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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度監管

發布時間: 2021-03-04 10:23:50

監管機構 風險評估 兩個維度

政府風險管理的流程是主體管理對象用以達成目標的運行機制。通過風險管理流程,要達到三方面的成效:
1、風險識別,客觀評估,確定風險所有權;
2、風險內部控制,通過標准化運維等方式實現損失最小化;
3、風險外部公關,培育風險文化,全社會共同治理,爭取群眾的滿意度最大化。
一、風險的全面評估:評估風險,定所有權。
風險評估是風險管理的前提和基礎,在實踐中包括全面評估風險和確定風險所有權兩項關鍵。
1、復雜環境中的社會風險評估,需科學識別風險和設定容忍度。
風險評估是管理流程的首要步驟,現階段的風險評估具有一定普適性。例如政府風險管理所面臨的國家層面風險源主要包括自然災害、事故災難、重要基礎設施、國內犯罪和國外恐怖襲擊。在我國,政府風險管理的主要風險是四類突發公共事件,即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在英國,國家風險包括自然事件、主要事故和惡意襲擊三類;在美國,政府風險管理的重點是國土安全風險管理,主要風險源是18類重要基礎設施和關鍵資源;在加拿大,國家所面臨的全部風險被劃分為蓄意性風險和非蓄意性風險兩類;在澳大利亞,國家風險涉及國家機構內外兩方面共17個風險領域;在德國,國家風險被分為自然災害、技術故障/人為錯誤、基礎設施和恐怖主義四類。
在明確容忍度的基礎上,更加細化的風險評估,普遍應用「可能性」和「影響」兩個維度來操作,通常用P(Possibility或Likelihood)R(Risk或Consequence)矩陣予以可視化的評估定級。
在實踐中,風險評估的要務是設定風險容忍度,它是主體願意承擔、可以容忍的風險數量和類型。風險容忍度的確定和改變受到文化、社會、政治、法律、技術、經濟、自然環境等外部環境以及主體的目標、資源、實際風險管理能力等內部環境的影響,一旦環境發生變化,主體的風險容忍度也將隨之變化,從而風險管理的識別、分析、評價及應對等的標准及策略也將改變。因此,政府應根據社會心態,科學設定風險容忍度,並與時俱進,及時調整。
2、確定風險所有權,構建風險責任體系。
從國際經驗來看,政府風險管理的風險所有權明確是通過風險責任的合理分配來實現的,使得各級各類主體既各擔其責,又能統籌協調,全面做好風險管理。
首先,針對管理項龐雜、邊界模糊、責任遞增的特徵,政府風險管理通常的做法:
①明確風險管理的總體職責及各部門的角色和職責;
②積極開展協作,通過風險管理組織化實現風險責任共擔。
例如,英國政府首先明確主要風險責任在政府部門,在此基礎上,這些政府部門再根據風險性質與規模,一是將部分責任傳遞到其下級機構承擔,二是與其它相關單位簽訂風險共擔合同,分擔風險。
其次,針對管理主體條塊分割的特徵,政府風險管理的主要做法:
①確立風險管理主導機構;
②設置相應機構進行分類管理和分級管理。
例如:英國政府把保障公眾安全作為政府的核心工作之一,為此政府在風險管理方面承擔制定規章、服務照顧、實施管理等三方面的職責。據此,英國政府明確劃分了政府風險管理的三類單位:組織實施單位、實施支持單位、具體執行的業務部門。
我國在應急管理中的實踐,採取的也是在明確風險責任的基礎上,確定風險責任承擔主體,採取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和屬地管理相結合,並依靠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從而構建責任體系。
二、風險的內部控制:標准運維,法制固化。
政府風險管理的風險內控,是管理主體在內部運行過程中,開展風險最小化的運行設計,主要依靠的是標准化的運維和制定法律法規予以固化。
1、制定風險管理標准,規范化開展風險內控。
