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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執行發展

發布時間: 2021-03-01 00:31:43

⑴ 網路監督的發展對我國行政監督的完善有怎樣的意義

行政監督有狹義和廣義。行政監督狹義上指的是內部行政機關之間的較低水平,對行政機關和公務員專用的行政監察,審計機關的監督。廣義上是指行政監督執政黨國家權力,司法機關和人民,以及其他社會力量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和公務員的監督。根據不同的標准監督
中國國家行政劃分:
中國1,與行政監管的對象是否特定的標准,行政監管可以分為一般監督和具體的監督。
中國2,對行政監督的分類的內容標准,行政監督和行政監督可分為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監督,海關監管,監管資源,環境監管,審計監督。
中國3,期限為行政監督的劃分標准,監督和行政監督的實現可以分為前,中,後的監督監管。
4,與行政監督機構的劃分標准任務,可分為專業監督和檢查操作。
中國5,標準的執行機構之間的監督權,監督權,行政監督可根據劃分監督職權,並授權監管。亮點
中國行政監督:
中國1中,除了一般的內部監督的監督,監測和監督職能,包括行政特設監督機構監督的內部行政組織活動,即行政監察,審計和行政復議。
2,立法監督是監督國家立法的執行情況向行政,是監督的重要形式。
3,司法監督是國家司法機關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序,行政機關的監督和他們的工作人員。它的監督機構,包括國家和國家司法起訴。
4,在他的法律制度,除國家(立法,司法)監督,政黨的社會監督以及執政黨和人民政協,社會團體,媒體和群眾的監督。雖然監管本身沒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但仍然控制著重要的約束力量行政行為。

⑵ 如何開展執行監督工作

法院的執行工作么?我認為要制度與教育相結合,監督方面要多管齊下,群眾監督專+內部監督+領導監督+當事人監屬督,這些監督無論哪一項都要有具體實施細則,確保落到實處,否則,監督再多也枉然啊,還有要有很好的很客觀實際的規章制度與渠道。

