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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購買服務流程

發布時間: 2021-03-03 06:29:52

㈠ 政府購買基層服務工作怎麼辭職具體流程怎麼辦都需要什麼手續

員工辭職需要提前三十天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單位,保存通知單位的證據。如果是試用期員工提前三天通知單位。到期員工即可要求單位辦#理離職手續並結清工#資,如果單位拒絕支付即可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進行維#權。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㈡ 政府購買服務是什麼意思

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是指政府通過公開招標、定向委託、邀標等形式將原本由自身承擔的公共服務轉交給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履行,以提高公共服務供給的質量和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改善社會治理結構,滿足公眾的多元化、個性化需求。

政府購買服務,是指通過發揮市場機製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務事項以及政府履職所需服務事項,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和事業單位承擔,並由政府根據合同約定向其支付費用。

(2)政府購買服務流程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政府采購行為,提高政府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廉政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的政府采購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准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准依照本法規定的許可權制定。

本法所稱采購,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償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託、僱用等。

本法所稱貨物,是指各種形態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設備、產品等。

本法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等。

本法所稱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購對象。

㈢ 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是什麼形式

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第17條有明確規定:

第十七條版 購買權主體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採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等方式確定承接主體。
與政府購買服務相關的采購限額標准、公開招標數額標准、采購方式審核、信息公開、質疑投訴等按照政府采購相關法律制度規定執行。

政府采購的目的主要在於節約財政資金、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服務質量。將政府采購機制引入政府購買服務工作,既能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激發社會服務機構的發展活力,又能樹立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公信力。

㈣ 什麼是政府購買服務性崗位跟事業單位編制有何區別

即是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意味著政府通過公開招標,有針對性的委託,邀請等方式將自己原先承擔的公共服務轉移到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以提高公共服務供給的質量和效率。 使用財政資金。 社會治理結構滿足了公眾的多樣化和個性化需求,薪酬低於編輯。

兩者的區別如下:

1.定義和服務的領域不一樣。事業編制是指為國家創造或改善生產條件、增進社會福利,滿足人民文化、教育、衛生等需要,其經費一般由國家事業費開支的單位所使用的人員編制。

政府購買服務性崗位:包括村官、支教、支農、支醫、鄉村扶貧,以及城市社區的法律援助就業援助、社會保障協理、文化科技服務、養老服務、殘疾人居家服務、廉租房配套服務等崗位。

2.政治地位不一樣。我們平常經常提到的體制內體制外,講的一般是公務員,也就是行政編制,此外泛體制內的也包括了事業編制。

而你所謂的公共服務崗位目前來說不存在編制這個說法,是近些年來國家開始搞起的東西。主要一方面為了解決大學生就業,另一方面是為了使國家公益服務領域能過廣泛推開。國家鼓勵公共服務,但就目前來說,政治地位離事業編制還是有較明顯的差距的。

3.招聘機制不一樣。事業單位編制需要通過公招考試。政府購買服務是不需要的。

(4)政府購買服務流程擴展閱讀:

基本原則

政府購買服務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積極穩妥,有序實施。從實際出發,准確把握社會公共服務需求,充分發揮政府主導作用,探索多種有效方式,加大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支持力度,增強社會組織平等參與承接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能力,有序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服務供給,形成改善公共服務的合力。

(二)科學安排,注重實效。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點考慮、優先安排與改善民生密切相關、有利於轉變政府職能的領域和項目,明確權利義務,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

(三)公開擇優,以事定費。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堅持費隨事轉,通過公平競爭擇優選擇方式確定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接主體,建立優勝劣汰的動態調整機制。

(四)改革創新,完善機制。堅持與事業單位改革、社會組織改革相銜接,推進政事分開、政社分開,放寬市場准入,凡是社會能辦好的,都交給社會力量承擔,不斷完善體制機制。

參考資料:網路——事業編制

參考資料:網路——政府購買服務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勞動力公益性崗位

㈤ 什麼是政府購買服務崗位人員

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是指政府通過公開招標、定向委託、邀標等形式將原本由自身承擔的公共服務轉交給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履行,以提高公共服務供給的質量和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改善社會治理結構,滿足公眾的多元化、個性化需求。

