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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力管道監督檢驗規則

發布時間: 2021-03-03 18:11:56

1. 壓力管道安裝安全質量監督檢驗規則 什麼時候廢止

這個不會廢吧,我們就是安裝壓力管道 和容器的,沒聽說過特檢院的說廢止,反而比以前更嚴

2. 壓力管道元件製造監督檢驗規則有沒有實施

你好,沒有實施。
質檢總局辦公廳關於暫緩實施《壓力管道元件製造監督檢驗規則》的通知版權
(質檢辦特函〔2013〕58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質量技術監督局,各有關單位:
《壓力管道元件製造監督檢驗規則》(TSG D7001-2013)(以下簡稱《監檢規則》)原計劃擬於2013年7月1日起實施。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機構改革與職能轉變方案》要求,總局正組織開展特種設備行政審批改革和職能轉變工作,研究推動行政許可工作改革,擬取消調整《監檢規則》中涉及的部分壓力管道元件製造許可項目。為確保《監檢規則》的實施與壓力管道元件製造許可工作改革的配套和銜接,經研究,決定暫緩實施《監檢規則》。
特此通知。

質檢總局辦公廳
2013年6月13日

3. 壓力管道的安全和管理已頒布了哪些法規標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壓力管道使用安全監察工作,規范壓力管道使用登記行為,提高壓力管道安全管理水平,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察規定》以及國務院賦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的職責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范圍內的壓力管道及其安全保護裝置和附屬設施的使用登記管理。

第三條 使用壓力管道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則的規定辦理壓力管道使用登記。壓力管道使用登記分為登記注冊和登記發證(證書格式見附件一)兩種形式。使用登記證有效期為6年。

第四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辦理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長輸管道的使用登記;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辦理所轄行政區域內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長輸管道的使用登記;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或其授權的市(地級)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辦理所轄行政區域內公用管道和工業管道的使用登記。使用登記部門內設的負責壓力管道安全監察的機構(以下簡稱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壓力管道使用登記的受理、注冊和發證工作。

第二章 使用登記對象的劃分

第五條 壓力管道均應進行使用登記,填寫壓力管道使用注冊登記匯總表(格式見附件二)。公稱直徑大於等於50mm的GC1級管道、安全狀況等級為3級和經安全評定或者風險評估應予監督使用的管道為重要壓力管道,應當填寫重要壓力管道使用注冊登記表(格式見附件三),進行重點監督管理。

第六條 壓力管道使用登記以使用單位為對象。使用單位所用壓力管道,按其管轄部門或裝置不同,分別進行使用登記。

壓力管道注冊代碼和使用登記證編號編制規則、使用注冊登記表填寫說明見附件四、附件五。

第七條 每個使用單位根據所用壓力管道情況可有1個或若干個壓力管道使用注冊登記匯總表。填報使用注冊登記匯總表的原則如下:

(一)按長輸管道、公用管道和工業管道分別至少填報1個或若干個使用注冊登記匯總表;

(二)長輸管道管轄部門不同的,分別填報使用注冊登記匯總表;

(三)公用管道可分區域填報使用注冊登記匯總表;

(四)工業管道可按裝置、工藝管道、公用工程管道等形式填報使用注冊登記匯總表;

(五)壓力管道條數較少的單位,可只建立1個使用注冊登記匯總表。

第八條 使用注冊登記匯總表含有多個壓力管道登記單元的,按下述原則確定每個壓力管道登記單元:

(一)按設計管線表編號從始端至終端的每條管道為壓力管道登記單元;

(二)按物流輸送的形式:以物流從流出設備至流入設備之間的每條管道為壓力管道登記單元;

(三)按裝置、系統形式:以裝置和系統內、外進行劃分,以裝置和系統內每條管道為壓力管道登記單元;

(四)採用工程編號為依據確定登記單元。

第九條 工業管道可選擇本規則第八條任何一款方式確定登記單元。

長輸管道登記單元劃分以站和站之間的管道為登記單元,建立若干登記單元。

公用管道的熱力管道的登記單元可按照工業管道確定;公用管道的燃氣管道的登記單元可參照長輸管道確定,也可採用工程編號為依據確定登記單元。

門站和閥站內壓力管道的登記單元按照工業管道確定。

第十條 壓力管道、安全保護裝置和附屬設施的界定:

(一)壓力管道是指由管道組成件、管道支承件、安全保護裝置和附屬設施等組成的系統,用於輸送氣體或者液體的管狀設備;

(二)安全保護裝置指壓力管道上連接的安全閥、壓力表、爆破片和緊急切斷閥等;

