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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監督的作用和意義

發布時間: 2021-02-28 06:38:59

A. 人大要對什麼起監督作用

在我們的政治體制中,人大要對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起監督作用。

B. 人大的職能是什麼作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憲法;
(二)監督憲法的實施;內
(三)制定和修改刑容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國家基本法律;
(四)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六)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七)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八)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九)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審查和批准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一)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
(十三)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十四)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
(十五)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C. 人大質詢權監督是什麼性質的監督,有什麼意義

質詢是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權的一種,由一定數量的人大代表或常委會組成人版員在人代權會上或者常委會會議上書面提出,質詢的對象是「一府兩院」。質詢案必須載明質詢的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質詢案帶有批評性質,主要是對「一府兩院」某項工作不滿意而提出,由主席團會議或者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交受質詢的機關書面答復或口頭答復。書面答復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簽發,口頭答復的必須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出面答復。提出質詢案的代表或者常委會組成人員過半數對質詢案的答復不滿意的,可以要求受質詢機關再次答復。

D. 如何看待人大監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按照法律設定的要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權,足以制約行政、審判、檢察機關,使其按照人民的意願在法律的范圍內運行。但遺憾的是,法律的規定並沒有被很好地付諸於實踐。在某種程度上是因為監督機制不健全制約了人大及其常委會職能的發揮,導致監督主體在監督活動中不能起到主導作用。憲法和法律對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權作了規定,但比較原則,難以適應監督工作的實際需要。現行的法律只規定了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的性質、對象和監督的形式,但對監督的內容、手段、程序與效力缺少具體的規定。如法律規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有重大問題決定權,但法律對重大問題的界定、審議的方法和程序,人大及其常委會作出決定後的效力以及相應的制約措施沒有明確的規定。然而人大監督是有很高權威的國家監督,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的對象、范圍、形式、程序進行,而且一點不能馬虎。因此筆者認為人大監督的實質,就是人民通過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對國家行政、審判、檢察機關的權力進行制約,以保證國家機關按照人民的意願和需要運轉。實施人大監督,必須有一套規范的監督機制,包括監督的主體、對象、內容、形式等。
人大監督的主體。人大監督權的主體是指監督由誰來實施。從這個意義上講,任何個人,包括人大代表、常委會組成人員等,都不可能發揮監督主體的作用,只有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實施監督權,因而才有資格成為人大監督的主體,這就是平常所說的「集體行使職權」。從監督的實踐看,還應重視主任會議、專門委員會等方面的作用,讓它們在一定的監督程序中發揮應有的作用。人大的工作機構可以受人大或常委會委託,從事有關監督事項的具體工作。
人大監督的對象。人大的監督涉及到國家政權的性質,所以人大監督的對象,主要是由人大選舉產生,對人大負責的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由人大選舉任命、對人大負責的「一府兩院」組成人員。從法律監督的角度來說,人大監督的對象還包括同級人大對它的常委會,上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對下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不過,這種監督不是產生和負責關系,而是純粹的法律監督關系。
人大監督的形式。憲法和法律賦予人大的監督形式有多種,如質詢、詢問、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罷免、撤職等。這些監督形式,力度較大,效果較好。但由於多種原因,在實際工作中,上述監督形式還沒有被廣泛採用。近年來,採用較多的監督形式是執法檢查、述職評議、聽取工作報告、審查批准計劃和預算報告、個案監督、錯案責任追究制、組織人大代表視察、調查等,經過多年的實踐,這些監督方式已經逐漸成熟並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監督程序,取得了明顯的監督效果。
人大監督的內容。人大的監督內容按其性質可以概括為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兩大類。重點是法律監督。法律監督是對「一府兩院」和下一級人大及其常委會違反憲法和法律行為進行監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立法監督,主要是審查「一府兩院」和下一級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的法規和有關規范性文件是否有違反憲法、基本法和人大的決議、決定的情況,目的是保持一般法律與憲法、基本法的一致,保持有關法規與法律的一致,保證各種規范性文件與人大的決定、決議相符合,從而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二是執法監督,主要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在政務活動中公正執法的情況,督促他們嚴格執法,依法行政。三是司法監督,主要是對審判、檢察機關和司法人員公正司法的情況進行監督,受理人民群眾對司法機關的申訴和對司法人員的控告,督促他們依法辦理。工作監督是對「一府兩院」的工作是否符合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是否正確貫徹人大的決議、決定,是否正確行使職權,做到勤政廉政等進行監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對「一府兩院」工作總體的監督;二是計劃和財政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三是人事監督,主要是對國家機關政務類官員進行監督,包括選舉、任命和免職、撤職等。

E. 人大的性質、地位和作用人大監督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人大是我國的復權力機制關,人大分為全國和地方各級人大,但無論哪一級都是其同級政府的產生機關.各級政府也都分別要對其人大負責(即人大分別監督其所產生的各級政府).又因為人大負責法律的制定(人大是立法機關),所以人大又負有監督法律實施的責任.目前出現的法律執行不力,政府部門工作效率低下甚至貪污腐敗現象多現,在一定程度上都與人大監督不力有關,所以要扭轉目前的這些想像必須要加強人大的監督.不過這都是理論上說說的,人大又不是總開會,平時只是常委會,哪有精力監督啊,另外還有好多沒法說的原因,還是不說了吧....