(5)政府購買服務流程擴展閱讀:

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理論基礎:

1.激勵經濟學理論的借鑒

在經濟學理論中,「激勵性規制」已不是陌生的微觀經濟學語詞,作為對既有規制理論的反思,經濟學理論做了二維性的詮釋,即認為部分規制的目的指向不單單是單向度的約束,而另有引導、激勵性的一面。例如特許投標以特許權激勵私人或組織體完成某一事務,區域間競爭規制引導雙方或多方合作的實現,改觀了管制、約束引致的理論僵局。

經濟學上的這一理論,對經濟法規制理念的轉變頗有借鑒意義,尤其適用於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這一多元主體合作的領域。政府向社會公共服務組織購買服務,並與之形成契約式合作,如何保證其合作的持久需要制度的切實激勵。2.公私多元合作與放鬆規制的理念

就國際公共服務發展趨勢而言,政府單一提供的模式早已不適用於公共服務領域,市場組織和社會組織參與和補充服務的功能則日漸受到重視,以致多元主體公私合作的模式日漸成為管理學一再主張的公共服務提供模式。

更為重要的是,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模式可避免政府包辦服務單一性、資源和能力有限性等弊病,滿足民眾對公共服務多元化的需求,更能激勵公共服務的市場化購買。

3.法權互動理論的佐證

一改傳統法權「互侵」的局面,現、當代經濟法在對待權力與權利的關繫上更強調兩者的「互動」,即主張權力與權利之間的協調。在政府購買公共服務中,政府將公共服務委託給社會公共服務組織提供,倘若以政府的權力侵及社會公共服務組織的權利,則無以有效激發後者提供公共服務的動力。

㈥ 人民日報政府買服務,走好哪幾步

社會發展了,群眾對服務的需求也多樣化了,要求也越來越高了。如何服務才能讓群眾滿意?相對於政府直接提供服務的傳統做法,專業化的社會組織似乎更能貼合群眾的需求。

政府應該用什麼樣的方式買服務?社會組織的服務質量怎麼保障?這能解決社會組織資金來源相對短缺的問題嗎?

政府為什麼非得買服務呢?

為什麼政府非得去購買社會工作服務呢?

民政部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這是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建設服務型政府的需要。

我國政府體制改革的重要方向,就是要在強化公共服務職能的同時,改變政社不分、政事不分、政府大包大攬社會事務和直接提供公共服務的傳統做法,通過購買方式將政府不能做、不便做和做不好的公共服務轉移給社會組織承擔,形成政府與社會合作提供公共服務的格局。

那麼,哪些算社會工作服務?

有關負責人表示,社會工作服務廣泛分布在社會福利、社會救助、扶貧濟困、慈善事業、社區建設、婚姻家庭、精神衛生、殘障康復、教育輔導、就業援助、職工幫扶、犯罪預防、禁毒戒毒、矯治幫扶、人口計生、應急處置、群眾文化等領域。

購買服務不僅是政府轉變職能的需要,也是人民群眾個性化多樣化服務需求的迫切需要。

隨著我國工業化、城市化、市場化和農業現代化進程的不斷加快,體制轉軌和社會轉型全面推進,社會結構、社會組織形式、社會利益格局、社會思想觀念發生深刻變化,帶來了數億計的城市流動人口、農村留守人員、生活困境人員和特殊人群,催生了大量社會服務需求,諸如社會融入、社會保護、生活照料、精神撫慰、關系調適、困難幫扶、功能修復等等,並日益呈現出個性化、多樣化、新型化、復雜化的發展趨勢。傳統的行政性社會工作服務供給機制和模式囿於成本、效率、專業化等問題,已經遠遠不能滿足不斷增多的個性化、多樣化社會服務需求,亟須創新供給機制、改進供給方式。
能解決社會組織「沒奶吃」的困境嗎?

