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增設監督
『壹』 紀檢監察如何實現三轉,其主要職能定位是什麼,主要有那些職責,如何創行監督方式,實現對本單位領導干
黨的十八大以來,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按照黨中央的決策部署,聚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這個中心任務,明確職責定位,突出主業主責,轉職能、轉方式、轉作風,以實實在在的「成績單」贏得了廣大人民群眾的支持與擁護。
轉職能:收攏五指攥成拳,理清職責抓主業
2013年,各級黨委不斷推動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中的主體責任。中央政治局常委會、中央政治局會議多次聽取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匯報,審議通過《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13-2017年工作規劃》和《中央巡視工作2013-2017年規劃》。在黨中央堅強領導下,全黨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重要性的認識不斷提高,各級黨組織的主體責任進一步增強。
中央紀委監察部認真履行好黨的紀律檢查和政府行政監察兩項職能。圍繞發揮監督的再監督、檢查的再檢查作用,對參與的125個議事協調機構進行調整,取消或不再參與各類議事協調機構111個,對確需參加的予以保留,避免出現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職能「越位」「錯位」等問題。各地紀檢監察機關緊跟步伐,對所參與的議事協調機構進行大幅精簡。31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紀委參與的議事協調機構平均減少60%以上。
為進一步將主要精力集中到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上,中央紀委監察部對內設機構進行整合優化。委部機關撤銷黨風廉政建設室、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室,新設立黨風政風監督室(國務院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撤銷執法監察室、績效管理監察室,新設立執法和效能監督室,增設第九紀檢監察室和第十紀檢監察室。通過調整,減少了機構重疊和職能交叉,機構設置、人員配置進一步向辦案和監督工作傾斜。各地紀委也紛紛啟動內設機構調整工作,目前,31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紀委辦案人員數占總數的22%。
轉方式:創新方式方法,增強監督實效
中央紀委監察部把查辦案件作為最基礎、最根本的職責,始終保持懲治腐敗高壓態勢。堅持「老虎」「蒼蠅」一起打,既堅決查處領導幹部違紀違法案件,又切實解決發生在群眾身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
信訪舉報是發現腐敗問題線索的重要來源。中央紀委監察部加強信訪舉報工作,對反映領導幹部問題線索進行「大起底」。強化問題線索全過程管理,研究制定擬立案、初核、暫存、留存和了結五類線索處置方式和標准。嚴格辦案程序,完善和細化側面了解、初核、立案、採取黨內審查措施等各項制度。下發《關於切實加強和規范反映領導幹部問題線索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按照通知要求全面清理線索,執行分類處置標准。
對於發現的問題,堅持「快查快辦」,進一步嚴格時限要求、縮短辦案周期,集中力量查清主要違紀事實,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堅持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懲治腐敗,積極改進辦案工作模式。
中央八項規定頒布以來,中央紀委監察部創新監督方式,約談派駐中央國家機關紀檢組組長、省(區、市)紀委書記,督促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貫徹落實。元旦、春節、「五一」、中秋、國慶等重要節假日是腐敗行為易發多發的節點。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抓住這些重要節點,執好紀、問好責、把好關,狠剎公款送月餅、賀卡、煙花爆竹、年貨節禮等不正之風,鍥而不舍、馳而不息地反對「四風」。對違紀違規行為「零容忍」,發現一起,查處一起,持續通報、曝光查處結果,向全黨釋放執紀必嚴的強烈信號。不教而誅謂之虐。在嚴懲腐敗的同時,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堅持「抓早抓小」,建立健全早發現、早處置機制,對一般性問題及時教育提醒,充分利用函詢、誡勉談話、組織處理等方式,對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早打招呼早處理,防止小錯釀成大錯。如,河南省積極開展信訪監督工作,採取信訪談話或發信訪通知書等形式,對被反映對象進行監督。5年來,全省共對21357人實施信訪監督,教育挽救了一大批黨員幹部。為更好地找出「老虎」和「蒼蠅」,中央對巡視工作進行了加強和改進。把發現問題、形成震懾作為巡視主要任務,強調「對重大問題應該發現而沒有發現就是失職,發現問題沒有客觀匯報就是瀆職」。強化對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監督,著力發現貪污腐敗、違反八項規定精神、違反政治紀律、違反組織人事工作紀律等四個重點問題。工作中嚴格落實迴避制度,實行巡視組組長、被巡視對象、巡視組與巡視對象關系「三個不固定」,建立巡視組組長庫,一次一授權。加強對巡視成果的運用,將問題線索移交有關部門處理,對重點線索逐一核實,做到件件有著落。
