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法規定
⑴ 監察法草案規定對哪些人員監察
亮相人代會的監察法草案規定,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三是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草案第十一條)。
⑵ 《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極其工作人員對監察,調查過程中知悉的什麼應當保密
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法律依據如下:
根據《監察法》第十八條監察機關行使監督、調查職權,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
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監督、調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隱匿或者毀滅證據。
(2)監察法規定擴展閱讀:
根據《監察法》第十五條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⑶ 《監察法》規定的監察手段有哪些
監察處置方式: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政務處分;問責或者提出問責建議;移送審查起訴;提出監察建議;撤銷案件。 監察救濟方式:監察對象對監察機關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原級復審,上級復核。 《監察法》第四十五條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如下處置: (一)對有職務違法行為但情節較輕的公職人員,按照管理許可權,直接或者委託有關機關、人員,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 (二)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 (三)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按照管理許可權對其直接作出問責決定,或者向有權作出問責決定的機關提出問責建議; (四)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製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並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五)對監察對象所在單位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存在的問題等提出監察建議。 監察機關經調查,對沒有證據證明被調查人存在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撤銷案件,並通知被調查人所在單位。 《監察法》第四十九條監察對象對監察機關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復審,復審機關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復審決定;監察對象對復審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審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核,復核機關應當在二個月內作出復核決定。復審、復核期間,不停止原處理決定的執行。復核機關經審查,認定處理決定有錯誤的,原處理機關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⑷ 根據我國現行監察法規定國家監察委員會對什麼負責
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
《監察法》規定:
第八條第四款:國家監察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
⑸ 監察法草案規定的監察程序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五章監察程序
第三十五條監察機關對於報案或者舉報,應當接受並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對於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
第三十六條監察機關應當嚴格按照程序開展工作,建立問題線索處置、調查、審理各部門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調查、處置工作全過程的監督管理,設立相應的工作部門履行線索管理、監督檢查、督促辦理、統計分析等管理協調職能。
第三十七條監察機關對監察對象的問題線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出處置意見,履行審批手續,進行分類辦理。線索處置情況應當定期匯總、通報,定期檢查、抽查。
第三十八條需要採取初步核實方式處置問題線索的,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履行審批程序,成立核查組。初步核實工作結束後,核查組應當撰寫初步核實情況報告,提出處理建議。承辦部門應當提出分類處理意見。初步核實情況報告和分類處理意見報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審批。
第三十九條經過初步核實,對監察對象涉嫌職務違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監察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辦理立案手續。
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依法批准立案後,應當主持召開專題會議,研究確定調查方案,決定需要採取的調查措施。
立案調查決定應當向被調查人宣布,並通報相關組織。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應當通知被調查人家屬,並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四十條監察機關對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進行調查,收集被調查人有無違法犯罪以及情節輕重的證據,查明違法犯罪事實,形成相互印證、完整穩定的證據鏈。
嚴禁以威脅、引誘、欺騙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證據,嚴禁侮辱、打罵、虐待、體罰或者變相體罰被調查人和涉案人員。
第四十一條調查人員採取訊問、詢問、留置、搜查、調取、查封、扣押、勘驗檢查等調查措施,均應當依照規定出示證件,出具書面通知,由二人以上進行,形成筆錄、報告等書面材料,並由相關人員簽名、蓋章。
調查人員進行訊問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證工作,應當對全過程進行錄音錄像,留存備查。
第四十二條調查人員應當嚴格執行調查方案,不得隨意擴大調查范圍、變更調查對象和事項。
對調查過程中的重要事項,應當集體研究後按程序請示報告。
第四十三條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由監察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決定。設區的市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省級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報國家監察委員會備案。
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省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的,延長留置時間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監察機關發現採取留置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解除。
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請公安機關配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第四十四條對被調查人採取留置措施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但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等有礙調查情形的除外。有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
監察機關應當保障被留置人員的飲食、休息和安全,提供醫療服務。訊問被留置人員應當合理安排訊問時間和時長,訊問筆錄由被訊問人閱看後簽名。
被留置人員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後,被依法判處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5)監察法規定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五條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如下處置:
(一)對有職務違法行為但情節較輕的公職人員,按照管理許可權,直接或者委託有關機關、人員,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
(二)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
(三)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按照管理許可權對其直接作出問責決定,或者向有權作出問責決定的機關提出問責建議;
(四)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製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並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五)對監察對象所在單位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存在的問題等提出監察建議。
監察機關經調查,對沒有證據證明被調查人存在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撤銷案件,並通知被調查人所在單位。
第四十六條監察機關經調查,對違法取得的財物,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涉嫌犯罪取得的財物,應當隨案移送人民檢察院。
第四十七條對監察機關移送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對被調查人採取強制措施。
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對於補充調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調查完畢。補充調查以二次為限。
人民檢察院對於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起訴的情形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監察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議。
第四十八條監察機關在調查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案件過程中,被調查人逃匿或者死亡,有必要繼續調查的,經省級以上監察機關批准,應當繼續調查並作出結論。
被調查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後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監察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第四十九條監察對象對監察機關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復審,復審機關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復審決定;
監察對象對復審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審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核,復核機關應當在二個月內作出復核決定。復審、復核期間,不停止原處理決定的執行。復核機關經審查,認定處理決定有錯誤的,原處理機關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⑹ 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監督,
這些事情在農村是非常普遍的,好多事情我們都知道,第一是害怕報復,第二是他們不受理。
⑺ 監察法草案規定的監察范圍有哪些
監察法草案規定的監察程序是: 第三十六條 監察機關嚴格按照程序開展工作,問題線索處置、調查、審理各部門應當建立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調查、處置工作全過程監督管理,設立相應的工作部門履行線索管理、監督檢查、督促辦理、統計分析等管理協調職能。
第三十七條 監察機關對監察對象的問題線索,按照有關規定提出處置意見,履行審批手續,進行分類辦理。
線索處置情況應當定期匯總、通報,定期檢查、抽查。
第三十八條 監察機關採取初步核實方式處置問題線索的,應當依法履行審批程序,成立核查組。
初步核實工作結束後,核查組應當撰寫初核情況報告,提出處理建議。
承辦部門應當提出分類處理意見。
初核情況報告和分類處理意見報監察機關主要領導人員審批。
(7)監察法規定擴展閱讀:
第一條 為了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實現國家監察全面覆蓋,深入開展反腐敗工作,制定本法。
第二條 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國家監察工作的領導,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國家監察體系。
建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反腐敗體制,強化黨和國家的自我監督,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第三條 監察機關依照本法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
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使公權力始終置於人民監督之下,用來為人民謀利益。
第四條 國家監察工作應當堅持依憲依法,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
權責對等,從嚴監督;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
堅持標本兼治,保持高壓態勢,形成持續震懾,強化不敢腐;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約和監督權力,強化不能腐;加強思想道德和法治教育,弘揚優秀傳統文化,強化不想腐。
⑻ 《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監督、調查過程中知悉的(),應當保密
《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監督、調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監察法》第十八條監察機關行使監督、調查職權,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收集、調取證據。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監督、調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應當保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隱匿或者毀滅證據。
(8)監察法規定擴展閱讀:
個人隱私受法律保護。
《侵權責任法》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第三條 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