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監督第二
Ⅰ 什麼叫全面監督原則
是指公民有監督一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公務活動的權利。它是公民參政內權中的一項不可缺少的內容,容是國家權力監督體系中的一種最具活力的監督。它包括公民直接行使的監督權和公民通過自己選舉的國家代表機關代錶行使的監督權,另外,公民的許多權利具有監督國家權力的性質。這里,作為參政權的一項內容的監督權,是一種直接的政治監督權。它主要包括五項內容,即批評權、建議權、申訴權、控告權、檢舉權。
Ⅱ 監督全面化是什麼意思
十餘年來,我國已經初步形成了較為系統的監管法規和考核辦法,並在此基礎上基本建立了基於「管采分離」原則、以財政部門為監督考核主體、主要面向政府集中采購機構、以程序規范性和結果經濟性為兩大重點的監督考核體系。近年來,通過制定集中采購目錄、明確各級標准配置、強化集中采購、強調公開招標、擴大公開透明等措施,初步形成了多主體參與,全過程監管的整體監督,政府采購的監督考核工作取得了極大的進展。
然而,新時期政府采購工作面臨著從實現「節支防腐」的老目標向「績效最優」的政策功能效應新目標的轉變,亟須提高政府采購的「效率」,並更好地實現其對節能環保、中小企業等政策支持,我國政府采購工作仍需在今後的工作中持續改進。
考核指標體系無法很好體現政采績效
2013年,課題組對財政部、國稅總局、海關總署、北京、深圳、浙江、河南等地區進行了調研,並依託財政部,向11個省市的采購人、監管部門和政府集中采購機構三方共發放了207份有效問卷,從調研的情況來看,目前政府采購監督考核體系還存在以下主要問題。
1.政府采購的制度體系建設有待提升,法規體系、體制架構等還需完善。調研中三方均認為政府采購目前最主要的問題依次是:沒有有效地發揮政策性功能、采購需求不規范、過度采購嚴重和采購整體效率低下。而造成這些問題的原因一是法規體系不健全,現有政府采購法律缺乏對政策職能的明確要求,從而在監督和考核中不能明確相關的指標;二是管理體制問題,政府集中采購機構是否設立、設立後的定位和性質等問題均無明確規定,造成了各地管理混亂。
2.監督考核重結果輕過程,且結果著重於經濟性、過程著重於規范性的監督考核指標體系不能完全體現政府采購的績效。問卷調查顯示,采購人和監管部門均認為當前政府采購考核存在的最主要問題是過度重視結果(采購人選擇比例為38.8%,集中采購機構34.1%),忽略過程考核(采購人選擇比例為35%,集中采購機構48.4%)。在實際工作中,這一問題又進一步簡化為重點考核采購資金的節支率和財政資金的采購程序是否合規合法兩個重點考核項。但由於節約額和節約率主要以政府采購預算為基準和參照物,預算環節的不精細導致節支率高低在當前缺乏實際意義。同時,在公開招標等采購方式中,過程的規范性並不能阻止在進入采購流程前已經發生的圍標、串標行為,同時評標專家權力過大、重評標過程而忽略合同履約的考核也使得程序規范性考核的效用大打折扣。此外,節支率和當前法律條件下的合法合規實際上是與「績效最優」原則相悖的,並不利於政府采購政策功能的發揮。
3.以財政部門為核心的監督考核執行主體實際上弱化了「管采分離」原則。雖然部分地方已經意識到財政部門權力過大帶來的問題,如廣東省2010年發布的《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辦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已將實施監督檢查的主體規定為人民政府和人大,財政部門扮演的只是「協作配合」的角色。然而在我國的政府采購體系中,地方政府(采購人)本身就具有過度采購的傾向,而人大對財政預決算雖然具有審批監督權,但對預算、決算遭到否決的法律後果沒有規定,對人大在監督中的不作為應承擔何種責任也沒有明確規定,導致人大監督的主動性不強。
4.以集中采購機構為主要的監督考核對象,實際上未能明確最終責任人,且遺漏了采購人、社會代理機構和供應商等責任主體。首先,作為主要監管對象的集中采購機構只是從事集中采購目錄范圍內的采購代理工作,既不能充分了解采購人的需求,也沒有抑制采購人不合理需求的權力,甚至在多數地區沒有簽訂合同的權力,僅僅承擔了組織采購人選擇相應的采購方式(一般為公開招標)的基礎工作。對集中采購機構的監督考核,其本質只能是對采購流程的復核,出現問題了也找不到責任人,或者責任人並不能切實負起責任。其次,采購人作為需求源頭的監管缺位。由於預算編制不精細,采購標准滯後(尤其是非貨品類的服務缺乏標准)、標準的彈性過大、采購周期過長等原因,近期仍出現了部分天價采購和非必要采購。最後,對社會代理機構和供應商的監督考核方式主要是資格認定,標准比較寬松。而調研中發現,違規違法采購大多是社會代理機構為了維系政府采購人這一大客戶,通過違規違法手段滿足政府采購人的不當需求而產生的。
5.監督考核結果往往沒有得到有效的反饋和利用。由於當前我國政府采購監督考核的內容過於狹窄,導致監督考核的結果應用范圍很窄、應用程度也不高。既不能作為指導下一年度工作的數據基礎,也不能對采購人的績效高低予以不同的獎勵和懲罰,出現問題後整改意見往往只能落實到單位而不是個人,沒有體現監督考核的指揮棒作用。
考核內容不應只限於結果