目前,第一輪巡視中發現的問題線索已移交相關部門,第二輪巡視工作正在開展。
轉作風:正人先正己,把自己擺進去
「中央紀委常委會要在加強自身建設方面作出表率,帶頭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帶頭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在2013年初召開的十八屆中央紀委第二次全會上,王岐山同志對中央紀委監察部機關改進工作作風提出明確要求。
正人先正己。在改進作風過程中,中央紀委監察部始終把自己擺進去,以實際行動帶頭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
2013年,以中央紀委監察部名義召開的全國性會議只有3個,數量與往年同期相比大幅減少。同時,會議活動的規模和時間也得到了嚴格控制,全國紀檢監察系統會員卡專項清退電視電話會議僅用時20分鍾,並且把會直接開到了鄉(鎮)。委部機關公文從原來的41種減少到19種,精簡幅度達54%。機關各單位自有文號從原有的78個精簡到43個,精簡幅度達45%。「雖然會議數量減少了,時間縮短了,但效率更高,內容更充實,更有利於我們提高工作效率」。中央紀委辦公廳一名幹部有感而發。「天下大事,必作於細;天下難事,必成於易」。中央紀委監察部從機關用水、用電、取暖等小事做起,厲行節約,反對浪費。2013年春節前下發《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儉朴舉辦年終總結活動的通知》,機關各單位取消了原定舉辦的總結、聯誼等活動。委部機關會議費下降59%,招待費下降61%,印刷費下降13%。同時,進一步加強外事管理,委部機關因公出國(境)團組數和人次數分別比去年同期下降38%和26%。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開展前,全國紀檢監察系統開展了會員卡專項清退活動,81萬名專、兼職紀檢監察幹部全部遞交了零持有報告書。其中,中央紀委監察部領導班子成員、在編幹部職工100%填寫了零持有報告書,唱響了教育實踐活動「前奏曲」。
在教育實踐活動中,委部領導班子密切聯系思想、工作和生活實際,認真查擺問題,廣泛聽取意見,以整風精神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對徵求到的161條意見逐一整改落實。從辦案工作、隊伍建設、後勤管理等方面形成了一批務實管用的規定,推動機關作風建設經常化、規范化。
打鐵還需自身硬。對紀檢監察幹部強化紀律約束,堅決查處紀檢監察系統中存在的違紀違法行為,糾正幹部隊伍中存在的工作漂浮、口大氣粗、衙門習氣、特權思想等現象,努力打造一支忠誠可靠、服務人民、剛正不阿、秉公執紀的幹部隊伍。圍繞中心工作轉職能、轉方式、轉作風是一項長期的任務。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將根據黨章、黨內法規、行政監察法和中央的統一部署,進一步落實「三轉」要求,更好地履職盡責。
『貳』 行政事業單位人員較少,成立內部監督聯合工作小組履行相應職能,應該由什麼樣的人來組成
對於內部監督都是由紀委的工作人員負責,如果紀委無法完成任務的話,就應內該向上級單位要容求外部監督,不可能出現在紀委沒有辦法完成任務的情況下再從單位內部增設一個組織從事監督工作,所以你這種問題從邏輯上就不可能存在,本單位無法解決的問題,只能問題上交,讓上級領導來解決。
如果只是針對特定情況,需要內部解決的話,一般是由單位的主要領導掛帥,紀委的工作人員直接向主要領導負責報告,但這只是臨時性措施,不可能常設什麼內部監督小組,因為這種情況會導致架空監督部門,單位領導一言堂的情況。
『叄』 如何建立健全黨內監督體系
黨內監督主要是指黨的各級組織和廣大黨員依據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以及國家法律,重點對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特別是各級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進行的監督。黨內監督對於發展黨內民主,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具有重要作用。
明確指出黨內監督重點對象是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
「貪欲+權力+機會=腐敗。」十八大以來查處的高官,大都曾擔任過一把手,針對一把手貪腐高發的現實,必須加大監督力度、突出監督重點。《條例》第六條規定:「黨內監督的重點對象是黨的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這與十八屆六中全會公報指出的「……加強和規范黨內政治生活,重點是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關鍵是高級幹部特別是中央委員會、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的精神相一致,體現出現階段黨內監督的對象已經落實到上至中央高層、下至地方各級「主要領導幹部」身上。這必將進一步顛覆傳統觀念中「刑不上大夫」的舊思維,保證黨內監督真正無禁區、全覆蓋,為「老虎」「蒼蠅」一起打的反腐敗斗爭增設法規利器。
