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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風險壓力大

發布時間: 2021-03-04 07:13:38

Ⅰ 什麼是流動性定風險,監管部門應該如何強化流動性風險監管

流動性風險指商業銀行雖然有清償能力,但無法及時獲得充足資金或無法以合理成本及時獲得充足資金以應對資產增長或支付到期債務的風險。2015年9月2日,銀監會對《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進行了相應修改。修改後的《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已經中國銀監會2015年第18次主席會議通過,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辦法明確了流動性風險的監管手段和方法,具體如下:
第三節 流動性風險監管方法和手段
第四十八條 銀監會應當通過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以及與商業銀行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談話等方式,運用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和監測工具,在法人和集團層面對商業銀行的流動性風險水平及其管理狀況實施監督管理,並盡早採取措施應對潛在流動性風險。
第四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規定向銀監會報送與流動性風險有關的財務會計、統計報表和其他報告。委託社會中介機構對其流動性風險水平及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進行審計的,還應當報送相關的外部審計報告。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應當按月報送。
銀監會可以根據商業銀行的業務規模、性質、復雜程度、管理模式和流動性風險特點,確定商業銀行報送流動性風險報表和報告的內容和頻率。
第五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於每年4月底前向銀監會報送上一年度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報告,包括流動性風險偏好、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主要政策和程序、內部風險管理指標和限額、應急計劃及其測試情況等主要內容。
商業銀行對流動性風險偏好、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進行重大調整的,應當在1個月內向銀監會書面報告調整情況。
第五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規定向銀監會定期報送流動性風險壓力測試報告,包括壓力測試的情景、方法、過程和結果。商業銀行根據壓力測試結果對流動性風險偏好、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進行重大調整的,應當及時向銀監會報告相關情況。
第五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及時向銀監會報告下列可能對其流動性風險水平或管理狀況產生不利影響的重大事項和擬採取的應對措施:
(一)本機構信用評級大幅下調。
(二)本機構大規模出售資產以補充流動性。
(三)本機構重要融資渠道即將受限或失效。
(四)本機構發生擠兌事件。
(五)母公司或集團內其他機構的經營狀況、流動性狀況和信用評級等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六)市場流動性狀況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七)跨境或跨機構的流動性轉移政策出現不利於流動性風險管理的重大調整。
(八)母公司、集團經營活動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政治、經濟狀況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九)其他可能對其流動性風險水平或管理狀況產生不利影響的重大事件。
商業銀行出現存貸比指標波動較大、快速或持續單向變化的,應當分析原因及其反映出的風險變化情況,並及時向銀監會報告。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境內本外幣資產低於境內本外幣負債、集團內跨境資金凈流出比例超過25%,以及外國銀行分行跨境資金凈流出比例超過50%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向銀監會報告。
第五十三條 銀監會應當根據對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水平及其管理狀況的評估結果,確定流動性風險現場檢查的內容、范圍和頻率。
第五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規定定期披露流動性風險水平及其管理狀況的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於:
(一)流動性風險管理治理結構,包括但不限於董事會及其專門委員會、高級管理層及相關部門的職責和作用。
(二)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和政策。
(三)識別、計量、監測、控制流動性風險的主要方法。
(四)主要流動性風險管理指標及簡要分析。
(五)影響流動性風險的主要因素。
(六)壓力測試情況。
第五十五條 對於未遵守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最低監管標準的商業銀行,銀監會應當要求其限期整改,並視情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四十六條規定採取監管措施或者實施行政處罰。本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如果商業銀行流動性覆蓋率已經或即將降至最低監管標准以下,應當立即向銀監會報告。
當商業銀行在壓力狀況下流動性覆蓋率低於最低監管標准時,銀監會應當考慮當前和未來國內外經濟金融狀況,分析影響單家銀行和金融市場整體流動性的因素,根據商業銀行流動性覆蓋率降至最低監管標准以下的原因、嚴重程度、持續時間和頻率等採取相應措施。
第五十六條 對於流動性風險管理存在缺陷的商業銀行,銀監會應當要求其限期整改。對於逾期未整改或者流動性風險管理存在嚴重缺陷的商業銀行,銀監會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與商業銀行董事會、高級管理層進行監督管理談話。
(二)要求商業銀行進行更嚴格的壓力測試、提交更有效的應急計劃。
(三)要求商業銀行增加流動性風險管理報告的頻率和內容。
(四)增加對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現場檢查的內容、范圍和頻率。
(五)限制商業銀行開展收購或其他大規模業務擴張活動。
(六)要求商業銀行降低流動性風險水平。
(七)提高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的最低監管標准。
(八)提高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要求。
(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規定的有關措施。
對於母公司或集團內其他機構出現流動性困難的商業銀行,銀監會可以對其與母公司或集團內其他機構之間的資金往來提出限制性要求。
根據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的流動性風險狀況,銀監會可以對其境內資產負債比例或跨境資金凈流出比例提出限制性要求。
第五十七條 對於未按照規定提供流動性風險報表或報告、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或提供虛假報表、報告的商業銀行,銀監會可以視情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第五十八條 銀監會應當與境內外相關部門加強協調合作,共同建立信息溝通機制和流動性風險應急處置聯動機制,並制定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監管應急預案。
發生影響單家機構或市場的重大流動性事件時,銀監會應當與境內外相關部門加強協調合作,適時啟動流動性風險監管應急預案,降低其對金融體系及宏觀經濟的負面沖擊。

