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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監督員

發布時間: 2021-03-02 14:26:58

A. 公安局督察大隊是干什麼的

《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隊工作規定》第三條 規定:警務督察隊在本級公安機關轄區內,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執法執勤活動的下列情況進行現場督察:

(一)上級和本級公安機關各項警務部署、命令、規定執行的情況;

(二)文明執勤、文明執法和遵守警容風紀規定的情況;

(三)處置公民報警、求助和控告申訴的情況;

(四)違反規定進入賓館、旅店、歌舞廳等公共場所的情況;

(五)使用武器、警械、警用車輛、警用標志等裝備的情況;

(六)《公安機關督察條例》規定的其他職責

(七)公安機關行政首長和上級督察機構交辦的其他督察事項。

拓展資料

督察人員必須做到:

(一)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人民警察的各項紀律;

(二)服從命令,聽從指揮,接受監督,不得濫用和超越職權;

(三)嚴格執法,文明執勤,清正廉潔,不徇私情;

(四)熱情服務,語言文明,禮貌待人;

(五)警容嚴整,著裝規范,舉止端莊。

B. 什麼是監管民警

問題;」什麼是監管民警?「
一般指對在押人犯管理人警察。如看守所,拘留所,監獄等。

C. 督察是什麼樣的職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220號

《公安機關督察條例》已於1997年6月4日國務院第57
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總理 李 鵬

1997年6月20日

第一條為了完善公安機關監督機制,保障公安機關及
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制定本
條例。

第二條公安部督察委員會領導全國公安機關的督察工
作,負責對公安部所屬單位和下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
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對
公安部部長負責。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督察機構,負責
對本級公安機關所屬單位和下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
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對上
一級公安機關督察機構和本級公安機關行政首長負責。

公安部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的督察
機構建立由專職人員組成的警務督察隊。

第三條公安機關督察機構的督察長由同級公安機關領
導成員副職擔任。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督察機構的督察
長、副督察長在任免前,必須徵求上一級公安機關的意見


第四條督察機構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
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下列事項,進行現場督察:

(一)重要的警務部署、措施、活動的組織實施情況


(二)重大社會活動的秩序維護和重點地區、場所治
安管理的組織實施情況;

(三)治安突發事件處置的情況;

(四)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立案、偵查、調查、處
罰和強制措施的實施情況;

(五)治安、交通、戶政、出入境等公安行政管理法
律、法規的執行情況;

(六)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車輛、警用標志的情
況;

(七)處置公民報警、請求救助和控告申訴的情況;

(八)文明執勤、文明執法和遵守警容風紀規定的情
況;

(九)組織管理和警務保障的情況;

(十)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
遵守紀律的其他情況。

第五條督察機構可以向本級公安機關所屬單位和下級
公安機關派出督察人員進行督察,也可以指令下級公安機
關督察機構對專門事項進行督察。

第六條督察機構可以派出督察人員參加本級公安機關
或者下級公安機關的警務工作會議和重大警務活動的部署


第七條督察機構應當開展警務評議活動,聽取國家機
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人民群眾對公安機關及其
人民警察的意見。

第八條督察機構對檢舉和控告應當認真核查,根據檢
舉人、控告人和被檢舉人、被控告人雙方的陳述,或者檢
舉人、控告人提供的證據材料,按照規定程序處理。

第九條督察機構對本級公安機關所屬單位和下級公安
機關拒不執行法律、法規和上級決定、命令的,可以責令
執行;對本級公安機關所屬單位或者下級公安機關作出的
錯誤決定、命令,可以決定撤銷或者變更,報本級公安機
關行政首長批准後執行。

第十條督察人員在現場督察中發現公安機關的人民警
違法違紀的,可以採取下列措施,當場處置:

(一)對違反警容風紀規定的,可以當場予以糾正;

(二)對違反規定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車輛、警
用標志的,可以扣留其武器、警械、警用車輛、警用標志


(三)對違法違紀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以及拒絕
、阻礙督察人員執行現場督察工作任務的,必要時,可以
帶離現場。

第十一條督察機構認為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違反紀律
需要採取停止執行職務、禁閉措施的,由督察機構作出決
定,報本級公安機關行政首長批准後執行。

督察機構認為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需要給予行政處分
或者降低警銜、取消警銜的,督察機構可以提出建議,移
送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督察機構在督察工作中發現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涉嫌
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督察機
構查處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督察機構報
告查處情況;下級公安機關督察機構查處不力的,上級公
安機關督察機構可以直接進行督察。

