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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吏監督

發布時間: 2021-02-26 15:17:28

『壹』 中國古代官職負責監察百官有哪些,如宋真宗

宋代真宗時期以御史為御史台長官,下設三院,其中通判監州事,路一級轉運使、提點刑獄公事也可作為臨時執行監督職責
戰國
御史官
戰國時期,職掌文獻史籍的御史官就已有明顯的監察職能。

秦漢時期
御史大夫
秦代開始形成制度,之後便成為歷代的一項重要政治制度。經過長期的發展,這一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備。在公元前221年,中國歷史上第一個皇帝——秦始皇統一中國,建立起封建專制主義的中央集權制度,並創建了相對獨立的監察制度。在中央設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貳丞相,御史府為其官署,掌握天下文書和監察。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駐郡縣,稱「監御史」,負責監察郡內各項工作。

漢承秦制,但較秦制更嚴密。在西漢,中央仍設御史大夫作為長官,御史中丞為副,兼掌皇帝機要秘書和中央監察之職。在地方上,西漢初年廢監御史,由丞相隨時委派「丞相史」,分刺諸州。漢武帝時,為加強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全國分為13個監察區,叫州部,每個州部設刺史1人,為專職監察官,以「六條問事」,對州部內所屬各郡進行監督。丞相府設司直,掌佐丞相舉不法。朝官如諫大夫加官給事中,皆有監察劾舉之權。郡一級有督郵,代表太守,督察縣鄉。宣帝時,會侍御史二人掌法律文書,也有評斷決獄是非之權。因特別使命而設的符璽御史、治書御史、監軍御史、綉衣御史(亦稱綉衣直指)等,分別行使御史的職權。西漢末年,御史大夫更名大司空,御史府改作御史台,由御史中丞主管監察事務。東漢時,御史台稱憲台,仍以御史中丞為長官,但職權有所擴大。御史台名義上轉屬少府,實為最高的專門監察機關。它與地位顯要的尚書台、掌管宮廷傳達的謁者台,同稱「三台」。東漢侍御史,掌糾察;治書侍御史,察疑獄。把全國分成13個監察區,包括1個司隸(中央直轄區)和12個州。司隸設司隸校尉1人,地位極為顯赫,朝會時,與尚書台、御史中丞一樣平起平坐,號曰「三獨坐」。司隸校尉負責監察除三公以外的朝廷百官和京師近郡犯法者。每州置1刺史,用以監察地方政情、受理案件、考核官吏。由於事權混雜,後來刺史逐漸變為凌駕於郡之上的一級地方一級的行政長官,失去了監督地方的作用,故改稱州牧,州也由監察區變為行政區,地方的監察制度便基本瓦解。

魏晉南北朝時期
御史(中尉、中丞)
這一時期基本處於封建割據的分裂狀態。各朝的監察機構名目不一,但體制與漢代相同,亦有部分變化。魏晉時,御史台不再隸屬少府,而成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全國性的監察機構。南梁、後魏、北齊的御史台(亦稱南台)和後周的憲台,仍以御史中丞為主官,北魏稱御史中尉。由於監察長官權勢日大,出現了防範監察官員犯法瀆職的規定。群臣犯罪,若御史中丞失糾,也要罷官。魏晉以後,為防止監察機構徇私舞弊,以發揮其監察效能,明確規定大士族不得為御史中丞。晉以後,御史中丞下設殿中御史、檢校御史、督運御史等,分掌內外監察之權。此時,地方上不再設置固定的監察機構,由朝廷不定期地派出巡御史監察地方官員。此外,御史「聞風奏事」的制度也在這個時期形成。

隋唐時期
御史大夫
隋代時,中央的監察機構仍為御史台,改長官御史中丞為御史大夫,下設治書御史2人為副;改檢校御史為監察御史,共12人,專執掌外出巡察。唐代發展了隋代的監察制度,使監察機構更趨完備。唐初,中央設御史台,由正三品御史大夫為台長,設正四品御史中丞2人為輔佐。御史台稱憲台,大夫稱大司憲。武則天時,改御史台為左右肅政台。中宗後又改為左右御史台。御史台的職權是「掌邦國刑憲典章之政令,以肅正朝列」(《唐六典》卷十三)。御史台下設三院:①台院,侍御史屬之,「掌糾舉百僚,推鞫獄訟」;②殿院,殿中侍御史屬之,「掌殿廷供奉之儀式」;③察院,監察御史屬之,「掌分察百僚,巡按州郡,糾視刑獄,肅整朝儀」(同前)。唐初全國分為10個監察區,稱10道(後增為15道),每道設監察御史1人(先後稱為按察史、采訪處置使、觀察處置使等),專門巡迴按察所屬州縣。唐代進一步擴大了監察機構和御史的權力。御史台享有一部分司法權,有權監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審判案件。
諫官系統在唐朝也趨於完備。諫官的設置,秦漢時已有,魏晉南北朝時有較大發展。至唐代,中央朝廷實行三省制,其中門下省的主要職責是匡正政治上的得失,以諫諍為任。門下省置散騎常侍、諫議大夫、補闕、拾遺(其中右補闕、右拾遺隸中書省)、給事中等職,舉凡主德缺違、國家決策,皆得諫正。其中給事中掌封駁(即復審之意)詔制,權力更重。


