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審監管
① 社保局內審監督制度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社會保險專項審計的主要內容是單位上一年度法定社會保險繳納情況。社會保險專項審計的思路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檢查單位在一年繳納年度內是否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核定基數、是否按照法定基數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是否有基數差額造成的社會保險差額、是否有人員漏繳問題等。
社會保險專項審計一般審查的資料包括工資資料、勞動關系資料、社會保險繳費資料、財務管理中的相關付款憑證、托收憑證,以及單位的相關資料三個部分。根據會專項審計結果要求單位對於欠繳的法定社會保險進行補繳,並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執行相應的處罰。
社保審計對於監督社會保險制度的落實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同時也在法律層面保障了員工的基本生活權益。
每年的社保審計一般會在4,5月份開始,具體參照個地方的通知,我們城市的大致流程如下:
1,企業接到勞動局、社保局的審計通知;
2,企業填寫人員過錄表,表中包括員工的個人信息、工資信息等;
3,HR帶著資料去社保局,審計人員對於企業所填寫的「人員過錄表」進行審查,並與財務帳目進行比對;
4,對於有疑義的數據,審計人員將進行進一步的了解、取證;
5,審計人員根據所有資料進行審核,並出具審計結果;
6,審計結果經企業確認後,將上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審計查出存在以下情況,社保局將發出《整改通知書》和《整改須知》,通知企業整改
1.原申報工資總額與審計結果不一致
2.職工月平均工資與審計結果不一致
3.存在應參保未參保人員
② 請問各位大大,內審和監督有什麼不同呢!
企業內審一般是企業內部的審計部門,側重於對事項(業務或者制度流程)內事後的一種檢查容、審查
你說的『監督』?倒是沒具體聽說過有叫這個職位名稱的。。如果設置的職位是監督的話。側重於對事項的事中的監管。
簡單說 內審是事後檢查(業務完成後),監督是事中檢查(業務進行中)。
③ 如何加強內部審計監督
要從獨立性方面考慮。
獨立性是保證內部審計人員切實有效地履行職責,自主地、客觀地開展工作,以取得內部審計工作的預期效果,幫助企業實現目標發揮應有作用的基礎。對此,必須加以保證。
措施:
1.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合理設置內部審計機構。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也逐步健全完善,內部審計已成為法人治理結構的有機組成部分。因此,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合理設置內部審計機構,是企業領導者經營管理理念成熟的表現。健全的內部審計機構,必須是一個獨立的、直接隸屬於企業法人的監督管理機構。內部審計機構在企業中處於較高的層次,可以保證內部審計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內部審計的獨立性、權威性才能得到真正體現。
2.加強內部審計的法制建設,提高內部審計工作地位。抓緊制定內部審計的法規條例,將內部審計制度用法律法規的形式固定下來,用法律規定內審機構的地位、結構、層次,使內部審計納入法制化軌道,用法律保障內部審計的獨立性,用法律的形式明確內部審計人員的法律責任和權利。只有內部審計的法制建設完善了,內部審計的獨立性才能得到真正的保障。
3.加強內部審計隊伍建設,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素質。首先,必須對內部審計人員進行職業道德教育,提高其道德修養和政策水平,牢固掌握國家財經法紀和企業規章制度,才能對企業財務收支和經營管理活動進行有效審計和客觀、公正的評價,為企業經營管理者提供生產經營決策的科學依據。其次,要使其有較強的業務能力。內部審計人員必須熟悉會計、審計、法律、稅務、外貿、金融、基建、企業管理等方面的知識,要將實踐經驗豐富,業務水平較高的人員充實到內部審計隊伍中。
4.內部審計獨立性的增強,重在自身的有所作為。常言說:「有為」才能「有位」。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必須依靠內審部門和內審人員自身良好的工作成效來爭取、來確立。要「以為爭位」,就應當做到:一是審計的務實性要強。內部審計要抓住單位或企業經濟活動、經營發展中的關鍵環節,突出審計重點,使內部審計能夠在企業經濟活動中起到保駕護航、鋪路搭橋的作用。二是審計過程要規范。要建立規范的內部審計程序,切實做到依法審計,按照國家的法規、企業的制度要求,按照企業經營管理及領導者的要求開展審計業務。三是審計結果實效性要突出。內部審計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效益審計,能否通過審計規避經營風險、促進經營發展,是衡量內部審計有效性的關鍵,只有做到這一點,內部審計才能在監督和服務中做到「眼睛明」、「監控靈」。
④ 內部審計監督部門的制度、規則及流程都包含哪些內容
內部審計監督管理制度
1. 總則
1.1.為了加強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內部審計監督工作,規范審計工作行為,建立科學化、制度化、行之有效的內部審計監督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中央企業內部審計管理暫行辦法》、《中國內部審計准則》、《中小企業板公司內部審計工作指引》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1.2.公司實行內部審計監督管理制度的目的是通過內部審計監督,促進公司合法經營和廉政建設,依法保障股東權益,評審內控制度,達到規范公司管理,提高公司經濟效益,促進公司各項經營管理工作健康發展。
1.3.本制度所稱內部審計,是指由公司內部機構或人員,對其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有效性、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以及經營活動的效率和效果等開展的一種評價活動。
1.4.本制度所稱內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為實現下列目標而提供合理保證的過程:
1.4.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相關規定;
1.4.2提高公司經營的效率和效果;
1.4.3保障公司資產的安全;
1.4.4確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准確、完整和公平。
1.5.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及所屬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2. 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
2.1.公司設立內部審計部門獨立、客觀的履行監督和評價職能,通過對公司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實施等情況的檢查監督,系統、規范地審查和評價公司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促進公司強化內部控制、改善風險管理、實現公司發展戰略目標。內部審計部門對公司董事會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負責,直接向董事會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報告工作。
2.2.公司應依據規模、生產經營特點及有關規定,配備專職人員從事內部審計工作,且專職審計人員應不少於三人。
2.3.內部審計部門應當保持獨立性,不得置於財務部門的領導之下,或者與財務部門合署辦公。
