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時監督
A. 中國古代權力監督的特點是什麼
中國古代行政權力的制約與監督機制有兩個特點。
一是職官權責分明,互相制衡,上回下相維,縱橫交錯答,形成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相協調的制約與監督機制。
二是制約與監督行政權力有一定的制度和程序做保證。制約與監督的途徑廣泛,依法建立了巡視、考課、彈劾、封駁與諫諍、判署等制度,保證了監督主體對各級官吏行政權力制約與監督的正常有序進行。中國古代一方面依法分配各部門、各級官員的職權責任,互相制約與監督;
另一方面,依法建立健全監督與制約的各種制度,制約與監督有制度可遵。
二者密切配合形成了中國古代行政權力的制約監督機制,保證各級部門和官吏依法行使職權,負起責任,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行政管理的質量和效率。
B. 古時表示監督的字
差遣,驅使,委任!
監督是一個動詞,古詞也一樣的是類似的詞語,畢竟在古也不會專古到換成之乎者也繞口難懂屬的地步,否則就不叫漢語文字了。
監督就是字面上的意思,只是人都愛面子,有些話不願意說的太直白了。
聽聞袁都督和清兵勾結,朕封你監軍之職,如果他有異動,你可先斬後奏!
此次賑災,你需派遣入手,仔細記錄各地官員賑災詳情與糧草記錄,凡有貪污受賄者,一律上報於吾,吾定當上奏陛下。
C. 古代監管措施
中國古代的質量管理體制受到政治思想和統治者文化心理的深刻影響,因而在每個階段呈現出不同的特點:先秦質量管理體制受到尊卑有倫的禮制思想的影響與制約,秦朝質量管理體制處處滲透著嚴刑治民的法家思想,漢朝質量管理體制經歷了從無為到有為的變化,唐朝質量管理體制在萬朝來賀的文化盛景中力求自我完備,程朱理學影響下的宋朝質量管理體制與社會經濟發展的實際出現錯位,元朝質量管理體制是統治者文化身份矛盾性的外在體現,明朝質量管理體制交錯地存在著文化主體的優越感與懼怕失去統治地位的憂慮感,清朝質量管理體制在極端強化的君主專制中走向瓦解。但是,由於各個時期在物質基礎、知識經驗上存在著累積性,在法律制度、思想觀念上存在著繼承性,中國古代的質量管理體制又是隨著時間的推移而逐漸完善的。兩種特徵共同構成了中國古代質量管理體制演變的基本規律。
D.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演變
1、春秋戰國:職掌文獻史籍的御史官已有明顯的監察職能。魏國的李悝編著了我國歷史上第一部較為完整的法典——《法經》。
2、秦朝:在中央設立御史大夫,御史府為其官署;皇帝派御史常駐郡縣,稱「監御史」。
3、漢朝:設御史台,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出現了專門的監察機構。漢武帝時期將天下分為十三部監察區,由刺史代表皇帝對地方實行監察。
4、魏晉南北朝時期:御史台成為由皇帝領導的獨立的監察機構,言諫監督得到發展。
5、隋朝:中央的監察機構仍為御史台,監察御史專執掌外出巡察。
6、唐朝:將御史台分為三院,即台院、殿院、察院。形成了監察機構和諫議組織兩個系統。
7、宋朝:把監察官和言諫官合二為一,廣泛推行彈劾制度,允許台諫官「風聞奏事」。
8、元朝:全國分為22道監察區,各設肅政廉訪使常駐地方,監察各道所屬地方官吏。
9、明朝:將御史台改為都察院。設六科給事中,對六部官員督察,向皇帝進行規諫。
10、清:沿襲明代,仍設督察院,以都御史為主事官。雍正年間,將六科給事中並入督察院,實現監察權的統一。
(4)古時監督擴展閱讀: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起源甚早,中國古代的封建國家為監督政府官員,為國家利益和皇帝利益而服務,維護既有的統治秩序,保證國家機器正常運轉而設立的的國家監督制度。
監督法律、法令的實施,維護國家法律、法令和法制的統一,參與並監督中央和地方司法機關對重大案件的審理活動,是中國古代監察機構及監察官員的主要職責。
監察制度在漫長的歷史發展中,對於維持國家綱紀,協調國家機關之間的權力平衡,糾彈官邪,申訴百姓冤枉,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古代的有些監察官不畏強暴,一身正氣也受到百姓稱頌。例如唐代顏真卿為監察御史時,「五原有冤獄,久不決,真卿至,立辨之,天方旱,獄決乃雨。郡人呼之為"御史雨"。
