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和調查
⑴ 監查與監察的區別
監察是是行政職能機構對行政機關對於行政單位或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的調查和審查。主要對人的。
監查是行政執法部門對具體管轄許可權內對執法對象的調查監督管理。主要是對物的。
⑵ 被監察調查是什麼性質
有管轄權的監察機關可以直接作出上述處理,也可以委託公職人員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上述單位負責人代為作出。對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予以誡勉四種處理方式,監察機關應當結合公職人員的一貫表現、職務違法行為性質和情節輕重,經綜合判斷後作出決定。
監察機關給予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和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原則;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應當使公職人員所受的政務處分與其職務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適應。
問責的方式是,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直接作出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組織處理、處分等問責決定,或者向有權作出問責決定的機關提出問責建議。移送的主體是有管轄權的監察機關,包括接受指定管轄的監察機關。
對監察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由檢察機關作為公訴機關直接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具體工作由現有公訴部門負責,不需要檢察機關再進行立案。監察建議是指監察機關依法根據監督、調查結果,針對監察對象所在單位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存在的問題等,向相關單位和人員就其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提出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建議。
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發現立案依據失實,或者沒有證據證明存在違法犯罪行為,不應對被調查人追究法律責任的,應當及時終止調查,決定撤銷案件,並將撤銷案件的原因和決定通知被調查人及其所在單位,並在一定范圍內為被調查人予以澄清。
⑶ 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紀律審查,監察調查 是一種什麼罪
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紀律審查、監察調查,只是有嚴重違紀的嫌疑,需要進行調查之後才能決定是否違法。
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是公職人員違法犯罪後接受紀委和監察委的審查調查,是紀委和監察委的職能轉變,體現了黨的紀律檢查和國家監察的有機統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十一條
監察委員會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
(一)對公職人員開展廉政教育,對其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三)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
第十二條
各級監察委員會可以向本級中國共產黨機關、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和單位以及所管轄的行政區域、國有企業等派駐或者派出監察機構、監察專員。 監察機構、監察專員對派駐或者派出它的監察委員會負責。
第十三條
派駐或者派出的監察機構、監察專員根據授權,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法對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提出監察建議,依法對公職人員進行調查、處置。
第三十六條
監察機關應當嚴格按照程序開展工作,建立問題線索處置、調查、審理各部門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調查、處置工作全過程的監督管理,設立相應的工作部門履行線索管理、監督檢查、督促辦理、統計分析等管理協調職能。
第三十七條
監察機關對監察對象的問題線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出處置意見,履行審批手續,進行分類辦理。線索處置情況應當定期匯總、通報,定期檢查、抽查。
第三十八條
需要採取初步核實方式處置問題線索的,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履行審批程序,成立核查組。初步核實工作結束後,核查組應當撰寫初步核實情況報告,提出處理建議。承辦部門應當提出分類處理意見。初步核實情況報告和分類處理意見報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審批。
第三十九條
經過初步核實,對監察對象涉嫌職務違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監察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辦理立案手續。 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依法批准立案後,應當主持召開專題會議,研究確定調查方案,決定需要採取的調查措施。 立案調查決定應當向被調查人宣布,並通報相關組織。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應當通知被調查人家屬,並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四十條
監察機關對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進行調查,收集被調查人有無違法犯罪以及情節輕重的證據,查明違法犯罪事實,形成相互印證、完整穩定的證據鏈。 嚴禁以威脅、引誘、欺騙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證據,嚴禁侮辱、打罵、虐待、體罰或者變相體罰被調查人和涉案人員。
第四十五條
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如下處置:
