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委不受監督
A. 在中國,紀委受誰監督紀委違紀怎麼辦
紀委受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領導,紀委只有在黨委許可才可以調查黨委成員,處理結果由黨委公布。紀委成員由上級紀委或黨委處理
B. 紀委的監督和監委的監督是一回事嗎
不一樣的,一個是黨內監督,一個是法律監督。
C. 中國紀檢監察 不參與業務工作就沒法有效監督了嗎
中國"紀檢監察"是中國黨內持設的,法紀監督檢查管理機制。主要職責是針對黨員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違法違紀行為的監督檢查及處理。如遇涉及專業的案件,而機構內部又缺乏的專業人材時,可以臨時選派相關專業人材參與相關的調查取證工作。因此,紀監部門在行使相關工作職權工作時,不一定參與其業務工作。
D. 紀委接受本級政府監督嗎
現在的實際情況是:紀委監督政府機構,沒有明確的機構監督紀委,更多的是內部的自我監督 「誰來監督紀委」,這個命題准確嗎?因為至少從本本上看,是有組織、有人來監督紀委的。從現行規定看,主要有黨代會、黨代會代表、各級黨的委員會、各級委員會委員、各級紀委委員可以對紀委進行監督。當然,多年來黨章中還一直規定黨員可以對任何黨組織任何黨員進行監督,其中自然也包括對紀委的監督。但這畢竟是一個泛指的黨員權利的范圍規定,並沒有具體的職責及實現途徑的規定,因此當不在討論之列。至於紀委內部的監督,盡管紀委本身有專門的機構以及相應的規定及運作機制,但這畢竟屬於「自我約束」的范疇,具有明顯的局限性。正因為如此,才需要討論來自紀委之外的監督問題。直面現實,目前已有的對紀委的監督是否到位、是否可行、是否確有成效呢? 就黨代會對紀委的監督來看,目前主要的監督方式就是在5年一度的黨代會上對紀委工作報告的審查。這種監督方式周期長,基本上屬於被動性認可性的事後表態,很難做到對紀委工作的有效監督。這些年來還未聽說有紀委的工作報告在黨代會上「未被通過」的情況。一位多年擔任某省紀委書記的老同志很感慨地說:有不少尖銳問題、敏感問題是很難寫進紀委的工作報告的,你不講,人家不知道,有的即使知道也不便深問,工作報告怎麼會通不過呢?至於黨代表在黨代會閉會期間對紀委的監督,基本上形同虛設。由於缺乏黨代會常任制以及黨務公開、紀委立案審案的公開以及黨代表介入及查詢等制度機制的保障,目前黨代表是很難發揮對紀委的監督作用的。 就各級黨委對紀委的監督而言,有明顯的局限性。在現行體制下,同級黨委與同級紀委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具有共同的利益取向,從嚴格意義上說,各級黨委對同級紀委主要是發揮領導作用而不是監督作用。但紀委的一個很重要很基本的職能即監督同級黨員領導幹部,則往往是舉步維艱。而誰來監督紀委切實履行監督同級黨員領導幹部的職責呢?靠同級黨委是不可能的,這本身就是一個體制悖論。靠上級紀委則往往鞭長莫及。 至於各級黨委委員、紀委委員對紀委的監督,在實踐中也是難以實行。靠個別委員去監督作為一級組織的紀委,且莫說作為體制內的種種局限性,就是委員本身也要承擔很大的風險。 由此看來,目前對紀委的監督雖然設置不少,但確有成效的不多,並沒有真正回答「誰來監督紀委」這個問題。 從理論上講,監督監督者是政治文明的一個永恆的命題。在現代社會,無論建立什麼樣的機構,都會產生自己的利益,因此都必須強調公眾對其的監督。任何權力包括監督機關的權力都必須接受監督,失去監督的絕對的權力只能導致腐敗。一般來講,黨內對紀檢幹部的黨性要求要更高一些,但紀檢幹部並不先天具有道德優勢及拒腐防變的能力。況且,制度永遠比人強。一個健全有效的監督體系,理應是一個權力相互制衡的體系,是任何權力都不能獲得事實上的監督豁免權的體系,是監督者必須對公眾盡責而又不可能擅越職權的體系。以此來衡量,目前對紀委少有監督、難有監督的問題就成為黨內監督體系中一個突出的薄弱環節,黨內監督中的一些問題也由此而生。實質上,強調對紀委的監督,是保障黨內權力結構科學化、合理化、制度化的必然要求,是健全黨內監督體系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強紀委自身建設的必然要求。 從現實看,由於缺乏對紀委的有效監督,不僅使紀委在黨內監督中的作用及功能被明顯削弱,而且紀委在履職過程中存在的一些突出問題長期得不到應有的解決。比如,一些紀檢部門出現了執紀過軟、黨紀面前因人而異的現象,出現了一些瞞案不報、壓案不辦、以紀代法、重錯輕處、輕錯重處,甚至該立案不立案、不該立案也立案的情況,一些地方還出現了發案率上升而立案率下降的不正常現象。這其中固然有紀檢部門的難言之隱——有畏難情緒、利益糾葛、復雜背景、外在阻撓、紀檢幹部被腐蝕、領導幹部明裡暗裡袒護等,但缺乏對紀委的有效監督是一個不容忽視的重要原因。又如,由於缺乏對紀委的有效監督,紀委的運作體系往往處於封閉化、神秘化的狀況,查處案件往往處於自立、自查、自辦、自定、自撤的自我作為狀態,很容易受到非程序性力量及「人治」因素的干擾或左右,很難防止濫用權力的情況發生。在有的地方,紀委查處的案件,往往是結果公開、程序不公開,查了的問題公開、不查的問題(有的是該查不查)不公開,甚至小問題大公開,大問題小公開,敏感性實質性問題不公開。