⑶ 如何准確理解監督執行四種形態的深刻內涵

十八屆中央紀委六次全會上,王岐山同志在工作報告中從推進全面從嚴治黨的戰略高度,再次強調要把握運用好監督執紀「四種形態」。讓咬耳朵、扯袖子,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黨紀輕處分、組織調整成為大多數,重處分、重大職務調整的是少數,而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只能是極極少數。這一重要論述,既是對長期以來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實踐經驗的深刻總結,又是對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紀檢監察工作所面臨形勢和任務的科學判斷;既是對黨內監督工作的重要理論創新,又是推動紀律審查工作轉型的方向指引。
深刻領會提出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的重大意義
首先,要有歷史的回放和思考。我們黨是有革命理想和鐵的紀律的馬克思主義政黨。無論是革命戰爭年代還是社會主義建設和改革開放時期,我們黨都始終堅持把加強紀律建設作為黨的建設的重要理念,始終堅持嚴明黨的紀律。比如,大家十分熟悉的「三大紀律」「八項注意」,就是我們黨在革命戰爭年代重視紀律建設的具體體現;毛澤東同志講,「加強紀律性,革命無不勝」。總書記多次強調,「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這根弦不能松」。這是當前我們黨對黨員領導幹部最基本的要求。回顧黨的歷史,我們可以清晰得出結論,紀律就是我們黨的生命,必須始終挺起來、立起來、嚴起來。
其次,要站在全面從嚴治黨的高度深化認識。全面從嚴治黨是我們黨在新形勢下順利推進各項工作的根本保證,關系國家和民族的前途命運。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的提出是紀律建設的重大創新,其意義就在於通過有效管用的方式,貫徹落實「全面」和「從嚴」兩個方面的要求。「全面」就是實現對全體黨員和各級黨組織監督的全覆蓋,用紀律管住8700多萬黨員和436萬個基層黨組織,而不是僅僅管住「極極少數」的嚴重違法犯罪黨員幹部。「從嚴」就是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堅持紀嚴於法、紀在法前,實現紀法分開,用紀律的尺子衡量黨員幹部的行為,抓早抓小、動輒則咎,發現苗頭就及時提醒、觸犯紀律就及時處理,絕不能養癰遺患、放任自流。要深刻認識到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是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組成部分,但絕不是全部,不能把全面從嚴治黨等同於反腐敗,必須把加強紀律建設作為全面從嚴治黨的治本之策。
第三,要從標本兼治的角度深刻領悟。從十八大以來查處的大量領導幹部違紀違法案件中可以發現這樣一個規律:破「法」無不從破「紀」開始,且發展的軌跡往往都是一樣的:先從出現違紀苗頭到逐步越過紀律底線,之後又從一般違紀發展到嚴重違紀,最後量變引起質變,演變為嚴重違法犯罪。同時,從違紀人員數量看,也是按照上述軌跡依次遞減。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就是著眼於貫徹落實全面從嚴治黨的要求,通過設置層層防線,一級一級地進行阻擋和處理,而且處理措施越來越嚴厲。因此,持之以恆地落實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就是立足黨的紀律扎緊籠子,就是堅持抓早抓小促進治本,就是不斷自我凈化、自我完善,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
第四,要從我們黨一貫的方針政策進行理解。早在1942年延安「整風」運動中,毛主席就提出了「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方針,指出「對以前的錯誤一定要揭發,不講情面,要以科學的態度來分析批判過去的壞東西,以便使後來的工作慎重些,做得好些,這就是懲前毖後的意思」,「揭發錯誤、批判缺點的目的,好像醫生治病一樣,完全是為了救人」。《中國章程》第三十八條明確規定,「黨組織對違犯黨的紀律的黨員,應當本著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錯誤性質和情節輕重,給以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過去有一種傾向,紀委往往以辦大案要案論英雄,對一般違紀往往不重視,只要領導幹部不違法,違反紀律就是「小節」,就沒人管、不追究。