Ⅱ 現代人生活壓力太大,怎樣工作才能把抗風險的能力開到最大

我覺得現在人的生活壓力太大,在工作的時候還是需要勞逸結合,而且現再賺錢比用錢難的多,我覺得什麼事情都是有風險的,不管是工作還是家庭或者什麼,只能認真的工作,或者是提高自己抗風險的能力,在工作重要客觀的看待。

還有就是客觀地看待工作。當一個人對工作任務賦予太多意義時,壓力就更大。其實大可不必把工作看得這么重,除了工作,生活中還有許多美好事物值得去追求。尤其是過了一段時間後回望過去,你會發現當時令人感到壓力的工作任務,其實都不是什麼事兒。客觀地看待工作,減輕壓力,反而有利於集中精力,更好地開展工作。

Ⅲ 危險性大,心理壓力大,責任大的單位有哪些

警察,消防隊員,醫生風險大,責任大現在教師也是高風險職業了

Ⅳ 中年擇業風險高、壓力大!但是投簡歷如石沉大海,請教一下中年擇業需要注意什麼

定位,人到中年了,就不要再去跟年輕人過多的爭搶本該適合他們的工作崗位專,要有更屬明確的自我定位,領導者,決策者,或者更能發揮自身經驗的崗位,簡歷也是,要突出自己的這方面優勢。 來自職Q用戶:老韓:來我圈子耍!
嗨,你好
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智聯Zachary幫你答疑解惑:
思路一:發揮優勢!中年擇業重在發揮核心競爭力!那麼,你的核心競爭力是什麼?優勢是哪些?可利用資源有哪些?分析清楚!
思路二:定位要准!中年期,就不能來回切換不熟悉的領域,有所不為;而一般在已知領域繼續深入,就會有所作為。否則,方向不準,油門猛踩,適得其反,反而掛科!
思路三:手上有招!梳理自己的思路,穩定心神,你該知道,每個產業鏈或者行業,都有其規律性,區域性經濟特點,畫出它的主線,分析當前整體局勢,每個節點的現狀,它的問題所在?深入思考,多方徵求意見,謀定而後動,才能百尺竿頭更進一步!
希望能夠啟迪你,加油!若回答還滿意,期待採納哦! 來自職Q用戶:Zachary

Ⅳ 面對輿論監督壓力 企業如何做好輿情風險管理

面對輿論監督壓力 企業如何做好輿情風險管理

獲取互聯網企業品牌、產品評價、所屬行業信息,為企業發展決策提供參考。

一個企業良好的形象主要表現在:企業環境形象、產品形象、領導和員工的形象,對於多瑞科輿情數據分析站內關鍵詞的設置可以從這些方面著手,例如:「某公司 某某董事長」等等。幾乎所有企業都要做輿情監測,目前我用的多瑞科輿情數據分析站系統。

1、建立和完善網路輿情管理工作體系。

要建立上下一致、內外協作的配合機制,切實形成整體聯動的工作格局。盡快出台有關網路輿情管理的規范性文件和政策,建立輿情監測制度,打造專門網路人才隊伍,切實了解和掌握網路輿情,對監測中發現的不穩定因素展開風險分析,做出預測報告,向上級機關和有關部門通報和發布預警信息。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網路、報紙等各種傳統媒體以及博客、微博、移動新聞客戶端等新興媒體,實現網路輿情預警「一張網」全覆蓋,保障數據收集的及時性、准確性和有效性。要加快推進網路輿情應對協調聯動機制。積極探索形成信息通報機制、聯席會議機制、突發輿情直報機制、聯合辦公機制等協調機制,努力形成互聯網信息內容主管部門總體協調、實際工作部門主動應對、重點新聞網站發揮主渠道作用的網上輿情應對工作格局。主動提升、加強省級平台建設。為適應網路輿情應對工作的實際需要,要統籌安排,集中更新設備,實現功能升級,以領先的技術裝備不斷提升網路輿情監測預警能力。同時,要拓展升級互聯網信息內容綜合管理平台的功能和用途,積極推動建立覆蓋各省、市、縣的網路輿情監測系統,努力形成涉網部門全天候、一體化、立體式的工作態勢。

2、著力提升專業隊伍實戰應對能力。

要加強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把有效應對網路輿情列入各級機關輪訓課程,對各級領導幹部進行系統化培訓,提升其網路執政能力,使其在實際工作中避免「瞞、拖、拒、刪」等消極處置手段,積極推行主動、公開和溝通等手段,通過實際工作減少和壓縮網路炒作空間。繼續強化專業隊伍建設,逐步建立網路新聞發言人制度,加強網路發言人隊伍建設,讓主流、權威、可信、具有親和力的聲音佔領輿論高地。可以邀請一批在各行業有建樹、有一定社會影響力和一定威望的專家學者在媒體上發聲,使宣傳能夠有效覆蓋不同年齡、不同行業及不同社會階層的群體。要強化應急處置演練。面對當前網路管理相對混亂的實際局面,可不定期開展網路輿情應對模擬實戰演練,組織輿情應急機構人員開展突發網路輿情應急演練和處置技能大比武,在實戰練兵中發現問題、總結經驗、改進工作,並在此基礎上定期召開突發網路輿情典型案例交流會,不斷提升網路輿情管理業務能力。

