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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10

發布時間: 2021-03-01 13:38:38

1. 國家最近頒布了哪些紀檢監察法律

您好。請看以下解答:
1、什麼是黨的紀律?
答: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是維護黨的團結統一、完成黨的任務的保證。黨的紀律包括政治紀律、組織人事紀律、宣傳紀律、經濟紀律、保密紀律、群眾紀律、外事紀律等。黨組織必須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共產黨員必須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的約束。

2、什麼是紀檢監察法規

答:紀檢監察法規,是紀檢法規和行政監察法律規范的總稱。紀檢法規,是黨組織通過一定程序制定的,用以規范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和黨組織、黨員行為的規章制度的總稱。行政監察法律規范,是指國家制定或認可的,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規定和調整行政監察關系的行為規則。

3、紀檢監察法規有哪些表現形式?

答:紀檢法規的表現形式主要有:黨章、准則、條例、規定、規則、守則、辦法、實施細則、解釋、答復等。行政監察法律規范的表現形式主要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國務院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及立法、司法、行政解釋等。各級黨政機關為貫徹執行紀檢監察法規,結合當地實際作出的具體規定,也具有紀檢監察法規性質。

4、黨紀、政紀處分的種類有哪些?

答:黨紀處分包括:對黨員的紀律處分,有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五種;對黨組織的紀律處分,有改組、解散兩種。政紀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

5、實施黨紀處分的原則是什麼?

答:實施黨紀處分應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從嚴治黨的原則、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黨員在黨的紀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和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原則。

6、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如何產生的?

答: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由黨的全國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並報黨的中央委員會批准。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由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並由同級黨的委員會通過,報上級黨的委員會批准。

7、紀律檢查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什麼?

答:各級紀委的主要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協助黨的委員會加強黨風建設,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

8、紀律檢查機關的職能是什麼?

答:紀律檢查機關具有「保護、懲處、監督、教育」四項職能。即:保護黨員的民主權利,使之不受侵犯;懲處違反黨紀的黨員,清除黨內的腐敗分子;監督黨的各級組織特別是領導機關、領導幹部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貫徹民主集中制的情況;教育黨員遵紀守法,履行義務,發揚黨的優良作風,增強反腐蝕的能力。

9、監察機關的性質和職能是什麼?

答:監察機關是人民政府行使監察職能的機關,其職能是:保證政令暢通,維護行政紀律,促進廉政建設,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10、監察機關的監察對象是什麼?

答:監察機關的監察對象是: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

11、監察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有何法律保障?

答:《行政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不受其他行政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監察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監察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不得打擊報復監察人員。

12、合署辦公後,紀委和監察機關的職能有什麼變化?

答:紀委和監察機關合署辦公後,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關名稱的體制,同時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和政府行政監察兩項職能。地方各級監察機關與黨的紀委合署後,仍屬於政府的序列,實行由所在政府和上級紀檢監察機關雙重領導的體制,按照《行政監察法》規定的職責、權力和工作程序開展工作。

13、紀檢監察機關的領導關系是怎樣規定的?

答:《黨章》規定: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在黨的中央委員會領導下進行工作。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在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行政監察法》規定:國務院監察機關主管全國的監察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負責本區域內的監察工作,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監察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監察業務以上級監察機關領導為主。

14、反腐敗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是什麼?

答:黨的十五大提出了反腐敗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即: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委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依靠群眾的支持和參與,堅決遏制腐敗現象。

15、反腐敗三項工作格局是什麼?

答:在開展反腐敗斗爭中,黨中央確定了領導幹部廉潔自律、查處違紀違法案件、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的三項工作格局。反腐敗三項工作相互聯系,相互促進,基本涵蓋了當前反腐敗的主要內容,體現了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的要求,具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予反腐敗工作整體推進、協調發展。

16、為什麼說《行政監察法》是行政監察的基本法律?

答:《行政監察法》以鄧小平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為指導,以憲法為依據,以強化監察職能為出發點,科學總結了監察工作基本經驗,重新確定了監察機關的性質、工作原則、管轄、職責、許可權、程序以及法律責任,准確、有效地確認、調整了監察關系,是監察機關正確行使職權的有力武器,也是監察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的法律保障和行為准則。

17、如何認識《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則》在黨內法規中的地位?

