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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監察權

發布時間: 2021-03-04 11:49:36

Ⅰ 想知道世界各國的廉政程度..我分數全部出了!

最腐敗的國家是緬甸`俄羅斯,最廉潔的是芬蘭,瑞典,瑞士等國,專值得一提的是,腐敗國家最屬多的是在亞洲,其次是非洲,歐洲,尤其是北歐,廉潔程度很高,而美國基本在第10和20位之間,並不算很廉潔,但也是排在上游。意識形態分布的話,民主國家中最廉潔的還是歐洲,芬蘭等國雖從社會主義轉變,但正因為如此,人民對廉政非常渴望,制度制定也是從廉潔著手。民主國家最腐敗的是俄羅斯和非洲的一些國家。俄羅斯現在可算是半民主國家。半民主國家還有新加坡,不過其廉潔程度很高。社會主義國家中廉潔的一個都沒有,最腐敗的當數我國了,當然這是制度造成的,也因為本身世界上就沒有幾個社會主義國家了,不過一個沒有監督的政府,是不可能不腐敗的。獨裁國家中,最腐敗的是緬甸,同樣沒有廉潔的政府。

Ⅱ 世界各國中央對地方的監督包括哪些方式

金融監管的定義金融監管是金融監督和金融管理的總稱。金融監管是指政府通過特定的機構(如中央銀行)對金融交易行為主體進行的某種限制或規定。金融監管本質上是一種具有特定內涵和特徵的政府規制行為。綜觀世界各國,凡是實行市場經濟體制的國家,無不客觀地存在著政府對金融體系的管制。從詞義上講,金融監督是指金融主管當局對金融機構實施的全面性、經常性的檢查和督促,並以此促進金融機構依法穩健地經營和發展。金融管理是指金融主管當局依法對金融機構及其經營活動實施的領導、組織、協調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動。金融監管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金融監管是指中央銀行或其他金融監管當局依據國家法律規定對整個金融業(包括金融機構和金融業務)實施的監督管理。廣義的金融監管在上述涵義之外,還包括了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和稽核、同業自律性組織的監管、社會中介組織的監管等內容。[編輯]金融監管的目的和原則[編輯]對金融機構實施監管的主要目的(1)維持金融業健康運行的秩序,最大限度地減少銀行業的風險,保障存款人和投資者的利益,促進銀行業和經濟的健康發展。(2)確保公平而有效地發放貸款的需要,由此避免資金的亂撥亂劃,制止欺詐活動或者不恰當的風險轉嫁。(3)金融監管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貸款發放過度集中於某一行業。(4)銀行倒閉不僅需要付出巨大代價,而且會波及國民經濟的其它領域。金融監管可以確保金融服務達到一定水平從而提高社會福利。(5)中央銀行通過貨幣儲備和資產分配來向國民經濟的其他領域傳遞貨幣政策。金融監管可以保證實現銀行在執行貨幣政策時的傳導機制。(6)金融監管可以提供交易帳戶,向金融市場傳遞違約風險信息。[編輯]金融監管的原則金融監管的原則為了實現上述金融監管目標,中央銀行在金融監管中堅持分類管理、公平對待、公開監管三條基本原則。所謂分類管理原則就是將銀行等金融機構分門別類,突出重點,分別管理。所謂公平對待原則是指在進行金融監管過程中,不分監管對象,一視同仁適用統一監管標准。這一原則與分類管理原則並不矛盾,分類管理是為了突出重點,加強監測,但並不降低監管標准。公開監管原則就是指加強金融監管的透明度。中央銀行在實施金融監管時須明確適用的銀行法規、政策和監管要求,並公布於眾,使銀行和金融機構在明確監管內容、目的和要求的前提下接受監管,同時也便於社會公眾的監督。[編輯]金融監管的方式1.公告監管公告監管是指政府對金融業的經營不作直接監督,只規定各金融企業必須依照政府規定的格式及內容定期將營業結果呈報政府的主管機關並予以公告,至於金融業的組織形式、金融企業的規范、金融資金的運用,都由金融企業自我管理,政府不對其多加干預。公告監管的內容包括:公告財務報表、最低資本金與保證金規定、償付能力標准規定。在公告監管下金融企業經營的好壞由其自身及一般大眾自行判斷,這種將政府和大眾結合起來的監管方式,有利於金融機構在較為寬松的市場環境中自由發展。但是由於信息不對稱,作為金融企業和公眾很難評判金融企業經營的優劣,對金融企業的不正當經營也無能為力。因此公告監管是金融監管中最寬松的監管方式。2.規范監管規范監管又稱准則監管,是指國家對金融業的經營制定一定的准則,要求其遵守的一種監管方式。在規范監管下,政府對金融企業經營的若乾重大事項,如金融企業最低資本金、資產負債表的審核、資本金的運用,違反法律的處罰等,都有明確的規范,但對金融企業的業務經營、財務管理、人事等方面不加干預。這種監管方式強調金融企業經營形式上的合法性,比公告監管方式具有較大的可操作性,但由於未觸及金融企業經營的實體,僅一些基本准則,故難以起到嚴格有效的監管作用。3.實體監管實體監管是指國家訂立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規則,金融監管機構根據法律賦予的權力,對金融市場,尤其是金融企業進行全方位、全過程有效的監督和管理。實體監管過程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金融業設立時的監管,即金融許可證監管;第二階段是金融業經營期問的監管,這是實體監管的核心;第三階段是金融企業破產和清算的監管。實體監管是國家在立法的基礎上通過行政手段對金融企業進行強有力的管理,比公告監管和規范監管更為嚴格、具體和有效。[編輯]金融監管的重要性綜合世界各國金融領域廣泛存在的金融監管,我們認為,金融監管具有以下深層次的原因和意義:金融市場失靈和缺陷。金融市場失靈主要是指金融市場對資源配置的無效率。主要針對金融市場配置資源所導致的壟斷或者寡頭壟斷,規模不經濟及外部性等問題。金融監管試圖以一種有效方式來糾正金融市場失靈,但實際上關於金融監管的討論,的集中在監管的效果而不是必要性方面。道德風險。道德風險是指由於制度性或其他的變化所引發的金融部門行為變化,及由此產生的有害作用。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存款人(個人或集體)必然會評價商業性金融機構的安全性。但在受監管的金融體系中,個人和企業通常認為政府會確保金融機構安全,或至少在發生違約時償還存款,因而在存款時並不考慮銀行的道德風險。一般而言,金融監管是為了降低金融市場的成本,維持正常合理的金融秩序,提升公眾對金融的信心。因此,監管是一種公共物品,由政府公共部門提供的旨在提高公眾金融信心的監管,是對金融市場缺陷的有效和必要補充。現代貨幣制度演變。從實物商品、貴金屬形態到信用形態,一方面使得金融市場交易與資源配置效率提高,一方面導致了現代紙幣制度和部分儲備金制度,兩種重要的金融制度創新。信用創造。金融機構產品或服務創新其實質是一種信用創造,這一方面可以節省貨幣,降低機會成本,而另一方面也使商業性結構面臨更大的支付風險。金融系統是「多米諾」骨牌效應最為典型的經濟系統之一。任何對金融機構無力兌現的懷疑都會引起連鎖反應,驟然出現的擠兌狂潮會在很短時間內使金融機構陷入支付危機,這又會導致公眾金融信心的喪失,最終導致整個金融體系的崩潰。金融的全球化發展將使一國國內金融危機對整個世界金融市場的作用表現的更為直接迅速。[編輯]金融監管的對象與內容1.金融監管的主要對象。