草根社會組織常常面臨無奶吃的困境,政府購買服務,會不會有效解決這一問題?

有關負責人表示,改革開放特別是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以來,我國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穩步推進,實踐探索不斷深入,發展了一支近30萬人的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他們在提供專業服務、解決群眾困難、化解社會矛盾、推進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總體看,我國的社會工作隊伍還存在著基礎比較薄弱,崗位不太明確,人才數量缺口很大、能力素質不太高、結構不太合理等問題。

著力解決這些問題,迫切需要通過建立政府購買制度,創新財政支持方式,加大財政投入力度,扶持發展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努力提高社會工作從業人員的職業待遇,培養、吸納和使用大量具有較高素質的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進一步推進社會工作服務更好更快發展。

但同時,能吃到奶,也需要社會組織自身過硬。

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對象主要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擁有一支能夠熟練掌握和靈活運用社會工作知識、方法和技能的專業團隊,具備完善的內部治理結構、健全的規章制度、良好的社會公信力以及較強的公益項目運營管理和社會工作專業服務能力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

怎麼避免操作流程不規范的問題?

政府在購買社會服務時應遵循什麼樣的程序?

相關負責人表示,首先要科學編制年度社會工作服務項目預算並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然後組織購買。原則上應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進行。要簽訂合同。財政和民政部門要及時下撥購買經費,指導、督促服務承接機構嚴格履行合同義務,按時完成服務項目任務,保證服務數量、質量和效果。

《指導意見》還提出了一系列政策要求:

要按照政府采購法要求,進一步規范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流程,強調要建立健全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監督管理制度、社會工作服務提供機構徵信管理制度,建立社會工作服務項目績效第三方評審機制。

要圍繞社會工作服務流程、專業方法、質量控制、監督管理、需求評估、成本核算、招投標管理、績效考核、能力建設等環節,加快相關標准研製步伐,逐步建立科學合理、協調配套的社會工作管理服務標准體系,為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提供有力技術保障。

要逐步加大財政投入力度,擴大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范圍和規模,帶動建立多元化社會工作服務投入機制。探索建立社會工作服務項目庫,實現項目庫管理與預算編制的有機銜接。

要圍繞社會工作重點服務對象,逐步實施城市流動人口社會融入計劃、農村留守人員社會保護計劃、老年人殘疾人社會照顧計劃、特殊群體社會關愛計劃和受災群眾生活重建計劃。

《指導意見》指出,建立健全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監督管理制度,形成完善的社會工作服務項目購買文件檔案,制定具體、詳實、嚴格的專業服務、資金管理及效果評價等方面指導標准。切實加強過程監管,按照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合同要求,對專業服務過程、任務完成和資金使用情況等進行督促檢查。

㈦ 什麼是政府購買服務

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是一種新型政府提供公共服務方式。其主要方式是「市場運作、政府承擔、定項委託、合同管理、評估兌現」。即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是指政府將由自身承擔的為社會發展和人民日常生活提供的公共服務事項交給有資質的社會組織來完成,並定期按照市場標准相互建立提供服務產品的合約,由該社會組織提供公共服務產品,政府按照一定的標准進行評估履約情況來支付服務費用。

㈧ 財政部門在政府購買服務工作中應注意哪些問題

一、准確把握政府購買服務的邊界
關於政府購買服務的邊界,簡而言之,就是「買什麼,哪些能買,哪些不能買」。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方面予以理解:

