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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打人事件怎麼看

發布時間: 2021-03-04 07:36:08

1. 城管毆打瓜農致死案最終結果如何政府如何處理

對涉事城管廖衛昌、袁城、駱威平、夏際玉以故意傷害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年、6年、4年、3年6個月。

2013年7月17日,臨武縣城管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與當地瓜農鄧正加夫婦發生爭執,沖突中鄧正加倒地死亡。事發後,涉事城管局工作人員被刑拘,城管局局長胡郴、黨組副書記鄒紅衛被免職。

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廖衛昌、袁城、駱威平、夏際玉在行政執法過程中,遭被害人鄧正加及其妻子黃細細的阻攔和謾罵,當被害人鄧正加用秤桿戳向廖衛昌時,四上訴人遂奪搶秤桿,並對被害人毆打,四上訴人的傷害行為誘發了被害人小腦與腦干橋延溝交匯處畸形血管破裂致蛛網膜下腔廣泛出血而死亡,構成故意傷害罪。

在共同犯罪中,廖衛昌、袁城系主犯;駱威平、夏際玉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或減輕處罰。案發後,四上訴人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對廖衛昌、袁城、駱威平、夏際玉可從輕處罰或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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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起因

2013年7月17日,湖南郴州臨武縣瓜農鄧正加的意外之死把臨武縣推進了風暴眼。

鄧正加是臨武縣南強鄉蓮塘村人,56歲(2013年),賣的瓜也是自己家種的,平時為人很老實,還曾經被臨武縣農業局評為種植勞模。

有網友稱,湖南臨武縣蓮塘村瓜農兩口子在縣城文昌路橋頭賣西瓜,丈夫被臨武城管暴力執法打死,老婆被打住院。

事發當天下午,臨武縣政府網站發布通稿稱,臨武發生一起群眾意外死亡事件,臨武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工作人員在執法過程中,與南強鎮蓮塘村民鄧正加發生爭執,鄧「突然倒地死亡」。

網上的說法則與官方消息在細節上大相徑庭。鄧正加侄女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稱,當天上午,鄧正加夫婦在臨武縣擺攤賣西瓜,期間兩次與執法城管發生爭執,雙方發生推搡,鄧正加當場死亡。其家人正在尋找能證明城管圍毆鄧正加夫婦,包括用秤砣打鄧頭部的目擊證人。鄧的侄女稱,已找到5-6名目擊者。

事發地位於湖南郴州臨武縣文昌路橋頭,多名目擊者稱,事態隨著警察「搶運屍體」、停電、毆打記者等消息連續見諸網路而持續發酵。而臨武式維穩,讓局勢一度臨近失控。

當天上午,鄧正加夫婦在臨武大道擺攤賣西瓜,被城管以無著裝、無證經營的理由罰款100元,並從鄧三輪車上搬走一些西瓜。鄧正加的妻子上前阻攔,與城管發生推搡。隨後,鄧氏夫婦將西瓜攤轉移到舜峰鎮政府門口。

目擊者何先生稱,上午10點左右,鄧氏夫婦准備將小車上的西瓜卸下時,10多名城管趕到,雙方再次發生爭執,「鄧先生夫妻倆遭到七八個城管毆打,隨後鄧先生躺地上一動不動」。

2. 城管打人說明什麼

小攤小販做的買賣都是小成本生意,佔道經營也是為了生存,掙點微薄收入養家糊口,城管把人打了,國家又把小攤小販懲罰了,說明老百姓已經沒有活路了。。。

3. 最近兩年全國各地都在發生城管打人的事情,你如何看待城管打人

城管打人顯然錯誤。有的是暴力執法,有的構成違法犯罪。但也不能一概而論。版有的就是被當事權人辱罵毆打、恫嚇威脅的情況下,實施防衛行為。我認為當事人應當遵法守法,服從管理;城管應當嚴格執法,文明管理。這樣才能使我們的社會和諧、城市美好。

4. 城管打人還手是否合理

城管僅僅是城市行政綜合管理執法機關,並不是暴力機關,所以無論如何城管打人都是違專法的,對於城屬管打人的,當然是可以進行正當防衛的,但是要注意防衛的手段和結果不要過當,否則也要承擔防衛過當的責任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5. 重慶一城管追打店主被砍傷,事件始末是什麼

女店主叫楊漓,26歲跟老公在重慶南岸區塗山鎮租了間90平的店賣水果,她的水果店又分了兩部分給別人分別是豬肉和蔬菜。9月7日上午9點多,楊漓的店鋪外面來了十幾個城管,喊了一聲老闆楊漓答應以後城管並未回應,正好有顧客買西瓜,楊漓便去給顧客挑西瓜。顧客走後楊漓打算出去收拾水果的。當時城管先是跟蔬菜店老闆起了爭執。隨後一名城管將她放葡萄的板子搬進店裡,當時楊漓說板子搖搖晃晃葡萄摔壞了城管賠,城管回答:“賠啥子賠,憑啥子要賠你?” 隨即雙方發生爭執。

我覺得創建國家衛生城市為的是給我們市民營造一個良好的生活環境,應該支持。城管維護環境秩序是義務,但這並不是你發泄,欺負老百姓的權利。同樣的話為什麼不能好好交流呢?為什麼一直有城管暴力執法和商販和沖突的事件,這些人還是不吸取教訓呢。

6. 城管故意打人造成什麼刑事責任

城管作為行政執法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要依法辦事,文明執法,不得打罵他人。如版果因毆打他權人造成輕傷以上的,要依法承擔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要予以治安處罰。
法律依據:
一、《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14周歲的人或者60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7. 城管暴力打人,事後說心情不好所致,我們怎麼討伐他

那心情不好,所有人都可以無關在打人嗎?你心情不好你打人了就要受到懲罰呀,報警處理啊。

8. 如何看待城管抽打商販被行拘

6月20日晚上,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萬柏林區分局通過社交媒體公布,萬柏林區行政執法局千峰中隊城管安某因對擺攤商販常某實施毆打,而被處以行政拘留10日,並處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

應該承認,以中國發展的現實,以及發展不均衡所帶來的社會價值觀差異,都會體現在對權利、權力和秩序等等觀念的不同上。這些不同,難道不正是所謂「國情」么?罔顧這個現實存在的「國情」,將秩序理解成一律一樣,去近乎偏執地追求整齊劃一,再據此行使權力,則必然導致社會沖突。

來源:光明網-光明日報

9. 城管局打人事件我該怎麼辦

您好。你們可以要求城管賠償所有的醫療費和住院的一切費用,包括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等。准備好所有醫院的單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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