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務辦公室
⑴ 國務院有金融辦這個部門嗎職能是什麼
金融辦不是國務院的部門,是地方機構。
金融辦,即地方政府金融服務(工作)辦公室的簡稱,是代表地方政府負責金融監督、協調、服務的辦事機構,其主要工作職責為: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銀行、證券、期貨、保險、信託等金融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以及地方黨委、政府有關地方金融工作的政策和各項決定、決議等,督導、檢查落實執行黨委、政府有關金融工作的重要工作部署。
二、研究分析宏觀金融形勢、國家金融政策和本地區金融運行情況,制定本地金融及金融產業發展的中短期的規劃和工作計劃。提出改善金融發展和安全環境的意見和建議,加強對金融業、證券業、保險業的服務,促進地方經濟協調發展和穩定。
三、積極協助上級政府和監管機構對本地金融機構的管理或監管。
四、負責組織協調規范、整頓和維護本地區金融秩序,防範化解地方金融風險,促進地方國有金融資產的監督管理,維護地方國有金融資產出資人的權益;
五、負責本地區發展和利用資本市場重大事項,研究制定本地區資本市場的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措施,協調處理有關發展和利用資本市場的重大問題,積極協助推動企業改制上市和扶持上市公司的工作,並對資本的資金運作進行監管。
(1)金融服務辦公室擴展閱讀:
「金融是實體經濟發展的「血液」和重要支撐。作為服務金融的職能部門,縣金融辦強化金融服務,服務實體經濟、銀行機構、社會公眾,切實履行金融部門職能,助力全縣經濟平穩健康發展。」在全縣金融工作座談會上,建湖縣金融辦負責人說。
強化服務實體經濟。加大銀企對接力度,主動向銀行推介「三有一缺」企業和80個新增長點項目,引導銀行機構早介入、早服務、早投放,實現精準對接。
加快企業上市,組織掛牌上市企業現場會診活動,建立健全企業上市服務體系,重點圍繞劍牌、振華、歐吉爾3家「金種子」企業完善提升「一企一策」培育推進方案,著力解決企業上市過程中工商、稅務等方面問題,實行特事特辦、急事急辦、全程幫辦。
強化服務銀行機構。針對財政部印發的《關於規範金融企業對地方政府和國有企業投融資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組織各銀行機構加強學習研究,主動策應政策形勢變化,改變間接融資傳統思維,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推廣和使用綠色債券、雙創債券、可續期公司債券等直接融資工具。
強化社會公眾服務。充分利用「金融知識宣傳」「送戲下鄉」「法制宣傳」「校園宣傳」等載體,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教育活動,引導群眾樹立正確的理財觀念,增強群眾防範和抵禦金融風險的意識和能力。
組織開展打非專項行動,重點對小貸公司、農民資金互助社、民間借貸等重點領域開展自查自糾、集中整治,做到早發現、早預警、早控制、早處置。依法打擊逃廢債,協調公安等部門,深入持續開展打擊逃廢債專項行動,切實維護全縣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
強化履職服務職能。大力開展「資本招商」活動,引進風投創投等社會資本參與江淮生態經濟區建設、工業振興行動計劃和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推動經濟與金融的同頻共振。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金融辦
參考資料來源:建湖人民網-縣金融辦強化服務推進實體經濟發展
⑵ 北京區級的金融服務辦公室是做什麼的,待遇怎樣
應該不錯!
