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偵查監督
① 檢察院偵監科的職能和執法依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專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屬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② 檢查機關行使民事監督的行為有哪些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 、對於叛國案、分裂國家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 2 、對於直接受理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案件,進行偵查。 3 、對於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偵查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不起訴。並對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4 、對於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於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裁定是否正確和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5 、對於監獄、看守所等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6 、對於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抗訴。 7 、對於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抗訴。 ( 二 ) 人民檢察院職能部門主要職責 人民檢察院按照法律規定和業務分工設置內部機構,分別承辦偵查、偵查監督、審查起訴等業務。 1 、控告申訴部門、舉報中心 承辦受理、接待報案、控告和舉報,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訴、撤銷案件及其他處理決定的申訴;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受理人民檢察院負有賠償義務的刑事賠償案件等工作。 2 、反貪污賄賂部門 承辦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等職務犯罪進行立案偵查等工作。 3 、瀆職侵權檢察部門 承辦對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證、破壞選舉等犯罪進行立案偵查等工作。 4 、偵查監督部門 承辦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逮捕,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提請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延長,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的及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等工作。 5 、公訴部門 承辦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移送起訴或不起訴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或不起訴,出席法庭支持公訴,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實行監督,對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等工作。 6 、監所檢察部門 承辦對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管活動進行監督,直接立案偵查虐待被監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員罪、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和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案,對監外執行的罪犯和勞教人員又犯罪案件審查批捕、起訴等工作。 7 、民事行政檢察部門 承辦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 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訴等工作。 8 、檢察技術部門 承辦對有關案件的現場進行勘驗,收集、固定和提取與案件有關的痕跡物證並進行科學鑒定,對有關業務部門辦理案件中的涉及技術性問題的證據進行審查或鑒定等工作。 9 、政治、紀檢部門 承辦受理群眾和社會各界對檢察人員利用職權進行違法辦案、越權辦案、刑訊逼供、吃請受賄等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和控告,並進行查處等工作。
③ 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的監督職能是什麼
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的監督職能是對各種生效的刑事判決和裁定的執行情況和監獄等執行機關的活動進行監督,以及對人民法院減刑、假釋的裁定是否正確等行為實行監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二十條人民檢察院行使下列職權:
(一)依照法律規定對有關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
(二)對刑事案件進行審查,批准或者決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對刑事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對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支持公訴;
(四)依照法律規定提起公益訴訟;
(五)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六)對判決、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工作實行法律監督;
(七)對監獄、看守所的執法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人民檢察院行使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法律監督職權,可以進行調查核實,並依法提出抗訴、糾正意見、檢察建議。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並及時將採納糾正意見、檢察建議的情況書面回復人民檢察院。抗訴、糾正意見、檢察建議的適用范圍及其程序,依照法律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復核活動實行監督;對報請核准追訴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追訴。
(3)法院偵查監督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二十四條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檢察院行使下列職權:
(一)認為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錯誤的,指令下級人民檢察院糾正,或者依法撤銷、變更;
(二)可以對下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案件指定管轄;
(三)可以辦理下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案件;
(四)可以統一調用轄區的檢察人員辦理案件。
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
第二十五條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執行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在執行的同時向上級人民檢察院報告。
④ 檢察院可以監督什麼部門呢
檢察院是國家專門的法律監督部門,它主要是監督同級人民法院和公安機關的司法、執法行為。對下級檢察院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不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另外,檢察院的職能還包括刑事犯罪嫌疑人的批准逮捕、刑事案件審查起訴、代表國家提起公訴和部分案件的偵查權,如貪污、賄賂、瀆職等類刑事案件。
記得採納啊
⑤ 檢察院偵查監督科