制定管理標准,有利於規避常見風險和規范組織行為,是風險內控的典型做法。從澳大利亞和紐西蘭開始,西方國家紛紛制訂全國性風險管理標准,指導和推動風險管理的發展。影響較大且被ISO認可的國家性標准有澳新風險管理標准(AS/NZS4360:1995)、加拿大風險管理標准(CAN/CSA-Q850-97)、英國風險管理標准(BS-6079-3:2000)和日本風險管理標准(JISQ2001:200l)。標準的具體內容可視國情而定,以澳新風險標准為例,風險管理標准主要包括:應用范圍與概念、風險管理要求、風險管理概論、風險管理步驟、風險管理記錄和檔案;附件則為實際操作提供了一套適合於各類組織風險管理的方法和程序,滿足了綜合風險管理的需求。
2、實施系統的風險內控,通過法制予以固化。
系統內控是關鍵,只有構建起統一領導、各司其職、運轉高效的政府風險管理網路才能最大程度地實現風險內控的價值。以英國為例,其政府風險管理機構包括主導機構、支持單位和具體執行部門三類,它們在英國國家整體風險管理體系中有不同的定位。
第一類,主導機構主要負責制定風險管理政策,主要包括內閣辦公室和財政部。內閣辦公室國民緊急事務秘書處會同財政部預算執行小組、財政部風險支持小組等部門,制定政府內部風險管理的相關政策,總體設計和把握評估政府風險管理建設的進程,解決整體風險管理建設中存在的實際問題。
第二類,支持單位主要為風險管理決策提供支持,支持單位包括全國水平檢測委員會、聯合情報委員會、公務員管理委員會等,針對所屬部門的風險管理實施情況進行評估,提供相應的研究咨詢報告,為行政部門負責人和高級官員提供風險管理的建議,並為風險管理提供信息和技術等方面的保障。
第三類,具體執行部門主要負責風險管理政策的落實。各職能部門在本部門職能范圍內落實風險管理工作。英國政府共設有24個內閣部門,除去首相辦公室等10個辦公室外,還包括商業、創新及技能部,社區和地方政府部,文化傳媒體育部,教育部,環境、食物及鄉村事務部,國際發展部等14個部門。
法制建設是保障,政府風險內控必要用法制予以固化,才能規范化和可持續。德國2009年9月修訂的《公民保護和災難救助法》,第18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在與各州的共同努力下,聯邦政府要開展全國范圍內的風險分析」。澳大利亞政府風險管理的法律體系完善詳細。維多利亞州指導並規范風險管理的文件主要包括《維多利亞所屬保險部門法案》《財政管理法》《維多利亞政府管理革新項目》。《維多利亞所屬保險部門法案》更多關注的是國家級保險, 並為相關部門提供風險管理的咨詢與培訓。由財政部監管的《財政管理法》制約著300多個政府部門、權威機構和公共部門,該法案要求這些部門發展並執行風險管理戰略, 並保持對這些過程的監管。健全的法律使得澳大利亞政府管理面臨的很多風險都能得到有效的控制。
三、風險的外部公關:培育文化,社會共治。
政府風險管理的外部公關,一方面是由於群眾作為外部評委,有權評價政府風險管理的績效;另一方面,政府風險管理也迫切需要社會各界的參與才能長治久安。
1、培育風險文化,可持續發展。
政府風險管理的可持續發展,要求政府培育風險管理的文化;用風險文化構成政府風險管理的良性環境,有利於改革的動員、管理的落實和執行、措施的創新等等。
在實踐中,加拿大和英國等政府在改革過程中,開展了風險文化的培育和應用;提出建立學習型和彈性化的風險管理文化。促使公務員形成對風險的正確理解和認知,提高其風險意識和責任感,培育有利於規避和處理風險的組織環境,支持能夠有效承擔風險和變革的組織文化發展。
2、倡導社會協同、全員參與的風險治理。
政府開展風險管理是主角和主力,但風險社會的風險治理需全社會的合力。群眾既是社會風險的治理主體之一,同時也可能是最直接的社會風險源。因此,政府風險管理需要社會協同和全員參與,既是為了全方位的風險治理,同時也有利於風險的最小化。
①政府積極形成風險社會的社會秩序,倡導群眾自覺抵制社會風險,不從事或參與可能導致公共安全問題的活動;
②引導群眾鑒於自身利益的相關性,自覺開展風險排查和隱患清理;
③用好群眾的數量優勢,組織群眾和社會組織開展有序的社會監督,及時預警和處置;
④培養群眾當好「第一反應人」,在技能合格的前提下,開展自救和互助工作,增加社會安全的廣泛保障;
⑤組織協調,鼓勵群眾開展鄰里互助,形成利於公共安全的社會氛圍。

