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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活動方式

發布時間: 2021-03-01 00:44:41

⑴ 事中監督的主要形式是什麼

事中監督貫穿於公共組織財務活動的始終,涉及公共組織財務活動的各個環節、各內個方面。通過對公共組織預算容、財務收支計劃、費用開支標准等執行過程中的有關財務活動進行事中監督,便於及時發現問題,糾正偏差,保證公共組織正確執行預算及財務制度,確保各項收支按照預算進行安排,促使公共組織依法組織收入,節約各項支出,確保資金的安全及節約、有效的使用,從而保證公共組織財務活動健康有序地進行。

⑵ 簡述一般行政監督的主要方式

行政監督方式
(一)事前監督、事中監督與事後監督
事前監督是指在行政管理機構進行行政決策、開展行政行為之前進行監督。最典型的事前監督是聽證會制度。聽證會是由立法機關、國家行政管理機構和某些行政事業性單位根據有關規定,召集社會各階層、當事人或有關受益、受害者進行交流、溝通的會議。一般有立法聽政、價格聽政、決策聽政、調查聽政等種類。聽證會的舉行,具有使社會公民和團體了解政府行為過程和信息,參與決策,監督政府行為的作用。
事中監督是指在行政管理機構決策與執行過程中所進行的監督。為了防止行政管理過程中決策的失誤和執行出現偏差,必須開始事中監督,即在決策過程中對決策活動進行監督,在執行過程中對執行活動進行監督。從決策過程來看,這種監督是對決策者進行的面對面的監督,有助於及時發現決策失誤或決策不當,並對其及時予以糾正;從執行過程來看,這種監督有助於及時了解執行情況,及其向決策中心傳遞相關信息,不僅有助於糾正執行偏差,而且有助於及時修正原有的不當決策。
事後監督是指行政決策或者行為作出之後,相關監督主體進行的監督活動。現代社會管理日益復雜和多元化,為行政管理帶來了一定難度和壓力,因此,行政行為往往具有一定先定性,以保證行政權力的權威性和強制性,這就使得人們不能對所有行政行為進行事前監督,這樣,就有必要進行事後監督。最典型的事後監督是國政調查。國政調查是立法機關就國家官員的行為、重大事件進行調查。現代世界各國,無論憲法有無明文規定,均普遍承認立法機關擁有國政調查權,並形成了比較完善的國政調查程序。
(二)長期監督與暫時監督
根據監督活動開展的持續時間不同,行政監督又可以分為長期監督和暫時監督兩種。
長期監督是由常設的行政監督主體對行政管理機構和人員進行的監督活動,上下級之間的日常監督和行政監察監督都是屬於長期監督。長期監督一定會伴隨相應的、穩定的監督主體和規章程序。
暫時監督是指為某一項特別行政事務、行政決策或者突發事件進行的監督和調查。由於暫時監督變化大,產生突然,所以一般不具備一致不變的監督主體和規章程序。權力機關代表的質詢活動是一種較為典型的暫時監督。質詢是立法機關對行政管理機構進行檢查和監督的一個主要方式。所謂質詢,是對被質詢機關的工作不清楚、不理解、不滿意的地方提出質問,要求被質詢機關作出澄清、解釋的一種活動。在我國,對本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提出質詢,是憲法和法律賦予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的一項重要職權。按照法律規定,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必須有l0名以上的人大代表聯名,才能提出質詢案;在人大常務委員會會議上,省級、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5人以上聯名,縣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3人以上聯名,才能提出質詢案。

⑶ 你都知道那些監督方式請你你舉例說一說。

1、公眾抄監督
公眾監督主要是指公襲民通過批評、建議、檢舉、揭發、申訴、控告等基本方式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權力行使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進行監督。不斷擴大公眾參與范圍,方便社會公眾了解情況、參與監督;引導加強內部監督,保障職工群眾的監督權,鼓勵職工群眾監督舉報各類隱患;注重推廣有關地區和單位加強監督工作的經驗做法,提高監督實效。
2、社會團體監督
社會團體監督主要指各種社會組織和利益集團對對國家機關和公職人員的監督。社會團體通過選舉、請願、對話、示威、輿論宣傳等形式,構成了對政府管理活動的監督。充分發揮工會、共青團和婦聯組織的作用。加強與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組織的溝通與協調,依法維護和落實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不斷完善措施,加強管理,切實保障群眾的利益和權益。
3、法律監督
「法律監督的實質是一社會主體貫徹法律為目的對其它主體行為所進行的干預」。在一個民主的國家,對權力監督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從監督權力主體的角度,可分為國家權力監督和人民民主權力監督。
4、輿論監督
輿論監督是指社會利用各種傳播媒介和採取多種形式,表達和傳導有一定傾向的議論、意見及看法,以實現對政治權力運行中偏差行為的矯正和制約。

