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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監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發布時間: 2021-03-04 11:24:49

Ⅰ 如何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需要身份證的復印件、戶口本復印件、住房協議、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拿到行政中心煙草窗口去就行了

Ⅱ 如何做好卷煙零售許可證後續監管工作

加強卷煙零售許可證後續監管
的重要意義
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是指國家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頒發的,准許企業、個人或其他組織從事有關煙草專賣品零售經營的證明文書,具有證明力、確定力和約束力,對零售戶的權利和義務作出了規定,一經授予不能隨意進行變更。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是卷煙零售戶取得卷煙零售資格的重要標志,是卷煙經營的「通行證」,是讓顧客放心消費的「身份證」。尤其是實施零售點合理布局以來,有效提高了零售許可證含金量,規范了市場卷煙經營准入機制,卷煙市場秩序得到了進一步規范。通過加強對卷煙零售許可證的後續監管可以合理配置煙草專賣零售市場資源,保障消費者和零售戶的合法利益,同時對卷煙零售戶經營行為進一步規范,對維護行業「兩個至上」也發揮了重要作用。
卷煙零售許可證後續監管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隨著煙草專賣行政執法、市場監管管理職能的進一步加強以及行業的營銷網路的構建與運行,卷煙零售市場開始步入良性循環的軌道,但也仍存在一些問題,卷煙零售許可證後續監管工作不盡到位就是其中之一,具體存在如下幾方面問題:
一是對卷煙零售許可證後續監管的認識不夠。一些專賣管理部門或者專賣管理人員對許可證審批發放高度重視,但未認識到零售許可證後續管理同樣是許可證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往往存在「重事前審批,輕事後監管」的行政管理偏向。
二是對持證戶的監督管理不到位。缺乏對零售許可證實行動態管理,對於有些停業、歇業、注銷等零售許可證手續辦理不及時,使得部分零售許可證長期處於「休眠」狀態。有的零售戶丟失許可證或許可期限過期仍繼續經營的現象也時有存在,甚至還存在有些人證不符、證照不符等現象。
三是卷煙零售許可證後續監管制度不完善。缺乏統一具體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後續監管制度,一些現有的規章制度規定內容在理解界定上尚未統一明確,一定程度上也影響了後續監管制度的制定和落實執行。
做好卷煙零售許可證後續監管工作的幾點措施
一是提高思想認識和宣傳教育力度。進一步做好以《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內容為主體、輔以其他行政法規的學習和宣傳,將關繫到行政許可相對人、證件管理相對人的內容針對性地進行宣傳教育,提高專賣人員以及廣大卷煙零售戶對零售許可證後續監管工作的重要性的認識。
二是加強卷煙零售許可證後續監管職責。專賣管理人員要實行分片包干,責任到人,全面摸清所有片區線路零售戶的情況,全面掌握零售許可證的登記變更等基礎信息。作為各轄區稽查員要認真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加大對轄區內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進一步加強對零售許可證的動態管理,建立台賬。同時還應該規范停業、歇業戶的管理,履行停業申請、歇業申請和恢復營業申請等手續。對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行為做好調查取證工作,對責任人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對證件主體不符、地址發生變更等情形的要及時整改。同時專賣稽查員在日常走訪檢查時,還要重點檢查零售戶是否無證經營,是否亮證經營,零售許可證有效期限是否過期,零售許可證上核定的字型大小名稱、經營者姓名、經營場所是否與實際情況相符,銷售卷煙是否全部為真品卷煙、卷煙上所噴碼段是否和零售許可證號一致,以此進一步加強對卷煙零售許可證的後續監管力度。
三是逐步完善卷煙零售許可證後續監管制度。深化卷煙零售許可證後續管理,對於加強卷煙市場管理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充分運用後續管理措施,既可以彌補市場管理手段的不足、加大管理力度,又能夠藉助政策引導零售戶守法經營。因此,煙草專賣管理部門應該因地制宜,從《行政許可法》、《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法律規章的規定中探索實施卷煙零售許可證後續管理的政策措施,逐步完善後續監管制度,規范各項管理措施的適用條件、幅度標准和處理程序,最終形成綜合管理制度體系,以此提高工作質量與監督管理的效率。
總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後續監管工作是事關維護國家利益和消費者利益以及保護零售戶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大事。作為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就應該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認真做好卷煙零售許可證後續監督管理工作,切實履行好煙草專賣監督管理的職能,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為卷煙市場規范經營保駕護航。