為解決我國政府采購監督考核中出現的上述問題,適應當前我國社會經濟發展對政府采購定位、職能和目標轉變的需要,按照「抓緊解決老問題、逐步實現新目標」的思路,政府采購應從如下五方面進一步完善我國政府采購監督考核的體制機制。
1.從體制建設上,以理順財政部門權責為突破,更好落實「管采分離」原則,形成權責明確的多元化監督考核主體,填補當前監管空白環節。一是要拓展「管」的內容,將「管」拓展至「日常管理」和「監督考核」兩個職能。日常管理程序化、流程化,而監督考核則應進一步拓展至政府采購的需求、采購和審計等全過程。二是要明確新增監管職能的責任主體。參考國際經驗,建議在政府采購的事前階段,由各級人大負責同級政府采購人采購需求計劃的監督考核,對采購人提出采購項目的采購標准、采購成本、采購方式進行評估和論證;在政府采購的事中階段,由財政部門負責對集中采購機構以及社會代理采購機構合規性、采購績效進行考核,並由政府集中采購機構負責對供應商履約情況的考核;在政府采購的事後階段,由審計部門負責對采購項目整體績效的全面考核,並提交人大進行決算審議。近期可先強化人大和審計部門對財政部門預算和決算監督的力度,在某些專業化領域探索獨立第三方進行監督考核,進一步落實公開透明工作,鼓勵新聞媒體和社會各界監督政府采購工作,並建立政府采購舉報獎勵制度和舉報人保護制度等。
2.從機制建設上,以促進政府采購專業化為抓手,明確政府采購各方、各環節責任人的責權關系,落實監督考核的對象,提升政府采購的效率。遠期來看,采購人和采購使用人是兩個不同的主體,采購使用人的需求往往不包含政策功能,並需要通過相關的規章制度和采購人來規范和抑制其過度需求。因此,采購人作為政府采購的代表,應與采購使用人相對分離,形成一支專業化、職業化的隊伍,較為獨立地全權行使政府采購工作職能。但我國短期內還難以形成這樣一支專業化、高效率的采購人隊伍,需要一個中間過渡機構,既能一定程度上履行在執行層面上約束采購使用人過度需求的職能,又能快速培養專業化、職業化采購官隊伍。從當前的實踐來看,以現有的集中采購機構代表政府履行采購人職責最為合適。一方面集中采購機構最能掌握采購的細節,從而更好地控制采購行為,實現政策功能;另一方面集中采購機構本身作為當前被嚴格監督考核的對象,又可以更好地規范其自身采購行為。建議近期進一步強化集中采購機構和內部官員的專業化水平,並吸納其參與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限額標準的制定,負責制定政府集中采購操作規程、實施辦法,統一組織本級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的實施,並在采購過程中參與對采購人、供應商、評審專傢具體采購行為的監督和管理。對於集中采購機構及其內部官員出現的問題,也理應從嚴從重處罰。要實現集中采購機構作為專業化、職業化采購官培養機構的設想,應對集中采購機構的定位進行調整,從目前《政府采購法》中定位的代理機構轉變為執行機構。
3.從流程規范化的角度,應以強化監督考核采購關鍵環節為重點,推進源頭采購使用人監督考核和事中事後的參與方履約監督考核,實現監督考核全程覆蓋。在政府采購的事前階段,要科學管理采購需求。采購使用人編報采購需求和采購計劃時,就應對采購項目進行評估和論證,明確和細化資金來源、采購方式、采購時間、采購標准。在政府采購的事中階段,要著重加強對招投標環節的監督管理,一是要在招投標前排查圍標、串標問題時落實流程背後的責任人,明確責任追究的主體。二是在事中統一評審專家的權責,可借鑒深圳的評定分離創新,將采購人吸納到采購過程中來,同時加強評標專家的責任。三是在事後重點落實對合同履約情況的監督考核,強化對招標人與中標人合同簽訂情況、變更供應商、變更服務和貨品內容以及未履行投標承諾情況的監督考核評價,加大對合同違約行為的懲處。最後,還應考核采購項目對某一地區的社會、經濟、環境等宏觀方面所產生的有形效益或無形效益的結果,以及采購使用人對於采購服務的滿意度等,並進一步完善政府采購的申訴機制和供應商救濟制度。
4.以電子化建設為手段促進政府采購和監督考核過程公開透明。通過電子化采購平台,建立健全采購執行的動態監控機制,加大對政府采購信息發布、計劃執行、方式變更、合同備案等重點環節的監控力度。
5.以監督考核結果的合理運用促進政府采購績效的進一步提升。將政府采購監督考核結果與下一年度的采購預算、獎勵懲罰制度掛鉤,促使各部門積極地運用績效評估結果發現自身在政府采購中存在的問題,在以後的采購工作中加以改進,不斷提高政府采購績效。
Ⅲ 黨內監督體系包括哪些
十八屆六中全會審議通過了《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則》和《中國共內產黨黨內監督條例》容,並在會議公報中首次提出了「建立黨內監督體系」的概念,指出要建立健全黨中央統一領導,黨委(黨組)全面監督,紀律檢查機關專責監督,黨的工作部門職能監督,黨的基層組織日常監督,黨員民主監督的黨內監督體系;並強調黨內監督的重點對象是黨的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輿論認為,作為「全面從嚴治黨」的新戰略、新思想、新舉措、新亮點,「建立黨內監督體系」彰顯執政黨反腐肅貪、標本兼治的信心和決心。
Ⅳ 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是什麼內容
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是內容如下:
一、黨內關系要正常化,批評和自我批評要經常開展,讓咬耳扯袖、紅臉出汗成為常態;
二、黨紀輕處分和組織處理要成為大多數;
三、對嚴重違紀的重處分、作出重大職務調整應當是少數;
四、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只能是極少數。「四種形態」的針對對象是各級黨組織和全體黨員。
嚴管就是厚愛。2015年9月份,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紀委書記王岐山調研時強調,把握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以嚴明的紀律推進全面從嚴治黨。
黨的十九大黨章修正案在第四十條中,增寫了「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黨紀處分、組織調整成為管黨治黨的重要手段,嚴重違紀、嚴重觸犯刑律的黨員必須開除黨籍」。這既體現了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一貫方針,又對監督執紀問責常態化提出了更高要求,必須貫徹運用到全面從嚴治黨全過程,鞏固發展來之不易的良好政治生態。
准確把握運用「四種形態」,讓紀律成為管黨治黨的尺子。
第一種形態是黨內監督的基礎工作,抓住了這個環節,黨員幹部就能不犯或少犯錯誤。
第二、三種形態落實把紀律挺在前面的要求,按照錯誤性質和情節輕重,綜合運用紀律處分、組織調整等方式,分類處置,層層設防,有效改變「要麼是好同志,要麼是階下囚」的狀況。第四種形態體現了我們黨以零容忍態度懲治腐敗的堅強決心。
「四種形態」環環相扣,對應問題的嚴重性遞增,而所涉及人數遞減,體現著黨組織對黨員幹部的嚴格要求和關心愛護。
關鍵要在第一種形態上下功夫。要用好批評和自我批評的武器,從第一道關口把住,讓紅臉出汗成為常態,實現黨內政治生活正常化。把談話函詢作為日常性工作,對反映的一般性問題及時談話提醒、約談函詢,讓本人作出說明,所在黨委(黨組)書記簽。
拓展資料
監督執紀問責的「四種形態」為:
黨內關系要正常化,批評和自我批評要經常開展,讓咬耳扯袖、紅臉出汗成為常態。
黨紀輕處分和組織處理要成為大多數。
對嚴重違紀的重處分、作出重大職務調整應當是少數。
而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只能是極極少數。
監督指察看並加以管理,也指從事監督工作的人。具體的說,是對現場或某一特定環節﹑過程進行監視﹑督促和管理,使其結果能達到預定的目標。監督:(拼音 jiān dū,英語 Supervise)即對現場或某一特定環節﹑過程進行監視﹑督促和管理﹐使其結果能達到預定的目標。
」劉良註:「監督,謂監督軍事也。日本影視劇製作的導演是決定整部作品,掌管故事進行的步調,出演方式,美術、音樂效果等。是要對整個作品,按照對劇情,劇本的獨自解釋從整體上指導(如,演員演技,美術,攝影,音樂等等)整個作品的人。
人民網:如何理解監督執紀「四種形態」
Ⅳ 統一領導的黨內監督體系包括哪些方面
黨內監督體系包括:黨中央統一領導,黨委(黨組)全面監督,紀律檢查機關專責監督,黨的工作部門職能監督,黨的基層組織日常監督,黨員民主監督。
黨員履行監督義務包括:
(一)加強對黨的領導幹部的民主監督,及時向黨組織反映群眾意見和訴求;
(二)在黨的會議上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揭露和糾正工作中存在的缺點和問題;
(三)參加黨組織開展的評議領導幹部活動,勇於觸及矛盾問題、指出缺點錯誤,對錯誤言行敢於較真、敢於斗爭;
(四)向黨負責地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紀違法的事實,堅決反對一切派別活動和小集團活動,同腐敗現象作堅決斗爭。
(5)全面監督第二擴展閱讀:
黨內監督的主要內容:
遵守黨章黨規,堅定理想信念,踐行黨的宗旨,模範遵守憲法法律情況、維護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貫徹落實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確保全黨令行禁止情況、堅持民主集中制,嚴肅黨內政治生活。
貫徹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原則情況、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嚴明黨的紀律特別是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
Ⅵ 黨的工作機關應當自覺接受黨的什麼監督
黨的工作機關應當自覺接受黨的()的監督。
A . 紀律檢查機關專及其派駐機構、黨委直屬屬機關紀工委以及機關紀委
B . 紀律檢查機關及其派駐機構
C . 黨委直屬機關紀工委
D . 機關紀委
答案:A . 紀律檢查機關及其派駐機構、黨委直屬機關紀工委以及機關紀委
解析:《中國共產黨工作機關條例(試行)》規定:黨的工作機關應當自覺接受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及其派駐機構、黨委直屬機關紀工委以及機關紀委的監督。