F. 如何發揮人大在監督平安創建工作中的作用

人大代表是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是人民的使者、群眾的代言人,在依法履行好代表職責的同時,積極參與平安寧陝建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新形勢下,在推進平安寧陝建設中發揮人大代表的重要作用,是新時期人大工作的一項重大課題。在此,本人結合工作實踐,就如何發揮人大代表在推進平安寧陝建設中的作用做以淺顯探究。

一、人大代表推進平安寧陝建設的作用體現

平安寧陝建設是構建和諧寧陝、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保障工程,是維護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為人民群眾所期盼的民心工程。而在平安寧陝建設中人大代表的作用得到充分發揮,有利於推進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維護社會風清氣正;有利於加強黨和政府與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維護群眾根本利益;有利於促進社會矛盾和人民內部矛盾問題的解決、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從而推進平安建設,為寧陝科學發展、跨越發展營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

(一)人大代表在平安寧陝建設中具有模範帶頭作用。

人大代表來自群眾、生活在群眾之中,許多代表是各行各業中的佼佼者,其言其行對群眾都有較大的影響。常言說模範的力量是無窮的,模範的作用是無窮的,身教重於言教。因此,在日常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只要充分發揚人大代表在改革開放中幹事創業、在本職崗位上建功立業,爭做「三個文明」建設的模範,就能促進地方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的發展;只要充分發揮人大代表帶頭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做宣傳憲法和法律的模範,就能不斷增強廣大幹部群眾的法制意識和法律素質,在全社會營造崇尚憲法、尊重法律、維護法治的良好氛圍;只要充分發揮人大代表帶頭宣傳貫徹憲法和法律,做遵紀守法的模範,敢於同各種違法行為作斗爭,自覺維護法律的尊嚴,就能在社會上樹立一面旗幟、一個標桿,有力推進依法治縣進程、推動平安寧陝建設健康發展。

(二)人大代表在平安寧陝建設中具有橋梁紐帶作用。

人大代表在平安建設中的橋梁紐帶作用,是指人大代表在黨和國家同人民群眾聯系中所起的中介作用。其實質是通過人大代表的中介作用調動人民群眾參與平安建設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形成推動社會和諧發展、保障社會安定有序的合力。人大代表既是人民代表大會的組成人員,又是人民群眾中的普通一員。他們來自基層,擁有密切聯系群眾的優勢,既可以通過視察、執法檢查、調研等工作形式,及時向政府提出意見、批評或建議,幫助政府及時發現工作中的遺漏與不足,便於政府改進工作、防止出現大的失誤,從源頭上預防或減少矛盾糾紛的發生,推動政府依法行政,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當政府在開展工作中遇到困難和問題時,人大代表又可以發揮其「維穩」作用,向人民群眾做好宣傳、解釋工作,以求得人民群眾的諒解和支持,化解社會變革時期不斷出現的各類矛盾,促推法治寧陝、和諧寧陝建設。

(三)人大代表在平安寧陝建設中具有監督協助作用。

對」一府兩院」的監督權力屬於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從法律規定上看、從理論上講,代表個人並沒有這種監督權力。但是代表通過自身的履職,卻時時表現出這種作用。比如人大代表可以旁聽法院庭審,通過對重大疑難案件及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進行旁聽,督促和改進法院庭審,確保司法公正,從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同時,通過代表參與執法檢查和視察社會管理工作、參與調研並列席常委會,促進常委會解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突出問題,確保從源頭上化解社會矛盾,實現「關口前移、源頭治理」,為推進依法治縣進程,實現社會和諧穩定奠定堅實的基礎。

另外,憲法和有關法律還規定,人大代表在自己參加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必須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協助本級人民政府推行工作。為了推動政府依法行政,還可以通過代表廣泛搜集民意,向政府提出一些關於建設平安寧陝的合理化建議,促使平安建設各項工作的實施規劃和具體措施更加順應民心、體現民意,最大限度激發社會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減少不和諧因素,極大的發揮代表協助作用,從源頭上化解社會矛盾,營造有利於社會和諧穩定的法治環境,依法推進平安寧陝建設。