長期對小問題視而不見,等「養大了」再辦,一處理就只能「算總賬」。從結果上看,造成我們的幹部要麼是「好同志」、要麼是「階下囚」。「老虎」究竟是怎麼長大的?不少都是一路腐敗、一路帶病提拔過來的。通過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從「小節」抓起,嚴明黨的紀律,可以有效防止黨員幹部帶病往前走,把「好同志」與「階下囚」中間曾經組織不管、紀律不管的地帶改造成「帶電」的緩沖區,防止要麼是「好同志」、要麼是「階下囚」的現象出現。這既是對黨的事業負責,也是對廣大黨員幹部的關心愛護。
正確理解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的科學內涵
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是嚴格依據紀律的尺子進行劃分的,覆蓋所有可能發生的違紀情形或苗頭,且各個形態之間呈現明顯的違紀輕重和處置層次之分,每一個黨組織、每一名黨員都不能置身事外。這是各級黨委和紀委履行黨章所賦予職責的重要遵循。
首先,要緊緊扭住「常態」不放。對出現違紀苗頭或輕微違紀的,及時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及時由黨組織出面咬咬耳朵、扯扯袖子,讓本人紅紅臉、出出汗,而不能放任自流,更不能放水養魚。這項工作一旦成為「常態」,使黨內生活正常化,絕大多數黨員幹部就會遠離紀律底線,不至於因違紀受到紀律處分或組織處理。
其次,要正確把握「大多數」。對違反黨的紀律的行為,只要一發現就要根據違紀行為的性質、情節及造成的後果,依據《中國紀律處分條例》等黨內法規及時作出黨紀輕處分和組織處理。相對被重處分的違紀黨員而言,此類情況應該成為「大多數」,這也體現了對黨員幹部從嚴管理、從嚴要求,有利於防止小錯變成大錯。
第三,要堅決懲處「少數」和「極極少數」。正如一片森林中出現病樹、爛樹的概率總是存在的一樣,作為一個擁有8700多萬黨員的大黨,個別黨員幹部也可能因各種各樣的原因走上嚴重違紀甚至違法犯罪道路。對這些黨員幹部,構成嚴重違紀的,必須及時給予重處分、作出重大職務調整;如果構成嚴重違紀且涉嫌違法,必須果斷進行立案審查。在懲治腐敗問題上,黨中央的態度十分堅決,始終堅持有腐必反、有貪必肅,始終強調無禁區、全覆蓋、零容忍,始終要求以猛去痾的決心、刮骨療毒的勇氣,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發現多少查處多少。我們要認真領會和貫徹落實中央精神,用最堅決的態度減少腐敗存量,用最果斷的措施遏制腐敗增量,始終做到態度不能變、決心不能減、尺度不能松。
綜上,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既是紀律審查的工作要求,更是紀律審查的工作目標。「四種形態」的每一種形態都是從嚴治黨的利器,都很好地詮釋了「嚴是愛、松是害」的道理。只要在前兩種形態上把功夫下足,所在地方和部門的政治生態就會大大改善,相應發生嚴重違紀問題的可能性就會大大減少。按照這樣的要求開展監督執紀問責工作,所帶來的結果自然而然依次為「常態」、「大多數」、「少數」和「極極少數」。同時,在當前依然嚴峻復雜的反腐敗形勢下,如果沒有普遍實現「常態」和「大多數」,「極極少數」的蔓延就有可能發生。因此,「四種形態」環環相扣、科學有效,是完整的監督執紀科學體系。
當前,准確把握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在紀律審查工作中需要避免一些認識上的「誤區」。
一是要防止「誤判」。十八大以來,反腐敗形成了壓倒性態勢,但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滴水穿石也非一日之功。已查處的腐敗案件和信訪舉報反映、巡視發現的問題線索等,都有力印證了黨中央關於反腐敗斗爭形勢「依然嚴峻復雜」的判斷是完全正確的,遏制腐敗蔓延勢頭的目標決不能有絲毫動搖。黨中央對腐敗問題始終堅持零容忍,始終保持高壓態勢,因此,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絕不是要在數量和力度上放緩反腐敗節奏。
二是要防止「誤解」。監督執紀「四種形態」要求紀委把監督執紀問責的戰線前移,用紀律和規矩衡量黨員幹部行為,發現苗頭就及時提醒、違反紀律就及時處理,使監督執紀更嚴格、更有威力。實際上,實踐「四種形態」,紀委的責任不是輕了,而是更重了,執紀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