3、及時主動回應網民的不同聲音。

網路媒體所具有的雙向互動性和言論隨意性等特點,導致網民容易產生非理性情緒,而這種情緒一旦擴展,將會給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帶來困擾。面對輿論熱點問題,一味迴避不但不能解決,反而容易激化矛盾,因此,只有直面輿情風暴,快速作出回應,將真相公之於眾,才能有效化解負面輿情。各級領導要把及時回應網民意見、及時說明事實真相、及時解決實際問題,作為網路輿情應對的重中之重。要通過制定並完善相關制度,強化對涉輿情部門的協調督導力度,設置專人進行輿情監督,定時梳理網路輿情,並提交相關單位限時辦理、及時回復。確有問題的要明確限期整改並跟蹤落實,屬於溝通協調不暢造成誤解的,應要求相關行業或部門按政策規定進行解釋答復。對於已經發生的網路輿情事件,要以積極、公平、公正的態度,第一時間回應網民關切,嚴肅處理相關責任人,通過傳播理性觀點防止事態擴大。

4、健全網路輿情應急機制,完善應急工作體系。

應完善指揮協調工作體系,在網路輿情熱點發酵後,立即安排人員密切跟蹤網路言論,及時在相關論壇、貼吧發布事件進展情況。要完善網路輿情深度分析研判工作體系,對網路輿情進行分類、分級和定位,實施全方位動態監控,及早發現傾向性、苗頭性問題,開展專題性、綜合性分析,研判輿情走向、發展趨勢和網民關注點、關注熱度。制定不同層級和部門的專項應急預案。在現有應急預案基礎上,進一步推動各組織及單位,根據本地區、本部門工作實際和各階段工作重點,分析梳理有可能成為網路輿論熱點、敏感話題的信息,有針對性地制定操作性和針對性強的專項應急預案,增強預防和處置各類突發事件的能力。實行風險分析評估制度。各部門在調整政策、研究部署重大工作時,對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要以提前介入為原則,事先對工作開展進行穩定風險評估,凡是經評估認為方案有漏洞的,按要求及時修改完善。

多瑞科輿情監測系統是通過對海量網路輿論信息進行實時的自動輿情採集,輿情分析,輿情匯總,輿情監視,並識別其中的關鍵輿情信息,及時通知到相關人員,對於企業關注的重點信息,可以自行添加目標監測網站,用戶可以很容易地對目標網站進行可視化分析,配置出採集任務文件,加入調度過程,從而可以任意修改,增加,移除監測目標,真正實現第一時間應急響應,為企業形象輿論導向及收集網友意見提供直接支持的一套信息化平台。時刻關注一個公司的企業形象,可以洞察文化的系統概貌和整體水平,也可以評估它在市場競爭中的真正實力。

Ⅵ 互聯網監管風險與商業銀行監管風險有什麼區別

淺析我國網路銀行的監管

網上銀行的產生和發展,推動了銀行業務流程的再造,優化了經營過程,降低了交易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金融活動參與各方的信息不對稱狀況為網路的發展提供了更有效的支持和更大的發展空間,但同時。銀行業務的虛擬化,突破了傳統銀行業的經營模式、價值觀念和管理,改變了現有銀行業的競爭格局,形成了新的銀行業組織形式。使銀行機構的傳統角色發生了進一步的變化,也使金融風險更具復雜性和蔓延性,對銀行經營管理和外部監管提出了新的課題與挑戰。

一是網上銀行將改變傳統銀行的競爭格局。以往金融業的競爭主要體現在金融機構的資產規模、網點數、從業人員數等方面,而在網路經濟,無論金融機構規模的大小,在網路上都是平等的,大、中、小金融機構將站在同一起跑線上競爭,傳統商業銀行的分支行網路和雇員逐漸成為銀行拓展業務的沉重負擔,金融業的競爭將主要是金融產品的功能和金融服務的質量的競爭,許多金融機構將有機會在網路上利用其優秀的服務重建自己的地位,中小金融機構可憑借技術優勢掌握商業先機,贏得傳統金融時代難以得到的客戶資源和競爭優勢。

二是網上銀行將改變傳統銀行業的經營模式。網路信息技術在銀行業的應用,打破了傳統銀行業務的地域、時間限制,上,銀行可以全天候地連續運行,可吸納本地區、本國乃至國外客戶,可以以接近於實時的速度收集、處理和應用大量的信息,使金融機構能在更廣的地域和范圍開發新的客戶群,開辟新的利潤來源。這樣,銀行的業務戰略不能再局限於某一個市場,競爭對手不再限於某幾家銀行,任何一家銀行,即使是很遙遠的金融機構都可以成為潛在的競爭對手。與傳統銀行業相比,網上銀行經營成本下降,利差大大降低。銀行無法再靠資金規模、網點優勢或其他壟斷優勢盈利,銀行必須改變傳統的定價策略。

三是網上銀行增加了銀行業風險管理的難度。信息技術的應用使得網,亡銀行的風險具有了跨行業性和外牛性。跨行業性就是其風險超出了傳統意義上金融風險的概念。風險不僅產生於市場價格的波動、經濟增長的質量,而且產生於軟硬體配置和技術設備的可靠程度,技術性風險成為網上銀行業務風險的重要特徵。網上銀行業務的外生性是技術性風險本身的主要特徵。由於以上風險問題的存在,前幾年,在一些國家,客戶顧慮安全、服務質量等問題,接受網路金融服務的趨勢並不明顯。許多銀行只把開發網上銀行業務當作保留客戶和提高銀行形象的手段,並沒有視為一個利潤中心來對待。

