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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全伏

發布時間: 2021-03-04 18:47:35

A. 如何實現監管全覆蓋有效避免和消除監管上的空白

針對當前群眾關注的食品突出安全問題,各地各部門要著力抓好四項重點工作。首先,要集中力量在全區開展九項專項整治行動:嚴厲打擊食品非法添加劑和濫用食品添加劑專項整治行動;「塑化劑」專項清查行動;「瘦肉精」專項整治行動;學校周邊食品安全專項檢查整頓行動;乳製品行業為重點的食品生產企業建立「三手抓」監管機制專項整治行動;集貿市場經營食品添加劑及調味品檢查專項行動;治理邊貿進口食品非法添加劑和濫用食品添加劑專項整治行動;推進食品工業誠信體系試點專項行動;食品安全宣傳教育專項行動。其次,要加快推進食品安全綜合協調體制機制建設。各地食品安全委員會及辦公室的建設要在今年8月底前完成實體化設置,並建立健全工作規則和會商機制,確保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更加有力、有序和有效。第三,進一步明確部分領域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對涉及多環節、跨部門監管的職責進行調研和裁定,把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消除監管空白和職能交叉,實現食品安全全程有效監管。第四,加強食品安全宣傳教育和輿情處置工作。建立健全輿情監測處置機制,提高輿情監測、分析、應對和處置的能力。

B. 監管員的九大職責是什麼

監管員主要職責是按照公司與銀行簽訂的委託要求,進入監管單位,內根據質押監管員現容場監管操作流程,對質押單位質物的入出庫進行現場控制。對質押物的出入庫單據,及時的錄入系統操作軟體。按照公司要求填寫各種表單,在現場掛貼監管標示和標簽,定期盤點質物的庫存,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匯報公司上級。根據公司的指示與質押單位進行溝通與交涉。

C. 主要監管部門及其相應的職責有哪些

國家主要監管部門有: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食品葯品監管局、國家質檢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

具體的職能和職責如下:
1.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直屬的正部級行政機構,主要負責安全生產、煤炭礦業安全工作的監察等工作。
2.國家食品葯品監管局:是國務院綜合監督管理葯品、醫療器械、化妝品、保健食品和餐飲環節食品安全的直屬機構,負責起草食品(含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葯品(含中葯、民族葯,下同)、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食品行政許可的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組織制定、公布國家葯典等葯品和醫療器械標准、分類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制定食品、葯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的稽查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
3.國家質檢總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主管全國質量、計量、出入境商品檢驗、出入境衛生檢疫、出入境動植物檢疫、進出口食品安全和認證認可、標准化等工作,並行使行政執法職能的正部級國務院直屬機構。按照國務院授權,將認證認可和標准化行政管理職能,分別交給國家質檢總局管理的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局)和中國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化管理局)承擔。
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主管市場監督管理和有關行政執法工作的正部級國務院直屬機構,由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升格而來。
5.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是國務院主管稅收工作的直屬機構,正部級。主要職責是:擬定稅收法律法規草案,制定實施細則;提出國家稅收政策建議並與財政部共同審議上報、制定貫徹落實的措施。參與研究宏觀經濟政策、中央與地方的稅權劃分,提出完善分稅制的建議;研究稅負總水平,提出運用稅收手段進行宏觀調控的建議;制定並監督執行稅收業務的規章制度;指導地方稅收征管業務。