Ⅶ 要健全全面監督體系包括
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
Ⅷ 《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規定哪些監督職責
《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規定的監督職責:
黨的各級委員會在黨內監督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1、領導黨內監督工作,明確同級紀委和黨委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關以及相當於這一級別的黨組(黨委)在黨內監督方面的任務和要求;
2、制定貫徹上級黨組織和同級黨的代表大會關於加強黨內監督工作決議、決定的措施,研究解決黨內監督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3、對黨委常委、委員,同級紀委和黨委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關以及相當於這一級別的黨組(黨委)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進行監督;
4、對下一級黨組織及其領導班子,特別是主要負責人進行監督;
5、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和基層委員會監督上級黨委、紀委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黨的各級委員會委員在黨內監督方面的責任:
1、對所在委員會、同級紀委和黨委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關以及相當於這一級別的黨組(黨委)的工作進行監督;
2、對所在委員會、同級紀委的常委、委員和黨委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關以及相當於這一級別的黨組(黨委)的負責人進行監督;
3、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和基層委員會委員,對本條第(1)、(2)項所列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的問題和意見,署真實姓名以書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黨委常委會、同級紀委常委會提出或向上一級黨委、紀委反映;
4、中央委員對中央政治局委員、常委的意見,署真實姓名以書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或中央紀委常委會反映。
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是黨內監督的專門機關。中央紀委在中央委員會領導下,黨的地方各級紀委和基層紀委在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領導下,在黨內監督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1、協助同級黨的委員會組織協調黨內監督工作,組織開展對黨內監督工作的督促檢查;
2、對黨員領導幹部履行職責和行使權力情況進行監督;
3、檢查和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復雜的案件;
4、向同級黨委和上一級紀委報告黨內監督工作情況,提出建議,依照許可權組織起草、制定有關規定和制度,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
5、受理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行為的檢舉和黨員的控告、申訴,保障黨員的權利。
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在黨內監督方面的責任:
1、對所在委員會及其派駐機構、派出的巡視機構的工作進行監督;
2、對所在委員會常委、委員和派駐機構、派出的巡視機構的負責人進行監督;
3、黨的地方各級紀委委員和基層紀委委員,對本條第(1)、(2)項所列紀檢機關(機構)和黨員領導幹部的問題和意見,署真實姓名以書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紀委常委會、同級黨委提出或反映,對所在委員會委員、常委的意見還可以向上一級黨委和紀委反映;
4、中央紀委委員對中央紀委常委的意見,署真實姓名以書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紀委常委會或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反映。
黨員在黨內監督方面的責任和權利:
1、及時向黨組織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維護群眾的正當利益;
2、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在黨的會議上或向黨的組織提出保留,並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得公開發表同中央決定相反的意見;
3、在黨的會議上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勇於揭露和糾正工作中的缺點、錯誤;
4、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紀違法的事實,同消極腐敗現象作斗爭;
5、參加黨組織開展的評議黨員領導幹部活動,發表意見。
(8)全面監督第二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重要性:
各級黨組織應當認真貫徹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加強思想政治教育,健全工作制度,有效防範各種違紀行為的發生。對黨組織和黨員反映的問題,應當認真處理。
鼓勵、支持、保護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黨員、黨的代表大會代表在黨內監督中發揮積極作用。對署真實姓名反映問題或檢舉、控告違紀違法行為的,黨組織和有關人員應當為其保密;對泄露的要追究責任。
對檢舉、控告黨員或黨組織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經查證屬實的,給予表揚或獎勵。對打擊報復監督者的,對以監督為名侮辱、誹謗、誣陷他人的,以及在監督中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黨組織發現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或接到檢舉、控告,認為需要查明事實、糾正錯誤、追究責任的,按照職責和許可權,及時調查處理。
各級黨委、紀委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切實履行監督職責,發揮監督作用。黨員和黨員領導幹部應當正確履行職責,自覺接受監督。
Ⅸ 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是指什麼
黨內關系要正常化,批評和自我批評要經常開展,讓咬耳扯袖、紅臉出汗成為常態;黨紀輕處分和組織處理要成為大多數;對嚴重違紀的重處分、作出重大職務調整應當是少數;而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應當是極少數。
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是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方面,但絕不是全部,不能把全面從嚴治黨等同於反腐敗。
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重要的是靠紀律管住大多數,就是要秉持《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准則》的道德標尺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紀律戒尺,准確把握運用好監督執紀「四種形態」,
即:黨內關系要正常化,批評和自我批評要經常開展,讓咬耳扯袖、紅臉出汗成為常態;黨紀輕處分和組織處理要成為大多數;對嚴重違紀的重處分、作出重大職務調整應當是少數;而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應當是極少數。
(9)全面監督第二擴展閱讀:
把握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是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的題中應有之義,是黨的十八大以來正風反腐、監督執紀的生動實踐,充分貫徹了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一貫方針。
「四種形態」針對黨員幹部違紀犯錯的不同情形對症下葯,堅持做到無病常防、初病早治、有病快治、重病嚴治,既不縱容小節,也不放過大錯,既不養癰為患,也不一棍子打死,立起批評教育、組織處理、紀律處分、立案審查四道防線,體現了對黨員幹部的嚴管厚愛。
「四種形態」的提出絕不意味著放緩反腐節奏,而是更加體現了「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的思路理念。
使黨紀輕處分和組織處理成為大多數,絕不是要對嚴重違紀行為輕處分,更不是把涉嫌違法問題當做違紀行為來處理,而是強調違紀行為無論情節多麼輕微,都要露頭就打、違紀則咎、寸步不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