御史,通判,轉運使
宋代監察機構隨著封建專制主義的發展而加強。中央沿襲唐制,御史台仍設三院。地方如設通判,與知州平列,號稱監州,有權隨時向皇帝報奏,成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此外,路一級的轉運使、提點刑獄公事等,也負有監察州縣的責任。為保證監察御史具有較多的從政經驗,宋代明確規定,未經兩任縣令者不得任御史之職。按規定,御史有「聞風彈人」之權,每月必須向上奏事一次,稱「月課」;上任後百日必須彈人,否則就要罷黜為外官或受罰俸處分,名為「辱台錢」。從此開御史濫用職權之例。御史可以直接彈劾宰相,亦有勸諫之責。御史台還有權分派御史參與重大刑事案件的審理。


御史大夫
元代中央設御史台,御史大夫秩高從一品,「非國姓(蒙古貴族)不以授」(《元史·太平傳》)。還在江南和陝西特設行御史台,其組織與中央御史台相同,作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機關。這是元代監察制度的重大發展。全國分為22道監察區,各設肅政廉訪使(即監察御史)常駐地方,監察各道所屬地方官吏。


左右都御史
明代監察制度隨著君主專制中央集權的強化而得到充分發展和完備。中央將御史台改為都察院,「主糾察內外百官之司」。都察院設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和僉都御史。下設13道監察御史,共110人,負責具體監察工作。監察御史雖為都御史下屬,但直接受命於皇帝,有獨立進行糾舉彈劾之權。明代還建立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出巡之官受皇帝之命,可兼管地方其他事務。擔任總督和巡撫的官員,其權力比一般巡按御史要大,有「便宜從事」之權。都察院除執行監察權外,還握有對重大案件的司法審判權。戰時,御史監軍,隨同出征。
明代還將地方分區監察和中央按系統監察相結合,專設六科給事中,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旨在加強皇帝對六部的控制。禮、戶、吏、兵、刑、工六科,各設都給事中1人,左右都給事中各1人,給事中若幹人。凡六部的上奏均須交給事中審查,若有不妥,即行駁回;皇帝交給六部的任務也由給事中監督按期完成。六科給事中與各道監察御史合稱科道。科道官雖然官秩不高,但權力很大,活動范圍極廣。因此,對科道官的選用十分嚴格。同時還規定,對監官犯罪的處分比一般官吏要重,「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贓從重論」(《明史·職官志》)。


御史
清代監察機構沿襲明代,又有所發展。在中央,仍設都察院。早在入關之前,皇太極即下詔:「凡有政事背謬及貝勒、大臣驕肆慢上、貪酷不清、無禮妄行者,許都察院直言無隱」。「倘知情蒙弊,以誤國論」(《大清會典·事例》卷九百九十八)。各級官吏均置於都察院監督之下。清代都察院以都御史為主事官,他與六部尚書、通政使、大理寺卿等重要官員共同參與朝廷大議。都察院下設15道監察御史(清末增至22道),專司糾察之事。雍正年間,專察六部的六科給事中並入都察院。六科給事中和各道監察御史共同負責對京內外官吏的監察和彈劾。唐代的台、諫並列,明代的科、道分設,清代的科、道則在組織上完全統一。監察權的集中,是清代監察制度的一大特點。
清代,一方面允許監察官風聞言事,直言不諱;另一方面為了防止監察官權力過大,規定御史對百官彈劾要經皇帝裁決。到宣統年間,新內閣成立,都察院被撤銷。
作用與特點:中國封建社會歷代的監察制度,對加強政府對官吏的監督,清□除害,調整統治階級內部矛盾,起了一定的作用。它成為加強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強化皇權、鞏固封建統治的重要手段。但在封建君主專制制度下,監察制度是皇權的附屬品,它能否發揮正常作用,與皇帝的明昏有密切關系。同時,由於封建政權和封建官吏的階級本性所決定,監官本身因貪贓枉法而獲罪者也不乏其人。