監察御史的官品並不高,最高的監察官也就從一品,而且僅見於元朝,因監察官是皇帝的耳目之司,因此位卑而權重,權力很大。
E. 古代讓人監督自己做事的典故
齊威王,讓全國人監督他執政,有不滿的地方可以跟他當面指出,見《戰國策.齊策一.鄒忌諷齊王納柬》。
F. 古代的監察制度是做什麼的
一、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發展及其特點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隨同封建制度的產生而萌發,伴隨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建立而誕生,又隨著封建君主專制的不斷強化而發展、完備,形成了兩大系統,一是御史監察系統,二是諫官言諫系統。御史又稱之為台官、憲官或察官,是皇帝的耳目,職在糾察官邪,肅正朝綱,主要運用彈劾手段進行監察。諫官又稱言官或垣官,職在諷議左右,以匡人君,監察方式主要是諫諍封駁,審核詔令章奏。台官對下糾察百官言行違失,諫官對上糾正皇帝決策失誤。二者構成了封建社會完整的監察體制。其發展過程大致可分為下列六個階段:
(一)先秦時期的萌芽階段。在夏商周三代的國家事務中已有監察的因素或監察的活動。春秋戰國時的御史已兼有監察的使命。但這個時期尚未產生專職的監察機構,作為一種嚴格意義上的監察制度還沒有建立。
(二)秦漢時期的形成階段。秦創建御史大夫府為中央監察機構,在地方設置監郡御史。漢承秦制,在中央設御史府的同時,增設丞相司直和司隸校尉為中央監察官,在地方設立十三部剌史,監察地方二千石長吏,並制定了第一個專門性的地方監察法規,給事中與諫議大夫等言官也已問世。
(三)魏晉南北朝時期的發展階段。中央御史台脫離少府,直接受命於皇帝,廢司隸校尉,監察機構初步統一,監察權擴大,自王太子以下無所不糾。諫官系統開始規范化、系統化,南朝建立了專門負責規諫的集---書省。
(四)隋唐時期的成熟階段。隋設御史台、司隸台、竭者台,分別負責內外監察。唐在御史台下設台院、殿院、察院,分工明確,互相配合,地方則分十道(後增至十五道)監察區,形成比較嚴密的監察網。諫官組織分隸中書、門下兩省,形成台諫並立局面。
(五)宋元時期的強化階段。宋設立諫院,台諫職權開始混雜,趨向合一,地方監察設監司和通判,直隸皇帝。至元朝,取消諫院,台諫合一。地方設行御史台,統轄二十二道監察區,每道設肅政廉訪使(提刑按察司),從而使中央與地方在監察機構上渾然一體。元朝還制定了一整套的監察法規。
(六)明清時期的嚴密階段。明改御史台為都察院,又罷諫院,設六科給事中,成為六部的獨立監察機構,科道並立。地方設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時設督撫,形成地方三重臨察網路。至清朝,將六科給事中歸屬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監察沿用明制。至此,我國古代監察系統達到了高度的統一和嚴密。清朝還以皇帝的名義制定了我國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監察法典《欽定合規》。這時期,中國封建監察制度已發展到了歷史的頂峰。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具體內容,它表現出了如下一些特點:
(一)皇帝握有最高監察權。在專制制度下,最高監察權歸於皇帝,整個監察過程,從糾參到議復,從核實到復劾都必須請旨進行,最後由皇帝裁決。監察效果有賴於皇帝的賢明,監察官有賴於皇帝的保護。
(二)監察機構獨立,自上而下垂直監察。自魏晉御史台脫離少府後,中央監察主體機構與行政機關分離,組成獨立的監察機關。地方監察機構和監察機關一般也不隸屬於地方衙門。這種監察體制有利於監察機構獨立行使監察權,排除同級或上級行政長官的干擾。
(三)重視監察官的選任。歷代統治者都非常注重監察官的遴選。即要求監察官有剛正不阿的品質,又要求監察官有豐富的為官經驗和優異的治績,還要求監官有較高的文化素質。
(四)憑實績黜陟,嚴格考核監察官。中國封建統治者根據實績對監察官進行考核,並採取了一些定量化的方法,這樣就可促使監察官盡職盡責、積極上進,減少察與不察一個樣的虛監現象。
