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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體系包括哪些內容

發布時間: 2021-02-28 21:25:00

1. 規定,建立健全黨中央統一領導的黨內監督體系包括哪些

建立健全黨中央統一領導的黨內監督體系包括:黨委(黨組)全面監督,紀律檢查機關專責監督,黨的工作部門職能監督,黨的基層組織日常監督,黨員民主監督的黨內監督體系。

黨內監督的主要內容是:

(一)遵守黨章黨規,堅定理想信念,踐行黨的宗旨,模範遵守憲法法律情況;

(二)維護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貫徹落實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確保全黨令行禁止情況;

(三)堅持民主集中制,嚴肅黨內政治生活,貫徹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原則情況;

(四)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嚴明黨的紀律特別是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

(五)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加強作風建設,密切聯系群眾,鞏固黨的執政基礎情況。

(1)監督體系包括哪些內容擴展閱讀:

黨內監督的任務是確保黨章黨規黨紀在全黨有效執行,維護黨的團結統一,重點解決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不力,黨的觀念淡漠、組織渙散、紀律鬆弛,管黨治黨寬松軟問題。

同時,保證黨的組織充分履行職能、發揮核心作用,保證全體黨員發揮先鋒模範作用,保證黨的領導幹部忠誠干凈擔當。

2. 幹部選拔任用監督體系包括的內容有哪些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檢查,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下簡稱《幹部任用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檢查,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加強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全過程的監督,堅決防止和糾正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保證黨的幹部路線、方針、政策全面正確地貫徹執行。
第三條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檢查遵循下列原則:
(一)黨委(黨組)領導、分級負責;
(二)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三)發揚民主、群眾參與;
(四)預防為主、違規必糾。
第四條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有關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舉報、申訴,制止、糾正違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的行為,並對有關責任人作出處理或者提出處理意見。組織(人事)部門幹部監督機構具體負責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的組織實施。
第五條 紀檢機關(監察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 監督檢查的對象和內容

第六條 監督檢查的對象是《幹部任用條例》適用和參照范圍內的黨委(黨組);黨政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成員。
第七條 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學習宣傳《幹部任用條例》的情況;
(二)堅持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的原則、基本條件,遵守任職資格規定的情況;
(三)執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程序,重點是民主推薦、組織考察、討論決定的情況;
(四)執行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規定的情況;
(五)執行幹部交流、迴避和免職、辭職、降職等制度的情況;
(六)遵守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紀律的情況;
(七)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開展監督檢查的情況;
(八)對群眾反映的有關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方面問題調查處理的情況;
(九)其他需要監督檢查的情況。

第三章 檢查的方式

第八條 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檢查,實行上級檢查與本級自查自糾相結合,定期檢查與不定期抽查相結合。
實行幹部雙重管理的單位,以主管方為主進行檢查,協管方配合。
第九條 黨委(黨組)每年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一次自查,形成專題報告,於次年第一季度報上一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重要情況隨時報告。對下級黨委(黨組)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應當定期進行集中檢查,必要時進行抽查。
第十條 檢查的方法步驟:
(一)擬定方案,組織檢查組並進行培訓;
(二)向被檢查的黨委(黨組)說明檢查的目的、要求、內容和程序,並在一定范圍內發布檢查公告;
(三)聽取被檢查黨委(黨組)的匯報;
(四)在一定范圍對黨委(黨組)的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情況進行民主評議;
(五)採取個別談話、召開座談會、走訪有關部門、問卷調查等方式,廣泛深入了解情況;
(六)查閱材料,包括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研究幹部任免事項的會議原始記錄,幹部民主推薦、考察、呈報任免等有關材料,以及調查處理群眾反映有關問題的材料;
(七)向被檢查的黨委(黨組)反饋檢查情況,肯定成績,指出問題,提出加強和改進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八)檢查組向派出機關匯報檢查情況並寫出專題報告。
第十一條 黨委(黨組)根據檢查情況,對下級黨委(黨組)、黨政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成員執行《幹部任用條例》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對認真執行的,在適當范圍內通報表揚;對執行不認真的,提出批評,督促其改正;對存在突出問題的,依據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第四章 日常監督