三是要防止「誤處」。正確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要求按照不同的違紀情況採用不同的處置方式。既不能把全面從嚴治黨等同於僅處理少數有嚴重違紀問題的幹部,也不能把涉嫌違法犯罪問題「大事化小」,當做輕微違紀行為進行處理。對「極極少數」嚴重違紀的黨員幹部,絲毫不能放鬆,該深查的要深查,該移送機關的要及時移送機關依法處理。
在紀律審查實踐中運用好監督執紀「四種形態」
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是當前紀律審查工作的重大轉型。正確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前提和基礎是各級紀委要進一步深化「三轉」,切實將職能定位轉到抓紀律上來。同時,檢驗紀委轉職能是否轉到位,關鍵在於能不能將紀律挺到最前沿,在於能不能運用好「四種形態」。
首先,要解決思想認識問題。當前,有的同志存在思維慣性,滿腦子仍是線索和案件,忽視抓早抓小、治病救人,把黨員幹部違反紀律問題當做「小節」、小毛病,沒有引起足夠重視;有的同志存在工作慣性,只重視大案要案,一味追求涉案數額,而忽視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紀律等問題的審查。要認真學習貫徹總書記關於全面從嚴治黨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深入領會王岐山同志關於深化「三轉」、黨紀嚴於國法、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等重要論斷和指示要求,進一步提高認識、轉變觀念,在思想上緊緊扭住紀律不放。
其次,要解決責任擔當問題。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對各級紀委而言都是一個重大挑戰,且這個挑戰更多地集中於是不是敢於監督、善於監督。實際上,有的同志責任感不強,擔當意識不夠,不願監督、不敢監督,習慣於做「老好人」。當然,也有同志能力不足,工作方法簡單,不善於監督。各級紀委要緊緊跟上中央的要求,堅決維護黨章、執行紀律,對違紀行為敢於「亮劍」。同時,監督執紀工作更能考驗紀檢幹部的政策水平,必須克服能力不足的危險,善於開展談話,善於做思想教育工作。
第三,要解決方法措施問題。一般而言,只要思想認識上去了,責任擔當解決了,方法措施就不難找到。總體而言,就是要在線索處置、執紀審查、執紀審理各個環節,都以紀律為尺子進行衡量,推動紀律審查按照監督執紀「四種形態」要求進行工作轉型。
在線索處置環節,線索處置是紀律審查的源頭和基礎。實踐中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一是對黨員幹部問題線索管理尚未做到全覆蓋;二是對問題線索處置不及時,暫存線索數量多、時間長;三是對線索處置跟蹤、監督不到位。我們需要直面這些問題,並採取有效方法解決。一是要緊緊圍繞「六大紀律」和「四種形態」,按照動態清理、分類規范、突出重點、處置得當的原則,對線索進行集中統一管理,做到全覆蓋;二是要以紀律為尺子,提高分析研判質量。一般性問題要與本人見面,談話提醒、函詢核實,讓黨員幹部相信組織、忠誠組織,把問題主動向組織講清楚;對指向性明確的問題要扎實做好初核。對在執紀審查中發現的「四風」問題線索,要深挖細查、決不放過。要把握好「四種形態」,嚴格分類處置問題線索,擴大談話函詢覆蓋面,清理暫存線索,堅決把存量減下來。三是強化對線索處置的監督,加大對談話函詢的再核查力度,嚴格審核初核了結線索。
在執紀審查環節,實踐中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以抓大案要案為主的思維慣性和政績觀仍未改變,「吃干榨盡」,追求把所有違紀和違法問題都查清楚;紀法不分,把大量精力投入對違法犯罪問題的查處,客觀上導致紀檢監察室沒有力量投入監督執紀問責和抓早抓小工作。在執紀審查這個核心環節,一定要守住依「紀」進行監督執紀問責這個定位,圍繞監督執紀「四種形態」開展工作。一是抓住審查重點。要以堅定的決心和有力的措施,堅決遏制腐敗蔓延勢頭。要突出懲治重點,防止帶病提拔,以下三類情況同時具備的是重中之重: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問題嚴重、群眾反映強烈,現在重要崗位可能還要提拔使用的黨員領導幹部。二是改變審查方式。正確處理「樹木與森林」的關系,確保審查工作沖著紀律去,用紀律管住大多數;堅持抓早抓小、動輒則咎,實現監督執紀問責經常化。三是提高審查效率。堅持快查快結,防止調查取證工作貪大求全,「吃干榨盡」。