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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督管理局新消息

發布時間: 2021-03-01 22:34:32

① 市場監督管理局立案後如何查詢

(一)食品與食品添加劑生產監管

食品與食品添加劑生產監管是食品安全監管的主要任務之一,具體包含28大類食品生產企業、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和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為切實加強監管,制定如下監管制度。
一、監督檢查對象
全市食品生產企業(含小作坊,下同),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
二、監督檢查內容
企業從事食品與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
三、監督檢查方式
(一)對食品與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許可事項符合情況及生產行為進行重點抽查和監督評審。
(二)對食品、食品添加劑重點品種組織專項檢查。
(三)組織開展食品與食品添加劑產品的抽檢監測。
(四)根據投訴舉報,對相關食品與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開展執法檢查。

四、監督檢查程序
(一)根據企業風險等級和監管類別,按照規定組織開展對企業的監督抽查,落實執法檢查、整改回訪等要求。
監督檢查採取聽取匯報、查閱資料、現場核查、產品抽檢等方式,對企業實施監督檢查。監督檢查時,至少有兩名監管人員參加,出示有效證件,對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並由被檢查企業負責人簽字,確認後歸檔發現食品企業存在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按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企業應當指定有關人員配合監督檢查工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回答相關問詢,協助檢查工作和抽取樣品。
(二)每年針對熱點問題、重點領域開展至少一次專項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依法及時處理。
五、監督檢查措施及處理
(一)加大對企業日常監管力度,發現問題必須立即採取措施,情節嚴重的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對省食品葯品監管局開展監督評審發現不符合生產許可條件的企業,按照規定處理。
(二)加強證後監管,對獲證企業進行監督抽查,發現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根據違法性質、違法情形,採取相應的行政處理或者行政處罰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三)檢查發現依法應撤回、撤銷、吊銷與注銷食品生產許可的案件,按有關規定向上級機關匯報由其進行處理。

