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監督
① 國家監督的含義
國家監督是指財政、審計、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有關單位的會計工作、會計資料實施的監督檢查。各單位必須依法接受有關監督檢查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編輯本段國家監督的具體構成
1.財政監督。 財政監督是指各級財政部門在資金積累、分配和使用過程中,對企業的經濟活動及其成果所實行的監督。它是各級財政部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主要監督:①單位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②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③單位的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④單位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從業資格等。 2.審計監督。 政府審計監督,是各級人民政府審計部門依據我國憲法和法律對各級政府的財政收支、國家的財政金融機構財務收支和企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財政收支和財務收支是會計工作的重要內容,因而審計監督是國家監督會計工作的手段之一。 3.稅務監督。 主要是指各級稅務機關在稅收徵收管理過程中,對納稅人的納稅及影響納稅的其他工作所實行的監督。稅務機關根據國家稅收法律、法規,通過日常稅收征管工作,一方面,對納稅人依法建賬、建立健全有利於正確計算和反映納稅所得情況的各項基礎工作進行監督,以推動各單位加強包括會計工作在內的基礎管理;另一方面,督促納稅人依法納稅,遵紀守法,堵塞各種漏洞,糾正和查處違反稅法的行為,保證包括《會計法》、《規范》在內的各項財經法紀的貫徹實施。 4.其他方面的監督。 其一,工商監督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注冊登記和年檢的過程中,對工商企業會計報表及其注冊資本情況的檢查; 其二,證券監督即國家證券管理委員會對上市公司的財務報表的監督; 其三,人民銀行及保險部門的有關監督。
編輯本段相關法律規定
《會計法》第四章第三十四、三十五條中對監督者和被監督者的權利和義務作了相關規定。這樣就形成了以國家監督、社會監督、單位內部監督為主要形式的現行會計監督體系。
編輯本段需要接受國家監督的公司
財務會計服務公司的業務規范要接受國家監督部門和注冊會計師協會及下屬職能部門的監督,提供的財務會計信息要接受企業利益相關者的監督。任何利益相關者在理由充分的前提下,都有權對財務會計服務公司提起訴訟、讓委託人(即監事會)責令其改正錯誤行為或撤消對其的委託。
② 國家行政機關的監督包括哪些
國家行政機關的監督主要包括:行政監察機關 ;國家審計機關;上級行政機關。
③ 屬於國家監督的有哪些
國家監督包括:1,財政監督,2,審計監督,3,稅務監督,和4,其他回方面的監督。一:工商答監督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注冊登記和年檢的過程中,對工商企業會計報表及其注冊資本情況的檢查; 二,證券監督即國家證券管理委員會對上市公司的財務報表的監督; 三,人民銀行及保險部門的有關監督。
④ 如何落實國有企業基層紀檢組織監督責任
一是深化體制機制創新,增強執紀監督的制度保障。反腐敗體制機制和制度問題,既是影響反腐敗成效的關鍵問題,也是決定紀委監督職能發揮的重要問題。首先,要進一步健全黨委主抓直管黨風廉政建設的工作機制,全面實施主體責任、監督責任「雙報告」制度,堅持一級抓一級,級級落實責任,防止執行力遞減。其次,要加強法規制度建設,強化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健全規范各級黨政主要負責人權力行使制度、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權力行使制度和權力公開、決策公開、管理公開制度,切實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最後,要創新紀檢幹部管理制度,堅持紀委書記異地交流制度,探索建立紀檢幹部上下流動和橫向交流的常態化機制,從制度層面解決不敢、不能、不會執紀監督的問題。
二是深入推進「三轉」要求,強化執紀監督基本職能。「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履行好監督職責,必須要有一支素質過硬、能力突出、作風優良、敢於監督、善於監督的紀檢監察幹部隊伍。
第一,強化主責轉職能。要全面清理調整議事協調機構,不該牽頭和參與的堅決不牽頭參與,該退出的堅決退出,該取消的一律取消,把主要精力和工作重心放到監督執紀問責上來,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錯位。
第二,開拓創新轉方式。創新思路,優化流程,將科技手段運用於監督工作之中,更加高效地履行好紀檢監察工作職責。堅持問題導向,努力做到有疑點就有監督,有問題就有追責。堅持開門反腐,積極拓寬信訪投訴渠道,深化紀委「開放日」、「開門問計」等工作,提高紀檢工作的透明度和群眾參與度,充分發揮社會監督力量的作用。
第三,提升形象轉作風。紀檢幹部要保持守土有責、守土盡責的緊迫感,做到忠誠、干凈、擔當,在大是大非面前敢於亮劍,在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面前敢於堅決斗爭。同時,要強化隊伍內部日常監督管理,嚴防紀檢幹部以公權辦私事、徇私情、謀私利,堅決查處紀檢幹部違紀違規問題,嚴防「燈下黑」。
三是自覺運用「四種形態」,落實執紀監督紀律要求