D. 供電監管辦法的監管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供電監管,規范供電行為,維護供電市場秩序,保護電力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電力監管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以下簡稱電監會)依照本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全國供電監管和行政執法職能。
電監會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負責轄區內供電監管和行政執法工作。
第三條 供電監管應當依法進行,並遵循公開、公正和效率的原則。
第四條 供電企業應當依法從事供電業務,並接受電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簡稱電力監管機構)的監管。供電企業依法經營,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本辦法所稱供電企業是指依法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從事供電業務的企業。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供電企業違反本辦法和國家有關供電監管規定的行為,有權向電力監管機構投訴舉報,電力監管機構應當依法處理。 第六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的供電能力實施監管。
供電企業應當加強供電設施建設,具有能夠滿足其供電區域內用電需求的供電能力,保障供電設施的正常運行。
第七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的供電質量實施監管。
在電力系統正常的情況下,供電企業的供電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向用戶提供的電能質量符合國家標准或者電力行業標准;
(二)城市地區年供電可靠率不低於99%,城市居民用戶受電端電壓合格率不低於95%,10千伏以上供電用戶受電端電壓合格率不低於98%;
(三)農村地區年供電可靠率和農村居民用戶受電端電壓合格率符合派出機構的規定。派出機構有關農村地區年供電可靠率和農村居民用戶受電端電壓合格率的規定,應當報電監會備案。
供電企業應當審核用電設施產生諧波、沖擊負荷的情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拒絕不符合規定的用電設施接入電網。用電設施產生諧波、沖擊負荷影響供電質量或者干擾電力系統安全運行的,供電企業應當及時告知用戶採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用戶不採取措施或者採取措施不力,產生的諧波、沖擊負荷仍超過國家標準的,供電企業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拒絕其接入電網或者中止供電。
第八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設置電壓監測點的情況實施監管。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選擇電壓監測點:
(一)35千伏專線供電用戶和110千伏以上供電用戶應當設置電壓監測點;
(二)35千伏非專線供電用戶或者66千伏供電用戶、10(6、20)千伏供電用戶,每10000千瓦負荷選擇具有代表性的用戶設置1個以上電壓監測點,所選用戶應當包括對供電質量有較高要求的重要電力用戶和變電站10(6、20)千伏母線所帶具有代表性線路的末端用戶;
(三)低壓供電用戶,每百台配電變壓器選擇具有代表性的用戶設置1個以上電壓監測點,所選用戶應當是重要電力用戶和低壓配電網的首末兩端用戶。
供電企業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設置電壓監測點的情況報送所在地派出機構。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選擇、安裝、校驗電壓監測裝置,監測和統計用戶電壓情況。監測數據和統計數據應當及時、真實、完整。
第九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保障供電安全的情況實施監管。
供電企業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遵守有關供電安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加強供電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供電安全責任制度,完善安全供電條件,維護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依法處置供電突發事件,保障電力穩定、可靠供應。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重要電力用戶安全供電管理,指導重要電力用戶配置和使用自備應急電源,建立自備應急電源基礎檔案資料庫。
供電企業發現用電設施存在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告知用戶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治理。用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消除用電設施安全隱患。用電設施存在嚴重威脅電力系統安全運行和人身安全的隱患,用戶拒不治理的,供電企業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該用戶中止供電。
第十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履行電力社會普遍服務義務的情況實施監管。
第十一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辦理用電業務的情況實施監管。
供電企業辦理用電業務的期限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向用戶提供供電方案的期限,自受理用戶用電申請之日起,居民用戶不超過3個工作日,其他低壓供電用戶不超過8個工作日,高壓單電源供電用戶不超過20個工作日,高壓雙電源供電用戶不超過45個工作日;
(二)對用戶受電工程設計文件和有關資料審核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低壓供電用戶不超過8個工作日,高壓供電用戶不超過20個工作日;
(三)對用戶受電工程啟動中間檢查的期限,自接到用戶申請之日起,低壓供電用戶不超過3個工作日,高壓供電用戶不超過5個工作日;
(四)對用戶受電工程啟動竣工檢驗的期限,自接到用戶受電裝置竣工報告和檢驗申請之日起,低壓供電用戶不超過5個工作日,高壓供電用戶不超過7個工作日;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受電工程設計,用戶應當按照供電企業確定的供電方案進行。
第十二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向用戶受電工程提供服務的情況實施監管。
供電企業應當對用戶受電工程建設提供必要的業務咨詢和技術標准咨詢;對用戶受電工程進行中間檢查和竣工檢驗,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標准;發現用戶受電設施存在故障隱患時,應當及時一次性書面告知用戶並指導其予以消除;發現用戶受電設施存在嚴重威脅電力系統安全運行和人身安全的隱患時,應當指導其立即消除,在隱患消除前不得送電。
第十三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實施停電、限電或者中止供電的情況進行監管。
在電力系統正常的情況下,供電企業應當連續向用戶供電。需要停電或者限電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需要停電的,供電企業應當提前7日公告停電區域、停電線路、停電時間;
(二)因供電設施臨時檢修需要停電的,供電企業應當提前24小時公告停電區域、停電線路、停電時間;
(三)因電網發生故障或者電力供需緊張等原因需要停電、限電的,供電企業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批準的有序用電方案或者事故應急處置方案執行。
引起停電或者限電的原因消除後,供電企業應當盡快恢復正常供電。
供電企業對用戶中止供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供電企業對重要電力用戶實施停電、限電、中止供電或者恢復供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處理供電故障的情況實施監管。
供電企業應當建立完善的報修服務制度,公開報修電話,保持電話暢通,24小時受理供電故障報修。
供電企業應當迅速組織人員處理供電故障,盡快恢復正常供電。供電企業工作人員到達現場搶修的時限,自接到報修之時起,城區范圍不超過60分鍾,農村地區不超過120分鍾,邊遠、交通不便地區不超過240分鍾。因天氣、交通等特殊原因無法在規定時限內到達現場的,應當向用戶做出解釋。