Ⅲ 如何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第一條 為加強煙草專賣管理,維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秩序,保證國家財稅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煙草專賣品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煙草專賣品的銷售、存儲和運輸依法實行專賣管理並實行煙草專賣許可證制度。 第四條 市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煙草專賣工作,縣(市)、區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其所在縣(市)、區行政區域的煙草專賣工作。 第五條 各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 (一)宣傳、貫徹、實施煙草專賣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煙草專賣工作實行監督管理; (三)負責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審核發放和管理; (四)擬定有關地方煙草專賣管理的政策和措施,報上級部門審批後實施; (五)查處違反煙草專賣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六)承辦上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煙草專賣管理工作; (七)履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公安、工商、海關、質量技術監督、物價、財政、交通、鐵路、民航、城管監察、郵政、海事等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配合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煙草專賣管理工作。 第七條 從事煙草專賣零售業務,必須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並依法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未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核准登記相應的煙草專賣品的經營項目。 第八條 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申請者應當向經營地所在的縣(市)、區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請,經其審查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自提交申請之日起30日內發給許可證;經其審查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許可並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九條 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經營煙草製品零售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二)有與住所相獨立的固定經營場所; (三)符合本市煙草製品零售網點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具備國家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企業和個人,必須按照許可證規定的經營方式、經營范圍、地域范圍和經營期限依法經營。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借、塗改、變造、偽造、買賣、非法轉讓許可證。 第十一條 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實行「一證一店(點)」的管理制度。 經營者應當將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擺放於經營場所內顯著位置,所經營的卷煙應當明碼標價。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牌匾上標注的名稱應當相一致。 第十二條 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實行年檢制度。 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遺失的,應當自遺失之日起七日內到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補辦手續。 因經營主體、企業類型或經營地址發生改變的,應當重新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申領手續。 經營者需要歇業時,應當自歇業之日起七日內向原發證機關辦理歇業手續,交回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的,應當在該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第十三條 申請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執行。 無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煙草製品批發業務。 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企業和個人,必須在本市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購進的卷煙必須標有由市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監制的供貨標識,並實行一戶一碼制度,禁止零售業戶之間相互串碼銷售。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假煙、走私煙、非煙、煙絲、煙葉。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為假煙、走私煙、非煙、煙葉以及煙絲經營者提供運輸、保管、倉儲、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 第十五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查處涉煙違法案件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違法案件當事人、嫌疑人、證人以及與違法案件有關的單位和其他人; (二)檢查煙草專賣品的經營、存儲場所,根據舉報,可對非法經營場所實施強制檢查; (三)查閱、復制、摘抄、暫扣與煙草違法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帳冊、單據、記錄、文件、業務函電、許可證和其他資料; (四)在火車站、客運站、機場、配貨站、公路、收費站、郵政所、港口等地,對煙草專賣品的運輸活動進行檢查。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六條 有關單位和部門發現涉煙違法行為,應當及時通知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越權處罰。執法部門和執法人員不得截留、私分煙草專賣品。 第十七條 煙草專賣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不得少於二人並應出示有效執法證件。執法人員少於二人或未出示執法證件的,當事人有權拒絕。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煙草製品零售業務,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經營總額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款規定,偽造、變造、塗改許可證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出借、買賣、非法轉讓許可證的,責令持證人停止煙草製品零售業務,取消其從事煙草製品零售業務資格。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煙草製品零售業務,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款規定的,責令當場改正,可並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之一款規定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並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取消其煙草製品零售業務資格。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進貨總額5%以上10%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之一款規定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從事煙草製品零售業務資格: (一)被查獲經營假煙、走私煙的; (二)拒絕、阻礙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檢查的; (三)申請人利用隱瞞、欺騙等手段,非法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四)因違法經營煙草專賣品被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的(含兩次); (五)因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六)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 (七)連續一個月不在當地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經教育拒不改正的; (八)不執行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決定的;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依法查封、扣押、先行登記保存的涉案物資,經通知、公告等途徑無法找到當事人或當事人拒不接受調查處理的,自通知、公告之日起滿30日後,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罰沒收入應當使用省級財政統一印製的票據並按本市有關罰繳分離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自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做出處罰決定部門的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做出處罰決定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 煙草專賣行政管理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拒絕、阻礙、干擾煙草專賣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涉及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條 本辦法所稱假煙,是指假冒他人注冊商標、企業名稱、質量認證標志及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卷煙、雪茄煙;所稱走私煙,是指無合法進口手續的境外卷煙、雪茄煙和在國內市場非法流通並標有「專供出口」字樣的國產卷煙、雪茄煙;所稱非煙,是指不能出具有效憑證證明其合法進貨渠道或無專賣供貨標識的、非計劃內煙廠生產的卷煙和未經當地煙草專賣渠道上市流通的卷煙、雪茄煙。