㈡ 風險監管指標管理是什麼意思

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為了加強對期貨公司的監督管理,促進期貨公司加強內部控制,防範風險,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自2007年4月18日起施行。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
關於發布《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證監發[2007]55號 各期貨公司: 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我會制定了《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現予發布,請遵照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
編輯本段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期貨公司的監督管理,促進期貨公司加強內部控制,防範風險,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編制、報送風險監管報表。
第三條
期貨公司應當建立與風險監管指標相適應的內部控制制度,應當建立動態的風險監控和資本補足機制,確保凈資本等風險監管指標持續符合標准。
第四條
期貨公司擴大業務規模或者做出向股東分配利潤等可能對凈資本產生重大影響的決定前,應當對相應的風險監管指標進行敏感性測試。
第五條
期貨公司應當聘請具備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期貨公司年度風險監管報表進行審計。 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應當勤勉盡責,對出具報告所依據的文件資料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並對出具審計報告的合法性和真實性負責。
編輯本段第二章 風險監管指標的計算
第六條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包括期貨公司凈資本、凈資本與凈資產的比例、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比例、負債與凈資產的比例、規定的最低限額的結算準備金要求等衡量期貨公司財務安全的監管指標。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凈資本是在期貨公司凈資產的基礎上,按照變現能力對資產負債項目及其他項目進行風險調整後得出的綜合性風險監管指標。 凈資本的計算公式為:凈資本=凈資產-資產調整值+負債調整值-客戶未足額追加的保證金-/+其他調整項。
第八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分類、流動性、賬齡和可回收性等不同情況採取不同比例對資產進行風險調整。
第九條
期貨公司持有的金融資產,按照分類和流動性情況採取不同比例進行風險調整,分類中同時符合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標準的,應當採用最高的比例進行風險調整。
第十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賬齡及其核算的具體內容,採取不同比例對應收項目進行風險調整,分類中同時符合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標準的,應當採用最高的比例進行風險調整。
第十一條
期貨公司計算凈資本時,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對相關項目充分計提資產減值准備。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可以要求期貨公司對資產減值准備計提的充足性和合理性進行專項說明;有證據表明期貨公司未能充分計提資產減值准備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要求期貨公司相應核減凈資本金額。
第十二條
期貨公司計算凈資本時,可以將「期貨風險准備金」等有助於增強抗風險能力的負債項目加回。 除「期貨風險准備金」外,期貨公司認為某項負債需要在計算凈資本時予以調整的,應當增加附註,詳細說明該項負債反映的具體內容;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決定是否同意對該項負債進行調整。
第十三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確認預計負債。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可以要求期貨公司對預計負債進行專項說明;有證據表明期貨公司未能准確確認預計負債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要求期貨公司相應核減凈資本金額。
第十四條
客戶保證金未足額追加的,期貨公司應當相應調減凈資本。客戶保證金在報表報送日之前已足額追加的,期貨公司可以在報表附註中說明。 未足額追加的客戶保證金應當按期貨交易所規定的保證金標准計算,不包括已經記入「應收風險損失款」科目的客戶因穿倉形成的對期貨公司的債務。
第十五條
期貨公司應當在凈資本計算表的附註中,充分披露期末未決訴訟、未決仲裁等或有負債的性質、涉及金額、形成原因、進展情況、可能發生的損失和預計損失的會計處理情況,並在計算凈資本時按照一定比例扣減。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要求期貨公司調整扣減比例。
第十六條
期貨公司借入次級債務的,可以將所借入的次級債務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比例計入凈資本。 期貨公司向股東或者其關聯企業借入的具有次級債務性質的長期借款,可以在計算凈資本時將所借入的長期借款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比例計入凈資本。
第十七條
客戶保證金未足額追加的,期貨公司在計算符合規定的最低限額的結算準備金時,應當相應扣除。客戶保證金在報表報送日之前已足額追加的,期貨公司可以在報表附註中說明。 未足額追加的客戶保證金應當按期貨交易所規定的保證金標准計算,不包括已經記入「應收風險損失款」科目的客戶因穿倉形成的對期貨公司的債務。
編輯本段第三章 風險監管指標標准
第十八條
期貨公司應當持續符合以下風險監管指標標准: (一)凈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1500萬元; (二)凈資本不得低於客戶權益總額的6%; (三)凈資本按營業部數量平均折算額(凈資本/營業部家 數)不得低於人民幣300 萬元; (四)凈資本與凈資產的比例不得低於40%; (五)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比例不得低於100%; (六)負債與凈資產的比例不得高於150%; (七) 規定的最低限額的結算準備金要求。
第十九條
期貨公司委託其他機構提供中間介紹業務的,凈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
第二十條
從事交易結算業務的期貨公司,凈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4500萬元。