2.4.基層單位和控股子公司可以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設立內部審計機構或專兼職的內部審計人員,業務上受公司內部審計部門的指導並報告工作。在審計機構內,可根據審計監督工作的性質,配備副主任級、主任級、副經理級、經理級審計人員,公司可以根據業務規模,配備總審計師。
2.5.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以下從業能力:
2.5.1.具備會計、審計以及與公司生產和經營管理相關的專業知識;能熟練運用內部審計標准、程序和技術;
2.5.2.熟悉與公司生產、經營、管理活動相關的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熟悉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和程序;
2.5.3.具有較強的組織、溝通協調、調查研究、綜合分析、專業判斷、計算機操作、語言和文字表達能力。
2.6.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內部審計職業道德規范,以應有的職業謹慎態度執行內部審計業務,不得從事與審計監督職責相沖突的活動,不得負責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的決策與執行,必須做到獨立、客觀、正直和保密。
2.7.公司及所屬單位應保護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審計所需經費,公司應予以保證。
2.8.公司應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對內部審計人員的後續教育,保持和提高專業勝任能力。
2.9.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審計部經理)必須專職,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提名,董事會任免。公司應當披露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的學歷、職稱、工作經歷、與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是否存在關聯關系等情況。
2.10. 公司各級內部審計部門應採取靈活的審計方式,按照直接審計與間接審計相結合,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相結合,報送、就地、委託或授權審計相結合,聯合審計與分級審計相結合的辦法,認真履行審計工作職責,及時披露公司經營、管理風險。
3. 內部審計監督范圍及職責
3.1.內部審計監督的范圍
3.1.1.從業務角度,內部審計應當涵蓋公司經營活動中與財務報告和信息披露事務相關的所有業務環節,包括但不限於:銷貨及收款、采購和付款、存貨管理、固定資產管理、資金管理、投資與融資管理、人力資源管理、信息系統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務管理等, 內部審計部門可以根據公司所處行業及生產經營特點,對上述業務環節進行調整。
3.1.2.從管理角度,所有涉及公司控制及管理的部門,並根據實際情況,對與財務報告和信息披露事務相關的內部控制設計的合理性和實施的有效性進行評價。
3.2.公司內部審計部門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3.2.1.制定和完善公司內部審計工作制度,編制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
3.2.2.指導、監督和檢查公司所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
3.2.3.總結審計工作經驗、交流審計工作信息、組織審計理論研討、研究、開展審計工作競賽等;
3.2.4.對公司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實施的有效性進行檢查和評估;
3.2.5.對公司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會計資料及其他有關經濟資料,以及所反映的財務收支及有關的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規性、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計,包括但不限於財務報告、業績快報、自願披露的預測性財務信息等;
3.2.6.對公司經理層研究確定的各項方針、政策及管理行為進行監督;
3.2.7.協助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機制,確定反舞弊的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和主要內容,並在內部審計過程中合理關注和檢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為;
3.2.8.對所屬單位的主要行政領導人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或離任經濟責任審計;
3.2.9.對公司的基建工程和重大技術改造、大修等項目進行過程審計監督;重點是審查工程立項、開工前招投標,計劃外工程、超預算項目等;
3.2.10. 對發生重大財務異常情況的所屬單位進行專項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3.2.11. 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在重要的對外投資事項發生後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對外投資事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3.2.11.1對外投資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3.2.11.2是否按照審批內容訂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2.11.3 是否指派專人或成立專門機構負責研究和評估重大投資項目的可行性、投資風險和投資收益,並跟蹤監督重大投資項目的進展情況;
3.2.11.4 涉及委託理財事項的,關注公司是否將委託理財審批權力授予公司董事個人或經營管理層行使,受託方誠信記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是否良好,是否指派專人跟蹤監督委託理財的進展情況;
3.2.11.5 涉及證券投資事項的,關注公司是否針對證券投資行為建立專門內部控制制度,投資規模是否影響公司正常經營,資金來源是否為自有資金,投資風險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圍,是否使用他人賬戶或向他人提供資金進行證券投資,獨立董事和保薦人(包括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下同)是否發表意見(如適用)。
3.2.12. 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在重要的購買和出售資產事項發生後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購買和出售資產事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3.2.12.1購買和出售資產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3.2.12.2是否按照審批內容訂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2.12.3購入資產的運營狀況是否與預期一致;
3.2.12.4 購入資產有無設定擔保、抵押、質押及其他限制轉讓的情況,是否涉及訴訟、仲裁及其他重大爭議事項。
3.2.13. 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在重要的對外擔保事項發生後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對外擔保事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3.2.13.1對外擔保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3.2.13.2擔保風險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圍,被擔保方的誠信記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是否良好;