四是網上銀行的興起,增加了監管的難度。僅從網上銀行本身業務的內涵和屬性看,網上銀行已經具備了新的風險特徵,改變了傳統銀行業務的提供方式和銀行運作的存在形式,要求銀行監管當局在監管內容、手段、方法等方面作出相應的調整。首先是監管當局將不得不在評價銀行機構業務風險的同時,更加註重對銀行運行的技術性風險,也就是安全性的評估;其次,銀行向客戶提供的產品進一步走向綜合化,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之間的交叉程度加深,分業管理的難度加大,監管的邊界更加模糊;再次,大量交易由有形走向無形,紙質憑證逐漸被憑證取代,交易頻率增加,交易量隨之增加,傳統的監管方式將難以對交易的風險、合法性和合規性進行評估。

尤其值得關注的是,網際網路技術的應用,進一步打破了銀行業務經營的地域界限和行業界限。一方面,跨地區、跨國境經營將變得更加便捷,任何一個地方的客戶都可以選擇在傳統情況下無法選擇的異地銀行,任何一家銀行都有可能給在傳統條件下無法接觸的客戶提供銀行服務;另一方面,非金融機構,如網路公司或商貿集團,完全可以藉助自身的技術優勢或業務與客戶優勢,為其客戶提供銀行服務。這將直接改變一個國家或地區金融體系結構的內容,對一些地區或小國家來說,存在著不需要擁有自己的金融體系的可能性,完全可以依靠選擇大型國際性金融機構跨境提供服務。

此外,網上銀行也為業混業經營提供了載體,促成了銀行業與證券業、保險業之間的新型合作方式,對分業經營模式和現有法規框架體系產生了一定程度的沖擊。這—切均增加了金融業和監管的難度。

對我國來說,網上銀行的發展還面臨以下挑戰。首先,我國銀行體系還不夠完善,還有較多尚待解決。在傳統銀行的管理經驗尚未充分積累的基礎上發展網上銀行,存在一定的風險。其次,我國缺乏網上銀行發展的良好市場環境,信用制度也不夠完善,缺乏信用評估機構,人們的信用意識比較薄弱,支付方式仍然以現金為主。再次,我國缺乏保障網上銀行和商務活動有效開展的法律框架體系,一些基礎性法規如(電子商務法)尚未出台,電子憑證的有效性、數字簽名的合法性問題尚未解決。最後,占我國銀行業主體的中資銀行的綜合性管理人才和監管當局的電子銀行監管人才非常缺乏,業務人員和監管人員對網上銀行的認識並不充分,現有的業務經驗和管理制度不能滿足發展網上銀行業務的需要。目前,大部分開辦網上銀行業務的中資銀行,普遍強調業務的發展,忽視了對網上銀行業務安全性的評估和管理,這是中資銀行發展網上銀行的極大隱患。

銀行監管當局發展和監管網上銀行的對策

有挑戰就意味著有機遇。發展網上銀行,是對我國銀行業傳統的相對低效的經營管理方式進行再造、改善服務質量、提高整體競爭力、實現跨越式發展的良好機遇;發展網上銀行,將有助於我國銀行業加快國際化進程,向國際水平靠攏。

銀行監管當局充分認識到網上銀行發展對銀行業的重要性,同時也認識到中國銀行業體系存在的問題。考慮到網上銀行是一個新事物,在未完全掌握網上銀行發展的性之前,重要的是先發展起來,「摸著石頭過河」,在發展中發現問題,在發展中解決問題。從實際情況出發,銀行監管當局對我國網上銀行的發展與監管,近年來主要採取了以下三個方面的策略。

(一)依據積極審慎的監管原則對網上銀行實施市場准入監管

國際上,一些國家和地區監管當局對「滑鼠+水泥」型的網上銀行,即已經持有銀行營業執照的傳統銀行開辦網上銀行業務,一般經過市場准入審核程序,只對純虛擬銀行進行市場准入審核。經過認真,我國銀行監管當局將現有銀行新開網上銀行業務納入市場准入體系。主要是考慮網上銀行業務具有獨特的風險內涵和表現形式,對網上銀行業務進行市場准入監管,對銀行開辦網上銀行業務的信息系統的安全性進行評估,將有利於提高銀行對網上銀行業務風險的管理能力,促進網上銀行業務的穩健發展。在具體審核過程中,監管當局遵循了積極審慎的審核原則。一方面,鼓勵商業銀行進行機制再造,發展網上銀行業務;另一方面,對銀行開辦網上銀行業務的能力進行嚴格審核,嚴格評估銀行網上銀行業務運作系統的安全性。

(二)加強網上銀行發展與監管的研究和政策制定工作

依據積極審慎的原則,2001年6月,銀行監管當局制定和發布了《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了商業銀行開辦網上銀行業務的准入條件和風險管理要求; 2002年4月又發布貫徹該辦法的通知,進一步完善了對商業銀行經營網上銀行業務的監管要求。2002年4月,銀行監管當局組織成立了「網上銀行發展與監管工作組」,以充分利用社會各方面專家的力量,為發展和監管網上銀行研究和制定政策。目前,監管部門正在研究制定「網上銀行安全性評估指引」,對商業銀行開辦網上銀行業務在安全性方面提出更系統、更具體的要求;對網上銀行業務的跨境銀行業監管、網上銀行業務的電子化憑證等重點難點問題進行專題研究;同時,成立課題小組,充分借鑒國際最佳做法和利用現成的研究成果,研究和設計對網上銀行的監管框架。