第十二條 黨委(黨組)負責本地區、本部門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日常監督,主要領導成員是第一責任人。同時,加強上級監督和群眾監督,發揮輿論監督的作
用。
第十三條 強化領導班子內部監督。
(一)黨委(黨組)研究幹部任免事項,要嚴格執行《幹部任用條例》的有關規定。主要領導成員應當充分發揚民主,認真聽取大家的意見;其他成員應當充分發表意見,發現不符合規定的情況,應及時提醒或者要求糾正,必要時可直接向上級黨組織反映。
(二)黨委(黨組)民主生活會要把執行《幹部任用條例》情況作為一項重要內容,認真對照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十四條 地方黨委常委會向同級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時,應當將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情況作為一項內容,接受同級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的監督。
第十五條 建立健全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制度。
(一)在機構變動或主要領導成員已經明確即將調動時,不得突擊提拔、調整幹部。確因工作需要提拔、調整幹部的,應當向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報告,經同意後方可研究決定。
(二)黨委(黨組)研究任用幹部,凡在重要問題上有爭議的,屬於破格提拔的,超過任職年齡需繼續留任的和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在領導幹部所在單位(系統)提拔的,在作出決定前,應當徵求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的意見。
第十六條 堅持和完善組織(人事)部門與紀檢機關(監察部門)等有關單位的聯席會議制度,就加強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溝通信息,交流情況,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七條 紀檢機關和組織部門聯合派出的巡視組,發現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問題,應及時向派出單位報告。
第十八條 加強組織(人事)部門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內部監督。組織(人事)部門要進一步健全決策、執行、監督、咨詢系統,逐步形成科學分工、相互配合、合理制約、高效運行的工作機制。
第十九條 加強群眾監督,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加強舉報受理工作,對群眾反映的問題,要認真調查核實。利用新聞媒體,廣泛宣傳黨的幹部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執行《幹部任用條例》的先進典型和經驗,揭露和批評違反《幹部任用條例》的現象。
第二十條 加強幹部監督的信息工作。進一步拓寬監督渠道,擴大信息來源,逐步建立覆蓋面廣、反應靈敏的幹部監督信息網路。

第五章 調查核實

第二十一條 調查核實違反《幹部任用條例》的問題,原則上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實行分級負責。
第二十二條 紀檢機關(監察部門)和組織(人事)部門要加強對違反《幹部任用條例》問題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一)對於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的或群眾舉報的嚴重違反《幹部任用條例》的行為,組織(人事)部門要認真調查核實,必要時可與紀檢機關(監察部門)組成聯合調查組進行調查,並提出處理意見或建議。
(二)對於嚴重違反《幹部任用條例》行為的責任人,紀檢機關(監察部門)應當立案查處。
(三)紀檢機關(監察部門)在查辦案件等工作中發現有關違反《幹部任用條例》的問題,應當適時與組織(人事)部門溝通情況。
第二十三條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對責成下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調查處理的有關違反《幹部任用條例》的問題,要加強督促檢查,及時掌握情況。
(一)有關地方和部門對上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批轉調查核實並要求報告結果的查核件,要及時報告結果,三個月內不能報告的,應當說明理由和查核進展情況。
(二)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必要時可派出督促檢查組,對責成有關地方和部門查核的重要問題進行督查。
第二十四條 落實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幹部任用條例》選拔任用幹部、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任人員,按照違反《幹部任用條例》行為的處理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 紀檢機關(監察部門)和組織(人事)部門對違反《幹部任用條例》的案件,要認真剖析,總結教訓。典型案例可進行通報。

第六章 紀律和責任

第二十六條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派出的檢查組,要堅持原則,實事求是,深入細致,如實反映檢查情況。檢查組成員要公道正派,保守秘密,廉潔自律。對違反紀律的,要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十七條 接受檢查的黨委(黨組),要如實報告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情況,提供有關材料。凡弄虛作假以及對檢查組成員打擊報復的,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八條 實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責任制。黨委(黨組)要加強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領導和監督。凡本地區、本部門不認真執行《幹部任用條例》,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嚴重、幹部群眾反映強烈以及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查處不力的,應當追究有關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分管領導成員和其他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辦公廳2003年6月19日印發)

3. 法治監督體系包括哪些

我國的來法律監督體系包源括以下幾個組成部分:
(1)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尤其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
(2)行政機關的監督;

(3)司法機關的監督(包括審判機關的監督和檢察機關的監督);

(4)社會監督(包括社會組織的監督,社會輿論的監督,人民群眾的監督);

(5)黨的監督。

4. 統一領導的黨內監督體系包括哪些方面

黨內監督體系包括:黨中央統一領導,黨委(黨組)全面監督,紀律檢查機關專責監督,黨的工作部門職能監督,黨的基層組織日常監督,黨員民主監督。

黨員履行監督義務包括:

(一)加強對黨的領導幹部的民主監督,及時向黨組織反映群眾意見和訴求;

(二)在黨的會議上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揭露和糾正工作中存在的缺點和問題;

(三)參加黨組織開展的評議領導幹部活動,勇於觸及矛盾問題、指出缺點錯誤,對錯誤言行敢於較真、敢於斗爭;

(四)向黨負責地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紀違法的事實,堅決反對一切派別活動和小集團活動,同腐敗現象作堅決斗爭。

(4)監督體系包括哪些內容擴展閱讀:

黨內監督的主要內容:

遵守黨章黨規,堅定理想信念,踐行黨的宗旨,模範遵守憲法法律情況、維護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貫徹落實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確保全黨令行禁止情況、堅持民主集中制,嚴肅黨內政治生活。

貫徹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原則情況、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嚴明黨的紀律特別是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

5. 我國監督體系包括哪些

我國的行政監督體系包括行政系統外部的監督和行政系統內部的監督。行政系統外部的監督有: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中國共產黨的監督,人民政協的監督,社會與公眾的監督,司法機關的監督。行政系統內部的監督有:上級政府的監督,政府內部的監察、審計、法制等部門的監督。

