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網貸監管細則
① p2p網貸監管細則要求對企業放貸不能超過100萬
是的
2016年抄08月銀監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聯合發布《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其中明確網路借貸金額應當以小額為主。
《暫行辦法》規定,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網貸平台的借款余額上限不超過20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同一網貸平台的借款余額上限不超過100萬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網貸平台借款總余額不超過100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不同網貸平台借款總余額不超過500萬元。
此舉也是為了防範集中性風險的爆發。
② 網貸監管細則是否意味著房地產股權融資不能做了
其實,根據我國相關金融法律規定及實踐操作,房地產企業融資的基本模式主要有三大類:債權融資、股權融資以及混合型融資(即融合債權融資與股權融資)。而其間,又可以根據適用范圍及風險點控制等因素的不同具體細分出十數種操作方式來滿足房地產企業或項目的不同融資要求。筆者認為,開發商融資難點並不在於缺乏融資渠道,而在於不了解融資渠道或是缺乏必要的融資基本條件,以及未對企業未來的融資需求作必要的規劃和安排,導致一種渠道受阻時無法及時啟動其他融資渠道。
下面筆者分別介紹一下除銀行貸款、民間借貸以及公司間拆借之外的幾種典型融資模式。
(一)債權融資
1、典當
典當是指當戶(需要融資的房地產企業)將其動產、財產權利或其他房地產作為當物抵押給典當行,交付一定比例費用,取得資金並在約定期限內支付當金利息,償還當金後取回典當物的行為。
典當作為一種特殊的融資渠道和方式,相對於銀行貸款,優點在於門檻低、手續靈活簡單,融資簡便、快捷、省時省力。對於資金需求不大,又有適當的典當抵押物的情形下,是房地產企業解決燃眉之急的一種有效方法。
2、信託貸款
信託貸款是指信託公司通過眾多創造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募集資金後,以信託貸款的形式貸款給企業,操作程序上和銀行貸款並無本質空間不同。但在當前宏觀迅速騰達調控銀行銀根緊縮的大背景下,信託貸款相比銀行貸款容易獲得。
3、公司債券
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的規定,公司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年以上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公司債券的本質其實是公司向廣大投資者借款,之後按照事先約定的利息歸還本息的一種借款方式。
根據中國目前的法律框架,公司債券的發行歸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管理,主要針對上市公司。
4、企業債券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推進企業債券市場發展、簡化發行核准程序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企業債券是指企業依照法定程序公開發行並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包括依照公司法設立的公司發行的公司債券和其他企業發行的企業債券。企業債券的性質和公司債券並無不同,依據目前中國的法律框架,企業債券的發行歸國家發展改革委管理,主要針對非上市公司。
③ 網貸備案細則的具體是怎麼規定的
國家金融部門對網貸平台的監管要求非常嚴格,好多指標都需要平台從成立初期開始准備。要想在短時期之內對平台進行整改,完全達到國家監管的要求基本是不可能的。
④ P2P監管細則正式發布需要辦理哪些證件
《辦法》主要內容如下:
一、界定網貸內涵,明確了適用范圍及網貸活動版基本原則,重權申了從業機構作為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
二、確立了網貸監管體系,明確了網貸監管各相關主體的責任,租金各方依法履職,加強溝通協作,形成監管合力,增強監管效力。
三、明確了網袋業務規則,堅持底線思維,加強事中事後行為監督。
四、對業務管理和風險控制提出了具體要求。
五、注重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明確對出借人進行風險揭示及糾紛解決途徑等要求,明確出借人應當具備的條件。
六、強化信息披露監管,發揮失常自律作用,創造透明、公開、公平的網貸經營環境。
⑤ 網傳網貸監管細則即將出來,錢錢貸達到標准了嗎
監管細則好像已經出來了,以後會更透明了,可以來我們 玉器貸 公司看看了解一下
⑥ 2016年最新出台的P2P網貸監管細則有哪些
一、明確借款上限: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網路借貸平台借款余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20萬,在不同借款平台總額不超人民幣100萬。如借款者為法人或組織,則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同一網貸平台的借款余額上限不超過100萬元,在不同網貸平台的借款總余額不超過500萬元。
二、P2P不能觸碰13條紅線:(一)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
(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承諾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託、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五)發放貸款,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將融資項目的限額進行拆分;
(七)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等金融產品;
(八)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託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九)除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十)故意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為股票投資、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風險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十二)從事股權眾籌等業務;