(五)允許風聞言事。監察官可以風聞言事,是中古代監察制度中非常有益的一項規定。它可以使監察官大膽廣泛地行使監察權,以利於提高監察效率,加強君主對群臣的控制。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發展歷程,可以發現有如下特點:
(一)「同構性」——監察機構設置的大同小異
不管世時蒼桑怎樣變化,王朝怎樣被推翻重建,亦不論是漢民族或少數民族執政,歷代王朝總的監察機構、整個監察機構的設置無多大變化,連機構名稱、官名和品位都大同小異。中央一級官高位顯,擁有大權。但擔任對地方監察的官員,職銜卻較低,大多為七品官。這是一種以小制大的方法,迫使執行監察任務的官員兢兢業業努力勤政。
監察機構設置反映了中國封建王朝政治體制的超穩定性。亦折射出封建統治集團的共同的階級屬性。當然,隨著歷史和社會的發展,尤其是各王朝建立時所處的不同的時代背景和其它原因,其監察制度的監察機制,運作方式等必然有所變化。
(二)差異性——強化皇權政治的需要
推動歷朝歷代監察制度在「度」的范圍內變化的原因固然很多,但根本的一條是為了加強皇權。一部封建監察制度史,從某種意義上看,可說是一部維護皇權獨裁史。歷代統治者在弱化對自己監督的同時,必然加強對中央和地方官吏的監察,歷代監察制度的變化,新的運行機制的建立的總原則就是有利於皇權的強化。西漢武帝時創立的「刺史制度」,便是證明。漢武帝時,疆域不斷擴大,行政機構,郡國數亦大為增加,原有監察系統已不適應統治的需要。漢初,對地方的監督一是派員常駐,二是不定期派監察御史巡察各郡。這種方法很快顯現出它的弱點:一是管理較為混亂,頭緒紛然難理,二是中央常年派駐地方的監察官員時與諸侯王或地方長官相互勾結、屢生叛亂,御史監察已不可信。武帝元封五年始下決心「初置部刺史」。
漢武帝設計建立的刺史監察體制和它的運轉模式,確有獨到之處。首先,刺史由皇帝直接委派出刺地方,垂直向下延伸皇權,無任何官吏可敢與之抗衡。第二,職權明確,任務單一,刺史只管監察,對象主要州一級的地方長官。第三,刺史雖說權力很大,但所受限制亦大,他只能以「六條」問事,超出六條范圍問事即為違法,對官吏只有「劾奏」權,沒有罷免權處罰權。另外,刺史官階不高,奉祿只有六百石,在職九年後,才可望升遷。這就迫使刺史竭盡全力去「糾劾」。第四,刺史本人受到雙重監督,它的活動直接受御史中丞和丞相司直的指揮和監督,刺史輕易不敢有越軌之舉。這種職權分明的監察制度對漢朝加強地方的控制起了重要的作用。
(三)異化性——統治者手中的「雙刃劍」
歷朝統治者為加大監察力度,使用的手段大致有二,一是提高中央監察官員的級別,使其機構和長官具有權威性。二是在具體操作上,歷代的作法可歸結為二句話:以小制大,以內制外。即負責巡查地方的監察御史官職很低,一般為七品,官(監察官)屬中央機構官員,代表皇帝和朝廷外出視事。這種以小制大,以內制外的辦法,既可以提高執行監察的權威性,便於對地方的控制,又可以抑制他們飛揚拔扈濫用權力。統治者的用心不可謂不良苦,然而事物總是有它的兩面性:在加大監察機構的權力的同時,也隱伏著監察權力的異化。因此當監察者一旦失去或擺脫了被監察的時候,就成為封建王朝的對立面,成為加速王朝崩潰的催化劑。然而當監察者一旦失去或擺脫了被監察的時候,便開始異化,而成為封建王朝的對立面,成為加速王朝崩潰的催化劑。
統治者手中的這把監察之劍,弄不好會割傷自己的。
(四)脆弱性——「強干弱枝」最終與己願違
中國歷代監察制度都有一個明顯的缺陷,那就是對京師百官的監察重於對地方官吏的監察。這無論從官職高低的設置,賦予權力的大小,或是從組織系統上來看,均是如此。監察京師的官員,官高位顯,巡查地方的監御史則官低位末。在組織機構上,中央派駐地方的監察御史往往只設於省級,將機構設到府一級的朝代很少,府以下的縣乃至縣以下的行政組織,則幾乎沒有。專司監察的官員,絕大多數是府縣長官或副手兼領,或「自糾」。為什麼呢?大概他們認為最直接危及王朝存亡的威脅主要來自朝廷中的顯貴大臣。史實也確實如此,很多王朝皇位的更迭往往是官廷政變所致,對那些手握各種大權的「三公九卿」們自然是放心不下,於是察監的重點便放到他們身上,而形成「強干弱枝」的監察模式。
將這種模式再作分析,便可發現,此種作法歸根結底是極端個人主義的產物,說穿了,是為了他們自己能坐穩皇位。他們最關心也最耽心的是官廷政變。因為,一旦大權旁落,那些忠於主子的臣下們,包括監察員們每每看風使舵,另隨新的權勢者,皇位也就岌岌可危了。
封建王朝監察制度的脆弱性,還表現在他的制約機制上。無論何朝的監察手段怎樣嚴密如何周全,監察的組織路線卻是始終不變的:用官吏監察官吏。縱觀歷朝歷代還沒有發現有發動庶民對官吏進行監察的記載。