明確各級紀委「監督同級黨委」的職權
在以往的黨內監督實踐中,黨內監督的實體權力均被劃歸至各級黨委的名下,紀委對同級黨委的監督缺乏有效的黨內法規依據,導致黨內監督實質上仍屬於各級黨委對自身的監督。《條例》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是黨內監督的專責機關……承擔下列具體任務:(一)加強對同級黨委特別是常委會委員、黨的工作部門和直接領導的黨組織、黨的領導幹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情況的監督……」這一規定不僅從黨內法規層面指明各級紀委「黨內監督的專責機關」定位,最重要的是明確授予了紀委對同級黨委特別是常委會委員的監督職權,這使得紀委對同級黨委的監督真正得到落實。
明確責任主體加大監督力度
《條例》第一章總則第九條規定,建立健全「黨中央統一領導,黨委(黨組)全面監督,紀律檢查機關專責監督,黨的工作部門職能監督,黨的基層組織日常監督,黨員民主監督」的黨內監督體系。
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是黨內監督的專責機關,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加強對所轄范圍內黨組織和領導幹部遵守黨章黨規黨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情況的監督檢查。
『肆』 憲法為什麼要增設監察機關
憲法來增設監察自機關是為了確立了監察委員會作為國家機構的憲法地位,為其依法行使職權、開展工作奠定了憲法基礎。
在憲法中增寫「監察委員會」一節,是對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成果的深刻總結,具有堅實的政治基礎、理論基礎、實踐基礎和充分的法理支撐。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與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合署辦公,體現了黨內監督和國家機關監督、黨的紀律檢查和國家監察有機統一。
(4)一是增設監督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二十六條國家監察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
第一百二十七條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伍』 在考慮信息的充分性時應增加監督樣本量的情況包括
如果再考慮到信息的充分性適應增加監督樣本量的什麼情況?這個這一方面真的不是很了解。
『陸』 新刑訴法修訂後,檢察院的法律監督權在哪些方面擴大了
新刑訴法從以下六方面,規范強化了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
一、賦予了檢察機關對偵查監督的投訴處理權
新刑訴法第115條首次建立了對各種違法偵查行為的投訴處理機制,其中規定人民檢察院為申訴或控告的處理機關,以及其他條文規定的檢察機關排除非法證據的環節,這都是對偵查監督程序的進一步賦權與完善。此外還增加規定了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的監視居住進行監督的職責。
二、新刑訴法第93條創設了逮捕後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定期審查機制
雖然何為「定期」、如何審查等具體規定並未在法律中加以明確,但這一新制度已經為檢察機關繼續探索羈押必要性審查機制奠定了良好的基礎。其中對於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如何理解這一規定?一般認為審查中的檢察機關不能直接決定釋放或變更,只能建議逮捕措施的提請機關或決定機關予以釋放或變更,這樣體現了訴訟職能和訴訟監督職能分離,利於辦案部門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作出相應的決定。
三、在一審程序中增加規定了「與量刑有關的程序」
即「法庭審理過程中,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證據都應當進行調查、辯論」。公訴部門應當總結前期量刑程序改革中的相關經驗,做好量刑建議、量刑辯論的相關工作;
四、對於死刑復核, 強化了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監督職責
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最高人民法院也應當將死刑復核結果通報最高人民檢察院,這是死刑復核程序提出的新挑戰,最高人民檢察院應當繼續探索有效表達監督意見、強化監督效果的路徑,以更好地履行新法所賦予的職責。
此外,新刑事訴訟法還強化了檢察機關對再審案件的參與,規定對於開庭審理的再審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庭。