答:《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則》總結了我黨在長期革命斗爭和建設中處理黨內矛盾、調整各種關系、解決存在實際問題的經驗,比較系統地反映了黨內政治生活的規律,明確了黨內政治生活中重要的是非界限,將處理黨內關系的重要原則系統化、規范化。因此,是僅次於《黨章》的黨內重要法規。

18、怎樣理解《廉政准則》是一道思想道德防線?

答:《廉政准則》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的行為規范。《廉政准則》立足於教育,著眼於防範,以愛護幹部為出發點,從制度上保證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防止以權謀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廉政准則》作為一道思想道德防線,對黨員領導幹部提出了比國家法律法規更為嚴格的要求。

19、為什麼說建立和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是把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納入法制軌道的重要保證?

答:建立和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從制度上規定了各級領導幹部對黨風廉政建設的領導責任,其中包括貫徹執行黨風廉政法規制度的責任。因此,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是新時期黨風廉政法規制度體系中的基礎性制度,對於其他法規制度的貫徹落實具有重要的保證作用。同時,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為反腐敗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的正常運行提供了制度保證。

20.紀檢監察機關受理檢舉、控告、申訴的范圍是什麼?

答:紀檢監察機關受理檢舉、控告、申訴的范圍是對黨員、黨組織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利用職權謀取私利和其他敗壞黨風行為的檢舉、控告;黨員、黨組織對所受黨紀處分或紀律檢查機關所作的其他處理不服的申訴;其他涉及黨紀黨風的問題。

2. 監察機關對實名舉報人是否保密

10月1日正式實施的新《行政監察法》對於監察機關建立舉報制度作出規定,公民版、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於任權何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的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有權向監察機關提出控告或者檢舉。監察機關應當受理舉報並依法調查處理,對實名舉報的,應當將處理結果等情況予以回復。
新《行政監察法》第6條增設了保護舉報人信息條款,明確規定監察機關應當對舉報事項、舉報受理情況以及與舉報人相關的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泄露舉報事項、對舉報人打擊報復將承擔法律責任。根據新《行政監察法》泄露舉報事項、舉報受理情況以及與舉報人相關的信息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申訴人、控告人、檢舉人或者監察人員進行報復陷害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所以 是保密的 但是 實際情況有時是這樣:有時有關工作人員會泄露出去,因為勾結了各種情況,讓舉報人身處險境。 這就是所謂的理論和實踐的不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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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監委調查12十3措施是怎樣規定的

明確監察委員會履行三項職責(監督、調查、處置),可以採取十二項措施(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鑒定、留置)。

監委組建後,監察對象既包括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也包括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企業管理人員等。改革前使用的「政紀處分」主要針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使用范圍過窄。

(3)監察法10擴展閱讀:

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將監察部、國家預防腐敗局的職責,最高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反腐敗相關職責整合,組建國家監察委員會,同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合署辦公。

履行紀檢、監察兩項職責,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關名稱。3月18日,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選舉產生;3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表決通過,同日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更名為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4.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修訂