在確保質量的前提下,嚴格控制審查時限。四是把握處理方式。正確把握「常態、大多數、少數、極極少數」的關系,恰當運用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輕處分和組織調整、重處分和重大職務調整、移送機關依法處理等方式處理各類違紀行為。五是改進涉嫌犯罪問題審查方式。對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主要核查已作為立案依據的涉嫌犯罪問題,對立案後新發現被審查人的涉嫌犯罪線索,原則上移送機關依法處理;根據已有證據足以作出開除黨籍處分的,對取證、定性等方面存在較大困難或爭議的其他涉嫌犯罪問題,原則上不再深入核查,作為涉嫌犯罪線索移送機關。
在執紀審理環節,實踐中存在的問題主要有:尚未及時調整審理工作重心,對涉嫌犯罪問題的審核投入過多力量,實際上成了機關的「預審室」;審理文書尚未完全實現紀法分開,紀律特色體現不足,沒有充分發揮審理對紀律審查方式轉型的倒逼作用。下一步,在執紀審理方面,主要抓好以下工作。一是改進審理方式。按照紀在法前的要求,由以往重點審理違法犯罪問題,轉變為聚焦審理違紀問題,用黨章黨規黨紀衡量違紀行為。在審核事實、證據的基礎上,加強對紀律條規適用和處理方式的審核,確保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准確適用。要適應以審理違紀案件為主的新要求,探索輕處分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的審理工作機制。二是改進對涉嫌犯罪問題的審理。對涉嫌犯罪問題的認定存在較大分歧的,原則上不作為處分依據,作為涉嫌犯罪問題線索移送機關;涉嫌犯罪問題和線索移送機關後,由審理室會同相關紀檢監察室加強跟蹤監督,確保涉嫌犯罪問題和線索不遺漏、不放縱。三是改進審理文書。在審理報告等文書中,將違紀行為按六大紀律進行分類和表述,將違紀問題與違法犯罪問題分開表述,用紀律語言描述違紀行為,體現紀律審查特色。同時,鑒於新修訂的《中國紀律處分條例》分則部分刪除了大量與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重復的內容,將涉嫌違法犯罪行為在總則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統一作出規定,在按六大紀律對違紀行為進行表述的基礎上,在審理報告「主要違紀事實」最後一部分增加一類即「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將涉嫌違法犯罪行為在此部分予以表述。這樣處理,既能實現紀法分開,又利於做好紀法銜接。四是加強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的審核。要把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作為執紀審理重點,及時掌握情況,加大審核力度,引導和推動紀檢監察室做好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的審查工作。要加強對被審查人的相關行為是否違反本地區、本部門有關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實施細則的審核。同時,為推動各級黨組織鍥而不舍、馳而不息地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在審理報告等紀律審查文書「主要違紀事實」中,將被審查人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單獨列出來,表述在「違反政治紀律行為」之後、「違反組織紀律行為」之前。五是加強案例指導。依據新修訂的《中國廉潔自律准則》《中國紀律處分條例》,通過案例形式加強業務指導,重點對違紀行為的證據標准、性質認定、條規適用和紀法銜接等問題進行規范,進一步提高紀律審查工作的規范化和科學化水平。
全面從嚴治黨永遠在路上。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是一場輸不起的斗爭,必須始終堅持有腐必反、有貪必肅。我們要做到有靜氣、不刮風,不搞運動,踩著不變的步伐,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通過正確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治「病樹」、拔「爛樹」、護「森林」,逐步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機制