第十五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履行緊急供電義務的情況實施監管。
因搶險救災、突發事件需要緊急供電時,供電企業應當及時提供電力供應。
第十六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處理用電投訴的情況實施監管。
供電企業應當建立用電投訴處理制度,公開投訴電話。對用戶的投訴,供電企業應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並答復用戶。
第十七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執行國家有關電力行政許可規定的情況實施監管。
供電企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供電營業區、供電業務許可、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和電工進網作業許可等規定。
第十八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公平、無歧視開放供電市場的情況實施監管。
供電企業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用戶用電申請;
(二)對躉購轉售電企業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輸配電設施,拒絕或者拖延接入系統;
(三)違反市場競爭規則,以不正當手段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者排擠競爭對手;
(四)對用戶受電工程指定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設備材料供應單位;
(五)其他違反國家有關公平競爭規定的行為。
第十九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執行國家規定的電價政策和收費標準的情況實施監管。
供電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電價政策,按照國家核准電價或者市場交易價,依據計量檢定機構依法認可的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戶計收電費。
供電企業不得自定電價,不得擅自變更電價,不得擅自在電費中加收或者代收國家政策規定以外的其他費用。
供電企業不得自立項目或者自定標准收費;對國家已經明令取締的收費項目,不得向用戶收取費用。
供電企業應用戶要求對產權屬於用戶的電氣設備提供有償服務時,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沒有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參照市場價格協商確定。
第二十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簽訂供用電合同的情況實施監管。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與用戶、躉購轉售電單位簽訂供用電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供電。
第二十一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執行國家規定的成本規則的情況實施監管。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成本的規定核算成本。
第二十二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信息公開的情況實施監管。
供電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電力企業信息披露規定》,採取便於用戶獲取的方式,公開供電服務信息。供電企業公開信息應當真實、及時、完整。
供電企業應當方便用戶查詢下列信息:
(一)用電報裝信息和辦理進度;
(二)用電投訴處理情況;
(三)其他用電信息。
第二十三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報送信息的情況實施監管。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電力企業信息報送規定》向電力監管機構報送信息。供電企業報送信息應當真實、及時、完整。
第二十四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執行國家有關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政策的情況實施監管。
供電企業應當減少電能輸送和供應環節的損失和浪費。
供電企業應當嚴格執行政府有關部門依法作出的對淘汰企業、關停企業或者環境違法企業採取停限電措施的決定。未收到政府有關部門決定恢復送電的通知,供電企業不得擅自對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整改的用戶恢復送電。
第二十五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實施電力需求側管理的情況實施監管。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電力需求側管理規定,採取有效措施,指導用戶科學、合理和節約用電,提高電能使用效率。 第二十六條 電力監管機構根據履行監管職責的需要,可以要求供電企業報送與監管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並責令供電企業按照國家規定如實公開有關信息。
電力監管機構應當對供電企業報送信息和公開信息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法行為及時處理。
第二十七條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電力監管機構的規定將與監管相關的信息系統接入電力監管信息系統。
第二十八條 電力監管機構依法履行職責,可以採取下列措施,進行現場檢查:
(一)進入供電企業進行檢查;
(二)詢問供電企業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三)查閱、復制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損毀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可以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條 供電企業違反國家有關供電監管規定的,電力監管機構應當依法查處並予以記錄;造成重大損失或者重大影響的,電力監管機構可以對供電企業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二條 電力監管機構從事監管工作的人員違反電力監管有關規定,損害供電企業、用戶的合法權益以及社會公共利益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供電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沒有能力對其供電區域內的用戶提供供電服務並造成嚴重後果的,電力監管機構可以變更或者吊銷電力業務許可證,指定其他供電企業供電。
第三十四條 供電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電力監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五條 供電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由電力監管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電力業務許可證。
第三十六條 供電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電力監管機構可以責令改正並向有關部門提出行政處罰建議。
第三十七條 供電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電力監管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或者阻礙電力監管機構及其從事監管工作的人員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的;
(二)提供虛假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文件、資料的;
(三)未按照國家有關電力監管規章、規則的規定公開有關信息的。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不低於、不超過,包括本數。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6月21日電監會發布的《供電服務監管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E. 如何體現"監督全覆蓋"的政治要求是一個很大難題,也是

