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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質量監督規定

發布時間: 2021-03-02 16:14:10

1. 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有哪些

一、監督人員工作紀律
1. 監督人員經市質監部門授權由業主單位委派行使監督,受質監部門與業主雙重領導,直接對業主負責。
2. 監督人員必須堅持"公正、誠信、科學、求實"的宗旨。主動積極、勤奮刻苦、虛心謹慎地全心全意為工程建設服務
3. 監督人員應加強自身思想建設,廉潔奉公,不謀私利。嚴禁以任何方式收受第三方任何形式的饋贈,自覺抵制不正之風,確保自身公正地位。
4. 監督人員不得向第三方推薦分包隊伍和推銷設備材料,更不準兼任第三方的實職或虛職(顧問)。
5. 監督人員應明確職責,擺正位置,顧全大局,實事求是。正確處理好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設計單位等各方的關系。
6. 監督人員應加強業務學習,熟讀圖紙規范及合同。常駐現場,堅守崗位,認真做好施工過程中的各項監督工作,確保監督工程優質、高效、安全及造價合理。凡因監督人員失職、失誤造成損失的均須承擔責任。
7. 監督人員必須堅持科學的工作態度,嚴格按國家規范、標准實施監督,以檢查、試驗、測量的數據為監督的主要依據。
8. 監督人員應加強組織紀律性,認真貫徹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做到內外有別,保守公司及建設單位的秘密。
9. 監督人員應接受質監部門的指導,按照業主單位的要求,虛心聽取受監督單位的意見,及時總結經驗教訓,不斷提高監督水平。
10. 監督人員有責任將本守則以文字方式傳達各受監方,並請業主和各受監方配合監督。
二、監督人員工作細則
1. 監督進場各施工單位的工程技術人員、施工機械、試驗和檢測儀器設備是否與標書承諾一致。
2. 審核各施工單位編織的施工組織設計的合理性。
3. 施工過程中要嚴格按規范要求控制施工,對施工過程中施行全過程、全方位、全天候的現場監控,對不合格工程要堅決做返工處理。
4. 底基層施工
4.1 底基層施工前對路基進行處理並壓實,要求表面平整、堅實、無彈簧,無大的坑槽、高的土坎,底基層是一個結構層也是一個整平層,保證此層灰土最小厚度不小於15CM,整平後路拱基本達到路面設計要求,底基層石灰穩定土壓實度要符合規范要求不小於93%。
4.2 底基層施工控制有高程、寬度、松鋪厚度、含灰量、含水量、平整度、壓實度,每一控制都需要測量或試驗。
4.2.1高程由松鋪厚度來推算,寬度要用尺丈量,不小於設計寬度底基層寬8米,基層寬7.5米,下封層寬7米。
4.2.2含灰量要依試驗室檢測數據為准,石灰劑量不足要及時加灰;含水量要求在碾壓時不能太大或太小,試驗室要經常檢測含水量,碾壓時的含水量應為最佳含水量略大於1%左右。
4.2.3底基層的平整度要符合規范要求,對平整度達不到要求的不準終壓,要在初壓時觀測平整度;壓實度必須達到規范要求,碾壓要一次碾壓到位,不能壓壓停停,對壓實度不符合要求的,要一直碾壓到合格為止,對實在達不到規范要求的要查明原因,採取措施,使壓實度滿足規范要求。
4.2.4土塊要經粉碎,石灰要經過充分消解才能使用,未消解石灰必須剔除,配和比要按設計要求控制准確,路拌深度要達到底層,不準有夾層現象。
5. 基層施工
5.1基層施工與底基層施工相同,要特別注意平整度、路拱和基層的養生工作,養生期一般為七天,養生期間表面要保持濕潤,水量又不能太大,盡量禁止車輛通行。
5.2其餘各項要求與底基層相同。
6. 下封層施工
6. 1基層養生期滿後,應盡快鋪灑下封層,施工時先對基層表面進行清掃,灑少量水,避免表面起揚塵。
6. 2下封層施工必須在氣溫不低於15℃,且穩定上升,風速不大時進行噴灑,有霧或下雨不能施工,施工過程中注意油溫,控制在130-1700C灑布在均勻,用油量相對較准確,灑布過程中發現有空白、缺邊時,應立即補灑,有積聚時應予刮除,灑布後及時用碎石覆蓋,碾壓。
7.施工時的進度控制
7.1根據施工單位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每月(旬)計劃完成量與實際完成量與以比較,對計劃沒有完成的,要找明原因,寫出處理意見,如何在以後的時間內給補上來。
7.2對施工不利的環節,要想辦法解決,解決不了的要及時上報組長。
8.資金控制
8.1施工過程當中,如有變更發生,現場監督人員要平等、公正的配合進行變更設計,即不讓施工單位吃虧,又不讓公路建設的資金用在不該用的地方。
8.2認真進行對待計量工作,要真實反映工程實際發生的工程量及工程的進展情況。不準以任何不正當理由給施工單位少計量,計量要真實准確,如發現工程中有少計量要說明理由,如發現多計量或重復計量立即做嚴肅處理。
9.合同管理
施工過程中要嚴格按合同辦事,對不按合同要求辦事的,一律不與計量支付。
10.安全生產
10.1監督檢查施工單位的安全保障措施,把施工單位的安全保障體系和安全保障的責任制落到實處,避免只有文字沒有行動的形式主義。
10.2監督人員要定期對施工單位安全生產進行抽查,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
11.實驗檢測
11.1加強試驗工作,認真填寫實驗數據,要求施工單位的試驗要真實、准確,滿足規范要求的頻率;
11.2作為監督人員要以實驗數據為依據,不能只憑直觀、直覺,要親自動手去做,檢查頻率要符合監督檢查的要求。
11.3對完成的結構層要認真檢測,檢查是否滿足設計標准要求,如不合格,責令返工或採取其它補救措施。
12.內業
12.1現場監督人員,要經常檢查施工單位的內業資料,雙方的內業資料要同步、齊全、准確、規范。
12.2不合格工程的返工,內業上也要反映出來。合格的內業資料才是計量的依據。
12.3現場監督人員要隨時接受建設單位或市質監部門檢查或抽查。
13.環境保護
要加強境保護,做到文明施工,廢棄的材料不準亂丟亂放,施工過程中注意灑水,避免出現揚塵。