第二十一條
從事全面結算業務的期貨公司,凈資本不得低於以下標准: (一)人民幣9000萬元; (二)客戶權益總額與其代理結算的非結算會員權益或者非結算會員客戶權益之和的6%。
第二十二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結合期貨公司的風險狀況及風險管理能力,提高其風險監管指標標准。
第二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對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的風險監管指標設置預警標准。規定「不得低於」一定標準的風險監管指標,其預警標準是規定標準的120%,規定「不得高於」一定標準的風險監管指標,其預警標準是規定標準的80%。
編輯本段第四章 編制和披露
第二十四條
期貨公司應當報送月度和年度風險監管報表。期貨公司應當於月度終了後的7個工作日內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月度風險監管報表,在年度終了後的3個月內報送經具備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風險監管報表。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要求期貨公司按周或者按日編制並報送風險監管報表。
第二十五條
期貨公司應當指定專人負責風險監管報表的編制和報送工作。
第二十六條
期貨公司法定代表人、經營管理主要負責人、財務負責人、結算負責人、製表人應當在風險監管報表上簽字確認,並應當保證其真實、准確、完整。上述人員對風險監管報表內容持有異議的,應當書面說明意見和理由,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
第二十七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方式報送風險監管報表。 期貨公司應當保留書面風險監管報表,相應責任人員應當在書面報表上簽字,並加蓋公司印章。該報表的保存期限應當不少於5年。
第二十八條
期貨公司應當每半年向公司全體董事提交書面報告,說明凈資本等各項風險監管指標的具體情況,該書面報告應當經期貨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確認。 期貨公司應當每半年向公司全體股東提交書面報告,說明凈資本等各項風險監管指標的具體情況,該書面報告應當經全體董事簽字確認,並應當取得股東的簽收確認證明。
第二十九條
風險監管指標與上月相比變動超過20%的,期貨公司應當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書面報告,說明原因,並在5個工作日內向全體董事和全體股東書面報告。
第三十條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達到預警標準的,期貨公司應當於當日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書面報告,詳細說明原因、對公司的影響、解決問題的具體措施和期限,還應當向公司全體董事書面報告。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不符合規定標準的,期貨公司除履行上述程序外,還應當於當日向全體股東書面報告。
編輯本段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期貨公司未按期報送風險監管報表或者報送的風險監管報表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要求期貨公司限期報送或者補充更正。 期貨公司未在限期內報送或者補充更正的,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對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期貨公司違反企業會計准則和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可以認定風險監管指標不符合規定標准。
第三十二條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達到預警標準的,進入風險預警期。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公司風險監管指標觸及預警標準的情況和原因進行核實,對公司的影響程度進行評估,並視情況採取下列措施: (一)向公司出具警示函,並抄送其全體股東; (二)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管談話,要求其優化公司風險監管指標水平; (三)要求公司進行重大業務決策時,應當至少提前5個工作日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臨時報告,說明有關業務對公司財務狀況和風險監管指標的影響; (四)責令公司增加內部合規檢查的頻率,並提交合規檢查報告。
第三十三條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優於預警標准並連續保持3個月的,風險預警期結束。
第三十四條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不符合規定標準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對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對不符合規定標準的情況和原因進行核實,並責令期貨公司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第三十五條
經過整改,風險監管指標符合規定標準的,期貨公司應當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進行驗收。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符合規定標準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自驗收合格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解除對期貨公司採取的有關措施。
第三十六條
期貨公司逾期未改正或者經過整改風險監管指標仍不符合規定標準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依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採取監管措施。
編輯本段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風險監管報表,包括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匯總表、凈資本計算表、資產調整值計算表、客戶分離資產報表、客戶權益變動表、經營業務報表和客戶管理報表等。 (二)資產、流動資產,是指期貨公司的自身資產,不含客戶保證金。 (三)負債、流動負債,是指期貨公司的對外負債,不含客戶權益。 (四)重大業務,是指可能導致期貨公司凈資本等風險監管指標發生10%以上變化的業務。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依法設立的期貨公司,不完全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在2007年8月1日之前達到本辦法的要求。

