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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監管措施

發布時間: 2020-11-22 16:03:15

⑴ 證監局根據什麼規定採取監管措施

中國證監會為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授權,統一監督管理全國證券期貨市場,維護證券期貨市場秩序,保障其合法運行,根據《證券法》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在對證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和擬訂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起草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法律、法規,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議;制定有關證券期貨市場監管的規章、規則和辦法。
(二)垂直領導全國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對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管理有關證券公司的領導班子和領導成員。
(三)監管股票、可轉換債券、證券公司債券和國務院確定由證監會負責的債券及其他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託管和結算;監管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批准企業債券的上市;監管上市國債和企業債券的交易活動。
(四)監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規必須履行有關義務的股東的證券市場行為。
(五)監管境內期貨合約的上市、交易和結算;按規定監管境內機構從事境外期貨業務。
(六)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按規定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的高級管理人員;歸口管理證券業、期貨業協會。
(七)監管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期貨結算機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審批基金託管機構的資格並監管其基金託管業務;制定有關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中國證券業、期貨業協會開展證券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工作。
(八)監管境內企業直接或間接到境外發行股票、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到境外發行可轉換債券;監管境內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到境外設立證券、期貨機構;監管境外機構到境內設立證券、期貨機構、從事證券、期貨業務。
(九)監管證券期貨信息傳播活動,負責證券期貨市場的統計與信息資源管理。
(十)會同有關部門審批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及其成員從事證券期貨中介業務的資格,並監管律師事務所、律師及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及其成員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的活動。
(十一)依法對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罰。
(十二)歸口管理證券期貨行業的對外交往和國際合作事務。

⑵ 如何核查是否被證監會採取監管措施

可以去其公司公告查看,被證監會採取措施一般會發公告。

⑶ 哪些措施屬於非行政處罰性監管措施

非行政處罰性監管措施有29種:

(1)監管談話、談話提醒;

(2)重點關注、出具監管關注函、出具警示函;

(3)記入誠信檔案;

(4)責令改正;

(5)指定中介機構進行核查;

(6)要求報送專門報告、提交合規檢查報告,要求披露資料;

(7)請司法機關禁止其轉移、轉讓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

(8)通知出境管理機關依法阻止其出境;

(9)限制業務活動;

(10)限制分配紅利;

(11)限制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支付報酬、提供福利;

(12)限制轉讓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限制證券買賣;

(13)限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權利;責令保薦機構更換保薦代表人;

(14)限制有關股東行使股東權利;

(15)責令暫停部分業務,停止批准新業務;

(16)停止批准增設、收購營業性分支機構;

(17)責令暫停或者停止收購、暫停或者終止回購股份活動;

(18)暫停履行職務;

(19)指定其他機構託管、接管公司;

(20)暫不受理業務或業務資格申請、暫緩審核相關申請;

(21)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22)責令股東轉讓股權;

(23)一定期間內不受理有關文件、申請或推薦;

(24)記入誠信檔案並公布;

(25)向社會公示違反承諾的情況;

(26)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相關職務;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27)不予注冊登記,從名單中去除;

(28)證券市場禁入;

(29)撤銷證券公司。

(3)證監會監管措施擴展閱讀

我國行政法理論體系沿襲了大陸法系的特點,對行政行為做了較為細致的劃分,而現有的和正在構建的行政法律法規體系也深受理論界的影響,不但對行政行為的種類予以細分,而且對其設定許可權、實施和應遵行的程序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中國證監會「非行政處罰性監管措施」正是在行政處罰法出台後、其他行政行為的專門規范法出台前這一期間內出現的一個特定概念。

由於某些行政行為其實很難完全予以界分,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並未對行政處罰的內涵作出明確,而列舉式的處罰種類之規定顯然先天存在「掛一漏萬」之不足,這一不足在需要採取多種監管手段的證券監管領域尤顯突出,這就使得中國證監會採取的「非行政處罰性監管措施」中的某些措施實際上與行政處罰無異,但卻不受行政處罰法的約束。