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是落實全面從嚴治黨的具體部署,是管黨治黨的重大創新,基層紀檢監察機關要切實增強四種意識,自覺把「四種形態」貫徹到監督執紀問責各項工作中去,真正把紀律挺在前面。通過綜合運用批評教育、談話函詢、誡勉談話、組織處理、紀律處分等多種處理手段,把嚴明紀律貫穿在日常監督中。發現線索及時追蹤,有了反映及時提醒,防止小問題變成大問題,有效預防挽救幹部;對於輕微違紀的黨員領導幹部,按照寬嚴相濟的原則,採取黨紀輕處分和組織處理的方式,防止黨員領導幹部跌入違法犯罪的深淵;對於嚴重違紀但不足以淪為「階下囚」的黨員領導幹部,必須出重拳、下猛葯,採取黨紀政紀重處分、作出重大職務調整等方式;對於那些不斷提醒挽救不奏效,最終走向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的黨員領導幹部,必須以零容忍態度執行黨紀、絕不手軟。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紀律,「四風」問題突出,發生頂風違紀問題,出現區域性、系統性腐敗案件的地方、部門和單位,既追究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又嚴肅追究領導責任。
⑤ 國家機關的監督的特性
行政法制監督的主體是指依法對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和是否遵紀守法進行監督的國家權力機關、國家司法機關、上級行政機關、專門行政監督機關以及國家機關體系以外的公民、組織。
其次,弄清行政法制監督的內容。行政法制監督包括對各級政府制定各種行政法律規范的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監督,對各級政府及公務員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監督,對國家公務員是否守法、廉潔奉公進行監督。
第三,就可以分析行政法制監督的方式了。
(一)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
國家權力機關對行政主體的監督是全面的,具有最高權威性的。其監督方式主要有:
1.法律監督;
2.工作監督;
3.人事監督。
(二)國家司法機關的監督
國家司法機關的監督包括審判機關的監督和檢察機關的監督。
審判機關的監督主要是通過行政訴訟的方式進行。
檢察機關的監督主要是通過查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案件的方式進行。
(三)國家行政機關的監督
國家行政機關的監督是指行政監察機關、審計機關和上級行政機關的監督。屬於內部監督,有較大的監督范圍。
行政監察機關主要是對國家公務員遵紀守法情況進行監督。
國家審計機關主要是對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財政收支行為進行監督。
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負有領導和監督職責,主要是通過檢查工作、受理復議申請等方式進行監督。
(四)國家機關體系以外的公民、組織的監督
公民、組織的監督主要是通過批評、建議、檢舉、揭發或申訴、申請等方式進行。
⑥ 國家監督的種類有哪些
1.財政監督。 2.審計監督。3.稅務監督。 4.其他方面的監督。 其一,工商監督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注冊登記和年檢的過程中,對工商企業會計報表及其注冊資本情況的檢查; 其二,證券監督即國家證券管理委員會對上市公司的財務報表的監督; 其三,人民銀行及保險部門的有關監督。
⑦ 怎麼理解負有管理監督國有資產職責的組織
關於「國家出資企業中負有管理、監督國有資產職責的組織」的理解。《意見》第6條第2款規定:「經國家出資企業中負有管理、監督國有資產職責的組織批准或者研究決定,代表其在國有控股、參股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中從事組織、領導、監督、經營、管理工作的人員,應當認定為國家工作人員。」根據企業國有資產法的規定,國家獨資企業中的企業負責人集體和國有獨資公司中的董事會可認定為負有管理、監督國有資產職責的組織。該法第13條規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委派的股東代表參加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召開的股東會會議、股東大會會議,應當按照委派機構的指示提出提案、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並將其履行職責的情況和結果及時報告委派機構。」據此,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委派到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的股東代表負有管理、監督國有資產的職責。但股東代表是個人,而不是《意見》所稱的負有管理、監督國有資產職責的組織。筆者認為,在《意見》沒有明確規定負有管理、監督國有資產職責的組織的具體含義和類型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的文件、國家出資企業的企業章程和企業內部有關的規章制度的具體規定,來認定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和國有資本參股公司中負有管理、監督國有資產職責的組織。同時,筆者建議將《意見》第6條第2款修改為「經國家出資企業中負有管理、監督國有資產職責的組織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委派的股東代表批准、同意或者研究決定,代表其在國有控股、參股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中從事組織、領導、監督、經營、管理工作的人員,應當認定為國家工作人員」。
⑧ 國家監督的種類有哪些
國家監督的種類有很多種輿論監督道德監督法制監督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