(二)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

為進一步加強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有效保障流通環節食品質量安全,制定如下監管制度。
一、監督檢查對象
食品經營者(含食用農產品批發、零售市場中的食用農產品經營者)。
二、監督檢查內容
《食品流通許可證》相應許可事項符合情況;食品經營者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要求;流通環節食品質量安全等。
三、監督檢查方式
(一)組織實施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檢查。
(二)組織開展食品安全抽檢工作,主要針對風險程度高、流通范圍廣、消費量大、消費者投訴舉報多等重點食品,原則上每季度開展一次,具體抽檢種類、范圍、批次按年度計劃確定。
(三)參與相關食品安全事故調查。
四、監督檢查程序
(一)對食品經營者的監督檢查,通過查閱資料、現場核查、產品抽檢等方式,嚴格監督檢查食品經營主體資格、食品質量、經營行為和食品經營者自律的法定責任和義務。監督檢查時,必須有至少兩名監管人員參加,並出示有效證件,對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並由被檢查單位負責人簽字確認後歸檔。
(二)每年針對熱點問題、重點領域組織開展至少一次專項檢查。
(三)結合實際,制定工作計劃和監管措施,突出監管重點,完善監管方式,落實監管責任,開展日常監管、專項檢查,根據國家、省、市食品抽檢規則和計劃組織開展產品抽檢工作。
六、監督檢查措施及處理
(一)依法監督食品經營者履行食品進貨查驗義務。監督食品經營者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
1、監督經營者對購入的食品查驗供貨者的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營業執照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資格證明和許可證件,並由食品經營者留存供貨商的相關證照復印件備查。
2、監督經營者按食品品種和批次查驗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質量檢驗合格報告、進口食品的商檢證明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證明文件,並由食品經營者留存供貨商的相關證明文件的復印件備查。
3、監督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者依法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者,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可將有關資料復印件留存所屬相關經營者備查,也可以採用信息化技術聯網備查。
(二)依法監督食品經營企業履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或批發記錄義務。
1、監督食品經營企業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生產日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相關信息的進貨票據,並按照供貨商或進貨時間等標准,將載有記錄內容的票據統一規范裝訂或者粘貼成冊。台賬記錄、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2、監督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依法履行進貨查驗記錄義務。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可將有關資料復印件留存所屬相關經營企業備查,也可以採用信息化技術聯網備查。
3、監督食品批發企業按照每次批發食品的情況如實製作批發記錄台賬,記錄應當包括批發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生產日期、保質期、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相關信息的銷售票據。台賬記錄、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4、鼓勵其他食品經營者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對食品經營企業的有關規定建立進貨或銷售記錄台賬。
(三)積極鼓勵引導食品經營者採用和創新食品安全管理手段和方式。
1、鼓勵和引導有條件的經營者依法對查驗的許可證件、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以及建立的進銷貨台賬,採用掃描、拍照、數據交換、電子表格等科技手段,實行計算機管理。
2、鼓勵和引導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櫃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和有條件的食品經營企業配備必要的檢測設備,對食品進行自檢。
3、鼓勵和引導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櫃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和有條件的食品經營企業與食品生產加工基地、重點企業建立「場廠掛鉤」、「場地掛鉤」等協議准入機制。
(四)依法監督檢查食品經營者經銷的食品,其來源與供貨方的相關合法資質證明是否一致,食品經營者是否按照食品標簽標注的條件貯存食品、是否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五)依法監督檢查經營者經銷食品的包裝標示。檢查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和進口食品標簽標明的事項是否符合法律、標準的規定。
(六)依法監督檢查食品市場開辦者履行義務。檢查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櫃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是否履行食品質量安全管理法定義務,是否落實食品質量安全管理責任。
(七)依法監督檢查食品經營者的自律情況。檢查食品經營者在進貨時是否履行了查驗義務,是否進行查驗記錄、質量承諾,是否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主動退市等。
(八)依法加強對預包裝食品經營的監管。對預包裝食品,重點監管其質量合格證、生產日期、保質期等項目。監督食品經營者銷售標簽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的預包裝食品;監督食品經營者按照食品標簽標示的警示標志、警示說明或者注意事項的要求,銷售預包裝食品。
(九)依法加強對散裝食品經營的監管。對散裝食品,重點監督食品經營者在貯存散裝食品時,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在銷售散裝食品時,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在銷售生鮮食品和熟食製品時,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溫度、空間隔離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十)依法加強對進口食品經營的監管。對進口食品,重點監管其質量合格證明、生產日期、保質期、進口相關手續等項目。禁止食品經營者經營沒有中文標簽或中文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進口食品。
(十一)依法監督檢查經營者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食品主動退市的義務。監督檢查經營者是否對被告知、通報或者自行發現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立即停止經營,下架單獨存放,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並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將有關情況報告轄區監管部門。
(十二)對經營者未依法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可以責令其停止經營,並將食品經營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情況記入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和信用分類管理系統。
(十三)依法對退市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食品實施跟蹤監管。在監督檢查中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責令食品經營者停止經營,及時追查食品來源和流向,涉及其他地區的,應當及時報告上級部門,通報相關監管部門。加強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退市後的跟蹤監管,嚴防再次流入市場。
(十四)監督檢查發現食品經營者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根據違法性質、違法情形,採取相應的行政處理或者行政處罰措施。