『貳』 我國有哪些機構對官員監督

行政監督面臨的難題及其對策 從行政監督領域中存在的難題看,我們要實現依法治國的奮斗目標還有相當艱難的 路要走。 1.抽象行政行為的產生過程和產生結果是司法監督的死角。 依法行政指的是國家政府機關和政府機關的公職人員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履行管 理國家行政事務的職責。依法行政至少有三層含義:一是政府的一切行政行為要依據法律符 合法律;二是政府一旦作出違法的行政行為能依法予以糾正;三是應該由政府負責做而政府 不做的失職行為,法律能及時的制裁並給予責任追究。依法行政,強調的是法律在約束行政 行為中至高無上的地位,法的嚴肅性和法的權威性既體現在政府的行為依據上,又體現在糾 正偏差行政行為的能力上。政府做出的行政行為要有法律依據,要受到法律的監督,政府違 法要受到法律的追究。既然抽象行政行為是政府的行政行為,那麼,其產生的過程和結果都 有個法律認定的問題。比如,是否遵守了法定的許可權和辦事程序,是否經過了論證、規劃、 起草、協商、討論、協調、審查、審批、備案、公布等等,都應該受到法律監督。 2.司法權和立法權對行政權的監督滯後。 依法行政的"法"指的是由人民的意志和根本利益所形成的全社會都必須普遍遵循的行為准 則。值得研究的是,行政機關自己制定規范,自己執行規范,自己裁決因執行規范而發生的 爭議,這種以命令--服從為特徵的行政管理方式,決定了權力擁有者可以以國家名義強制 被管理者服從,政府官員所從事的行政管理行為擁有對社會財富的支配權。而"一切有權力 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法〉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M〕.北京:商務印書館,1961.154.)? 3.公眾監督權力沒有被置於至高無上的法律地位。 公眾監督權力是民間的個體的監督政府行為的權力,這種權力不具備國家強制力,在監督效 果上無法直接對監督對象的違法後果實行懲治。由於政府的行政權具有強制性和不可控制性 ,以及司法和執法部門受利益驅使容易產生腐敗,使公眾的監督權力非常容易流於形式。另 外,公眾監督權力在行使的時間上,都是在公共權行使違規後對其追懲性的事後監督,在權 力行使前的預防階段,行使中的控制階段,公共權力的擁有者不願受到監督,公民個人不知 道情況不能監督,知情者看到監督風險太大不敢監督,社會其它監督機構形不成合力無法監 督。 4.行政權力過分集中給政府官員腐敗埋下禍根。 行政權的運行採取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機制,在權力運行中"家長制"的現象 十分嚴重。這種權力運行的異化問題出在權力運用的過程之中:一是在權力的授予環節上, 存在著暗箱政務;二是在權力的使用環節上,信息錯位。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行政權積極介入社會資源分配的做法,導致了企業行為的扭曲。當政府 掌握著資源配置生殺大權時,試圖謀取某種私利或特權的企業或者個人,其首要任務就不再 是通過提高自身的競爭力到市場上爭取,而是以各種手段去拉攏收買控制資源的政府官員和 部門,通過走捷徑去獲取利益。 5.行政監察機關的權力行為不受人民司法的監督。 我國的行政監察機關設在政府系統內部,隸屬於各級人民政府,獨立行使行政監察權,其監 督的功能是:保障功能,從權力運行機制內部去規范和制約被監督者的行為;防範功能,防 止濫用公共權力的行為發生;控制功能,對偏離正軌的行為給予及時制止;揭露懲戒功能, 對違法行為按法律規定予以制裁;威懾護善功能,維護、保護、弘揚廉潔奉公行為。但是, 監察權的行使不受人民法院司法監督的獨立性卻弱化了這些功能,我國《行政訴訟法》第12 條第4項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不能提起行政訴訟。《行政監察法》第41條和《行政訴訟法》第12條第3項規定,即使由此 引起了行政糾紛,也只能由上一級監察機關或者監察部以復核決定的方式予以最終解決,而 不能由人民法院通過司法監督的方式解決。這就是說,行政監察機關永遠不能成為行政訴訟 的被告。行政權的相對人即使不服行政機關做出的"最終裁決",也無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 6.行政權運行的監督機制不健全。 