金融監管的傳統對象是國內銀行業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但隨著金融工具的不斷創新,金融監管的對象逐步擴大到那些業務性質與銀行類似的准金融機構,如集體投資機構、貸款協會、銀行附屬公司或銀行持股公司所開展的准銀行業務等,甚至包括對金邊債券市場業務有關的出票人、經紀人的監管等等。目前,一國的整個金融體系都可視為金融監管的對象。2.金融監管的主要內容。主要包括:對金融機構設立的監管;對金融機構資產負債業務的監管;對金融市場的監管,如市場准入、市場融資、市場利率、市場規則等等;對會計結算的監管;對外匯外債的監管;對黃金生產、進口、加工、銷售活動的監管;對證券業的監管;對保險業的監管;對信託業的監管;對投資黃金、典當、融資租賃等活動的監管。其中,對商業銀行的監管是監管的重點。主要內容包括市場准入與機構合並、銀行業務范圍、風險控制、流動性管理、資本充足率、存款保護以及危機處理等方面。[編輯]金融監管的歷史沿革與發展趨勢金融監管制度先於中央銀行制度而出現,但金融監管並不是中央銀行的產物。;一、金融監管的歷史沿革金融監管的發展歷史大致可以劃分為四個階段。1.20世紀30年代以前——金融監管理論與實踐的自然發軔這一階段金融監管的特點具有自發性、初始性、單一性和滯後性,對金融監管的客觀要求與主觀認識不足,處於金融監管的初級階段。後果:自由經營銀行業務造成的投機之風盛行,多次金融危機給西方國家的經濟發展帶來了很大的負面影響。2.20世紀30年代至70年代——嚴格監管,安全優先這一階段金融監管的主要特點是全面而嚴格的限制性,主要表現在對金融機構具體業務活動的限制,對參與國內外金融市場的限制以及對利率的限制等方面。影響:強有力的金融監管維護了金融業的穩健經營與健康發展,恢復了公眾的投資信心,促進了經濟的全面復甦與繁榮。並且,金融監管的領域也由國內擴展到國外,開始形成各自不同的金融監管組織體系。3.20世紀70年代至80年代末——金融自由化,效率優先這一時期金融監管的主要特點便是放鬆管制,效率優先。客觀背景:布雷頓森林體系的崩潰加大了商業銀行在開展國際業務過程中的匯率風險;世界經濟增長速度放緩,國際資本出現了相對過剩,銀行經營日益國際化,全球性的銀行業競爭更加激烈;金融的全球化、自由化及其創新浪潮使建立於30年代的金融監管體系失靈。理論背景:貨幣學派、供給學派、理性預期學派等新自由主義學派從多個方面向凱恩斯主義提出了挑戰,尊崇效率優先的金融自由化理論也對30年代以後的金融監管理論提出了挑戰。4.20世紀90年代至今——安全與效率並重90年代以來的金融監管最主要的特徵是安全與效率並重。背景:經濟全球化進程加快,金融創新與自由化帶來的金融風險更加復雜,並具有國際傳染性。有效的金融監管要求政府在安全與效率之間努力尋找一個平衡點。二、《巴塞爾協議》與金融監管的發展趨勢金融風險的全球傳染性加之各國監管方式上的差異,使有效監管跨國金融機構並非易事,這要求國與國之間的合作。1974年成立的「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及其頒布的一系列有關國際金融監管的重要協議,約束、引導著各國金融監管行為。(一)《巴塞爾資本協議》的演變路徑《巴塞爾資本協議》作為國際銀行業監管的「神聖公約」,從其誕生至今已有三個版本。每一次演變都體現了金融風險的變化,蘊涵著金融監管的新方向。1.1988年《巴塞爾資本協議》。即《統一資本計量與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是以跨國銀行的資本充足率為核心(資本占風險總資產的比重為8%)、以信用風險控制為約束重點的單一資本充足協議。主要內容:界定了銀行資本的組成,規定核心資本要佔全部資本的50%,附屬資本不應超過資本總額的50%。同時,對不同資產分別給予不同的風險權數,換算為風險資產,銀行資本(核心資本加附屬資本)與風險資產比率最低為8%,核心資本與風險資產的比例不低於4%。意義:1988年版本使國際銀行業監管有了可以共同遵循的統一標准。實踐證明,資本充足率這「一條鐵律」適用於全世界所有銀行,深入人心。2.1997年《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產生背景:20世紀90年代以來,金融衍生產品的交易十分活躍,銀行業深深介入其中,金融市場的波動風險對銀行業的影響也越來越顯著,僅僅強調8%這「一條鐵律」很容易導致銀行過分注重資本充足率,從而忽視銀行業的贏利性及其他風險。主要內容:提出了比較系統的全面風險管理思路,強調從銀行申請設立到破產倒閉的全過程中的各個環節進行綜合的風險監管,將源於銀行的外匯、交易債券、股票、商品與期權頭寸中的市場風險納入金融監管的范疇。3.2001年《新巴塞爾資本協議》。產生背景:1997年東南亞爆發金融危機,許多金融機構瀕臨破產,其主要原因不僅僅是信用風險或市場風險等單一的風險。主要內容:將「一條鐵律」擴充為「三道天條」,首次將資本充足率、監管約束和市場約束並列為銀行監管的三大支柱,利用市場機制壓縮成本,提高監管效率。突出特點之一:強調市場約束(marketdiscipline)的作用——市場具有迫使銀行有效而合理地分配資金和控制風險的作用,穩健的、經營良好的銀行可以以更為有利的價格和條件從投資者、債權人、存款人及其它交易對手那裡獲得資金;而風險程度高的銀行在市場中則處於不利地位,它們必須支付更高的風險溢價、提供額外的擔保或採取其他安全措施。突出特點之二:注重借用銀行內部的力量加強風險防範——除繼續保留外部評級方式外,更強調銀行自己以市場為基礎衡量風險狀況,建立內部風險評估體系。對於信用風險,新協議提供了三種循序漸進的方案供銀行選擇:由監管當局利用外部評級結果確定資本水平的標准化方案、初級和高級內部評級法。意義:新協議決定了國際銀行業監管新的發展方向,各國的監管理念將由單一的嚴厲政府管制走向與監管對象協調和配合的協同監管,注重讓市場的力量來促使銀行穩健、高效的經營。(二)金融監管的發展趨勢新時期的金融監管呈現以下趨勢:1.監管理念方面,發生重心轉移。注重加強監管者與被監管者之間的合作,變「貓鼠對立關系」為「腦與四肢的協同關系」。2.監管機制方面,走向多元化。由偏重於國家監管機制向監管機制多元化轉變——國家專門監管機制、銀行內控機制及自律機制的齊頭並舉。多元化監管機制實現的關鍵在於引入市場約束,強化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便於存款戶、投保者、股東等多方市場主體及時掌握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3.監管模式方面,向功能型監管轉變。功能型監管是指在一個統一的監督機構內,由專業分工的管理專家和相應的管理程序對金融機構的不同業務進行監管。其優點主要是有效地解決混業經營條件下金融創新產品的監管歸屬問題,避免監管真空和多重監管現象;可使監管機構的注意力不僅限於各行業內部的金融風險;能更好地適應金融業在今後發展中可能出現的各種新情況。功能型監管的不足之處在於協調過多,程序復雜,對金融機構經營行為的風險確認速度比不上機構型監管模式。但隨著電子計算機的廣泛運用、金融信息網的建成完善,功能型監管的不足之處將會降到最小的程度。4.監管技術方面,出現了一種激勵相容的新方案。激勵相容方案的主要內容是:監管當局設定一個測試期,銀行在測試期初向監管當局承諾其資本水平,為該期間內可能出現的損失做准備,在整個期間內,只要累積損失超過承諾水平,監管當局就對其進行懲罰,如交納額外資本費給中央銀行。5.監管范圍方面,有所擴大。從單純的表內業務,擴展到包括表外業務在內的所有業務,還通過並表監督來加強監管。