Ⅳ 煙草零售許可證後續監管如何開展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人的申請後,應對申請事項進行准確分類,對其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及時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經初步審查,申請事項屬於本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已按照要求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受理後按以下程序辦理。
1、延續申請的審查及決定。2、變更申請的審查及決定。3、停業申請遙審查及決定。4、恢復營業員申請的審查及決定。5、歇業申請的審查及決定。6、補辦申請的審查及決定。

Ⅳ 如何辦理煙草經營許可證

一、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條件
1、有與經營煙草製品零售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2、有與住所相獨立的固定經營場所;
3、符合當地煙草製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的要求;
4、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各地縣級煙草專賣局都會在辦證場所將辦證要求公示出來,申請人可以根據當地煙草專賣局公布的標准,衡量自己是否具備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條件。
二、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需提交以下材料:
1、提交書面辦證申請一份,並填寫《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申請表》一份;
2、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及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張;
3、經營場所房屋產權證復印件一份或其他能夠證明其經營場所合法的書面資料(出租房屋需提交書面房屋租賃合同復印件,地處鄉村沒有相關房產證明文件或資料的,需提交加蓋有村民委員會的房屋證明);
4、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
5、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還需提交負責人的任職證明復印件及法人授權委託書各一份;
6、殘疾人、特困戶、烈屬等特殊人群申請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還應提交民政部門發放的有效證明復印件一份。
申請人在提交以上書面資料時,均需將原件隨同復印件一並提交。原件待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核認可後當場退回給申請人,復印件交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存檔。
三、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流程
1、提交書面申請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可以直接到當地縣級煙草專賣局辦證大廳申請,具備條件的地方也可以網上申請。通過信函、電報、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的,由受理機關將其轉換為格式文本並經申請人確認。
申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提出申請,代理人應當提供委託書、委託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申請表格可以從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縣級煙草專賣局領取。已經建立煙草專賣管理所的地區,還可以通過專賣管理所申請。
2、受理
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縣級煙草專賣局應當受理,並將加蓋專用印章的《受理行政許可通知書》送達申請人;不予受理的,煙草專賣局應負責將加蓋專用印章的《不予受理行政許可通知書》送達申請人。
3、實地核查
煙草專賣局受理後,會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到經營場所進行核查,核查申請內容與實際情況是否一致,並結合當地煙草製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的要求,提交核查結果。
4、審核審批
煙草專賣局的審核部門根據有關法規政策和當地煙草製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的要求,對申請人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等進行審核,並提出是否辦理的意見,提交審批人審批。

Ⅵ 那個部門在監管煙草專賣證辦理

根據《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二章申請與受理

第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煙草專賣品的生產、批發、零售、進出口等業務的,應當依法向煙草專賣局申請領取煙草專賣許可證。

法人所屬的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單位單獨領取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或者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其所屬法人單位應當向相關的煙草專賣局提出申請,並提交有關申請材料。