(一)政府購買服務屬於政府采購的一部分,但不能簡單等同於現有政府采購中的「服務」。我國現在使用的《政府采購法》於1999年頒布,至今未作修訂。其中關於「服務」的定義是採用排除法:「本法所稱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購對象」。可見,該法不但未對「服務」進行明確界定,而且關於服務所指范圍相對於今天所提「政府購買服務」中的「服務」內容更為寬泛。從實踐中看,傳統政府采購的「服務」主要涉及政府部門用於自身消費的服務,如物業管理和電腦維護等。而現階段我們正大力推廣的政府購買服務,完整表述應該是「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這里的「服務」主要是指政府向市場購買並用於向人民群眾提供的某種公共服務。

《財政部關於推進和完善服務項目政府采購有關問題的通知》按照服務受益對象將服務項目分為三類:第一類為保障政府部門自身正常運轉需要向社會購買的服務。第二類為政府部門為履行宏觀調控、市場監管等職能需要向社會購買的服務,如法規政策制定的前期研究和後期宣傳等。第三類為增加國民福利、收益對象特定,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如教育、醫療衛生等服務。換句話說,當前推廣的政府購買服務中的「服務」主要指第二類和第三類服務,是為滿足公眾日益增長且呈多樣化的公共服務需求。(註:下面我們均使用「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概念)

(二)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屬於公共服務供給方式的創新

財政部科研所對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解釋是:政府為了履行服務公眾的職責,通過財政向各類社會服務機構支付費用,用以購買其通常以契約方式確定提供、由政府鑒定種類和品質的全部或部分公共服務。從定義看,政府的目的是服務公眾,向公眾提供公共服務,盡管提供的方式不再是傳統的直接生產並提供而變為向市場購買後間接提供,但政府仍然是向公眾提供公共服務的責任主體。也就是說,作為公共服務新的供給方式,政府購買公共服務不再是政府使用財政資金自己運作完成,而是通過采購競爭形成契約關系,將政府生產公共服務的職能轉移給社會力量(諸如非盈利組織或盈利的企事業單位),政府再「花錢買效果」,使用財政資金支付市場公平的價格向社會力量購買到盡可能優質的公共服務。可見,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這種供給方式的創新點正在於充分利用市場手段提供公共服務,通過價格機制破除由於政府天然壟斷地位、缺乏競爭而導致提供公共服務的低效率和低質量的重要突破,是使稀缺的公共資源得到充分利用和優化配置以滿足公眾日漸增長的多元化、差異化公共服務需求的創新探索。

(三)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是政府職能轉移和權力下放的具體實踐,對於政府管理責任要求更高

十八屆三中全會強調:「經濟體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點,核心問題是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推進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恰恰是貫徹落實三中全會對政府和市場關系定位並尋求其最佳結合的具體實踐。那麼,政府與市場到底是什麼關系呢?國辦96號文中「政府主導、部門負責、社會參與、共同監督」給予了指導。可見,在購買公共服務過程中,政府實現的是職能轉移和權力下放,但這並不意味著政府就沒有了責任,相反,政府責任較之於以前有了更高的要求標准,需要對社會力量提供公共服務進行嚴格的過程監管和效果評估。

為此,財政部門作為此項改革的牽頭部門,同時作為此項任務的綜合管理部門,首先要轉變思想,決不能將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這項改革簡單等同於政府采購,要在充分調研和借鑒國外先進經驗的基礎上,加快制定並完善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制度規范。當務之急是盡快研究和制定《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法律或者重新修訂現有《政府采購法》,以及「政府職能轉移目錄」和「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目錄」,以政策法規的形式將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邊界予以明確,防止在購買過程中出現「越位」、「缺位」和「錯位」的現象。同時要加強理論學習,釐清哪些公共服務適合向市場購買,哪些公共服務不適合向市場購買。目前財政部,財庫【2014】37號文關於「分類推進服務項目政府采購工作」對能夠向市場購買的服務和公共服務做出了相應規定。但由於我們正處於起步探索並逐步擴大購買范圍的階段,即使政府采購目錄也很難以列清單的方式明確列舉所有采購服務項目,更何況購買公共服務的范圍將是一個隨著政府及相關部門履職能力和管理能力提升而逐步擴大的過程。這里借鑒國外的實踐經驗,一個被廣泛認可的基本原則就是對於政府核心與非核心職能的區分,用以進行區分哪些服務可以向市場購買。舉一個極端的例子就是如果管理能力極強,監獄管理也可以向市場購買;反之,如果管理能力弱,簡單的市政清掃服務也不可能外包出去。