二、人大代表推進平安寧陝建設的實踐思考

平安寧陝建設是一項緊迫而又長期的工作任務,是一個需要調動全社會方方面面力量共同參與的一項系統工程。從人大代表推動平安寧陝建設的角度看,在理念思路、監督機制、能力建設、方法創新等方面還存在很多不適應的地方。人大代表應加強學習、更新觀念,提升能力、轉變作風,不斷適應平安寧陝建設的新形勢、新任務的需要。

(一)提高素質,夯實代表在平安寧陝建設中發揮作用的基礎。

人大代表只能提高自身素質、打牢基礎,才能在平安建設中充分發揮模範帶頭作用。一是要強化自身學習,提升履職能力。學習是更新理念,創新思路的重要前提。要從提升代表綜合素質入手,組織代表學習憲法、地方組織法、監督法、代表法等,切實增強人大代表學習社會管理有關法律和知識的自覺性,不斷更新觀念、創新工作思路、增強履職能力。在依法履職過程中注重知識的更新和積累,自覺加強對社會管理知識的學習,掌握中央和省、市委有關方針政策和社會管理的相關理論;掌握科學分析社會形勢的方式方法,把握社會管理的規律和特點,並悉心傾聽群眾呼聲,關注民情,集中民智,努力提高服務社會管理的能力,當人民忠實的代言人。二是要改進工作作風,聽取群眾呼聲。

人大代表要切實改進工作作風,努力克服「飄」在上面、「坐」在機關的陋習,深入基層開展視察調研,加強同人民群眾的緊密聯系,及時聽取和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建議、呼聲和要求。對群眾提出和反映的問題,要認真聽取、仔細歸納、及時反映、加強監督、力求實效,特別是對一些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息息相關而且影響社會穩定的熱點、難點問題,要堅持實踐第一的觀點,走在群眾中間,掌握真情實況,認真分析事物的本質,敢於為民諫言疾呼,用促進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推動經濟社會發展和構建和諧社會的成果,來體現參政質量,真心實意地為人民服務。三是要增強群眾觀念,化解社會矛盾。

人大代表應把群眾觀念貫穿到工作各個方面,想群眾之所想,急群眾之所急,切實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在任何時候都要保持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特別是在生產生活中,應堅持以信訪工作作為一條關注民生、了解民意、維護民利的重要渠道,主動、熱情地接觸信訪群眾,對群眾的合理訴求要認真傾聽、及時反映、督促落實。特別是對於涉法涉訴信訪案件,要認真調查了解案情實況,及時與行政司法機關聯系,督促信訪案件有效解決。對因政策等原因暫時無法解決的,要耐心細致地做好解釋工作,贏得信訪群眾的理解與支持,盡心盡力做好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和社會和諧穩定工作。

(二)引導履職,搭建代表在平安寧陝建設中發揮作用的平台。

要通過不同途徑、不同方式向代表展示有序參與社會管理的窗口,引導代表積極履職,為其投身平安寧陝建設搭建工作平台。如:引導人大代表廣泛聽取民意、吸納民智,凝集各方面的力量破解影響社會穩定的難題;引導人大代表積極主動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反映國家各項政策落實到基層的情況,推動政府依法行政,化解社會變革時期不斷出現的各類矛盾,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通過引導,不斷激發代表依法履職的熱情,並使其在實踐中不斷提高對自身價值的認識、自覺將平安建設視作己任。

在日常工作中,「一府兩院」應發揚民主經常邀請代表參與重大決策、聽取意見,使其有權說話,發揮其參與管理社會事務的重要作用;應組織代表參與訴訟調解、治安民調、接訪走訪、群防群治工作,理順群眾情緒,鈍化社會矛盾,預防事態擴大,把問題解決在基層,把不安全因素化解在萌芽狀態;應組織代表深入調研,積極為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出謀獻策,提出有質量的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議案、建議,促使「一府兩院」改進相關工作,推進平安建設。

(三)突出優勢,發揮代表在平安寧陝建設中的獨特作用。

要充分發揮人大代表在平安建設中自身的優勢,促使代表緊密聯系選民、認真收集群眾意見、積極諫言獻策、自覺為平安建設貢獻力量。

一是要充分發揮代表聯系群眾的橋梁紐帶作用。一方面要督促代表做到上情下傳。代表要向群眾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引導群眾全面正確看待當前形勢,正確對待深化改革、社會轉型中不可避免出現的問題和困難;教育引導群眾遵紀守法,通過法定程序和正常途徑來表達訴求,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致力構建維護社會穩定的廣泛群眾基礎;另一方面要督促代表做到下情上達。代表要認真分析研究、歸納整理選民提出事關社會穩定工作的意見和要求,依法行使民主權利,積極反映民意,提出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的對策和建議,做到下情及時上達,讓政府及時了解社會動態、未雨綢繆鈍化社會矛盾。同時,要暢通代表反映民眾訴求的渠道,通過開展「代表接待選民日」等活動,幫助代表將群眾訴求及時、准確地反映上來,使代表們在平安建設中起到「預警器」和「安全閥」等獨特作用。