Ⅲ 其他國家有沒有勞動保障監察部門

當然有了,在發達國家,法制更健全,監察保障更到位。
勞動監察起源於19世紀初的英國工業革命時期,工業化大生產和工人運動要求政府為改善勞動者安全、健康和福利,對企業的用工行為進行干預。從那時起至現在,勞動監察已走過了一百多年的風雨歷程。
關注勞動法的貫徹實施是國際勞工組織工作的一個焦點。國際勞工組織在1919年通過的第5號建議書(關於健康服務的勞動監察)是第一個專門有關勞動監察的文件。之後,在1923年的第20號建議書——「勞動監察建議書」產生,為25年後的公約奠定了基礎。1947年,產生了第81號公約《勞動監察公約》,該公約是國際勞動標准中關於勞動監察問題的最基本的法律文件。補充該公約的還有兩個建議書,一是第81號建議書,是對81號公約的補充,對勞動監察的職責,對僱主與雇員在勞動衛生和安全上的合作,勞動爭議情況和勞動監察的年度報告等作出了建議性規定。二是第82號建議書,是關於礦業和運輸業的勞動監察問題。在1969年又通過了《(農業)勞動監察公約》和相應的建議書。這些公約和建議書對勞動監察的范圍,勞動監察的內容、勞動監察的職能,勞動監察員的條件、權利義務等方面作了詳細的規定。
世界各國也都在勞工部設立了專門的勞動監察機構,對勞動法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日本政府為保障勞動法和有關勞動法律的執行設立了專門負責監督檢查的勞動行政機關。這些機關主要負責調整勞動關系和監督檢查勞動法的執行情況。日本設立了上下垂直領導的各級勞動監察機構,最高的勞動行政機關是勞動省,它負責審查由勞動標准法和其他勞動法律所規定的各項勞動條件標準的執行情況。勞動省內部設立5個比較大的局,主要有:勞動政策局、勞動標准局、婦女少年局、僱用保險局和職業訓練局。各都、道、府、縣等地區均設有勞動標准局。各都、道、府、縣轄區內都設立勞動標准監察署。主管勞動工作的大臣,如認為有必要時,還有權決定設立地方勞動局。由它管轄幾個都、道、府、縣的勞動標准局。各級勞動監察機關都受勞動大臣直接管轄,並設有勞動標准監察官和官員。各級勞動監察機關主要負責審查工作地點和設備的安全情況;檢查工作記錄和文件;向僱主和勞動者詢問和了解勞動法的執行情況;對違反勞動法的犯罪行為追究法律責任等。日本勞動監察機構的設立,是根據勞動立法的要求而設立的配套機關。如對勞動標准法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是由省勞動標准局、地方勞動標准局和勞動標准監察署負責的;對職業安定法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由省職業安定局和地方職業安定主務課及其所屬的公共職業安定所負責。
俄羅斯也專門設立有對勞動法和勞動保護規則進行監督檢查的機關,有專門授權的,其活動獨立於企業、機關團體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上級機關的國家機關;有工會及根據有關條例在其內部設立的技術和勞動權益監督機關。地方議會、國家權力執行和管理機關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勞動法執行情況實施部門內監督。俄羅斯聯邦總檢察長及其下屬檢察官對俄羅斯境內統一、正確地執行勞動法的情況進行最高監察。俄羅斯聯邦國家工業礦山安全生產監督委員會及其地方機關(及工會的技術監察機關)負責對工業領域和某些工程項目中遵守安全生產和施工規則的情況實施國家監督。
新加坡根據工廠法的規定,勞工部長可任命一位主任檢查員和他認為需要的此類其他檢查員和官員。每個檢查員的任命通知應在政府公報上予以公布,並規定了專職檢查員的13項職權。而且每個檢查員應持有一份他的任命證書,在檢查工廠或者有關場所時,如果必要,應向該廠的佔有人、工頭或其他負責人員出示上述證書。新加坡又規定了現場檢查及檢查人員的許可權、文件檢查、安全檢查等檢查內容,相應規定了被檢查人員的義務。
1971年美國勞工部為了加強國家監察工作,成立了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局。它是貫徹實施安全衛生法,並進行監察工作的核心組織。該局的宗旨是:1、促使僱主和雇員減少工作場所的危害以及充實或改進現行的安全衛生計劃;2、為獲得更好的安全衛生效果,確立僱主和雇員之間的既獨立又相關的義務和權利;3、為了對工傷和職業病進行監督,建立了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報告及檔案制度;制定了強制性安全衛生標准,並有效地予以執行;督促各州努力建立並執行其各自製定的職業安全衛生計劃。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局的一項經常性工作是審查及重新制定標准和實施方案。在其工作的各個階段,從標準的制定一直到標準的實施,保證僱主和雇員充分享受其權利。
現代世界各國在勞動立法中非常重視勞動監督監察,不僅有專門的規定,而且也擴大了監督的范圍,從早期的工作時間、勞動安全衛生、童工和女工勞動保護等方面的監督,逐步擴大到勞動合同、工資、休息休假等方方面面,加強了勞動監察的力度,趨向加強對勞動者的保護。