⑷ 一般行政監督的主要方式是什麼

(一)事前監督、事中監督與事後監督

事前監督是指在行政管理機構進行行政決策、開展行政行為之前進行監督。最典型的事前監督是聽證會制度。聽證會是由立法機關、國家行政管理機構和某些行政事業性單位根據有關規定,召集社會各階層、當事人或有關受益、受害者進行交流、溝通的會議。一般有立法聽政、價格聽政、決策聽政、調查聽政等種類。聽證會的舉行,具有使社會公民和團體了解政府行為過程和信息,參與決策,監督政府行為的作用。

事中監督是指在行政管理機構決策與執行過程中所進行的監督。為了防止行政管理過程中決策的失誤和執行出現偏差,必須開始事中監督,即在決策過程中對決策活動進行監督,在執行過程中對執行活動進行監督。從決策過程來看,這種監督是對決策者進行的面對面的監督,有助於及時發現決策失誤或決策不當,並對其及時予以糾正;從執行過程來看,這種監督有助於及時了解執行情況,及其向決策中心傳遞相關信息,不僅有助於糾正執行偏差,而且有助於及時修正原有的不當決策。

事後監督是指行政決策或者行為作出之後,相關監督主體進行的監督活動。現代社會管理日益復雜和多元化,為行政管理帶來了一定難度和壓力,因此,行政行為往往具有一定先定性,以保證行政權力的權威性和強制性,這就使得人們不能對所有行政行為進行事前監督,這樣,就有必要進行事後監督。最典型的事後監督是國政調查。國政調查是立法機關就國家官員的行為、重大事件進行調查。現代世界各國,無論憲法有無明文規定,均普遍承認立法機關擁有國政調查權,並形成了比較完善的國政調查程序。

(二)長期監督與暫時監督

長期監督是由常設的行政監督主體對行政管理機構和人員進行的監督活動,上下級之間的日常監督和行政監察監督都是屬於長期監督。長期監督一定會伴隨相應的、穩定的監督主體和規章程序。

暫時監督是指為某一項特別行政事務、行政決策或者突發事件進行的監督和調查。由於暫時監督變化大,產生突然,所以一般不具備一致不變的監督主體和規章程序。權力機關代表的質詢活動是一種較為典型的暫時監督。質詢是立法機關對行政管理機構進行檢查和監督的一個主要方式。所謂質詢,是對被質詢機關的工作不清楚、不理解、不滿意的地方提出質問,要求被質詢機關作出澄清、解釋的一種活動。在我國,對本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提出質詢,是憲法和法律賦予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的一項重要職權。按照法律規定,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必須有l0名以上的人大代表聯名,才能提出質詢案;在人大常務委員會會議上,省級、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5人以上聯名,縣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3人以上聯名,才能提出質詢案。

⑸ 社會監督的主要方式是

(1)公民來監督 公民監督主自要是指公民通過批評、建議、檢舉、揭發、申訴、控告等基本方式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權力行使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進行監督。 (2)社會團體監督 社會團體監督主要指各種社會組織和利益集團對對國家機關和公職人員的監督。社會團體通過選舉、請願、對話、示威、輿論宣傳等形式,構成了對政府管理活動的監督。 (3)輿論監督 輿論監督是指社會利用各種傳播媒介和採取多種形式,表達和傳導有一定傾向的議論、意見及看法,以實現對政治權力運行中偏差行為的矯正和制約。 通過法律訴訟的渠道對公安機關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可以歸為公民監督。

⑹ 黨內監督的方式有哪幾種

黨內監督的主要形式有:

(1)集體領導是黨的領導的最高原則之一,黨的各級組織必須按照這一原則,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應由集體討論決定,決不允許任何人凌駕於組織之上或游離於集體之外,擅自獨斷專行。

(2)實行黨的組織監督制度,各級黨的紀委按照管理許可權分別監督黨員幹部,按照黨章規定切實擔負起監督同級黨委及其領導成員的任務;切實執行上級組織對下級組織監督檢查和對下級組織及其領導幹部定期考核制度;執行下級組織向上級組織的請示報告制度。