實現審計監督全覆蓋的要求,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是有效整合各審計業務領域、各級審計機關的項目資源,促進形成合力。一方面,要以財政審計大格局為平台,繼續加大對審計署統一組織開展的各業務領域審計項目的整合力度,特別是要切實避免業務成果的條塊分割,從宏觀和整體上進行分析,提煉綜合成果,確保審計效用最大化。另一方面,要按照審計法關於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審計業務以上級審計機關領導為主的規定,整合全國審計機關的審計項目資源,如在地方審計機關同級預算執行審計中,部署其配合審計署完成一些專項資金審計工作,使全國各級審計機關的審計作用方向一致,形成合力。

二是整合審計人力資源,並適當增加人員編制。與審計領域的廣泛性相比,審計機關的人力資源十分有限。以現有人力,在同一年度甚至五年內難以做到對審計對象輪審一遍。因此,要實現審計工作全覆蓋,一方面,要在完善內部考核制度的基礎上,進一步淡化部門、專業限制,統一調配審計力量,採取大兵團作戰、上下左右聯動的審計方式,降低審計人力成本,提高審計工作效率,以最大限度地整合利用現有人力資源。另一方面,要根據各單位工作量和人力資源實際,考慮適當增加人員規模較小單位的編制,有效緩解人力資源緊張與工作任務繁多之間的矛盾。

三是嘗試審計業務外包,創新國家審計業務開展方式。在最大限度整合國家審計內部項目資源和人力資源的基礎上,考慮嘗試創新審計業務開展方式,即在建立有效核查機制的前提下,將審計業務外包給社會審計單位,尋求外部力量支持,擴大一定時間內審計監督的作用面。此外,對一些常規內容和特殊業務領域的審計,可充分利用社會審計、內部審計工作成果,提升工作效率,節約審計資源,以使現有人力能最大限度發揮作用,擴大審計監督工作的覆蓋面。其中,對專業性強的知識領域,可藉助專家團隊予以解決;對關乎民生的業務領域,可嘗試藉助媒體等渠道,通過公告等形式獲取線索,提高審計工作的針對性和效率。

四是全面普查審計對象和梳理審計計劃,實現審計對象和計劃動態管理。對管理、分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的單位進行全面普查並實行動態管理,並結合審計計劃的梳理結果,摸清哪些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的管理領域還存在審計監督的監管盲區,並分析審計監督已覆蓋領域審計間隔的合理性。在此基礎上,圍繞黨中央、國務院的中心工作,合理安排年度審計計劃,並嘗試建立中期和長期計劃。其中,中期計劃可根據實際情況在上一年度審計工作情況基礎上作滾動調整,以實現審計計劃的動態發展,力爭實現審計對象幾年輪審一遍。

