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深化執法監督管理機制改革
1. 新時期公安機關進行了哪些體制改革
公安改革的七大任務:
一是健全維護國家安全工作機制,
二是創新社會治安治理體制。
三是深化公安行政管理改革。
四是完善執法權力運行機制。
五是完善公安機關管理體制。
六是健全人民警察管理制度。
七是規范警務輔助人員管理。
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聚焦三個方面:
一是著力完善現代警務運行機制,提高社會治安防控水平和治安治理能力,提高人民群眾的安全感。
二是著力推進公安行政管理改革,提高管理效能和服務水平,從政策上、制度上推進更多惠民利民便民新舉措,提高人民群眾的滿意度。
三是著力建設法治公安,確保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提高公安機關執法水平和執法公信力,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項執法活動、每一起案件辦理中都能感受到社會公平正義
2. 全面深化公安改革,哪些與您息息相關
更強大的打擊犯罪能力和更嚴密的安全防範網路
「在動態化、信息化社會環境下,我們要構建與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相適應的現代警務運行機制,必須緊緊抓住『一大體系』,著力健全『三大機制』。」國務委員、公安部部長郭聲琨在會上強調。
一大體系,就是創新完善立體化社會治安防控體系,這是構建國家治理體系、推進平安中國建設的戰略工程。會議確定了明確的時間表——各地要加強整體規劃,統籌建設布局,加快建設進度,力爭在三五年內編織起全方位有效覆蓋、全天候發揮作用、立體化高效運行的公共安全防護網。
三大機制,分別是情報信息主導的警務指揮機制、合成作戰的警務合作機制、一體運行的打防管控機制。
群眾看公安,關鍵看破案。三大機制中,健全完善合成作戰的警務合作機制就是要鍛造打擊違法犯罪的利器。具體而言,即進一步完善部門合作、警種合作、區域合作、國際合作等警務合作機制,積極推進區域警務合作常態化、制度化、規范化,建立健全辦理跨國案件扁平化對接機制。
警務合作機制建設的另一重要內容,就是積極服務國家「走出去」戰略,科學規劃警務聯絡官外派布局,推進深入、務實執法合作,努力做到「國家利益延伸到哪裡、安全保障就跟進到哪裡」。
多破案不如少發案。健全完善一體運行的打防管控機制將有效控制發案。為此,公安機關將堅持信息流、業務流、管理流有機融合,確保打擊、防範、管理、控制各環節無縫銜接、良性互動;健全完善社會動員參與機制,專群結合、群防群治,形成全民參與、共建共享新格局。
更多更實惠的便民利民措施
如何為老百姓的衣食住行提供更多便利服務,讓人民群眾增強獲得感、提高舒適度,是公安改革的重要目標。對此,會議作出了細致的安排:
——緊緊圍繞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一帶一路」建設、自貿區建設等戰略部署,重點抓好戶籍制度、駕考制度、出入境等改革政策措施的實施,最大限度地為人員流動、經貿往來、人才引進創造便利條件。
其中的「重頭戲」,就是推動戶籍制度和居住證制度改革政策「雙落地」,充分釋放居住證制度的含金量,讓那些在城裡打拚的人們「住得下、留得住、有希望、有奔頭」。
——加強對快遞物流、電子商務、網購網租等新行業新事物的跟蹤研究,積極探索有效的安全監管和服務管理措施,既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提供服務和支持,又著力避免和消除潛在的風險隱患。
——深入推進「放、管、服」工作,進一步精簡審批事項、優化服務流程。全面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各種證明和收費項目;下一步,還將就改進和規范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出台具體意見,分別取消一批、規范一批。
更嚴格規范公正文明的執法辦案
執法規范不犯規、辦案公正不公正,直接關繫到公平正義和老百姓切身利益。公安部表示,必須緊緊抓住執法不規范、不公正等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執法突出問題,不斷健全執法制度、改進執法管理、強化執法監督。
——讓執法理直氣壯也更有規矩。積極推動相關法律法規盡快出台,加快修訂一批現有法律法規,為公安機關依法履職提供有力保障;進一步完善基層一線實戰急需的執法制度、執法細則和相關司法解釋,加強法律政策研究和執法辦案指導。
——提高辦案質量,防範冤假錯案。緊緊圍繞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完善適應證據裁判規則要求的證據收集工作機制,合理確定統一的證據標准,健全常見多發案件和大要案件的證據指引和證據規則,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案件的移送標准和程序,完善內部審核監督和向外移送工作機制,確保偵查的案件事實證據和訴訟程序經得起法律檢驗。各地公安機關要落實好已經出台的訊問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受案立案、涉案財物管理等系列制度規定。