第九條申請人一般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也可以通過信函、電報、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並按煙草專賣局要求填報格式文本。

申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提出申請。委託代理人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供委託人的授權委託書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第十條煙草專賣局應當根據申請人申請的不同事項確定申請類型,並要求提供相應的申請材料。

煙草專賣許可證申請類型包括新辦申請、延續申請、變更申請、停業申請、恢復營業申請、歇業申請等。

第十一條申請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生產煙草專賣品相適應的資金;

(二)有生產煙草專賣品所需要的技術、設備條件;

(三)符合國家煙草行業的產業政策要求及企業組織結構調整的需要;

(四)國家煙草專賣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申請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經營煙草製品批發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專業人員;

(三)符合煙草專賣批發企業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國家煙草專賣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經營煙草製品零售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二)有與住所相獨立的固定經營場所;

(三)符合當地煙草製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國家煙草專賣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所規定的國家煙草專賣局規定的其他條件,在實施前應當公布。

第十五條制訂煙草製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時,應當根據轄區內的人口數量、交通狀況、經濟發展水平、消費能力等因素,在舉行聽證後確定零售點的合理布局。

煙草製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經營資金要求和經營場所條件,由縣級以上煙草專賣局制定,並報上一級煙草專賣局備案。

第十六條連鎖經營企業在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時,應當由各個分店分別向所在地煙草專賣局提出申請。

第十七條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不得從事煙草專賣品批發或者零售業務,不得以特許、吸納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資等形式變相從事煙草專賣品經營業務。

第十八條煙草專賣局應當將辦理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條件、要求、程序、時限等需公示的內容通過公示欄、電子查詢系統或者互聯網等方式予以公示。

第十九條辦理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場所應當公示下列內容:

(一)煙草專賣許可證名稱;

(二)辦理煙草專賣許可證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

(三)各類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審批機關;

(四)申請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條件;

(五)申請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

(六)煙草專賣許可證申請的方式、途徑;

(七)煙草專賣許可證審批程序、時限;

(八)辦理煙草專賣許可證的辦公場所准確地址、聯系方式;

(九)其他需要公示的內容。

第二十條申請人要求煙草專賣局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煙草專賣局應當予以說明、解釋,提供准確、可靠的信息。

第二十一條煙草專賣局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不屬於本煙草專賣局法定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以書面形式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事項屬於本煙草專賣局法定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煙草專賣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煙草專賣局應當受理煙草專賣許可證申請。

第二十二條煙草專賣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煙草專賣許可證申請,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加蓋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6)如何監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擴展閱讀:

根據《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一)經營場所基於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卷煙的;

(二)中、小學校周圍;

(三)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3年的;

(四)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煙草專賣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證決定後,申請人1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五)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被撤銷後,申請人3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六)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並且1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在3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七)國家煙草專賣局規定的其他不予發證的情形。