(三)強化對銀行監管人員和商業銀行從業人員的培訓

人才缺乏是我國銀行業發展網上銀行業務的一個主要制約因素,培養一批掌握網上銀行業務風險管理和的綜合性專業人才是推進我國網上銀行穩健發展的關鍵。針對銀行監管人員普遍對網上銀行認識不足的特點,銀行監管當局沒有急於對銀行開辦網上銀行業務進行現場檢查,而是先在全國范圍內組織了系統的網上銀行風險監管培訓。同時,通過不同形式要求商業銀行注重對業務人員的培訓。為配合培訓的需要,銀行監管部門還組織人力編寫了《網上銀行風險監管原理與實務》和《金融幹部網上銀行知識讀本》,充分借鑒國內外關於網上銀行發展和監管的研究成果和有益經驗,介紹網上銀行的發展現狀和趨勢、風險特徵和經營管理要求,介紹對網上銀行的監管方法和監管工具,以普及網上銀行以及電子商務知識,提高監管人員的監管能力和商業銀行業務人員的風險管理能力。

當然,要實現對網上銀行的有效監管,促進我國網上銀行的穩健發展,以上三個方面的工作僅僅是基礎性的。下一步,需要將對網上銀行的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納入人民銀行正規化監管計劃和之中,並推進對網上銀行業務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的制度化和系統化,進一步加快對網上銀行的法規建設進程。

銀行從業人員和監管人員要認識到網上銀行是銀行業發展歷程的新事物,代表了銀行業的發展方向,要堅持與時俱進,開拓創新,認真和研究網上銀行,了解網上銀行的特性和規律性。通過發展網上銀行改造我國銀行業的現有運作方式,提高我國銀行業的競爭能力,推動我國銀行業的穩健發展。

一、網路銀行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網路銀行的發展如火如荼,但作為一種新生事物,尚缺乏相應的制度加以規范,由此產生不少亟待解決的問題。

問題之一:如何對網路銀行實施有效監管?

隨著網路銀行的普及,金融監管當局面臨的棘手問題是如何改變監管方式,以適應形勢的需要。例如設立網路銀行需要滿足什麼條件,如何保證在網上推出金融業務的機構有充分的信譽擔保和服務實力,採納何種市場准入與市場退出機制,如何在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之間作出選擇,諸如此類的問題都有待解決。

網路銀行能夠突破時空限制,提供三A服務(Anytime任何時間、Anywhere任何地方、Anyway任何方式)。依託無邊界的網際網路*網路銀行無須設立任何分支機構,就可將其觸角伸向世界的每一個角落,在其獲准注冊的地區以外經營業務,世界各地的居民都是其潛在客戶。然而公眾並不知曉網路背後到底是個什麼組織,不知曉其物理形態。

如果大家都可以在網際網路上設立網頁,而注冊地又缺乏足夠的監管制度,一旦該金融機構缺乏足夠的資金實力或業務實力,便會引起保障存款人利益以及保密措施等各種監管問題,擴大金融風險。由於網路的普遍性與連動性,金融風險一旦現實地發生,還將波及到世界其他角落,產生一系列連鎖反應。因此傳統的監管方式必須改革。

現行銀行業是一種實行許可證制度的特殊行業,盡管競爭十分激烈,但各種方式的管制無形中為銀行業創造了一個相對寬松的壟斷環境。然而到了以金融自由化、網路化、全球化為特徵的網上金融時代,銀行業生存的環境將大大改變。根據一項調查顯示,傳統銀行的服務成本占其收入的60%左右,而網路銀行的服務成本只佔收入的15%—20%。由於網路金融降低了市場進入成本,削弱了現有商業銀行所享有的競爭優勢,擴大了競爭所能達到的廣度和深度,這種相對公平的競爭環境可能會吸引非銀行金融機構和高科技公司分享這片市場,提供多種金融產品和服務。

事實上,國外有些機構已經有所行動。例如美國安全服務聯邦信用協會等機構已開辦了網路銀行業務,微軟公司也正積極發展網路銀行業務,推出有關的軟體和規格標准。銀行業不僅要應對來自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競爭壓力,而且被迫與通用資本(GECapital)、美國在線(A0L)、雅虎(Yahool)等展開競爭。

另外,網路銀行能夠融合銀行、證券、保險等各類金融業務,減少各類金融機構針對相同客戶的重復勞動,提供全能型的金融服務。由於網路銀行從事的金融業務日益多樣化、混業化,而當前多數國家提倡的又是「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金融監管制度,這一體制在網路時代也將受到嚴峻挑戰。

問題之二:如何規范網路銀行的業務運作程序?

傳統金融業務通常只有銀行和客戶的參與,而網路銀行則需要計算機、網際網路等高科技產品的介入。銀行與客戶的面對面操作通過計算機演化為不受時空限制的人機無紙化操作,使得調整傳統商業銀行的規范不再適用,亟需制定新的規范來調整網路銀行關系。

以電子支付(E1ectronic Fund Transfer,簡稱EFT)為例。無論是Intemet Banking還是Internet Bank,電子支付都是其主要的服務方式。金融電子化之後,大量的現金、票據交易被電子資金劃撥所取代。有資料表明,美國80%以上的美元通過電子方式進行,每天約有2萬億美元通過聯儲電劃系統萬edwire以及清算所銀行間支付系統CHIPs劃撥。

雖然這種支付方式具有快捷、低價等優點,但由於電子劃撥涉及多方當事人,經濟責任較難劃分確認,若無相應的法律規范作保障,則可能帶來某些始料未及的後果。1973年美國發生的埃弗拉案(Evra訴瑞士銀行案)就是佐證。一筆2.7萬美元的資金末及時劃撥到位,卻引起210萬美元的損失,進而引發了一場銀行是否應對間接損失承擔責任的爭論。由於類似的案件難以杜絕,電子資金劃撥的無序狀態令金融界和廣大客戶為之不安。

推而廣之,網路銀行的其他業務也處於缺乏規范制約的狀態。網路的公開性勢必威脅到其安全性,而安全機制的缺位將進一步擴大網路金融的風險。加之目前世界上各主要信息技術公司和軟體開發商都分別推出各自不同的網路銀行運行模式,它們分別基於不同的技術平台和環境,遵循不同的業務處理流程。如果不對之加以統一規范,放任自流,則會影響到金融秩序的穩定乃至社會經濟的發展。
問題之三:如何應對日益猖撅的網路金融犯罪?