二、加強購買合同管理

通過契約達成交易,實現購買的一個基本前提條件就是設計購買合同,將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雙方的權利義務、數量規格、服務的質量標准等做出詳細而明確的規定,以便於監測評估服務項目的質量。這也是對私人部門有充分的激勵動機降低生產成本,同時也有充分的利潤動機為降低成本而犧牲服務質量的有效約束。而根據服務項目的具體屬性特點,在實際生活中,購買合同的設計其實是一個非常復雜的管理和技術難題。為了確保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順暢高效,中央有關文件建議各省級財政部門制定發布相應的合同範本,這無疑對財政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鑒於國家鼓勵各級政府積極探索新的政府采購合同類型,以提高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效率和質量,筆者建議可以從以下兩方面著手加強購買合同的設計和管理。

首先,當公共服務產品的質量比較容易監測和評估,確定通過市場來組織生產會比較有效,而合同範本涉及專業技術時,可以聘請行業專家進行合同設計,並對財政工作者適時進行服務成本和效果評價方面的培訓,使得政府和市場主體處於較為平等的信息地位,從而使財政以合理的價格支付相關費用而獲得較高質量的公共服務。

其次,對於那些公共服務項目質量可監測性較弱,特質各異、服務數量和質量較難監測且競爭性不強的公共服務,以及那些服務質量與公眾主觀感受密切相關的公共服務,除了創新購買方式外,也可以嘗試探索金額不固定、數量不固定、期限不固定、特許經營服務等新型合同類型。理論上,對於那些公共服務項目可監測性較弱的公共服務可能並不適合向市場購買,但從培育市場承接主體和創新購買方式的角度看,植入「激勵相容」理念的合同設計、契約安排,即使存在道德風險,擁有信息優勢的承接主體仍然能夠按照契約要求進行生產活動,從而保證公共資源的效用趨於最大化。所以,財政部門應該加強這方面的理論研究和實踐探索,結合本地實際,根據政府采購服務項目的需求特點,靈活運用購買、委託、租賃、僱傭等各種合同方式,以開放式的思維,加強適於這類公共服務合同的創新設計,實現政府、公眾以及社會力量的多贏。從某種程度上說,「PPP」模式在政府購買公共服務中的應用,就是一種帶有「激勵相容」,政府較高級管理能力等設計理念的先進的制度安排。

三、強化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預算管理

在這種新型的公共服務供給體系中,除了釐清政府、社會和市場的關系及職責邊界之外,其重點還包括通過財政資金的合理分配引導社會力量成為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良好合作夥伴,通過契約設計實現預算的剛性約束,通過責任理念的確立實現「結果管理」向「過程管理」的轉變。一般而言,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資金來源主要是財政預算資金和彩票公益金,為確保購買資金的及時到位,履行好政府對社會公眾的責任,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資金應該納入嚴格的公共預算管理。

(一)加強購買資金保障

首先,財政部門應負責做好公共服務項目成本的核算工作。合理確定服務項目的補助標准,堅持嚴格的統籌安排,以事定費原則,使購買公共服務的資金規模保持一個相對穩定的水平。同時探索運用財稅、金融等政策引導社會資金對基本公共服務領域的投入。其次,為了優化政府購買服務的政策環境,財政部門應保證政府用於購買公共服務的資金預算具有剛性約束力。如加強采購預算的源頭管理,即對納入政府采購的公共服務項目,列入年初部門預算或專項資金預算,堅持「有預算不超支,無預算不採購」。通過這種部門預算的剛性約束力還可以敦促部門在購買服務時精打細算,使用公開競爭提高性價比。還可以在付款環節引入購買服務質量考評機制,對於服務不達標的拒絕付款或扣減付款,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時的責任心和實際效果。第三則可以考慮在基本公共服務領域的財政資金使用上設立普遍購買機制,積極創造有利於社會力量作為承接主體而發展的政策環境,比如可以嘗試設立專項資金,專門支持承接主體的能力建設。