Ⅳ 芬蘭為什麼是「世界上最廉潔的國家」

芬蘭何以成為當今世界最廉潔的國家;芬蘭一向被公認為世界上最廉潔的國家,政府官員和公;有關專家認為,芬蘭之所以能成為當今世界上腐敗程度;良好的社會道德風尚;芬蘭法律專家認為,芬蘭腐敗案件少與公民的道德水準;芬蘭人說話算數守信用,朋友之間相互信賴程度相當高;良好的教育環境使芬蘭公民普遍具有法律常識,知法守;社會的透明與開放;透明和公開是芬蘭政府工作的一個重要原則
芬蘭何以成為當今世界最廉潔的國家
芬蘭一向被公認為世界上最廉潔的國家,政府官員和公務員濫用職權、以權謀私的現象極為少見。全國各地法院每年受理的行賄受賄案件不足10起,而且幾乎沒有大案。最近,總部設在柏林的非政府組織「透明國際」公布了2003度世界各國腐敗指數排名,芬蘭連續第四年被評為世界上最廉潔的國家。
有關專家認為,芬蘭之所以能成為當今世界上腐敗程度最低、腐敗案件最少的國家,應歸因於以下幾個方面:良好的社會道德風尚、社會的透明與開放、完善健全的法律制度和行之有效的監督機制。
良好的社會道德風尚
芬蘭法律專家認為,芬蘭腐敗案件少與公民的道德水準以及民族的歷史傳統有著密切關系。長期以來,在北歐嚴酷自然環境中得以生存的芬蘭人形成了特有的民族性格:堅韌不拔、內向自律、善良寬容、誠信忠厚。至今,芬蘭仍保持著純真古樸的道德准則和良好的社會風氣。例如,在芬蘭各地超市裡購買蔬菜、水果和糖果,普遍保留著自選、自稱、自貼價簽的自我服務購物方式,令初來乍到的外國人驚訝不已。人們在公共場所遺失的衣物幾乎不會被過路人拿走,而是被放在明顯之處等待失主自己來尋認。
芬蘭人說話算數守信用,朋友之間相互信賴程度相當高,在口頭上達成的君子協議如同正式簽訂的合同一樣有效,使許多事情運作起來既簡單又高效。長期生活在這種環境中,無形中會感到心靈得到凈化與升華。相比之下,在芬蘭,貪污受賄、侵吞社會財富等非勞動所得如同偷盜搶劫一般,被視為卑鄙骯臟的不義之舉。芬蘭公民歷來鄙視行賄受賄、以權謀私、貪污腐化等丑惡行為。人們不願投機取巧,通過歪門邪道達到自己的目的,而是習慣於通過腳踏實地的勞動和正當的努力去創造和獲得財富。芬蘭最高檢察院總檢察長馬蒂·庫西馬基認為,公民的自律是防止腐敗的最有效的手段。為達到某種目的向他人行賄,或替他人辦事而索取錢財,都不符合芬蘭人的思維方式。在他擔任法官的30年裡,沒有一個人以任何形式向他行賄。
良好的教育環境使芬蘭公民普遍具有法律常識,知法守法。芬蘭兒童在初級學校就學習社會學課程,在高中學習法律知識。這樣,青年人在步入社會之前就已具備基本的法律知識和遵紀守法的觀念。在芬蘭,具有法律知識是各級政府部門錄用工作人員的必要條件。所有進入政府部門工作的官員,一律要宣誓守法,並在任何時候都能清醒地意識到什麼能做,什麼不能做,並准確地把握社交和腐敗的界線。

社會的透明與開放
透明和公開是芬蘭政府工作的一個重要原則。公共部門一切公開,接受市民和媒體的監督。政府檔案館以及公共部門的所有檔案材料不僅對專家和研究人員開放,而且也對新聞界和公眾開放。同時還提供資料查詢、借閱和復印等服務。芬蘭公民在需要時可以通過這一途徑了解政府部門的有關情況,從而有效地防止政府部門產生腐敗現象。
芬蘭國家雖小,但社會的透明程度很高。在芬蘭,不但不能開匿名賬戶,稅收當局還有權了解全國所有賬戶的情況。此外,每個芬蘭公民和團體的收入及財產(資產)每年都要在納稅表上加以公布。在公車管理方面,政府的透明度也相當高。芬蘭政府機構公車數目極少,除總統外,在政府各部,只有總理、外交部長、內務部長和國防部長4人享受配備專車的待遇,而且專車只限執行公務時使用。上下班用專車屬於額外待遇,等於增加了個人收入,要照章納稅。其他部長在執行公務時,由秘書向政府辦公廳申請用車。政府部門有義務定期如實地公布官員使用公車情況,媒體也有權查詢。如果某政府官員多次使用公車辦私事,將會被舉報或被媒體曝光。
完善健全的法律制度
制定法律、嚴格執法,是防止和消除腐敗的最有效手段。芬蘭有一套經過長期實踐而形成的嚴格的法律法規,並隨著形勢的變化不斷修訂和完善。2002年6月,芬蘭議會一致通過有關禁止議員接受賄賂的法律,該條款被納入芬蘭刑事法。如果議會議員接受他人賄賂,並答應按照行賄者的要求在議會中行事,就會被視為違法,並受到法律制裁,同時行賄者也將承擔法律責任。受賄者和行賄者將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直至4年徒刑。
芬蘭的公務員法和刑事法中明確規定,政府官員不得接受賄賂,絕對禁止公務員利用職權謀取任何好處。如果公務員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和他人索取或接受賄賂和其他好處,將以受賄罪處以罰款直至兩年徒刑。其犯罪行為表明已不適合擔任原職務者將被解職。如果公務員接受的賄賂和好處價值很大,或因受賄而給行賄者很大好處、給他人造成嚴重損失和傷害,將以嚴重受賄罪判處4個月到4年的徒刑,並免除其職務。向公務員和公共團體工作人員行賄以達到某種目的、獲得很大好處者,根據情節輕重也將被處以罰款直至4年徒刑。所有行賄受賄的錢物和其他好處,不論數額大小一律上繳國家。
芬蘭的法律還禁止工商界在國內的經營活動中行賄和受賄,並同時禁止芬蘭公司在國外通過行賄來促進其產品出口。芬蘭公司在接待客戶時,通常只向客人贈送價值不高的小紀念品。這樣既可避免客人涉嫌受賄,自己也不會因行賄而違法。在某些腐敗成風的國家,芬蘭公司通常因不行賄而失掉許多項目和機會。即使如此,芬蘭人也不會因眼前利益因小失大觸犯法律。 但是,如果真要以身試法,芬蘭的法律也是鐵面無私的。2003年8月29日,芬蘭海運局3名高級官員因受賄罪被赫爾辛基上訴法院判刑。這是近年來發生在芬蘭的少有的嚴重腐敗案件。據報道,這3人在1993年至1999年間代表芬蘭海運局同挪威DSND船舶公司
簽訂出租多功能破冰船合同時,以極低費用出租兩艘芬蘭破冰船,使國家蒙受很大損失。而他們則在此期間接受對方賄賂,利用挪威DSND船舶公司提供的款項進行私人旅遊,總金額達到近10萬歐元。涉及此案的芬蘭海運局總經理屈厄斯蒂·韋斯特里寧和副經理埃羅佩卡·科伊武邁基分別被判處4個月的監禁,緩期執行,韋斯特里寧同時被開除公職;原海運局運輸部門負責人萊納特·哈蓋斯坦因接受賄賂情節較前兩人嚴重,被判處10個月的監禁,緩期執行。他們3人還必須將其所獲得的好處全部退給國家。

行之有效的監督機制
芬蘭的違法案件少,各種行之有效的監督機制起著重要作用。芬蘭對公職人員的監督體制主要體現在政府監督、新聞輿論監督和公眾監督三個方面。
政府監督:議會督察員和政府司法總監是芬蘭國家和政府機構中的最高監察官,一般由著名法學家擔任。主要工作是依據憲法監督總統、內閣成員以及政府官員是否遵守法律,履行職責。
根據憲法規定,政府司法總監有權出席內閣會議,監督總統和政府所作出的決定是否合法,同時對政府各級官員進行監督,並有權隨時要求政府官員對自己的行為作出解釋。司法總監還接受和審理普通公民、團體對官員及公務員的舉報;對官員的不當行為提出警告;對嚴重違法的官員提出起訴。司法總監還可以根據輿論和媒體透露的有關情況立案調查。
新聞輿論監督:新聞媒體對政府官員的監督起著不可忽視的作用。由於芬蘭國家小,有一點小事很容易被新聞界抓住。如果政府官員有不體面的事被媒體曝光,就會威信掃地,甚至被起訴。2002年5月,芬蘭《晚報》披露,文化部長蘇維·林登利用職務之便批准向奧盧市一家高爾夫公司提供17萬歐元的政府贊助,幫助其擴建高爾夫球場,而她和她的丈夫及其數位親屬在該公司擁有股份。這種濫用職權、以權謀私的行為立即遭到公眾的強烈抨擊。芬蘭政府司法總監帕沃·尼庫拉聞訊立即責成有關部門就此事進行調查。一周之內,林登便被迫辭職。
公眾監督:在芬蘭,官員的行為皆在公眾的監督之下,任何公民都有權自由地檢舉和揭發違法的政府官員。芬蘭政府為公民提供了各種機會,讓每一個人都可以對政府官員的工作進行監督。如果有人發現政府官員有瀆職行為可向警方告發,或向其上司檢舉。如果這樣做仍不奏效,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另外,國家在采購物資和進行工程項目建設時盡可能公開招標,使行賄受賄的可能性減少到最低限度。