第十三條督察人員在督察工作中,必須實事求是,嚴
格依法辦事,接受監督。

督察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原則,忠於職守,清正廉潔,不徇私情,
嚴守紀律;

(二)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和法律專業知識、公安
業務知識;

(三)具有3年以上公安工作經歷和一定的組織管理能
力;

(四)經過專門培訓合格。

第十四條督察人員執行督察任務,應當佩帶督察標志
或者出示督察證件。

督察標志和督察證件的式樣由公安部制定。

第十五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D. 警察都有什麼職位都干什麼工作

1、治安警察:預防、發現和制止違法犯罪;維護公共場所的治安秩序;管理特種行業;管理危險物品;處理一般違法案件等。

2、戶籍警察:管理戶口,包括戶口登記、戶口遷移、有關身份證的管理問題等。(以上兩種在各地派出機構都有專職人員)

3、刑事犯罪偵查警察:主要任務就是偵查刑事案件。

4、交通警察:指揮交通;預防、處理違章和交通事故;管理車輛和駕駛人員。

5、巡邏警察:這個警種有的地方和交通警察合並的,叫交巡隊巡警,設置的目標是:「一警多能,一警多用」,所以巡警的任務范圍十分廣泛。巡邏警察執行任務的形式就是巡邏(另外,防暴警察屬於這個警種,有的地區成為「巡邏防暴警」)

6、外事警察:接觸的通常是指出入境事務的警察。通常是公民辦出境通行證、因私護照(因公不是在此)並執行管理等。

7、經濟犯罪偵查警察(獨立警種):主要任務就是偵查經濟案件。

8、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監察專業警察:監察互聯網,打擊網路犯罪。

9、緝毒警察(獨立警種):負責涉毒犯罪的偵查。

10、警務督察:監督監察內部紀律的特殊警察,有著「管警察的警察」和「警中警」的稱呼。

11、監所警察:就是看守所(不是監獄!!)的管理警察。

12、科技警察:公安部門內專門負責技術研發的人員,由於我國體質的特殊性,這部分人也稱為警察,但是其正式稱呼前要冠以「專業技術」一詞。

13、公安法醫:有一部分從事司法醫學勘驗工作的法醫是公安部門的編制內成員,是有警銜的,也算是警察。

14、武警:內衛、邊防、消防

15、片警:在社區劃定一定的區域歸一個警察管,主要負責安全防範工作

16、特警:安全保衛,抓捕,處置突發、暴力事件

16、國保:國內安全保衛(以前叫政保)

18、內勤:負責文件編輯、傳閱、各種數據的上報下達,建立各種檔案等

E. 公安局民警違法違紀處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確履行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安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執法過錯是指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中,故意或者過失造成的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執法錯誤。

第三條 追究執法過錯責任,應當遵循實事求是、有錯必糾、過錯與處罰相適應、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在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工作中,公安業務部門、法制、督察、人事等部門應當互相支持,積極配合。

第五條 對於及時發現、制止、糾正公安機關的執法過錯有突出成績的單位和人民警察,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范圍和認定

第六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違反法律規定,對應當立案或者撤銷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銷,對不應當立案或者撤銷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銷的;
(二)在辦案中弄虛作假、逼供、騙供、誘供、逼取證人證言的,或者因為在勘驗、檢查、鑒定中出現重大失誤、疏漏而造成案件錯誤處理的;
(三)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犯罪事實錯誤,檢察院不予批捕、不起訴或者人民法院判決無罪的;
(四)應當報捕而未報捕導致檢察院在審查批捕時增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五)呈報勞動教養、少年收容教養、收容教育,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事實錯誤,審批機關或有關部門不予批準的;
(六)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事實錯誤或者嚴重違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復議機關撤銷具體行政行為的;
(七)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採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刑事強制措施,或者超過法定期限辦案情節嚴重的;
(八)違反法律規定,作出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勞動教養、少年收容教養、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辦理保外就醫、所外執行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收取費用的;
(十一)違反法律規定,使用警械、武器,情節惡劣或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二)違反法律規定,阻礙當事人行使申訴、控告、聽證、復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三)不履行辦案協作職責,或者阻礙異地公安機關依法辦案,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四)錯誤執行或者拒不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裁判、復議決定和其他糾正違法的決定、命令,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五)拒絕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六)其他故意或者過失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予以追究的執法過錯。