——明確「責任清單」,冤假錯案終身追責。完善執法質量考評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執法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修訂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明確錯案責任認定追究標准,規范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程序,建立冤假錯案責任終身追究制,努力形成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失職要問責、違法要追究的執法責任體系。
公安改革是一盤棋。其中,還有深化人民警察管理制度改革創新、深化警務體制改革創新、深化基層基礎工作改革創新等一系列措施。此外,雲計算、大數據、物聯網等新技術新手段也將與公安工作充分融合,不斷提升公安機關打擊違法犯罪、服務人民群眾的能力和水平。
3. 公安管理體制怎麼改革
公安改革的內容如下:
【七大任務】
全面深化公安改革共有七個方面的主要任務、多項改革措施。一是健全維護國家安全工作機制,二是創新社會治安治理體制,三是深化公安行政管理改革,四是完善執法權力運行機制,五是完善公安機關管理體制。六是健全人民警察管理制度,七是規范警務輔助人員管理。
【三個方面】
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聚焦三個方面:一是著力完善現代警務運行機制,提高社會治安防控水平和治安治理能力,提高人民群眾的安全感。二是著力推進公安行政管理改革,提高管理效能和服務水平,從政策上、制度上推進更多惠民利民便民新舉措,提高人民群眾的滿意度。三是著力建設法治公安,確保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提高公安機關執法水平和執法公信力,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項執法活動、每一起案件辦理中都能感受到社會公平正義。
【突出亮點】
第一、加快建立以公民身份號碼為基礎的公民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推動建立違法犯罪記錄與信用、相關職業准入等掛鉤制度。
第二、健全同有關部門密切寫作、高效順暢的海外追逃追贓、遣返引渡工作機制,等等。
第三、扎實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取消暫住證制度,全面實施居住證制度,建立健全與居住年限等條件相掛鉤的基本公共服務提供機制。落實無戶口人員落戶政策。建立戶口遷移網上流轉核驗制度和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制度,方便異地辦理戶口和身份證。
第四、改革內地往來港澳邊檢查驗模式,提高通關效率。向縣級公安機關下放出入境證件受理審批許可權。健全完善統一規范、靈活務實的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制度。
第五、改革駕駛人培訓考試,推行駕駛人自主預約考試、異地考試等制度。深化機動車檢驗改革,全面實施省內異地驗車,逐步推行跨省異地驗車。加快建立跨省異地處理交通違法和繳納罰款制度。
第六、探索實行受案立案分離和立案歸口管理制度。
第七、健全行政裁量基準制度,細化量化裁量標准。深化執法公開,落實執法告知制度。
第八、圍繞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完善適應證據裁判規則要求的證據收集工作機制,完善嚴格實施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和嚴禁刑訊逼供、體罰虐待違法犯罪嫌疑人的工作機制,建立健全訊問犯罪嫌疑人錄音錄像制度和對違法犯罪嫌疑人辯解、申訴、控告認真審查、及時處理機制,完善偵查階段聽取辯護律師意見的工作制度。
第九、規范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程序,實行涉案財物集中管理。
第十、完善執法責任制,健全執法過錯糾正和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冤假錯案責任終身追究制。
第十一、探索建立主辦偵查員制度,落實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等等。
第十二、根據人民警察的性質特點,建立有別於其他公務員的人民警察管理制度和保障機制。按照職位類別和職務序列,對人民警察實行分類管理。
第十三、貫徹落實人民警察生活待遇「高於地方、略低於軍隊」的原則,建立符合人民警察職業特點的工資待遇保障體系。
第十四、完善人民警察撫恤優待制度,建立健全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職業風險保障制度。依法維護人民警察執法權威。
第十五、規范警務輔助人員管理。
4. 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
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主要任務
按照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的部署和要求,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要堅持減少層次、整合隊伍、提高效率的原則,著力抓好以下重點改革。
(一)加快推進執法重心和執法力量向市縣下移,清除多層、多重執法