(三)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

為切實做好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維護餐桌上的食品安全,制定如下監管制度。
一、監督檢查對象
餐飲服務單位。
二、監督檢查內容
餐飲服務許可情況;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落實情況;食品原料索證索票落實情況;餐飲具清洗消毒、食品加工操作過程是否規范;從業人員健康、培訓制度落實情況;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量化等級評定及公示落實情況;其他食品安全要求落實情況。
三、監督檢查方式
(一)對餐飲服務單位開展明查、抽查、暗查暗訪等監督檢查。
(二)針對重大節假日、重要活動等時段,對學校食堂、中央廚房等重點餐飲單位組織開展專項檢查。
(三)組織開展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抽檢工作,主要針對風險程度高、流通范圍廣、消費量大、消費者投訴舉報多等重點食品,原則上每季度開展一次,具體抽檢種類、范圍、批次按年度計劃確定。
(四)根據投訴舉報,開展執法檢查。
四、監督檢查程序
(一)對餐飲服務單位的日常監督檢查,可通過查閱資料、現場核查、產品抽檢等方式,嚴格監督檢查其主體資格、食品質量、供餐行為等法定責任和義務。監督檢查時,必須有至少兩名監管人員參加,並出示有效證件,對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並由被檢查單位負責人簽字確認後歸檔。
(二)不定期組織開展專項檢查,對餐飲服務單位存在的問題依法及時處理。
(三)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工作計劃和監管措施,突出監管重點,完善監管方式,落實監管責任;根據國家、省、市食品抽檢規則和計劃組織開展產品抽檢工作。
五、監督檢查措施及處理
(一)等級評定。根據檢查結果更換動態評定等級和年度量化等級公示臉譜,張貼臉譜標貼。
(二)責令改正。發現被檢查單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立即發出《責令整改通知書》或監督意見書。對於限期整改的單位,根據責令整改通知書內容進行追蹤檢查。
(三)查封扣押。在緊急情況下,對相關涉嫌違法物品和場所實施查封扣押。
(四)采樣送檢。對可疑食品、環節或快檢陽性樣品現場采樣,製作《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當事人蓋章簽字確認後送檢。
(五)行政處罰。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符合簡易程序條件的違法行為可實施當場處罰;調查後符合立案條件的,按照一般程序處罰;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

(四)保健食品監管

為切實做好保健食品生產經營監管,制定如下監管制度。
一、監督檢查對象
保健食品生產經營單位。
二、監督檢查內容
(一)對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檢查內容:保健食品生產企業及產品合法性、《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范》執行情況以及保健食品標簽標識情況等。主要包括違法添加行為,《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范》執行情況,保健食品委託加工行為,保健食品標簽標識等。
(二)對保健食品經營單位檢查內容:銷售產品合法性、進貨渠道、標簽說明書、索證制度、各種記錄、銷售台賬及出廠檢驗報告等。
(三)各鎮街市場監督管理所對日常監督檢查各項措施是否落實到位,對檢查中發現的情況是否依法提出整改意見或組織查處;執法是否規范等。
三、監督檢查方式
(一)組織開展對保健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日常監督檢查和專項檢查。
(二)組織開展食品安全抽檢和質量監測工作,主要針對風險程度高、流通范圍廣、消費量大、消費者投訴舉報多,或者其他部門通報的非法添加的保健食品,具體抽檢種類、范圍、批次按年度計劃確定。
(三)組織開展對保健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飛行檢查和暗訪;根據媒體曝光和投訴舉報等線索開展突擊檢查。
四、監督檢查程序
(一)根據領導指示、媒體曝光、消費者投訴舉報、抽檢情況等開展突擊檢查。對保健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監督檢查,可採取聽取情況介紹、查閱檔案資料、現場檢查、監督抽驗等方式進行。監督檢查時,必須有至少兩名以上執法人員,並出示執法證件,對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使用檢查記錄表、執法文書等予以記錄,並由被檢查單位負責人簽字確認。
(二)不定期組織保健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專項檢查。
(三)根據工作需要對生產企業開展飛行檢查,對經營單位進行暗訪。
五、監督檢查措施及處理
(一)對保健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時,按照相關要求做好監督檢查記錄,對有不良記錄的保健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要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二)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提出整改意見並監督落實;對存在安全隱患的保健食品要及時採取下架、暫停生產銷售、責令召回等有效措施;對違法違規的企業,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五)葯品、葯包材生產和醫療機構制劑監管

