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銀行監管
A. 銀行監管的主要內容
(一)監管的目標、原則和標准
四條監管目標:保護廣大存款人和金融消費者的利益;增進市場信心;增進公眾對現代金融的了解;努力減少金融犯罪,維護金融穩定。
基本原則:依法、公開、公正和效率
公開原則是指監管活動除法律規定需要保密的以外,應當具有適當的透明度。公開主要有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監管立法和政策標准公開;二是監管執法和行為標准公開;三是行政復議的依據、標准、程序公開。
公正原則是指銀行業市場的參與者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銀監會進行監管活動時應當平等對待所有參與者。公正原則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實體公正,要求平等對待監管對象;二是程序公正,要求履行法定的完整程序,不因監管對象不同而有差異。
標准:
①促進金融穩定和金融創新共同發展;
②努力提升我國銀行業在國際金融服務中的競爭力;
③對各類監管設限做到科學合理,有所為有所不為,減少一切不必要的限制;
④鼓勵公平競爭,反對無序競爭;
⑤對監管者和被監管者都要實施嚴格、明確的問責制;
⑥高效、節約地使用一切監管資源。
在總結和借鑒國內外銀行監管經驗的基礎上,中國銀監會提出了「管法人、管風險、管內控、提高透明度」的監管理念。這一監管理念內生於中國的銀行改革、發展與|{盔管的實踐,是對當前我國銀行監管工作經驗的高度總結。
(二)理念、指標體系和主要內容
1.監管理念
所謂風險監管,是指通過識別商業銀行固有的風險種類,進而對其經營管理所涉及的各類風險進行評估,並按照評級標准,系統、全面、持續地評價一家銀行經營管理狀況的監管方式。這種監管方式重點關注銀行的業務風險、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水平,檢查和評價涉及銀行業務的各個方面,是一種全面、動態掌握銀行情況的監管。
風險監管框架涵蓋了六個監管步驟:了解機構、風險評估、規劃監管行為、准備風險為本的現場檢查、實施風險為本的現場檢查並確定評級、監管措施效果評價和持續的非現場監測。
2.風險監管指標體系:
風險水平類指標:衡量商業銀行的風險狀況,以時點數據為基礎,屬於靜態指標,包括信用風險指標、市場風險指標、操作風險指標和流動性風險指標(請參閱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和流動性風險相關章節);
風險遷徙類指標:衡量商業銀行風險變化的程度,表示為資產質量從前期到本期變化的比率,屬於動態指標,包括正常貸款迂徙率和不良貸款遷徙率(請參閱信用風險相關章節);
風險抵補類指標:衡量商業銀行抵補風險損失的能力,包括盈利能力、准備金充足程度和資本充足程度三個方面。
3.風險監管的主要內容:
一建立銀行風險的識別、計量、評價和預警機制,建立風險評價的指標體系,根據定性和定量指標確定風險水平或級別,根據風險水平及時進行預警
二建立高風險銀行類金融機構的判斷和救助體系
三建立應對支付危機的處置體系
四建立銀行類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及金融安全網
對單一銀行類金融機構而言,監管部門也高度關注銀行類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內
部控制、風險管理體系以及風險計量模型的有效性。
①管理信息系統的形式和內容應當與商業銀行營運、組織結構、業務政策、操作系統和管理報告制度相吻合,構成商業銀行成本核算、產品定價、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的有力支撐。
②監管部門對商業銀行人力資源狀況的監管
B. 什麼叫銀行監管帳戶怎麼知道一個帳戶是監管帳戶
就是在二手房交易過程中,買房給業主的首付款或全款打到業主或中介公司在銀專行開設的監管賬戶,銀屬行把這部分資金凍結起來,誰也沒法動,交易成功後資金劃給業主,交易失敗的話劃回給買方。這樣避免了可能出現的一方違約另一方無法正常拿回屬於自己的資金的風險。
C. 地下銀行是什麼回事啊