將以上四個方面的內容加以歸納,我們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歷代封建王朝的監察制度在歷史的發展過程中,對於我們統一的多民族國家的形成和鞏固,曾經起過積極的作用;對於今天的政治體制的改革、紀檢監察制度的建設,仍可供借鑒。然而,不論封建王朝的監察制度如何完善。如何嚴密周全,都無法解決封建王朝固有的內在矛盾,挽救不了封建剝削制度必然滅亡的命運。
G. 說出中國古代權力監督的特點
中國古代行政權力的制約與監督機制有兩個特點。
一是職官權責分明,互相製版衡,上下相維,權縱橫交錯,形成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相協調的制約與監督機制。
二是制約與監督行政權力有一定的制度和程序做保證。制約與監督的途徑廣泛,依法建立了巡視、考課、彈劾、封駁與諫諍、判署等制度,保證了監督主體對各級官吏行政權力制約與監督的正常有序進行。中國古代一方面依法分配各部門、各級官員的職權責任,互相制約與監督;
另一方面,依法建立健全監督與制約的各種制度,制約與監督有制度可遵。
二者密切配合形成了中國古代行政權力的制約監督機制,保證各級部門和官吏依法行使職權,負起責任,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行政管理的質量和效率。
H.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具體名稱表
1、春秋戰國:御史兼有監察的使命,但這個時期還沒有專職的監察機構。
2、秦:創建御史大夫府為中央監察機構,在地方設置監郡御史。
3、漢:在中央設御史府的同時,增設丞相司直和司隸校尉為中央監察官,在地方設立十三部剌史,監察地方二千石長吏,並制定了第一個專門性的地方監察法規,給事中與諫議大夫等言官也已問世。
4、魏晉南北朝:中央御史台脫離少府,直接受命於皇帝,廢司隸校尉,監察機構初步統一,監察權擴大,自王太子以下無所不糾。諫官系統開始規范化、系統化。
5、隋:設御史台、司隸台、竭者台,分別負責內外監察。
6、唐:在御史台下設台院、殿院、察院,分工明確,互相配合,地方則分十道(後增至十五道)監察區,形成比較嚴密的監察網。諫官組織分隸中書、門下兩省,形成台諫並立局面。
7、宋:設立諫院,台諫職權開始混雜,趨向合一,地方監察設監司和通判,直隸皇帝。
8、元:取消諫院,台諫合一。地方設行御史台,統轄二十二道監察區,每道設肅政廉訪使(提刑按察司),從而使中央與地方在監察機構上渾然一體。元朝還制定了一整套的監察法規。
9、明:改御史台為都察院,罷諫院,設六科給事中,成為六部的獨立監察機構,科道並立。地方設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時設督撫,形成地方三重臨察網路。
10、清:將六科給事中歸屬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監察沿用明制。清朝還制定了我國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監察法典《欽定合規》。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國古代監察制度
I. 求中國古代歷代監察機構名稱
御史府、少府衙門、御史台、都察院。
1、秦統一以後,建立了御史府,或稱御史大夫府,以御史大夫為長官,官位居丞相之後,與丞相、太尉一起,並稱「三公」。御史大夫參議國之大政,主要職掌察舉包括丞相在內的百官行為,糾舉和彈劾違法犯罪,維護朝綱,整飭吏治,還兼有討捕姦猾、治理大獄等司法權力。
2、西漢建立以後,御史府仍設在少府衙門,御史大夫位尊權重,朝議時,御史大夫與丞相及司隸校尉,享受「三獨坐」的尊崇。
3、在總結前朝監察歷史經驗教訓的基礎上,唐朝建立了穩定的一台三院制的監察體制。監察機關的體制建構,體現了獨立、制衡的分權理念。御史台下分設台院、殿院、察院,統轄諸御史,御史台長官御史大夫「掌邦國刑憲典章之政令,以肅正朝列」,「掌以刑法典章,糾正百官之罪惡」。
4、一台三院制的監察體制對後世具有極大的影響。宋朝沿襲了唐朝監察機構的建制,但是擴大了言諫機構的職權行使對象,將原來諫官諫諍的對象皇帝,變成了文武百官,其職權擴展到御史的職權范圍,出現台諫合一的趨勢,為明清科道合一開了先河。