Ⅳ 各國廉潔奉公的做法

制定法律 規范行為

反腐敗是當前各國普遍面臨的一個重大課題。為了防範、遏制和懲處公職人員的腐敗行為,各國政府大都制定了嚴格的規章制度,以此來確定公職人員的廉政義務,防止公職人員濫用職權和營私舞弊,嚴厲懲處公職人員的違法亂紀行為。

美國在1978年修訂的《文官制度改革法》中,對政府雇員的義務作了明確規定,要求公職人員必須奉公守法、廉潔自律、不得貪贓枉法、不得以權謀私、不得營私舞弊、不得參加政治捐款等政治性金錢收受活動。新加坡政府先後出台了《公務員法》、《公務員紀律條例》、《防止貪污法》、《財產申報法》。《現行反貪污法》、《沒收非法利益條例》等。還有一套五卷本《指導手冊》。這些法規和條例對公職人員的工作、生活、言論和行為一一作了規范。韓國相繼制定了《腐敗防止法》、《反洗錢法》和《政治資金法》。菲律賓在1989年推出《公共官員與雇員品行和道德標准法》,以立法形式規范公職人員的從政道德,並以法制的力量保證其有效實施。英國、瑞典、德國、加拿大、馬來西亞等國家都制定了相應的政策和法規。

這些法規和條例主要對公職人員經商、兼職、受賄等行為進行明確規范。

關於限制公職人員經商和兼職,許多國家的公務員法都有專門章節作出明確規定。瑞士《聯邦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不得兼營副業與工商業,其家屬也不得開辦餐館、咖啡館等。法國《公職總法典》規定:「公務員有義務把全部職業活動用於完成所賦予他的使命,因此,禁止公務員兼任其他有利可圖的工作」,「在行使職權或在任職期間如犯有過失,給予懲戒制裁」。

日本《國家公務員法》對公職人員的行為有更為詳細的規定。如該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規定:「職員不得兼任商業、工業、金融業等以營利為目的的私營企業公司和其他團體的負責人、顧問或評議員,也不得自辦營利性企業。」第二款規定:職員離職後兩年內,不得在營利企業中應允或擔任與國家機關有密切關系的職務。該法第九十六條規定:「所有職員必須做全體國民的服務員,為公共利益進行工作,工作時應竭盡全力,專心致志。」

美國1989年修訂的《道德改革法》規定,國家公職人員不得在外兼任與其職責利益相沖突的工作或從事與其職責相沖突的事務,包括不得利用職權謀求工作。

關於禁止公職人員索賄和受禮,許多國家在立法中要求所有公職人員不得接受來自任何方面、任何形式的饋贈和捐贈。奧地利《公務員法》規定,不許索賄、受賄和隨便受禮,即使是名譽性禮品。美國《道德改革法》規定,公務員接受價值300美元以上的禮品必須作出說明,並將禮品上交。

韓國2003年2月18日公布的《公務員保持清廉行動綱領》規定,國家公職人員一年之內接受與本人業務無關的禮品的總數不得超過15萬韓元;公職人員可以接受茶水、咖啡、公共聚餐等一般性招待,但不能接受與本人職業有關的禮金和禮品;公職人員贈送紅白喜事的禮金不能超過規定的范圍,並需向「公職人員道德委員會」如實申報。

一些國家和地區的經驗證明,獨立、有權威、體系完備、強有力的國家廉政機構,是廉政建設不可缺少的。為了保證廉政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許多國家都是成立了相應的廉政機構,對公職人員腐敗行為進行防範和打擊。美國有「公務員風紀署」,法國有「懲戒委員會」,日本有「政治倫理審查會」,奧地利有「紀律委員會」,韓國有「反腐敗委員會」,新加坡有「腐敗行為調查局」。這些都是國家級廉政工作機構。為了強化廉政法制的權威性,各國對廉政機構賦予了很大權力,並從工作機置、人員配備、領導體制等方面加以規定。與此同時,芬蘭、丹麥、奧地利、法國、澳大利亞、美國、加拿大、荷蘭等80多個國家建立了行政監察官制度,主要目的是監督公職人員遵守法律,履行職責,確保公民的自由權利不遭侵害。

加強防範 遏制腐敗

世界上許多國家通過預防性立法,制定了迴避制度、財產申報制度和輪換制度,以防止公職人員以權謀私,從源頭上預防和解決腐敗問題。

迴避制度是為了防止公職人員利用地位和職務之便為其親屬謀取好處或優惠。國外立法一般都規定,不允許官員僱用、提升或推薦自已的親屬到該官員執掌或控制的任何機構及部門工作。奧地利《官員法》規定,凡夫妻關系、直系親屬或不超過三代的旁系親屬關系以及有過繼、連襟、聯姻或承嗣等關系的公職人員,遇到管理錢賬或一方對另一方有直接指揮權或監督權的情況,不得安排在一個具體單位工作。瑞士規定,有聯姻關系或有父子、兄弟、叔侄等近親屬關系的人,不得擔任有隸屬關系的職務。法國規定,當公務員的配偶以職業身份從事一項有利可圖的私人活動時,該公務員必須向其所屬的行政部門或公共事業單位聲明。

財產申報制度已成為一項世界性反腐敗舉措。這一舉措的目的在於確定和分清其取得財產的手段是否合法。許多國家都制定和頒布了要求政府官員申報財產的法律。財產申報制度一般都包括財產申報對象、財產申報時間、財產申報內容、對財產申報違法處罰等方面,既全面,又明確,便於操作和執行。美國《道德改革法》規定:「總統、副總統、國會議員、聯邦法官,以及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大機構的工作人員,必須在任職前報告並公開自己以及配偶的財務情況,包括收入、個人財產等,以後還須按月申報。對財產申報資料的接受、保管辦法、保存期限、公開方式、查閱手續、審查以及對拒絕申報和虛假申報的處罰辦法也都作了詳細規定。此外,美國《廉政法》也規定政府有關官員必須填寫財產和收人申報單,逾期不報,將被司法機構起訴。申報單由廉政辦公室審查,一旦發現有違法收人,立即處理。申報單可供新聞機構和公眾查閱。法國1988年出台的《政治家生活資金透明度法》規定,公職人員必須依法對其擁有的財產狀況,包括財產數量、來源、增減等情況向指定的監察機關作出報告,以接受審查和監督。一旦發現公職人員所擁有的財產與其合法收入不相符,而該官員又不能說明其正當來源的,即視為非法所得予以懲處。墨西哥2002年在互聯網上建成「政府公務員個人財產申報接受和處理系統」。公務員可通過網路向該系統發送個人財產資料完成申報,那些不具備上網條件的公職人員,可提交附有個人簽名的列印文本。2002年,墨西哥國家審計局對1萬名沒有按時在政府指定的網站上申報財產狀況的國家公務員作出了停薪留職15天的處罰。

