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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行政執法監督

發布時間: 2021-02-26 13:26:38

㈠ 檢察機關對具體行政行為如何監督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的意見》透露,檢察機關將探索建立完善四項制度機制,加強對違法行政行為的法律監督,積極促進依法行政。
一是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推動建立檢察機關與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審判機關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制度。加快推進「兩法銜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設和應用,明確信息共享范圍、錄入時限,推動健全實名制信息快速查詢協作執法機制。完善案件移送標准和程序,推動建立責任追究機制,堅決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難移、以罰代刑現象,實現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無縫對接。
二是建立對涉及公民人身、財產權益行政強制措施的法律監督制度。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協調溝通,在深入調研和試點的基礎上,明確檢察機關對涉及公民人身、財產權益的行政強制措施開展法律監督的范圍和方式,完善監督程序和保障措施,重點圍繞行政機關濫用行政強制措施,違反法定程序、超范圍、超時限採取行政強制措施,侵犯公民人身、財產權益等問題,開展監督工作,促進行政強制措施的依法規范使用。
三是建立對履行職責中發現的違法行政行為的監督糾正制度。加強理論研究和實踐探索,從建立督促起訴制度、完善檢察建議工作機制等入手,逐步完善監督的方式、手段和程序,對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中發現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不行使職權的行為,及時提出建議並督促其糾正。
四是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對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侵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由於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沒有直接利害關系,使其沒有也無法提起公益訴訟的,探索由檢察機關提起訴訟,保護公共利益。及時總結實踐經驗,逐步規范和完善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條件、范圍、程序、效力,推動完善相關法律規定,加強對公共利益的保護力度。

㈡ 檢察機關如何監督行政執法機關移送刑事案件

我國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開展已經有十年的時間,檢察機關通過對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監督,督促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已達數萬件,對於打擊經濟犯罪,維護市場經濟秩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於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監督的方式沒有規范化,各地的做法不一,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監督的效果。

一、現行監督方式具有局限性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全國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領導小組辦公室聯合下發的《關於加強行政執法機關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工作聯系的意見》(下稱《意見》),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監督的方式有兩種。一是《意見》的第一條規定,行政執法機關在查辦案件過程中,對未能及時移送並已作出行政處罰的涉嫌犯罪案件,應當於作出行政處罰十日以內向同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抄送《行政處罰決定書》副本,並書面告知相關權利人。二是《意見》的第三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接到控告、舉報或者發現行政執法機關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經審查或者調查後認為情況基本屬實的,可以向行政執法機關查詢案件情況、要求行政執法機關提供有關案件材料或者派員查閱案卷材料,行政執法機關應當配合。

《意見》規定的監督方式的局限性有兩點:一是由於《意見》不是規定全部行政處罰案件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副本必須抄送,檢察機關就無法判斷行政執法機關對涉嫌犯罪案件應該抄送《行政處罰決定書》副本而沒有抄送的行為、以罰代刑的行為是否存在,如果行政執法機關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也就同樣可以不抄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副本,檢察機關難以實現有效的監督。二是以控告、舉報為前提的監督方式,缺少防範意義的法律監督作用,其事後監督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

二、地方檢察機關的探索和創新

從目前檢察實踐的具體做法來看,有些地方已經突破了《意見》規定的監督方式,對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監督的方式有所創新。一是深入到行政執法機關直接查閱行政處罰案件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這是基層檢察機關比較常見的監督方式,這種監督方式往往配合專項行動,效果非常明顯。二是建立行政執法機關行政處罰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備案審查制度。這種監督方式取決於行政執法機關接受檢察機關監督的自覺性和地方政府的支持,在實踐中比較少見。三是建立行政執法信息共享平台,網路銜接。這種監督方式目前只是在一些經濟發達地區開展得比較好。

綜觀上述三種監督方式,審查行政處罰案件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是最基本而有效的監督方式,至於是網上審查,還是書面審查,可根據各地的經濟發展情況而定。

三、推進監督方式的法制化

通過立法確立行政處罰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備案審查制度,加強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監督的法制化,是法治社會的要求。從目前的情況看,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監督的主要法律依據,是依據刑事訴訟法關於檢察機關立案監督和職務犯罪偵查的規定,其局限性是顯而易見的。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監督的立法,不能鎖定於刑事訴訟范疇,而是應當在行政處罰法中設置相關監督程序。