5、提高監察機關的地位是元朝的「重台之旨」:中書是元朝最高行政機關,樞密是元朝最高軍事機關,御史台與這兩大中樞機構鼎足而三,一直為後世所遵循。元朝最具代表性的監察機構的改革是行御史台的創制。
6、明朝的監察機構同樣與最高行政機關、最高軍事機關鼎足而立。為了鞏固皇權,明朝於洪武年間對監察機構進行重大改制,廢除了御史台三院制,變為都察院一院制,以都御史為長官,使監察權力更加集中。
7、清襲明制,都察院仍為全國最高監察機關,六科成為都察院的下屬,從制度上改變了過去科道分設的體制,從組織上實現了科道合一。
(9)古時監督擴展閱讀:
主要特徵: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一個最明顯的特點就是,從中央(皇帝、君主)到地方的各級監察機構形成單線垂直(單線聯系、單線領導)的相對獨立體系。
這種以皇權為中心的監察體制確定了監察與行政(包括中央、地方、甚至是基層)的相對獨立與分離,中央、地方的監察機構與政府機構的相對分離,監察官員與政府官僚的分離。從而確保了監察權力的獨立運作,監察機構的上下一體,監察官員的高效行使權力。
世界公認的中華法系,就是產生於中華民族文化土壤上的原生態法系。由於漢唐以來中國立法、司法的先進性與法律文化的繁榮,使得周邊國家,如高麗、安南、日本等,都取法中國法律,以唐律、大明律為範本,因而成為中華法系文化圈內的成員。
這些國家的法律制度、社會風氣乃至生活習慣在一定時期內都帶有中華法系的烙印。近代以來,我國法律的發展,基本上是與傳統中華法系漸行漸遠的過程。但是,晚清法制改革取法西方的結果並不完全符合中國的國情。
歷史經驗證明,我們睜眼看世界、借鑒吸收外來法律文化的同時,也需要回頭看,檢索中華民族寶庫中具有超越時空的法律文明要素。當然,我們傳承的不是僵化的古代法律制度條文,而是發源於中華民族本土上的,體現中華民族偉大創造力的理性思維的法律成果。
「懲貪之法歷代相承,成為懲治官吏貪贓枉法的重要依據,也是中國古代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J. 中國古代的監察制度有那些
1、春秋戰國:設御史一職,兼著糾察功用,但這個時期還沒有專職的監察機構。
2、秦:中央設御史大夫,監察百官,執掌群臣奏章,其下設御史中丞,輔助皇帝執行彈劾之權;在地方設置監郡御史,監察郡內。(正式出現完善的監察制度)
3、漢:中央設御史府,增設丞相司直和司隸校尉;地方設立十三部剌史,監察地方長吏。(古代監察制度系統建立)
4、魏晉南北朝:中央御史台脫離少府,直接受命於皇帝,監察機構初步統一,監察權擴大。地方由朝廷不定期地派出巡御史監察地方官員。此外,御史「聞風奏事」的制度也在這個時期形成。(諫官系統開始規范化、系統化。)
5、隋:中央設御史台;地方設司隸台,專掌州縣監察,並建謁者台,持節察授。
6、唐:中央御史台下設台院、殿院、察院;地方分十道(後增至十五道)監察區。諫官組織分隸中書、門下兩省,形成台諫並立局面。
7、宋:中央沿襲唐制,御史台仍設三院;地方監察設監司和通判,直隸皇帝。
8、元:中央設御史台;地方設行御史台,統轄二十二道監察區,每道設肅政廉訪使(提刑按察司)。
9、明:中央改御史台為都察院,設六科給事中,成為六部的獨立監察機構;地方設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時設督撫,形成地方三重臨察網路。
10、清:中央六科給事中歸屬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監察沿用明制。清朝還制定了我國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監察法典《欽定合規》。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起源甚早,中國古代的封建國家為監督政府官員,為國家利益和皇帝利益而服務,維護既有的統治秩序,保證國家機器正常運轉而設立的一項專門的「准司法」性質的國家監督制度。監督法律、法令的實施,維護國家法律、法令和法制(當然,這里是指封建法制)的統一,參與並監督中央和地方司法(在古代,司法從屬於行政,因此,在古代,司法和行政是同義詞)機關對重大案件的審理活動,是中國古代監察機構及監察官員的主要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