(一)對有職務違法行為但情節較輕的公職人員,按照管理許可權,直接或者委託有關機關、人員,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
(二)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
(三)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按照管理許可權對其直接作出問責決定,或者向有權作出問責決定的機關提出問責建議;
(四)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製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並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五)對監察對象所在單位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存在的問題等提出監察建議。 監察機關經調查,對沒有證據證明被調查人存在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撤銷案件,並通知被調查人所在單位。
⑷ 紀檢監察案件檢查和案件調查的區別
一、案件檢查,是紀檢監察機關為查明違犯黨紀政紀案件的事實真相所進行的活動。
二、紀檢監察機關案件檢查的基本要求是: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和程序合法。
三、 案件的受理和初核編輯。1、受理。紀檢監察案件受理,是指紀檢監察機關按照規定接受涉及黨組織和黨員、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和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犯黨紀政紀行為的線索和材料,並予以恰當處理的活動。2、初步核實。初步核實,是指紀檢監察機關在立案之前按照規定對受理的紀檢監察對象違法違紀行為的線索和材料,進行初步核查、證實的活動。受理違法違紀行為的線索和材料,應當填寫受理登記表,經紀檢監察機關負責人批准後,進行初步核實。
四、案件調查前,主要應做好以下准備工作: (1)組織調查組。調查組的組織形式,應根據案件的性質、特點和案情的復雜程度等情況來確定。①根據參加辦案的機關和多少,可劃分為單獨式和聯合式。②從調查組的組成結構上,可分為單一式、母子式。 (2)熟悉案情。調查組長應組織全體調查人員認真分析初步核實材料,對案件線索、案件基本情況以及涉及的單位和人員的具體情況進行認真的研究。 (3)擬定調查方案。在熟悉案情、統一認識的基礎上,調查組應及時研究,制定調查方案。調查方案是指進行調查的具體計劃,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①需要查清的主要問題;②調查的步驟、方法;③預計完成任務的時間;④辦案人員的組成、領導關系以及應注意的事項。 (4)擬定調查提綱。調查方案確定以後,全體調查人員應認真討論,集思廣益,形成調查提綱。
五、調查提綱是指對案件調查事先提出的內容重點,是具體化了的調查方案。①已收集掌握的案件線索。這是調查的寶貴材料,是核實問題、取得證據的源頭。應對這部分線索進行認真的分析、研究,分清主次,按問題性質分別列出細目。②調查內容的先後順序。應根據線索細目,排出調查的先後順序,明確先查什麼,後查什麼。對案情比較簡單的案件,可以抓住已經提示的主要線索,從違紀行為的起始階段查起。對案情復雜一些的案件,應劃出以被調查人為中心的重要情節線索環鏈,注意選擇突破口。③確定調查對象。應把每一問題的證人、可能知情的人作為重點,同時也應注意向發案單位的黨員、幹部和群眾作調查,充分聽取群眾的意見,擴大案件線索。應列出調查對象的工作單位、政治面貌、職務,並弄清他們與被調查人的關系。
⑸ 一般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會是怎樣的後果
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即使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也不一定會判刑,需要根據涉嫌專何種違紀違法。【法律依屬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如下: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的,原則上先作出黨紀處分決定,並按照規定給予政務處分後,再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是公職人員違法犯罪後接受紀委和監察委的審查調查。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是紀委和監察委的職能轉變,體現了黨的紀律檢查和國家監察的有機統一。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的基本特徵:首先,是主體發生變化,從「中央紀委監察部」變為「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其次,是職能發生變化,從原先單純的執紀機關轉變為執紀執法機關。
紀檢監察對象包括一切行使公權力的集體和個人,對違反黨內法規的黨組織作出整改,通報及改組等組織處理,對違紀違法行使公權力的個人作出黨紀政務處分,審查調查期間如發現審查調查對象違紀違法事實符合刑法規定,由紀委對其進行黨紀處分監委對其進行政務處分後,移交檢察院,由檢察院對其進行起訴,走司法程序。
⑹ 檢查、檢察、監查和監察的區別
一、檢查與檢察主要區別在查與察上,查,查核,表示一種動作;察:察覺,觀察,辯定真偽,如明察秋毫。「檢查」是指一般性質的查證行為,只要具備相關職責的任何單位或個人都可以對其所轄事務進行檢查,且多指核對、查出問題。而「檢察」是指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我國專指人民檢察院)為了履行法律監督職責而審查一定法律事實的活動, 多與國家機關相關。
(6)監察和調查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十五條
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⑺ 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區別
1、實施主體不同:紀律審查是對公職人員違紀行為的審查,承擔紀律審查職能的是紀委相關部門。監察調查是對公職人員違法犯罪行為的調查,承擔部門是監察委員會的相關部門。
2、手段不同:紀律審查主要是以談話和一般的調取證據為主,一般不採用限制人身自由和財產強制措施。監察調查可以採取的調查措施較多,履行相關手續後可以對被調查人予以留置,限制其人身自由,也可以凍結其財產。
3、承擔的後果不同:紀律審查的是違紀問題,調查結束後會根據違紀程度,對被調查人作出紀律處分。監察調查的是違法問題,調查結束後一般都會進入司法程序,監委將調查材料移送檢察院,根據法律程序,最終的判決結果由法院作出。