2. 公路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的章節目錄

第一條為加強公路工程質量管理,確保公路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公路工程建設活動的建設、設計、施工、建立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路工程,是指由各級人民政府財政撥款、國家投資、中央和地方合資、地方投資、國內外經濟組織投資、貸款以及其它投資方式建設的公路,包括路基、路面、公路橋涵和隧道,公路渡口及公路防護、排水和附屬設施等。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公路工程質量,是指有關公路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准以及批準的設計文件和工程合同對建設公路工程的安全、適用、經濟、美觀等特性的綜合要求。
第五條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公路工程質量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工程質量管理工作;但是,大中型公路建設項目的質量管理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設置的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簡稱質監機構)根據交通主管部門委託的許可權,代表交通主管部門行使行政執法職能,具體負責公路工程質量監督工作。
第六條公路工程質量實行建設單位或項目法人(以下統稱建設單位)全面負責,監理單位控制,設計、施工單位保證和政府監督相結合的質量管理體制。
公路工程建設各方必須按有關規定向質監機構報告公路工程質量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公路工程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和影響工程質量的行為有權向交通主管部門或質監機構進行檢舉、控告和投訴
第七條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的主管部門、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質量工作負領導責任;各單位的工程項目負責人,對本單位工程項目現場的質量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各單位的工程技術負責人,對質量工作負工程技術方面責任;具體工作人員為直接責任人。
公路工程在設計使用年限內實行質量終身負責制。
第八條公路工程建設項目必須建立政府監督、社會監理、企業自檢三級質量保證體系,建立年度工程質量檢查制度。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認真組織公路工程質量檢查工作,公布檢查結果,對在公路工程質量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九條嚴禁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將承接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轉包,嚴格控制公路工程的分包。
工程分包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且不得二次分包。設計和監理合同分包必須經建設單位同意;施工合同分包必須經監理單位審查,建設單位批准。
分包單位必須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工程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管理;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全部工程質量向建設單位負責,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從事公路工程建設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按照有關公路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取得相應資格證書,並在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公路工程建設活動。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根據國家和交通主管部門有關規定設立,並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建立質量管理制度,落實質量崗位責任制。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應嚴格履行基本建設程序,根據公路工程特點和技術要求,確定合理標段、合理工期、合理造價,並按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通過項目招投標選擇具有相應資格的勘測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並應分別鑒定合同,實行合同管理。
公路工程的合同文件,必須有工程質量條款,明確各項工程和材料的質量標准和合同雙方的質量責任。
第十三條承擔工程項目同一合同段的施工和監理單位不得隸屬於同一管理單位,設計單位不得承擔本單位設計工程項目的監理任務,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參加工程投標。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應主動接受質監機構對其質量保證體系的監督檢查。工程開工前,應按規定向質監機構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工程施工過程中,應主動接受質監機構對工程質量的監督檢查;工程完工後,應由質監機構對工程質量進行鑒定。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應依照有關公路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法章、技術標准、規范和合同文件,組織進行設計、施工和監理。開工前應組織施工圖設計審查和設計交底;施工中應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查;工程完工後應及時組織交工驗收,並作好竣工驗收的准備工作。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應加強檔案管理,所有建設項目都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項目檔案。從項目籌劃到工程竣工驗收各環節的文件資料,都要嚴格按照規定收集、整理、歸檔。 第十七條設計單位必須按資質等級及業務范圍承擔相應的勘測設計(含優化設計)任務,主動接受質監機構對其承擔設計工作的資格和質量保證體系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設計單位必須建立健全設計質量保證體系,加強設計全過程的質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設計文件的編制、復核、審核、會簽和批准制度,明確各階段的責任人,並對公路工程設計質量負責。
第十九條設計文件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設計文件的編制應該符合有關公路工程建設法律、法規、規章、標准、規程和合同的要求;
(二)設計依據的基本資料應完整、准確、可靠,設計方案論證充分,計算成果可靠,並符合結構安全要求;
(三)設計文件的深度應滿足相應設計階段的有關規定要求,並符合相關規范的要求;
(四)設計文件必須保證公路工程質量和安全的要求,符合安全、適用、經濟、美觀的綜合要求;
(五)設計文件選用的材料、配件和設備,應當註明其性能及技術標准,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但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二十條設計單位應按合同規定及時提供設計文件及施工圖紙;開工前作好設計文件的交底工作;歸大中型和有特殊要求的公路工程項目,設計單位應在施工現場設立代表處或派駐設計代表,隨時掌握施工現場情況,解決設計的有關問題。