五、加強對執行活動的監督
新刑訴法主要強調了對暫予監外執行以及減刑、假釋的監督。就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督而言,以往只有在有關機關作出決定之後,才將暫予監外執行的決定抄送檢察機關,這是一種事後的監督方式。此次刑訴法修改加強了監督的力度,要求監獄、看守所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的意見的,應當同時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批准或者決定機關提出書面意見。這就將人民檢察院的監督由事後監督擴展到了事中監督。與檢察機關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督相同,新刑訴法要求檢察機關對減刑、假釋進行事中監督,執行機關提起減刑、假釋的,應當將建議書副本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意見。
六、特別程序中增加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新內容
新增特別程序一編是此次刑事訴訟法體例上的重大調整,四項特別程序均與檢察權的行使息息相關,比如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中的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刑事和解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對強制醫療程序的參與與監督等都是新增的賦權規定。檢察機關需要釐清自己在這些特別程序中的角色、定位、職權和職能,特別是沒收程序與強制醫療程序過去實踐中沒有經驗基礎,立法中寫的又比較寬泛,需要檢察機關完善司法解釋、探索實施經驗
『柒』 急~~~~ 行政監督的法理基礎
轉貼自:《人民檢察》2006-7(上) 原作者:吳步欽
【內容提要】限制或者剝奪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處罰不能一概取消,也不宜改由人民法院裁定,這是檢察機關行使行政執法監督權的兩人預設前提。行政復議和行政審判均未對行政執法行為形成強有力的監督,是增設檢察機關行政執法監督權的必要性所在。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檢察院有何對勞動教養機關的活動實行監督,偵查監督實際上已經包含對公安機關違法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監督,立案監督和民事行政檢察工作深受群眾歡迎,為增設檢察機關行政執法監督權提供了憲政基礎、法律基礎、實踐基礎和群眾基礎。
【關鍵詞】檢察機關 行政執法監督 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起草的《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修訂草案(稿)》增設了人民檢察院對於限制或者剝奪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處罰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的職權,筆者試從法理基礎角度,探討是否應該由檢察機關行使行政執法監督權。
一、檢察機關行使行政執法監督權的預設前提
賦予檢察機關行政執法監督權必須預設以下兩個前提。否則,賦予檢察機關行政執法監督權的必要性就無從談起。
(一)限制或者剝奪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處罰不能一概取消
社會秩序、公平和個人自由是法律制度的三個基本價值。人身自由作為一項基本人權,得到了國際人權公約和各國憲法的肯定;限制或者剝奪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處罰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的必要手段,也得到了許多國家和地區法律的認可。換言之,限制或者剝奪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處罰不僅在短期內難以取消,而且長期也不會取消。取消一切限制或者剝奪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既不現實,也不合理。
在我國,按照法學界的通說,限制或者剝奪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包括行政拘留、勞動教養、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三種。其中,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的正當性無庸置疑;而勞動教養與依法治國的基本理念背道而馳.t』應當盡快予以廢除。因此,現在真正值得探討的是行政拘留的存廢問題。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相比,我國法律以行政拘留等手段對付各種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並不過分。