五是創新經濟責任審計思路方法,合理解決經濟責任審計監督全覆蓋問題。對於經濟責任審計而言,審計監督的全覆蓋應該包括審計對象和審計內容全覆蓋兩個層面,其中,審計對象全覆蓋不存在操作上的困難。但因經濟責任審計涉及的被審計單位特別是地方政府財政財務收支規模龐大、涉及事項繁雜,要實現審計內容的全覆蓋卻存在非常大的難度。對此,可以圍繞權力運行軌跡進一步准確界定審計內容,設定並運用科學的評價指標,在做出總體評價的前提下,採用抽查方法開展審計,力爭實現經濟責任審計監督的全覆蓋。
此外,還要進一步強化幹部隊伍建設,提升業務能力和水平,健全規范審計程序和機制,提高審計質量和效率,為實現審計監督的全覆蓋提供有力基礎保障。

F. "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企業全面負責、群眾參與監督、全社會廣泛支持"這句話的出處

這句話出自於《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

2004年1月9日,國務院發布了《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其部分內容如下:

強化社會監督、群眾監督和新聞媒體監督,豐富全國「安全生產月」、「安全生產萬里行」等活動內容,努力構建「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企業全面負責、群眾參與監督、全社會廣泛支持」的安全生產工作格局。

(6)監管全伏擴展閱讀:

安全生產關系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關系改革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建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採取了一系列重大舉措加強安全生產工作。

頒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下簡稱《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明確了安全生產責任;初步建立了安全生產監管體系,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得到加強;對重點行業和領域集中開展了安全生產專項整治,生產經營秩序和安全生產條件有所改善,安全生產狀況總體上趨於穩定好轉。

但是,全國的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煤礦、道路交通運輸、建築等領域傷亡事故多發的狀況尚未根本扭轉;安全生產基礎比較薄弱,保障體系和機制不健全;部分地方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意識不強,責任不落實,投入不足;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隊伍建設以及監管工作亟待加強。

G. 全要素安全監管是什麼意思

安全監管四要素是教育、責任、落實、安全,全要素安全監管就是安全監管覆蓋教育、責任、落實、安全的全部要素,是安全監管全方位無死角管理。

H. 公積金全程監管是怎麼回事

貸款來的時候你可以選自擇資金監管方式,以二手房舉例,首付款和尾款都可以進行資金監管,簡單說就是買方給賣方的錢不直接到賣方賬戶,而是存在一個公積金的賬戶中做監管,有點類似於支付寶,至於什麼時候給賣方,以及給的方式和數額全憑買賣雙方協商,並寫進合同。

I. 監管部門的職責到底有哪些

(一)對政府采購進行監督管理

政府采購法第十三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雖然該條還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與政府采購活動有關的監督管理職責,但財政部門是監管第一責任人,負責對政府采購對象(即貨物、工程和服務采購項目)的全面監管。

(二)制定政府采購政策

政策是國家為了實現社會、政治和經濟目標,通過一定組織程序而制定的奮斗目標、遵循的行動原則、完成的明確任務、實行的工作方式、採取的一般步驟及具體措施。《條例》第六條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政府采購政策,通過制定采購需求標准、預留采購份額、價格評審優惠、優先採購等措施,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目標。

(三)對政府采購信息公告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和管理

政府采購信息是指規范政府采購活動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以及反映政府采購活動狀況的數據和資料的總稱。政府采購信息的及時公開和真實、詳細,是保證政府采購「公開、公平、公正」的基礎。因此,《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縣級以上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對政府采購信息公告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和管理。

(四)匯總政府采購預算

政府采購預算的編制隨部門預算一起進行,由采購人依據預演算法的規定和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和公開招標限額標准進行編制,但政府采購監管部門負有匯總預算的職責。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負有編制部門預算職責的部門在編制下一財政年度部門預算時,應當將該財政年度政府采購的項目及資金預算列出,報本級財政部門匯總。

(五)受理采購人采購實施計劃的報備

采購人在實施采購時,要將采購實施計劃報本級財政部門備案,以便財政部門加強對政府采購項目的監管。《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采購人應當根據集中采購目錄、采購限額標准和已批復的部門預算編制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備案。

(六)審批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采購方式的變更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實施采購活動前或實施采購活動中,因各種原因需要變更法定的采購方式。對此,我國規定的是報批制,其審批許可權在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政府采購監管部門或政府有關部門。

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七條和第三十七條分別規定,因特殊情況需要採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批准。廢標後,除采購任務取消情形外,應當重新組織招標;需要採取其他方式采購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政府有關部門批准。

