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查車法律法規
載人電動三輪車本身就是非法的,以前是交通和公安管的,但是成立城管行政執法以後,當地政府就把這個職責劃分給了城管來管理。他屬於小型車輛,交警一般不管,按照交通法規,和當地政府法規,可以暫扣1個月,可以罰50到200員,加動力裝置,非法代人可以罰500以上,並強制拆除電瓶
② 城管上路查扣車輛有法律依據嗎
看查扣的是什麼車了,因為城管被授權行使一部分工商、公安、衛生等權利,查黑車主要是因為他們非法運營
③ 城管查的車輛違停怎麼處理
1、關於復城管局的執法權問題。制
執法主體有三種:法定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組織、法定機關委託行政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第十六條規定:「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根據國發〔2002〕17號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各省政府是否給區市城管局授權應當有文件依據,即使授權,區城管局的單位性質為事業單位。不具備授權執法主體資格。
2、有的大城市通過地方立法,授予城管立法權,只是局部城管有執法權,不代表全國各地城管都有權執法。
④ 城管部門有不有資格扣車!誰有不有準確相關法律規定!城管的執法權是什麼范圍
現將(上海市城管執法暫扣物品保管和處理暫行辦法)發給你,看看吧
上海市城管執法暫扣物品保管和處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暫扣物品的管理和監督,規范、保障城管執法行為,建立健全城管執法制度,根據《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暫扣物品,是指城管執法部門在城管執法中依法暫扣的當事人違法行為涉及的物品和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工具。
第三條本市城管執法部門實施暫扣措施的程序和對暫扣物品的保管、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城管執法部門實施暫扣物品措施時,現場應當有兩名以上執法人員。
第五條暫扣物品時,城管執法人員應當進行現場清點,並製作《暫扣物品告知書》,載明暫扣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接受處理的時間、地點,以及逾期不接受處理的暫扣物品的處理方式等事項,由當事人在《暫扣物品告知書》上簽名後,將其中一聯交當事人。
在整治集聚性亂設攤活動、聯動執法等行動中暫扣物品,難以實施現場清點的,應當將暫扣的物品依據不同的當事人分別裝袋封口,並在封條上寫明裝袋暫扣地點和時間,由當事人在封條上簽名確認。同時告知當事人及時到指定地點清點,取得《暫扣物品告知書》。
當事人拒絕簽名、確認或者脫離現場的,城管執法人員口頭告知接受處理的時間、地點等事項,並在文書或者封條上寫明情況,請兩名以上證人見證簽名或者攝像取證。
第六條暫扣物品時,城管執法人員應當告知當事人需在規定期限內至指定地點接受處理,同時說明逾期不接受處理其暫扣物品將予以處理的後果。
對當事人接受處理的期限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對易腐爛、變質等不宜保管的暫扣物品,應當按照暫扣物的不同種類,根據不同季節,充分考慮、保護暫扣物品使用價值,一般應以當日當班處理完畢為准,最長不得超過二天。
(二)對其他暫扣物品,最長不得超過十五天。
第七條市、區城管執法部門應當設立暫扣物品保管倉庫或者專用場所,確定暫扣物品保管人員,對暫扣物品實行統一保管。對暫扣物品中的貴重物品,應當拍照存檔。
城管執法部門、執法隊員和保管人員不得損壞、挪用、調換、私分或者變相私分暫扣物品,不得自行拍賣或在本單位內部變價處理暫扣物品。
第八條對暫扣物品中的非法物品,城管執法部門應當移送有關執法部門處理。
第九條對當事人在規定期限以內的時間來接受處理的,城管執法部門及其執法人員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拒絕處理。
當事人接受處理後,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將暫扣的物品退還給當事人。
第十條對易腐爛、變質等不宜保管的暫扣物品,當事人逾期不接受處理的,經城管執法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採用變賣等方式處理,但必須留存證據。對無法通過變賣等方式處理的,在留存證據後可以銷毀。
第十一條對其他暫扣物品,當事人逾期不接受處理的,城管執法部門應當通過公示欄等進行公告,公告期為三十天。公告期滿,當事人仍不接受處理的,經城管執法部門負責人批准後,對暫扣物品按照本暫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處理。
對公告期間當事人接受處理的,應當對其進行處理,並退還暫扣的物品。
第十二條對公告期滿不接受處理的當事人的暫扣物品處理方式:
(一)屬文物,交由文物管理部門處理;
(二)金、銀物品(不含金、銀飾品),交由黃金管理部門收購;
(三)書、畫及雜志等刊物,交由區(縣)、街道(鎮)閱覽室或者少年宮、圖書館處理;
(四)可回收的的雜貨類物品,交廢品收購公司收購;
(五)可以拍賣的物品,交拍賣公司拍賣;
(六)無法拍賣,不能回收、利用的物品,交環衛作業服務企業銷毀。
處理暫扣物品的,城管執法部門應當保留相關證據。
第十三條對暫扣物品進行銷毀的,現場應當有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在場,製作銷毀筆錄,註明銷毀物品的名稱、種類、數量,銷毀時間、地點和方式等,由執法人員在筆錄上簽字或者蓋章,可以進行現場拍照、攝像,存檔備查。
第十四條對拍賣、變賣暫扣物品後所得價款,暫扣物品的當事人明確的,在折抵行政罰款後剩餘部分退還當事人;當事人不明確的,上繳國庫。
第十五條暫扣物品處理後,城管執法部門應當按月集中公布暫扣物品的處理情況。
第十六條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將當月的暫扣物品統計報表在次月十日前填入上海市城管執法信息系統。
第十七條市城管執法局應當定期對城管執法總隊、區(縣)城管執法部門的暫扣文書使用以及暫扣物品管理、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對城管執法人員在暫扣物品管理、處理過程中出現濫用職權、循私舞弊等違法行為的,由所在單位或者監察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⑤ 交警查車有什麼規定法律法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九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採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對於交警盤查車輛,只要交警覺得你車輛可疑,都可以隨時隨地盤查,而且行為都是合法的。
⑥ 城管查車
城管什麼都能管,城管可壞了。不過遇到城管交點錢就沒事了,城管就是要錢。不交錢城管就會來圍毆你的。
⑦ 交通警察查車的相關法律法規
執行《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
⑧ 交警有權利查城管的車嗎
交警有權利查城管的車。
只要是在我國道路上行駛的車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如:軍車由軍隊內部管理外)都是歸交警管。城管車肯定是有權利查的,就是政府的車,警車都有權利查。
⑨ 城管人員扣私家車違規那條法律
合法來性問題我們是這樣解決的自。三輪車是原告的合法財產,被告強行拉走原告三輪行為的法律依據是什麼?有無經過法定程序?城管可能提出的理由是行政處罰。但行政處罰法規定了一套較為完整的處罰程序,而城管在沒收過程中,根本就沒有走這個程序,他們如果以此抗辯,馬上就有程序上的風險。城管在法庭上提出的抗辯是,強行拉走三輪車的行為,屬於證據保全。法庭正確地提出,如果拉車行為屬於證據保全,按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必須先經行政首長批准,而且必須向原告出具收據。這兩點被告都有做到,法庭認為,被告程序違法。(按,法官如果想找行政機關的毛病,是很容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