(三)附屬設施指陰極保護裝置、壓氣站、泵站、閥站、調壓站、監控系統等;

(四)管道的劃分界限為:管道與設備焊接連接的第一道環向焊縫、螺紋連接的第一個接頭、法蘭連接的第一個法蘭密封面、專用連接件的第一個密封面。

第三章 壓力管道的安全狀況

等級劃分及確定方法

第十一條 壓力管道的安全狀況以等級表示,分為1級、2級、3級和4級4個等級。安全狀況等級的劃分方法如下:

1級:安裝資料齊全,設計、製造、安裝質量符合有關法規和標准要求;在設計條件下能安全使用的壓力管道。

2級:安裝資料不全,但設計、製造、安裝質量基本符合有關法規和標准要求的下述壓力管道:

(1)新建、擴建的壓力管道:存在某些不危及安全但難以糾正的缺陷,且取得設計、使用單位同意,經檢驗機構監督檢驗,出具證書,在設計條件下能安全使用。

(2)在用壓力管道:材質、強度、結構基本符合有關法規和標准要求,存在某些不符合有關規范和標準的問題和缺陷,經檢驗機構檢驗,檢驗結論為3至6年的檢驗周期內和規定的使用條件下能安全使用。

3級:在用壓力管道材質與介質不相容,設計、安裝、使用不符合有關法規和標准要求;存在嚴重缺陷;但使用單位採取有效措施,經檢驗機構檢驗,可以在1至3年檢驗周期內和限定的條件下使用的在用壓力管道。

4級:缺陷嚴重,難以或無法修復;無修復價值或修復後仍難以保證安全使用;檢驗結論為判廢的壓力管道。

第十二條 壓力管道安全狀況等級由下述檢驗機構確定:

(一)新建、擴建壓力管道的安全狀況等級的定級工作,由承擔安裝安全質量監督檢驗的機構負責,監督檢驗機構應當在報告上明確安全狀況等級。

(二)在用壓力管道的安全狀況等級定級工作,由承擔該壓力管道全面檢驗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負責,檢驗機構應當在《在用壓力管道全面檢驗報告書》中明確安全狀況等級。

第十三條 安全狀況等級達不到3級的在用壓力管道,可由有資格的單位進行安全評定或者風險評估,並將其評級結論作為壓力管道能否安全使用的依據。

第四章 使用登記條件

第十四條 壓力管道使用登記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使用單位應當貫徹執行本規則和有關壓力管道安全的法律、法規、國家安全技術規范和國家現行標准;配備滿足壓力管道安全所需求的資源條件,建立健全壓力管道安全管理體系,在管理層設有1名人員負責壓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派遣具備相應資格的人員從事壓力管道的安全管理、操作和維修工作;

(二)壓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應當經安全技術培訓和考核;

(三)使用單位已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對壓力管道的安全管理內容做出了明確規定並有效實施;

(四)使用單位已經建立壓力管道技術檔案和壓力管道標識管理辦法;

(五)使用單位的壓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能夠嚴格遵守有關安全法律、法規、技術規程、標准和企業的安全生產制度。

第十五條 長輸管道和公用管道使用單位必須制定公共安全教育計劃並組織實施,以使用戶、居民和從事相關作業的人員了解壓力管道安全知識,提高公共安全意識。

第十六條 輸送可燃、易爆或者有毒介質壓力管道的使用單位應具備:

(一)事故預防方案(包括應急措施和救援方案);

(二)巡線檢查制度;

(三)根據需要建立搶險隊伍,並且定期演練。

第十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壓力管道的設計單位、元件製造單位和安裝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新建、擴建、改建的壓力管道應當進行安裝安全質量監督檢驗,壓力管道的安全狀況等級應當達到1級或者2級的要求。

第十八條 在用壓力管道應當進行定期檢驗,並且安全狀況等級達到1級、2級或者3級。對安全狀況等級未達到3級的在用壓力管道,可以進行安全評定或者風險評估,其結論應當符合壓力管道安全使用要求。

第十九條 在管理制度中應當對下列事項作出明確規定:

(一)在用壓力管道需要進行一般修理、改造時,其修理、改造方案由使用單位技術負責人批准;

(二)在用壓力管道需要進行重大修理、改造時,向負責使用登記部門的安全監察機構申報,並由經核準的監檢機構進行監督檢驗;

(三)使用有安全標記的壓力管道元件;