⑷ 執行監督的監督體系

對於執行批准權、裁決權、實施權,現已初有定論。首先是執行監督權由誰來行使的問題。目前在執行局內部的意見是,執行監督權由局長和主管院長來行使,或者在執行局內建立相應的監督機構行使監督權。筆者不同意上述觀點,理由有二:其一,執行局長和主管院長各有自己的業務要辦,分身乏術。缺少時間管理只能造成穿新鞋走老路的窘況;其二,自己的刀削自己的把實在是難以為之,蒼白無力的監督只能是多了一個空架子。特別是現在,人民法院內部人員有限,執行力量已嚴重不足,如還要在執行局內分人專管監督,就有對執行工作掣肘之嫌,監督執法公正和人員廉潔自律,是人民法院監察室和審判監督庭義不容辭的責任。而且,相對於社會監督、檢察監督和人大監督等外部監督體系而言,人民法院內部的監察和監督,因其具有專業性和針對性的特點,無疑是最有力、最直接的監督手段,也是實現司法公正的必要措施。同時,目前的監察室和審判監督庭,長期處於「無米下炊」的境地。更應發揮其應由的職能作用,為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改革發展貢獻力量。並且,在《民訴法》、《行訴法》、《刑訴法》中,並未作出禁止審判監督庭不能監督執行案件的規定。所以,在不增加任何人員的前提下,應由監察室和審判監督庭來行使執行監督權較為妥當。
其次是如何行使執行監督權的問題。執行監督權的行使主要包括兩部分內容。即對執行案件的監督和對執行員的監督。對執行案件的監督可由審判監督庭進行,對執行員的監督由監察室來完成。審判監督庭因為已經建立了對民商事、刑事、行政案件的監督制約機制,所以只要將執行工作納入到現已成形的監督機制中即可。做法主要是將監督活動貫穿於執行工作的全過程,即全程監督。具體包括:審查立案條件,監督執行批准權、裁判權、實施權的行使,隨同個案執行,執行期限催告,審查月結案件的卷宗,接受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對執行工作的申訴,參加案外人異議的聽證等等。這些工作對於審判監督庭來說,駕輕就熟,毫不費力;另外,因為只有在案件執行過程中出現了違法、違紀問題,才能對執行員進行審查。所以,對於執行員的監督,監察室可與審判監督庭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最高人民法院已先後頒布實施了《人民法院獎懲辦法》、《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法院幹部「八不準」》、《關於貫徹中共中央建設一支高素質法官隊伍的若干意見》等規章制度,監察室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即可。具體包括:戒勉談話,立案審查,處分聽證等等。

⑸ 如何監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

在一般正常情況下,人代會閉幕會上就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公布審查意見,即《關於×市(縣)2015年國民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及2016年計劃(草案)審查的決議》

⑹ 執行監督的介紹

執行監督有廣義和抄狹義之分。襲廣義的執行監督是指對執行程序或執行工作的監督,包括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的監督,媒體的監督,法院內部的監督和法律監督機關的監督等。而狹義的執行監督,僅指人民法院的內部監督。具體指在執行程序中上級人民法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具體執行實施行為或者執行裁決行為有錯誤,或者執行法院發現自身錯誤時,依照一定程序進行糾正的制度。