㈢ 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試行)的核心指標

第六條 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分為三個層次,即風險水平、風險遷徙和風險抵補。
第七條 風險水平類指標包括流動性風險指標、信用風險指標、市場風險指標和操作風險指標,以時點數據為基礎,屬於靜態指標。
第八條 流動性風險指標衡量商業銀行流動性狀況及其波動性,包括流動性比例、核心負債比例和流動性缺口率,按照本幣和外幣分別計算。
(一) 流動性比例為流動性資產余額與流動性負債余額之比,衡量商業銀行流動性的總體水平,不應低於25%。
(二) 核心負債比例為核心負債與負債總額之比,不應低於60%。
(三) 流動性缺口率為90天內表內外流動性缺口與90天內到期表內外流動性資產之比,不應低於-10%。
第九條 信用風險指標包括不良資產率、單一集團客戶授信集中度、全部關聯度三類指標。
(一) 不良資產率為不良資產與資產總額之比,不應高於4%。該項指標為一級指標,包括不良貸款率一個二級指標;不良貸款率為不良貸款與貸款總額之比,不應高於5%。
(二) 單一集團客戶授信集中度為最大一家集團客戶授信總額與資本凈額之比,不應高於15%。該項指標為一級指標,包括單一客戶貸款集中度一個二級指標;單一客戶貸款集中度為最大一家客戶貸款總額與資本凈額之比,不應高於10%。
(三) 全部關聯度為全部關聯授信與資本凈額之比,不應高於50%。
第十條 市場風險指標衡量商業銀行因匯率和利率變化而面臨的風險,包括累計外匯敞口頭寸比例和利率風險敏感度。
(一) 累計外匯敞口頭寸比例為累計外匯敞口頭寸與資本凈額之比,不應高於20%。具備條件的商業銀行可同時採用其他方法(比如在險價值法和基本點現值法)計量外匯風險。
(二) 利率風險敏感度為利率上升200個基點對銀行凈值的影響與資本凈額之比,指標值將在相關政策出台後根據風險監管實際需要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操作風險指標衡量由於內部程序不完善、操作人員差錯或舞弊以及外部事件造成的風險,表示為操作風險損失率,即操作造成的損失與前三期凈利息收入加上非利息收入平均值之比。
銀監會將在相關政策出台後另行確定有關操作風險的指標值。
第十二條 風險遷徙類指標衡量商業銀行風險變化的程度,表示為資產質量從前期到本期變化的比率,屬於動態指標。風險遷徙類指標包括正常貸款遷徙率和不良貸款遷徙率。
(一)正常貸款遷徙率為正常貸款中變為不良貸款的金額與正常貸款之比,正常貸款包括正常類和關注類貸款。該項指標為一級指標,包括正常類貸款遷徙率和關注類貸款遷徙率兩個二級指標。正常類貸款遷徙率為正常類貸款中變為後四類貸款的金額與正常類貸款之比,關注類貸款遷徙率為關注類貸款中變為不良貸款的金額與關注類貸款之比。
(二)不良貸款遷徙率包括次級類貸款遷徙率和可疑類貸款遷徙率。次級類貸款遷徙率為次級類貸款中變為可疑類貸款和損失類貸款的金額與次級類貸款之比,可疑類貸款遷徙率為可疑類貸款中變為損失類貸款的金額與可疑類貸款之比。
第十三條 風險抵補類指標衡量商業銀行抵補風險損失的能力,包括盈利能力、准備金充足程度和資本充足程度三個方面。
(一)盈利能力指標包括成本收入比、資產利潤率和資本利潤率。成本收入比為營業費用加折舊與營業收入之比,不應高於45%;資產利潤率為稅後凈利潤與平均資產總額之比,不應低於0.6%;資本利潤率為稅後凈利潤與平均凈資產之比,不應低於11%。
(二)准備金充足程度指標包括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和貸款損失准備充足率。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為一級指標,為信用風險資產實際計提准備與應提准備之比,不應低於100%;貸款損失准備充足率為貸款實際計提准備與應提准備之比,不應低於100%,屬二級指標。
(三)資本充足程度指標包括核心資本充足率和資本充足率,核心資本充足率為核心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產之比,不應低於4%;資本充足率為核心資本加附屬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產之比,不應低於8%。