3.2.13.3被擔保方是否提供反擔保,反擔保是否具有可實施性;
3.2.13.4獨立董事和保薦人是否發表意見(如適用);
3.2.13.5是否指派專人持續關注被擔保方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2.14.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在重要的關聯交易事項發生後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關聯交易事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3.2.14.1是否確定關聯方名單,並及時予以更新;
3.2.14.2 關聯交易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審議關聯交易時關聯股東或關聯董事是否迴避表決;
3.2.14.3 獨立董事是否事前認可並發表獨立意見,保薦人是否發表意見(如適用);
3.2.14.4 關聯交易是否簽訂書面協議,交易雙方的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是否明確;
3.2.14.5 交易標的有無設定擔保、抵押、質押及其他限制轉讓的情況,是否涉及訴訟、仲裁及其他重大爭議事項;
3.2.14.6交易對手方的誠信記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是否良好;
3.2.14.7 關聯交易定價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關規定對交易標的進行審計或評估,關聯交易是否會侵佔公司利益。
3.2.15.內部審計部門應當至少每季度對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進行一次審計,並對募集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和合規性發表意見。在審計募集資金使用情況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3.2.15.1 募集資金是否存放於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集中管理,公司是否與存放募集資金的商業銀行、保薦人簽訂三方監管協議;
3.2.15.2 是否按照發行申請文件中承諾的募集資金投資計劃使用募集資金,募集資金項目投資進度是否符合計劃進度,投資收益是否與預期相符;
3.2.15.3 是否將募集資金用於質押、委託貸款或其他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投資,募集資金是否存在被佔用或挪用現象;
3.2.15.4發生以募集資金置換預先已投入募集資金項目的自有資金、用閑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變更募集資金投向等事項時,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獨立董事、監事會和保薦人是否按照有關規定發表意見(如適用)。
3.2.16.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在業績快報對外披露前,對業績快報進行審計。在審計業績快報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3.2.16.1是否遵守《企業會計准則》及相關規定;
3.2.16.2會計政策與會計估計是否合理,是否發生變更;
3.2.16.3是否存在重大異常事項;
3.2.16.4是否滿足持續經營假設;
3.2.16.4 與財務報告相關的內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風險。
3.2.17. 內部審計部門在審查和評價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3.2.17.1 公司是否已按照有關規定製定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及相關制度,包括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和報告制度;
3.2.17.2 是否明確規定重大信息的范圍和內容,以及重大信息的傳遞、審核、披露流程;
3.2.17.3 是否制定未公開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確內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圍和保密責任;
3.2.17.4是否明確規定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在信息披露事務中的權利和義務;
3.2.17.5 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存在公開承諾事項的,公司是否指派專人跟蹤承諾的履行情況;
3.2.17.6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及相關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實施。
3.2.18. 對被審計單位財務資料嚴重不實或經營行為存在違法違紀情況,提出限期自行糾正或處理建議;
3.2.19.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前兩個月內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提交一次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並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兩個月內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提交年度內部審計工作報告;
3.2.20. 內部審計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施適當的審查程序,評價公司內部控制的有效性,並至少每年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提交一次內部控制評價報告;評價報告應當說明審查和評價內部控制制度的目的、范圍、審查結論及對改善內部控制的建議。
3.2.21.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報告一次,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內部審計計劃的執行情況以及內部審計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對在審查過程中發現的內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大風險,應當及時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報告。
3.2.22. 法律、法規規定和公司董事會、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要求辦理的其他審計事項。
4. 審計機構許可權
4.1.有權參加公司有關生產、經營、管理等方面的重要會議。
4.2.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報送與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有關的記錄、文件、計算機軟體等相關資料。
4.3.有權利用公司和被審計單位的財務、供應、銷售及其他計算機網路系統獲取與生產、經營、內部控制管理活動相關的信息資料。
4.4.對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並要求其提供證明材料,審計事項所在單位及其員工不得拒絕;需要到審計事項所在單位以外調查取證(包括索取函證)時,審計事項所在單位應予以配合。