科學劃分執法許可權、合理配置執法力量,是完善執法體制、提高監管效能的基礎。要根據不同層級政府的職能特點和執法任務需要,明確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的執法領域和重點,發揮各自優勢。總的講,對反壟斷、商品進出口、外資國家安全審查等關系全國統一市場規劃和管理的事項,應實行中央政府部門統一監管,以維護全國市場統一和經濟安全。對食品葯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勞動保障、商貿服務等實行分級管理的事項,原則上由市縣政府實行屬地監管,以利於就近管理,減少層次,提高效率。行政執法隊伍直接面對市場和企業行使現場執法權,要根據不同層級政府的履職需要合理設置。從實際職能看,除高速公路、航運、海洋、重大工程等特殊領域外,省、自治區政府原則上不宜設置行政執法隊伍,以防止對同一轄區內的民商事主體分割管理、爭相執法。對由市縣和基層監管的事項,中央和省、自治區政府部門,主要行使執法監督指導、協調跨區域執法和重大案件查處職責,原則上不宜直接對民商事主體實施具體檢查和現場執法。近年來在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領域實行的「國家監察、地方監管、企業負責」的執法體制較為有效,宜在其他領域酌情推廣和借鑒。設區的市政府也要妥善解決行政執法權的合理配置問題,一般來講,市與市轄區只在一級設立執法隊伍為宜,以便集中力量、統一執法、消除分割、理順關系。縣級政府部門直接承擔執法監管職責,可探索綜合設置執法監管機構,原則上也不必單設執法隊伍。一些經濟發達、城鎮化水平較高的鄉鎮政府,根據需要和條件可以通過法定程序行使部分行政執法職能。
(二)大幅減少市縣執法隊伍種類,推進綜合執法
目前各部門分專業設立執法隊伍,群眾戲言「大蓋帽漫天飛」,不僅導致力量分散,也容易造成重復檢查和處罰,加重企業和群眾負擔。借鑒這些年來地方改革經驗,需要加快進行整合。重點是在食品葯品安全、工商質檢、公共衛生、安全生產、文化旅遊、資源環境、農林水利、交通運輸、城鄉建設、海洋漁業等領域內推行綜合執法,有條件的領域可以推行跨部門綜合執法。比如,不同部門下設職責任務相近或相似的執法隊伍,就可考慮逐步整合為一支隊伍,集中行使執法權。要下決心清理取消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未按規定程序設立的行政執法隊伍。理順城管執法體制,是深化城市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重點領域,從各地實踐看,主要是加強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建設,完善管理和協調機制,提高執法和服務水平。同時,行政執法是市縣政府的基本職責,監管領域多、政策性強、敏感度高,情況復雜難度大,要加快完善市縣兩級政府行政執法管理,加強統一領導和工作協調,建立健全協作機制,形成監管合力,提高整體執法效能。
(三)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提高執法人員素質
行政執法面對企業和基層,執法隊伍尤其是一線執法人員的職業素質如何,直接關系群眾利益,關系政府形象。因此在隊伍管理和人員配備使用上,必須堅持高標准嚴要求。要嚴格執行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未經執法資格考試合格,不得授予執法資格,不得從事執法活動。對上崗人員要加強執法教育和專業培訓,推進教育培訓制度化、常態化,提高執法人員解決突出矛盾和復雜問題能力。推行行政執法績效考核制度,強化行政執法責任制。同時,保障行政執法力量和經費是實行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的基本條件,也是消除當前各種執法亂象的治本之策。要按照執法重心和執法力量向市縣下移的要求,科學配置人員編制,充實加強市縣和基層一線執法力量,保證重點領域執法需要。全面落實行政執法經費隊伍保障制度,確保執法人員工資足額發放。嚴格執行罰繳分離和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嚴禁收費罰沒收入同部門利益直接或者變相掛鉤。
(四)健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理順行政強制執行體制
打擊違法犯罪,維護經濟社會秩序,保證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是行政執法部門和司法機關的共同職責,相互之間必須加強協作配合,完善聯動機制,形成工作合力。目前不少地方的行政執法部門和司法機關尚未建立起情況通報、聯席會議、案件移送等制度,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共享平台建設滯後,一些涉嫌犯罪案件止步於行政執法環節,得不到刑事追責。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要切實解決這些問題。要抓緊完善案件移送標准和程序,建立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制度,堅決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難移、以罰代刑現象,實現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無縫對接。