E. 中紀委受誰監督
《中紀委機關報解讀:誰來監督國家監察委員會?》
近日,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下稱《方案》)。
黨的十九大報告在部署「健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時指出,「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將試點工作在全國推開,組建國家、省、市、縣監察委員會,同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合署辦公,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方案》的印發,標志著在全國推開改革試點工作正式啟動。此時,距離黨的十九大勝利閉幕剛剛過去5天。
歷史車輪滾滾向前,改革潮流勢不可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體制改革。在全國推開改革試點,必將產生一系列重大而深遠的影響。
北京、山西、浙江改革試點成效如何?
2016年11月,中辦印發《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部署在三省市設立各級監察委員會,從體制機制、制度建設上先行先試、探索實踐,為在全國推開積累經驗。
接到中央部署的任務後,三省市立即開展試點。至今年3月底,山西省市縣三級全部成立監察委員會;至4月底,北京、浙江也全部完成各級監察委員會組建工作。此後,各試點地區不斷推動全面融合,把建章立制貫穿改革全過程,對監委監督、調查、處置3項職責以及訊問、留置等十幾項調查措施先行先試、應試全試,並完善監委內部監督制約和外部的銜接協調機制,順利完成試點任務。
本報記者在采訪試點情況時了解到,三省市完善了黨和國家自我監督體系,推動了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的有機統一;健全了反腐敗領導體制,加強了黨對反腐敗斗爭的統一領導;建立起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監察體系,實現了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推動了人員融合和工作流程磨合,構築起規范內部運行和紀法銜接的制度體系。
在開展改革試點的過程中,三省市還積累了一些重要經驗:一是牢固樹立「四個意識」,領導小組充分發揮指導、協調和服務作用,各級黨委、紀委切實擔當起政治責任,負好主責和專責;二是把思想政治工作做在前面,切實提高涉改部門和人員的政治站位和政治覺悟;三是堅持內涵發展,實現改革效應最大化;四是加強紀檢機關、監察機關和司法執法機關的統籌協調,保障改革順利推進。
開展改革試點的關鍵環節是什麼?
撤銷行政監察,檢察機關反貪污賄賂、反瀆職侵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將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是監察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也是組建各級監察委員會的必由之路。從這個意義上講,轉隸是監察體制改革的關鍵環節,是「過河」的橋和船。
做好人員轉隸,重中之重是確保「思想不亂、工作不斷、隊伍不散」,這就要求必須做好思想引導和政策保障工作,減少轉隸的摩擦和阻力。
從北京、山西、浙江三省市改革試點情況看,三地普遍出台有關方案,明確相關政策,打消了轉隸人員的思想顧慮,保障了轉隸平穩有序進行。
轉隸期間,還必須把握好動態平衡,保證相關工作的連續性。京晉浙三省市都按照「老事老辦法、新事新辦法」原則,明確了轉隸前檢察院反貪、反瀆部門已立案、尚未辦結的按原有程序辦理,轉隸後新立案調查的按新的領導關系辦理,保證了反腐敗斗爭力度不減、節奏不變。
用留置取代「兩規」意味著什麼?