現在所謂的民間貸款 稱地下銀行 。
地下銀行原來是指沒有受到銀監會內等先關部門監管的容假「銀行」,他最大的缺點就是不受相關部門的監管,到時候出現一些問題可能無法用對於銀行的相關法律手段處理。信譽得不到保障。也就是這是非法的。
D. 三方銀行監管 託管 存管各指什麼
三方為投資者、券商、銀行
三方銀行監管指:
(1)一些金融機構在開展業務的時候,客戶的資金不能由金融機構自己保管,因為這樣就容易形成監管自盜,客戶的資金不安全。
(2)必須由第三方機構,也就是銀行來監管。錢必須要存到銀行的賬戶,銀行可以監管到銀行賬戶里的客戶資金。
(3)客戶的資金只能客戶自己存取,別人是動不了的。監管,託管,存管其實都是一個概念,只不過各方金融機構叫法不一樣。
第三方存管模式:
(1)XX證券公司不再向客戶提供交易結算資金存取服務,只負責客戶證券交易、股份管理和清算交收等。
(2)存管銀行負責管理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管理賬戶和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匯總賬戶,向客戶提供交易結算資金存取服務,並為XX證券公司完成與登記結算公司和場外交收主體之間的法人資金交收提供結算支持。
(3)通俗一點說,也可以認為,銀行負責完成投資者專用存款賬戶與券商銀行交收賬戶之間清算資金的劃轉。
(4)換句話說,是將券商的清算交收程序轉移到銀行,由銀行代為完成。
以證券公司為例,
(1)客戶開立股票賬戶後,股票賬戶還要和 銀行賬戶掛鉤。資金才能自由進出。
(2)投資股票的時,錢從銀行卡轉到股票賬戶上進行買賣股票操作。
(3)賺錢後,從股票賬戶轉回銀行賬戶,才可以取出來,股票賬戶是不能領取資金的。
這個過程,對於銀行來說,就是監管。對於證券公司和客戶來說,就是託管,客戶資金託管在銀行賬戶上,而不是股票賬戶上。
E. 中國政府是怎樣實現對銀行的監管的
自1949年建國以來,我國銀行監管法制發展歷經了建國初期的開創階段,計劃經濟時期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時期等三個階段。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時期,1995年3月18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及1995年5月10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標志著我國銀行監管法制體系已初步成形。這兩部大法成為我國銀行監管法制體系的核心。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賦予中國人民銀行「按照規定審批,監督管理金融機構」、「按照規定監督管理金融市場」、「發布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和業務的命令和規章」等監管職責,這意味著專門性的代表國家的權威監管主體已經確立。該法還進一步規制人民銀行的監管職責,包括對金融機構的審批,金融機構業務的稽核、稽查監督、存貸款利率的監管、財會信息查核,以及政策性銀行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等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則進一步明確地規定了商業銀行的業務范圍、設立的條件和程序、組織機構、銀行存貸款業務中的義務、謹慎性要求、禁止業務、財務報告、監督管理、接管和終止及違反法律的責任等內容。
監督機構: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銀監會)為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根據授權,統一監督管理銀行、金融資產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全系統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於全國31個省(直轄市、自治區)和5個計劃單列市(大連、寧波、廈門、青島、深圳)設立了36家銀監局,於306個地(市)設立了銀監分局,於1730個縣(市)設立了監管辦事處。銀監會成立時間在2003年,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自2003年4月28日起正式履行職責。
