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有沒有強制拆除違章建築的權利
❶ 我違建,請問城管有權利拆除嗎
如果被政府確認為違章建築,當地城管有強制執行執法權的,有權利拆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1)城管有沒有強制拆除違章建築的權利擴展閱讀:
城管的主要職責:
1、貫徹實施國家及本市有關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及規章,治理和維護城市管理秩序。
2、組織起草本市有關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體制的意見和措施。
3、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的指導、統籌協調和組織調度工作。
4、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隊伍的監督和考核工作。
5、負責本市市政設施、城市公用、城市節水和停車場管理中的專業性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城管監察隊伍行政執法中跨區域和領導交辦的重大案件的查處工作。
6、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系統的組織建設、作風建設、隊伍建設以及廉政勤政建設工作。
7、承辦市政府及市市政管委交辦的其它事項。
❷ 如果違建在頂層,城管強行入屋拆違建,城管是違法嗎
如果以下程序明顯缺失的,一般可以認為強拆行為存在程序違法。
1、強制執行的事實必須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在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後進行。
2、實施過程中必須有當事人或見證人到場,製作現場筆錄並由行政執法人員及當事人或見證人簽名蓋章確認。
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同時,如果當事人認為,相關部門的拆遷行為屬於違法的,可以進行行政訴訟。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城管有沒有強制拆除違章建築的權利擴展閱讀:
城管的主要職責:
1、貫徹實施國家及本市有關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及規章,治理和維護城市管理秩序。
2、組織起草本市有關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體制的意見和措施。
3、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的指導、統籌協調和組織調度工作。
4、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隊伍的監督和考核工作。
5、負責本市市政設施、城市公用、城市節水和停車場管理中的專業性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城管監察隊伍行政執法中跨區域和領導交辦的重大案件的查處工作。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
❸ 國土局對違章建築有沒有權利拆除或者說國土局有沒有執法權
國土資源局無權直接強制拆除違章建築,但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有時會版聯合執法,國土、公安權、城管、城建、房管等部門一起執法。
國土資源部《土地違法案件查處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等送達當事人後,作出決定的機關應當督促當事人履行,並將履行情況記入《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處理)決定執行筆錄》。
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土地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期滿後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土地管理部門提出《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申請書》,連同案卷副本送交人民法院,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因此規章明確規定:在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情況下,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縣國土資源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法律對執行程序和執行主體有明確規定、且未授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批准強制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縣人民政府批准強制執行「拆違」的行為違法。
❹ 小區內的違建城管有權利拆除嗎
小區內的違建城管有權利拆除。
通常所說的小區內的違建,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因此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所規定的范圍,須遵守該法律。
但是,對於小區內室內裝飾、擅自改變使用功能方面投訴,不屬於《城鄉規劃法》調整范圍,依法不屬於行政執法部門管轄,應由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處理。因此,遇到這些方面的違法違規問題,群眾可直接向住建部門投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二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❺ 國土局對違章建築有沒有權利拆除或者說國土局有沒有執法權
國土資源局來無權直接自強制拆除違章建築,但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有時會聯合執法,國土、公安、城管、城建、房管等部門一起執法。
國土資源部《土地違法案件查處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等送達當事人後,作出決定的機關應當督促當事人履行,並將履行情況記入《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處理)決定執行筆錄》。
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土地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期滿後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土地管理部門提出《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申請書》,連同案卷副本送交人民法院,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因此規章明確規定:在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情況下,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縣國土資源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法律對執行程序和執行主體有明確規定、且未授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批准強制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縣人民政府批准強制執行「拆違」的行為違法。