1997年5月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訂通過,自1997年5月9日起施行。
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決定》,現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修改如下:
一、將第二條修改為:「監察機關是人民政府行使監察職能的機關,依照本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
二、將第五條修改為:「監察工作應當實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監督檢查與制度建設相結合。」
三、將第六條修改為:「監察工作應當依靠群眾。監察機關建立舉報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於任何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的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有權向監察機關提出控告或者檢舉。監察機關應當受理舉報並依法調查處理;對實名舉報的,應當將處理結果等情況予以回復。」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監察機關應當對舉報事項、舉報受理情況以及與舉報人相關的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四、將第八條第二款修改為:「監察機關派出的監察機構或者監察人員,對監察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監察機關對派出的監察機構和監察人員實行統一管理,對派出的監察人員實行交流制度。」
五、將第十八條修改為:「監察機關對監察對象執法、廉政、效能情況進行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一)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
「(二)受理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
「(三)調查處理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
「(四)受理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不服主管行政機關給予處分決定的申訴,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監察機關履行的其他職責。」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監察機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組織協調、檢查指導政務公開工作和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工作。」
六、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監察機關在辦理違反行政紀律案件中,可以提請有關行政部門、機構予以協助。」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被提請協助的行政部門、機構應當根據監察機關提請協助辦理的事項和要求,在職權范圍內予以協助。」
七、在第二十三條增加二項,作為第六、七項:「(六)需要給予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等問責處理的;
「(七)需要完善廉政、勤政制度的」。
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七條:「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公開監察工作信息。」
九、將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六條,修改為:「監察決定、監察建議應當以書面形式送達有關單位、人員。」
增加二款,作為第二、三款:「監察機關對違反行政紀律的人員作出給予處分的監察決定,由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執行。
「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將監察機關作出的給予處分的監察決定及其執行的有關材料歸入受處分人員的檔案。」
十、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六條:「泄露舉報事項、舉報受理情況以及與舉報人相關的信息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條:「監察機關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及其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託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組織及其從事公務的人員實施監察,適用本法。」
十二、將本法中的「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中的「國家公務員」修改為「公務員」,第三十七條中的「國家公務員」修改為「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
本決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5. 2020年能否實施監察官法

監察官制度是在監察法中首次提出的,迄今尚未在部分地方或部門開展試點。

1月15日,中國共產黨第十九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通過《中國共產黨第十九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公報》(下簡稱《公報》)。《公報》明確,2020年要制定監察法實施條例,並推動研究制定監察官法。

今年將制定監察法實施條例

全會提出,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和「十三五」規劃收官之年,做好紀檢監察工作意義重大。要持續深化紀檢監察體制改革,推動健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其中還提到要制定監察法實施條例,推動研究制定監察官法。

2018年3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下簡稱監察法)。出台此法是為了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實現國家監察全面覆蓋,深入開展反腐敗工作,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中央紀委法規室主任、監察法起草組成員馬森述曾指出,制定監察法,有利於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懲治腐敗,有利於堅持和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集中統一領導;有利於探索中國特色監督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有利於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國家監察體系,把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

今年是《監察法》正式施行第三年,中央層面提出要在今年制定監察法實施條例。

南都記者注意到,早在2018年4月,監察法通過施行不到一個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就印發《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創制政務處分。同月還制定出台《國家監察委員會管轄規定(試行)》,進一步明確了六類監察對象的具體范圍,列明了監委管轄的88個罪名,明確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管轄分工和協調等事項,為監察機關履行好職責提供了制度保障。

2019年7月,經黨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紀委國家監察委員會印發《監察機關監督執法工作規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有關負責人表示,《監察機關監督執法工作規定》作為監察法的實施辦法,與《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相銜接,與刑事訴訟法、刑法等國家法律有效對接,將發揮推進監察工作法治化、規范化的重要作用。

制定監察官法被納入2020年立法工作計劃

監察官法則在監察法表決通過的當年就已被提上立法日程。

南都記者注意到,按照十九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部署,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將深刻把握執紀執法貫通、有效銜接司法的基本要求,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有條不紊推進政務處分法、監察官法等法規項目的起草工作。2018年9月7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公布,監察官法被納入。

2019年12月2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舉行第三次新聞發布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新聞發言人岳仲明首次亮相,介紹立法工作相關情況。

據岳仲明介紹,2020年立法工作計劃經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十四次委員長會議原則通過。岳仲明表示,2020年要加強重要領域立法,將制定監察官法、個人信息保護法、數據安全法、鄉村振興促進法、社會救助法、法律援助法等。

教育部「長江學者」特聘教授,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秦前紅近日撰文指出,改革領域的立法通常是對實踐經驗的總結固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至今已近三年,但監察官制度卻是在監察法中首次提出的,迄今尚未在部分地方或部門開展試點,在短期內恐怕也難以形成比較全面、穩妥、有效的經驗做法。倘若匆忙制定,可能導致法律內容脫離現實,從而難以為預期的監察官制度提供良善的規范和指引。