(二)優化購買資金支出結構,發揮調節宏觀經濟的作用

購買資金投入應與當地的經濟、社會組織發展水平等相匹配,為充分運用稀缺的財政資源而為公眾提供最急需最優質的公共服務,應統籌社會保障、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等社會政策,優化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支出結構。例如嘗試公共服務項目的動態管理及與預算編制的有機銜接。當前正處於經濟發展的換擋期,財政部門更應該把握作為牽頭單位推進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工作的契機,通過部門預算影響購買支出的結構和導向,運用其作為政策工具而必然發揮的調節經濟總量、經濟結構和宏觀經濟的作用,達到培育服務市場並促進經濟穩增長的作用。與此同時,探索新的購買服務方式,引導財政資金流向社會亟需的領域,也可以發揮財政資金的放大效應和示範效益,豐富公共財政政策手段。

(三)建立績效評價與後續采購相銜接的管理制度

按照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制度要求,一旦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成為各部門行政運行的常態之後,財政部門必須盡快跳出資金分配、審批采購計劃等事務性工作,而將工作重心轉移至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制度完善、機制設計、過程監督、考核評估等財政管理工作之上,尤其要加強購買公共服務項目的績效評價,對項目的資金節約、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專業化水平進行綜合客觀的評價。將評價結果與購買主體的來年購買計劃相銜接,對於服務項目評價結果優秀的社會主體,在同類項目的采購中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考慮。一方面,財政部門應在購買工作過程中圍繞提高績效這一主題,改進預算資金的分配方式、財政資金的審計方式,對資金使用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問責。另一方面,要與監察、審計部門配合,根據公共服務購買改革進展,不斷更新監督范圍與思路,提高公共財政資金使用績效,維護公共服務購買公開透明的市場規則與提高公共服務質量相統一。此外,用於績效評價的指標設計也需要進一步的深化和完善。有專家提倡用於公共服務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的價值取向應趨於多元化,簡單說就是除了追求經濟、效益、效率之外,應該同時將公平、正義、民主等指標擴展其中。例如政府購買居家養老服務,其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大致由購買效率和養老服務質量兩個維度構成,在評價中應該更側重對效果和公平的考量,使其最終的績效目標指向與建設服務型政府保持一致。

最後,如果說公共財政收入體系改革始於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那麼自實施政府采購開始,公共財政支出體系改革就已啟動,而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更是對政府采購的全面深化和完善,並且與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支付以及績效評價和行政事業單位改革有著十分緊密的聯系。當前大力推行的政府購買公共服務不僅是政府對公共資源以預算為主的資金管理、實物管理向服務管理的延伸,更是向民主治理的跨越,因此財政部門不僅要重視購買資金分配的合法合規環節,也要注重財政資金運行的公平與高效,更要重視為公眾提供最大化福利的實踐過程。

㈨ 什麼是「政府購買服務」

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是指將原來由政府直接提供的、為社會公共服務的事項交給有資質的社會組織或市場機構來完成,並根據社會組織或市場機構提供服務的數量和質量,按照一定的標准進行評估後支付服務費用,即「政府承擔、定項委託、合同管理、評估兌現」,是一種新型的政府提供公共服務方式。隨著服務型政府的加快建設和公共財政體系的不斷健全,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將成為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重要方式。
本來是政府做的事情,放給企業做,企業做好了,做的完善了,政府再回收或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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