為切實做好葯品、直接接觸葯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以下簡稱葯包材)生產和醫療機構制劑監管,完善葯品、葯包材、醫療機構制劑質量管理,確保葯品、葯包材、醫療機構制劑質量安全,制定如下監管制度。
一、監督檢查對象
葯品生產企業,葯包材生產企業,醫療機構制劑室。
二、監督檢查內容
(一)葯品生產是否符合《葯品管理法》、《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葯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山東省直接接觸葯品包裝材料和容器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二)原料葯、制劑、體外診斷試劑、醫用氧、中葯飲片生產企業是否按照《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2010年修訂)》及其附錄組織生產。
(三)葯包材生產企業的相關活動是否符合《葯品管理法》、《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直接接觸葯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
(四)醫療機構制劑室的配製行為是否符合《醫療機構制劑配製監督管理辦法(試行)》、《醫療機構制劑配製質量管理規范》及相關法律法規。主要包括:醫療機構制劑室是否存在配製未經許可的制劑行為;醫療機構是否建立健全制劑配製的組織機構,明確機構和人員的職責,保證配製的制劑質量和安全;醫療機構制劑室的設施、設備是否與配製規模和檢驗要求適應;制劑配製的物料管理、衛生管理、配製管理、質量管理與文件管理是否按規范要求建立相應制度,並按制度執行等。
三、監督檢查方式
監督檢查以日常檢查、有因檢查及其他受濰坊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委託進行檢查等方式進行,其中,日常檢查包括系統檢查、常規檢查、專項檢查、跟蹤檢查等。
四、監督檢查程序
(一)系統檢查。按照《葯品生產日常監督管理辦法》、《醫療機構制劑配製質量管理規范》、《葯包材生產現場考核通則》等監管辦法和操作規范,對重點單位進行全面的監督檢查。
(二)常規檢查。對葯品、葯包材生產企業、醫療機構制劑室的合法性項目和質量管理重點項目進行監督檢查,檢查頻次應至少每半年一次。
(三)專項檢查。按照國家、省、市相關專項行動工作要求,根據專項行動的目的、重點、程序進行有側重的檢查。
(四)跟蹤檢查。根據日常檢查及專項檢查發現的問題及提出的整改措施,對相關單位進行整改的效果進行針對性檢查。發現未整改到位的,依法採取相關措施。
(五)有因檢查。針對企業發生停產、涉嫌違法違規行為、舉報投訴、質量抽驗不合格、產品質量事故等重大事件,依法進行處置。
五、監督檢查措施與處理
根據監督檢查的具體情況,可作如下處理:
(一)在檢查中發現企業存在缺陷的,要求企業改正,並加強日常監管。
(二)在檢查中發現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符合行政處罰立案條件的,按照行政處罰程序查處;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三)對發現的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或問題久拖不改,安全隱患突出,存在安全風險苗頭或者不良趨勢的,可約談相關單位主要負責人及其質量負責人,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

(六)特殊葯品、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和
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監管