另一方面,由於除行政處罰、行政許可外的行政行為尤其是行政強制性措施的專門法尚未出台,因此對於那些確實屬於非行政處罰性的監管措施,中國證監會是否有權採取,應如何採取,目前基本屬於無約束狀態,而這種無約束狀態不但使行政相對人的權益無法得到應有的保障,也使中國證監會的執法權威受到質疑、執法效果欠佳。

因此,未來如何在完善我國行政執法法律體系的基礎上結合證券監管的特性,建構兼顧效率與公平的證券執法體系,是一個非常值得深入研究的課題。

⑷ 中國證監會都管些什麼

證監會的概述:中國證監會是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授權,統一監督管理全國證券期貨市場,維護證券期貨市場秩序,保障其合法運行。

⑸ 證券業的行政監管措施是什麼意思

證券業的行政監管措施的意思:
就是對不符合證券業要求的,行政機關可以採用監管措施,即採取責令改正並暫停辦理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備案6個月的行政監管措施。

所謂證券監管措施,是指中國證券監管機構(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下文簡稱證監會)對於證券期貨行業各類違法或不當行為所施加的監督管理措施的總稱。
按照證券法的規定,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在進行監督檢查的過程中有權採取的行政措施有下述幾項:

1、進入現場調查取證

對現場的檢查,是執法人員在違法行為的現場採取的行政措施。執法人員有權進入違法行為發生的場所,如證券交易所、證券營業部、上市公司的住所地等等。執法人員對現場的檢查,除了應當責令違法人員改正違法行為,對被檢查人的有關文件、決定、計劃、報告、會計賬冊、單據、報表、有關證件等進行核對、查證外,還應當對違法行為造成的後果、違法事實的情況進行現場檢查,並應當製作現場筆錄,載明違法的事實,取得第一手的證據,為作出處罰決定提供事實依據。

2.詢問

包括詢問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件作出說明。詢問應當製作詢問筆錄,由被詢問人閱讀後簽名或者蓋章,詢問筆錄可以作為作出處理決定的依據之一。

3.查閱、復制以及必要時封存有關資料

有關資料包括證券交易記錄、登記過戶記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為了保存證據,防止違法行為人轉移或者隱匿有關能夠證明違法事實的文件和資料,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在必要時有權將這些資料予以封存。封存是將要封存的資料加貼封條,加蓋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公章,在專門的地點進行保管,未經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准許,任何人不得開封。

4.查詢有關賬戶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有權到有關金融機構或證券經營場所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5.申請司法機關凍結有關賬戶

凍結是一種強制措施,是對金錢和有價證券的行使權利的限制,經凍結了的賬戶上的金錢或者有價證券,未經作出凍結決定的機關允許,任何人不得動用。由於凍結是一種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權利的限制,因此並非所有的國家機關有權作出凍結的決定,只有法律才能規定有權作出凍結決定的機關。證券法規定,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自身並無凍結權,在必要的情況下,只能申請司法機關凍結。必要的情況是指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賬戶或證券賬戶有違法資金或證券,並有證據證明有可能被轉移或隱匿的,為了保全證據,減少損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申請有關司法機關對其予以凍結。

⑹ 行政處罰與監管措施有何區別

《行政許可法》
《行政處罰法》
法律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來設定。
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行政法規可以在法律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
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行為、種類和幅度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不得超過法律所規定的范圍
必要時,國務院可以採用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實施後,除臨時性行政許可事項外,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規。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地方性法規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
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只能在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的行政處罰規定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
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規章可以在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注意規章不能直接設定行政許可)
部門規章和地方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規章的形式,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設定行政處罰的,可以設定警告或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但罰款的限額分別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規定。