檢察院偵查監督科是指負責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偵專查機關提請批准逮屬捕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逮捕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逮捕;對提請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延長;對偵查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不應當立案而立案進行監督,對偵查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工作。
主要工作職權是對於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對於公安機關辦理的刑事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批准逮捕、起訴;對於公安機關的立案活動、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對於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於人民法院刑事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對於刑事案件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獄、看守所、勞動改造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對於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⑥ 檢察院的立案監督科可以監督法院立案不立案嗎
目前檢察來機關內部源沒有立案監督科。但可以對法院進行立案監督。
一、刑事的立案監督,由偵查監督科履行;民事行政的立案監督,由民事行政科監督。
二、法律依據:新《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第208條第三款規定,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對於當前人民法院存在「不立不裁」現象和情形,根據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檢察機關民事檢察工作部門可以採取以下方式對其進行立案監督:
第一,發出檢察建議。監督人民法院進行立案審查並將結果報送人民檢察院。
第二,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針對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立案,也不裁定不予受理的情況,當事人向人民檢察院申訴的,人民檢察院可以通過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通知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內立案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書,督促其糾正違法行為,並將情況以書面形式反饋人民檢察院。
⑦ 公安機關,法院,檢察院 三者的關系及各自職能是什麼
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是偵查機關,法院是審判機關,檢察院是法律監督機關版(當然,權對於職務犯罪案件有偵查權)。
一般而言,公安機關與法院沒有直接的聯系,而是通過檢察院。
案件的一般流程是公安對刑事案件立案後報檢察院批捕;偵查終結後,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審查後,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審理後做出判決。
檢察院作為法律監督機關,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有偵查監督權(通過立案監督、提前介入、發檢察建議等形式實現);對法院的審判活動有審判監督權(主要通過抗訴實現)。
所以,檢察院在憲法中的地位是最高的。但在歷史形成的觀念上,老百姓都認為公安是最大的,而檢察院的職能一般人很不了解,所以有一句口頭語「大公安,小法院,可有可無檢察院。」但是同時在司法實踐中,法院的作用是終局的,案子的最終定論都要有法院來判決,所以一般而言,現在法院的影響是最大的。
⑧ 公安機關是否立案由檢察院的什麼部門監督偵查監督部門還是公訴部門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除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外,其他刑事案件的偵查一律由公安機關進行。可見,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是大量的。加強對公安機關不立案活動的監督,對於保證不立案活動依法進行具有重要意義。我國刑事訴訟法結合不立案監督的實踐,明確規定了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不立案監督的內容。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為正確理解和執行這一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六部委在《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中進一步規定:「公安機關在收到人民檢察院《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後七日內應當將說明情況書答復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發出《通知立案書》時,應當將有關證明應該立案的材料同時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收到《通知立案書》後,應當在十五日內決定立案,並將立案決定書送達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中也就不立案監督作出了相應的規定。上述規定為人民檢察院開展不立案監督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
⑨ 最高人民檢查院偵查監督廳審查逮捕二處處長的權力
國民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受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監督(A)。根據法律,國民議會人民運動全國人大常委
(B)。
的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各級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領導(C)。律師確定的方針,部署檢察工作任務。
貪污案件,賄賂,侵犯公民權利的情況下,民主,瀆職等犯罪案件的法律(D)認為自己在法律上要求的調查直接受理。各級領導和人民檢察院偵查的專業化地方人民檢察院。
的重大刑事案件(五)審查批捕,起訴的法律。各級領導和人民檢察院專門的地方人民檢察院審查刑事案件逮捕,起訴。人民檢察院的地方人民檢察院
(六)領導進行了多層次,審判程序的經濟活動專門民事,法律和行政監督。
當地人民檢察院(七)各級執法機構監測送檢察院執行處罰是否合法進行監督監管活動。
(八)人民各級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依法提出抗訴最高法院。
(九)確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各級行使檢察權,審查和糾正了錯誤的決定,專門人民檢察院進行。
(十)接受市民的投訴和申訴和起訴。
(十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分別對職務犯罪預防工作進行研究並提出對策和建議檢察機關預防職務犯罪;負責此類犯罪的法制宣傳;負責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指導等方面的檢察官的起訴。
(十二)貪污,賄賂等犯罪的接收報告,並導致該國報告的檢察官的工作。
(十三)就全國檢察機關改革計劃,經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檢察技術規劃和指導檢察機關和證據審查,核實,審計工作。
(十四)對司法解釋的法律問題具體應用的檢察工作。
(十五)在檢察工作法規,規章和法規制定。
(十六)負責思想政治工作和隊伍建設提出起訴。人民檢察院的地方人民檢察院各級領導的管理和專業化的檢察官依法。開發員的管理。
(十七)在直屬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和專門的檢察長,副檢察長,全國人大常委與當地的管理和考核省委員會,自治區,直轄市的協作批准或者不批準的各省,自治區,直轄人民檢察院任免檢察官的直轄市;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提請任免總檢察長人民檢察院的決定,專業化;全國人大常委建議更換下部總檢察長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委員。
(十八)協調負責人民檢察院的機關設置和人員編制機構。
(十九)組織指導幹部教育培訓基地的規劃培訓和教師的指導和檢察制度建設工作的檢察系統的工作。
(XX),財務規劃和指導方案和設備的工作檢察機關。
(二十一)外匯檢察官組織,開展相關的國際司法援助;工作許可並在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案件調查。
(二十二)幹部和直屬事業單位的領導幹部的管理;審批醫院直屬事業單位的工作計劃和發展計劃。
(二十三)承包人應當負責其他事宜,由最高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