我國的《行政監察法》雖然對監察機關的職責許可權、監察程序、法律責任等作了嚴 格的法律 規定,但是,其規定並沒有解決一級政府組織權力的主要行使者受到監督的問題。《行政監 察法》對監察機關的職能規定是只能對本級政府任命的公務員實施監督,本級政府的領導成 員由上級政府的監察機關實施監察,這就形成了權力行使單位的主要領導在本級監察機關眼 里是垂直上級,對其無權行使監察權,他們只能由上級監察部門對其監察。而他們的上級對 其知情的程度和監察的力度卻沒有硬性規定,這種監督的後果是給行政權濫用留下了空間。 我國現行的行政監督體制由行政組織外部的異體監督和行政組織內部的同體監督兩部分組成 。外部有人大監督、司法監督、黨內監督、民主黨派的監督,內部有群眾的監督、社會輿論 的監督。這些監督打折扣的原因:一是專門監督機構受制於監督客體,缺乏相對獨立的權力 和能夠與同級或上級組織抗衡的權威;二是監督權處於事後行使,沒有進入到權力行使的過 程之中;三是監督主體自身的評價機制不健全,上級行政監督機關對下級行政監督機關缺少 工作政績的評價機制,一級行政機關發生非法行政的現象,該級的行政監督機關應該受到何 種失職追究不明確。 7.行政權缺乏責任追究的法律規定。 就我國權力運行過程而言,一個比較突出的弊端是權力和責任相分離,對於權力界 限范圍, 權力行使主體如何對自己的權力行為承擔責任、義務,缺乏明確的規定。鄧小平指出:"各 地的企業事業單位中,黨和國家的各級機關中,一個很大的問題就是無人負責。名曰集體負 責,實際上等於無人負責。一項工作布置之後,落實了沒有,無人過問,結果好壞,誰也不管 。所以急需建立嚴格的責任制。"(鄧小平文選,第2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150.)缺乏責任制的權力運行機制,極易導致權力濫用和權力腐化。在廉政建設中,對腐敗 行為的追究基本上只追究當事人,而幾乎從不追究當事人的領導責任,只強調領導幹部要自 身廉潔自律,而忽視對該組織領導者的責任追究。在用人方面,對違反幹部政策,不按規定 行事造成失誤的,缺少追究責任的法律依據。對推薦失誤,考查失誤,任用失誤的,難以按 法律處罰。在項目投資方面,資金批出去收不回來卻難以依法追究審批者的責任。 8.行政權行使程序違法的現象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 "我國行政程序建設的一大特徵就是制度化與法治化特色不明朗,隨意行政和恣意 行政現象 嚴重。"(張正釗,韓大元.比較行政法〔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8.599-600.) 行政程序,指的是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開展行政活動過程中必須遵循的法定方式、步驟 、順序以及時限的規則。行政機關和行政權相對人雙方對行政程序的認同和遵守是衡量一個 國家行政法治的基本尺度,嚴格按照程序辦事是依法行政的起碼要求。違反法定行政程序用 權,本身就是一種違法行為,其行為給權力濫用留下空間。我國目前還沒有一部統一的行政 法典,辦事程序五花八門。我國《行政訴訟法》第54條規定,具體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序, 人民法院判決撤消或者部分撤消,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這是目前立法形 式明確地將違反法定程序作為認定行政程序違法的標准和依據。但是,《行政訴訟法》頒布 至今14年來的相關資料表明,司法審判實踐中未出現過一起法院以違反法定程序為由撤消行 政行為的審判。沒有這種案例並不能說明各級行政機關做出的行政行為都符合程序規則,相 反,行政機關程序違法的現象並不鮮見。既然違法,又得不到糾正,原因就在於對行政程序 違法缺乏實質的認定標准,沒有法定的標准。 9.透明行政的法規建設滯後。 我國憲法第27條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必須獲得人民的支持,經 常保持同 人民的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憲法的規定,為行政公開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據,人 民把管理國家事務的權力交給了政府,當然有權了解政府行使權力的質量和過程。 行政監督面臨的問題很多,決不僅僅表現在這九個方面,要實現依法行政,這九個方面至少 值得我們認真對待,深入思考,並研究相關對策