4.5.對正在實施的可能對單位造成嚴重損失浪費和惡劣影響的行為,可做出臨時制止決定,並及時向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董事會報告。
4.6.經公司董事會授權,對可能被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予以暫時封存。
4.7.提出改進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意見和建議,並督促落實。
4.8.公司董事會或主要負責人在管理許可權范圍內,應授權內部審計機構行使必要的處理、處罰權。
4.9.經公司董事會同意,內部審計機構可以委託社會中介機構對本單位有關事項進行審計。
4.10. 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應當配合內部審計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不得妨礙內部審計部門工作。
5. 審計程序及質量控制
5.1.內部審計機構根據年度審計工作計劃確定的審計事項組成審計組。審計項目實施前,應當充分進行審前調查,制定項目審計方案和具體審計實施計劃。
5.2.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在實施審計前 5個工作日,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如遇特殊情況,可在審計開始時,送交審計通知書;經公司董事會或主要負責人批准,也可以實施突擊審計。
5.3.內部審計人員通過審查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檢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現場觀察,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包括訪談、問卷、索取函證)等方式進行審計,並取得審計依據。審計人員應對其收集的審計證據嚴重失實,或者隱匿、篡改、毀棄審計證據的行為承擔責任。審計組組長應當對重要審計事項未收集審計證據或者審計證據不足以支持審計結論,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承擔責任。
5.4.內部審計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編制與復核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工作底稿的要素包括:
5.4.1.被審計單位名稱,即接受審計的單位或者項目的名稱;
5.4.2. 審計事項,即審計實施方案確定的審計事項;
5.4.3.會計期間或者截止日期,即審計事項所屬會計期間或者截止日期;
5.4.4. 審計人員及編制日期,即實施審計項目並編制審計工作底稿的人員及編制日期;
5.4.5. 審計結論或者審計查出問題摘要及其依據,即簡要描述審計結論或者審計查出問題的性質、金額、數量、發生時間、地點、方式等內容,以及相關依據;
5.4.6. 復核人員、復核意見及復核日期,即審計組組長或者其委託的有資格的審計人員對審計工作底稿的復核意見及實施復核的日期;
5.4.7. 索引號及頁次,即審計工作底稿的統一編號及本頁的頁次;
5.4.8. 附件,即審計工作底稿所附的審計證據及相關資料。
5.5.審計人員對審計工作底稿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對未執行審計實施方案導致重大問題未發現的;審計過程中發現問題隱瞞不報或者不如實反映的;以及審計查出的問題嚴重失實的承擔責任。審計組長對復核意見負責,對未能發現審計工作底稿中嚴重失實的行為承擔責任。
5.6.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後,應當向派出審計組的內部審計機構提出審計報告。
5.7. 審計組組長應在審計報告上署名簽字,並對其提出的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對審計工作底稿記錄的重大問題不予反映或者不如實反映的,審計報告反映的問題嚴重失實的承擔責任。
5.8.出具審計報告前,審計組應與被審計單位交換審計意見。被審計單位有異議的,應當在交換審計意見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逾期不提出的,視為無異議;如果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中揭示的重要事項有異議且經過溝通仍不能達成共識的,由內部審計機構如實將雙方意見一並報公司董事會予以處理。
5.9.審計報告經過內部審計機構審核後,上報公司董事會審定。內部審計機構按照審定意見,向被審計單位下達審計意見書或審計決定。被審計單位自收到審計意見書或審計決定 15 日內,向內部審計機構做出書面答復,通報其接受審計建議,進行整改和處理的方案。
5.10.內部審計機構應對被審計單位審計事項的整改情況進行跟蹤了解。如果對被審計單位的整改方案和措施有異議,應及時反饋給被審計單位,必要時可進行後續審計。
5.11.內部審計機構對審計中發現的情節嚴重、性質惡劣、數額較大的重大違紀違規問題,在公司系統進行通報,並與有關獎懲責任制度掛鉤。
5.12.內部審計機構應按照審計檔案管理要求收集與審計項目有關的材料,建立審計檔案。
6. 迴避及審計報告制度
6.1.內部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6.2.內部審計人員應在審計實施結束後,以經過核實的審計證據為依據,形成審計結論與建議,出具書面審計報告,根據實際需要,對過程審計及審計期中,審計人員可以出具期中書面報告及口頭報告,以便及時採取有效的糾正措施改善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
6.3.審計報告應當客觀、完整、清晰、及時、具有建設性,並體現重要性原則。
6.4.內部審計人員可以根據公司董事會對審計報告的批復結果,依據相關規定下發各種審計處理處罰意見,審計報告及各種處理處罰意見具有同等的執行效力。
6.5.審計中發現的重要情況,改進內部審計工作的意見和建議以及經驗信息可隨時報送,但內部審計部門的各項監督結果,未經董事會批准,不得對外披露。
7. 檔案管理
7.1.建立審計檔案,內審部門辦理的每一審計事項所形成的文字資料,應指定專人管理,其立卷、歸檔及保管期限按有關規定執行,未經批准不得自行隨意銷毀。
8. 監督管理與罰則
8.1.監督管理
8.1.1.公司應當建立內部審計部門的激勵與約束機制,對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進行監督、考核,以評價其工作績效。
8.1.2.如發現內部審計工作存在重大問題,或違反本制度規定,公司應當按照員工獎懲制度等相關規定,追究責任,處理相關責任人。
8.2.罰則
8.2.1.對違反國家財經法紀和公司各項內控制度的單位,內部審計部門視其情節可按下列規定處理:
8.2.1.1在公司內部給予批評或通報;
8.2.1.2責令糾正違紀違規事項;
8.2.1.3責令退還或者沒收非法所得;
8.2.1.4有權收繳應上交的收入;
8.2.1.5追還被侵佔、挪用的資產;
8.2.1.6責令調整有關帳目;
8.2.1.7按照公司有關獎懲規定進行行政、經濟處罰等。
8.2.2對於存在重大違反國家財經法紀的行為和內部控製程序嚴重缺陷問題的,內部審計部門經審計沒能發現的,除按規定追究該單位主要負責人、總會計師(或者主管財務工作負責人)及財務部門負責人的有關責任外,同時還相應追究內部審計相關人員的監督責任。
8.2.3對於打擊報復內部審計人員問題,應及時予以糾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受打擊報復的內部審計人員有權直接向公司董事會報告相關情況。
8.2.4被審計單位相關人員不配合內部審計工作、拒絕審計或者不提供資料、提供虛假資料、拒不執行審計結論的,應當依照公司員工獎懲制度及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關人員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9. 附則
9.1.本制度自通過之日起執行,解釋權、修改權歸屬公司董事會。
9.2.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
9.3.本制度如與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或合法程序修改後的公司章程相抵觸時,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並立即修訂,報董事會審議通過。
以上僅供參考!