計算機犯罪是利用電子數據處理設備作為犯罪工具、或將數據處理設備作為犯罪對象的犯罪行為,而網路金融犯罪則是計算機犯罪在金融領域的具體表現。隨著金融業務的處理日益依賴於網際網路,金融機密和財富也日益集中於網際網路。為了金錢,不法分子可以鋌而走險,利用網路的強大功能實施網路犯罪。近幾年,網路金融犯罪有愈演愈烈的趨勢,而預防和懲治網路金融犯罪的有效手段卻未能出台。

網路金融犯罪之所以難以應對,是因為其具有下列特徵:第一,犯罪主體智能化。犯罪主體往往受過網路方面的良好培訓,不僅能避開網路安全系統的保護和稽查,而且還能消除作案痕跡。第二,犯罪方式抽象化。網路犯罪持續時間短,地理跨度大,而且犯罪行為是在虛擬化的網路空間進行的,也許惟一的記載就是一閃即逝的電子脈沖。第三,社會危害嚴重化。網路系統的任何故障、非法入侵和破壞、信息泄露等,都會給金融機構帶來巨大損失,甚至造成金融業的癱瘓。

藉助全球龐大的金融電子網,洗錢的醜行可以銷聲匿跡;編造、傳播證券交易虛假信息若藉助網路技術,則其傳播面更廣,影響後果更大;在金融業務網內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結果不單是危害計算機系統的正常運行,更可怕的是公眾存款安全受到威脅。

就種類而言,利用電腦對網路銀行等金融機構實施犯罪行為的種類繁多,主要有:截取傳遞過程中的資料,篡改或不法復制資料內容;未經授權使用電腦的相關設施,載入不實記錄或信息進入網路銀行系統;改變或破壞存儲在網路銀行的信息或檔案;通過電腦打人網路銀行客戶的賬戶,竊取他人金錢。

例如,1997年德國漢堡的黑客在國家電視台表演如何使用控制器在無需提供身份識別號碼的情況下,把錢從一個賬戶移到另一賬戶;又如,2000年3月法蘭西銀行的信用卡解密號碼被黑客在網上公布,使得其3700萬信用卡用戶的經濟安全受到嚴重威脅。

網路金融犯罪日益猖撅。據統計,金融領域的電腦犯罪占電腦犯罪總額的40%以上,居各行業之首。在我國,其比例更是高達60%以上。基於網路金融犯罪的特殊性及其多樣性,各國都難以克服其相關立法的滯後性。尤其是我國,現有刑法制度只有四條有關網路電腦犯罪的法律條文,難以適應網路銀行日益發展的需要。

同時,由於網際網路不受時空限制,在電子空間傳播的網路世界是模糊和不確定的,犯罪分子可以來自全球各個角落,因此在網路金融犯罪中還存在犯罪案件的管轄權如何確定、有罪判決任何執行等問題。

二、發展網路銀行應採取的對策

金融電子化是經濟騰飛的保證。網路銀行屬於金融高科技產物,是銀行業未來發展的主要方向之一。盡管圍繞網路銀行尚存在不少問題,但問題與解決問題的方法總是相伴而生的,只不過各種方法有待於我們去發掘而已。

網路銀行的相關問題也是如此。在即將到來的國際信息商業社會,一個統一、協調、簡明、寬松的法律框架,對消除網路發展中的法律障礙,規范網路金融的發展極其重要。面對日新月異的網路銀行,我們的總方針是:根據網路銀行發展狀況,不斷完善技術,適時修訂法律,以確保網路銀行高效安全運行,從而促進國民經濟的信息化發展。

對策之一:加強金融監管電子化的步伐,採取電子中央銀行的監管方式,對網路銀行實施有效監管。

金融監管當局應運用先進的網路技術改革監管方式,建立一套完整的網路銀行業務審批和監管機制。政府有關部門應密切關注網上銀行的最新發展及科技創新對國際銀行業及其監管所造成的影響,對網上銀行在國內的發展及前景作出冷靜、客觀的分析預測,在「保護競爭、促進效率」的前提下,就市場准入、通訊安全、控制權的法律責任、存款保險等保護措施和爭端解決的適用程序等問題加以立法,確保監管制度能夠配合銀行業結構因科技發展而出現的轉變。

就我國而言,我們應結合國情,借鑒國外發展經驗,成立專門機構對網路銀行的設立、管理、具體業務功能的實現及硬體和軟體系統的應用等進行研究,為網路銀行的發展提供技術服務、支持和指導,並利用網路等先進技術進行非現場監管。

至於銀證分離和銀證合一的選擇問題,已有不少國家開始修訂他們的金融法,以便為實施銀證合一掃除法律障礙。典型的如1999年11月美國通過的《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該法案廢除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G1ass—Steagall Act),允許銀行、保險、證券三者跨界經營,在銀行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