設計單位應對工程質量是否滿足設計要求提出評價意見。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必須按資質、資信等級確定的業務范圍參加投標,承攬工程施工任務,並接受質監機構對其資質和質量保證體系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必須依據有關公路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准和規范的規定,按照設計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工藝要求組織施工,並對其施工的工程質量負責。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必須建立施工質量保證體系,推行全面質量管理,指定和完善崗位質量規范、質量責任及考核辦法。建立工地實驗室,加強施工過程中的自檢、互檢和交接檢工作。對交付監理簽認的工程,要落實質量責任制。
第二十四條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施工單位必須按規定向監理單位、建設單位及有關部門報告,並保護現場接受調查,認真進行事故處理。
第二十五條竣工的公路工程項目必須符合有關公路工程標准及設計文件要求,並按規定向建設單位提交完整的技術檔案,實驗成果及有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監理單位必須是經工商注冊並持有交通主管部門核發的資質證書或資信登記的專職監理業務。
監理單位必須接受質監機構對其監理資格、監理質量控制體系及監理工作質量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監理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有關公路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准和規范。嚴格履行監理合同,監督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實施。
第二十八條監理單位應根據所承擔監理任務和監理合同的要求,向工程施工現場派駐相應的監理機構、人員和設備。
監理工程上崗必須持有交通主管部門核發的監理工程師證書,其他監理人員上崗,必須經過崗前培訓,具有公正、有效開展監理業務的能力和責任。
第二十九條監理單位應認真審查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措施;審查實驗工程施工工藝,批准特殊技術措施和特殊工藝;監督合同中有關質量標准、要求的實施;糾正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准和承包合同的工程和施工行為;提出或審查設計變更;進行工程質量檢測,參加工程質量事故處理和工程驗收。 第三十條材料和設備的采購單位,承擔相應的材料和設備質量責任,其所采購的材料和設備,必須符合有關公路工程現行技術標準的規定,並全部符合設計對材料、設備的要求。
凡用於公路工程項目的材料和設備,均應按規定進行檢查。經檢驗不合格的產品,不得進入施工現場。
第三十一條工程材料和設備的采購單位,具有按合同規定自主采購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正常采購工作。
第三十二條由建設單位按合同規定指定采購的材料和設備,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應按規定進行檢查。對檢驗不合格的產品,施工單位有權拒絕使用。檢驗意見不一致時,由質監機構仲裁。
第三十三條在材料、設備的采購和使用過程中,應嚴格計量標准,按照有關施工技術規范進行。 第三十四條公路工程質量實行政府監督管理制度。凡新建、改建的公路工程項目,均應由質監機構實施質量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質監機構必須建立健全質量監督工作機制,完善監督手段,增強質量監督的公正性、權威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六條質監機構負責檢查、監督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負責對建設項目的招投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監督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在資質允許范圍內從事的公路工程建設的質量工作;負責對施工現場影響工程質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質監機構實施以抽查為主的監督方式,並運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制止和糾正影響公路工程質量的建設行為。
公路工程交、竣工驗收,質監機構應按公路工程檢驗評定標准對工程質量等級進行鑒定。未經鑒定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組織驗收和交付使用。
第三十八條質監機構應具有相應的監督、檢測條件和能力。根據需要,可以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實驗檢測單位,對公路工程項目進行檢測。
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質監機構出具的檢測數據,是全國最終檢測數據;各省級質監機構出具的檢測數據,是本行政區域內公路行業的最終檢測數據。 第三十九條對在工程質量檢查和中發現問題和公路工程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應嚴肅處理。
對責任單位予以警告、罰款或對設計、施工單位停止1-2年資信登記,對監理單位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
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建設項目分別給予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撥付建設資金)、扣減中央對當年公路建設計劃投資的5-10%的處罰。
第四十條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門予以警告、罰款、並應追究有關主管人員的失職、瀆職責任。
(一)造成工程質量低劣或發生質量事故的;
(二)未按規定選擇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從事工程建設的;
(三)未按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四)未按規定進行交工驗收而將工程交付使用的;
(五)發生重大質量事故,未按有關規定和時間向有關部門報告的。
第四十一條勘測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罰款、停止資信登記1-2年的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證或超越資質等級承接任務的;
(二)不接受質監機構監督的;
(三)設計文件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四)未按設計要求和合同規定施工的;
(五)未按合同規定實行質量保修的;
(六)使用不合格材料和設備,或在工程施工中不執行工藝要求,粗製濫造,偷工減料,偽造記錄的;
(七)發生工程質量事故或隱蔽工程缺陷不及時報告的;
(八)經質監機構認定工程不合格的。
第四十二條檢測單位偽造檢驗報告或偽造檢驗結論的,視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吊銷檢測資質。
第四十三條對不認真履行監督職責的質監機構,由授權的交通主管部門或上一級質監機構,給予通報批評,撤消授權並進行改組。
從事公路工程質量監督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貪污受賄,由其所在單位的上級交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因公路工程質量事故,造成人身傷亡及財產損失的,責任單位應按有關規定或裁決,給予受損方經濟賠償。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給予罰款的,罰款限額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本辦法規定的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質監機構實施。 第四十六條公路建設質量管理實行質量舉報和事故報告制度,《公路工程質量事故等級劃分和報告制度》見附件。
第四十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八條本規定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3. 淺談如何做好公路工程質量監督工作