秦前紅建議,從立法思路層面考慮,制定監察官法宜遵循「宜粗不宜細」的思路,即只對相對宏觀和實踐中已經明確的內容作出規定;至於更為細致的內容,可以先不做規定,經過實踐探索後,今後可以通過修改法律的方式加以完善,以免規定過於細致限縮了實踐探索的空間,以及實踐突破規定的情形發生。

6. 中紀委中紀發【2009】9號和10號文件內容

這兩個屬於內部文件,不外傳。但普遍認為是提升縣級紀委地位和級別的兩個文件,被稱為縣紀委的春天
中紀發[2009]9號主要有三方面內容:
一是關於縣級紀檢監察機關領導班子建設。《意見》強調要大力加強縣級紀檢監察機關領導班子思想政治建設、組織建設,並就此作出了一系列規定。比如,對縣級紀檢監察機關領導班子成員提出必須具有堅定的政治立場、堅強的黨性原則、增強政治敏銳性等要求;規定縣級紀委是經同級黨的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領導機關,其書記由同級黨委副職一級的幹部擔任等。
二是關於縣級紀檢監察機關幹部隊伍建設。《意見》對加強縣級紀檢監察幹部隊伍的作風建設、能力建設提出了明確要求,比如,明確提出要對紀檢監察幹部嚴格教育、嚴格管理、嚴格監督;不斷提高紀檢監察幹部保證和促進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對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實施有效監督、依法執紀依法辦案、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維護黨內民主和保障黨員民主權利等方面的能力等,《意見》還對縣級紀檢監察機關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幹部資格准入和教育培訓等作出了規定。
三是關於縣級紀檢監察機關經費和裝備設施保障。《意見》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性措施,比如,建立健全縣級紀檢監察機關經費保障制度,將縣級紀檢監察機關的人員、公用經費和紀檢監察業務費全額納入縣級財政預算等,並專門配合下發了《關於縣級紀檢監察機關辦公辦案裝備配置標准和實施辦法的通知》

10號文件明確要求將縣級紀檢監察機關的人員、公用經費和紀檢監察業務費全額納入縣級財政預算,辦公經費預算標准參照當地政法機關預算標准核定,切實予以保障。
在辦公辦案設備方面,縣紀委、監察局全面配備公務汽車、筆記本計算機、台式計算機、打字機、復印機、錄音筆、攝像機、照相機等「九大件」。

7. 紀檢委和檢察局依照《黨紀處分條理》第七十七條、第四十一條和《行政監察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內容。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四十一條 對於違紀行為所獲得的經濟利益,應當收繳或者責令退賠。
對於違紀行為所獲得的職務、職稱、學歷、學位、獎勵、資格等其他利益,應當由承辦案件的紀檢機關或者由其上級紀檢機關建議有關組織、部門、單位按規定予以糾正。
對於依照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處理的黨員,經調查確屬其實施違紀行為獲得的利益,依照本條規定處理。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經商辦企業的;
(二)個人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
(三)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
(四)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
(五)有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行為的。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其親友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違反有關規定兼職或者兼職取酬的,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
《行政監察法》第二十四條 監察機關根據檢查、調查結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議:
(一)違反行政紀律,依法應當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處分的; (二)違反行政紀律取得的財物,依法應當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
對前款第(一)項所列情形作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議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人事管理許可權和處理程序的規定辦理。

依照《黨紀處分條理》第七十七條、第四十一條和《行政監察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內容,對於違紀行為所獲得的經濟利益,應當收繳或者責令退賠 。而沒收當事人財產明顯不當,也是錯誤的。因為沒收財產是將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強制無償地收歸國有的刑罰方法。沒收財產是一種財產刑,是適用於罪行嚴重的犯罪分子的刑罰方法。

8.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條例》何時廢止現行法律是什麼何時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回代表大會常務委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於1 9 9 7 年5 月9 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條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12月9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條例》於1 9 9 7 年5 月9 日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2004年9月6日國務院第63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9.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的條例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
(2004年9月6日國務院第63次常務會議通過,2004年9月17日國務院令第419號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以下簡稱行政監察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託的組織及其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適用行政監察法和本條例。