(四)按期進行定期檢驗。

第五章 使用登記程序

第二十條 使用登記程序包括申請、受理、審核(核查)和發證(注冊)。

第二十一條 新建、擴建、改建壓力管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後30個工作日內,使用單位應當填寫壓力管道使用登記申請書和壓力管道使用注冊登記匯總表(一式3份),攜同下列資料向安全監察機構申請辦理使用登記。壓力管道使用注冊登記匯總表和資料也可以採用電子郵件或軟盤形式提交:

(一)壓力管道安裝質量證明書、壓力管道安裝竣工圖(單線圖);

(二)監督檢驗機構出具的《壓力管道安裝安全質量監督檢驗報告》;

(三)壓力管道使用單位安全管理制度,事故預防方案(包括應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等),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名單;

(四)重要壓力管道使用注冊登記表。

第二十二條 在用壓力管道在定期檢驗完成後30個工作日內,由使用單位按照工程或者裝置填寫壓力管道使用注冊登記匯總表,連同下列資料向安全監察機構申請辦理使用登記。壓力管道使用注冊登記匯總表和資料也可以採用電子郵件或軟盤形式提交:

(一)壓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事故預防方案(包括應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名單;

(二)在用壓力管道定期檢驗報告;

(三)安全保護裝置(安全閥、壓力表等)校驗報告;

(四)重要壓力管道使用注冊登記表。

第二十三條 安全監察機構在收到使用單位的申請資料後,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資料進行初審,並將是否受理的結論書面通知使用單位。不予受理的要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報資料不齊全的;

(二)安全狀況等級不明的,或新建、擴建、改建壓力管道安全狀況等級達不到1級或2級的,或在用壓力管道安全狀況等級達不到3級且又未經安全評定或者風險評估的;

(三)無設計、安裝資格的單位所設計、安裝的新建、擴建、改建壓力管道的;

(四)使用單位未建立安全管理體系和管理制度的;

(五)使用單位壓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未進行培訓的。

第二十五條 使用單位應當對提供的申報資料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可實施性負責,必要時安全監察機構組織核查組進行核查。

第二十六條 核查組由安全監察人員、有壓力管道安全管理經驗的專家和具有壓力管道檢驗資格的人員組成。使用單位應當配合核查組作好核查工作。

第二十七條 使用登記的核查工作主要內容如下:

(一)對申報資料的核查;

(二)對使用單位壓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情況(包括壓力管道安全管理體系、管理制度、事故預防方案、壓力管道檔案等)的檢查;

(三)對管理和操作人員資格的檢查;

(四)壓力管道使用注冊登記匯總表、重要壓力管道使用注冊登記表,檢驗報告、校驗報告、單線圖與壓力管道實物的核對;

(五)其他必要的檢查。

第二十八條 核查後,核查組應當出具核查報告。核查報告應當送使用單位和報送安全監察機構。

第二十九條 安全監察機構對使用單位上報的資料或者核查組的核查結果進行審核,審核結果符合要求的,予以辦理使用登記。

第三十條 安全監察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在30個工作日之內辦理發證或注冊手續。

(一)對於安全狀況等級為1級和2級的壓力管道,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對壓力管道使用注冊登記匯總表中的每條壓力管道填寫注冊代碼,在匯總表右上角蓋 「准予登記發證 」章;然後填寫壓力管道使用登記證,同時註明使用登記證所包含的壓力管道使用注冊登記匯總表編號。上述工作完成且經發證部門行印後,由安全監察機構將《壓力管道使用登記證》頒發給使用單位。

《壓力管道使用登記證》和蓋章的壓力管道使用注冊登記匯總表的正本交使用單位,副本由安全監察機構存檔。

(二)對於安全狀況等級為3級的壓力管道和安全評定或者風險評估結論為可以使用的壓力管道,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對壓力管道使用注冊登記匯總表中的每條壓力管道填寫注冊代碼,在匯總表右上角蓋 「准予登記注冊 」章。蓋章的壓力管道使用注冊登記匯總表1份交使用單位,1份由安全監察機構存檔。此類壓力管道應當嚴格在限制條件下監督使用,暫不發放《壓力管道使用登記證》。

第三十一條 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壓力管道,安全監察機構不予發證或者注冊:

(一)未達到第四章要求的;

(二)申請材料與檢查結果不符而未及時改進的。

第六章 使用登記管理

第三十二條 使用單位負責企業內部壓力管道使用登記的管理,有條件的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壓力管道使用登記信息化管理系統。地市級以上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所轄行政區域內的壓力管道實施動態監督管理。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使用單位應當及時到安全監察機構辦理使用登記變更:

(一)因租賃、轉讓或承包等原因更換壓力管道的業主或使用單位的,新業主或使用單位應在租賃、轉讓或承包生效後的15日內向受理使用登記的安全監察機構備案並辦理使用登記變更;