『叄』 中國古代是如何對官吏進行監察的

戰國時期以治吏為本的監察體制的開始建立
早在戰國時期,作為顯學的法家便強調「明主治吏不治民」,形成了一整套以法治吏的主張。
這一時期,御史一職已經出現,職責包括:隨侍君主左右,負責記言記事、掌管法令圖籍;負責監督將士作戰是否奮勇,並以之作為獎懲的依據。但總的說來,監察立法還處於發軔階段。
至漢代,形成了多元化的監察體制,既有以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為正副長官的御史府監察系統,又有丞相司直負責的行政監察系統,還有以司隸校尉為首的京師和近畿的監察系統。各個系統之間互不統屬,各有一定的獨立性,既分體運行,又互相制衡,以維護專制主義的國家統治。
唐宋時期中央和地方監察體制的形成以及監察法的不斷完善
唐朝的監察制度,經過眾多思想家的引導,並在總結漢以來監察制度的經驗基礎上,建立了比較成熟和定型的「一台三院」(御史台和台院、殿院、察院)的監察體制。在地方監察體制上,唐初分全國為十道監察區,由監察御史十人分巡州縣。後改為十五道,監察御史亦增至十五人。御史不僅是察吏之官,也是「掌律令」之官,無論治吏與明法都與御史密切相關。
宋朝君臣都非常重視發揮監察官在維護國家綱紀方面的重要作用。其中,利用監察官加強對宰相的監督,成為宋朝監察的一個要點。在中央監察體制上宋承唐制,仍為一台三院制。
明清時期監察體制的重大變革和完善
明朝的監察制度為貫徹加強專制主義而發生了重大改革。明初,監察體制沿循宋元舊制,中央設置御史台,與中書省(行政)、都督府(軍事)地位並重。洪武年間,設置六科給事中,以加強對六部的監察。後設都察院取代御史台,將台察合並為一個機關。由御史台的三院制發展至都察院的一院制,使監察權力一體化,是明朝監察體制的重大改革。
此外,明朝地方監察體制中的御史巡按制度是漢唐以來御史出巡的重大發展。
清朝建立以後,統治者深知「國家之敗,由官邪也」的歷史教訓,一直把懲治貪官、澄清吏治作為國家綱紀的重要支撐點。清世祖提出「國家紀綱,首重廉吏」的監察思想,同時強調監察官風聞言事之時當有實據,不得「摭拾風影,挾仇妄訐」。這一思想指導了清朝監察法制的發展與完善。

『肆』 中國古代是如何對官吏進行監察的都是用什麼辦法

在我國的歷朝歷代中,不僅僅只是在文學方面、經濟方面是比較出色,在監察系統方面也是做得是比較好的,我國有很多的監察方式是針對於不同的場景之外。有人就會問中國古代是如何對官吏進行監察的?都是用什麼辦法?答案是一般來說是派遣人在身邊及逆行觀察或是由民眾舉報,又或是鄉明朝設立的兩廠,也有皇帝的微服私訪,反正方法是比較多的。另一種監察方式就就是我們經常在影視作品中看到的皇帝微服私訪,微服私訪是存在的,但是現實生活中是比較少的,皇帝每天那麼忙是很少有時間微服私訪的。

『伍』 古代每個朝代對官吏進行監察都是什麼機構怎樣做的

明清時期的都察院,可以監察所有的官員,包括地方和京城的,而且左都御史的權力,甚至可以監察一些皇族的行為。明清時期,由於朱元璋廢丞相、權分六部的行為,使得他對全國所有的官員和皇族都不相信,因此進一步加大了都察院的權力,讓監察御史們可以進一步了解所有官員的行為,到後期,這樣的職能逐漸由錦衣衛和東廠的人擔任。但權力比其他官員還要高。


綜上所述,古代每個超導進行監察職能的,主要由御史大夫。到御史台,到後來的都察院,他們可以監察全國所有的官員,官職雖小,權力卻大。

『陸』 唐代官吏監督機制包括哪些內容

唐代官抄吏的監督制度已經相當健全和成熟,唐代官吏監督機制包括以下3個方面:一是考核,二是御史台,三是諫議制度?

唐代「考課」制度起到了對百官進行監督的作用?通過定期對官吏的考核,評定其功過,保證官員依法行政,使國家政績得以保障?

唐代設有負責監察的御史台?御史台是獨立於其他機構之外的專門的監察機關,其主要職責是對國家政策?法令的執行情況,以及最高統治者執行政務的情況進行監督,提出意見,或批評,甚至可直接對皇帝本人進行規諫?

通過對一切官僚進行全面監督的作用,保證了中央及地方各級官員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和質量,鞏固中央統治?