⑺ 執行與監督分離的原則的執行與監督分離的改革

我國現行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主要是通過減少審批事項、簡化審批環節、壓縮審批時限、優化審批流程,促使政府部門的工作效率得到不斷提高。為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規范政府行為,積極推進部門內的相對集中行政審批權改革,對於提高公共服務水平,建設法治型、服務型、責任型、效能型政府,意義重大,也是在當前大部制探索過程中決策、執行和監督相分離的可行模式。 1.決策、執行、監督適當分開的原則;
2.體制、機制創新的原則;
3.不增加內設機構、領導職數和人員編制的原則;
4.實事求是、穩步推進的原則。 (一)相對集中行政審批權改革是將政府工作部門業務處室的行政審批職能予以剝離,全部行政審批事項集中到政府行政服務中心辦理。對確因場地等客觀原因,暫無法進入政府行政服務中心辦理的事項,經政府批准後,以政府行政服務中心分中心的形式在指定地點集中辦理。剝離後政府工作部門業務處室進一步強化服務職責和服務功能,主要工作是制定規劃、調查研究、擬定政策、監督檢查,切實將政府職能轉到主要為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務和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上來,從根本上解決「前收後審」、「前店後廠」的問題。
(二)承擔行政審批事項的政府工作部門要在政府行政服務中心設立行政審批辦公室,按照「大廳以外無審批」的原則,將部門各處室的行政審批項目及其收費項目交由行政審批辦公室承擔。行政審批辦公室工作人員由各部門公務員組成。政府工作部門要向行政審批辦公室充分授權,保證其以行政主管部門名義獨立行使行政審批權。機構編制部門要明確行政審批辦公室的主要職責、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配備,並組織實施,同時調整、整合部門內部職能,其他處室不再承擔行政審批職能。
(三)納入行政審批辦公室管理的行政審批項目,除法律、法規、規章特別規定以外,一律統一啟用「行政審批專用章」,原使用的所有行政審批用章同時廢止。
(四)按照「一門受理,並聯審批,統一收費,限時辦結」的改革原則,規范行政審批行為,建立統一規范的行政審批模式。涉及兩個以上部門審批的項目實行聯合辦理、並聯審批。推行首問負責制、首辦負責制和領辦制、督辦制、超時默許制等制度,減少環節、優化程序,最大限度地提高即辦件比例。
(五)各部門行政審批辦公室要通過建立廉政警示制度、審批人員交叉制約制度、回訪評議制度、責任追究制度、崗位輪換制度等長效監督機制,進一步強化行政審批內部監督。市政府行政服務中心將通過電子屏幕滾動播放已受理審批事項的辦理情況,並採取向服務對象發放調查問卷和評議卡、公布監督舉報電話等方式,實時接受社會各界監督。監察部門要在政府行政服務中心派駐工作人員進行行政監察,加強對行政審批行為的監督,嚴肅查處政務不公開、不作為或亂作為等違法違紀行為。 (一)相對集中行政審批權改革工作要由政府主要領導掛帥,建立協調配合的組織領導體系,扎實有效地做好各項改革工作。
(二)改革工作實行一把手負責制。政府各工作部門要由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要將推行相對集中行政審批權改革作為轉變政府職能、建立懲防體系的重要舉措擺在突出位置,納入重要工作日程。
(三)各部門要選配素質高、業務精、能力強、服務優的業務骨幹到行政審批辦公室從事行政審批工作。同時,要有計劃地加強行政審批崗位幹部的政治理論和業務技能培訓,不斷提高審批質量和效率,使行政服務中心真正成為轉變政府職能的載體、便民服務的平台、鍛煉幹部的基地,成為法治型、服務型、責任型、效能型政府的窗口。
(四)監察部門要積極建立行政審批結果評價機制,充分發揮業務機構、專家、社會組織及社會監督員「四位一體」的評價監督作用,並不斷在實踐中研究探索科學嚴謹的權力運行監督機制和評價辦法,確保行政審批的公平公正。 探索相對集中行政審批權改革就是要強力推動市政府各部門所有行政審批事項進入中心辦理,特別是要推動政府部門有關業務處室整建制進中心,截斷「兩頭辦」的後路,將項目進中心進一步向權力進中心推進,將政府行政審批納入統一規范的框架內,實現「陽光」下操作,為審批的規范、高效搭建一個重要的監管平台。以此來有效解決體外循環、兩頭受理、「前店後廠」等問題。
相對集中行政審批權改革的主要特點為:
一是,在行政審批職能配置方面,立足高效,相對集中。
二是,在行政審批主體設置方面,獨立設置,權責明晰。
三是在規范行政審批行為方面,完善制度,加強管理。
四是在紀檢監察方面,內外監督,加大力度。 一是各部門內部行政審批權相對集中,組建行政審批辦公室,將行政審批權集中在行政審批辦公室統一行使,明確權責,進一步強化了服務意識,充分體現了便民利民原則,減少了部門內互相扯皮、「前店後廠」等現象,提高了市政府行政審批行為效率。
二是統一啟用行政審批用章,完善行政審批各環節相應制度,有利於行政審批主體規范化建設。
三是有利於決策、執行和監督適度分離,特別是有利於行政監察和行政審批內部監督,便於統一監管。

⑻ 職責怎樣監督和執行

應根據相關法律的授權,加強對職責范圍內的監督和執行,不斷探索對監督和執行工作的新思路、新措施,多部門協作,大膽進行辦案過程中的監督,力求維護了司法公正和法律權威,這樣就可以作好監督與執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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