按照有關規定,行政執法部門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依法及時移送公安機關並抄送同級檢察機關;公安機關作出立案決定的,應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部門,不立案或者撤銷案件決定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同時送報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發現違法行為,認為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依法應當作出行政處理的,應及時將案件移送行政執法部門。同時,嚴格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定和判決,是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基本要求。行政機關應帶頭履行法院行政案件生效裁定和判決,堅決克服推諉、拖延和「新官不管舊賬」現象,自覺維護政府形象。理順行政強制執行權體制。對當事人不履行行政執法決定的,行政執法部門應依法強制執行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切實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尊嚴。
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基本要求
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是促進政府依法全面履行職能的重要舉措,也是深化行政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在改革中需要遵循行政體制改革的基本原則和要求,統籌研究和把握。
(一)規范執法職能
堅持所有行政監管事項都必須以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為前提,以法律規定的授權為依據。凡是市場主體基於自願的投資消費和民商事行為,只要法不禁止,只要不損害第三方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安全,任何機關都不得加以干預和限制。即使實行「先照後證」需要後置許可的事項,也要根據情況盡可能降低准入門檻,取消或減少不必要的審批和資質證書,把主要精力放到事中事後監管上,最大限度為企業松綁,激發市場主體活力。要防止把准入環節取消下放的權力,在監管環節形成中梗阻甚至變相收回,讓企業實實在在感受到簡政放權的好處。防止把應由政府行使的監管職責簡單轉移給社會組織。要嚴格貫徹行政許可法,加快清理和取消各類非行政許可事項。要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嚴格限定和規范裁量權行使。
(二)創新執法方式
堅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履行行政執法職能,嚴格依法監管,自覺和善於運用法治辦法解決矛盾和問題,這要成為政府履行職能的基本方式。同時,要充分發揮行業組織自律作用、市場專業化服務組織監督作用、輿論和社會公眾監督作用,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管理和服務;加快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平台建設,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全面落實和強化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完善相關責任追究制度,加大違法違規處罰力度;強化國家強制性標准管理,著力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加強重點領域風險防控管理機制,完善以隨機抽查為重點的日常監督檢查制度;加快運用「雲計算」「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實施監管和服務,提高執法效能。
(三)優化組織結構
堅持精簡統一效能原則和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要求,結合機構改革,完善行政執法體系,提高行政執法機構相對獨立性和權威性。要總結和借鑒近年來各地先行先試經驗,對具備條件的行政執法機構適度整合,為推進綜合執法提供組織保障。要加強行政執法檢驗監測能力建設,整合優化資源配置,強化技術支撐。要按照職責清晰、權責一致、運轉協調的要求,理順執法監管部門與行業主管部門關系,減少職責交叉,形成監管合力,發揮各自優勢。要在嚴格控制財政供養人員的前提下,調整優化資源配置,盤活存量、有減有增、突出重點、動態管理,充實市縣和基層一線行政執法力量。
(四)完善法律規范
要適應改革和管理需要,抓緊修訂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具備條件的地方也可授權先行先試,妥善解決改革和管理於法有據的問題。要研究制定技術標准、信用信息和信用報告、備案報告等行政執法方式的適用規則。要完善執法監管相關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機制,健全法規、規章備案審查制度。要加強法律責任制度建設和實施,確保行政執法活動在法律框架和范圍內進行。
5. 如何進一步深化案件管理機制改革
一、構建案件管理機制的原則