對此,筆者建議應在行政處罰法中確立人民檢察院對行政處罰實行法律監督的基本原則,並設置人民檢察院對行政執法機關所查處案件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實行備案審查或定期審查的刑事審查機制,賦予人民檢察院審查權、調卷權和糾正違法權,以保障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之間的銜接。

具體操作是,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在行政處罰案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十日內將《行政處罰決定書》副本報送人民檢察院備案審查,人民檢察院通過審查《行政處罰決定書》,認為被處罰行為涉嫌犯罪而行政執法機關沒有移送案件的,可以要求行政執法機關說明不移送的理由,或者調卷審查。人民檢察院認為理由不成立的,應出具移送案件通知書。對行政執法人員拒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節嚴重的,或涉及其他職務犯罪的,人民檢察院可以直接依照刑事訴訟程序進行初查,確定是否對不移送案件的行為和其他職務犯罪行為立案偵查

㈢ 時常見國家的 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執法機關、法律監督機關,具體是指那些部門,求解,謝謝!

具體部門如下:

一、國家的立法機關:國家的立法機關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屬於地方立法機關。

就廣義的「法」而言,立法機關的范圍也相應擴大。如國務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制訂自治法規等。

二、行政機關:

1、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包括各部委,中國人民銀行和審計署,共25個)。

2、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機關(包括自治區,自治州,自治旗和自治縣的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和民族鄉政府),

3、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包括特別行政區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香港特區政府工作部門有政務司、財政司、律政司和各局、處、署;澳門特區政府工作部門有各司、局、廳、處。);

4、地方上還有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如行政公署(省級人民政府派出機關)、區公所(縣級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街道辦事處(不設區的市或市轄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

三、司法機關:各級人民法院和各級人民檢察院。

四、執法機關:根據法律規定享有國家執法權的部門,比較多,很多部門都有執法權。

五、法律監督機關:各級檢察院。

(3)檢察機關行政執法監督擴展閱讀:

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執法機關、法律監督機關的些部門職責及地位:

1、立法機關的作用分為主要作用和次要作用(也稱為直按作用和間接作用)。主要作用包括:制定法律,監督政府,教育公眾,代表選民(選區或國家),這四項作用也稱為立法功能、監督功能、教育功能、代表功能。次要作用包括司法功能和領導選舉功能。

2、國家行政機關是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有權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等,指導所屬各部門、下級國家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行政活動。國家行政機關實行首長負責制與集體領導相結合的原則。

3、最高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審判機關,負責審理各類案件,制定司法解釋,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並依照法律確定的職責范圍,管理全國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

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檢察機關,主要任務是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保證國家法律的統一和正確實施。

4、關於公安機關,其內設機構有公安消防大隊和公安交警大隊,派出機構有派出所,都是行政機構,只有經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特別授權,才有行政主體資格,才能以自己名義作出行政行為。

5、各級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立法機關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司法機關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執法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法律監督

㈣ 人民法院、檢察院是否具有行政執法權

人民法院是審判機關,檢察院是監督機關,都沒有行政執法權。但是人民法院和檢察院都有權監督、撤銷行政執法權產生的行為。說白了就是法院、檢察院的權利大於行政執法權。

㈤ 檢察院對政府部門監督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中國檢察制度應當是應然性與實然性的統一。也就是說,一方面必須符合中國檢察制度的本質和規律,必須符合我們設置中國檢察制度的價值追求;另一方面,必須符合我國法律監督現實的客觀需要與可能。近些年來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監督的實踐充分證明,檢察機關對侵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不是檢察機關創新沖動的權力越界,而是完善我國行政法制監督制度的客觀需要,同時也是我國憲法對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的應然性要求和中國檢察制度、行政法制監督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內容。

㈥ 檢察機關如何實施行政訴訟監督

行政檢察監督的方式:

從行政訴訟的立法目的出發,根據我國檢察機關的性質、地位和目的任務,行政檢察監督的方式應當既包括提起訴訟,又包括參加訴訟,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我國行政訴訟法第10條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行政訴訟法在總則中用專門的條文規定,其目的就在於行政檢察監督是全方位、多角度的,是實施全面的、完整的法律監督,而不是局部的、有限的法律監督。檢察機關不僅要監督審判結果——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而且還要監督訴前的起訴行為和訴訟的全過程。如果行政檢察監督的方式僅限於事後的抗訴監督則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10條的立法精神,在實踐中不利於行政檢察監督活動的全面開展。