6. 內部監督體系有哪些

行政系統的內部監督系統包括一般監督與專門監督等子系統。具體包括:上級政府、下級政府、審計部門。

行政系統內部監督體系,顧名思義,就是行政系統內部的一些監督部門,這些部門包括上級政府的監督、法制部門的監督、監察部門的監督、審計部門的監督。行政系統外部監督體系,顧名思義,就是除了行政系統之外其他系統的監督,主要包括人大、黨、政協、司法機關、檢察機關、社會和公民。無論大家做什麼題,關鍵就是搞清楚含義和內容,把基礎知識掌握牢固,以不變應萬變。

(6)監督體系包括哪些內容擴展閱讀

我國的行政監督體系有行政系統外部監督和行政系統內部監督。行政系統外部監督包括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中國共產黨的監督、司法機關的監督、人民政協的監督、社會與公民監督;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包括上級政府的監督、法制部門的監督、監察部門的監督、審計部門的監督。

發揮人民民主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就要切實保障廣大人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使人民能夠有效地監督政府權力的運行。加強法制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就要堅持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健全質詢、問責、經濟責任審計、引咎辭職、罷免等制度。

7. 黨內監督體系包括哪些

十八屆六中全會審議通過了《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則》和《中國共內產黨黨內監督條例》容,並在會議公報中首次提出了「建立黨內監督體系」的概念,指出要建立健全黨中央統一領導,黨委(黨組)全面監督,紀律檢查機關專責監督,黨的工作部門職能監督,黨的基層組織日常監督,黨員民主監督的黨內監督體系;並強調黨內監督的重點對象是黨的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輿論認為,作為「全面從嚴治黨」的新戰略、新思想、新舉措、新亮點,「建立黨內監督體系」彰顯執政黨反腐肅貪、標本兼治的信心和決心。

8. 行政權力監督體系包括哪些內容

我國的行政監督體系包括:上級部門對下級部門或同級人民政府對所屬部門的監督,如行政復議,行政執法監督,業務監督。同級部門對其他部門的專門監督,如審計監督、監察部門的監督。

9. 十八大提出的健全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包括哪些內容

十、強化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
堅持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讓人民監督權力,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是把權力關進制度籠子的根本之策。必須構建決策科學、執行堅決、監督有力的權力運行體系,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廉潔政治,努力實現幹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35)形成科學有效的權力制約和協調機制。完善黨和國家領導體制,堅持民主集中制,充分發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規范各級黨政主要領導幹部職責許可權,科學配置黨政部門及內設機構權力和職能,明確職責定位和工作任務。
加強和改進對主要領導幹部行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加強行政監察和審計監督。
推行地方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權力清單制度,依法公開權力運行流程。完善黨務、政務和各領域辦事公開制度,推進決策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結果公開。
(36)加強反腐敗體制機制創新和制度保障。加強黨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統一領導。改革黨的紀律檢查體制,健全反腐敗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和完善各級反腐敗協調小組職能。
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黨委負主體責任,紀委負監督責任,制定實施切實可行的責任追究制度。各級紀委要履行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的職責,加強對同級黨委特別是常委會成員的監督,更好發揮黨內監督專門機關作用。
推動黨的紀律檢查工作雙重領導體制具體化、程序化、制度化,強化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的領導。查辦腐敗案件以上級紀委領導為主,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在向同級黨委報告的同時必須向上級紀委報告。各級紀委書記、副書記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級紀委會同組織部門為主。
全面落實中央紀委向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派駐紀檢機構,實行統一名稱、統一管理。派駐機構對派出機關負責,履行監督職責。改進中央和省區市巡視制度,做到對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全覆蓋。
健全反腐倡廉法規制度體系,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防控廉政風險、防止利益沖突、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任職迴避等方面法律法規,推行新提任領導幹部有關事項公開制度試點。健全民主監督、法律監督、輿論監督機制,運用和規范互聯網監督。
(37)健全改進作風常態化制度。圍繞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加快體制機制改革和建設。健全領導幹部帶頭改進作風、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機制,完善直接聯系和服務群眾制度。改革會議公文制度,從中央做起帶頭減少會議、文件,著力改進會風文風。健全嚴格的財務預算、核准和審計制度,著力控制「三公」經費支出和樓堂館所建設。完善選人用人專項檢查和責任追究制度,著力糾正跑官要官等不正之風。改革政績考核機制,著力解決「形象工程」、「政績工程」以及不作為、亂作為等問題。
規范並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工作生活保障制度,不準多處佔用住房和辦公用房,不準超標准配備辦公用房和生活用房,不準違規配備公車,不準違規配備秘書,不準超規格警衛,不準超標准進行公務接待,嚴肅查處違反規定超標准享受待遇等問題。探索實行官邸制。
完善並嚴格執行領導幹部親屬經商、擔任公職和社會組織職務、出國定居等相關制度規定,防止領導幹部利用公共權力或自身影響為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謀取私利,堅決反對特權思想和作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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