行政監察法第二條所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員。

第三條 監察機關建立舉報保密制度,對舉報人的有關情況予以保密,嚴禁泄露舉報人身份或者將舉報材料、舉報人情況透露給被舉報單位、被舉報人。

監察機關對控告、檢舉重大違法違紀行為的有功人員可以給予獎勵。獎勵的條件、標准,由監察機關會同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制定。

第四條 監察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國家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聘請特邀監察員。聘請特邀監察員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監察機關規定。

第五條 監察機關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二章 派出的監察機構和監察人員

第六條 監察機關派出的監察機構或者監察人員對派出它的監察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並由派出它的監察機關實行統一管理。

在實行垂直管理的國家行政機關中,監察機關派出的監察機構根據工作需要,經派出它的監察機關批准,可以向駐在部門的下屬行政機構再派出監察機構或者監察人員。

第七條 派出的監察機構或者監察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檢查被監察的部門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

(二)受理對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

(三)調查處理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

(四)受理被監察人員不服行政處分決定或者行政處分復核決定的申訴;

(五)受理被監察人員不服監察決定的申訴;

(六)督促被監察的部門建立廉政、勤政方面的規章制度;

(七)辦理派出它的監察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派出的監察機構或者監察人員行使與派出它的監察機關相同的許可權。但是,地方各級監察機關派出的監察機構或者監察人員,以及在實行垂直管理的國家行政機關中派出的監察機構向駐在部門的下屬行政機構再派出的監察機構或者監察人員行使行政監察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許可權,需經派出它的監察機關或者派出它的監察機構批准。

第九條 派出的監察機構或者監察人員履行職責,適用與監察機關履行職責相同的程序。

第三章 監察機關的許可權

第十條 監察機關為履行職責,有權要求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全面、如實地提供與監察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財務賬目以及其他有關的材料。

第十一條
監察機關在調查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時,可以暫予扣留、封存能夠證明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文件、資料、財務賬目以及其他有關的材料。暫予扣留、封存時應當向文件、資料、財務賬目等材料的持有人出具監察通知書,對暫予扣留、封存的材料開列清單,並由各方當事人當場核對、簽字。

對暫予扣留、封存的文件、資料、財務賬目以及其他有關的材料,監察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毀損或者用於其他目的。

第十二條 對下列與案件有關的財物,監察機關有權責令案件涉嫌單位和涉嫌人員在調查期間妥善保管,不得毀損、變賣、轉移:

(一)可以證明案件情況的財物;

(二)涉嫌違反行政紀律取得的財物;

(三)變賣、轉移給他人有可能影響案件調查處理的財物。

監察機關在調查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等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時,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監察機關領導人員批准,可以暫予扣留與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等有關的財物。

監察機關採取前兩款規定的措施,應當出具監察通知書,對有關財物開列清單,並由各方當事人當場核對、簽字。

第十三條 監察機關採取行政監察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措施,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監察機關領導人員批准。

經調查證明違反行政紀律的被監察人員涉嫌犯罪的,監察機關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
行政監察法第二十條第(四)項所稱"暫停有嚴重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執行職務",是指有關機關根據監察機關的建議,暫時停止有嚴重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被監察人員的職務活動。

監察機關建議暫停執行職務的情形包括:

(一)有嚴重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被監察人員繼續執行職務將造成不良影響,或者給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有嚴重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被監察人員利用職權阻撓、干擾、破壞案件調查,或者威脅、利誘、打擊報復控告人、檢舉人、證人、辦案人員的。

監察機關建議暫停執行職務,應當製作監察通知書,並送達有關機關。有關機關應當在3日內作出是否暫停執行職務的決定。

對經調查核實不存在違反行政紀律事實或者不需要給予撤職以上行政處分的人員,監察機關應當在撤銷案件或者作出行政處分決定後3日內書面通知有關機關解除暫停執行職務的措施,並在有關范圍內宣布。

第十五條
行政監察法第二十條第(四)項所稱"有關機關",是指依法有權決定暫停有嚴重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被監察人員執行職務的機關。其中,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的人員暫停執行職務,由國務院決定;對由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人員暫停執行職務,由上級人民政府決定;對由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的人員,除對副省長、自治區副主席、副市長、副州長、副縣長、副區長暫停執行職務由上級人民政府決定外,對其他人員暫停執行職務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對上述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員暫停執行職務,由其任免機關決定。