我國銀行業尚不成熟,在必要的法律規范建立前,如允許非銀行機構進入網路銀行市場,可能會對金融秩序的穩定帶來沖擊,容易形成不利局面,影響我國網路銀行發展的整體進程。因此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體制還將持續一段時間。但隨著網路金融市場的不斷發展和金融監管水平的日益提高,我國也應擴大網路銀行的業務范圍,適當放鬆或解除銀行兼營證券、保險業務的限制,逐步實現銀行的全能化。

對策之二:制定網路銀行業務運作的統一規范。

各國應當盡快建立或完善各類有關網路銀行和在線支付的法律法規。必須根據網路銀行的實際情況,建立安全認證機制,統一技術標准,制定或修改適用於網路銀行操作運行的法律規范。

安全認證機制如有關安全技術(保密性、真空性、數據完整性、進網控制等)、安全服務設施(公共碼認證機構)等的規定。目前,由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科技司牽頭,聯合工行、農行、建行、交行、光大銀行等11家商業銀行共建金融權威認證中心(CA)已進入實施階段,在線支付的標准性、安全性將更有保障。

技術標准如有關電子支付、高速網路技術和數碼資料交換等的標准。這些標准應可靠、統一、易用、相互兼容、並能隨技術進步而改進。

網路銀行業務運行的法律規范,包括對網路銀行服務工具、網路銀行服務方式等的法律規范。例如電子貨幣的發行、電子票據的產生、電子貨幣和電子票據的流通、電子貨幣和電子票據的法律效力、支付網路的建立、網路銀行服務的體制和基本模式、網路銀行服務結果的法律效力等,都需要確立統一的規范,以便明確網路銀行業務操作規則及風險責任的劃分確認。

仍以電子支付為例。國外對此已作出反應,紛紛制定相關的法律規則。小額電子資金劃撥(POS、ATM、Homebanking、ACH等)的法律規則,例如美國聯邦《1978年電子資金劃撥法》及聯邦儲備系統頒布的實施條例。大額電子資金劃撥(Fedwire、CHIPS、SWIPT、CNAPS等)的法律規則,例如聯儲J條例、CHIPS規則、SWIFT規則、美國《統一商法典》第4A編中的規定等。這些法律法規或條例,明確了電子資金劃撥中的當事人、適用范圍、權利義務、責任承擔等。

我國目前尚缺乏全國性的有關電子資金劃撥的專門立法。1996年1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確立的是以紙票據為基礎的結算支付制度,沒有針對電子資金劃撥進行立法,而不少銀行各自推出的章程卻含有許多維護銀行自身利益、削弱消費者地位的條款。

為了保障電子資金劃撥的安全正常運行,我們應當借鑒美國《1978年電子資金劃撥法》和《統一商法典》第4A篇及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制定的《國際貸記劃撥示範法》等的規定,適時地制定新的支付體系和制度,以便明確電子資金劃撥或使用電子貨幣實現在線支付時的風險責任負擔。

對策之三:加強安全防範,健全法律法規,開展國際合作,共同打擊網路金融犯罪。

應當明確,打擊網路金融犯罪僅靠立法尚不夠,完善技術,使得不法之徒的犯罪成本提高是首選途徑。我們應當不斷採用新的安全技術來確保網路銀行的信息流通和操作安全,如防火牆、亂碼和加密技術等,及時准確地在客戶和銀行之間傳遞正確的信息,同時防止非授權用戶(如黑客)對網路銀行所存儲的信息進行非法訪問和干擾,營造一個可以信賴的網路金融環境。

同時,我們應當制定有關法律,完善相關條文,從而確保網路安全,懲治網路犯罪。1997年8月德國的《聯邦多元媒體法》,第一次對網際網路進行立法管理。我國法律法規對網路安全與網路犯罪也有所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系統安全保護條例》、《公安部關於對國際互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進行備份工作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互聯網管理暫行規定》以及《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互聯網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和計算機信息網路的管理使用作出了規定,有關金融從業人員應嚴格依照國家法律規定進行操作並完善管理,提高安全防範意識和責任感。

我們還應擴大現行法律法規的適用范圍和調整對象,將以網路為傳播媒介的各種行為包括在內:針對網路特殊性,盡快進行與網路管理相關的單行立法,以便及時准確地界定各種以網路為對象的違法犯罪行為,對實施網路銀行犯罪行為的犯罪分子進行嚴懲,從而加大打擊力度,促進網路銀行的發展。需要指出的是,我國現有刑法制定的四條有關網路計算機犯罪的條文難以適應網路銀行日益發展的需要,應當通過實踐和比較,借鑒發達國家關於網路犯罪的立法經驗,不斷補充我國刑法關於網路金融犯罪的種類或制定我國單獨的懲罰網路金融犯罪的法規條例。

由於網際網路不受時空限制,犯罪分子可以來自不同國家乃至全球各個角落,因此我國還應加強與世界刑警組織以及其他國家金融監管部門和司法部門的聯系和磋商,共同制定打擊網路銀行犯罪和確定網路銀行風險責任的國際條款,開展國際合作,以確保網路銀行的順利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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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一個是穩定,收入一般的工作;一個是風險較大,壓力大,收入高的工作...

這需要根據你的性格和你的喜好選擇,做自己喜歡的工作,如果不喜歡的工作收入再高有什麼好的呢。想一想我們來到這個世界上做什麼來了?