⑤ 如何規范內部審計的監督機制
內部審計監督管理制度1.總則1.1.為了加強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內部審計監督工作,規范審計工作行為,建立科學化、制度化、行之有效的內部審計監督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中央企業內部審計管理暫行法》、《中國內部審計准則》、《中小企業板公司內部審計工作指引》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1.2.公司實行內部審計監督管理制度的目的是通過內部審計監督,促進公司合法經營和廉政建設,依法保障股東權益,評審內控制度,達到規范公司管理,提高公司經濟效益,促進公司各項經營管理工作健康發展。1.3.本制度所稱內部審計,是指由公司內部機構或人員,對其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有效性、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以及經營活動的效率和效果等開展的一種評價活動。1.4.本制度所稱內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為實現下列目標而提供合理保證的過程:1.4.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相關規定;1.4.2提高公司經營的效率和效果;1.4.3保障公司資產的安全;1.4.4確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准確、完整和公平。1.5.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及所屬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2.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2.1.公司設立內部審計部門獨立、客觀的履行監督和評價職能,通過對公司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實施等情況的檢查監督,系統、規范地審查和評價公司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促進公司強化內部控制、改善風險管理、實現公司發展戰略目標。內部審計部門對公司董事會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負責,直接向董事會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報告工作。2.2.公司應依據規模、生產經營特點及有關規定,配備專職人員從事內部審計工作,且專職審計人員應不少於三人。2.3.內部審計部門應當保持獨立性,不得置於財務部門的領導之下,或者與財務部門合署公。2.4.基層單位和控股子公司可以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設立內部審計機構或專兼職的內部審計人員,業務上受公司內部審計部門的指導並報告工作。在審計機構內,可根據審計監督工作的性質,配備副主任級、主任級、副經理級、經理級審計人員,公司可以根據業務規模,配備總審計師。2.5.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以下從業能力:2.5.1.具備會計、審計以及與公司生產和經營管理相關的專業知識;能熟練運用內部審計標准、程序和技術;2.5.2.熟悉與公司生產、經營、管理活動相關的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熟悉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和程序;2.5.3.具有較強的組織、溝通協調、調查研究、綜合分析、專業判斷、計算機操作、語言和文字表達能力。2.6.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內部審計職業道德規范,以應有的職業謹慎態度執行內部審計業務,不得從事與審計監督職責相沖突的活動,不得負責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的決策與執行,必須做到獨立、客觀、正直和保密。2.7.公司及所屬單位應保護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審計所需經費,公司應予以保證。2.8.公司應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對內部審計人員的後續教育,保持和提高專業勝任能力。2.9.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審計部經理)必須專職,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提名,董事會任免。公司應當披露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的學歷、職稱、工作經歷、與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是否存在關聯關系等情況。2.10.公司各級內部審計部門應採取靈活的審計方式,按照直接審計與間接審計相結合,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相結合,報送、就地、委託或授權審計相結合,聯合審計與分級審計相結合的法,認真履行審計工作職責,及時披露公司經營、管理風險。3.內部審計監督范圍及職責3.1.內部審計監督的范圍3.1.1.從業務角度,內部審計應當涵蓋公司經營活動中與財務報告和信息披露事務相關的所有業務環節,包括但不限於:銷貨及收款、采購和付款、存貨管理、固定資產管理、資金管理、投資與融資管理、人力資源管理、信息系統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務管理等,內部審計部門可以根據公司所處行業及生產經營特點,對上述業務環節進行調整。3.1.2.從管理角度,所有涉及公司控制及管理的部門,並根據實際情況,對與財務報告和信息披露事務相關的內部控制設計的合理性和實施的有效性進行評價。3.2.公司內部審計部門履行以下主要職責:3.2.1.制定和完善公司內部審計工作制度,編制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3.2.2.指導、監督和檢查公司所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3.2.3.總結審計工作經驗、交流審計工作信息、組織審計理論研討、研究、開展審計工作競賽等;3.2.4.對公司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實施的有效性進行檢查和評估;3.2.5.