第十六條 監察機關採取行政監察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所規定的措施,採取措施的條件消失後,監察機關應當及時解除措施。

第十七條 監察機關辦理違法違紀案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請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予以協助:

(一)需要向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執行刑罰的罪犯調查取證的;

(二)需要阻止與案件有關的人員出境的;

(三)需要協助收集、審查、判斷或者認定證據的。

第十八條 監察機關辦理違法違紀案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請審計機關予以協助:

(一)需要對有關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查證的;

(二)需要協助調查取證的。

第十九條 監察機關辦理違法違紀案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請稅務、海關、工商行政管理、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等機關予以協助:

(一)需要協助調查取證的;

(二)需要協助收集、審查、判斷或者認定證據的。

第二十條
監察機關提請公安、司法行政、審計、稅務、海關、工商行政管理、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等機關予以協助,應當出具提請協助書,寫明需要協助辦理的事項和要求。

被提請協助的機關應當根據監察機關提請協助辦理的事項和要求,在職權范圍內予以協助。

第二十一條
行政監察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稱「本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決定、命令、指示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政策,應當予以糾正或者撤銷的」情形,是指:

(一)決定、命令、指示的內容與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的;

(二)決定、命令、指示的發布,超越法定職權或者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程序的。

第二十二條 行政監察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所稱"補救措施",是指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給予賠償等補救措施。

第二十三條 行政監察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所稱"錄用、任免、獎懲決定明顯不適當,應當予以糾正的"情形,是指:

(一)被錄用、任命人員明顯不符合所任職務的條件,或者不符合任職迴避規定的;

(二)超越許可權或者違反程序作出錄用、任免、獎懲決定的;(三)獎勵明顯不適當,或者處分畸輕畸重的。

第二十四條 監察機關對被監察人員作出給予行政處分的監察決定,按照下列規定進行:

(一)對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的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領導人員和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人民政府領導人員,擬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處分的,監察機關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處分意見,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由監察機關下達監察決定;擬給予撤職、開除處分的,先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下一級人民政府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罷免職務,或者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免去職務或者撤銷職務後,由監察機關下達監察決定;

(二)對本級人民政府任命的人員,擬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處分的,由監察機關直接作出監察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擬給予撤職、開除處分的,監察機關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處分意見,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由監察機關下達監察決定;

(三)對本級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部門任命的人員,擬給予行政處分的,由監察機關直接作出監察決定。其中,縣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給予被監察人員開除處分的,應當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條
監察機關對違反行政紀律的人員作出給予行政處分的監察決定後,由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執行,並辦理有關行政處分手續。

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將監察機關作出的監察決定及其執行、辦理的有關材料歸入受處分人員的檔案,並在適當范圍內宣布。

第二十六條
監察機關根據檢查、調查結果,對違反行政紀律取得的財物,可以作出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監察決定,但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有關單位和人員對監察機關依法提出的監察建議應當採納,但認為監察建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異議:

(一)依據的事實不存在,或者證據不足的;

(二)適用法律、法規、規章錯誤的;

(三)提出的程序不合法的;

(四)涉及事項超出被建議單位或者人員法定職責范圍的。對有關單位或者人員提出的異議,監察機關應當予以審查。認為異議成立的,監察機關應當收回監察建議;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書面通知有關單位或者人員執行原監察建議。

第四章 監察程序

第二十八條 行政監察的檢查事項,由監察機關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監察機關的部署和要求以及工作需要確定。

行政監察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所稱「重要檢查事項」,是指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監察機關的部署和要求確定的檢查事項,或者監察機關認為在本行政區域內有重大影響而需要檢查的事項。

第二十九條
對違反行政紀律行為進行初步審查,應當經監察機關領導人員批准。初步審查後,應當向監察機關領導人員提出報告,對存在違反行政紀律事實並且需要追究行政紀律責任的,經監察機關領導人員批准,予以立案。

第三十條 行政監察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三十一條第二款所稱「重要、復雜案件」,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

(一)本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或者下一級人民政府違法違紀的;

(二)需要給予本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領導人員或者下一級人民政府領導人員撤職以上處分的;