第七條 公安機關發生執法過錯的,應當根據人民警察在辦案中各自承擔的職責,區分不同情況,分別追究案件審批人、審核人、辦案人、鑒定人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八條 辦案人、審核人、審批人都有故意或過失造成執法過錯的,應當分別承擔責任,其中審批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九條 審批人在審批時改變或者不採納辦案人、審核人的正確意見造成執法過錯的,由審批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條 違反規定的程序,擅自行使職權造成執法過錯的,由直接責任人員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因辦案人或者審核人弄虛作假、隱瞞真相,導致審批人錯誤審批造成執法過錯的,由辦案人或者審核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二條 因鑒定人提供虛假、錯誤鑒定結論造成執法過錯的,由鑒定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三條 下級公安機關按照規定向上級公安機關請示的案件,因上級公安機關批復、決定錯誤造成執法過錯的,由上級公安機關有關責任人員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改變案件定性、處理的,不追究人民警察的責任:
(一)法律規定不明確或者有關司法解釋不一致的;
(二)因不能預見或無法抗拒的原因致使錯誤發生的;
(三)執行上級命令的;
(四)按照辦案協作規定協助辦案的。

第三章 對執法過錯責任人的處理

第十五條 對執法過錯責任人員,應當根據其違法事實、情節、後果和責任程度分別追究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對於發生執法過錯的責任人員,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作出以下處理:
(一)辭退;
(二)限期調離公安機關;
(三)停止執行職務;
(四)延期晉級、晉職;
(五)通報批評;
(六)取消評選先進的資格;
(七)離崗培訓;
(八)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九)減發或者停發崗位津貼、獎金。

第十七條 執法過錯責任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及公安機關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十八條 執法過錯責任人員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法移交有關部門辦理。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依法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案件,除依照以上規定追究執法過錯責任外,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發生執法過錯案件影響惡劣、後果嚴重的,除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外,還應當依照《公安機關追究領導責任暫行規定》,追究公安機關領導責任。

第二十一條 發生嚴重的執法過錯或者多次發生執法過錯的公安局、派出所和辦案單位,本年度不得評選為先進集體。

第二十二條 對執法過錯責任人的處理情況應當作為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考核、定級、晉職、晉升的重要依據,記入檔案。

第二十三條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免予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由於輕微過失造成執法過錯的;
(二)主動承認錯誤,並及時糾正的;
(三)執法過錯發生後能夠配合有關部門工作,減少損失、挽回影響的;
(四)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因貪贓枉法、徇私舞弊、刑訊逼供、蓄意報復、陷害等故意造成執法過錯的;
(二)阻礙對執法過錯責任進行追究的;
(三)對檢舉、控告、申訴人打擊報復的;
(四)連續多次發生執法過錯的;
(五)情節惡劣、後果比較嚴重的。

第四章 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程序

第二十五條 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由發生執法過錯的公安機關負責查處;上級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查處下級公安機關發生的執法過錯案件。

第二十六條 公安法制部門負責執法過錯案件的檢查和認定,並提出糾正意見。
公安業務部門對本部門發生的執法過錯案件,應當主動檢查和糾正。
對於需要追究執法過錯的紀律責任的,由法制部門或者業務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督察或者人事部門,由督察或者人事部門研究決定後,報公安機關行政首長審批。

第二十七條 被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的人民警察不服追究執法過錯責任決定的,可以向本級或者上級公安機關申訴;接受申訴的公安機關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答復。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公安部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F. 民警主要職責是什麼

1. 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2. 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3. 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4. 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5. 管理槍支彈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6. 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7. 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8. 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9. 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10. 維護國境地區的治安秩序。11. 對判處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和監外執行的罪犯執行刑罰,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實行監督考察。12. 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13. 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14.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G. 民警的工作是什麼

一、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五、管理槍支彈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六、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九、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十、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十一、對被判處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和監外執行的罪犯執行刑罰,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實行監督、考察;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7)民警監督員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了擔任人民警察的條件。

擔任人民警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滿十八歲的公民;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三)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

(四)身體健康;

(五)具有高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

(六)自願從事人民警察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人民警察: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H. 具備什麼資格才能考警察監督員