黨的十九大報告強調,「制定國家監察法,依法賦予監察委員會職責許可權和調查手段,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既為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指明了方向,也彰顯了全面依法治國、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懲治腐敗的決心和自信。
國家監察委員會是由國家權力機關設立的反腐敗專門機構,與公安、檢察機關等執法和司法機關性質完全不同;反腐敗所針對的職務犯罪也與普通刑事犯罪不同,有個特殊和普通的關系問題。因此,在監察委員會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過程中,有些問題不能簡單比照刑事訴訟法,既要科學把握法治精神和執法司法的一般規律,也要充分考慮反腐敗、懲治職務犯罪的特殊性,通過法治方式形成新的運行機制。
用留置取代「兩規」,正是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懲治腐敗的具體體現。將留置明確為監察機關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重要手段,並通過立法對審批程序、使用條件、使用期限等作出嚴格限制,不僅解決了長期困擾反腐敗的法治難題,進一步推動反腐敗工作的法治化,還將倒逼監察機關把調查的基礎工作做扎實,前期核查工作不到位不充分就不能立案,保障權力的正確行使。
誰來監督國家監察委員會?
國家監察委員會是黨統一領導下的反腐敗工作機構。紀委與監委合署辦公,代表黨和國家行使監督權,不是權力大了而是責任大了。同時,監察委員會將會受到來自各方面的監督制約,也不會成為所謂的「超級機構」。
北京、山西、浙江試點情況有力印證了這一點。一方面,三省市在積極探索的基礎上出台相應制度,在制度上形成了監委調查、檢察院起訴、法院審判的工作機制,監察機關和司法機關既協同配合,又相互制衡。
另一方面,三省市各級監察委員會還認真落實監督執紀工作規則,嚴格執行集體決策、請示報告、涉案款物管理等規定,建立打聽案情、過問案件報告和備案制度,形成了嚴密的自我監督體系。此外,按照相關制度設計,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大產生,還將接受人大監督和社會監督。多重監督特別是不斷加強的內部監督,將嚴防「燈下黑」,保障監委的權力在正確的軌道上運行。(中國紀檢監察報記者張磊)
延伸閱讀
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方案》
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部署在全國范圍內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探索實踐,完成省、市、縣三級監察委員會組建工作,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
《方案》強調,黨的十九大對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作出重大決策部署。在總結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改革試點工作經驗基礎上,在全國各地推開改革試點,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的重大戰略舉措,對於健全中國特色國家監察體制,強化黨和國家自我監督具有重要意義。在今年底明年初召開的省、市、縣人民代表大會上產生三級監察委員會,使改革與地方人大換屆工作緊密銜接,有利於加快改革步伐,確保改革有序深入推進。
《方案》指出,黨中央決定,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繼續深化改革試點,其他28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省、市、縣三級監察委員會,整合反腐敗資源力量,完成相關機構、職能、人員轉隸,明確監察委員會職能職責,賦予懲治腐敗、調查職務違法犯罪行為的許可權手段,建立與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的協調銜接機制。
《方案》要求,要加強黨對試點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試點地區各級黨組織要擔負起主體責任。試點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對試點工作負總責,成立深化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小組,由黨委書記擔任組長。試點地區紀委要細致謀劃、扎實推進,做好試點方案的組織實施和具體落實。各有關單位要各司其職、協調配合,確保如期完成試點任務。
F. 誰說自己不能監督自己
一個關繫到現行體製成敗的關鍵問題:現在對黨力的監督主要依靠體制內的監督機構,如果監督機構本身也了,把監督權力當作以權謀私的資本怎麼辦?