《公路工程質量監督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工程質量監督,保證公路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公路工程建設活動,對公路工程質量實施監督,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公路工程,是指公路的新建、改建以及養護大修等工程。 本規定所稱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是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准和規范,對公路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的行政行為。
第三條 國家實行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應當遵循科學、客觀、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公路工程從業單位依法承擔公路工程質量責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門和其所屬的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簡稱質監機構)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或者阻礙。
前款所稱從業單位,是指從事公路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試驗檢測單位以及相關設備、材料的供應單位。
第五條 交通部主管全國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公路工程質量監督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質量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准和規范的執行情況;
(二)從業單位的質量保證體系及其運轉情況;
(三)勘察、設計質量情況,工程質量情況,使用的材料、設備質量情況;
(四)工程試驗檢測工作情況;
(五)工程質量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規范性、合法性情況; (六)從業單位在工程實施過程中的質量行為。
第七條 交通主管部門對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的職責主要是:
(一)監督檢查從業單位是否具有依法取得的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從業人員是否按照國家規定經考試合格,取得上崗資格;
(二)監督檢查建設、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和監理單位質量保證體系的針對性、嚴密性和運行的有效性,以及各單位質量保證體系之間的協調性和一致性;
(三)監督檢查勘察、設計文件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准和規范要求,設計文件是否達到國家規定的編制要求;
(四)監督檢查施工、監理和設備、材料供應單位是否嚴格按照有關質量標准和技術規范進行施工、監理和供應設備、材料;
(五)監督檢查監理單位的質量管理和現場質量控制情況,以及對公路工程關鍵部位和隱蔽工程的旁站情況、對各施工工序的質量檢查情況;
(六)監督檢查試驗檢測設備是否合格,試驗方法是否規范,試驗數據是否准確,試驗檢測頻率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七)監督檢查材料采購、進場和使用等環節的質量情況,並公布抽查樣品的質量檢測結果,檢查關鍵設備的性能情況; (八)對公路工程質量情況進行抽檢,分析主要質量指標的變化情況,評估總體質量狀況和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加強質量管理的政策措施和指導性意見,定期發布質量動態信息;
(九)對完工項目進行質量檢測和質量鑒定。
第八條 交通部、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有條件的設區的市級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委託所屬的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公路工程質量監督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和未設置專職質監機構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有專職或者兼職質量監督人員,並接受上一級質監機構的業務指導。
質監機構應當在交通主管部門委託事項的范圍內實施公路工程質量監督工作。
第九條 質監機構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從事質量監督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結構合理,其數量不少於職工總數的70%;
(二)從事質量監督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具有本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本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三)行政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具有10年以上公路專業工作經歷和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四)具備與質量監督工作相適應的試驗檢測條件;
(五)有健全的質量監督和組織管理制度;
(六)經省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考核合格。
第十條 建設單位或者項目法人在完成開工前各項准備工作之後,應當在辦理施工許可證前三十日,按照交通部的有關規定到質監機構辦理公路工程施工質量監督手續。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辦理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手續,應當向公路工程項目所在地的質監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申請書。包括公路工程項目名稱及地點、建設單位、聯系方式、提出工程質量監督的申請等;
(二)公路工程項目審批文件;
(三)公路工程項目設計、施工、監理等合同文件;
(四)公路工程項目從業單位的資質證明材料;
(五)交通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二條 多個農村公路工程項目可集中統一申請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第十三條 質監機構自收到質量監督申請資料之日起二十日內,對符合基本建設程序的公路工程項目,出具質量監督通知書;對不符合基本建設程序的項目,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質量監督申請並告知原因,同時向本級交通主管部門報告。交通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有關規定責令建設單位完善基本建設程序。