特殊葯品包括麻醉葯品、精神葯品、毒性葯品和放射性葯品,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是指《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辦法》中規定的麻黃鹼等物質,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是制《2014年興奮劑目錄公告》中規定的品種。為加強特殊葯品、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和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監管,保證特殊葯品、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和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制定如下監管制度。
一、監督檢查對象
特殊葯品、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的生產單位。
二、監督檢查內容
特殊葯品、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生產單位是否符合《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管理條例》、《放射性葯品管理辦法》、《毒性葯品管理辦法》、《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辦法》和《反興奮劑管理條例》、《蛋白同化制劑和肽類激素進出口管理辦法》及相關規章、安全管理規范的有關規定。
三、監督檢查方式
(一)根據申請事項,進行許可檢查;
(二)根據監管計劃,進行日常檢查;
(三)根據投訴舉報,進行有因檢查。
四、監督檢查程序
(一)制定檢查計劃。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結合本轄區內實際,制定年度日常監督檢查計劃。負責本轄區內特殊葯品、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的生產單位的日常檢查、有因檢查,配合市局開展檢查。
(二)實施檢查。監督檢查應有兩名具有行政執法證的監管人員參加,並出示有效證件。可採取聽取匯報、查閱資料、核查現場、抽驗產品等方式實施監督檢查。
(三)檢查結果匯總。監督檢查的情況和發現的問題應在現場檢查報告中記錄,並存檔備查。
(四)根據風險監測情況開展專項檢查。
五、監督檢查措施與處理
根據監督檢查的具體情況,可採取如下措施進行處理:
(一)發現企業存在缺陷的,要求企業改正,並加強日常監管。
(二)發現企業生產經營行為涉嫌違法的,按照行政處罰程序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三)對發現的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或問題久拖不改,安全隱患突出,存在安全風險苗頭或者不良趨勢的,可約談相關單位主要負責人及其質量負責人,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

(七)葯品經營、使用環節監管

為促進葯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監督檢查的經常化、規范化、制度化,提高監督檢查的科學性、公正性和監管效率,不斷提升監管能力和監管水平,制定如下監管制度。
一、監督檢查對象
葯品批發企業、葯品零售企業,醫療機構。
二、監督檢查內容
(一)《葯品經營許可證》相應許可事項和登記事項的條件符合情況。
(二)企業實施《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情況。
(三)國家、省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葯品電子監管情況。
(四)醫療機構購進、使用葯品,以及落實《醫療機構葯品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山東省葯品使用條例》、《濰坊市醫療機構使用葯品管理辦法》情況。
(五)需要檢查的其他有關事項。
四 、監督檢查方式
對葯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的監督檢查,主要採取日常檢查、葯品GSP認證跟蹤檢查、飛行檢查、專項檢查等方式進行。
四、監督檢查程序
根據葯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信用分級情況,制定相應的監督檢查計劃並組織實施。
(一)制定檢查計劃,包括檢查目的、檢查對象、檢查內容、檢查時間、工作要求等。
(二)實施現場檢查。採取人員詢問、資料檢查、產品抽驗等形式開展現場檢查工作。檢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出示行政執法證件。監督檢查應當公正、客觀,並當場做好檢查記錄。
(三)檢查結果反饋。檢查工作完成後,將檢查情況進行匯總,並將檢查結果反饋被檢查單位。
(四)落實整改。督促被檢查單位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及時完成整改,並對整改落實情況進行跟蹤。
(五)對檢查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符合立案條件的,按照行政處罰程序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五、監督檢查措施及處理
根據監督檢查的具體情況,可採取如下措施進行處理:
(一)監督檢查後,及時將監督檢查情況整理歸檔,並將其作為信用評價和量化分級的主要依據。
(二)違法違規行為符合立案條件的,按照行政處罰程序查處;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三)對發現的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或問題久拖不改,葯品安全隱患突出,存在安全風險苗頭或者不良趨勢的,可約談相關單位主要負責人及質量負責人,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

② 市場監督管理局是不是工商局的下屬單位

市場監督管理局不是工商局的下屬單位。

市場監督管理局由幾個單位的執法部門合並組成,負責市場綜合監督管理,統一登記市場主體並建立信息公示和共享機制,組織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工作,承擔反壟斷統一執法,規范和維護市場秩序,組織實施質量強國戰略,負責工業產品質量安全、食品安全、特種設備安全監管,統一管理計量標准、檢驗檢測、認證認可工作等。

拓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為國務院直屬機構。

2018年3月,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方案提出,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職責,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職責,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的職責,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執法職責,商務部的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執法以及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辦公室等職責整合,組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作為國務院直屬機構。