㈣ 防範風險改進監管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防範風險改進監管的主要措施如下:

(一)前期預防措施

廉政風險防範管理的前期預防措施是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在界定風險的基礎上,針對黨員幹部日常工作生活中可能出現的思想道德風險、制度機制風險、崗位職責風險,採取廉政教育、聽證質詢、公開承諾等前期預防措施,增強黨員幹部廉潔自律的主動性和監督制約機制的有效性,預防腐敗行為的發生。

(二)中期監控機制

廉政風險防範管理執行階段的中期監控機制是建立在前期預防措施的基礎上,通過信息監測、定期自查、垂直抽查等手段,對黨員幹部行為、制度機制運轉、權力運行過程實施監控,及時發現苗頭性、傾向性問題,以便進一步採取相應的後期處置辦法。

(三)後期處置辦法

廉政風險防範管理後期處置辦法是針對中期監控發現的問題,視情節嚴重程度不同,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由相應的廉政風險防範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分別實施警示提醒、誡勉糾錯、責令整改三種措施,及時糾正工作中的失誤和偏差,堵塞漏洞,避免問題演化發展成違紀違法行為。

㈤ 《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試行)》內容是什麼

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試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對商業銀行風險的識別、評價和預警,有效防範金融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第二條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第三條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是對商業銀行實施風險監管的基準,是評價、監測和預警商業銀行風險的參照體系。第四條商業銀行應按照規定口徑同時計算並表的和未並表的風險監管核心指標。第五條銀監會對商業銀行的各項風險監管核心指標進行水平分析、同組比較分析及檢查監督,並根據具體情況有選擇地採取監管措施。第二章核心指標第六條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分為三個層次,即風險水平、風險遷徙和風險抵補。第七條風險水平類指標包括流動性風險指標、信用風險指標、市場風險指標和操作風險指標,以時點數據為基礎,屬於靜態指標。第八條流動性風險指標衡量商業銀行流動性狀況及其波動性,包括流動性比例、核心負債比例和流動性缺口率,按照本幣和外幣分別計算。(一)流動性比例為流動性資產余額與流動性負債余額之比,衡量商業銀行流動性的總體水平,不應低於25%。(二)核心負債比例為核心負債與負債總額之比,不應低於60%。(三)流動性缺口率為90天內表內外流動性缺口與90天內到期表內外流動性資產之比,不應低於-10%。第九條信用風險指標包括不良資產率、單一集團客戶授信集中度、全部關聯度三類指標。(一)不良資產率為不良資產與資產總額之比,不應高於4%。該項指標為一級指標,包括不良貸款率一個二級指標;不良貸款率為不良貸款與貸款總額之比,不應高於5%。(二)單一集團客戶授信集中度為最大一家集團客戶授信總額與資本凈額之比,不應高於15%。該項指標為一級指標,包括單一客戶貸款集中度一個二級指標;單一客戶貸款集中度為最大一家客戶貸款總額與資本凈額之比,不應高於10%。(三)全部關聯度為全部關聯授信與資本凈額之比,不應高於50%。第十條市場風險指標衡量商業銀行因匯率和利率變化而面臨的風險,包括累計外匯敞口頭寸比例和利率風險敏感度。(一)累計外匯敞口頭寸比例為累計外匯敞口頭寸與資本凈額之比,不應高於20%。具備條件的商業銀行可同時採用其他方法(比如在險價值法和基本點現值法)計量外匯風險。(二)利率風險敏感度為利率上升200個基點對銀行凈值的影響與資本凈額之比,指標值將在相關政策出台後根據風險監管實際需要另行制定。第十一條操作風險指標衡量由於內部程序不完善、操作人員差錯或舞弊以及外部事件造成的風險,表示為操作風險損失率,即操作造成的損失與前三期凈利息收入加上非利息收入平均值之比。銀監會將在相關政策出台後另行確定有關操作風險的指標值。第十二條風險遷徙類指標衡量商業銀行風險變化的程度,表示為資產質量從前期到本期變化的比率,屬於動態指標。風險遷徙類指標包括正常貸款遷徙率和不良貸款遷徙率。(一)正常貸款遷徙率為正常貸款中變為不良貸款的金額與正常貸款之比,正常貸款包括正常類和關注類貸款。該項指標為一級指標,包括正常類貸款遷徙率和關注類貸款遷徙率兩個二級指標。正常類貸款遷徙率為正常類貸款中變為後四類貸款的金額與正常類貸款之比,關注類貸款遷徙率為關注類貸款中變為不良貸款的金額與關注類貸款之比。(二)不良貸款遷徙率包括次級類貸款遷徙率和可疑類貸款遷徙率。次級類貸款遷徙率為次級類貸款中變為可疑類貸款和損失類貸款的金額與次級類貸款之比,可疑類貸款遷徙率為可疑類貸款中變為損失類貸款的金額與可疑類貸款之比。第十三條風險抵補類指標衡量商業銀行抵補風險損失的能力,包括盈利能力、准備金充足程度和資本充足程度三個方面。(一)盈利能力指標包括成本收入比、資產利潤率和資本利潤率。成本收入比為營業費用加折舊與營業收入之比,不應高於45%;資產利潤率為稅後凈利潤與平均資產總額之比,不應低於0.6%;資本利潤率為稅後凈利潤與平均凈資產之比,不應低於11%。(二)准備金充足程度指標包括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和貸款損失准備充足率。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為一級指標,為信用風險資產實際計提准備與應提准備之比,不應低於100%;貸款損失准備充足率為貸款實際計提准備與應提准備之比,不應低於100%,屬二級指標。(三)資本充足程度指標包括核心資本充足率和資本充足率,核心資本充足率為核心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產之比,不應低於4%;資本充足率為核心資本加附屬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產之比,不應低於8%。(相關資料: 相關論文1篇)第三章檢查監督第十四條商業銀行應建立與本辦法相適應的統計與信息系統,准確反映風險水平、風險遷徙和風險抵補能力。第十五條商業銀行應參照《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將非信貸資產分為正常類資產和不良資產,計量非信貸資產風險,評估非信貸資產質量。第十六條商業銀行應將各項指標體現在日常風險管理中,完善風險管理方法。第十七條商業銀行董事會應定期審查各項指標的實際值,並督促管理層採取糾正措施。第十八條銀監會將通過非現場監管系統定期採集有關數據,分析商業銀行各項監管指標,及時評價和預警其風險水平、風險遷徙和風險抵補。第十九條銀監會將組織現場檢查核實數據的真實性,根據核心指標實際值有針對性地檢查商業銀行主要風險點,並進行誡勉談話和風險提示。第四章附則第二十條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外資獨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參照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第二十一條除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另有規定外,本核心指標不作為行政處罰的直接依據。第二十二條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由銀監會負責解釋。第二十三條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自2006年1月1日起試行。《商業銀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監控、監測指標和考核辦法》(銀發〔1996〕450號)同時廢止。附件:一、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一覽表二、《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口徑說明

㈥ 單一集團客戶貸款風險集中度超過監管比例是銀監會哪個制度裡面的

  1. (1)單一集團客戶貸款風險集中度超過監管比例是屬於銀團貸款專屬

    (2)銀監會發布的《銀團貸款業務指》中規定,單一集團客戶授信總額超過貸款行資本金余額15%的,都應當組織銀團貸款。

  2. 銀團貸款:

    (1)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銀團貸款是指由兩家或兩家以上銀行基於相同貸款條件,依據同一貸款協議,按約定時間和比例,

    (2)通過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幣貸款或授信業務。國際銀團是由不同國家的多家銀行組成的銀行集團。