(二)停用或者報廢壓力管道的,在停用或者報廢後的30日內向受理登記的安全監察機構備案並辦理停用或者注銷使用登記手續;

(三)修理改造或者定期檢驗後安全狀況等級有變化的,應當在修理改造或者定期檢驗後的30日內辦理使用登記變更。

第三十三條 使用單位在使用登記證有效期到期前90天提交換證申請,安全監察機構按照第五章使用登記程序辦理換證手續。

第三十四條 使用重要壓力管道的單位應當每年定期到辦理使用登記的安全監察機構,辦理重要壓力管道使用登記復核。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各級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對使用單位貫徹執行本規則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對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使用單位,安全監察機構有權要求其限期改正或者按國家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對導致發生壓力管道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使用單位、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一)新建、擴建、改建壓力管道在投用前或者使用後30個工作日內,未及時辦理使用登記的;

(二)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在用壓力管道的使用登記的;

(三)使用不符合使用登記條件的壓力管道的;

(四)已辦理使用登記的在用壓力管道,未按時進行定期檢驗的;

(五)未按照本規則第六章的要求及時辦理使用登記變更、換證和復核的。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在本規則實施前已經使用的壓力管道,使用單位應當在本規則施行後1年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在線檢驗,提交第二十二條(一)項要求的資料和在線檢驗報告,安全監察機構按照本規則程序辦理登記注冊。在6年內完成全面檢驗或者安全評定,核定安全狀況等級,換發使用登記證。

第三十八條 使用單位辦理使用登記手續時,按照有關規定,交納使用登記證的工本費。

第三十九條 本規則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規則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略)

附件二:壓力管道使用注冊登記匯總表(略)

附件三:重要壓力管道使用注冊登記表(略)

附件四:壓力管道注冊代碼和使用登記證編號編制規則(略)

附件五:壓力管道使用注冊登記表填寫說明(略)

4. 工業壓力管道安裝安全質量監督檢驗項目

根據《壓力管道安裝安全質量監督檢驗規則》

(2002年3月21日,國質檢鍋[2002]83號發布)
第十九條 監督檢驗工作應在壓力管道安裝全過程中進行,針對不同受監督檢驗單位的特點和安全質量要求,確定監督檢驗工作的重點。
第二十條 對建設單位的安全質量管理行為監督檢驗的內容應包括:
1、項目報建審批及備案手續是否齊全;
2、是否按規定組織設計交底和施工圖審查;
3、是否對壓力管道安裝施工進行必要的管理,包括設置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兼職管理人員,建立質量管理體系,明確安全質量管理責任等內容;
4、是否有效實施了對壓力管道安裝施工的管理;
5、所選擇的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壓力管道安裝單位、檢測單位、防腐單位和相應的材料、元件、附屬設施製造單位是否具備相應的資格;
6、采購的材料、元件、附屬設施和設備是否符合設計文件及質量要求;
7、是否有其他安全質量管理違法違規和失職行為。
第二十一條 對安裝單位、防腐單位的安全質量管理行為監督檢驗的內容應包括:
1、安裝單位、防腐單位是否具備相應的安裝資格和資質;
2、安裝單位是否按本規則第十六條第5款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3、是否建立健全了質量管理體系,並能有效實施;
4、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項目質量保證師、專業工程師等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是否配套,是否具備相應資格並與承擔的工作相適應;
5、在焊接管理制度、焊接工藝評定、焊接作業指導書、持證焊工及持證項目等方面是否滿足安裝要求;
6、是否有經過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並能貫徹執行;
7、是否按設計及標准要求對建設單位提供的材料、設備或本單位所購材料等進行檢驗;
8、是否按有關規定和標准對壓力管道安裝工程進行各種檢驗與試驗,對出現的安全質量問題是否按有關文件要求及時如實上報和認真處理;
9、是否有違規分包、轉包壓力管道安裝工程行為;
10、是否有其他安全質量管理違法、違規、失職行為。
第二十二條 對監理單位的安全質量管理行為監督檢驗的內容應包括:
1、是否在監理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經營范圍內承擔監理業務,是否以其他監理單位的名義承擔監理業務;
2、是否按本規則第十六條第5款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3、監理機構的專業人員是否配套,是否責任落實;是否建立健全了質量管理體系,並能有效實施;
4、是否全面、有效地履行監理責任;
5、是否制定並認真實施監理計劃;
6、現場採用的監理方式是否合理可行,監理人員是否及時到位;
7、是否按照國家強制性標准或操作工藝進行分項工程(工序)驗收;
8、對現場發現使用不合格材料、元件、附屬設施和設備的現象及發生的質量事故,是否及時督促和配合其他相關單位整改處理;
9、監理單位有無轉讓監理業務的行為;
10、是否有其他安全質量管理違法、違規、失職行為。
第二十三條 對檢測單位檢驗檢測安全質量管理行為監督檢驗的內容應包括;
1、是否按檢測單位資格等級及許可的經營范圍承攬任務,是否以其他檢測單位的名義承擔檢測業務;
2、是否建立健全了質量管理體系,並能有效實施;
3、檢測專業配套,結構合理,人員具備相應資格並與承擔的工作相適應;
4、按有關標準的要求,是否制定並認真實施檢測計劃;
5、出具的檢測結論應及時、准確;
6、是否有其他安全質量管理違法、違規、失職行為。
第二十四條 壓力管道安全性能監督檢驗的重點是在壓力管道安裝過程中對安全質量有影響的活動及其結果。主要內容應包括:
1、管道元件及焊接材料的材質確認;
2、管道焊接或其他固定連接和可拆卸連接裝配質量;
3、影響管道熱補償和熱傳導的支承件安裝質量;
4、管道防腐質量;
5、管道焊接、防腐質量檢驗檢測質量;
6、管道附屬設施和設備安裝質量;
7、管道穿跨越、隱蔽工程等重要項目安裝質量;
8、管道強度試驗、嚴密性試驗(工業管道為壓力試驗、泄漏性試驗,下同);
9、管道通球、掃線、乾燥;
10、管道的單體試驗及整體試運行;
11、管道安全保護裝置及密封性能測試。