『柒』 概括中國古代是如何對地方官員進行監督的

對皇帝的決定可以提出批評,這一條在某種程度上孕含著言論自由的原則,每每令研究中國政治制度史的人倍感興趣。這條原則在各個朝代都得到了貫徹執行,盡管有時難免流於形式。各個時代向皇帝進諫的奏摺和奏摺摘要,大量地以奏議形式保存在官修的史書和國家檔案中,流傳至今。這些奏摺都是實行諫議制度的明證。諫又稱諫諍、諫議、直諫、規諫。漢語中諫字的獨特含義是對皇帝的絕對權威提出異議。就此而言,諫有別於監察,監察是對官員的權威提出異議。然而,諫議和監察都是國家機器運作的監督機制,就此而言,兩者又有共同之處。
在中國的政治傳統中,天子——皇帝獨領一切權力,因而孟德斯鳩式的分權制在中國的國家機構中無蹤可覓;不過,為了行使皇權,仍需建立一套機構和制度。這套機構和制度在漫長的中國政治史上不斷得到完善,擔任各種職務的官員雖然難以從政治角度區分類別,但就技術角度而言,卻是各司其職的。中國的政治機構基本上可分為兩類:其一是協助皇帝制定決策的機構,其二是執行皇帝決策的機構。國家機器內部這兩類功能明顯不同的機構之間的區別,從技術上來說,類同於現代國家中立法機構與行政機構,然而從政治上來說,它用以作為依據的皇權觀念,性質與經典的立法機構觀念不同,所以我把它稱作指示機構與執行機構之間的區別。基於這一區別,檢察的職能就是監督行政機關是否正常運作,因而屬於執行機構;而諫議的職能則是監督皇權是否能作出良好的決策,因而屬於指示機構。
一、中國古代監察制度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隨同封建制度的產生而萌發,伴隨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建立而誕生,又隨著封建君主專制的不斷強化而發展、完備,形成了兩大系統,一是御史監察系統,二是諫官言諫系統。御史又稱之為台官、憲官或察官,是皇帝的耳目,職在糾察官邪,肅正朝綱,主要運用彈劾手段進行監察。諫官又稱言官或垣官,職在諷議左右,以匡人君,監察方式主要是諫諍封駁,審核詔令章奏。台官對下糾察百官言行違失,諫官對上糾正皇帝決策失誤。二者構成了封建社會完整的監察體制。其發展過程大致可分為下列六個階段:
(一)先秦時期的萌芽階段。在夏商周三代的國家事務中已有監察的因素或監察的活動。春秋戰國時的御史已兼有監察的使命。但這個時期尚未產生專職的監察機構,作為一種嚴格意義上的監察制度還沒有建立。
(二)秦漢時期的形成階段。秦創建御史大夫府為中央監察機構,在地方設置監郡御史。漢承秦制,在中央設御史府的同時,增設丞相司直和司隸校尉為中央監察官,在地方設立十三部剌史,監察地方二千石長吏,並制定了第一個專門性的地方監察法規,給事中與諫議大夫等言官也已問世。
(三)魏晉南北朝時期的發展階段。中央御史台脫離少府,直接受命於皇帝,廢司隸校尉,監察機構初步統一,監察權擴大,自王太子以下無所不糾。諫官系統開始規范化、系統化,南朝建立了專門負責規諫的集---書省。
(四)隋唐時期的成熟階段。隋設御史台、司隸台、竭者台,分別負責內外監察。唐在御史台下設台院、殿院、察院,分工明確,互相配合,地方則分十道(後增至十五道)監察區,形成比較嚴密的監察網。諫官組織分隸中書、門下兩省,形成台諫並立局面。
(五)宋元時期的強化階段。宋設立諫院,台諫職權開始混雜,趨向合一,地方監察設監司和通判,直隸皇帝。至元朝,取消諫院,台諫合一。地方設行御史台,統轄二十二道監察區,每道設肅政廉訪使(提刑按察司),從而使中央與地方在監察機構上渾然一體。元朝還制定了一整套的監察法規。
(六)明清時期的嚴密階段。明改御史台為都察院,又罷諫院,設六科給事中,成為六部的獨立監察機構,科道並立。地方設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時設督撫,形成地方三重臨察網路。至清朝,將六科給事中歸屬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監察沿用明制。至此,我國古代監察系統達到了高度的統一和嚴密。清朝還以皇帝的名義制定了我國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監察法典《欽定合規》。這時期,中國封建監察制度已發展到了歷史的頂峰。
二、中國古代諫議制度