(7)監察和調查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對談話對象的個人情況要了如指掌。包括籍貫,民族,年齡,經歷,職業,擔任過什麼職務,受過什麼獎勵和處分,有過什麼功績等。
對談話對象的性格特點要了如指掌。
對談話對象的家庭和其周圍的情況要了如指掌。如家庭成員,朋友,同事和誰關系密切,和誰關系緊張,有無靠山,背景,群眾評價如何等。
⑻ 監察和稽查的區別
審計部門和監察部門的區別:
審計機關是依照法律,對國家各級行政機關、金融機構、企業事業組織進行財務收支、財經法紀、建設項目進行的經濟監督。
監察機關是人民政府行使監察職能的機關,依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行政監察。
審計機關的職責:
(1)、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2)、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分別在本級行政首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結果報告;
(3)、對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4)、對國家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5)、對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6)、對與國計民生有重大關系、接受財政補貼較多或虧損數額較大的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7)、對國家建設項目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8)、對政府部門管理的和社會團體受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9)、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10)、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的事項,依照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審計監督;
(11)、對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地方、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並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審計調查結果;
(12)、對各部門、國有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內部審計,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13)、對社會審計機構的業務質量,依照有關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進行監督;
(14)、承辦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15)、此外,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審計機關還負責對縣級以下的黨政領導幹部、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監察機關的職責:
(1)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
(2)受理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
(3)調查處理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
(4)受理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不服主管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決定的申訴,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監察機關履行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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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處級幹部被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是什麼意思
幹部被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意思是幹部違法犯罪後接受紀委和監察委的審查調查。
最早可以追溯到2017年11月17日,浙江省紀委監委網站發布消息稱,「紹興市委常委、宣傳部長何加順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在接受組織審查和監察調查。
紀律審查是要審查違紀行為尤其是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紀律的行為。
在《加大紀律審查力度、遏制腐敗蔓延勢頭之二———突出執紀特色》一文中介紹,十八大以後,中央紀委把「辦案」改叫「紀律審查」,把「案件室」改稱「紀檢監察室」,把「案件線索」規范為「反映領導幹部問題線索」。
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是紀委和監察委的職能轉變,體現了黨的紀律檢查和國家監察的有機統一。
(9)監察和調查擴展閱讀:
從「接受組織審查」變為「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措辭之變折射了從中央紀委到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的職能轉變,體現了黨的紀律檢查和國家監察的有機統一。
首先,是主體發生變化,從「中央紀委監察部」變為「中央紀委國家監委」。
其次,是職能發生變化,從原先單純的執紀機關轉變為執紀執法機關。新組建的國家監察委員會與中央紀委合署辦公,既是執紀機關又是執法機關,既履行黨章規定的監督執紀問責職責,又履行憲法、監察法規定的監督調查處置職責。
再次,是范圍發生變化,實現了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全覆蓋。監委組建後,監察對象不僅包括公務員,還包括其他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體現了權責對等、失責必糾的基本精神。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紀律審查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