(二)限制或者剝奪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處罰不宜改由人民法院裁定
近幾年來,為了提升人身自由的保護水平,許多學者主張,將限制或者剝奪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處罰改由人民法院裁定。
其實在國外,將限制或者剝奪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處罰的決定權收歸法官的現象也並不普遍。即使是在美國,衛生官員通常被賦予行政拘留權和監禁權,即關押和隔離那些被懷疑患有傳染病的人的權力,而不必經過司法程序;行政機關在驅逐外國人時也可以行使逮捕權。
將限制或者剝奪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處罰改由人民法院裁定,既不合理,也不現實,理由如下:
一是違背了權力分工與制衡原則。在現代法治國家,不論是否實行「三權分立」,立法權。行政權與司法權之間都存在分工與制約。將限制或者剝奪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處罰的設定權與實施權均交行政機關行使,固然違背了行政法治原則;將限制或者剝奪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處罰的實施權與司法審查權均交法院行使,同樣違背權力分工與制衡原則。換言之,「司法最終解決」與「一切經過法院」是兩回事。
二是浪費司法資源。在當代許多國家和地區,法院都面臨案件壓力。為了節約司法資源,減輕法院負擔,許多國家和地區通過各種途徑實行案件分流。在我國,按照法律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即非犯罪化處理;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免除刑事處罰的判決,即非刑罰化處理。將那些尚不夠刑事處罰,應當給予行政拘留的行政案件,實在沒有必要提交人民法院裁定。何況,需要適用限制或者剝奪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處罰的案件很多,如果將他們都提交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將不堪重負。
三是不利於保障人權。按照行政復議法第十二條、第十六條和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作出的限制或者剝奪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或者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既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律、法規規定復議前置的除外)。如果將限制或者剝奪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處罰改由人民法院裁定,那麼,給行政相對人提供的救濟途徑就只剩下一種——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這顯然不利於保障人權。
二、賦予檢察機關行政執法監督權的必要性
按照現行法律規定,不服具體行政行為的救濟途徑主要有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兩種。據統計,2003年全國各級行政機關共收到行政復議申請75918件,其中,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37526件,占總數的49.43%;對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9596件,占總數的12.64%。也就是說,不服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處罰的案件占行政復議案件收案總數的60%以上。因此,有無必要賦予檢察機關行政執法監督權,主要取決於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是否已經為行政相對人提供了適當的權利救濟,行政復議機關和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監督是否有力。
行政復議作為一種在行政系統內部解決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之間行政爭議的行政救濟手段,具有簡便、快捷、不收費等優勢,為世界各國廣泛採用。設計行政復議制度的初衷在於克服司法審查制度的程序繁瑣和成本高昂,同時也是給司法機構「減負」。另外,行政復議對行政行為的審查實行合法性與合理性審查,比法院管得更寬更深,解決問題更徹底更全面。但是,行政復議制度的內在缺陷,又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它在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中的作用有限:一是行政復議的公正性、中立性缺乏制度保證。雖然行政復議法將「公正」列為行政復議的原則之一,但是,行政復議畢竟屬於行政機關內部的層級監督,復議機關與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具有行政隸屬關系。