諫議史可分為兩大階段:自漢至宋為建立和發展階段,元朝為擱置階段,至明清則敗壞變質。不過,由於諫議制度本身的復雜性,根難將其演變過程說得一清二楚。以諫為職的官員稱作諫官,又形象地被稱作言官,但言官亦指監察官員。監察官員統屬都察院,而諫官從未歸屬於一個統一的機構。進諫的職責通常由諫議大夫和給事中共同承擔;按字面理解,給事中的意思是負責宮廷事務,但實際上給事中也負有進諫使命。諫議包括奏議和封駁。上文已經談及的奏議是指向皇帝提出批評性的意見,通常取書面形式,如果上奏的諫官是政府議事機構的成員,也可採取口頭形式。封駁是指月一種程序:當諫官認為敕令或其它包含有皇帝旨意的文件不妥時,加封後退回,以示異議。
(一)秦漢時期,諫官初為加官,皇帝將諫議之職委於領有侍中、常侍、散騎常侍等職銜的私人顧問,此類諫官在秦代多為武將。漢代任源官者身份各異,漢武帝(公元前141一公元前87年)曾任命並無官職的孔安國為諫議大夫。諫官數量由皇帝任意確定,多時可達數十名。東漢時,諫官成為定官。
(二)六朝時期,中央機構進一步改善,逐漸分為三大部分:尚書省負執行之責,中書省(又稱內書省)和門下省負指示之責。中書省代皇帝草擬敕令,門下省聯絡中書省和尚書省,即溝通指示機構與執行機構,它一方面將皇帝的旨意傳達給執行機構,另一方面將執行機構呈遞的奏摺等文件轉呈皇帝。進諫的使命由門下省承擔。此時,封駁已漸成定規,給事中既可駁回官員向皇帝呈遞的奏摺,亦可將皇帝的命令退回中書省。
(三)唐承前制,並大大加以改進。唐太宗(公元626—649年)極為重視諫議制度,此時的進諫使命由門下省和中書省共擔。門下省設給事中四名及輔員若於,並設左諫議大夫四名,左散騎常侍四名。中書省則設右諫議大夫四名,右散騎常侍四名。唐代還創設了補闕和拾遺兩個官職,分置左右,左隸門下省,右隸中書省。補闡和拾遺均為諫官,負責看管供其他諫官呈遞奏摺所用的四隻匣子。
(四)宋朝諸帝對諫議制度繼續給以重視,宋真宗(公元997—1022年)下令修編的大型類書《冊府元龜》收入了從古到五代的379件著名的諫書。宋朝對唐朝的中央機構作了改造,以中書省主民事,樞密院主軍事,兩者共為中央政府的主要機構,置於禁中;門下省則作為政府的辦事機構置於宮外。門下省從此由指示機構變為執行機構。諫官集於新設的諫院,諫院下設鼓院,負責管理承襲唐代傳統的諫書匣。此外尚有一個檢院,負責審閱諫書。諫院的職責不限於監督皇帝的文書,亦可對各級官員的文書進行監督,尤其可對宰相的政務活動進行監督,因為宰相是為皇帝出謀劃策的人。這樣一來,諫議與監督就不再分得那樣清了。宋朝普遍設置偶見於五代的言事御史官職,擔任此職者多為受命取代因失職而奪官的檢察官員。宋朝諸帝採取這些措施,旨在加強各個機構之間的互相牽制。散騎常侍歸屬門下後省,門下後省主封駁,由六房組成,六房與門下省的六科相對應。
(五)契丹人的遼代,女真人的金代以及蒙古人的元代,雖然在形式上保留了諫議制度,但實際上已完全廢棄。這幾個朝代都各有其以汗為中心的貴族參政制度。漢人諫官的職責或僅限於典儀(遼代南面官系中的諫官僅對漢人官員進行檢察),或名存實亡(元代廢給事中,僅留御史管理宮中雜務)。不過,金代建立的地方監察機構在元朝得到了加強,蒙古統治者不允許漢人擔任監察官。
(六)明太祖(公元1368一1398年)於1368年滅元建明後,承襲元制,不但沒有恢復被金代所廢的門下省,而且又廢除中書省,將指示機構緊縮為內閣,皇帝直轄六部大臣,不設宰相。給事中被廢,御史改隸六科,歸屬通政使司,負責處理往來於指示機構和執行機構之間的敕令和其它文書;六科與六部相對應。然而,原本負責向皇帝進諫的諫官,此時的職責已變為對各級官員進行監察,與御史相似。繼明之後統治中國的清朝,進一步加強皇帝的自主決策,於1723年將六科並入都察院,負責監察各省的十五道科。
以上是中國諫議制度的簡史。應該指出,諫議制度對於過於集中的皇權,具有一定的糾偏作用。這一點在諫議制度的黃金時代唐朝尤為明顯。眾所周知,魏徵、房玄齡、王珪等諫官均對唐太宗產生過巨大影響,其他皇帝在位期間也不乏此類事例。據顧炎武統計,魯駁回皇帝敕令的諫官不少於十人:
唐中宗(公元683—684,705—7l0年)在位期間的韋溫;
唐德宗(公元779—805年)在位期間的袁高、薛存誠、李藩;
唐憲宗(公元805—820年)在位期間的韋宏景;
唐穆宗(公元820一824年)在位期間的崔植;