F. 銀行監管的權威性和有效性在哪裡
清華大學中國經濟中心高級研究員王君認為,銀行股東,無論大小,無論有否政府背景,都應該毫無例外地接受銀行監管當局依法作出的審慎規章和監管決定。銀行監管當局已經作出了監管決定,並且這一決定已經受到公眾的關注。銀監會已經沒有退路,必須咬住不放。否則,法律的尊嚴和政府的公信力必然盪然無存 【背景】在經過對葫蘆島商行3.7億元國債案的詳細調查後,銀監部門依法做出對該行行長王學伶等人取消任職資格的決定,卻因地方政府反對而無法執行。 遼寧省葫蘆島市有關領導堅持認為,取消王學伶的高管任職資格會影響到該行的穩定,「破壞葫蘆島改革開放的大好局面」,並稱「暫時沒有合適人選可以接任」。經過三四天的交涉無果後,遼寧銀監局的有關官員陸續從葫蘆島返回沈陽。 清華大學中國經濟中心高級研究員王君認為,銀行股東,無論大小,無論有否政府背景,都應該毫無例外地接受銀行監管當局依法作出的審慎規章和監管決定。本案的問題實質是,銀行監管當局已經作出了監管決定,並且這一決定已經受到公眾的關注。在這種情況下,銀監會已經沒有退路。他們已經露出了牙齒。他們必須咬住不放。否則,法律的尊嚴和政府的公信力必然盪然無存。 他解釋說,假設整個案情報道都是真實的,也假設銀監會的調查結果屬實並且處理案件的過程符合法律規定,那麼,這個案子非常怪誕。銀行最高監管當局取消某人的任職資格,說明這個人或因人品、或因能力、或因過失,已經不具備擔任銀行高級管理者的資格。如果繼續讓這樣的人留在銀行領導崗位上,銀行的資金安全將受到威脅。銀行監管者及時果斷地採取監管行動,既是法律授與的權力,也是一種責任。監管當局取消了某人的任職資格,他卻能夠繼續留任。這樣的咄咄怪事不僅在中國罕見,在世界范圍內也聞所未聞。如果任憑銀監會的監管行動繼續遭受抵制,後果將是十分嚴重的。也就是說,如果銀監會因為遭到某個銀行大股東的阻撓,便退下陣來,那對銀監會的監管的權威性和有效性是致命的打擊。 王君進一步指出,從本案還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首先,一個規模不大的地方銀行居然能夠抵制銀監會的關於取消任職資格的決定,足以說明銀行監管當局的權威性、獨立性和有效性並非那麼理想。它表明,銀行監管當局發執照易、肯定某人的任職資格易,但是吊銷銀行執照難、取消任職資格難。而在理論上,銀行監管當局的權力應該是對稱的。我能發給你執照,我也能吊銷你執照;我能肯定你的任職資格,我也能取消你的任職資格。當然,依法行政的銀行監管當局,是不會濫用上述權力的。如果濫用,則必然會發生不對稱的結果。 其次,從程序和技術上考慮,銀行監管當局依法取消某個人的任職資格,是不需要跟別人協商的。你可以並且應該事先進行周密的調查。但是一旦作出了決定,就必須按照既定程序對外公布。這既是權力,也是義務。正常的做法是,你只要發一紙通知,限定當事銀行在在規定的時間內免職和選定接替的人選。這樣性質的問題沒有妥協的餘地。實際上採用的協商形式發出的信號是銀行監管當局的決定可以執行也可以不執行。這是錯誤的信號,而後果也是可預見的。這一案件也表明,中國的銀行監管當局,還不是一個獨立的監管者。 第三,當地政府的行為本身,說明他們不是稱職的銀行所有者。他們身為銀行最大股東,關注的卻不是銀行的安危,而是個別人的職位與福利。如果中國銀監法不是兒戲,那麼敢於抵制銀監會決定的人,事實上已經觸犯了法律。至於所謂撤換某人銀行的穩定就會當地的改革穩定的大好局面雲雲,純屬無稽之談。稍有常識的人都不難理解,撤換了人品與能力不符合銀行行長任職要求的人,換上人品與能力符合要求的人,才是維護銀行穩健經營的必要條件。所謂「找不到替換者」,也許並非全部是在撒謊,也許按照他們選人的標准,在一定的行政級別和狹窄范圍內挑選,結果可能真連履歷和學歷這樣一些表面的條件都滿足不了。時至今日,難道不需要對種種陳規陋習作出深刻的反思嗎?銀行負責人出了這么大違規行為,這些大股東的代表不閉門思過,反省他們如何把不稱職的人任命到銀行管理者的崗位上,從而置公眾存款於危險之地,反而固執已見,一錯再錯。■
G. 銀行存管和監管有哪些區別