警校招生的標准
1.擁護四項基本原則,熱愛祖國,熱愛人民,遵紀守法,品行端正,組織紀律性和法制觀念強,志願從事公安保衛工作,畢業分配能服從組織安排。
2.符合公安院校招生政審條件。
3.年齡不超過22周歲.其中公安專業(邊防方向)年齡不超過20周歲,未婚,應(歷)屆高中畢業生或中專、技校畢業生,具有本省常住戶口。
4.身體健康,男生身高1.70米以上(含1.70米),女生身高1.60米以上(含1.60米);男生體重不低於50公斤,女生體重不低於45公斤;左右眼單眼裸視力均在4.8以上(含4.8),無色盲、色弱;兩耳無重聽;無口吃;五官端正,體型勻稱,面部無明顯特徵和缺陷(如唇裂、對眼、斜眼、斜頸、各種疤麻等),嗅覺不遲鈍,無雞胸,無腋臭,無嚴重靜脈曲張,無明顯八字步、羅圈腿,無重度平跖足(平腳板),無文身、少白頭、駝背,無各種殘疾,直系血親無精神病史。
5.無傳染病,肝功能化驗指標必須在正常范圍內,無甲肝、乙肝、澳抗陽性。
6.必須通過《國家體育鍛煉標准》 照標准如下:男子:50米,7〃1以內(含7〃1);1000米,3′55〃以內(含3′55〃);俯卧撐10秒內完成6次以上(含6次);立定跳遠2.3米以上(含2.3米)。
公安學校公安類專業招生條件
(一)招生對象
參加全國普通高等、中專學校招生統一考試的應(往)屆高中畢業生,未婚,年齡在二十二周歲以下。
(二) 身體條件
除嚴格執行和衛生部關於普通高等、中專學校招生的體檢標准外,要求左右眼裸眼視力4.8以上(含4.8),男生身高不低於1.68米,體重不輕於50公斤;女生身高不低於1.60米,體重不輕於45公斤;體形勻稱,體重與身高比例應在[(身高cm-105)×(1±20%)]范圍內;無色盲、色弱;五官端正,皮膚外表特別是面部無明顯缺陷(如唇裂、疤麻、對眼、斜眼、斜肩、斜頸、雞胸等),無;嗅覺不遲鈍,無腋臭,無嚴重靜脈曲張,無明顯八字步、羅圈腿,無重度平足,無斷、缺手指或多指及其他殘疾。肝功能檢查正常。面試時,考生要進行體能測試並達到合格標准(標准附後)。
(三)政治條件
考生本人思想進步,品德優良,作風正派,組織紀律性和法制觀念強,志願並適合從事公安工作,直系親屬和旁系親屬的政治歷史清楚,現實表現較好。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政審不合格:
(1)考生本人政治思想落後,有反對四項基本原則言行;有流氓、偷竊、吸毒等不良行為,道德品質不好,受過刑事處罰,曾被勞動教養或少年管教以及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
(2)直系親屬和對本人有較大影響的旁系親屬在國外或境外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直系親屬或有較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中有被處死、關押的罪犯或犯有嚴重政治錯誤,本人劃不清界限的。
(四)女生的錄取數不超過招生總數的10%。
二、公安學校公安類專業招生程序
(一)報名參加全國高等、中專學校招生統一考試。
(二)填報志願。
(三)參加省公安廳組織的面試、體檢(省招生辦公布分數後進行)。
(四)政審(由各地公安機關負責)。
(五)錄取。
三、體能測試項目及合格標准
性別 測試項目 合格標准
男子 50米 7〃1以內(含7〃1)
1000米 3′55〃以內(含3′55〃)
俯卧撐 10秒內完成6次以上(含6次)
立定跳遠 2.3米以上(含2.3米)
女子 50米 8〃6以內(含8〃6)
800米 3′50〃以內(含3′50〃)
仰卧起坐 10秒內完成5次以上(含5次)
立定跳遠 1.6米以上(含1.6米)
四、工作承諾
為了加強對公安學校招生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監督,嚴肅招生紀律,維護考生利益,確保招生質量,特作如下承諾:
(一)嚴格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競爭和擇優錄取原則。
(二)規范招生程序,嚴格遵守招生紀律。
(三)接受群眾監督,杜絕徇私舞弊現象。
(四)對矇混過關被錄取的公安學校學生,經復查不合格者,學校將取消其入學資格。
(五)對違反招生紀律的有關工作人員,將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I. 公安局民警的職責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預防、制止和偵查專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屬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五)管理槍支彈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六)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九)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十)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十一)對被判處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和監外執行的罪犯執行刑罰,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實行監督、考察;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
110的職責范圍
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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