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路監察
Ⅰ 唐宋時期宋代派什麼監察
宋朝的監察制度在歷朝歷代中可謂是獨樹一幟,在講究監察嚴密的情況下,還力圖達到互相監督互相牽制的情況,以避免出現同流合污的情況。
風聞制度
Ⅱ 宋代路制監司具體包含哪些帥司屬於監司嗎
監司包括提點刑獄司(簡稱憲司,分管刑獄),提舉常平司(簡稱倉司,分管版常平新法),權轉運司(簡稱漕司,一開始為一路最高官員,後來逐漸分管財賦)。帥司是指安撫司(分管一路治安和軍政)。帥司不屬於監司。監司顧名思義是監察一路地方官員的有司,由於帥司通常是由一路所駐的地方知府或者知州兼任,註定其不能監察其他州(府,軍,監)官員。在地位上,一開實際上轉運使是一路最高官員。後來宋朝統治者看到了轉運使是漢朝的刺史、唐代的藩鎮在新時期的翻版,就陸續把安撫使,提點刑獄使,提舉常平使依次從轉運使那裡剝奪,避免了路級絕對權力的出現。而且,監司之間,監司與帥司之間還可以互察。所以說,後來四使是平級的。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宋朝的轉運司,提點刑獄司,提舉常平司,安撫司所在的路的轄區范圍,數量都是不同的。如果你有興趣,你可以去看《細說宋朝》里的「三大綱領」這一章,我是以前看過之後,給你簡略的打出來的。
Ⅲ 宋朝的地方監察機構是什麼
宋代的地方監察制度:把路(省)一級監察權一分為四,
由轉運司、提點刑獄司、提舉常平司和安撫司四個機構掌領。
Ⅳ 秦漢唐宋元的監察機構分別是什麼
1、秦:創建御史大夫府為中央監察機構,在地方設置監郡御史。秦代中央監察機構的最高長官是御史大夫。秦代中央官制是三公九卿,三公即丞相、御史大夫和太尉。御史大夫是輔佐丞相的,可以代皇帝起草詔令,接受皇帝的差遣出使,處置一些軍國大事,當然也負責對百官進行監察和糾劾。
由於御史大夫要協助丞相處理朝政,所以監察的職能主要由御史丞和御史中丞去完成,其中御史中丞具體執行監察大權。御史中丞經常跟隨在皇帝身邊,負責監察朝中文武官員。
2、 漢:在中央設御史府的同時,增設丞相司直和司隸校尉為中央監察官,在地方設立十三部剌史,監察地方二千石長吏,並制定了第一個專門性的地方監察法規,給事中與諫議大夫等言官也已問世。
3、唐:在御史台下設台院、殿院、察院,分工明確,互相配合,地方則分十道(後增至十五道)監察區,形成比較嚴密的監察網。諫官組織分隸中書、門下兩省,形成台諫並立局面。
4、宋:設立諫院,台諫職權開始混雜,趨向合一,地方監察設監司和通判,直隸皇帝。
5、 元:取消諫院,台諫合一。地方設行御史台,統轄二十二道監察區,每道設肅政廉訪使(提刑按察司),從而使中央與地方在監察機構上渾然一體。元朝還制定了一整套的監察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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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國古代監察機構特徵:
(1)單線垂直。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一個最明顯的特點就是,從中央(皇帝、君主)到地方的各級監察機構形成單線垂直(單線聯系、單線領導)的相對獨立體系。這種以皇權為中心的監察體制確定了監察與行政(包括中央、地方、甚至是基層)的相對獨立與分離,中央、地方的監察機構與政府機構的相對分離,監察官員與政府官僚的分離。從而確保了監察權力的獨立運作,監察機構的上下一體,監察官員的高效行使權力。
(2)由皇帝任免。
皇帝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官員的任免全由皇帝決定。
Ⅳ 宋元時期的監察制度是怎麼樣的
宋代監察機構隨著封建專制主義的發展而加強。中央沿襲唐制,御史台專仍設三院。地方如屬設通判,與知州平列,號稱監州,有權隨時向皇帝報奏,成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此外,路一級的轉運使、提點刑獄公事等,也負有監察州縣的責任。元代中央設御史台,御史大夫秩高從一品,還在江南和陝西特設行御史台,其組織與中央御史台相同,作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機關。
