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的監察官
Ⅰ 古代監察制度其中的:刺史(漢朝);節度使(唐朝);通判(宋朝)是地方監察機構,還是地方監察官名
額, 看了網路很久。。。應該是地方監察官名 刺史是監察官後轉地方軍政長官。。。節度使是地方軍政長官。。。通判是監察官兼有州府公事行政權利的地方官
Ⅱ 宋朝的監察官為什麼敢懟行政官
宋朝的監察官(言官、御史)不但可以懟行政官員,還可以噴皇帝。包拯曾經把口水都噴到皇帝臉上,而皇帝卻只能忍著
Ⅲ 宋朝建立了一套監察官員的什麼制度
宋朝建立了一套監察官員的瀆職懲處制度、選拔的標准和職務迴避制度。宋朝對具有紀委職責的監察官員有著嚴格的規定,甚至監察官違反出巡制度都要受到處罰。還特別規定了監察官失察、自身貪暴受懲處的制度。對於失察的監察官,將給予嚴厲的處罰。
Ⅳ 北宋為加強對地方的監察,採取了什麼措施
宋朝地方實行它官兼領的多重監察制,大體有以下九種類型: 第一,轉運司(漕司)、轉運使、副使和判官皆兼領監察。 第二,提刑司(憲司)、提點刑獄公事兼領「舉刺官吏之事」。凡「官吏貪濁馳慢者,具名以聞。」 第三,提舉常平司(倉司)、提舉官兼「專舉刺官吏之事。」 第四,安撫司(帥司)、安撫使(簡稱帥臣)在南宋時期兼領監察。 第五,走馬承受領監察。走馬承受多由皇帝親近的三班使臣或內侍(宦官)充任,是皇帝直接派遣到諸路的耳目,「許風聞言事」,權力極大,按察的范圍相當廣泛。不僅可以監督軍隊,「預聞邊要主帥機宜公事」;還可以監察地方官吏和中央政令的實施,如「民生之利病,法令之廢舉,吏治之清污、能否,凡郡邑之政」,均屬按察之列,並可直接向皇帝稟報。 第六,諸州的通判「監州」、「按縣」。通判一職,置於宋太祖趙匡胤乾德初年平定湖南之後。通判實際是朝廷派來專察知州的監察官。當知州與通判發生矛盾時,通判常以自是「監州」,「朝廷使我來監汝」,對知州施加壓力。朝廷規定,凡諸州行文公事,必須通判、知州同時署名「方許行下」;凡兵民、錢谷、戶口、賦役和獄訟聽斷之事,可否裁決,守臣必須與通判連署方可施行。 第七,知府、知州、知軍和知監兼掌監察。這些都是各自總理府、州、軍、監的行政長官,同時又兼領監察之責,如「導民以善而糾其奸慝」;「察郡吏德義材能而保任之,若疲軟不任事,或奸貪冒法,則按劾以聞。」 第八,提舉學事司在「掌一路州縣學政」之外,還「歲巡所部以察師儒之優劣、生員之勤惰,而專舉刺之事」。 第九,撫諭使「掌慰安存問,采民之利病」,到南宋問,「且今按察官吏,伸民冤抑」,「采訪民間利病」。 宋朝在地方之所以不置專門監察機構和專職的監察官,目的是為了加強中央集權。這同宋朝統治者以防「內患」為主的國策有極大的關系。宋朝的開國君主趙匡胤,在後周時就起家於藩鎮節度使,後來成了禁軍的最高統帥握有兵權,最後終於通過「陳橋兵變」而「黃袍加身」。這一經歷使趙匡胤對地方大員執掌兵權戒懼極深。一次,趙匡胤請將領們喝酒,竟說,如果你手下的人貪圖富貴,一旦把黃袍加在你身上,你想不幹也不行呀! 宋朝最高統治者在地方不設專職監察官,也是總結了漢唐兩朝末年地方監察之弊的教訓。如漢武帝置十三卅I(部),派六百石的刺史察二千石的郡守和王國的動靜。但到後期刺史增秩二千石,並握有一州兵權,權力大過太守,成了割據地方和瓦解東漢王朝的封建軍閥。唐朝在「安史之亂」以後,將地方的諸節度使皆領采訪、按察的監察官銜,於是節度使集行政、財政、軍事和監察四權於一身,「權勢不勝其重」,一個個割據一方,成為唐王朝滅亡的禍根,導致五代頻繁更替的混亂局面。因此,宋王朝鑒於漢唐末年和五代「藩鎮之弊」,在地方不設置專門監察機關,不設專職的監察官,採取由它官兼領監察的多重監察制度。如一路的轉運使只能在皇帝的旨意下掌行政、財賦,但沒有軍權、司法等權,卻給予兼領監察,是為了以監察權保證行政、賦役的控制權。設通判「監州」,無疑也是鑒於五代藩鎮之弊。 宋王朝還規定了監察官出巡制,諸路監司官要定期巡按所轄州縣。公元1199年,朝廷又重修監司出巡條令,規定監司官每年必須巡遍分定的州縣,巡按期間「所歷郡縣或曾興除民間利病、刺舉官吏賢否,應有已施行事件」,都要「逐一開具聞奏」。這也是為了加強對地方官吏的監察。 皇帝有時候也經常出宮到地方上訊查
Ⅳ 北宋監察地方行政長官的官職是什麼
監司
宋代在中央與府、州、軍、監之間,設監察區「路」(見兩宋路制),路級機構專有轉運司、提點屬刑獄司、提舉常平司等,但各司的分「路」區劃或有不同,各路轉運司、提點刑獄司、提舉常平司的所在地也或有不同。除本職事務外,各司都兼有監察本路各級地方官吏之責,通稱為「監司」。
Ⅵ 宋代監察制度建設的主要內容
宋代監察機構隨著封建專制主義的發展而加強。中央沿襲唐制,御史台仍專設三院。地方如設通判,與知屬州平列,號稱監州,有權隨時向皇帝報奏,成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
此外,路一級的轉運使、提點刑獄公事等,也負有監察州縣的責任。為保證監察御史具有較多的從政經驗,宋代明確規定,未經兩任縣令者不得任御史之職。
按規定,御史有聞風彈人之權,每月必須向上奏事一次,稱月課。上任後百日必須彈人,否則就要罷黜為外官或受罰俸處分,名為辱台錢。