銀行存復管又稱為三方存管制,是指儲戶在證券簽訂協議後,攜帶本人身份證件,協議到櫃台網點辦理的手續。辦理成功後才能買賣股票。儲戶要先將現金存到簽約的建行活期帳戶中,再由此帳戶轉賬到證券帳戶中,之後才可以買股票。反之亦然;賣完股票錢在股票帳戶中,儲戶不能取道現金,只有再轉回建行活期帳戶中才能取到現金。此舉就是為了讓銀行監管券商,不能擅動股民的錢。
銀行監管指政府對銀行的監督與管理,即政府或權力機構為保證銀行遵守各項規章、避免不謹慎的經營行為而通過法律和行政措施對銀行進行的監督與指導。
H. 什麼是銀行監管賬戶
資金監管即交易市場通過銀行進行監管,專款專用,買賣雙方一旦達到成版交意向,並完成交權易,市場銀行接到雙方成交指令,放款給賣方,很好的規避了部分交易商的信用的風險,真正解決了買賣雙方在交易過程中互相擔心不敢先付款或不敢先付貨的問題。
I. 銀行的監管部門是哪個單位
銀行的監管單位是銀監會及各地銀監局 。但是不受理客戶業務投訴 ,要投訴的話就打銀行客服,一般還是會積極處理問題的。
如果對於銀行的某些產品或服務有意見,應先行與該行聯絡,這樣做可使銀行有機會及早解決投訴事項。一般情況下,各家商業銀行都有接受客戶投訴的渠道(如客戶服務中心)和處理流程,以便應對客戶投訴展開全面及時的調查,並使投訴獲得妥善解決。銀行也應向客戶說明投訴的程序。
若認為銀行有違規行為,或對銀行處理投訴的方法等感到不滿意,可向銀行業監管部門和行業自律組織尋求幫助。盡管他們在處理銀行客戶投訴方面的權責有限,但仍會盡力給予協調處理。
若需要向銀監會投訴,根據屬地監管原則,應先向銀監會在當地的派出機構提出。投訴應以書面形式進行,並詳述投訴事件及性質、投訴人姓名及聯絡方法。
一般來說,口述形式或匿名投訴銀監會都不便受理。在處理投訴的時候,銀監會對所有投訴都絕對保密,只會在處理投訴的過程中向有關銀行透露其中的細節。
收到書面投訴後,銀監會會把投訴轉發有關銀行處理,並要求銀行迅速調查及直接回復投訴人。如果投訴事件重大,銀監會也會要求銀行對投訴事件作出詳盡解釋及回應。
需要提醒的是,銀監會不能直接介入那些只牽涉銀行服務收費或質量、銀行的商業決定或投資表現等方面的投訴,但可以敦促銀行迅速徹查及解決客戶投訴。投訴人應清楚的是銀監會無權裁定投訴是否合理或命令銀行滿足投訴人要求,尤其是不能指令銀行向投訴人作出賠償。
若投訴涉及銀行違法違規等審慎監管方面的事項,銀監會將另行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查明實情並按需要規定銀行採取補救措施。但無論銀監會對銀行採取任何措施,均不會改變銀監會無權指令銀行向投訴人作出賠償的事實。
拓展資料: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銀監會或銀監會;英文: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英文縮寫:CBRC)成立於2003年4月25日,是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根據國務院授權,統一監督管理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維護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
中國銀監會系統在全國有四級組織機構,其中:銀監會機關在北京市金融街,內設27個部門。除會機關外,銀監會在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省會城市以及大連、寧波、廈門、青島、深圳等5個計劃單列市設有36家銀監局,在全國306個地區(地級市、自治州、盟)設有銀監分局,在全國1730個縣(縣級市、自治縣、旗、自治旗)設有監管辦事處,基本覆蓋了全國各層級行政區域,全系統參照公務員法管理。
2018年3月,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職責整合,組建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擬訂銀行業、保險業重要法律法規草案的職責劃入中國人民銀行,不再保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網路詞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