有的行政機關在行政復議中「官官相護」,對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該撤銷的不撤銷,對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該變更的不變更。二是合理性審查存在制度障礙。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復議決定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以行政復議機關為被告,據此,行政復議機關因原行政行為存在合理性瑕疵而作出變更決定的,將因此承擔應訴成本,這使得復議機關基於自身利益的考量和不願當被告的心理,傾向於對所有涉及合理性權衡的案件一律作出維持裁判。例如,2003年全國各級行政復議機關共受理行政復議申請68354件,審結行政復議案件62189件,其中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34644件,占總數的55.71%;撤銷原具體行政行為9958件,占總數的16.01%;2003年全國共發生行政應訴案件44587件,其中經過行政復議的12318件,占總數的27.63%;以行政復議機關為被告的只有2131件,占總數的4.78%。由於維持率居高不下,行政復議公信力下降,促使人們面對行政侵權時,更多地選擇直接提起行政訴訟或者通過非制度化的信訪機構申訴。
行政訴訟法實施以來,雖然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數量不斷上升,司法審查的廣度和力度不斷加強,但是,與行政復議相似,由於種種原因,行政審判也沒能有效地實現司法對行政的制約功能。其中比較突出的問題:一是行政案件少,訴權保護不力。據統計,1998年至2002年,全國各級法院共審結各類一審案件26844060件,其中行政案件只有463328件,僅占各類案件總數的1.73%。與現實中發生的具體行政行為相比,與各級信訪機構收到和接待的來信來訪相比,所佔比例微乎其微。二是撤訴率高,公正審判難。據統計,1990年至2002年,全國各級法院共審結一審行政案件811022件,其中撤訴351600件,撤訴率高達43.35%。有人分析,行政案件撤訴率高是由於非正常撤訴大量增加所致,而行政訴訟的高昂成本是非正常撤訴大量存在的根源。
上述情況表明,行政復議和行政審判均未對行政執法行為形成強有力的監督。正因為此,在行政法學界,許多學者呼籲加強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有的學者認為,當前,人民檢察院進行行政監督的范圍還很少,權力也很弱,進一步改進和完善人民檢察院的監督是十分必要的。
三、賦予檢察機關行政執法監督權的可行性
在前蘇聯,根據列寧的法制統一思想,首先賦予檢察機關一般監督權,其中就包括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如,1979年11月通過的《蘇聯檢察院組織法》第23條規定,檢察長在實行一般監督時有權檢察有關機關和公職人員對公民進行行政拘留和對行政違法行為適用感化措施是否合法。在蘇聯的影響下,「二戰」以後建立的各個社會主義國家紛紛賦予檢察機關一般監督權。在我國,1949年《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和1954年憲法都規定,最高人民檢察署(院)行使一般監督權;1949年《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檢察署試行組織條例》、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檢察署暫行組織條例》和《各級地方人民檢察署組織通則》、1954年《人民檢察院組織法》,都將一般監督權列在檢察機關的各項職權之首。1978年憲法恢復了人民檢察院的設置,也恢復了人民檢察院的一般監督權。1979年《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取消人民檢察院的一般監督權,將人民檢察院的職權范圍限於刑事司法領域。與此相反,1979年11月經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又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勞動教養機關的活動實行監督;1982年憲法只規定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而未限定人民檢察院的職權范圍。這就為恢復人民檢察院的一般監督權尤其是增設檢察機關行政執法監督權提供了憲政基礎和法律基礎。
雖然目前我國法律尚未明確賦予人民檢察院對於限制或者剝奪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是否合法實行監督的職權,但是,在刑事訴訟中,偵查監督實際上已經包含對公安機關違法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監督。對於公安機關不應當立案而立案,並且以刑事偵查為名行行政強制之實的案件,人民檢察院當然有權實行立案監督和偵查監督,即向公安機關提出糾正違法意見。這就為增設人民檢察院對於限制或者剝奪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是否合法實行監督提供了一定的實踐基礎。