建立科學化、規范化、精細化的案件管理機制體系,應當根據法律規定,在檢察體制范圍內,依照合法、高效、實用的要求,逐步建立起包括案件流程監控、案件質量評價、數據統計查詢等相互銜接、權責明確、精簡高效的案件管理機制。具體說來應當符合以下原則:一是合法性原則,包括案件管理主體合法和程序合法。案件管理機製作為檢察機關內部監督制約制度的一部分,要求其主體不能超越現行檢察機關的內部設置,同時,要保證程序合法,即案件管理不能違反《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做到既有效管理又不影響業務部門正常辦案。二是全面性原則,要求案件管理對辦理的案件進行案件質量、辦理程序以及辦案結果等方面的全面、有效監控。三是嚴謹性原則,案件管理機制應具備高度的嚴謹性,必須做到內容科學、流程清晰、邏輯嚴密、力求周全。四是高效性原則,案件管理必須能夠快捷解決問題,利用有限的工作資源獲得最高的效率、最大的效益和最好的效果。五是可操作性原則,案件管理信息系統及網路平台的設計應力求簡便易行、便於操作,這樣才能達到全面管理、高效監督、積極服務的目的。
二、案件管理機制改革目的的合理性
一是積極適應修改後刑訴法和民訴法實施的新需求。統一業務應用系統根據修改後的刑訴法、民訴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梳理優化原有業務流程,進一步規范了辦案程序;案件從受理到辦結全程網上運行,程序公開透明,便於強化監督制約;通過許可權的精確配置進行訪問控制,構建了安全的管理體系。
二是著力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統一業務應用系統實現了案卡和文書、本院內部及跨院之間全流程信息共享,辦案人員在一個辦案環節錄入的案卡、文書等案件信息,可以在以後各個環節共享,避免了相同信息重復錄入;案件管理部門在案件受理環節承擔了主要的案卡信息填錄任務,該系統還配置了高檢院統一修訂的法律文書、工作文書模板,減輕了業務部門工作量。
三是有效規范執法行為。統一業務應用系統對辦案流程進行統一的規范化設計,對重要環節實行節點控制,把執法規范由人為掌握的「軟要求」變成網路運行的「硬制約」,有效防止辦案過程中不規范行為的發生。
四是融辦案、案管、統計於一體,實現了按許可權對案件適時、動態的掌握和監管。
三、正確把握案件管理工作中的關鍵關系
一是案件管理與案件辦理的關系。案件辦理包括案件管理,案件管理是案件辦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案件管理活動應當貫穿於檢察機關執法辦案工作的全過程,是執法辦案工作的應有之義,執法辦案的任何環節都存在管理問題。案件辦理和案件管理是辯證統一的關系。案件辦理是案件管理的前提,沒有案件辦理工作,案件管理就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案件管理是案件辦理工作的延伸,是為了強化內部監督制約,保證辦案質量和辦案效率。但是二者又有明顯的區別,案件管理中「管」是重點,案件辦理中「辦」是核心。同理,案件管理主要是通過檢察長的宏觀管理、各業務條線的縱向管理、各部門負責人的內部管理、專門部門的重點管理和檢察官的自我管理來實現的。特別是設立專門部門通過統一受案、全程管理、動態監督、案後評查和綜合考評對案件進行集中管理,從而實現對案件的全程、動態、科學管理。
二是流程管理與實體監督的關系。隨著現代管理知識的普及,「結果的質量形成於過程」、「細節決定成敗」等理念已被普遍接受。案件集中管理模式也是這些現代管理理念和檢察工作相結合的產物。案件集中管理中最重要的一個內容是對辦案流程進行監控和管理,將經驗式的工作過程變為流程化作業,從而引導檢察機關對案件的管理由傳統的、注重結果的管理模式向現代的、以過程式控制制為核心的管理模式轉變,從根本上減少工作的隨意性。對案件實行流程管理,至少能夠在以下三個方面發揮作用:1.有助於實現案件流程式控制制權與實體處分權的分立,從而有效加強對檢察權的監督制衡,有助於實現檢察工作從行政型管理向司法型管理的轉變;2.有助於對各個辦案環節的期限嚴格監督,從而避免出現案件久拖不決的現象;3.有助於院領導從宏觀上把握全院的案件辦理情況,正確作出相關決策;4.有助於強化檢察工作的事前和事中監督,確保司法公正。
四、展望案件管理工作
一是要認真抓好統一業務應用系統的應用和管理,確保所辦案件從一開始就要進入系統,「全員、全面、全程、規范」應用,統籌做好統一業務應用系統的完善升級工作,不斷增強系統的適應性和易用性。
二是要全面履行案件流程管理職能,加強流程監控,全面、全程跟蹤、預警和監督,及時發現和督促糾正違法違規辦案情形,促進規范執法。充分發揮案管大廳的功能作用,做好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接待工作,搭建服務執法辦案、服務人民群眾的新平台。
三是要認真開展檢察業務考評和案件質量評查,強化案件質量管理,不斷提升案件管理工作水平,更好地服務業務工作、服務領導決策。
四是要深入開展統計審核檢查工作,不斷研究有效方法,深化審核檢查內容,確保統計數據真實准確,促進統一業務應用系統辦案、管理、統計功能整體有效發揮。
五是進一步加強綜合管理與宏觀指導,統籌各方,協調上下,形成合力,確保各項工作任務落到實處,推動案管工作均衡化、跨越式發展。
6. 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方式有哪些