㈦ 什麼是流動性定風險,監管部門應該如何強化流動性風險監管

流動性風險指商業銀行雖然有清償能力,但無法及時獲得充足資金或無法以合理成本及時獲得充足資金以應對資產增長或支付到期債務的風險。2015年9月2日,銀監會對《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進行了相應修改。修改後的《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已經中國銀監會2015年第18次主席會議通過,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辦法明確了流動性風險的監管手段和方法,具體如下:
第三節 流動性風險監管方法和手段
第四十八條 銀監會應當通過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以及與商業銀行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談話等方式,運用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和監測工具,在法人和集團層面對商業銀行的流動性風險水平及其管理狀況實施監督管理,並盡早採取措施應對潛在流動性風險。
第四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規定向銀監會報送與流動性風險有關的財務會計、統計報表和其他報告。委託社會中介機構對其流動性風險水平及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進行審計的,還應當報送相關的外部審計報告。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應當按月報送。
銀監會可以根據商業銀行的業務規模、性質、復雜程度、管理模式和流動性風險特點,確定商業銀行報送流動性風險報表和報告的內容和頻率。
第五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於每年4月底前向銀監會報送上一年度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報告,包括流動性風險偏好、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主要政策和程序、內部風險管理指標和限額、應急計劃及其測試情況等主要內容。
商業銀行對流動性風險偏好、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進行重大調整的,應當在1個月內向銀監會書面報告調整情況。
第五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規定向銀監會定期報送流動性風險壓力測試報告,包括壓力測試的情景、方法、過程和結果。商業銀行根據壓力測試結果對流動性風險偏好、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進行重大調整的,應當及時向銀監會報告相關情況。
第五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及時向銀監會報告下列可能對其流動性風險水平或管理狀況產生不利影響的重大事項和擬採取的應對措施:
(一)本機構信用評級大幅下調。
(二)本機構大規模出售資產以補充流動性。
(三)本機構重要融資渠道即將受限或失效。
(四)本機構發生擠兌事件。
(五)母公司或集團內其他機構的經營狀況、流動性狀況和信用評級等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六)市場流動性狀況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七)跨境或跨機構的流動性轉移政策出現不利於流動性風險管理的重大調整。
(八)母公司、集團經營活動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政治、經濟狀況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九)其他可能對其流動性風險水平或管理狀況產生不利影響的重大事件。
商業銀行出現存貸比指標波動較大、快速或持續單向變化的,應當分析原因及其反映出的風險變化情況,並及時向銀監會報告。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境內本外幣資產低於境內本外幣負債、集團內跨境資金凈流出比例超過25%,以及外國銀行分行跨境資金凈流出比例超過50%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向銀監會報告。
第五十三條 銀監會應當根據對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水平及其管理狀況的評估結果,確定流動性風險現場檢查的內容、范圍和頻率。
第五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規定定期披露流動性風險水平及其管理狀況的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於:
(一)流動性風險管理治理結構,包括但不限於董事會及其專門委員會、高級管理層及相關部門的職責和作用。
(二)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和政策。
(三)識別、計量、監測、控制流動性風險的主要方法。
(四)主要流動性風險管理指標及簡要分析。
(五)影響流動性風險的主要因素。
(六)壓力測試情況。
第五十五條 對於未遵守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最低監管標準的商業銀行,銀監會應當要求其限期整改,並視情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四十六條規定採取監管措施或者實施行政處罰。本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如果商業銀行流動性覆蓋率已經或即將降至最低監管標准以下,應當立即向銀監會報告。
當商業銀行在壓力狀況下流動性覆蓋率低於最低監管標准時,銀監會應當考慮當前和未來國內外經濟金融狀況,分析影響單家銀行和金融市場整體流動性的因素,根據商業銀行流動性覆蓋率降至最低監管標准以下的原因、嚴重程度、持續時間和頻率等採取相應措施。
第五十六條 對於流動性風險管理存在缺陷的商業銀行,銀監會應當要求其限期整改。對於逾期未整改或者流動性風險管理存在嚴重缺陷的商業銀行,銀監會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與商業銀行董事會、高級管理層進行監督管理談話。
(二)要求商業銀行進行更嚴格的壓力測試、提交更有效的應急計劃。
(三)要求商業銀行增加流動性風險管理報告的頻率和內容。
(四)增加對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現場檢查的內容、范圍和頻率。
(五)限制商業銀行開展收購或其他大規模業務擴張活動。
(六)要求商業銀行降低流動性風險水平。
(七)提高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的最低監管標准。
(八)提高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要求。
(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規定的有關措施。
對於母公司或集團內其他機構出現流動性困難的商業銀行,銀監會可以對其與母公司或集團內其他機構之間的資金往來提出限制性要求。
根據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的流動性風險狀況,銀監會可以對其境內資產負債比例或跨境資金凈流出比例提出限制性要求。
第五十七條 對於未按照規定提供流動性風險報表或報告、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或提供虛假報表、報告的商業銀行,銀監會可以視情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第五十八條 銀監會應當與境內外相關部門加強協調合作,共同建立信息溝通機制和流動性風險應急處置聯動機制,並制定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監管應急預案。
發生影響單家機構或市場的重大流動性事件時,銀監會應當與境內外相關部門加強協調合作,適時啟動流動性風險監管應急預案,降低其對金融體系及宏觀經濟的負面沖擊。

㈧ 新巴塞爾協議對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的監管有什麼具體規定巴塞爾協議對商業銀行的指導原則

1、委員會認為,完善資本充足率框架有兩方面的公共政策利好。

一是建立不僅包括最低資本而且還包括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和市場紀律的資本管理規定。

二是大幅度提高最低資本要求的風險敏感度。

2、完善的資本充足率框架,旨在促進鼓勵銀行強化風險管理能力,不斷提高風險評估水平。委員會認為,實現這一目標的途徑是,將資本規定與當今的現代化風險管理作法緊密地結合起來,在監管實踐中並通過有關風險和資本的信息披露,確保對風險的重視。

(8)風險度監管擴展閱讀

新巴塞爾協議對世界的影響:

該協議被認為是近幾十年來針對銀行監管領域的最大規模改革,旨在促使銀行減少高風險業務,確保銀行業健康和穩定的運行。專家們認為,新協議將對歐美銀行業產生重大影響,部分銀行或面臨資本短缺。

