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權糾紛
⑴ 因工商部門監管不力引發的消費糾紛可以起訴工商部門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專品或者接受服屬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r\n 貨車太多用經營,不屬於生活消費,故不屬於\\「消法」調整的范圍,你也不能以生活消費方面來向工商部門投訴。其質量問題可根據《產品質量法》、《合同法》等法律的規定,與生產銷售者協商解決。\r\n 對於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的行為,可以到工商、質監部門舉報。
⑵ 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案件犯罪嫌疑人的監管權在哪裡
你好
如果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由羈押的看守所行使監管權;
如果是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5條和72條的規定,由住所地或者辦案的公安機關行使監管權。
⑶ 如何才能使公民的監督權有切實的保障
首先必須要給與公民實施監督權的自由及途徑。其次要保證公民監督權實施後果,避免監督提出意見卻不予採納的後果。最後要維護監督權人的合法權益,避免監督人收到威脅恐嚇。
⑷ 土地法律是保護和阻止,職責部門是監管辦批准權,農民活動中時時受侵害和糾紛的產生,這是為什麼性質
土地使用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具有密切聯系又有重要區別的不同概念。
首先,土地承包經營權屬土地使用權的范疇,發包人對發包土地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是向承包人發包土地的前提條件。土地本身權屬不清的,兩個以上發包方對同一塊土地向不同的承包方或均要求向同一承包方發包的,顯然案件的本質是土地使用權糾紛,如不確定誰是合法的土地所有者或者何方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則不能確定承包合同的有效性,所以應按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由人民政府先行處理。確定發包方的土地使用權人地位後,承包經營合同即具備了民事訴訟的條件。
其次,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核心內涵是承包人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這種合法使用權的具體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發包方是發包土地的所有權人或者在發包前對發包土地享有合法的使用權,具備發包人的資格;第二,承包方的承包經營權是依法(政策、法律、合同)取得。合法取得了承包經營權,即對承包土地享有了合法的土地使用權。
再次,提到土地使用權,更多層次是從行政管理的角度對土地資源進行劃分和確定,體現的多是國家對土地資源的管理和保護,主要依行政法調整;提到土地承包經營權時,更多層次是從民事合同的角度對民事主體公平享有土地資源進行調整和規范,體現的多是合同雙方在法律框架下的平等協商,意思自治,主要由合同法調整。如作為行政法的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糾紛和土地使用權糾紛應由人民政府進行處理,而作為民法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人民政府對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僅有調解權,無裁決權;國土資源部2003年公布施行的《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明確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爭議案件不作為土地權屬案件受理;農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農業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均規定承包經營糾紛由相關部門調解、仲裁機構仲裁或人民法院受理,可見只有人民法院和涉農仲裁機構享有裁決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職權。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應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屬糾紛,人民法院有權確定承包方的承包經營權,享有裁決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取得、沖突如何解決的審判職權。
⑸ 爭奪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監護權的案件算什麼類型案件
屬於民事案件。如果起訴,案由應該是監護權糾紛案。
根據問題補充的描述,爭奪監護權,誰起訴,誰就是原告,被起訴的人為被告。
⑹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局有權處理專利糾紛嗎
沒有 不光是縣級的市場監督管理局 就算是省級的也沒有資格 這個是法院的工作
⑺ 舉報工商局職員利用監管權吃、拿、卡、要
你可以向工商局的上級主管機關投訴,算是對不予驗照的行政復議.如果想告受賄,一定要搜集好證據,否則會得不償失
⑻ 變更監護權糾紛可以提起訴訟嗎
變更監護權糾紛可以提起訴訟嗎,可以,要求變更監護權。
⑼ 監管權和處置權是什麼性質的權利
監管權是督查巡視,處置權是執法。
⑽ 監護人之間的監護權糾紛應該在哪裡訴訟
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條:不服指定監護或變更監護關系的案件,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