公路工程項目符合基本建設程序後,建設單位應當重新提出工程質量監督申請。
第十四條 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公路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勘察、設計,並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第十五條 交通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質監機構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時,責令改正。
第十六條 交通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質監機構對工程實體質量進行現場監督檢查時,應當重點檢查質量薄弱環節和涉及結構強度及穩定性的重要指標。
第十七條 交通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質監機構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以書面方式通報有關單位。對一般質量管理問題和一般質量缺陷,責令限期整改;對不合格工程,責令限期返修;對違法的質量行為依法予以糾正。 存在問題的單位應當按要求進行整改、返修,並提交整改報告。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現行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規定的質量要求進行交工驗收,未經交工驗收或者交工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九條 公路工程交工驗收前,質監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測並出具檢測意見。
第二十條 公路工程竣工驗收前,質監機構對工程質量進行質量鑒定並出具質量鑒定報告。未經質量鑒定或質量鑒定不合格的項目,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質監機構對質量鑒定結果負責。
第二十一條 質監機構可以通過招標投標方式委託具備資格的試驗檢測單位對公路工程質量進行檢測。 對國家重大公路工程建設項目質量鑒定中的檢測工作,交通部可以委託質監機構跨地區選擇試驗檢測機構進行。 試驗檢測單位對所檢測的數據負責。
第二十二條 交通主管部門應當為質監機構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項目質量監督費。 質量監督費應當由質監機構在公路工程所在地銀行開設專戶,單獨立帳,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和挪用。
第二十四條 質監機構因工作需要對工程實體進行非常規試驗檢測和交工、竣工驗收檢測依法發生的試驗檢測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五條 公路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有關單位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交通主管部門和質監機構報告。對重大質量事故,當地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向上級交通主管部門報告。特大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質量監督人員應恪盡職守、秉公辦事、清正廉潔。與被監督對 象有利害關系的監督人員,應當迴避。
第二十七條 交通主管部門應加強對質監機構的監督管理。質監機構應當加強對質監人員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公路工程的質量缺陷、質量事故以及質監機構及其人員的違法行為向交通主管部門投訴和舉報。
第二十九條 交通主管部門對公路工程質量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質監機構在委託事項的許可權內對公路工程質量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未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並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對未經工程質量檢測或者質量檢測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組織交工驗收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勘察、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勘察、設計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對單位處以罰款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發生重大公路工程質量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期限的,對有行政隸屬關系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 質監機構違反本規定,對不合格的公路工程出具質量合格文件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試驗檢測單位違反本規定,對不合格的公路工程出具不真實的試驗檢測數據及意見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交通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質監機構工作人員在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或者質監機構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 質監機構不按照本規定履行公路工程質量監督職責、承擔質量監督責任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責令整改或者給予警告。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暫行規定》(交公路發[1992]443號)同時廢止。本規定施行前公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有抵觸的,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停止執行。

4. 《公路工程質量監督規定》是屬於部門規章嗎

1、法律法規,主要是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交通部《公路工程質量監督規定》。2、地方 規定3、相關規范。4、合同。

5. 公路工程政府監督的依據有哪些

1、法律法規,主要是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交通部《公路工程質量監督規定》。
2、地方 規定
3、相關規范。
4、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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