⑶ 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務辦公室怎麼樣
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務辦公室,本省范圍內,當前企業的注冊資本屬於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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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北京市海淀區金融服務辦公室怎麼樣
北京市海淀區金融服務辦公室,本省范圍內,當前企業的注冊資本屬於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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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上海市金融服務辦公室的機構領導
潘志純 中共上海市金融工作委員會書記
主持黨委全面工作;分管幹內部(人事)、人容才、幹部教育培訓、老幹部工作。
方星海 中共上海市金融工作委員會副書記、上海市金融服務辦公室主任
主持金融辦全面工作;分管政策研究室(發展規劃處)工作、行政監察工作。
徐權 中共上海市金融工作委員會副書記、上海市金融服務辦公室副主任
分管綜合協調處、金融市場服務處(上市重組處)工作;協助分管幹部(人事)、人才、幹部教育培訓工作。
范永進 上海市金融服務辦公室副主任
分管地方金融服務處(新型金融行業發展處)、聯絡推廣處工作;聯繫上海金融業聯合會。
馬弘 上海市金融服務辦公室副主任
分管金融合作處、金融穩定處、金融發展服務中心工作和非市屬金融機構聯系服務工作。
葛大維 上海市金融服務辦公室副主任
分管辦公室工作、市屬金融國資國企監管和發展工作;協助分管政策研究室(發展規劃處)工作。
石琦 中共上海市金融紀律檢查工作委員會書記、中共上海市金融工作委員會機關黨委書記
分管紀檢、組織、宣傳、統戰、精神文明建設、機關黨建工作。
盛裕若 中共上海市金融工作委員會副巡視員
分管工會、青年、婦女工作;協助分管老幹部工作。
⑹ 區直單位中的金融辦公室具體工作是什麼
金融辦公室,即金融服務(工作)辦公室的簡稱。地方政府金融辦是規劃地方經濟發展的金融大管家、地方金融生態建設的組織者、金融產業布局的掌控人、地方金融監控的防火牆!
金融辦公室的具體工作有如下內容: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銀行、證券、期貨、保險、信託等金融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以及省委、省政府有關地方金融工作的政策和各項決定、決議等,督導、檢查落實執行市委、市政府有關金融工作的重要工作部署。引導鼓勵和支持各類金融機構的改革創新、拓展業務,加大對地方經濟和各項事業發展的支持。
二、研究分析宏觀金融形勢、國家金融政策和本市金融運行情況,制定本地金融及金融產業發展的中短期的規劃和工作計劃。提出改善金融發展和安全環境的意見和建議,加強對金融業、證券業、保險業的服務,促進地方經濟協調發展和穩定。
三、積極協助上級政府和監管機構對本地金融機構的管理或監管。協調、支持和配合上級派駐監管機構對各銀行、證券、期貨、保險、信託等金融機構及行業自律組織的監管;負責全市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建立和完善信用制度及法規體系,監管信用中介機構;監督管理中小企業貸款擔保基金和中小企業貸款擔保機構,指導本地中小企業貸款擔保工作;認真做好配合協調和信息交流工作,協助協調解決金融業、證券業、保險業發展中應由地方政府需解決的問題。
四、負責組織協調規范、整頓和維護本地金融秩序,防範化解地方金融風險,促進地方國有金融資產的監督管理,維護地方國有金融資產出資人的權益;組織協調地方金融資源的優化配置,監督檢查地方國有金融資產運營情況。根據上級有關規定擬訂和協調規范、整頓本地金融秩序的有關事務,確保地方金融安全、穩健和規范運行。配合有關部門查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經營業務活動。加強社會信用和金融信用建設,研究建立地方金融安全區的政策和措施,促進本地金融安全。
五、負責本地發展和利用資本市場重大事項,研究制定本地資本市場的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措施,協調處理有關發展和利用資本市場的重大問題,積極協助推動企業改制上市和扶持上市公司的工作,並對資本的資金運作進行監管。跟蹤監測本地上市公司經營業績和運行情況,匯總分析相關的統計資料;指導協調上市公司配股、增發等再融資工作;指導、規范上市公司購並、資產重組、股權交易等行為;會同有關部門提出促進本地上市公司發展、結構優化的政策性建議。協助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上市公司和擬上市公司的日常監管。負責組織、指導本地企業境內、外上市工作;篩選、培育擬上市企業,指導企業准備上市工作,協調解決企業上市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
六、研究擬定本地金融業發展總體規劃。組織推進金融市場發展和拓寬融資渠道;研究分析全市金融運行和行業發展動態,及時提出金融決策參考意見和建議。負責收集本地金融、保險、證券系統的業務報表和業務統計工作;指導下級地方政府金融工作。
七、承辦上級政府和監管機構交辦的其它事項。
⑺ 請問金融工作辦公室變成金融服務中心對這個部門來說是有利的還是不利的
金融工作辦公室,感覺是服務范圍小。
而金融服務中心。
服務的范圍覆蓋面兒寬。
對這個部門來說應該是比較有利的。
首先從聲勢上就很有影響。
如果內部在進行一些宣傳和調整。
應該是發展前景很樂觀的。
⑻ 國家 金融服務 辦公室
四、 國務院直屬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版理總局、權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國家版權局)、國家體育總局、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統計局、國家林業局、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旅遊局、國家宗教事務局、國務院參事室、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家預防腐敗局列入國務院直屬機構序列,在監察部加掛牌子。
