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批監管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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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何有效進行行政審批事中,事後監管
進行行政審批事中,事後監管,關鍵還在事前的工作。通常要做好這樣幾項工作,一是對審批事回項答的依據、收費、辦理時限等進行公示。二是對審批事項的運轉流程進行梳理,對流程節點,明確辦理人、時間、風險點,防範措施。三是積極推行網上審批。四是開展辦件人回訪,網上評議等,加強對工作人員的監督。
3. 誰審批,誰監管」的原則,進一步明確了各有關部門的職責
這是好事情,這樣進一步簡化流程,有利於百姓辦事
4. 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
「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是市場監管的基礎性原則。
「誰審批、誰監管」是指依法享有審批許可權的行政主體,對其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進行事中事後監督管理;「誰主管、誰監管」是指依法享有行政管理權的行政主體,對其主管事項進行事中事後監督管理。將二者結合起來看,「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以下簡稱「四個誰」)原則包括兩個層級的涵義,即在第一層次上形成了審批與主管的分工,並且只有在確定了審批事項和主管事項,才能分別進行第二層次的監管。
「誰審批」作為「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原則第一層次的一個方面,旨在明晰政府和市場的邊界。「誰審批」的潛在涵義是「某一事項是否需要審批,需要審批的,由誰審批」。反過來,一旦確定了「誰審批」,實質上也就確認了該事項需要審批。審批與否決定了政府和市場初次調控范圍的寬窄。在我國改革進程中,政府和市場的關系問題始終是核心問題,商事制度改革的系列舉措正是對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決定性作用的呼應。無論是注冊資本實繳制改為認繳制,還是「先照後證」改革,都是降低市場准入門檻,大量削減審批事項。「誰審批」不僅明確了審批事項的主管機關,也釐清了政府與市場的界限。
「誰主管」作為「四個誰」原則第一層次的另一個方面,旨在指導外部行政權的合理配置。「誰審批」釐清了政府和市場的邊界,而「誰主管」則與「誰審批」共同確定不同行政權的邊界。從這個意義上講,「誰審批」和「誰主管」分別可進一步闡釋為:需要審批的事項,在法律確定的享有審批許可權的機關對其審批後,由該審批機關對其行為進行管理;不需要審批的事項,但需要事後監管的,由法律確定某一行政主體具體管理其日常行為。換言之,審批的權力附帶了主管的權力,非審批事項的監管主體則由法律另行規定。由此,在行政機關之間形成了審批權和主管權的劃分,可視為行政權的二次調整。這里需要強調的是,審批機關對審批事項的主管之所以是隨附的,在於審批機關具有按照審批要件實施監管的優越性。如果將審批事項交由其他行政機關主管,會造成行政組織冗餘和監管效率降低。
「誰監管」作為「四個誰」原則第二層次的內容,隱含了行政權內部分工問題。一方面,每一組次原則前後兩個「誰」的指向確定並且一致;另一方面,當作為行政主體的「誰」落實到具體承擔監管事務的「誰」時,行政主體內部應當進行職能分工,由具體的監管機構履行各自職責。換言之,「誰審批、誰監管」中具體承擔審批職責和監管職責的機構一般應當不同,但最終的責任均集中到共同隸屬的行政主體;「誰主管、誰監管」中以行政主體為主要責任承擔者,但具體監管則由主管機關的內設機構實施。
5. 行政審批與監管合一違法嗎
縣級科技主管部門沒有行政許可事項,其服務事項有:\r\n1、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r\n2、民營科技企業申報\r\n3、科技成果申報(已取消)
6. 監管與監督的區別。
監管與監督的區別 [[區別 在管 在督 管是職權范圍 督是實際督察 也可以說 管理范圍大小之分 管大范圍 督小范圍為 具體 個人理解 向你學習 祝你好運 網路好運 好運網路 ]]
7. 對行政審批權和行政執法權行使監督措施包括哪些
行政審批:地區文化許可、年審、備案;行政執法:地區文化場所日常經營監督管理
8. 「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是指什麼
「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原則的內涵簡析:
從字面涵義理解,「誰審批、誰監管」是指依法享有審批許可權的行政主體,對其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進行事中事後監督管理;「誰主管、誰監管」是指依法享有行政管理權的行政主體,對其主管事項進行事中事後監督管理。將二者結合起來看,「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以下簡稱「四個誰」)原則包括兩個層級的涵義,即在第一層次上形成了審批與主管的分工,並且只有在確定了審批事項和主管事項,才能分別進行第二層次的監管。
「誰審批」作為「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原則第一層次的一個方面,旨在明晰政府和市場的邊界。「誰審批」的潛在涵義是「某一事項是否需要審批,需要審批的,由誰審批」。反過來,一旦確定了「誰審批」,實質上也就確認了該事項需要審批。審批與否決定了政府和市場初次調控范圍的寬窄。在我國改革進程中,政府和市場的關系問題始終是核心問題,商事制度改革的系列舉措正是對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決定性作用的呼應。無論是注冊資本實繳制改為認繳制,還是「先照後證」改革,都是降低市場准入門檻,大量削減審批事項。「誰審批」不僅明確了審批事項的主管機關,也釐清了政府與市場的界限。
「誰主管」作為「四個誰」原則第一層次的另一個方面,旨在指導外部行政權的合理配置。「誰審批」釐清了政府和市場的邊界,而「誰主管」則與「誰審批」共同確定不同行政權的邊界。從這個意義上講,「誰審批」和「誰主管」分別可進一步闡釋為:需要審批的事項,在法律確定的享有審批許可權的機關對其審批後,由該審批機關對其行為進行管理;不需要審批的事項,但需要事後監管的,由法律確定某一行政主體具體管理其日常行為。換言之,審批的權力附帶了主管的權力,非審批事項的監管主體則由法律另行規定。由此,在行政機關之間形成了審批權和主管權的劃分,可視為行政權的二次調整。這里需要強調的是,審批機關對審批事項的主管之所以是隨附的,在於審批機關具有按照審批要件實施監管的優越性。如果將審批事項交由其他行政機關主管,會造成行政組織冗餘和監管效率降低。
「誰監管」作為「四個誰」原則第二層次的內容,隱含了行政權內部分工問題。一方面,每一組次原則前後兩個「誰」的指向確定並且一致;另一方面,當作為行政主體的「誰」落實到具體承擔監管事務的「誰」時,行政主體內部應當進行職能分工,由具體的監管機構履行各自職責。換言之,「誰審批、誰監管」中具體承擔審批職責和監管職責的機構一般應當不同,但最終的責任均集中到共同隸屬的行政主體;「誰主管、誰監管」中以行政主體為主要責任承擔者,但具體監管則由主管機關的內設機構實施。
適用「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原則應注意幾個方面:
在適用范圍上,「四個誰」原則目前主要針對商事制度改革涉及的市場監管領域和部門,在「簡政放權、放管結合」過程中應逐步體現「四個誰」原則。
在適用程度上,「四個誰」原則雖然強調事中事後監管,但其本源在於對政府和市場關系的界定以及行政權的配置。也就是說,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十分重要,但切不可因噎廢食丟掉事前規制。
在適用限度上,凡原則均有例外,實踐中難免存在某一機關負責審批另一機關負責監管的情形,從而造成「誰審批、誰監管」中前後「誰」的不一致。
在適用效能上,「四個誰」原則的充分執行,在於切實貫徹行政法治原則,合理界定政府與市場的關系,以清單管理模式做到審批與主管的緊密對接,避免出現沖突,最大化地運用有限的行政資源實現更高效的監管。
9. 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
你說得對,就是如此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