第二,由於行政糾紛的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在行政相對人不敢或無力提起訴訟的情況下,行政相對人就會被迫放棄訴權或改變自己的訴訟請求,對行政機關的行政違法責任就難以追究。由檢察機關提起訴訟,就可以有效地保護行政訴權的行使,全面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為了保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必須實行全面的行政檢察監督方式。在現實生活中普遍存在著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害了不特定群體的合法權益,而出現無人就全部損害提起訴訟的情況。此外,行政機關為了逃避當被告,以犧牲國家利益為代價,降格執法,這種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僅侵犯了相對人的合法利益,而且使國家社會公共利益遭受損害。在上述這兩種情況下,必須對行政訴訟實行全面的行政檢察監督。

㈦ 如何健全檢察機關行政執法監督機制

一、檢察機關監督行政執法存在的問題

1、行政執法監督立法存在缺失和空白:

現有的法律只是籠統地規定檢察機關是法律監督機關,未對行政執法監督作出專門的規定,缺乏應有的剛性和可操作性,因此行政執法監督較之偵查監督、立案監督等司法訴訟監督顯得更薄弱。由於現行法律對於檢察機關行政執法監督的范圍、內容、方式方法等界定不清或沒有界定,因此造成監督上的許多盲點和空白。即使有法可依的監督,由於缺乏具體實施監督的程序性和實體性的規定,致使監督剛性不足、措施乏力,只能陷入無可奈何的尷尬境地。

2、行政執法部門接受監督的意識不強

因行政權具有強制性的特點,行政執法人員往往習慣於監督別人而缺乏被監督意識。更有被監督者往往從自身利益出發,以種種理由和方式對行政執法監督說「不」。一是認為檢察機關執法監督不必要,沒用處,對檢察機關的監督意見和建議不以為然,或者推諉拖延執行;二是認為檢察機關執法監督是「找岔子」、「亂挑刺」,與自己過不去,對檢察機關的監督意見和建議置之不理、拒不執行。類似的問題很多,從以上兩點已足見行政執法監督之艱難。

3、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的監督不力

一是作為監督者的檢察機關受到本身體制的限制,對於行政執法監督,檢察機關一直勉為其難。在現行檢察機關雙層領導體制下,檢察機關對地方行政機關存在著機構、人員和經費等依附關系,設在行政轄區內的檢察機關,實際上成為「地方檢察機關」,處於當地政府下屬的一個執法部門的地位。二是檢察機關的現狀導致監督不力。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對檢察機關人員素質和工作環境要求較高。但目前檢察機關人員少、任務重、辦案條件差,顧此失彼,難以為繼,導致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流於形式。三是由檢察機關牽頭召集各行政執法機關建立銜接機制有「一頭熱」之嫌,銜接的各項措施難以真正落實到位。檢察機關雖然在我國國家機構中處於「一府兩院」的崇高地位,但由於國情特殊,實際地位則並不然,對行政權力的影響力和約束力極為有限,影響了監督職能作用的發揮。

二、健全行政執法監督機制的建議

1、保障行政執法機關與檢察機關的信息共享

通過新聞媒體廣泛宣傳,引導人民群眾積極參與到監督中來,激發人民群眾的舉報熱情。檢察機關要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主動把監督關口前移,完善監督方式,在監督中發現問題要及時採取有效措施以防患於未然;在監督中嚴查行政執法中以權謀私、徇私枉法等涉嫌犯罪現象,做到打防並舉,標本兼治;檢察機關要主動與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保持經常性的工作聯系,建立起完善的信息共享機制,以保證能夠及時了解和掌握經濟犯罪案件的查處情況。要建立起科學的工作管理機制,暢通監督渠道。

2、明確行政執法與刑事執法證據銜接

在刑事訴訟中,行政執法機關移送刑事案件的過程,以及司法機關向行政機關調取其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收集的證據的過程,司法機關對向行政機關收集、調取的證據,經審查認為具有客觀性、真實性、關聯性,即可轉化為刑事證據使用。這是符合刑事訴訟法關於刑事證據規則的。因此,行政執法機關收集的證據材料,依法移交司法機關或經司法機關調取的,只要經司法機關查證屬實,應當作為刑事證據使用。