與行政復議和行政審判相比,檢察機關沒有撤銷或者變更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處罰的權力,不能為公民的人身權和財產權提供直接的保護,但檢察監督也具有自身的比較優勢,即比行政復議客觀、中立,比行政審判簡便、主動。立案監督和民事行政檢察工作深受群眾歡迎的事實足以間接證明這一點: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於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被害人既可以要求人民檢察院實行立案監督,也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復議,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但是,在司法實踐中,被害人通常會理性地選擇第一途徑;按照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對於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裁判不服的,當事人既可以要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是,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也常常選擇前一種途徑。可以預言,賦予檢察機關行政執法監督機,為行政相對人再提供一條可供選擇的救濟途徑,肯定會得到廣大人民群眾的擁護。換言之,增設檢察機關行政執法監督機具有廣泛的群眾基礎。
【作者介紹】浙江省樂清市人民檢察院。
注釋與參考文獻
為了行文方便,本文將人民檢察院對於限制或者剝奪人身自由的村政強制措施和行政處罰實行監督的職權簡稱為檢察機關的村政執法監督權,並不是泛指檢察監督范圍包括所有行政執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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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國務院糾正不正之風借用被監管單位人員
黨的十八大以來,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按照黨中央的決策部署,聚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這個中心任務,明確職責定位,突出主業主責,轉職能、轉方式、轉作風,以實實在在的「成績單」贏得了廣大人民群眾的支持與擁護。轉職能:收攏五指攥成拳,理清職責抓主業2013年,各級黨委不斷推動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中的主體責任。中央政治局常委會、中央政治局會議多次聽取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匯報,審議通過《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13-2017年工作規劃》和《中央巡視工作2013-2017年規劃》。在黨中央堅強領導下,全黨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重要性的認識不斷提高,各級黨組織的主體責任進一步增強。中央紀委監察部認真履行好黨的紀律檢查和政府行政監察兩項職能。圍繞發揮監督的再監督、檢查的再檢查作用,對參與的125個議事協調機構進行調整,取消或不再參與各類議事協調機構111個,對確需參加的予以保留,避免出現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職能「越位」「錯位」等問題。各地紀檢監察機關緊跟步伐,對所參與的議事協調機構進行大幅精簡。31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紀委參與的議事協調機構平均減少60%以上。為進一步將主要精力集中到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上,中央紀委監察部對內設機構進行整合優化。委部機關撤銷黨風廉政建設室、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室,新設立黨風政風監督室(國務院糾正行業不正之風公室),撤銷執法監察室、績效管理監察室,新設立執法和效能監督室,增設第九紀檢監察室和第十紀檢監察室。通過調整,減少了機構重疊和職能交叉,機構設置、人員配置進一步向案和監督工作傾斜。各地紀委也紛紛啟動內設機構調整工作,目前,31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紀委案人員數占總數的22%。轉方式:創新方式方法,增強監督實效中央紀委監察部把查案件作為最基礎、最根本的職責,始終保持懲治腐敗高壓態勢。堅持「老虎」「蒼蠅」一起打,既堅決查處領導幹部違紀違法案件,又切實解決發生在群眾身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信訪舉報是發現腐敗問題線索的重要來源。中央紀委監察部加強信訪舉報工作,對反映領導幹部問題線索進行「大起底」。強化問題線索全過程管理,研究制定擬立案、初核、暫存、留存和了結五類線索處置方式和標准。嚴格案程序,完善和細化側面了解、初核、立案、採取黨內審查措施等各項制度。