輪換制度主要是培養公務員適應各類工作場合的能力,積累更多的工作經驗,並在相當大的程度上減少公職人員貪污腐敗的可能性,使政府官員很少有機會通過長期控制某個部門,得以結成營私舞弊的關系網。日本政府規定,國家高級公務員一般兩年左右調動一次工作;中初級公務員,一般3年左右調動一次工作,這些調動主要在不同科室之間進行。除此之外,日本政府的各機關之間、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政府與國營企業之間,也相互進行公務員崗位輪換、交流。這已經成為一種制度,十分普遍。美國每4年政府換屆時,都有3000名至5000名聯邦政府官員易職。易職的方式是聯邦政府與州政府以及地方政府之間人員交流。這種交流為期一年或一年以上。

觸犯法律 嚴肅查處

對於公職人員違反有關法律以權謀私行為,在各國的公務員法中,都明確規定了懲戒措施。許多國家將以權謀私作為廉政法制的主要內容,對這種行為實行嚴厲制裁。一般除了規定比較重的剝奪人身自由權利的刑罰外,同時還要在經濟上給予處罰。

美國聯邦刑法法典規定,任何政府官員如果收受的財物價值超過7000美元,就要處以相當於其收受財物價值3倍的罰金,或者判15年以下的監禁,或者取消其政府官員的資格。里根政府中擔任白宮辦公室副主任的迪佛曾為美國政府官員和議員拉大筆生意,從中謀取私利,最終被判處15年監禁。

德國規定,公務員接受禮品不能超過50馬克,否則就要受到不同程度的紀律處分,其中包括警告、嚴重警告和開除公職。此外,德國政府從刑法角度制定條例,嚴厲處罰在經濟活動中違法的官員,例如公職人員在政府招標過程中違反自己的職責,讓給自己好處的某投標方中標,這種受賄行為就要受到刑法的制裁。處罰的第一個等級是坐牢3年(如果當事者是法官就要坐牢5年),第三個等級是坐牢10年,同時還要罰款。罰款數額根據情況從公務員一個月的工資額至10年的工資額之內判定。英國規定,公務員有貪污受賄、濫用政府基金行為的即被開除,並喪失領取退休金資格,構成犯罪則予以刑事處罰。

在各國的有關法律和法規中,對公職人員的住房、用車、醫療、公務接待等待遇一般都有嚴格的規定。一旦違反就要受到相應的處罰。例如,在公務員用車方面,許多國家按照官員的級別,提供專車或公務車。專車只能用於公務,不能用來辦私事。配備專車的官員辭職或退休後,立即取消其使用專車的資格。德國各級官員辦理公務時,用車一般不受限制,但限定用車范圍。比如,柏林的官員一般只可在柏林市范圍及其附近地區履行公務時使用專車。如果到外地出差,應使用公共交通工具。芬蘭專車只限公職人員在執行公務時使用,正常上下班和個人私事都不得無償使用專車。使用專車上下班也可以,但這屬於額外的待遇,等於增加了個人收人,應該照單納稅,如果隱瞞不報,將視情況受到輕重不一的處罰。

為了防止公職人員親屬利用不正當途徑謀取私利,許多國家在制定有關法律時專門就此作出了相應的預防性規定,其中包括親屬迴避制度。同時,各國還對公職人員親屬的違法行為進行嚴厲打擊。韓國總統金泳三之子因貪污於1997年被捕人獄。在金大中任韓國總統期間,其兩個兒子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以為公司和企業疏通關系為名,大肆收受錢財,被韓國檢察機關以違反「特定犯罪加重處罰法」 中的「斡旋獲利」 條款進行起訴,最終雙雙被判刑,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

Ⅵ 各個朝代的監察機構

監察機構是各國政府中最為重要的一個部門,其主要職責是監督回和整肅,對防止和懲答治貪污腐敗有著重要的作用。

我國歷史上監察制度的建立,最早可以追溯到秦朝時期,秦始皇統一六國後,設立了專門負責監察的管員,稱之為「御史大夫」,官位相當於副丞相,對朝廷和地方的官吏負有監督和糾錯的職責,但這時還沒有設立專門的機構。

到了漢代,朝廷正式設置了專門的監察機構,稱為「御史台」,最高長官稱「御史中丞」。

到了武周時期,武則天將「御史台」改為「肅政台」,權力范圍更大,不但有監督百官的職能,還負有整肅朝政的使命。

到了明代,朝廷有把此機構更名為「都察院」,地位又有提高,權力更大。「都察院」設左右都御史,官位正二品。

到了清代「都察院」的地位進一步得到了提高,機構已比較完善,分工更加明確,增設了吏、戶、禮、兵、刑、工六科,與朝廷的六部相對應。首席監察官稱「左都御史」,官位一品。

國民黨統治時期,中央政府下設五院,其中監察院為最高監察機關,行使監察權、審計權和彈劾權。 現在,不僅政府設有監察局,而且在檢察院還設置了反貪局

Ⅶ 西方司法機關包括什麼

1、大陸法系一般有檢察院,法檢都算司法機關。
2、英美法系一般沒檢察院,只有法院是司法機關。檢察權或附於行政權(如美國的司法部),或附於司法權(就是在法院內設置檢察部門)。
簡介;
司法機關(judicial branch)是行使司法權的國家機關。狹義僅指法院,廣義還包括檢察院。在資本主義國家,司法機關與立法機關、行政機關互不從屬。在社會主義國家,司法機關從屬於國家權力機關而相對獨立於其他國家機關。
在中國,司法機關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兩大類。
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依法公正行使國家審判權。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地方各級法院主要指省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依法嚴格行使國家的檢察權。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檢察院包含省級人民檢察院、市級人民檢察院、基層人民檢察院。
公安機關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的行政機關,同時它又擔負著刑事案件的偵查任務,在履行刑事偵查職能的時候,公安機關可以被認為是司法機關的一部分,在行使行政職能時則不屬於司法機關。
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偵查部門、軍隊保衛部門等其他負有刑事偵查權的機關在進行刑事訴訟的過程中其角色同公安機關。

Ⅷ 我國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主體與監督客體都是什麼

只說公檢法:原則上應該是檢測察院行使監督權.法院行使審判權.公安機關專行使偵查權..權力由公檢屬法依次遞曾!但我國現實中.公安確成老大.一個案子在審前先開三長會議(局長.檢察長.院長).局長說了算.當然其中政法委參與就他說了算!其他部門我知道的模稜兩可~希望對樓主有用