(3)嚴格黨內組織生活制度,認真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

(4)疏通黨內和黨外監督的渠道,充分保證廣大黨員和人民群眾負責地進行批評、揭發和檢舉。

(6)監督活動方式擴展閱讀:

黨內監督三個原則

(一)搞好黨內監督要求相關制度具體細化

搞好黨內監督,從根本上說要走制度建設和制度管理的道路,即以制度制約權力。現在,我們黨關於實行黨內監督的制度並不是一片空白。恰恰相反,黨在監督方面的建章立制工作應該說是卓有建樹的。然而,我們依然感到,開展黨內監督遠非一件易事,甚至無從下手。

雖然現有的這些監督條規集中了全黨的智慧,很好地闡述了黨內監督的地位、作用、意義,制定了基本的制度、方法,但是這些制度都是比較宏觀、抽象的,如果真正使其能夠得到貫徹落實,尚需要以一系列的具體措施規定給予支持。

(二)搞好黨內監督要求黨務活動公開透明

搞好黨內監督,必須建立在對屬於監督范圍內的人和事有清楚了解的基礎上。實行黨內監督,需要黨內生活和黨務活動的公開性、透明度。我們黨的黨內監督,必須也只有在公開透明的條件下才能有效地進行。

因此,有必要強調以公開透明的信息方式,保證黨內外群眾和相關監督機構獲得知情權。可以這樣考慮,今後黨的各級組織和領導幹部可以採取一定的形式,定時地發布黨的工作、黨內生活和黨務活動的情況。同時,定期舉行黨員民意測驗,對黨組織和領導的工作進行評定,供參考改進。

⑺ 一般行政監督的主要方式

(一)事前監督、事中監督與事後監督

事前監督是指在行政管理機構進行行政決策、開展行政行為之前進行監督。最典型的事前監督是聽證會制度。聽證會是由立法機關、國家行政管理機構和某些行政事業性單位根據有關規定,召集社會各階層、當事人或有關受益、受害者進行交流、溝通的會議。一般有立法聽政、價格聽政、決策聽政、調查聽政等種類。聽證會的舉行,具有使社會公民和團體了解政府行為過程和信息,參與決策,監督政府行為的作用。

事中監督是指在行政管理機構決策與執行過程中所進行的監督。為了防止行政管理過程中決策的失誤和執行出現偏差,必須開始事中監督,即在決策過程中對決策活動進行監督,在執行過程中對執行活動進行監督。從決策過程來看,這種監督是對決策者進行的面對面的監督,有助於及時發現決策失誤或決策不當,並對其及時予以糾正;從執行過程來看,這種監督有助於及時了解執行情況,及其向決策中心傳遞相關信息,不僅有助於糾正執行偏差,而且有助於及時修正原有的不當決策。

事後監督是指行政決策或者行為作出之後,相關監督主體進行的監督活動。現代社會管理日益復雜和多元化,為行政管理帶來了一定難度和壓力,因此,行政行為往往具有一定先定性,以保證行政權力的權威性和強制性,這就使得人們不能對所有行政行為進行事前監督,這樣,就有必要進行事後監督。最典型的事後監督是國政調查。國政調查是立法機關就國家官員的行為、重大事件進行調查。現代世界各國,無論憲法有無明文規定,均普遍承認立法機關擁有國政調查權,並形成了比較完善的國政調查程序。

(二)長期監督與暫時監督

長期監督是由常設的行政監督主體對行政管理機構和人員進行的監督活動,上下級之間的日常監督和行政監察監督都是屬於長期監督。長期監督一定會伴隨相應的、穩定的監督主體和規章程序。

暫時監督是指為某一項特別行政事務、行政決策或者突發事件進行的監督和調查。由於暫時監督變化大,產生突然,所以一般不具備一致不變的監督主體和規章程序。權力機關代表的質詢活動是一種較為典型的暫時監督。質詢是立法機關對行政管理機構進行檢查和監督的一個主要方式。所謂質詢,是對被質詢機關的工作不清楚、不理解、不滿意的地方提出質問,要求被質詢機關作出澄清、解釋的一種活動。在我國,對本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提出質詢,是憲法和法律賦予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的一項重要職權。按照法律規定,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必須有l0名以上的人大代表聯名,才能提出質詢案;在人大常務委員會會議上,省級、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5人以上聯名,縣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3人以上聯名,才能提出質詢案。