唐文宗(公元826—840年)在位期間的狄兼漠;
唐武宗(公元840一846年)在位期間的鄭肅、韓亻次;
唐宣宗(公元846—859年)在位期間的鄭公輿、蕭亻放。
當代歷史學家謝元魯據《唐會要》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卷統記,自唐初至唐懿宗(公元859—873年)初年:16次封駁,11次有效;14次進諫,11次有效;16次補闕或拾遺,6次有效。
宋朝為後人留下了兩件著名的諫書,一是范仲淹於1043年在諫官歐陽修推動下寫成的《答手沼條陳十事》,一是提點江東刑獄王安石1058年所寫《萬言書》。范仲淹的諫書標志著慶歷年間(公元(1041—1048年)改革的開始,而王安石的諫書則揭開了熙寧(公元(1068—1077年)年間改革的序幕。此後,皇帝雖然依舊重視諫議,但官僚機構相互掣肘諫議的政治影響大為減弱.
其實,諫議的糾偏作用只發生在開明皇帝身上。換言之,皇帝的意願決定著諫議的命運。因而,當元朝強化帝制後,諫議制度就急劇衰落。由此可見,諫議制度並非民主制度。那麼,諫議制度何以能在某些朝代得到發展呢?原因在於:帝制建立在一些政治和社會的價值觀念之上,當這些價值觀念受到弊政威脅時,諫議制度有助於在政權的最高層面上表述這些價值觀念。皇帝之所以能在符合諫議原則的前提下接受諫臣的異議,是因為皇權承認這些早已為儒家經典所闡明的原則。《孝經》第15章的篇名正是「諫諍」:「曾子曰,……昔者天子有爭臣七人,雖無道,不失其天下。諸侯有爭臣五人,雖無道,不失其國。大夫有爭臣三人,雖無道,不失其家。士有爭友,則身不離於令名。父有爭子,則身不陷於不義。故當不義,則子不可以不爭於父,臣不可以不爭於君」。「事君」章又對此作了補充:「君子之事上也,進思盡忠,退思補過,將順其美,匡救其惡。
由此可見,諫議基本上是義務,是孝所要求的一種嚴格的義務。在中國的諫議傳統中,這種義務並非空話,許多忠義之士為進諫而不怕懲罰,置坐牢殺頭於度外。明朝鎮壓進諫者尤為殘酷,諫官的捨身精神也最為突出。今人謝渠源在對明代著名諫臣的研究中指出,死於進諫的大臣多達40餘人。海瑞的故事廣為人知,他向明世宗(公元1521—1566年)進諫前,為自己准備好了棺材。
諫議既是義務,就不是權利。諫議之所以被視為正當,因為這是一種受到尊重,尤其受到開明皇帝尊重的義務,並非由於這是一種具有民主性質的提出異議的權利。諫議是一種道德權威,是那些自認為是社會價值觀念的最佳體現者並准備為捍衛這些價值觀念而獻身的人的道德權威。因此,中國諫議制度所體現的精神,其基礎是承認士為培植善而表現的高尚品德,這一點連皇帝也不否認。換言之,諫議制度與民主無涉,它是一種有別於官僚政治的「士治」,就是說,它是文人學子中的精英以其道德操守所發揮的影響。
從黃宗羲(公元1610—1695年)在《明夷待訪錄》中提出的種種改革方案中不難看出,中國的諫議制度的性質就是「士治」。黃宗羲主張在全國廣建書院式的學校。對於他來說,書院不只是教育機構,書院既然培養士,自然也培養傳統的死諫精神。他認為,所有書院的山長都應具備這種皇帝也必須敬重的精神,他寫道:「大學祭酒,當推當世大儒,其重與宰相等,或宰相退處為之。每朔日,天子臨太學,宰相、六卿、諫議皆從之。祭酒南面講學,天子亦就弟子之列。政有缺失,祭酒直言無諱。」這段話所包含的對於東林黨人的政治遺產,對於明末禁書院,清朗拒不開禁一事所表示的看法,此處不予討論。我只想請大家注意,黃宗羲的幻想清晰地反映在他對諫議機構的設想中。在他的眼中,諫議機構是一個文人學子治國的場所。 帝制覆亡後,中國知識分子接受了民主觀念。然而,他們懂得民主的真諦嗎?人們不禁要問,在那些自五四運動以來曾為民主而奮斗的知識分子的頭腦中,是否混淆了爭取自由和爭取諫議權利這兩個目標,致使斗爭的意義受到了損害。因此,在中國如同在其他儒教國家一樣,反對獨裁的結果是助長了權威主義。

『捌』 中國負責監督各級官員的部門是什麼

黨內機構:紀檢委
行政機構:監察部門(監察部、監察局)
司法機關:檢察院反貪局。

同時,審計等部門也負有部分反貪職能。紀檢委監察局一般是一套人馬,反貪局是檢察院的內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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