下發《關於切實加強和規范反映領導幹部問題線索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按照通知要求全面清理線索,執行分類處置標准。對於發現的問題,堅持「快查快」,進一步嚴格時限要求、縮短案周期,集中力量查清主要違紀事實,提高案質量和效率。堅持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懲治腐敗,積極改進案工作模式。中央八項規定頒布以來,中央紀委監察部創新監督方式,約談派駐中央國家機關紀檢組組長、省(區、市)紀委書記,督促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貫徹落實。元旦、春節、「五一」、中秋、國慶等重要節假日是腐敗行為易發多發的節點。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抓住這些重要節點,執好紀、問好責、把好關,狠剎公款送月餅、賀卡、煙花爆竹、年貨節禮等不正之風,鍥而不舍、馳而不息地反對「四風」。對違紀違規行為「零容忍」,發現一起,查處一起,持續通報、曝光查處結果,向全黨釋放執紀必嚴的強烈信號。不教而誅謂之虐。在嚴懲腐敗的同時,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堅持「抓早抓小」,建立健全早發現、早處置機制,對一般性問題及時教育提醒,充分利用函詢、誡勉談話、組織處理等方式,對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早打招呼早處理,防止小錯釀成大錯。如,河南省積極開展信訪監督工作,採取信訪談話或發信訪通知書等形式,對被反映對象進行監督。5年來,全省共對21357人實施信訪監督,教育挽救了一大批黨員幹部。為更好地找出「老虎」和「蒼蠅」,中央對巡視工作進行了加強和改進。把發現問題、形成震懾作為巡視主要任務,強調「對重大問題應該發現而沒有發現就是失職,發現問題沒有客觀匯報就是瀆職」。強化對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監督,著力發現貪污腐敗、違反八項規定精神、違反政治紀律、違反組織人事工作紀律等四個重點問題。工作中嚴格落實迴避制度,實行巡視組組長、被巡視對象、巡視組與巡視對象關系「三個不固定」,建立巡視組組長庫,一次一授權。加強對巡視成果的運用,將問題線索移交有關部門處理,對重點線索逐一核實,做到件件有著落。目前,第一輪巡視中發現的問題線索已移交相關部門,第二輪巡視工作正在開展。轉作風:正人先正己,把自己擺進去「中央紀委常委會要在加強自身建設方面作出表率,帶頭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帶頭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在2013年初召開的十八屆中央紀委第二次全會上,王岐山同志對中央紀委監察部機關改進工作作風提出明確要求。正人先正己。在改進作風過程中,中央紀委監察部始終把自己擺進去,以實際行動帶頭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2013年,以中央紀委監察部名義召開的全國性會議只有3個,數量與往年同期相比大幅減少。同時,會議活動的規模和時間也得到了嚴格控制,全國紀檢監察系統會員卡專項清退電視電話會議僅用時20分鍾,並且把會直接開到了鄉(鎮)。委部機關公文從原來的41種減少到19種,精簡幅度達54%。機關各單位自有文號從原有的78個精簡到43個,精簡幅度達45%。「雖然會議數量減少了,時間縮短了,但效率更高,內容更充實,更有利於我們提高工作效率」。中央紀委公廳一名幹部有感而發。「天下大事,必作於細;天下難事,必成於易」。中央紀委監察部從機關用水、用電、取暖等小事做起,厲行節約,反對浪費。2013年春節前下發《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儉朴舉年終總結活動的通知》,機關各單位取消了原定舉的總結、聯誼等活動。委部機關會議費下降59%,招待費下降61%,印刷費下降13%。同時,進一步加強外事管理,委部機關因公出國(境)團組數和人次數分別比去年同期下降38%和26%。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開展前,全國紀檢監察系統開展了會員卡專項清退活動,81萬名專、兼職紀檢監察幹部全部遞交了零持有報告書。其中,中央紀委監察部領導班子成員、在編幹部職工100%填寫了零持有報告書,唱響了教育實踐活動「前奏曲」。在教育實踐活動中,委部領導班子密切聯系思想、工作和生活實際,認真查擺問題,廣泛聽取意見,以整風精神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對徵求到的161條意見逐一整改落實。從案工作、隊伍建設、後勤管理等方面形成了一批務實管用的規定,推動機關作風建設經常化、規范化。打鐵還需自身硬。對紀檢監察幹部強化紀律約束,堅決查處紀檢監察系統中存在的違紀違法行為,糾正幹部隊伍中存在的工作漂浮、口大氣粗、衙門習氣、特權思想等現象,努力打造一支忠誠可靠、服務人民、剛正不阿、秉公執紀的幹部隊伍。圍繞中心工作轉職能、轉方式、轉作風是一項長期的任務。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將根據黨章、黨內法規、行政監察法和中央的統一部署,進一步落實「三轉」要求,更好地履職盡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