審計、公安、檢察部門都無法監督紀委——當監督機構本身腐化時,權力監督就出現真空。這種體制下游的真空很快會蔓延到上游,使對權力上游的監督形同虛設,監督者與被監督者結成利益共同體。如果再設置新的監督機構對原來的監督機構進行監督,新機構也可能腐化,又需要增加新的監督機構。如此延伸下去,需要增設的機構將無窮盡。這種鏈條每延伸一環,監督效力就減弱一分,成本卻增大一分,最後將演變成監督效力衰減到徒有其形,權力橫行無忌,監督成本卻擴大到全社會難以負荷,引發各種危機。
因此,要解決對監督機構的監督問題,不能遵循在體制內增設機構的思路。當下,的辦法是讓紀委接受同級黨委的領導與制衡,所以雖然在加強對紀委的垂直領導,卻始終未同意對紀委實行垂直管理——如果紀委擺脫了同級黨委,只服從上級紀委的領導,由於山高皇帝遠,擁有超越現行法律程序的「」之權的紀委很可能成為最不受 限制的特權部門。
但這種「黨委管紀委」的體制雖然避免了紀委成為絕對強勢,卻也導致了紀委監督能力的弱化——如果與黨委領導成員有關,作為下級機構,紀委很難起到監督作用;進行利益交換才是符合切身利益的選擇。體制內權力的互相制衡,其結果往往不是如設計者所希望的那樣走向相互監督,而是演變成利益的相互交換。
要走出「體制內權力制衡變利益勾結」的怪圈,只能從體制外尋求突破。國內一些城有效的交通管理方式似乎為此提供了成功示範。交通管理權力在交警,為防止交警濫用權力或者運用權力不當,設立了交通督察,專門監督交警的執法行為;但督察也有可能濫用權力或者,如果再遵循原來的途徑增設「督察之督察」顯然已不可取,於是一些地方輔之以交通台監督,將監督權力交給廣大司機與民。
因此,對權力實施監督的已經不僅僅是被權力所管理的對象,同時還有在旁邊傾聽、觀看、暫時還沒有發出聲音的交通台的無數聽眾和觀眾。這種公共參與的壓力,才是監督生效的最終動力。
這種交通台模式完全可以引入普遍的公共權力監督中。如果對權力的監督能夠公開、透明進行,而不僅僅是在狹小的圈子內暗箱操作;如果民眾有公開表達、反映的渠道,那麼權力及其監督機構就被置於無數雙眼睛的監督之下。這種公眾普遍參與的監督遠比「少數人監督少數人」的體制內監督有效,因為在這里,監督者是無法被收。也不會,因此不需要再延伸監督的鏈條。這樣的監督機構才是真正建立在磐石上而不是沙灘上。
更重要的是,這種允許公眾參加的互動式只會對官員的濫用權力和權力運用不當構成壓力,而不會防礙權力正常的自上而下行使。比之西方的競選與言論模式,交通台模式自下而上的方式與力度更適合中國國情,可以與現行體制實現無縫對接,在制衡權力的同時卻不用擔心撼動現行體制。
有一句名言:「物質的力量只有靠物質的力量才能摧毀」。將此話套用到權力問題上就是:「權力只有靠權力來管束」。權力,靠沒有權力的人是管不住的;大權力靠小權力也是管不住的;只有權力才能管住權力,更准確地說,只有大過、超過某種權力的權力才能管住這某種權力。
這些年,社會各方面都在大力提倡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監督包括眾監督和監督。監督的效力如何暫且不說;實事求是地說,眾監督的效力卻微乎其微。這並不是眾不想監督,不行使監督的責任,而是眾赤手空「權」,被監督者根本不理會這種監督。所以,真正的監督只能是上級的監督和紀委的監督。
G. 紀委如何對不屬於黨員又不屬於監察對象的幹部實行監督
紀委不對其進行監督。不屬於黨員或監察對象的幹部觸犯法律後應由司法機關處理。後果應比紀委監督要嚴重些吧。
H. 民間組織受紀委監督嗎
民間組織,是指由各級民政部門作為登記管理機關並納入登記管理范圍的社版會團體、民辦非企業權單位、基金會和涉外社會組織四類類社會組織。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民間組織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這是其承擔的總的法律義務。具體地說,一不得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二不得危害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自覺維護穩定的大局;三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四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自覺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民間組織不是國家組織,不受紀委監督。
I. 紀委歸誰監督
紀委,又稱紀檢委,是紀律檢查委員會(紀委)的簡稱。屬共產黨的紀律檢回查機關,屬黨委的職能部門答,不屬於政府的組成部門。在我國,全稱為「中國共產黨xxx紀律檢查委員會(紀委)」。 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紀委)在黨的中央委員會領導下進行工作。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紀委)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紀委)在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紀委)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
綜上所述,紀委主要受上級紀委的監督。具體來說,就是上級紀委有權檢查下級紀委的工作,並且有權批准和改變下級紀委對於案件所作的決定。
J. 政治生活 為什麼說「政府部門受中央紀委和國家監委的領導與監督」這句話不對 選擇題里遇到的
就目前的監督體系看,政府部門,受到來自政府部門內部的監督,有上下版級和審計部門監權督。
外部監督,主要有人大監督,政協監督,社會公眾監督,司法機關監督,監察委員會監督,黨的監督等。
本選擇題的主要錯誤在於,政府部門不受中央紀委和國家監委的領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