(十三)法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三、必須有銀行存管
⑦ p2p監管細則規定的網貸平台十三項禁止有哪些
p2p監管細則規定是十二禁,包括禁止自融、禁止平台歸集用戶資金、禁止提供擔保、禁止對項目進行期限拆分、禁止向非實名制用戶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禁止發放貸款、禁止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禁止為投資股票市場的融資、禁止從事股權眾籌。
根據《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據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為出借人與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貸信息的採集整理、甄別篩選、網上發布,以及資信評估、借貸撮合、融資咨詢、在線爭議解決等相關服務;
(二)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格條件、信息的真實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必要審核;
(三)採取措施防範欺詐行為,發現欺詐行為或其他損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時公告並終止相關網路借貸活動;
(四)持續開展網路借貸知識普及和風險教育活動,加強信息披露工作,引導出借人以小額分散的方式參與網路借貸,確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貸風險;
(五)按照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要求報送相關信息,其中網路借貸有關債權債務信息要及時向有關數據統計部門報送並登記;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刪除、篡改,不得非法買賣、泄露出借人與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告、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等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
(八)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防範查處金融違法犯罪相關工作;
(九)按照相關要求做好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網路與信息安全相關工作;
(十)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商登記注冊地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託從事下列活動:
(一)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
(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三)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託、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五)發放貸款,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七)自行發售理財等金融產品募集資金,代銷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等金融產品;
(八)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託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九)除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十)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風險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十二)從事股權眾籌等業務;
(十三)法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7)浙江網貸監管細則擴展閱讀: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參與網路借貸的出借人,應當具備投資風險意識、風險識別能力、擁有非保本類金融產品投資的經歷並熟悉互聯網。
第十五條參與網路借貸的出借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向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提供真實、准確、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二)出借資金為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
(三)了解融資項目信貸風險,確認具有相應的風險認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擔借貸產生的本息損失;
(五)借貸合同及有關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
⑧ 關於P2P網貸監管細則 哪些才是更需要關注的
P2P網貸監管細則中對平台資金管理要求銀行資金存管,對貸款額度要求,而此兩者是投資人需要注意的。因為是要求平台達到,因此後期可以作為平台是否合規的要求之一。
⑨ 網貸監管到底都監管些什麼
說起監管,其實我覺得大方向更多可能是合規、合法兩個方面。對於監管我也有點自己的看法,首先,應該加強對P2P網貸機構性質的監管,即明確P2P網貸平台的中介性質,而不是經營資金,不得撮合多人之間的融資,使P2P平台事實上變成證券市場,否則必須登記成其他類型的金融企業。其次,應加強資金託管的監管,讓P2P平台不得直接或變相挪用他人資金。再者,必須加強對網貸平台違法犯罪行為的查處力度,防止網貸平台利用欺詐手段融資,保障社會整體金融安全。就目前來說,現在存活下來的平台在監管方面都還算可以的,像搜易貸、人人貸之類的平台,我記得監管這部分一直都是跟著政策走的,所以不管監管什麼,只要你借貸合規就不需要擔心什麼
⑩ 新的監管細則出台後對網貸的影響有哪些
我覺得對網貸行業來說是個好消息,政策監管以後,對平台的運營都有一定的約束力,投資風險也會降低,更加能保障投資人的利益,而且因為有了監管,不會再像以前那樣一下子出來好多p2p企業,現在能留下的只有幾個頭部平台,像玖富人人貸這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