關於采購方式變更的審批權問題,《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財政管理實行省直接管理的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並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行使政府采購法和本條例規定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批准變更采購方式的職權。

(七)規定政府采購合同文本內容

政府采購法規定,政府采購合同適用合同法,但必須推行標准化合同文本。其第四十五條規定,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政府采購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

(八)受理采購人的合同報備

對采購合同的管理,我國實行的是備案制。政府采購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采購人應當將合同副本報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九)依法處理投訴與行政復議

為保護供應商的合法權益,我國政府采購設計了多重救濟制度,有詢問、質疑、投訴、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而投訴和行政復議由財政部門處理。政府采購法第五十六條和第五十八條分別規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投訴後三十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投訴人對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投訴處理決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逾期未作處理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條例》第五十八條還規定,財政部門處理投訴事項,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以及需要投訴人補正材料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投訴處理期限內。

財政部門在依法處理投訴或行政復議案件時可以視情況決定采購活動是否暫停進行。《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財政部門在處理投訴事項期間,可以視具體情況書面通知被投訴人暫停采購活動,但暫停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0日。

(十)對政府采購工作進行檢查

檢查是監管的具體形式。政府采購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活動進行檢查,政府采購當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十一)對集中采購機構進行考核

我國實行的是集中采購與分散采購相結合的模式。政府采購法第六十六條規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集中采購機構的采購價格、節約資金效果、服務質量、信譽狀況、有無違法行為等事項進行考核,並定期如實公布考核結果。《條例》第六十條規定,財政部門應當制定考核計劃,定期對集中采購機構進行考核,考核結果有重要情況的,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十二)建立評審專家庫,並對專家的使用進行監管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評審專家的管理與使用要相對分離。財政部門要建立專家庫維護管理與抽取使用相互制約的管理制度,即政府采購專家庫的維護管理與使用抽取工作分離。《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分別規定,招標采購單位應當從同級或上一級財政部門設立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通過隨機方式抽取評標專家。招標采購機構對技術復雜、專業性極強的采購項目,通過隨機方式難以確定合適評標專家的,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同意,可以採取選擇性方式確定評標專家。抽取使用專家時,原則上由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的經辦人在財政部門監督下隨機抽取。特殊情況下,經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同意,也可以由財政部門專家庫維護管理人員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後,推薦給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遇有行業和產品特殊,政府采購專家庫不能滿足需求時,可以由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按有關規定確定評審專家人選,但應當報財政部門備案。

(十三)對違反政府采購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

已出台的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均明確,政府采購監管部門應當對違反政府采購法規的行為給予處罰,處罰的形式主要有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停止支付資金、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和罰款。處罰對象包括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和評審專家。

(十四)審核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中的權重

《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在上述規定范圍外設定價格分權重的,應當經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核同意。