科學劃分執法許可權、合理配置執法力量,是完善執法體制、提高監管效能的基礎。要根據不同層級政府的職能特點和執法任務需要,明確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的執法領域和重點,發揮各自優勢。總的講,對反壟斷、商品進出口、外資國家安全審查等關系全國統一市場規劃和管理的事項,應實行中央政府部門統一監管,以維護全國市場統一和經濟安全。對食品葯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勞動保障、商貿服務等實行分級管理的事項,原則上由市縣政府實行屬地監管,以利於就近管理,減少層次,提高效率。行政執法隊伍直接面對市場和企業行使現場執法權,要根據不同層級政府的履職需要合理設置。從實際職能看,除高速公路、航運、海洋、重大工程等特殊領域外,省、自治區政府原則上不宜設置行政執法隊伍,以防止對同一轄區內的民商事主體分割管理、爭相執法。對由市縣和基層監管的事項,中央和省、自治區政府部門,主要行使執法監督指導、協調跨區域執法和重大案件查處職責,原則上不宜直接對民商事主體實施具體檢查和現場執法。近年來在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領域實行的「國家監察、地方監管、企業負責」的執法體制較為有效,宜在其他領域酌情推廣和借鑒。設區的市政府也要妥善解決行政執法權的合理配置問題,一般來講,市與市轄區只在一級設立執法隊伍為宜,以便集中力量、統一執法、消除分割、理順關系。縣級政府部門直接承擔執法監管職責,可探索綜合設置執法監管機構,原則上也不必單設執法隊伍。一些經濟發達、城鎮化水平較高的鄉鎮政府,根據需要和條件可以通過法定程序行使部分行政執法職能。
7. 如何深入推進警務管理體制改革
一是健全維護國家安全工作機制,
二是創新社會治安治理體制。
三是深化公安行政內管理改革。容
四是完善執法權力運行機制。
五是完善公安機關管理體制。
六是健全人民警察管理制度。
七是規范警務輔助人員管理。
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聚焦三個方面:
一是著力完善現代警務運行機制,提高社會治安防控水平和治安治理能力,提高人民群眾的安全感。
二是著力推進公安行政管理改革,提高管理效能和服務水平,從政策上、制度上推進更多惠民利民便民新舉措,提高人民群眾的滿意度。
三是著力建設法治公安,確保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提高公安機關執法水平和執法公信力,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項執法活動、每一起案件辦理中都能感受到社會公平正義。
8. 三十八,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要採取哪些具體措施
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決議指出,要按照權力與責任掛鉤、權力與利益脫鉤的要求,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執法體制,防止和糾正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本位主義;改革行政執法體制,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推進綜合執法試點。《綱要》貫徹十六屆三中全會精神,要求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提高執法效能。具體而言,需要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一是,建立健全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制度。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特別是事業單位執法主體資格進行認定,對於不合法的執法主體,要堅決予以取消。當前,重點是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對行政許可的實施主體進行清理。對於經清理確認的執法主體,應當向社會公告。行政執法是一項專業性較強的工作,要求執法人員必須熟練掌握有關法律知識和相關知識。因此,要實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制度。從事行政執法工作,必須要通過有關的考試或者考核,持證上崗。近年來,一些地方政府制定了關於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管理的規定,嚴格執法主體資格認定。比如,湖北省行政執法條例第11條規定:「建立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登記制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主體的登記審核工作,並將審核合格的執法主體名單向社會公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清理行政執法主體的基礎上,逐漸建立健全執法主體資格制度,使執法主體資格認定經常化、制度化。