⑺ 私募基金行政監管措施 行政監管措施有哪些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中國證監會的其他有關規定,對私募基金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監管基本原則是,堅持「適度監管、底線監管、行業自律、促進發展」,明確私募基金行業三條底線,確保私募基金規范運作:一是要堅守「私募」的原則,不得變相進行公募;二是要嚴格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堅持面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三是要堅持誠信守法,恪守職業道德底線。
具體監管措施有以下三方面:
(一)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關機構開展私募基金業務情況進行統計監測和檢查;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採取7項有關措施:
1.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服務機構進行現場檢查,並要求其報送有關的業務資料;
2.進入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
3.詢問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
4.查閱、復制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財產權登記、通訊記錄等資料;
5.查閱、復制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證券交易記錄、登記過戶記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和資料,可以予以封存;
6.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銀行賬戶;對有證據證明已經或者可能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產或者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凍結或者查封;
7.在調查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重大證券違法行為時,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調查事件當事人的證券買賣,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十五個交易日;案情復雜的,可以延長十五個交易日。
(二)中國證監會將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誠信信息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資料庫;根據私募基金管理人信用狀況,實施差異化監管。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關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依法對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當事人實施行政處罰。

⑻ 證監會非行政處罰性監管措施會影響企業上市嗎

證監會非行政處罰性監管措施會影響企業上市

中國證監會的非行政處罰性監管措施是指中國證監會對證券違法行為施加的一種監管措施,但該等措施不屬於行政處罰(即不屬於行政處罰法和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中規定的行政處罰類型),同時由於該等措施是調查工作完成後作出的,因此調查、檢查措施以及在調查、檢查過程中採取的一些監管措施應不屬於非行政處罰性監管措施的范疇。所以《通知》中的這一概念具有非行政處罰性、非法律規定性和最終性的特點。
符合以上特點的非行政處罰性監管措施就應當有29種①:
(1)監管談話、談話提醒;(2)重點關注、出具監管關注函、出具警示函;(3)記入誠信檔案;(4)責令改正;(5)指定中介機構進行核查;((6)要求報送專門報告、提交合規檢查報告,要求披露資料;(7)請司法機關禁止其轉移、轉讓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8)通知出境管理機關依法阻止其出境;(9)限制業務活動;(10)限制分配紅利;(11)限制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支付報酬、提供福利;(12)限制轉讓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限制證券買賣;(13)限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權利;責令保薦機構更換保薦代表人;(14)限制有關股東行使股東權利;(15)責令暫停部分業務,停止批准新業務;(16)停止批准增設、收購營業性分支機構;(17)責令暫停或者停止收購、暫停或者終止回購股份活動;(18)暫停履行職務;(19)指定其他機構託管、接管公司;(20)暫不受理業務或業務資格申請、暫緩審核相關申請;(21)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22)責令股東轉讓股權;(23)一定期間內不受理有關文件、申請或推薦;(24)記入誠信檔案並公布;(25)向社會公示違反承諾的情況;(26)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相關職務;認定為不適當人選;(27)不予注冊登記,從名單中去除;(28)證券市場禁入;(29)撤銷證券公司。

⑼ 證監會對中介機構會計師監管措施有哪些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六條是這樣規定的:

「為重大資產重組提供服務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遵循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和道德規范,嚴格履行職責,對其所製作、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

「前款規定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不得教唆、協助或者夥同委託人編制或者披露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報告、公告文件,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謀取不正當利益。」
證監會表示,審計和評估機構在執業過程中不能勤勉盡責集中表現為:一是獨立性缺失,審計、評估機構與委託方存在影響公正履職的利益關系;二是執行准則不到位,審計、評估程序流於形式,基本程序執行不到位,獲取審計證據、評估資料不充分;三是職業懷疑不足,在計劃和實施審計、評估工作中,不能保持必要的職業懷疑,對於異常情況甚至舞弊跡象不予有效識別或應對;四是職業判斷不合理,形成的關於審計、評估事項處理意見背離會計處理和資產評估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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