3、探索完善行政執法監督制度

(1)完善偵監、民行、自偵部門共同參與聯席會議制度。目前的聯席會議僅由偵監部門參加,民行、自偵等部門共同參與能夠提高聯席會議制度的有效性,及時處理在以罰代刑背後的瀆職犯罪,並能夠提高預防工作的針對性。這樣「有利於打擊犯罪,實現刑法的社會防衛功能」。檢察機關對立案、撤案、結案統一審查制度,防止公安機關以罰代刑。

(2)完善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監督的主動性制度。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是外部監督,所以對行政行為的過程不能夠加以干涉,只能調取案卷。同時,如果行政執法機關對案件的處理僅涉及到合理性問題,而沒有違法,檢察機關不能啟動移送監督程序。根據這一原則,法律法規應當賦予檢察機關對行政機關案件處理結果的調查權、對不移送理由的質詢權和對違法不送的檢察建議權三個基本部分。這種調查權是監督權本身的組成部分,是與監督權同時存在的。檢察機關具體的調查措施,如案卷調查權能夠確保檢察機關能夠及時了解執法機關是否掌握了犯罪線索。

(3)完善拒不移交刑事案件的責任追究制度。檢察機關認為行政執法機關掌握了需要移交的犯罪線索,通知行政執法機關移交的,行政執法機關必須移交;拒不移交的,可以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同時,對於檢察機關通知行政執法機關移交的刑事犯罪線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以後予以拖延,不履行偵查職責的,檢察機關可以自行偵查。行政執法機關對公安機關不接受所移送的案件的,或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決定有異議,應當建議檢察機關進行立案監督等,否則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4)完善案件查處的提前介入制度。對可能涉及到犯罪的重大事故、重大事件和重大刑事案件,在相關職能部門調查處理的同時,要及時通知檢察機關介入調查,防止證據滅失,並對其中的瀆職犯罪有權進行調查。明確規定案件線索移送制度。各部門發現的涉及到可能犯罪線索必須在規定的時間移送檢察機關備案,並對案件的處理情況向移送機關通報和反饋。充分運用信息共享權、檢察建議權、對公安機關的提前介入和引導偵查制度、探索新的監督形式。

(5)完善法律體系不斷健全的制度。雖然我國《行政處罰法》第22條明確規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行政機關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事訴訟法也規定了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的立案監督制度,但沒有涉及到對其他行政執法機關案件移送的監督。有關移送的具體問題仍缺乏可操作性的規定,而實踐中移送的隨意性卻很大,為了更好地協調移送中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的關系,堅持刑事優先原則,應該將移送程序法定化,比如移送的具體條件是什麼,如何移送,以及移送的期限、受移送的機關、不依法移送和不依法接受移送的法律責任等都應當有可操作性的規定,以建立系統完備的案件移送制度,規范移送行為。

4、加強素質建設,提高法律監督能力

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能否在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中發揮作用,關鍵在隊伍。檢察隊伍素質高,法律監督能力強,水平高,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作用就能體現出來,否則,就不能實現其歷史使命。因此,加強檢察隊伍建設,提高法律監督能力水平,顯得尤其重要。一是要提高檢察隊伍的政治素質。堅持「立檢為公,執法為民」,增強檢察幹警的大局意識、責任意識、憂患意識。要通過加強教育管理、完善程序制度、強化監督制約、嚴格責任追究等措施,使幹警自覺恪守職業道德和檢察紀律,永遠忠實於事實,忠實於法律,忠於黨和人民的利益。二是要提高檢察幹警的業務素質。檢察業務涉及知識領域多,技能要求高,法律法規專業強。因此,要引導幹警認真學習各方面知識,加強知識儲備,以滿足法律監督工作之需。要積極開展崗位練兵和技能培訓,總結經驗教訓,探索工作規律,加強理論研究,使每名幹警都成為法律監督工作的行家裡手。