五、 國務院辦事機構: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國務院研究室。
六、 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新華通訊社、中國科學院、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工程院、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國家行政學院、中國地震局、中國氣象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
⑼ 上海市金融服務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中央關於金融工作以及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方針、政策,會同市有關部門研究起草本市推進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政策、地方性法規草案、規章草案以及相關金融政策,並組織實施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根據中央關於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戰略定位、發展目標和主要任務以及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研究擬訂本市推進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規劃、本市金融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完善對各類金融機構、金融人才的服務體系,研究提出引進、服務金融人才的政策建議,制定相關工作措施,並會同市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加強對金融人才的公共服務,推進金融人才職業能力認證體系建設;為各類金融機構在滬發展提供更為完善的服務平台、服務措施;配合市有關部門發布金融人才需求信息。
(四)推進金融市場體系建設,配合國家金融管理部門推進貨幣、外匯、股票、債券、商品期貨、金融衍生品、保險、黃金市場等建設,支持金融市場開展產品和工具創新,促進金融市場協調發展;為金融市場登記、託管、清算、結算等基礎設施建設提供服務和支持;促進金融機構體系建設,牽頭擬訂促進金融機構體系建設的相關政策措施,並會同市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鼓勵和吸引國內外金融機構總部以及大型金融機構營運中心集聚本市,加強對在滬金融機構的服務;支持金融機構開展業務創新,推進金融創新成果在本市實施和應用;牽頭擬訂促進航運金融發展的政策措施,並會同市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五)推動金融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擬訂促進金融服務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的政策措施,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本市社會經濟發展的支持力度,開發適應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金融產品、金融業務;擬訂有效利用擔保機制加大信貸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並會同市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協調建立金融資源與本地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的對接機制,加強交流和信息溝通,促進業務合作;支持地方社會管理工作引入商業保險機制。
(六)受市國資管理部門委託,按照國家金融國資管理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承擔地方金融國資日常監管工作;提出地方金融國資總體布局的建議;負責市屬金融企業的管理,推進市屬金融企業完善法人治理機制和改革發展,提出優化地方金融資源配置和戰略重組的建議,並會同市有關部門實施。
(七)負責由地方政府管理的各類新興金融行業的日常監督和管理;負責本市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審批,會同區縣政府做好小額貸款公司的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與市有關部門共同研究促進股權投資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在國家金融管理部門的指導下,會同市有關部門建立和管理本市非上市公眾公司股權轉讓市場。
(八)促進金融中介服務業發展,參與擬訂促進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信用評級、資產評估、投資咨詢、精算公估、金融資訊等與金融業密切相關的中介服務機構發展的政策、規劃,並配合市有關部門實施。
(九)配合市有關部門做好本市企業上市審核工作,推進企業改制上市;推進本市上市公司利用資本市場並購重組。
(十)會同市有關部門編制金融功能區域布局規劃,完善本市金融業空間布局,加強對金融功能區的服務和指導。
(十一)促進區域金融合作,配合金融管理部門促進長三角地區的金融合作與協調發展;推動本市與內地其他地區金融合作、交流;推進本市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在金融領域的合作、交流;加強與其他國際金融中心城市的交流;負責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宣傳、推介工作。
(十二)協助配合金融管理部門和市有關部門整頓與規範金融秩序,保護銀行債權,打擊非法集資、非法證券等金融犯罪活動;會同金融管理部門和市有關部門建立金融穩定協調機制,建立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應急處置機制,協調處理金融風險防範和化解工作,維護金融穩定與安全;配合市有關部門推進金融業統一的徵信平台建設和信用環境建設。
(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