Ⅷ 「緊箍」再收緊 房地產信託風險防控壓力攀升

自2019年下半年以來,窗口指導、余額管控成為了房地產信託業務的關鍵詞,今年以來,監管也在不斷「重拳出擊」遏制當前房地產信託業務違規亂象。11月5日,北京商報記者從多位信託業從業人士處了解到,在展業層面,房地產信託業務大部分均做了收緊,今年以來,部分房企現金流緊張,可能存在風險加劇的情況。受「爆雷」潮的影響,1-10月,房地產信託領域違約金額已超400億元。在分析人士看來,從過往經驗看,調控房地產和房地產信託的嚴監管政策都會增大市場房地產信託違約規模,因而在未來一段時間,房地產信託風險防控壓力增大。

三條「紅線」排查大幕開啟

為防範化解風險,監管專門針對房地產信託開啟了一輪專項排查。近日,有市場消息稱,銀保監會近日下發了《關於開展新一輪房地產信託業務專項排查的通知》,並要求各地銀保監局於11月30日前將排查情況上報。

從多位信託業從業人士處獲悉,上述消息屬實,此次銀保監會排查的問題主要為,是否違反「四三二」要求、是否用於土地儲備、是否用於補充流動資金、是否協助金融機構進行監管套利,以及是否存在其他違規行為。不過也有部分信託公司人士向記者表示,「這份文件應該主要是針對房地產信託業務較多的信託公司,房地產信託業務佔比不大的暫未收到通知」。

「這次排查是一項例行檢查。」 一位信託公司從業人士向北京商報記者介紹稱,主要排查房地產信託的三條「紅線」。這三條「紅線」是指監管層收緊房企融資較為清晰的三條標准,要求控制房地產行業的有息債務增長。

具體來看,「紅線」一是剔除預收款的資產負債率不得大於70%,「紅線」二是凈負債率不得大於100%,「紅線」三是現金短債比不得小於1倍。根據三條「紅線」的觸線情況,分為紅、橙、黃、綠四檔,紅色檔三條「紅線」都觸碰到了則不得新增有息負債。橙色檔碰到兩條「紅線」則負債年增速不得超過5%。黃色檔碰到一條「紅線」,則負債年增速不得超過10%。綠色檔三條「紅線」都未碰到,則負債年增速不得超過15%。

金樂函數分析師廖鶴凱在接受北京商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本輪專項排查會進一步實質收緊投向房地產領域的信託資金投向,部分房企現金流緊張,預計市場並購風潮還會持續較長時間。

年內違約規模已超400億元

2020年,信託行業兌付延期頻發,房地產信託的違約情況也持續走高。北京商報記者從用益信託獲得的最新數據顯示,今年1-10月,房地產信託領域違約金額總計達到411.37億元。

從具體的時間節點來看,今年3月,房地產信託的違約走向小高峰,當月違約金額達到115.12億元,後又在4月回落至82.25億元。到6月又迎來一波增長,當月違約金額達到134.56億元。10月信託行業共發生27起違約事件,其中房地產信託的違約金額為2.3億元。

一家信託公司相關人士向北京商報記者透露稱,在房地產信託運作過程中,投資者先將資金委託給信託公司,信託公司再委託信託經理篩選優質房地產項目。信託公司和信託經理能否勤勉盡職地履行職責,也直接影響房地產信託產品的安全性。這位信託公司人士直言,現在房地產信託沒有好的備案項目,再用之前的項目結構借錢只能增加公司債務,達不到監管機構的要求,再加上房企普遍面臨融資收緊的情況,現金流緊張,風險有加速暴露的可能。

在資管研究員袁吉偉看來,短期內房地產市場行業景氣度面臨較大下行壓力,一方面銷售資金回籠放緩,外部融資渠道受阻;另一方面房地產企業的債權融資、信託融資等大量到期,如果不能有效調配資金,很容易出現資金鏈斷裂。從過往經驗看,歷次調控房地產和房地產信託的嚴監管政策都會增多市場房地產信託違約規模,並在調控後的半年到一年達到違約高峰。因而在未來一段時間,房地產信託風險防控壓力增大。

合規、風險指標面臨雙向承壓

一直以來房地產信託就備受業內關注,一邊是房企對資金的渴望,一邊是監管的不斷嚴控,房地產信託的成立規模也在持續波動。來自中國信託業協會發布的數據顯示,2020年二季度末,房地產資金信託余額為2.5萬億元,同比2019年二季度末2.93萬億元下降14.68%,環比一季度末2.58萬億元下降3.1%。

今年6月,銀保監會關於開展銀行業保險業市場亂象整治「回頭看」工作的通知中提到,信託公司存在未嚴格執行房地產信託貸款監管政策,向不滿足「四三二」要求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提供貸款;直接或變相為房地產企業提供土地儲備貸款或流動資金貸款;以向開發商上下游企業、關聯方或施工方發放貸款等名義將資金實際用於房地產開發,規避房地產信託貸款相關監管要求等問題。

在全行業收縮的時候,房地產信託產品的合規性和風險性亟待檢驗,在廖鶴凱看來,房地產業務階段性規模受限,不過存量規模依然很大,對信託公司來說,後續可以持續提升股權投資比重,待政策成熟可以加快布局房地產信託投資基金(REITs)業務。

正如袁吉偉所言,房地產信託被嚴監管預示著傳統信託業務的增長空間將越來越受到制約,傳統粗放的高增長模式越來越難以持續。他進一步指出,信託公司要實現長期可持續發展,就要順應我國經濟社會轉型發展的新趨勢,順應監管新要求,明確新的有效業務組合和市場方向,塑造與之相匹配的專業能力,獲取新的增長驅動力,提高市場競爭力,占據資管新時代的一席之地。

Ⅸ 經常性風險經常面對的壓力是什麼

經常性風險經常面對的壓力是什麼?
A長期償債
B短期償債
C付現
D或有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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