從此開御史濫用職權之例。御史可以直接彈劾宰相,亦有勸諫之責。御史台還有權分派御史參與重大刑事案件的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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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監察制度歷時二千多年,在古代國家的政治運行中,對於國家權力、政府權力、官僚權力的監察和約束確實發揮了一定的作用。
然而也應該認識到,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作用是有限的,有其明顯的歷史局限。可以說,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主要特點始終與其歷史局限形成二元對立。
單線垂直的歷史局限是監察制度的性質。位高權重的歷史局限是古代國家政治制度結構,監察活動法律化的歷史局限是傳統的人。
Ⅶ 宋代監察御史是幾品官
從七品。
諸承議郎,左、右正言,符寶郎,監察御史,直顯謨徽猷、敷文閣,太常、宗正、秘書丞,大理正,著作郎,崇政殿說書,內符寶郎,正侍至右武郎,武功至武翼郎,和安至保安郎,翰林醫官,合門宣贊舍人,太子中舍人、舍人、諸率府率,親王府翊善、贊讀、直講,判太醫局令,翰林醫效、醫痊,武騎尉,為從七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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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監察機構的設立
宋代監察機關,沿襲唐制,中央設御史台,下設三院,《宋史·職官志四》說:「其屬有三院:一曰台院,侍御史隸焉;二曰殿院,殿中侍御史隸焉;三曰察院,監察御史隸焉。」
御史台設有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御史大夫名義上是御史台的最高長官,但宋初不除正員,只作為加官,授予其他官員。檢校官帶憲銜的,有檢校御史大夫。元豐改官制後,一並除去。因而御史中丞便成為御史台的真正長官,稱為台長;副長官是侍御史知雜事。
御史官的職掌是「糾察官邪,肅正綱紀。大事則廷辨,小事則奏彈。」上至宰相,下至一般小官,都在御史監察彈劾之列。官階低而任殿中侍御史,或監察御史者,稱「監察御史里行」。
此外,還設推官二員,專管審理刑事案件。三院御史上疏言事,評論朝政或彈劾官員,按規定必須先向中丞報告。仁宗時,劉筠任中丞後,御史言事就不必請示本台長官了。
Ⅷ 中國古代監察官的名稱各是什麼
秦朝監御史:秦代開始形成制度,御史府為其官署,掌握天下文書和監察,負責監察郡內各項工作。
漢朝刺史:漢武帝時,為加強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全國分為13個監察區,叫州部,每個州部設刺史1人,為專職監察官,以「六條問事」對州部內所屬各郡進行監督。
隋朝御史大夫:隋代時,中央的監察機構仍為御史台,改長官御史中丞為御史大夫,下設治書御史2人為副;改檢校御史為監察御史,共12人,專執掌外出巡察。
明代都御史:明代監察制度隨著君主專制中央集權的強化而得到充分發展和完備。中央將御史台改為都察院,「主糾察內外百官之司」。都察院設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和僉都御史。下設13道監察御史,共110人,負責具體監察工作。
清代監察機構沿襲明代,又有所發展。在中央,仍設都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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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特徵
縱觀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嬗變歷程, 可以看出它具有以下主要特徵:監察機構逐步獨立化,中國古代的監察機構亦由最初的監察行政合議到逐步走向獨立。
秦漢時期, 由於封建監察制度尚處於創建和形成過程中, 監察機構及其職權的行使只是相對獨立, 由位次於丞相的御史大夫一身二任, 在隸屬關繫上多少受到丞相統制。
東漢設立了專門的監督建構,但監察機構只具有相對獨立的監察權。至唐代, 監察機構不僅獨立, 而且更加健全。
中央御史台下設台院、殿院和察院, 分工監察, 自成系統。元代的御史台與中書省、樞密院三權分制, 地位並重, 鼎足而立。
明代建立了只對皇上負責的、不附屬於任何機關的六科給事中,監察六部官員。
Ⅸ 唐宋時期宋代派什麼監察
宋朝的監察制度在歷朝歷代中可謂是獨樹一幟,在講究監察嚴密的情況下,還力圖達到互相監督互相牽制的情況,以避免出現同流合污的情況。
風聞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