㈧ 行政執法的檢察監督思考有什麼研究意義

一、行政檢察監督的范圍
在依法行政的社會大環境下,從憲法定位來講,人民檢察院對法律的貫徹實施有廣泛的監督權,既可以對人民法院的行政訴訟活動進行監督,也可以對行政機關的行政執法活動進行監督。
二、行政檢察監督的方式
(一)抗訴
抗訴的范圍非常明確,屬於事後監督。《行政訴訟法》第64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檢察機關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進行抗訴。
(二)檢察建議
檢察建議的使用對象既包括法院,也包括行政機關。一是對法院使用檢察建議。主要針對審判人員的各種違法行為和錯誤的生效裁判。二是對行政機關使用檢察建議。主要針對行政機關的各種違法行為和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要求其改正或者整改
(三)糾正違法通知書
糾正違法通知使用對象可以是法院,也可以是行政機關,主要運用於違法行為較為嚴重的情況。對於嚴重違法行政行為,特別是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為,通過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的方式促使行政主體自行改正。
(四)提起公訴
我國現行法律沒有規定檢察機關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訴訟,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加強民事行政檢察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要求:「積極穩妥地開展支持起訴工作」為行政公益訴訟提供一些法律依據。在其他主體提起的公益訴訟中,檢察機關可以法律監督機關的身份參與公益案件或者支持起訴、督促起訴。此外,啟動行政公益訴訟程序,宜設置相應的前置程序,即通知相關行政主體糾正違法行為的機制,以給予行政主體自我糾正的機會,督促其主動糾正,防止濫用訴權。
(五)其他救濟渠道
除以上所述的監督方式外,檢察機關還可以通過其他一些方式進行監督,提高監督實效。一是對於涉嫌職務犯罪的行為,應移送相應的職務犯罪偵查部門進行查處,需要多加關注的是案件線索的來源問題。二是針對行政訴訟的審判監督,可以考慮賦予檢察機關調查權、調閱審判卷宗、列席審判委員會等方式參與訴訟。三是針對行政執法過程中易出現的違法行為,檢察機關可與相關部門會簽文件,明確行政檢察職責分工,構建線索移送、信息交流、工作協作機制。
三、行政檢察監督的保障
(一)完善行政檢察監督的有關法律法規
在立法層面,對行政檢察監督的性質、地位、范圍、監督方式等作出明確的規定。例如,在《行政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中明確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的具體職責、監督范圍、監督方式、程序等;賦予檢察機關提起或參與行政公益訴訟的權力。
(二)設置專門的行政檢察監督機構
應當設立專門的行政檢察監督機構,專門履行行政檢察監督職能。可以考慮在省級檢察機關內設置行政檢察處,在地市級檢察院設置行政檢察科,與民事檢察處( 科) 並列,有條件的縣( 區) 級檢察院設置行政檢察股( 科) ,由專門的機構和人員負責這項工作,確保把行政檢察工作具體落實到位。
(三)建立行政執法與行政檢察的銜接機制

在強化行政執法監督制度構建方面,筆者認為,可以成立一個由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和各行政執法機關組成的相對固定的監督保障協調機構,各組成部門既相互獨立,又相互配合,保持經常性的相互聯系。如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建立信息共享平台、與當地政府會簽關於開展行政檢察監督的規范性文件,等等。
(四)賦予檢察機關實施監督的必要手段
一是賦予檢察機關必要的調查取證權。二是賦予檢察機關調卷權。三是賦予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行為的知情權、審查權、建議權、重大程序參與權等更加完備的檢察權能,為檢察機關實施行政檢察監督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和操作機制。

㈨ 行政執法監督有哪幾種

行政監督的種類:

1、以行政監督檢查的對象是否特定為標准,行政監督版檢查可分為權一般監督和特定監督。

一般監督是針對不特定的相對方實施的監督,具有巡查、普查的性質,如工商管理人員對市場經營者有無營業執照實施的監督檢查。一般行政監察大多是行政機關的事實監督行為。特定監督是對具體行政相對方進行的監督檢查。

2、以行政監督檢查的內容劃分標准,又可分為公安行政監督檢查、工商行政監督檢查、還掛監督、資源監督、環境保護監督、審計監督等等。

3、以實施行政監督檢查的時期劃分標准,又可分為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後監督。

4、以行政監督檢查機構劃分為專門監督和業務監督。

5、以行政監督檢查與監督主體的職權關系標准劃分為依職權的監督與依授權監督。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行政監督

㈩ 檢察機關為什麼不對行政拘留所進行監督

拘抄留所羈押的是受行政拘留處罰的人,關押的都是一些違反治安案件的一般違法人員,相對看守比較松,由公安部門統一負責管理。
之所以檢察院不直接對拘留所進行監督,是現行體制的原因,檢察院和法院並不是完全沒有參與其中,而是間接地參與其中。相對人在接受了行政拘留後可以向檢察機關針對公安機關及其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提起控告,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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