對公司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會計資料及其他有關經濟資料,以及所反映的財務收支及有關的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規性、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計,包括但不限於財務報告、業績快報、自願披露的預測性財務信息等;3.2.6.對公司經理層研究確定的各項方針、政策及管理行為進行監督;3.2.7.協助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機制,確定反舞弊的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和主要內容,並在內部審計過程中合理關注和檢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為;3.2.8.對所屬單位的主要行政領導人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或離任經濟責任審計;3.2.9.對公司的基建工程和重大技術改造、大修等項目進行過程審計監督;重點是審查工程立項、開工前招投標,計劃外工程、超預算項目等;3.2.10.對發生重大財務異常情況的所屬單位進行專項經濟責任審計工作;3.2.11.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在重要的對外投資事項發生後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對外投資事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3.2.11.1對外投資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3.2.11.2是否按照審批內容訂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3.2.11.3是否指派專人或成立專門機構負責研究和評估重大投資項目的可行性、投資風險和投資收益,並跟蹤監督重大投資項目的進展情況;3.2.11.4涉及委託理財事項的,關注公司是否將委託理財審批權力授予公司董事個人或經營管理層行使,受託方誠信記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是否良好,是否指派專人跟蹤監督委託理財的進展情況;3.2.11.5涉及證券投資事項的,關注公司是否針對證券投資行為建立專門內部控制制度,投資規模是否影響公司正常經營,資金來源是否為自有資金,投資風險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圍,是否使用他人賬戶或向他人提供資金進行證券投資,獨立董事和保薦人(包括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下同)是否發表意見(如適用)。3.2.12.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在重要的購買和出售資產事項發生後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購買和出售資產事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3.2.12.1購買和出售資產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3.2.12.2是否按照審批內容訂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3.2.12.3購入資產的運營狀況是否與預期一致;3.2.12.4購入資產有無設定擔保、抵押、質押及其他限制轉讓的情況,是否涉及訴訟、仲裁及其他重大爭議事項。3.2.13.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在重要的對外擔保事項發生後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對外擔保事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3.2.13.1對外擔保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3.2.13.2擔保風險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圍,被擔保方的誠信記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是否良好;3.2.13.3被擔保方是否提供反擔保,反擔保是否具有可實施性;3.2.13.4獨立董事和保薦人是否發表意見(如適用);3.2.13.5是否指派專人持續關注被擔保方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3.2.14.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在重要的關聯交易事項發生後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關聯交易事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3.2.14.1是否確定關聯方名單,並及時予以更新;3.2.14.2關聯交易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審議關聯交易時關聯股東或關聯董事是否迴避表決;3.2.14.3獨立董事是否事前認可並發表獨立意見,保薦人是否發表意見(如適用);3.2.14.4關聯交易是否簽訂書面協議,交易雙方的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是否明確;3.2.14.5交易標的有無設定擔保、抵押、質押及其他限制轉讓的情況,是否涉及訴訟、仲裁及其他重大爭議事項;3.2.14.6交易對手方的誠信記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是否良好;3.2.14.7關聯交易定價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關規定對交易標的進行審計或評估,關聯交易是否會侵佔公司利益。3.2.15.內部審計部門應當至少每季度對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進行一次審計,並對募集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和合規性發表意見。在審計募集資金使用情況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3.2.15.1募集資金是否存放於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集中管理,公司是否與存放募集資金的商業銀行、保薦人簽訂三方監管協議;
⑥ 監督和內審有什麼區別
監督員和內審員的區別。 比較項目 監督人員
內部審核人員
目的 為確保滿足規定的要求專,對檢定/
校準屬/檢測的質量狀況實施連續的