⑻ 黨內監督主要形式

主要形式:在組織內部通過檢查、督促、評價、揭露、舉報、處理等方式作用於監督客專體。這樣可屬以保證監督客體的行為在任何情況下都不違背黨的紀律的一種客觀有序的活動。

搞好黨內監督,從根本上說要走制度建設和制度管理的道路,即以制度制約權力。現在,我們黨關於實行黨內監督的制度並不是一片空白。

搞好黨內監督,必須建立在對屬於監督范圍內的人和事有清楚了解的基礎上。實行黨內監督,需要黨內生活和黨務活動的公開性、透明度。

充分吸收十八大以來全面從嚴治黨的實踐經驗,包括開展巡視工作的經驗,對現行黨內監督條例修改完善,是保持黨的先進性與純潔性的需要,也是完成黨的使命的需要。

(8)監督活動方式擴展閱讀:

大量腐敗案件表明,一把手監督常常是薄弱環節,一把手監督難題亟待破解。各級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權力越大越需要監督。

權力屬於人民,除了黨內監督,還要拓寬人民監督權力的渠道。包括鼓勵社會團體的監督、輿論監督等。保障公民對於國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黨領導人民當家作主的重要體現,就是讓群眾能夠舉報損害群眾自身利益的人,對於群眾實名舉報的領導幹部的腐敗活動,黨委和紀檢部門要高度重視。

⑼ 人大工作監督的方式和方法有哪些

人大工作監督的方式和方法有:

1、聽取和審議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

2、審查和批准決算,聽取和審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執行情況報告,聽取和審議審計工作報告;

3、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檢查;

4、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

5、詢問和質詢;

6、特定問題調查。

(9)監督活動方式擴展閱讀:

人大工作監督的意義:

人大監督是一項法律性、程序性都非常強的活動,憲法及有關法律對人大監督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許可權劃分和運作程序都作了明確規定。所以,人大任何一項監督活動,都必須在憲法法律范圍內進行。同時,人大監督又具有很強的實踐性。

在實踐中,為了進一步改進和加強人大監督工作,不斷增強人大監督實效,必須進行積極的探索和創新。

這就需要處理好依法行使職權和探索創新的關系。憲法及有關法律已為執法檢查提供了充分的運作空間和充足的制度資源。我們只要在現存的制度空間內,善用已有的法律資源,完全可以為進一步改進和加強執法檢查工作,增強執法檢查實效,找到一條有效的途徑。

因此,任何意義上的探索和創新,都必須於法有據,這樣才能確保執法檢查的法定性和權威性。否則,執法檢查就失去了權威作用和法律效力。

作為一種重要的監督手段,執法檢查具有很強的糾錯功能。從設置這種監督方式的初衷看,就是為了通過發現法律實施中存在的各種問題,督促「一府兩院」解決問題、改進工作,從而確保法律的有效實施,確保法律體系的正常運轉。

所以,執法檢查必須堅持問題導向,必須增強問題意識,既要肯定成績、總結經驗,更要發現問題、查找不足,抓住影響法律實施的關鍵問題、制約事業發展的重點問題、損害群眾利益的突出問題,深入研究、對症「下葯」,從而推動問題解決、工作改進、法律實施。如果迴避問題,一味評功擺好,這樣的執法檢查只能是形同虛設。

⑽ 黨內監督的形式有哪些

黨員監督,黨組織監督和紀律檢查機關的監督三種具體形式

黨內監督的形專式有黨員監督,黨組織屬監督和紀律檢查機關。黨內監督是指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依據黨章、黨規黨紀和國家法律法規,對黨員幹部,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的監督,主要包括黨組織的監督和黨員相互間的監督。黨內監督是中共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依據黨章和國家法律,對黨員和黨員幹部,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的公務活動進行的監督,主要包括黨組織的監督和黨員相互間的監督。

(10)監督活動方式擴展閱讀:

搞好黨內監督,從根本上說要走制度建設和制度管理的道路,即以制度制約權力。現在,我們黨關於實行黨內監督的制度並不是一片空白。恰恰相反,黨在監督方面的建章立制工作應該說是卓有建樹的。開展黨內監督遠非一件易事,甚至無從下手。雖然現有的這些監督條規集中了全黨的智慧,很好地闡述了黨內監督的地位、作用、意義,制定了基本的制度、方法,但是這些制度都是比較宏觀、抽象的,如果真正使其能夠得到貫徹落實,尚需要以一系列的具體措施規定給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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