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不服
我舉報黨支部書記違紀違法,被舉報人提供虛假證據,
『貳』 監察局對我的開除公職處分不服,申訴期已經過了近兩個月仍然不答復該怎麼辦
監察局對開除公職處分不服,申訴期已經過了近兩個月仍然不答復,可以在收到該決定次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復審;對其主管部門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監察機關申請復審;對監察機關行政處分復審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審決定次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復審決定的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核。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條例》第十四條
提起不服行政處分的申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訴應當由受到行政處分的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提起;受處分人喪失行為能力或者死亡的,可以由其近親屬代為提起;
(二)有明確的作出行政處分決定的機關;
(三)有具體的申訴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於受理申訴的監察機關管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申訴人向監察機關提出不服行政處分的申訴時,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提交不服行政處分的申訴書,並附原行政處分決定書、復審決定書復製件。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等;
(二)作出行政處分決定或者復審決定的機關名稱;
(三)申訴的請求和理由;
(四)提出申訴的日期。
第十六條 申訴人不得借申訴歪曲事實,提供偽證或者誣陷他人,擾亂工作秩序、社會秩序,違者應當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訴書次日起十五日內,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申訴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予受理,並告知申訴人;
(二)不屬於本監察機關管轄的申訴案件,移送有權處理的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單位,並告知申訴人;
(三)申訴不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之一的,不予受理並告之理由;
(四)申訴書未載明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內容之一的,應當把申訴書發還申訴人,限期補正。
『叄』 行政監察法中對處分決定和監察決定不服的區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對主管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處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監察機關提出申訴,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復查決定;對復查決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查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復核決定。」因此,只有國家公務員或者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對監察機關的復查決定不服,向上一級監察機關提出復核申請,才能夠進入復核程序。《行政監察法》沒有賦予作出行政處分決定的主管行政機關不服監察機關的復查決定,有向上一級監察機關提出復核申請的權利。《行政監察法》規定復核程序是對被處分人員的一種救濟渠道,是對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合法權利進行保護的法律規定。所以,作出行政處分決定的主管行政機關對監察機關作出的復查決定不服的,不能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核,因而也不能因此進入復核程序。
在實際工作中,確實存在作出行政處分決定的主管行政機關對監察機關作出的復查決定存在不同看法,不同意復查決定的情況。為保證客觀、公正地辦理被處分人員的復核申請,上一級監察機關在進行復核時,應當聽取作出行政處分決定的主管行政機關的意見。
『肆』 幹部被紀檢委處理後不服如何提起行政復議
紀委是黨的紀律監察部門,不是行政機構序列,它的處分是紀律處分,不是行政處罰,不能提起行政復議。
『伍』 如果監察對象不服監察機關的處理決定應該怎麼辦
監察對象不服監察機關的處理決定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復審。
《監察法》規定內:
第四十九條:監察對容象對監察機關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復審,復審機關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復審決定;監察對象對復審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審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核,復核機關應當在二個月內作出復核決定。復審、復核期間,不停止原處理決定的執行。復核機關經審查,認定處理決定有錯誤的,原處理機關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陸』 監察機關不服不起訴決定為什麼不找原檢察院,而直接找上一級檢察院復議
這個是根據刑事訴訟法和監察法的相關規定執行的,並不是說為什麼要找上一級,為什麼不找下一級的部門,而是法律規定這樣,所以必須按照法律規定執行。
『柒』 監察對象對監察機關做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
監察對象對監察機關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復審,復審機關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復審決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具體規定如下:
第四十九條 監察對象對監察機關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復審,復審機關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復審決定;
監察對象對復審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審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核,復核機關應當在二個月內作出復核決定。復審、復核期間,不停止原處理決定的執行。復核機關經審查,認定處理決定有錯誤的,原處理機關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7)監察委不服擴展閱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規定,監察對象包括如下: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捌』 人被拘留後不服怎樣去向監察委寫申請調查
如果是對行政拘留不服的話,依照法律程序提出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對刑事拘留不服的,可以到檢察院提出辯解。
『玖』 監察對象對監察機關的處理不服
可以依據《監察法》申請復審。
《監察法》規定:
第四十九條:監察對象對監察機關作內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容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復審,復審機關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復審決定;監察對象對復審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審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核,復核機關應當在二個月內作出復核決定。復審、復核期間,不停止原處理決定的執行。復核機關經審查,認定處理決定有錯誤的,原處理機關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拾』 對<<監察決定>>不服時申請復議程序
不可以行政訴訟抄。
《行政監察法》第41條:上一級監察機關的復核決定和國務院監察機關的復查決定或者復審決定為最終決定。
《行政訴訟法》第12條: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4.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