監督
對管理體系持續運行情況進行符合性、有效性審核
對象 檢定/校準/檢測活動
質量活動
任務 對負責領域的檢定/校準/檢測質量
進行監視/驗證/記錄/分析。對操作
規程/檢測數據/結果報告進行監督 在分工范圍內審核文件/完成現場審核/收集客觀證據/對糾正措施進行確認驗證
任職條件 熟悉檢定/校準/檢測方法程序;了解檢定/校準/檢測目的;知道如何
評價檢定/校準/檢測結果
經過培訓(熟悉考核規范/體系,掌握審核要求/程序,具有能力技巧);具備資格(學歷/經歷,專業知識,證件/授權);公正、客觀、正直
獨立性(工作領域)
在其所在領域,一般是該領域的「工頭」或技術權威 只要資源許可,應獨立於被審核領域 方式(時間間隔)
日常的、連續的 按計劃/據需要,斷續的
⑦ 如何建立企業內部審計的監督機制
建立和完善企業內部審計制度一、什麼是內部審計內部審計是指被審計單位內部機構或人員,對其內部控制的有效性、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以及經營活動的效率和效果等開展的一種評價活動。內部審計有助於強化企業內部控制、改善企業風險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促進企業目標的實現。二、民營企業內部審計現狀目前,建立內部審計制度的民營企業還比較少,即使建立的也因機構設置模式等問題未能形成內部審計氛圍。主要原因有:對那些沒有建立內部審計制度企業,主要是認識上有問題或自身管理上存在問題,一種是仍然認為內部審計可有可無,他們認為設置了財務管理、稽核制度等,都是為企業的內部控制、經營決策服務的,內部審計部門不是創造價值的部門,作用不明顯,不用設置或可有可無;另一種是認為有了社會審計組織,不用設置內部審計,他們認為已聘請了專業的社會審計組織對企業的財務報表及有關會計資料進行公允性的鑒證,而設置內部審計需要支付一筆機構和人員的費用,在經濟效益上不劃算;再就是因為內部管理機構及制度不健全,仍未走出家族式的管理模式,內部制衡靠的是血緣和親情,沒有科學的監督機制,甚至於沒有充足的力量設立單獨的內部審計機構。三、民營企業建立內部審計的必要性民營企業做大做強了,有了相當積累和發展之後,開始向集團化方向發展,隨之也出現了各種矛盾。一方面涌現出大量相當規模的子(孫)企業、分支機構,經營層次增多,地域不斷擴大, 企業所有權和經營權相分離,家族制被打破,職業經理人被引入,外部人才進入到企業的管理層,兩權分離使產權所有者不直接參與企業的管理,企業內部隨時可能引發信任危機。另一方面家庭企業管理模式發生劇烈變化,企業內部經營活動分工越來越細,企業主已不可能事必躬親地直接控制各生產經營環節及有關的經濟活動,從而導致內部管理失控,導致漏洞增多,風險加大,效益下降。在企業信息不對稱情況下,建立內部審計就很必要,因為內部審計可以在會計管理之後進行再監督、再控制;向企業的投資者、債權人提供真實可靠的財務信息,使他們對企業的盈利水平、償債能力和營運能力作出正確的判斷,從而作出正確的投資或經營決策。同時,企業制定的各項內部控制制度能否得到有效的執行,也應該有一個公正的評判部門,通過監督與檢查促使這些內控制度得以順利實施,這項工作由內部審計部門完成是最合適的。內部審計作為民營企業內部一個具有超脫性、獨立性特點的職能部門,為企業發展擔當著「經濟衛士」的獨特職能,可以通過獨立、公正地審查企業財務報表及其他有關會計資料,評價企業財務信息的可靠性,使企業的經濟活動建立在真實、可靠的財務信息基礎上,保證民營企業經濟健康有序地運行。再者,從公司治理結構來看,建立和完善內部審計制度也是民營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內在需要。因此,在企業中建立和完善內部審計制度,充分發揮內部審計的作用也就顯得尤其重要。四、如何建立民營企業的內部審計制度如何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內部審計制度,對我國大多數民營企業來講確實還是一個難題,我們認為在民營企業建立內部審計制度不外乎如下幾個環節:首先,在企業內部設立專門審計機構,設立內部審計機構要據企業的不同性質、不同規模而定,要明確審計機構獨立於經營管理層,一般應直接受董事會等企業權力機構領導,直接向權力機構匯報審計結果。必要的情況下,一些超大型企業還可以建立審計委員會制度,內部審計人員直接受審計委員會的領導,審計報告直接提交委員會。對下屬企業以是否具有法人資格來確定派出專職審計人員或設立審計派出機構,以便進行日常審計監督。當然,內部審計機構的設立也要考慮經濟監督的必要性和企業內部機構的精簡性。其次,根據企業規模及生產特點來配備相應的審計人員,審計人員既要通曉會計、審計、稅務、統計、計算機信息系統等專門知識,同時又要具有更新(綜合範文http://www.)知識和運用新技術的能力,具有誠實的品德和不斷進取的精神。審計機構負責人(審計委員會主任)選用應由股東大會(董事會)提名和任免,對一般審計人員選用應由審計機構(審計委員會)聘用或選用,對主要的內部審計人員還應該要求有一定的實踐積累。另外,隨著計算機網路與多媒體技術的高速發展,很大程度上改變了財務資料的處理和存儲方式,這就要求健全的內部審計機構還要配備具有一定計算機水平的審計人員。再次,制定和頒布《企業內部審計條例》及《實施辦法》等規章,以對內審工作制度、行為准則和報告制度,和對內審機構人員的職能、許可權、工作內容、工作方法等作出明確規定,使內部審計工作在制度上得以保障,以便有規可,有規必。國家的發展要靠法治,內部審計發展同樣也要靠制度來管理,一個制度管理不健全的內部審計機構是很難對下屬部門、單位進行有效監督和管理,尤其是制度建設較弱的民營企業。只有通過建立健全各項內部審計制度,實現內部審計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規范化,保證內部審計在民營企業中發揮應有的作用。最後,還應結合民營企業各自的經營特點,根據《企業內部審計條例》等規章制定具體審計程序和方法,審計程序應貫穿於審計立項、審計組織、審前准備、審計查賬、審計報告、審計處理、執行反饋、檔案管理以及後續審計等全過程,由於被審單位的實際情況各不相同,審計目的不同,採用哪些審計程序和選用哪些審計方法才恰當並不容易確定。如果審計程序和方法選擇不當,會造成審計時間延長,成本增加;也可能會遺漏一些重要的審計內容[1] [2] 下一頁《建立和完善企業內部審計制度》出自:YJBYS,未能覺察重大的錯弊行為,未能收集到充分可靠的審計證據,導致審計結論與實際不符,因此審計程序和方法的制定要有可操作性。五、如何進一步完善現有的民營企業內部審計制度現在,部分民營企業出於維護自我產權和自身發展的需要,已經開始自覺地建立起內部審計制度。但已建立內部審計機構的民營企業很多未能良好運行,主要原因有:內部審計機構模式不合理或是內部審計人員自身素質不高的約束。這種民營企業要不是設置的內部審計機構置於總經理甚至財務部門的領導之下,結果造成了內部審計倒成了總經理的參謀和助手,不具有真正意義上的獨立性和權威性,沒有起到審計監督的作用,結果事與願違;要不就是內部審計人員自身素質限制,一方面工作能力不足,面對復雜多變的審計內容,束手無策,另一方面有的內部審計人員缺乏應有的職業道德觀念,循私情或害怕擔當責任,故意放棄對重大問題的追查和揭露,提供與事實不相符的審計結論。