二是,推進綜合執法,逐步實現同一級政府行政執法權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法第16條規定:「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從而確立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自1997年至2002年7月底,全國共有23個省、自治區的79個城市和3個直轄市經批准開展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點工作。2002年8月22日,國務院發布了《關於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內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通過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初步解決了市容環境衛生、城市規劃、城市綠化、市政管理、環境保護、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城市管理領域長期存在的執法職責交叉、多頭執法、執法擾民問題,並且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多層執法、重復執法問題。繼行政處罰法後,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許可法確立了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制度。該法第25條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權。」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制度的實施,必將進一步解決執法交叉、多頭執法的問題,為下一步的機構改革奠定基礎。2002年10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中央編辦〈關於清理整頓行政執法隊伍實行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意見〉》(國辦發[2002]56號),明確了開展綜合執法試點工作的指導思想、原則和基本內容,並作出了部署。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和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工作的基礎上,按照國辦發[2002]56號的要求和精神,積極推進綜合執法工作,從根本上轉變一級政府的行政執法權在部門間過於分散的局面。
三是,減少行政執法層次,適當下移執法重心。徹底解決多層執法問題,首先必須減少執法層次。在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之前,城市管理體制是兩級政府三級管理,即市、區兩級政府和市、區、街道三級管理。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之後,有些城市撤銷了市、區兩級城市管理局,實行一級執法。有些市政府下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各區設分局,對外以市執法局的名義行使行政處罰權。其次,應當逐漸明確各級行政機關的執法許可權劃分,從制度上消除上下級行政機關執法重疊交叉的現象。對與人民群眾日常生活、生產直接相關的行政執法活動,應當主要由市、縣兩級行政執法機關實施。市、縣以上行政機關應當主要行使宏觀指導職責。
四是,完善行政執法機關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對行政執法活動的監督,主要應當通過人民群眾監督、新聞監督等方式進行。但是,作為一種內部糾錯方式,行政執法機關內部監督機制的作用也不容忽視。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就是一種很好的方式。這一制度要求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要對執法活動作出記錄,並將記錄結果整理歸檔。行政執法機關內部監督機構可以依據執法檔案進行監督,並通過對典型案例的重點剖析教育有關執法人員。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的優點在於,它可以使監督工作在實實在在的執法活動基礎之上進行,避免流於形式。
9. 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要健全什麼和什麼銜接機制
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要求健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堅決制止以罰代刑。
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屬地管理、權責一致的要求,加快推進設區市級市場監管、交通運輸、城市建設管理等領域綜合執法工作。合理確定設區市及所轄區執法職責分工,推行市或區一級執法,市轄區能夠承擔的執法職責由區級履行,市本級加強指導監督。
(9)公安機關深化執法監督管理機制改革擴展閱讀:
在執法隊伍建設上,清理撤並沒有法定授權或委託執法依據的執法隊伍;將執法力量向基層和一線傾斜,做到執法重心和力量同步下移、職責整合與編制劃轉同步實施、隊伍設立與人員移交同步操作。
嚴格實行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嚴禁將罰沒收入同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利益直接或變相掛鉤。嚴格限制自由裁量權,打造行政執法監督平台,建立健全權責明晰的監管執法責任體系和責任追究機制。完善權責清單,明確追責情形,對安全、環保等領域違法行為「零容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