(三)社會影響較大的;

(四)涉及境外的。

第三十一條 監察機關決定立案調查的,應當通知被調查單位的上級主管機關或者被調查人員所在單位,但通知後可能影響調查的,可以暫不通知。

監察機關已通知立案的,未經監察機關同意,被調查人員所在單位的上級主管機關或者所在單位不得批准被調查人員出境、辭職、辦理退休手續或者對其調動、提拔、獎勵、處分。

第三十二條 監察機關調查取證應當由兩名以上辦案人員進行,調查時應當向被調查單位和被調查人員出示證件。

第三十三條
辦理監察事項的監察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被監察人員以及與監察事項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要求其迴避:

(一)是被監察人員的近親屬的;

(二)辦理的監察事項與本人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辦理的監察事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監察事項公正處理的。

監察機關領導人員的迴避由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人員或者上一級監察機關領導人員決定,其他監察人員的迴避由本級監察機關領導人員決定。

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監察機關發現監察人員有應當迴避的情形,可以直接決定該人員迴避。

第三十四條 因主要涉案人員出境、失蹤,或者遇到嚴重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事件,致使調查工作無法進行的,監察機關的調查可以中止。

中止調查應當經監察機關領導人員批准,並報上一級監察機關備案。經本級人民政府備案的立案案件中止調查的,應當再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中止調查的情形消失後,監察機關應當恢復調查。自恢復調查之日起,辦案期限連續計算。

第三十五條 監察機關立案調查的案件,辦案期限自立案之日起算,至作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議之日終止。

在調查處理過程中發現被調查人員有新的違反行政紀律事實的,辦案期限應當自發現新的違反行政紀律事實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三十六條 行政監察法第三十二條所稱「特殊原因」,是指下列情形:

(一)案件發生在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的;

(二)案件涉案人員多、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

(三)案件所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需要報請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第三十七條
行政監察法第三十四條所稱「重要監察決定」和「重要監察建議」,是指監察機關辦理重要檢查事項和重要、復雜案件所作出的監察決定和提出的監察建議。

重要監察決定和重要監察建議應當報經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監察機關同意。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監察機關意見不一致的,由上一級監察機關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三十八條 監察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需批準的,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監察決定書和監察建議書可以由監察機關直接送達有關單位和人員,也可以委託其他監察機關送達。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受送達人拒絕接收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送達人應當邀請受送達人所在單位人員到場,見證現場情況,由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將監察決定書和監察建議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或者所在單位,即視為送達。

第三十九條 對主管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決定或者行政處分的復核決定不服的,可以向該主管行政機關同級的監察機關提出申訴。

第四十條 監察機關復查申訴案件,認為原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正確、定性准確、處理適當、程序合法的,予以維持。

第四十一條
監察機關復查申訴案件,認為原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其職權范圍內直接變更或者建議原決定機關變更;上一級監察機關認為下一級監察機關作出的監察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變更或者責令下一級監察機關變更:

(一)適用法律、法規、規章錯誤的;

(二)違法違紀行為的情節認定有誤的;

(三)處理不適當的。

第四十二條
監察機關復查申訴案件,認為原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其職權范圍內直接撤銷或者建議原決定機關撤銷,決定撤銷後,發回原決定機關重新作出決定;上一級監察機關認為下一級監察機關作出的監察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撤銷或者責令下一級監察機關撤銷,決定撤銷後,責令下一級監察機關重新作出決定:

(一)違法違紀事實不存在,或者證據不足的;

(二)違反法定程序,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三)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的。

第四十三條
監察機關移送案件,應當製作移送案件通知書。接受移送的單位應當將處理結果按照監察機關移送案件通知書的要求,告知移送案件的監察機關。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10. 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可以調取,查封, 用以證明被調查人涉嫌違法犯罪的財務,文件和電子數據等信息

這是《監察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監察法》: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版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可以權調取、查封、扣押用以證明被調查人涉嫌違法犯罪的財物、文件和電子數據等信息。採取調取、查封、扣押措施,應當收集原物原件,會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見證人,當面逐一拍照、登記、編號,開列清單,由在場人員當場核對、簽名,並將清單副本交財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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