Ⅵ 在宋朝 路這個行政單位是什麼意思
宋朝的地方行政區劃,基本上是兩級制,即府、州、軍、監為一級,縣為一級。宋朝的地方官均以中央官吏派出任「知XX事」,高級官吏則稱「判XX事」。以州為標准單位,多稱「知X州軍州事」。知州照例兼廂軍正印職。除知州外,每州設「通判」一人,其地位類似隋朝通守。州一級發出文件,必須通判簽署,才能生效。目的就是要牽掣一下知州的權力。
縣一級的官吏,主要有知縣、縣丞、主簿和縣尉。知縣由中央派出的官吏擔任,也是一種差遣。
府州軍監以上的大區稱「路」。路一級的機構和職官,有監司和帥司。監司包括:「漕司(即轉運司,長官稱轉運使),負責一路的財賦和監察;憲司(即提點刑獄司,長官稱提點刑獄公事),負責一路刑獄;倉司(即提舉常平司,長官稱提舉常平公事)負責一路的倉儲。憲司和倉司也有監察責任,因而路一級可視為監察區。帥司,即安撫司(經略安撫司),長官為安撫使。安撫使照例兼任禁軍軍區的馬步軍都總管等軍事職官,同時兼任某州、某府的地方官知州或知府。因此,安撫使下設有管軍的幕職官和管地方事務的曹掾官。安撫使兼禁軍首領又兼地方長官,許可權較寬。為防止安撫使權力過重造成危害,因而安撫使要受路一級監司的監察,同時要受到下屬的「走馬承受」的監視,「走馬承受」可直接向朝廷匯報安撫使的情況。由於路一級的軍、政、財、監四權分散,無統轄各權的職官,因而宋朝地方行政區劃和官員始終沒有正式形成三級制。
Ⅶ 北宋監察地方行政長官的官職是什麼
監司
宋代在中央與府、州、軍、監之間,設監察區「路」(見兩宋路制),路級機構專有轉運司、提點屬刑獄司、提舉常平司等,但各司的分「路」區劃或有不同,各路轉運司、提點刑獄司、提舉常平司的所在地也或有不同。除本職事務外,各司都兼有監察本路各級地方官吏之責,通稱為「監司」。
Ⅷ 宋朝監察制度
宋代監察機構隨著封建專制主義的發展而加強。中央沿襲唐制,御史台仍設三內院。地方如設通判容,與知州平列,號稱監州,有權隨時向皇帝報奏,成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此外,路一級的轉運使、提點刑獄公事等,也負有監察州縣的責任。為保證監察御史具有較多的從政經驗,宋代明確規定,未經兩任縣令者不得任御史之職。按規定,御史有「聞風彈人」之權,每月必須向上奏事一次,稱「月課」;上任後百日必須彈人,否則就要罷黜為外官或受罰俸處分,名為「辱台錢」。從此開御史濫用職權之例。御史可以直接彈劾宰相,亦有勸諫之責。御史台還有權分派御史參與重大刑事案件的審理。
Ⅸ 宋代監察制度建設的主要內容
宋代監察機構隨著封建專制主義的發展而加強。中央沿襲唐制,御史台仍專設三院。地方如設通判,與知屬州平列,號稱監州,有權隨時向皇帝報奏,成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
此外,路一級的轉運使、提點刑獄公事等,也負有監察州縣的責任。為保證監察御史具有較多的從政經驗,宋代明確規定,未經兩任縣令者不得任御史之職。
按規定,御史有聞風彈人之權,每月必須向上奏事一次,稱月課。上任後百日必須彈人,否則就要罷黜為外官或受罰俸處分,名為辱台錢。
從此開御史濫用職權之例。御史可以直接彈劾宰相,亦有勸諫之責。御史台還有權分派御史參與重大刑事案件的審理。
(9)宋路監察擴展閱讀: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歷時二千多年,在古代國家的政治運行中,對於國家權力、政府權力、官僚權力的監察和約束確實發揮了一定的作用。
然而也應該認識到,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作用是有限的,有其明顯的歷史局限。可以說,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主要特點始終與其歷史局限形成二元對立。
單線垂直的歷史局限是監察制度的性質。位高權重的歷史局限是古代國家政治制度結構,監察活動法律化的歷史局限是傳統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