5. 2015年裝置建成投產,壓力管道監督檢驗報告日期為2015年4月,請問2016年是否需要定期檢驗或其他檢驗

是這樣規定的:
《在用工業管道定期檢驗規程》2003版
第19條全面檢驗是按一定的檢驗周期在在用工業管道停車期間進行的較為全面的檢驗。安全狀況等級為1級和2級的在用工業管道,其檢驗周期一般不超過6年;安全狀況等級為3級的在用工業管道,其檢驗周期一般不超過3年。管道檢驗周期可根據下述情況適當延長或縮短。
一、經使用經驗和檢驗證明可以超出上述規定期限安全運行的管道,使用單位向省級或其委託的地(市)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安全監察機構提出申請,經受理申請的安全監察機構委託的檢驗單位確認,檢驗周期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9年。
二、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管道,應適當縮短檢驗周期:
(一)新投用的管道(首次檢驗周期);
(二)發現應力腐蝕或嚴重局部腐蝕的管道;
(三)承受交變載荷,可能導致疲勞失效的管道;
(四)材料產生劣化的管道;
(五)在線檢驗中發現存在嚴重問題的管道;
(六)檢驗人員和使用單位認為應該縮短檢驗周期的管道。

壓力管道定期檢驗規則——工業管道 (徵求意見稿)(質檢特函〔2014〕21號)
第六條 GC1、GC2級管道一般於投用後3年內進行首次全面檢驗,GC3級管道一般於投用後6年內進行首次全面檢驗。以後的檢驗周期由檢驗機構根據管道的安全狀況等級,按照以下要求確定:
(一)安全狀況等級為1、2級,GC1、GC2級管道一般每6年檢驗一次,GC3級管道不超過9年檢驗一次;
(二)安全狀況等級為3級,一般每3年檢驗一次;
(三)安全狀況等級為4級,應當對缺陷進行處理,缺陷處理後經檢驗,仍不滿足安全性能要求的不得繼續使用。

6. 《壓力管道監督檢驗規則》(TSGD7006-2018)實施了嗎

以下是國建質檢總局的鏈接

《壓力管道監督檢驗規則》(TSGD7006-2018)

7. 壓力管道安裝監督檢驗時,監督檢驗單位要對部分焊口做射線c檢測,這個相關的規定在哪個標准或者規則中有

根據《壓力管道安裝安全質量監督檢驗規則》2002年3月21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質檢鍋[2002]83號發布
第二十六條規定,特檢院對壓力管道監督檢驗的時候可以對部分焊縫進行額外的檢測。

8. 目前壓力管道檢驗標准太多,不統一,相互間有沖突,作為檢驗人員難適從,我現急需相關標准目錄,

比較常用的也就是《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壓力管道安裝安全質量監督檢驗規則》《回GB50236-2011》《答GB50235-2010》《GB/T20801-2005》《JB/T4730-2205》《壓力管道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工業管道》再就是石化的一些標准,納西不太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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