J. 監督全面化是什麼意思

十餘年來,我國已經初步形成了較為系統的監管法規和考核辦法,並在此基礎上基本建立了基於「管采分離」原則、以財政部門為監督考核主體、主要面向政府集中采購機構、以程序規范性和結果經濟性為兩大重點的監督考核體系。近年來,通過制定集中采購目錄、明確各級標准配置、強化集中采購、強調公開招標、擴大公開透明等措施,初步形成了多主體參與,全過程監管的整體監督,政府采購的監督考核工作取得了極大的進展。
然而,新時期政府采購工作面臨著從實現「節支防腐」的老目標向「績效最優」的政策功能效應新目標的轉變,亟須提高政府采購的「效率」,並更好地實現其對節能環保、中小企業等政策支持,我國政府采購工作仍需在今後的工作中持續改進。
考核指標體系無法很好體現政采績效
2013年,課題組對財政部、國稅總局、海關總署、北京、深圳、浙江、河南等地區進行了調研,並依託財政部,向11個省市的采購人、監管部門和政府集中采購機構三方共發放了207份有效問卷,從調研的情況來看,目前政府采購監督考核體系還存在以下主要問題。
1.政府采購的制度體系建設有待提升,法規體系、體制架構等還需完善。調研中三方均認為政府采購目前最主要的問題依次是:沒有有效地發揮政策性功能、采購需求不規范、過度采購嚴重和采購整體效率低下。而造成這些問題的原因一是法規體系不健全,現有政府采購法律缺乏對政策職能的明確要求,從而在監督和考核中不能明確相關的指標;二是管理體制問題,政府集中采購機構是否設立、設立後的定位和性質等問題均無明確規定,造成了各地管理混亂。
2.監督考核重結果輕過程,且結果著重於經濟性、過程著重於規范性的監督考核指標體系不能完全體現政府采購的績效。問卷調查顯示,采購人和監管部門均認為當前政府采購考核存在的最主要問題是過度重視結果(采購人選擇比例為38.8%,集中采購機構34.1%),忽略過程考核(采購人選擇比例為35%,集中采購機構48.4%)。在實際工作中,這一問題又進一步簡化為重點考核采購資金的節支率和財政資金的采購程序是否合規合法兩個重點考核項。但由於節約額和節約率主要以政府采購預算為基準和參照物,預算環節的不精細導致節支率高低在當前缺乏實際意義。同時,在公開招標等采購方式中,過程的規范性並不能阻止在進入采購流程前已經發生的圍標、串標行為,同時評標專家權力過大、重評標過程而忽略合同履約的考核也使得程序規范性考核的效用大打折扣。此外,節支率和當前法律條件下的合法合規實際上是與「績效最優」原則相悖的,並不利於政府采購政策功能的發揮。
3.以財政部門為核心的監督考核執行主體實際上弱化了「管采分離」原則。雖然部分地方已經意識到財政部門權力過大帶來的問題,如廣東省2010年發布的《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辦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已將實施監督檢查的主體規定為人民政府和人大,財政部門扮演的只是「協作配合」的角色。然而在我國的政府采購體系中,地方政府(采購人)本身就具有過度采購的傾向,而人大對財政預決算雖然具有審批監督權,但對預算、決算遭到否決的法律後果沒有規定,對人大在監督中的不作為應承擔何種責任也沒有明確規定,導致人大監督的主動性不強。
4.以集中采購機構為主要的監督考核對象,實際上未能明確最終責任人,且遺漏了采購人、社會代理機構和供應商等責任主體。首先,作為主要監管對象的集中采購機構只是從事集中采購目錄范圍內的采購代理工作,既不能充分了解采購人的需求,也沒有抑制采購人不合理需求的權力,甚至在多數地區沒有簽訂合同的權力,僅僅承擔了組織采購人選擇相應的采購方式(一般為公開招標)的基礎工作。對集中采購機構的監督考核,其本質只能是對采購流程的復核,出現問題了也找不到責任人,或者責任人並不能切實負起責任。其次,采購人作為需求源頭的監管缺位。由於預算編制不精細,采購標准滯後(尤其是非貨品類的服務缺乏標准)、標準的彈性過大、采購周期過長等原因,近期仍出現了部分天價采購和非必要采購。最後,對社會代理機構和供應商的監督考核方式主要是資格認定,標准比較寬松。而調研中發現,違規違法采購大多是社會代理機構為了維系政府采購人這一大客戶,通過違規違法手段滿足政府采購人的不當需求而產生的。
5.監督考核結果往往沒有得到有效的反饋和利用。由於當前我國政府采購監督考核的內容過於狹窄,導致監督考核的結果應用范圍很窄、應用程度也不高。既不能作為指導下一年度工作的數據基礎,也不能對采購人的績效高低予以不同的獎勵和懲罰,出現問題後整改意見往往只能落實到單位而不是個人,沒有體現監督考核的指揮棒作用。
考核內容不應只限於結果