新巴塞爾協議經過大多數國家與地區的認可,代表著國際銀行業監管的方向和趨勢。加入WTO之後,中國商業銀行面對著巨大的國際競爭壓力,商業銀行必然會逐步遵循國際銀行經營管理的統一規則,接受以新巴塞爾協議為准繩的國際銀行業監管原則、標准和方法。

面對日益復雜與波動的金融市場,風險管理能力已經成為決定現代商業銀行的生存與發展的核心能力之一。商業銀行是否能夠妥善管理風險,將直接決定銀行的盈虧和生存。

西方的許多先進銀行歷經幾十年的發展和實踐,在風險管理方面已經逐步構建成了一個完整的科學體系。對於這些國際先進銀行,風險管理的方法和理念已經凝結成一種文化,滲透到銀行的各項業務和員工的各種操作行為之中,而巴塞爾協議正是國際銀行界全面風險管理規則的全面體現。

㈨ 系統風險的風險監管

與個別風險的管理相比,對系統性風險的監管更艱難、更復雜、需要監管理念、監管方式的一些根本改變。系統性風險監管困難的原因首先表現在對系統性風險估測的困難。監管者的工作必須包括禁止特定風險轉化為系統性風險,在這兩種風險之間充當「警衛」,並且為了防止市場信心喪失造成的金融恐慌,中央銀行通過注入流動性資金履行最後貸款人的職責就是及其重要的。
但在很多情況下,當個別金融機構處於困境時,中央銀行可能不容易找到適當的渠道注入流動性資金,從而不能很好地履行最後貸款人的職責,這是系統性風險監管的又一困難。尤其是當金融衍生品的場外交易發生問題時,中央銀行可能無法動用自己的自有資源注入資金來提供援助。因此,監管當局有必要通過組織私人部門注入資金來進行援助,避免和減輕系統性風險帶來的損失。
對系統性風險監管的最後貸款人制度以及類似的存款保險制度還存在另一個缺陷,當監管當局試圖處理系統性風險時,常常不得不提供財務上的支持,於是就不可避免地出現了道德風險問題。系統性風險不是簡單的私人風險之和,而是比私人風險之和還要大。同樣,私人管理的風險之和要小於金融業的總風險,因為如前所述,私人只是在規避風險,而無法消除風險。最後貸款人、存款保險制度等的目的就在於控制這類社會風險,但是最後貸款人、存款保險制度等某種程度上只是將風險從私人部門轉移到公共部門,將系統性風險的一部分轉移為道德風險。因此,有效的監管應該區分不同情形提供最後貸款人援助,並對援助對象施以懲罰性利息;存款保險等制度不宜針對金融機構或個人投機者提供援助,只為遭受非投機性投資損失的家庭提供援助。
過去,對付系統性風險的主要監管措施之一就是將金融市場明確分工並相互分割開來,如「格拉斯——斯蒂格爾法」在商業銀行與其他金融服務業之間設置「防火牆」,禁止混業經營。但是,上個世紀90年代以來,由於市場自由化的影響,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之間的區分變得越來越模糊,以及金融市場全球化和一體化的程度日益加深,使得不論是國家間還是國際上,所有分裂的部分正緊密地相互依存著。特別地,在現代金融市場上,一個突出的特點是金融創新活動越來越活躍,以前從未發生或從未預見到的事件也不斷發生,而往往正是全新的事件導致了最大的風險。這就使得金融系統性風險的監管方式和理念受到了進一步的挑戰,傳統的分割地對商業銀行、投資銀行、保險公司及其他金融機構監管,諸如1987年那樣在不同類型的金融機構間調度資金平抑波動的行動就越來越困難、越來越無效了。在此,人們想特別強調的一點就是,監管者必須具有某種靈活性,必須基於風險管理的原則、而不是基於事先設定好的規則框架實施監管。其根本原因在於,作為現代經濟系統核心的金融系統,不再是一個簡單的服務系統,而是綜合考慮風險管理和自身發展的系統。因此,監管也就不能僅限於對金融業務、職能的管理,而應該堅持風險管理的原則。同時,監管者必須堅持基於市場變化的靈活性,對市場變化做出迅速的反應,因為任何約定俗成的規則和基於某些產品制定的規則都不可能適應日新月異的金融市場的變化。

㈩ 為什麼說量化分級管理是將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模式向風險度管理的轉

企業財務管理體制是明確企業各財務層級財務許可權、責任和利益的制度,其核心問題是如何配內置財容務管理許可權(通俗講財務體制即是對本企業人、財、物、供、產、銷等方面事物作出相關規定,即由誰說了算,由誰來管理、由誰來分配利益等決定權、管理權等方面的具體規定,)。
企業財務管理體制的一般模式:
集權型財務管理體制:集中統一管理,各所屬單位沒有財務決策管理權。
分權型財務管理體制:決策權管理權完全下放到各所屬單位。
集權與分權相結合型財務管理體制:實質為集權下的分權,重大問題決策處理歸總部,日常經營活動歸各自所屬單位自行決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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