Ⅸ 各個國家的三權分立相同嗎

當然不同。主要表現是:
其一,美國的三權分立體制:即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立法權由國會掌握,行政權歸於總統,司法權屬於聯邦最高法院。三權之間相互制約,國會可以以彈劾等諸多形式限制總統,總統可以以「擱置否決權」等形式限制國會的權力,而聯邦最高法院則可以通過違憲審查的形式限制國會的立法權和總統的行政權,此外,總統對司法權也有制約,表現在聯邦最高法院的人事任命在一定程度上受總統控制;
其二,以英國為代表的議會至上制,在英國,議會是至高無上的,沒有誰可以限制其權力的行使。英國的行政首腦即首相乃是由議會下院選舉產生的佔多數席位的政黨的領袖,而司法權則掌握在議會上院的「勛爵」們手中,由此可見,議會在英國式的三權制中所佔的重要地位,這個「三權」並不構成制約,而是在議會控制下的三權分立;
其三,法國式的三權制,法國在1958年修憲以後,總統權力得到極大增強,總理為首的內閣實已淪為總統權力的附庸,以致時人皆稱其權力已接近美國總統般的權力,故亦稱「半總統制」;
其四,俄國式的三權分立。總統權力極大,可以解散國會,否決議會法案,選舉議會議員等,應此不應算作嚴格意義上的三權分立制。
而孫中山先生的五權共和又不同於西方式的三權,可以說孫先生的五權論乃是考慮到了中國的歷史狀況,即歷史上存在著的監察制度和科舉制度及他們的可取之處而提出的,具體包括立法院(掌立法之權)、司法院(掌司法之權)、行政院(掌行政之權)、監察院(掌監察百官之權)、考試院(掌官員的考核等權)五權之間相互平衡、相互制約。

Ⅹ 歐洲國家的政治制度

一、英國的君主立憲制
1,英國君主立憲制的結構和特點
(1)、結構
英國君主立憲制國家的主要結構有國王(地位和作用課本23頁)、議會(職責課本25頁)和內閣。其中,議會是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主要扮演立法者和監督者的角色。內閣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從議會產生,由占議會多數席位的政黨組成,並對議會負責。國王按內閣的意志行使形式上的權力,承擔國家元首等禮儀性職能。
(2)、英國政體運行的特點
①國王、議會和內閣之間雖有分權,也有制約,但分權界線不是很清晰,權力交叉情況突出。②英國法律賦予議會至尊無上的地位。但20世紀中期以來,權力重心逐步向內閣和首相傾斜,首相成為英國最有權勢的人。
二、英國的議會和政府
1、英國的議會、內閣和政府
(1)、英國議會是「議會之母」:
①英國是世界上第一個建立議會制的國家。1688年「光榮革命」後,議會逐步獲得至尊無上的地位,不僅擁有立法權,而且是行政權力的最高來源。
在資產階級革命和改良後的許多資本主義國家中,都效法英國建立起各具特色的議會制,因此英國議會被稱為「議會之母」。
②英國議會的地位及上、下兩院的權力
議會是英國最高立法機關,主要有上議院和下議院組成。英國議會下院歷來有「至尊議會」之稱,擁有極大的權力,包括立法權、一定的財政權和司法權、對政府的監督權,是行政權力的最高來源。上院在議會體系中只起輔助作用,表現在監督下院工作、協助下院立法、通過行使「延擱權」修改或否決議案等方面。它也是英國最高司法機關。20世紀以來,英國議會的實際權力不斷萎縮。內閣在決策、立法、財政等方面的作用越來越大,甚至議會的工作日程也受內閣左右。其主要原因在於:由下院多數黨組成的內閣,要求其議會黨團服從黨紀,議員很難自己做出決定;隨著社會發展,專業性立法越來越多,議員受到專業限制,多數是根據內閣的提案作出選擇。
(2)、內閣與首相
①內閣
內閣的地位:內閣是英國政府的核心領導機關。
內閣的產生:按照慣例,議會大選後,即由國王召見多數黨領袖,任命其為首相並授權組閣。該黨領袖從本黨議員中提出內閣人員名單,請國王任命。
內閣權力很大,主要有:制定內外政策;向議會提交議案以及需要議會審議的政策;行使最高行政權力;協調和確定政府各部門職權;在國家處於緊急狀態時,採取緊急行動;必要時宣布提前大選。
②英國首相的權力雖然很大,但仍受到種種制約
首相是議會多數黨領袖,如果內閣和議會黨團中的多數人認為首相已經不能勝任,他就必須下台;議會有權監督內閣和首相;國王對首相有磋商權和警告權;輿論和反對黨隨時關注著首相的一舉一動,制約其「過分」行為。

1,法國的國家機構
(1)法國國家機構由總統、政府和議會組成
(2)法國總統是國家元首和武裝部隊的統帥。選民直接選舉產生。任期五年。總理是政府首腦,由總統任命。議會由國民議會和參議院兩院組成。各自行使不同的職權。國民議會的主要職權:立法權;財政權;監督權。在行使立法權方面,參議院和國民議會有同等的權力。
2、法國政體的運行及特點(★★)
(1)法國政體的運行
①法國總統是國家權力的中心,總統利用憲法賦予的權力,在法國政治舞台上發揮主要作用:總統通過任免總理和組織政府、主持內閣會議,直接領導國家行政權力的實施,尤其是在國防和外交領域發揮決定性作用。在國家遇到重大問題時,總統可以通過解散國民議會、舉行公民投票、宣布緊急狀態等,控制國家局勢,決定國家命運。
②總理領導政府具體行使國家行政權力:由於總統和總理都有行政權,人們把法國行政領導體制稱為「行政雙頭制」。一般來說,總統和總理有基本分工:總統掌握大政方針,總理負責具體行政;總統佔主導地位,總理聽命於總統;總統的施政重點是國防外交,總理的施政重點在內政經濟。
③議會擁有立法權和監督權,在國家政治體制運行中發揮重要作用:議會對政府的監督和制約表現在多方面:政府施政綱領及各項改革方案、立法修正案和提案,必須經過兩院議會通過才能生效;年度財政預算須經議會通過;議會可以通過「政府對議會負責」的規定製約政府活動,可以通過質詢、投不信任票甚至彈劾等方式,追究政府的政治責任。
(2)、法國政體的特點
①半總統制半議會制 在法國政體中,總統處於很高的地位,權力很大,但不能說法國是「總統制國家」,因為總統權力受到一些結構性制約。盡管總統任命總理並主持內閣會議,但憲法規定政府應對議會負責,議會可以通過多種方式限制政府的行為或追究政府的政治責任,從而使總統權力大打折扣。議會對總統有直接和間接的監督權。總統的重要文件、命令要有總理副署。這些限制使總統的實際權力受到很大制約,因此人們把法國稱為「半總統半議會制」國家。
②左右共治 法國「左右共治」現象出現的原因是總統和總理權力來源不同,來自於不同的黨派。總統由選民直接選出,議會無法制約選民。總理雖由總統直接任命,但總理要對議會負責。因此總統任命總理時,必須接受議會多數黨推舉的總理候選人,否則總理領導的政府就無法正常運行。議會多數黨不一定與總統是同一黨派,因而會出現總統和總理不是一個黨派的「左右共治「局面。
③多黨制 多黨制也是法國政體的一個特點。這種多黨制的主要表現是:始終未能形成兩個左右政治局勢的大黨;黨外有黨,黨內有派,黨派林立;隨著中間階層壯大,左右翼政黨都出現向中間靠攏的趨勢。
四、英法政治體制的異同
1、比較英法兩國政體的異同(★★)
(1)異:英國是議會制君主立憲制政體,法國是民主共和制中的半總統半議會制政體。從政體結構看,兩國存在以下明顯的差異:
①、從權力機關看——英國議會是最高立法機關和最高權力機關;法國議會只是立法機關,其地位和作用都不能與英國相提並論。
②從國家元首看——英國國王一般只承擔「禮儀性職責」,是「虛位君主」;法國總統則是國家行政權力的中心。
③從政黨制度看——英國是兩黨制,由議會多數黨組閣;法國是多黨制,議會中有許多黨派,往往是幾個黨派聯合才能形成議會多數黨派並組成多黨聯合政府。
④從政府首腦看——英國首相由議會中的多數黨領袖擔任,權力很大;法國總理由總統任命,權力較之英國首相要小得多。
(2)、英法兩國政體的共同點
①從政體與國體的關系來看,英法兩國的政體都屬於資本主義的統治形式。兩國的政權都是資產階級政權,執政的根本目標是維護資本主義制度,為資產階級利益服務。
②從執政黨的性質和作用來看,英法兩國執政黨的階級性質相同。英法兩國的右翼政黨始終是資產階級的代表,號稱代表下層人民利益的左翼政黨也已經公開充當資本主義制度的捍衛者,與右翼政黨沒有本質區別。
③從國家權力的運行方式來看,英法兩國都出現議會權力萎縮、行政權力加強的趨勢。
④兩種政體都漸趨成熟,但是也都面臨著諸多困擾和弊端,這些都是由資本主義社會固有的矛盾所導致的,無法通過調節政體從根本上加以解決。
2、英法兩國政體不同的原因:兩國資產階級革命的歷史背景、階級力量對比和政治文化傳統不同。
(1)兩國資產階級革命階級力量對比不同 :英國資產階級革命中,資產階級與新貴族結成聯盟,形成比封建勢力更強大的力量,迫使封建貴族在革命後走妥協的道路,因而英國最終以革命加改良的方式建立起君主立憲制。大革命前的法國封建勢力特別強大,封建勢力對資產階級和農民採用高壓政策,資產階級、廣大民眾幾乎無法與他們達成妥協,只能採取徹底的資產階級革命方式推翻封建王權,廢除君主,建立起民主共和制。
(2)政治文化傳統不同
英國政治文化傳統比較保守,善於妥協,政體變革往往採用漸進方式。法國大革命前的法國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對宗教神學和封建專制展開了猛烈批判,形成了法國激進的革命政治文化。