如浙江省有一家大型民營紡織企業,雖然年營業收入已達幾十個億,業務范圍涉及紡織、房地產、物流、醫療等多個領域,但企業的主要管理人員還是家族內部成員,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更是家族骨幹,這實際上就形同虛設,無實際審計監督權,使企業經營的透明度不高,生產、管理、財務等數據信息可靠性極差,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企業的發展和管理水平的提高。這類企業往往會不自覺中陷入困境,甚至走向衰敗。針對當前民營企業內部審計存在的這些問題,我們認為已建立或正在建立的民營企業應在以下幾個方面加以完善內部審計工作:第一、從思想上提高民營企業對內部審計的認識,讓他們真正看到內部審計的監督和服務的作用。要他們明白內部審計的監督職能,不僅僅指對國家政策、法規的遵循情況進行審計,還包括對本企業各項規章、制度、計劃的執行情況和執行效果的監督、檢查等等。這種內部審計具有強大的服務功能:可以通過調查、了解、評價、分析、判斷為決策層出謀劃策,促進管理,提高效益,發揮參謀與助手的功能;可以通過參與某些項目的有關規章制度、計劃方案的制訂,發揮提供相關的審計建議的建設功能;可以通過查錯糾弊,發揮為本企業的平穩發展保駕護航的保護功能;此外,更重要的是,內部審計還具有企業內部制衡的功能,「信任不等於監督」,只有超脫、獨立的內部審計才能實施有效制衡、監督。這些作用和功能不是其他管理部門可以代替的。而且內部審計還具有經常性、及時性和針對性的內向服務特點,內審人員對本企業的生產、經營、財務等情況都比較熟悉,可隨時了解企業經濟動態和信息,針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地、有針對性地採取措施,提出建議,督促糾正和改進。而這種隨機的服務和監督,恰恰是社會審計組織所不能代替的。第二、加強內部審計機構的獨立性和權威性。獨立性和權威性是內部審計機構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的重要保證,內部審計機構要不受企業經營管理層的制約,獨立客觀地開展工作。具體的做法可以建立由股東會(或董事會)等企業權力機構直接領導的內部審計機構(或審計委員會)來全面負責企業的內部審計工作,明確規定審計工作不得受其他機構(或人員)干預,同時還要保證在人員、工作和經費方面的獨立性,從而改變內審部門地位低下的現狀,提高審計工作質量。第三、將內部審計納入企業管理的規范化和制度化的軌道。明確規定內部審計的職權、責任、工作范圍、行為規范等,使審計工作的開展有章可循。規范化和制度化以後,才能淡化人際關系,內部審計工作才能做到客觀公正。建立內部審計處理處罰標准,建立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職責、內審人員崗位責任制及考核激勵制度等。第四、加強內部審計隊伍建設,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素質。搞好內部審計工作要有一支作風優良、技術過硬的內部審計隊伍,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內部審計工作自身考核辦法,接受上級領導和企業員工的監督。同時,一方面要搞好內部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另一方面要搞好內部審計人員的業務能力培訓,包括網上培訓及參加國家舉辦的資格考試等。以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的政策法規水平、專業知識技能、經驗、計算機水平、審計職業道德和工作責任等綜合素質。第五、加強企業文化建設,營造良好的內部審計環境。當前民營企業要改造家族制的企業文化,建設現代企業文化,關鍵一點是要對財富進行重新認識,使人人樹立社會責任感。民營企業財產盡管記在企業主名下,但它是社會財富的一部分,為企業創造財富,也就是為社會創造財富。有了這樣的認識,企業才有凝聚力,企業主與員工之間、「內部人」與「外部人」之間才會建立起一種相互信任的關系,營造一個良好的內部審計環境。第六、積極拓展內部審計業務領域。為適應民營企業發展的需要,除繼續搞好傳統項目審計外,還要不斷拓展新的業務領域,要增加經濟合同審計、內控制度審計、資產重組審計、經濟責任審計、績效審計等等。內部審計的工作內容要從財務收支審計向富有建設性的經營審計和管理審計轉變,突出風險評估。總之,民營企業要發展壯大,就必須更新觀念,自立自強,自我約束,自我完善,與時俱進,自覺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實現科學管理,只有這樣,民營企業的道路才會越走越寬。
⑧ 監督和內審的區別
監督員和抄內審員的區別。 比較項目 監督人員
內部審核人員
目的 為確保滿足規定的要求,對檢定/
校準/檢測的質量狀況實施連續的
監督
對管理體系持續運行情況進行符合性、有效性審核
對象 檢定/校準/檢測活動
質量活動
任務 對負責領域的檢定/校準/檢測質量
進行監視/驗證/記錄/分析。對操作
規程/檢測數據/結果報告進行監督 在分工范圍內審核文件/完成現場審核/收集客觀證據/對糾正措施進行確認驗證
任職條件 熟悉檢定/校準/檢測方法程序;了解檢定/校準/檢測目的;知道如何
評價檢定/校準/檢測結果
經過培訓(熟悉考核規范/體系,掌握審核要求/程序,具有能力技巧);具備資格(學歷/經歷,專業知識,證件/授權);公正、客觀、正直
獨立性(工作領域)
在其所在領域,一般是該領域的「工頭」或技術權威 只要資源許可,應獨立於被審核領域 方式(時間間隔)
日常的、連續的 按計劃/據需要,斷續的
⑨ 質量監督和內審有哪些區別
1、崗位性質不一樣:內審員一般為取得內審員資格證書的員工兼職,質量監督員為專職崗位,一般從經驗豐富的質檢員或工藝技術員中選拔產生。
2、工作范圍不一樣:內審員定期(一般每年一次,每次3-5天)參與企業質量管理體系內部審核,質量監督員主要是日常監督產品質量判斷是否符合技術標准、生產工藝紀律是否得到有效執行等。
3、職業發展方向有差異:內審員的職業發展方向為:內審組長、外審員、管理者代表;質量監督員的職業發展方向為:質量管理員、質量技術員、質量主管、技術主管等。
(9)內審監管擴展閱讀:
質量監督:質量監督是一種質量分析和評價活動。監督的對象是產品、服務、質量體系、生產條件、有關的質量文件和記錄等。質量監督的依據是各種質量法規和產品技術標准。
質量監督的范圍包括從生產、運輸、貯存到銷售流通的整個過程。質量監督的目的是保護消費者、社會和國家的利益不受侵害,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
內審:國際內部審計准則的框架、內容及其所體現的理念的發展,即從獨立性到客觀性、將視野擴展到組織外部、增加組織價值以及重視風險管理。這些,對於發展我國內部審計提供了一些啟示。國際內部審計;審計准則;理念發展;啟示應屆生內部審計就業誤區
⑩ 為什麼說內審監督既保護公司、更保護員工
想保護自己,你就要了解《合同法》,不能有明顯的對企業不利的內容,如:能不回給預付款答的一定不給預付款,能到貨驗收合格後付款的不在前付款,能送貨到家的不自提等,否則必須提供依據。另外在物料選型、采購價格等也必須拿出采購證據來(本部門應當有一套嚴格的采購流程)。總之,既然領導讓你干內審就必須對企業負責,同時對自己也是很好的保護,在滿足這些要求後你當然應當簽字,往往在簽名的同時最常見的簽字內容是:「符合要求,或不符合要求,或註明不符合要求具體內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