二是要充分發揮代表在調節社會矛盾糾紛的作用。代表與人民群眾有著天然聯系,他們更了解、熟悉所代表的群體,對自己身邊的、基層的事情更有發言權。因此,代表的調解、說服、溝通,特別是與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的溝通、協調,可以化解一部分矛盾糾紛尤其是群體性的矛盾糾紛,從而減少信訪量。

三是要充分發揮代表的監督協助作用。要引導代表以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為己任,督促其通過參加工作座談會、視察、調研、工作評議、執法檢查等多種方式切實履行代表職責,監督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從關心群眾利益入手、從解決群眾生產生活中的具體問題入手、從關心弱勢群體入手竭盡全力做順民心、解民意的工作,維護社會和諧;在民生、治安、就業、物價等方面,監督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好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突出矛盾和社會影響較大的問題,化解不和諧的各種因素和矛盾,促進社會矛盾和人民內部矛盾問題的解決,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四)完善制度,提供代表參與平安寧陝建設的保障。

突出制度建設,為人大代表參與平安寧陝建設提供組織保障。

一是健全完善代表參與處置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制度,逐步建立暢通無阻、運轉協調、規范有效的民意反映機制,讓代表准確掌握群眾所思、所憂、所盼,便於人大代表及時把事關穩定的信息傳遞給「一府兩院」,有效化解社會矛盾。

二是建立代表聯系選民工作制度,使之成為了解民情、化解矛盾、推動發展、促進和諧的有力抓手。

三是建立代表監督議案、建議辦理制度,促使「一府兩院」加強代表建議辦理工作,不斷提高代表建議辦成率,在促成民生問題解決的同時,提高代表在群眾中的威信,使其真正成為值得群眾信賴的社會管理中堅力量。同時,通過監督建議辦理工作情況,妥善解決事關穩定的難點問題,保障一方平安。四是建立代表聯動制度,促進平安建設在多層面形成合力。應進一步加強市、縣、鎮人大之間工作聯系,通過召開由代表參加的理論研討會、座談會、經驗交流會,總結平安建設工作中的經驗教訓,研究解決問題的方法和途徑,以形成推進平安寧陝建設的整體合力。

G. 結合材料,運用政治生活知識,說明全國人大常委會積極履行監督權的重大意義

監督憲法和法律的實施/環境保護法,保證我國法律能夠落到實處/人民當家作主;內
監督「一府兩院容」的工作,促進依法合法展開工作/依法治國; 聽取民聲民意/開展專題調研/深入調查,落實民主集中制原則;
監督人大代表工作/發揮人大代表作用,促進人大代表密切聯系群眾/體現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更好地履職/提高人大代表履職水平。

H. 試述人民代表大會監督的作用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具有民主監督功能,它通過行使憲法賦予的職權,監督並保障憲法實施,監督「一府兩院」的工作,從根本政治制度上保證國家政治秩序的和諧穩定。
憲法和法律得到有效實施,是建設法治國家與和諧社會的基本要求,是實現國家政治秩序和諧穩定的法治保障。我國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監督憲法實施。這項監督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撤銷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不適當的法律和決定,保證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同憲法不抵觸。第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第三,對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和司法解釋進行監督。第四,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和批準的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
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下,還通過以下渠道和方式,保證憲法和法律得到有效實施:一是執政黨堅持依法治國和依法執政,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帶頭守法,依法辦事;保證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推進司法體制改革,保證司法機關公正司法。二是國家行政機關切實對同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認真執行體現為憲法法律的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依法行政,建設廉潔、高效、行政為民的法治政府。三是國家司法機關切實對同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公正司法,保證憲法法律規定的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在具體案件中得到體現和落實。四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解釋憲法和法律,依法監督「一府兩院」的工作,保證它們依法履行職責,依法行使職權,既不失職瀆職,也不越權、濫權;既不缺位,也不越位。五是教育全體公民、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增強法律意識,提高法治素質,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使法治逐步成為一種普遍接受的生活方式。
充分發揮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民主監督的職能,更好地保證國家政治秩序的和諧穩定,還應當依照社會主義憲政原則落實人大的憲法實施監督權、有關編制的人事權、有關國庫開支的財政權,建立我國的違憲審查制度、編製法定和審批制度,進一步完善預算決算審批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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