一、美國的聯邦制
1、邦聯制的特點:聯邦制下的美國,聯邦政府與州政府的關系有三個基本特徵
(1)聯邦與州分享政治權力。聯邦政府行使憲法「列舉的權力」,以及根據最高法院解釋可以從「列舉的權力」中引申出來的權力。州政府擁有「保留的權力」。
(2)聯邦與州在各自的權力范圍內享有最高權力。在聯邦制下,聯邦政府與州之間不是嚴格意義上的中央與地方的關系,而是在各自規定的許可權范圍內都享有最高權力,均享有對人民的直接管轄權,相互間不得進行任何干涉。聯邦設有最高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機關,有統一的憲法和法律,是國際交往的主體,各州也有自己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機關,有自己的憲法、法律;聯邦政府不能任命州政府的官員,不能監督、考核州政府的施政行為,州政府也不得干涉聯邦事務。
(3)聯邦地位高於州。聯邦憲法、法律以及以聯邦名義締結的條約,在全國范圍內適用,各州必須遵守:州的憲法或法律,凡與聯邦憲法、法律或條約相抵觸者一律無效。
2、聯邦制的利與弊
(1)聯邦制的最大優點在於,在保持聯邦是一個強大、統一國家的同時,確保州的靈活性和創造性。
(2)美國聯邦制的最大問題是效率不高,聯邦政府與州政府之間相互扯皮、推諉,各州政府之間各自為政。大多數資產階級利益集團意見接近時,聯邦制既能保護州的靈活性,又能保證中央的權威;當資產階級利益集團之間矛盾重重時,聯邦制就處於低效運轉之中。
二,美國的兩黨制
1,政壇上的「象驢之爭」
(1)美國是實行資產階級兩黨制的典型國家。自19世紀60年代,民主黨和共和黨通過競選在美國輪流執政,被稱為「象驢之爭」。美國的兩黨制主要表現為兩大政黨通過競選爭奪執政地位。
(2)美國兩黨如何控制國家政權:在總統選舉中,民主黨、共和黨分別提名本黨的總統候選人,最終獲勝的黨成為執政黨,敗北的黨則淪為在野黨。在美國,政黨能否成為執政黨,關鍵就在於能否獲得總統選舉的勝利。執政黨通過由本黨中堅人士組成的行政部門掌握政治權力。
在國會選舉中,民主黨、共和黨也分別推出本黨候選人,競爭議員席位。獲得多數席位的政黨為多數黨,獲得少數席位的政黨為少數黨。多數黨議員擔任國會領袖及國會各小組委員會主席,並藉此主導國會事務,但少數黨仍能發揮重要的制衡作用。
2、美國政黨的特徵:①政黨的主要職能是組織選舉,包括組織初選、提名候選人、籌集競選資金。兩黨竭力為本黨爭取盡可能多的職位,以維持其對政治權力的控制。但20世紀初以來政黨的組織職能已經逐漸衰弱。②民主黨和共和黨的組織均為四個層級,包括基層選區委員會、縣委員會、州委員會和全國委員會。但各委員會之間沒有上下級的垂直領導關系,只有工作上的聯系。③黨員黨綱不固定,沒有約束黨員的黨紀。
3、兩黨制的實質(★★)
(1)、(本質沒有區別)美國兩黨在意識形態、階級基礎方面,沒有本質區別。它們都維護資本主義民主制度,都代表資產階級利益和意志,都贊同美國現行政治制度和經濟制度,都推崇個人主義價值觀。
(2)、(在一些具體議題上的政策和主張有明顯的區別)民主黨和共和黨在一些具體議題上的政策和主張,雖有明顯差別,但這些政策上的差別,不過是充當著使兩黨製得以運行的基礎。其結果是互相牽掣,避免任何一方走向極端,背離美國的基本價值觀。
(3)(兩黨競選的實質)①在選舉中,兩黨為爭奪民眾,不得不競相提出符合選民利益的政策主張,客觀上反映了一定的民意,一定程度上提供了公民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渠道。但實質上,兩黨制是資產階級不同利益集團之間相互監督和制衡的機制保障。在施政過程中,由於有在野黨的監督和制約,執政黨一般不敢過分濫用權力。②美國的競選是有錢人的權力游戲,有權人的金錢游戲。
(4)美國兩黨制的階級實質:為資本主義制度服務的政黨制度,是維護資本主義私有制的經濟基礎、維護資產階級利益的一項政治制度。
三,美國的三權分立制
1,美國的三權分立與權力制衡(★★)
(1)確立三權分立原則的原因:美國選擇三權分立的政體,是其歷史條件和具體國情的產物。美國選擇三權分立的政體,也是由其國家的階級本質決定的。
(2)、三權分立原則的地位與核心內容
三權分立是美國聯邦政府組建和運行的基本原則,其核心內容是權力分立、制約和平衡。
(3)三權分立
中央政權機構由彼此平等而又獨立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個機關組成,立法權屬於國會,行政權屬於總統,司法權屬於聯邦各級法院。國會負責立法,總統負責實施法律,法院負責審查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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