Ⅶ 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如何退出

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退出機制構建的探索與實踐王世平 張家輝 隨著浙江經濟社會的發展,新辦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壓力急劇上升,加上其他客觀原因,造成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總量「虛高」、許可證利用效率低等問題。如何解決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進易退難,進一步優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結構,是我們面臨的一大課題。構建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退出機制的必要性 構建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退出機制是依法行政的內在要求。《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不僅規定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申請和受理、審批與發放等相關程序,同時也規定了許可證的使用和監管,特別是對許可證的撤銷、撤回、注銷及取消從事煙草專賣零售業務資格等作出了明確規定。在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管理中,往往存在重發證輕監管的現象,導致「空殼證」、「無效證」、「低效證」出現。因此,加強對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退出的監管,是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法定職責,也是提升依法行政水平的直接表現。 構建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退出機制是規范市場秩序的重要舉措。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如果缺乏有效的退出機制,必將對卷煙零售市場的健康發展帶來不利影響。典型表現為:該退出的許可證沒有及時退出,受卷煙零售點總體規劃的限制,一些新的申請者無法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增加了無證經營的隱患。該退出的許可證沒有退出,經營能力弱的不能及時退出市場,經營能力強的不能變強,不利於行業的持續健康發展。因此,構建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退出機制,是規范卷煙市場秩序必不可必的重要舉措。 構建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退出機制是提升零售終端建設水平的重要保障。促進零售終端建設上水平是煙草行業發展的戰略目標,零售網點的業態、營業面積以及整體形象,都是零售終端建設上水平的重要表現。如果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量過多,隨之而來的便是管理跟不上的問題,導致零售終端建設水平低下。因此,通過構建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退出機制,可以有效提升卷煙零售終端建設水平。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退出機制的基本框架 在退出機制構建中應遵循依法合規、注重效率、公正公平的原則。在此原則的指導下,筆者認為,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退出機制的基本框架可概括為:注重「三個環節」,把握「三條途徑」,解決好「三個問題」。 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退出應注重「三個環節」。 日常監管環節。卷煙零售市場的日常監管是專賣管理所的主要工作職責,對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監管是卷煙市場日常監管的重點內容。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退出機制構建,首先應重視專賣管理所對卷 煙市場的日常監管,突出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監管在卷煙市場監督中的基礎性地位,通過專賣管理所的日常監管,及時發現人證不符、證址不符、停業歇業等現象,及時進行調查處置。 在管理實踐中,已關門停業但被許可人不主動向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注銷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現象比較普遍。《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停止經營業務1年以上不辦理停業手續的,經發證機關公告3個月後仍未辦理手續的,由發證機關收回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對這類情況,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如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被許可人已經停業,可依職權注銷被許可人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理由是《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持證人因主體、企業類型或者地址發生改變的,應當重新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根據此規定,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核定的地址發生變化,屬於新辦證的范圍,不屬於變更的范圍。如果當事人已停止經營,即使准備另選他址繼續經營,其原有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也是無效的,必須重新申辦。 許可證延續環節。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延續是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管理的重要環節,也是許可證退出機制構建應重點關注的環節。該環節工作做得好、做得精、做得細,可以依法淘汰經營能力差、經營 條件差、守法經營差的卷煙零售經營者。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延續,是指在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後,延長許可證有效期的行政行為。根據《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不予延續的事由有兩種:一是生產經營能力、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導致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二是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上述法定事由,作出不予延續的決定。 條件細化環節。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新辦與許可證退出是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管理中關聯度較高、相互影響的兩個環節,做好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新辦工作,可促進退出機制的構建,且煙草製品經營資金要求、經營場所要求等可以作為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衡量是否予以延續的標准。經營場所要做到可識別、可衡量、可操作,可以通過規定經營場所面積或卷煙陳列面積,用於衡量許可申請人的經營能力。 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退出應把握好「三條途徑」。 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退出,根據是否由被許可人主動提出,可分為強制退出、主動退出和說服退出。 強制退出。強制退出是指許可證有效期內因發證機關自身原因或因被許可人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由發證機關經過法定程序作出的撤回、撤銷、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注銷、不予延續等引起的許可證退出形式。 撤回。《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煙草專賣許可證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廢止或辦理煙草專賣許可證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煙草專 賣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許可證撤回的目的是為了公共利益,撤回的法定事由是規章以上的法律文件修改、廢止或者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撤回許可證造成被許可人經濟損失的,許可機關應予以相應的經濟補償。 撤銷。根據《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的有關規定,在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撤銷的法定事由中,要麼是許可機關存在過錯,要麼是被許可人存在過錯。因撤銷而起的許可證退出在實踐中是不多見的。 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按照《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發證機關可以責令持證人暫停煙草專賣業務、進行整頓,直至取消其從事煙草專賣業務的資格、正是由於這些事由同時可能引發兩種不同的結果,且兩種嚴厲程度相差甚大,雖屬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自由裁量的范圍,但是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考慮執法的公正性,對以上事項進行分類和細化,縮小自由裁量空間。 依法注銷。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發證機關應當依據《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注銷煙草專賣許可證。 不予延續。在實踐中,到底是取消煙草專賣業務資格,還是不予延續,關鍵要看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是什麼時候發現的。如果是在延續時發現的,應不予許可;不是在許可證延續時發現的,則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 主動退出。主動退出是指被許可人在許可證有效期內不再從事卷煙零售業務,主動提出注銷申請所引發的許可證退出情形。《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雖然規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職權注銷煙草專賣許可證,但並沒有否定被許可人在發生注銷法定事由時,主動向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注銷申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領取煙草專賣許可證後滿6個月尚未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視同歇業,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收回其煙草專賣許可證。 說服退出。說服退出是指被許可人在許可證有效期內,由於經營能力差,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希望其停止經營,但被許可人又未發生強制退出情形,也未主動提出注銷申請的情況下,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說服持證人主動歇業所引發的許可證退出情形。有的人認為,只要在許可證有效期內,被許可人沒有強制退出情形的,被許可人的經營能力本來就有強有弱,經營規模有大有小,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不便動員被許可人退出卷煙零售業務。只要我們幫助其算好經濟賬,動之以情,曉之以理,還是有可能取得成果的。當然,對這部分被許可人,決不能用強制或非正當手段,強迫或變相強迫其退出。 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退出應解決好「三個問題」。 解決好部門間聯動問題。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退出工作涉及多崗位、多部門,如何形成工作合力,專賣、營銷、配送、法規等部門要及時溝通、多方互動,密切配合,綜合管理。特別是需要形成「三員」聯動機制,形成市場管理員、客戶經理、送貨員對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有效管理,配套「三員」連帶責任制考核辦法、卷煙零售客戶分類管理辦法等制度。藉助配送員和客戶經理高頻率的市場走訪、配送服務,加強聯系和溝通,通過「三員」協同,及時掌握客戶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出租、出借、轉讓、擅自停業等動態異常信息,達到信息互通、提高市場監管和加強許可證管理的目的。 解決好應急處置問題。為了保障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退出機制的有效實施,維護零售客戶的合法權益,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實際,制定相關應急預案,在許可證退出過程中,做到情、理、法相結合。 解決好責任追究問題。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管理過錯責任是指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發放與日常監管工作中,由於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損害零售客戶的合法權益,應當相應承擔的行政、經濟責任。「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要追究」,實行有效的責任追究,以此防止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退出工作中的不作為和亂作為現象發生。