組建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管理。市場監管實行分級管理,葯品監管機構只設到省一級,葯品經營銷售監管,由市縣市場監管部門統一承擔。

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出入境檢驗檢疫管理職責和隊伍劃入海關總署。

③ 市場監督管理局新的法規是否覆蓋舊的法規

連新舊法規接軌的問題你都弄不清楚,可見你的書讀的是太有水平,在這里回答你不管什麼法,新法出台後的舊法就不再適用,一切作廢以新法為准,沒有處理完結的案件就都以新法為准

④ 工商局和市場監督管理局有什麼區別

市場監督管理局由工商局、質監局、葯監局、物價局等幾個部門合並而成。
市場監督管理局范圍較大,工商局范圍較小。
拓展資料
行政體制改革,很多地方自下而上搞試點,以區縣級為單位,一些地方將工商行政部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質量監督局「三合一」為「市場監督管理局」。
新的市場監督管理局包含了原來三個部門的職能,行使市場監督管理職能,具體包括了登記注冊(營業執照,食品流通許可證,有些地方下放了餐飲服務許可證)、食品安全監管、葯品醫療器械監管、消費者權益保護、商標廣告監管、標准計量、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等。
這種自下而上的探索確實有助於尋找合適的市場監管模式,但也有諸多問題。其一,基層合並,國家級,省市級仍然是多頭管理,造成向上的渠道不暢,甚至交叉混雜。各個口子都來布置任務,統計報表,在執法文書的要求上又存在差異,需要法制科同事進行大量工作。
其二,基層工作難度大大增強。原先的質監、食葯局僅在區級設立,原工商部門在鎮級卻設有基層分局,合並後盡管有質監、食葯人員下放到基層,但仍然是無法滿足需要。
總之,在國家級、省市級層面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存在,市場監督管理局不存在(也有些地方開始了市一級的合並),區縣級層面上,工商行政管理局與質監局、食葯監合並為了市場監督管理局。

⑤ 市場監督管理局筆錄後一直沒處理結果,是說明沒事了嗎

行政許可監督主要包括行政機關內部的層級監督和行政機關對被許可人的監督兩種: 1.行政機關內部的層級監督檢查。即上級行政機關基於行政隸屬關系對下級行政機關實行的監督。
2.行政機關對被許可人的監督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幾種:(1)書面檢查;(2)抽樣檢查、檢驗、檢測與實地檢查;(3)被許可人的自檢;(4)對取得特許權的被許可人的監督檢查。
行政許可中的法律責任:
(一)行政許可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1.行政法律責任。應當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幾種違法行為包括:(1)規范性文件違法設定行政許可;(2)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定的程序實施行政許可;(3)行政許可實施機關違反法定條件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4)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擅自收費或者不按照法定項目和標准收費的行為;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實施行政許可依法收取的費用的行為;(5)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的行為;(6)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辦理行政許可、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行為。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具體形式是:(1)有關機關責令設定行政許可的機關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銷;(2)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3)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所在單位、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4)行政賠償。
2.刑事法律責任。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辦理行政許可、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或者實施行政許可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或者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實施行政許可依法收取的費用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給予刑事處罰。
(二)行政許可申請人及被許可人的法律責任
行政許可申請人及被許可人的法律責任分為兩個幅度,程度較輕者予以行政處罰或者限制申請資格,較重者予以刑事處罰。其中,行政處罰是原則,限制申請資格和刑罰是例外。
1.行政法律責任。包括兩種,即行政處罰和限制申請人申請資格。
行政處罰主要適用於以下幾種情況:第一,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第二,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第三,有下列情形且違法程度較輕的:(1)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行政許可的;(2)超越行政許可范圍進行活動的;(3)向負責監督檢查的行政機關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第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行政許可,擅自從事依法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活動的。
限制申請人申請資格的情形主要包括兩種:(1)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屬於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並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2)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屬於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2.刑事法律責任。被許可人違法從事行政許可活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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