❻ 公安+城管聯合執法,強制拆除違法建築,法律依據
《中來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源劃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❼ 建設局對違章建築有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
以前的做法是由城鄉規劃部門認定,城管部門實施強制拆除。但是實際操作中,城管部門回和城鄉規劃部門互相推諉,答踢皮球。城管部門一直認為法律賦予他們的是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而強拆屬於行政強制行為,他們沒有行政強制權。城鄉規劃部門認為他們負責違章建築的認定,屬於裁判員,強制拆除屬於運動員乾的事情,不能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同時城鄉規劃局認為我們省的地方法規,賦予城管局可以採取行政強制手段,以保障行政處罰。所以應該城管局負責強拆。但是城管局認為,地方法規賦予的行政強制手段,並不是行政強制權,只是為了保障行政處罰,而不是意味著城管局既有行政處罰權,又有行政強制權。
另外一個方面,違章建築的強制拆除,每次都是個很麻煩的事情,城管局和城鄉規劃部門,都不願意接這個工作,所以每次都互相推。
以前的做法是:要麼就是向法院申請非訴行政執行申請,或者直接由政府責成城管局強制拆除。但是去年最高院出了《關於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強制拆除問題的批復》,法院不受理非訴行政執行申請了。現在就只剩政府責成有關單位執行這一點了。但是每次需要政府責成,造成強拆工作不及時,城管局和城鄉規劃部門都會出現配合不力等問題。
❽ 行政執法局有權拆除違法建築嗎程序是什麼
一、行政執法局有權拆除違法建築。依據《規劃法》的規定,拆除違法建築的執法部門應該是市政府規劃管理部門。
但各個城市為了便於統一執法,往往通過委託的方式將這一執法權交給城市行政執法局或城管局這些部門,具體要看政府各部門的行政職能。
二、拆除違法建築的一般執法程序是:
1、立案
立案就是執法部門對於發現或接到投訴、舉報等事實或者材料後,認為有違法事實發生或存在並需要追究法律責任時,決定把它作為行政案件進行查處的一種活動。這個程序中要注意哪些行政機關有權立案查處違章建築:
一是規劃局或者規劃委員會。這是法定部門,城市裡的違章建築由它來管。
二是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三是鄉、鎮人民政府。它的執法范圍是鄉、村莊規劃區范圍內,簡單講就是在農村的違章建築由它來管。
除了上述部門,其他部門都沒有權利查處違章建築。實踐中有國土局或者國土所、住房和城鄉局、房管局等來查處違章建築的,這是錯誤的。
2、調查程序
在調查中,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調查人員不得少於2個人。
第二、調查人員要主動出示執法證件。有兩個作用:一是調查人員必須具備執法資格;二是防止沒有執法資格的人冒充執法人員進行執法活動。
在實踐中,很多地方得執法人員在調查時往往是不出示執法證件的。面對這種情形,建議被處罰的人可以主動要求他們出示證件,並記錄下他們證件上的相關信息(比較重要的信息有姓名、編號等),這樣方便日後維權。
第三,在被詢問以及在簽署筆錄時要謹慎。一是不要害怕,因為在恐懼和害怕中往往會出錯。二是不該說的不要說。三是在筆錄上簽字要小心謹慎。
3、決定程序
第一、告知,聽取陳述、申辯
這個主要是保證被處罰人的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執法人員在作出處罰決定前,一般會書面告知被處罰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被處罰人有權陳述、申辯,如果執法人員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
第二,聽證
聽證是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在作出決定前,由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聽取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與法律依據,並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舉證、質證和申辯及意見的程序活動
對於聽證程序,要重視一下不要錯過這個程序。錯過這個程序,雖然可以在這之後的比如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程序中得到救濟。
4、處罰決定書的送達和執行
執法機關如果決定要進行處罰,會作出並向被處罰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
第六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八條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8)城管有沒有強制拆除違章建築的權利擴展閱讀
違法建築是指未經規劃土地主管部門批准,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築的建築物和構築物。
違法建築包括:
(1)佔用已規劃為公共場所、公共設施用地或公共綠化用地的建築;
(2)不按批準的設計圖紙施工的建築;
(3)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築;
(4)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建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築;特區內城市化的居民委員會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農業用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築;
(5)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違反城市規劃或超過市政府規定標準的建築;
(6)擅自改變工業廠房、住宅和其他建築物使用功能的建築;
(7)逾期未拆除的臨時建築;
(8)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其他建築。
❾ 城管有沒有拆除違章建築的權力
城管有拆除違章建築的權力。
根據行政強製法,城管可以作為行政執法的主體。
❿ 事實存在的違章建築,城管可以強拆嗎如果城管不可以,誰可以
如果以下程序明顯缺失的,一般可以認為強拆行為存在程序違法。
1、強制執行的事實必須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在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後進行。
2、實施過程中必須有當事人或見證人到場,製作現場筆錄並由行政執法人員及當事人或見證人簽名蓋章確認。
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同時,如果當事人認為,相關部門的拆遷行為屬於違法的,可以進行行政訴訟。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0)城管有沒有強制拆除違章建築的權利擴展閱讀:
城管主要職責:
1.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管理和維護城市管理秩序。
2.組織起草全市行政綜合執法地方性法規、規章,研究提出完善全市行政綜合執法體系的意見和措施。
3.負責全市城市管理監督和行政執法工作的指導、統籌和調度。
4.負責全市城市管理監督行政執法小組的監督考核工作。
5.負責市政設施、城市公用事業、城市節水和停車場管理的專業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城管監察大隊跨地區行政執法領導交辦的大案要案的查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