Ⅷ 淺議如何做好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管理工作

造成這些原因一是原持證人已去世,再也無法從事煙草零售業務;二是受經濟影響,外出務工人員比較多,導致門店關閉;三是原持證人改行從事其他職業;四是租賃合同到期轉讓屋主經營。2、部分經營戶無工商營業執照。主要表現在農村市場。造成的原因是由於原辦理許可證時未申請人提供工商營業執照證明,給今後換證工作帶來不便。3、停歇業經營戶隨意性比較大。主要是經營者坐店經營不固定,有時營業一天歇業幾天,像這類經營戶管理起來非常難。4、取締有證經營戶難度大。一旦換發新證時,若按照煙草零售許可證合理布局要求規定,有大部分原持證人不符合換證要求,意味著無證經營戶陡然上升的趨勢,增強了專賣管理工作的難度。 鑒於以上不足之處,筆者認為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加強零售許可證管理工作。每月定期對所屬轄區經營戶零售許可證的管理工作進行全面清理,並做好登記,發現問題及時採取措施整改到位。 2、做好政策性的宣傳工作。把相關政策宣傳到位,落實到位,做到人人知曉,充分得到廣大經營戶的理解和支持。 3、建立考核考評機制。通過考核組抽查出的問題,對照片區專管員的轄區情況,納入績效考核,並作為年底評優、評模的重要依據。 4、實行年檢制度。要求每個專管員在日常工作中要有痕跡化管理,以所(隊)為單位,每年進行一次全面摸底登記,為年檢工作提供可靠的保障。【字型大小:大中小 | 顏色:淺深紅| 列印】

Ⅸ 如何加強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後續監管工作

1、對有關售賣人員多進行相關政策宣傳教育。
2、建立抽查制度,經常性進行檢查和抽查。
3、對違反規定的人員、事件抓緊依法處理。
4、從根源上管控,從嚴打擊走私香煙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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