為解決我國政府采購監督考核中出現的上述問題,適應當前我國社會經濟發展對政府采購定位、職能和目標轉變的需要,按照「抓緊解決老問題、逐步實現新目標」的思路,政府采購應從如下五方面進一步完善我國政府采購監督考核的體制機制。
1.從體制建設上,以理順財政部門權責為突破,更好落實「管采分離」原則,形成權責明確的多元化監督考核主體,填補當前監管空白環節。一是要拓展「管」的內容,將「管」拓展至「日常管理」和「監督考核」兩個職能。日常管理程序化、流程化,而監督考核則應進一步拓展至政府采購的需求、采購和審計等全過程。二是要明確新增監管職能的責任主體。參考國際經驗,建議在政府采購的事前階段,由各級人大負責同級政府采購人采購需求計劃的監督考核,對采購人提出采購項目的采購標准、采購成本、采購方式進行評估和論證;在政府采購的事中階段,由財政部門負責對集中采購機構以及社會代理采購機構合規性、采購績效進行考核,並由政府集中采購機構負責對供應商履約情況的考核;在政府采購的事後階段,由審計部門負責對采購項目整體績效的全面考核,並提交人大進行決算審議。近期可先強化人大和審計部門對財政部門預算和決算監督的力度,在某些專業化領域探索獨立第三方進行監督考核,進一步落實公開透明工作,鼓勵新聞媒體和社會各界監督政府采購工作,並建立政府采購舉報獎勵制度和舉報人保護制度等。
2.從機制建設上,以促進政府采購專業化為抓手,明確政府采購各方、各環節責任人的責權關系,落實監督考核的對象,提升政府采購的效率。遠期來看,采購人和采購使用人是兩個不同的主體,采購使用人的需求往往不包含政策功能,並需要通過相關的規章制度和采購人來規范和抑制其過度需求。因此,采購人作為政府采購的代表,應與采購使用人相對分離,形成一支專業化、職業化的隊伍,較為獨立地全權行使政府采購工作職能。但我國短期內還難以形成這樣一支專業化、高效率的采購人隊伍,需要一個中間過渡機構,既能一定程度上履行在執行層面上約束采購使用人過度需求的職能,又能快速培養專業化、職業化采購官隊伍。從當前的實踐來看,以現有的集中采購機構代表政府履行采購人職責最為合適。一方面集中采購機構最能掌握采購的細節,從而更好地控制采購行為,實現政策功能;另一方面集中采購機構本身作為當前被嚴格監督考核的對象,又可以更好地規范其自身采購行為。建議近期進一步強化集中采購機構和內部官員的專業化水平,並吸納其參與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限額標準的制定,負責制定政府集中采購操作規程、實施辦法,統一組織本級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的實施,並在采購過程中參與對采購人、供應商、評審專傢具體采購行為的監督和管理。對於集中采購機構及其內部官員出現的問題,也理應從嚴從重處罰。要實現集中采購機構作為專業化、職業化采購官培養機構的設想,應對集中采購機構的定位進行調整,從目前《政府采購法》中定位的代理機構轉變為執行機構。
3.從流程規范化的角度,應以強化監督考核采購關鍵環節為重點,推進源頭采購使用人監督考核和事中事後的參與方履約監督考核,實現監督考核全程覆蓋。在政府采購的事前階段,要科學管理采購需求。采購使用人編報采購需求和采購計劃時,就應對采購項目進行評估和論證,明確和細化資金來源、采購方式、采購時間、采購標准。在政府采購的事中階段,要著重加強對招投標環節的監督管理,一是要在招投標前排查圍標、串標問題時落實流程背後的責任人,明確責任追究的主體。二是在事中統一評審專家的權責,可借鑒深圳的評定分離創新,將采購人吸納到采購過程中來,同時加強評標專家的責任。三是在事後重點落實對合同履約情況的監督考核,強化對招標人與中標人合同簽訂情況、變更供應商、變更服務和貨品內容以及未履行投標承諾情況的監督考核評價,加大對合同違約行為的懲處。最後,還應考核采購項目對某一地區的社會、經濟、環境等宏觀方面所產生的有形效益或無形效益的結果,以及采購使用人對於采購服務的滿意度等,並進一步完善政府采購的申訴機制和供應商救濟制度。
4.以電子化建設為手段促進政府采購和監督考核過程公開透明。通過電子化采購平台,建立健全采購執行的動態監控機制,加大對政府采購信息發布、計劃執行、方式變更、合同備案等重點環節的監控力度。
5.以監督考核結果的合理運用促進政府采購績效的進一步提升。將政府采購監督考核結果與下一年度的采購預算、獎勵懲罰制度掛鉤,促使各部門積極地運用績效評估結果發現自身在政府采購中存在的問題,在以後的采購工作中加以改進,不斷提高政府采購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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