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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分離

發布時間: 2020-11-22 14:22:29

❶ 執行與監督分離的原則的執行與監督分離的改革

我國現行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主要是通過減少審批事項、簡化審批環節、壓縮審批時限、優化審批流程,促使政府部門的工作效率得到不斷提高。為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規范政府行為,積極推進部門內的相對集中行政審批權改革,對於提高公共服務水平,建設法治型、服務型、責任型、效能型政府,意義重大,也是在當前大部制探索過程中決策、執行和監督相分離的可行模式。 1.決策、執行、監督適當分開的原則;
2.體制、機制創新的原則;
3.不增加內設機構、領導職數和人員編制的原則;
4.實事求是、穩步推進的原則。 (一)相對集中行政審批權改革是將政府工作部門業務處室的行政審批職能予以剝離,全部行政審批事項集中到政府行政服務中心辦理。對確因場地等客觀原因,暫無法進入政府行政服務中心辦理的事項,經政府批准後,以政府行政服務中心分中心的形式在指定地點集中辦理。剝離後政府工作部門業務處室進一步強化服務職責和服務功能,主要工作是制定規劃、調查研究、擬定政策、監督檢查,切實將政府職能轉到主要為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務和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上來,從根本上解決「前收後審」、「前店後廠」的問題。
(二)承擔行政審批事項的政府工作部門要在政府行政服務中心設立行政審批辦公室,按照「大廳以外無審批」的原則,將部門各處室的行政審批項目及其收費項目交由行政審批辦公室承擔。行政審批辦公室工作人員由各部門公務員組成。政府工作部門要向行政審批辦公室充分授權,保證其以行政主管部門名義獨立行使行政審批權。機構編制部門要明確行政審批辦公室的主要職責、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配備,並組織實施,同時調整、整合部門內部職能,其他處室不再承擔行政審批職能。
(三)納入行政審批辦公室管理的行政審批項目,除法律、法規、規章特別規定以外,一律統一啟用「行政審批專用章」,原使用的所有行政審批用章同時廢止。
(四)按照「一門受理,並聯審批,統一收費,限時辦結」的改革原則,規范行政審批行為,建立統一規范的行政審批模式。涉及兩個以上部門審批的項目實行聯合辦理、並聯審批。推行首問負責制、首辦負責制和領辦制、督辦制、超時默許制等制度,減少環節、優化程序,最大限度地提高即辦件比例。
(五)各部門行政審批辦公室要通過建立廉政警示制度、審批人員交叉制約制度、回訪評議制度、責任追究制度、崗位輪換制度等長效監督機制,進一步強化行政審批內部監督。市政府行政服務中心將通過電子屏幕滾動播放已受理審批事項的辦理情況,並採取向服務對象發放調查問卷和評議卡、公布監督舉報電話等方式,實時接受社會各界監督。監察部門要在政府行政服務中心派駐工作人員進行行政監察,加強對行政審批行為的監督,嚴肅查處政務不公開、不作為或亂作為等違法違紀行為。 (一)相對集中行政審批權改革工作要由政府主要領導掛帥,建立協調配合的組織領導體系,扎實有效地做好各項改革工作。
(二)改革工作實行一把手負責制。政府各工作部門要由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要將推行相對集中行政審批權改革作為轉變政府職能、建立懲防體系的重要舉措擺在突出位置,納入重要工作日程。
(三)各部門要選配素質高、業務精、能力強、服務優的業務骨幹到行政審批辦公室從事行政審批工作。同時,要有計劃地加強行政審批崗位幹部的政治理論和業務技能培訓,不斷提高審批質量和效率,使行政服務中心真正成為轉變政府職能的載體、便民服務的平台、鍛煉幹部的基地,成為法治型、服務型、責任型、效能型政府的窗口。
(四)監察部門要積極建立行政審批結果評價機制,充分發揮業務機構、專家、社會組織及社會監督員「四位一體」的評價監督作用,並不斷在實踐中研究探索科學嚴謹的權力運行監督機制和評價辦法,確保行政審批的公平公正。 探索相對集中行政審批權改革就是要強力推動市政府各部門所有行政審批事項進入中心辦理,特別是要推動政府部門有關業務處室整建制進中心,截斷「兩頭辦」的後路,將項目進中心進一步向權力進中心推進,將政府行政審批納入統一規范的框架內,實現「陽光」下操作,為審批的規范、高效搭建一個重要的監管平台。以此來有效解決體外循環、兩頭受理、「前店後廠」等問題。
相對集中行政審批權改革的主要特點為:
一是,在行政審批職能配置方面,立足高效,相對集中。
二是,在行政審批主體設置方面,獨立設置,權責明晰。
三是在規范行政審批行為方面,完善制度,加強管理。
四是在紀檢監察方面,內外監督,加大力度。 一是各部門內部行政審批權相對集中,組建行政審批辦公室,將行政審批權集中在行政審批辦公室統一行使,明確權責,進一步強化了服務意識,充分體現了便民利民原則,減少了部門內互相扯皮、「前店後廠」等現象,提高了市政府行政審批行為效率。
二是統一啟用行政審批用章,完善行政審批各環節相應制度,有利於行政審批主體規范化建設。
三是有利於決策、執行和監督適度分離,特別是有利於行政監察和行政審批內部監督,便於統一監管。

❷ 1. 中國銀行業發展的四個階段分別是什麼

中國銀行業發展的大致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是1978年到1983年的單層式管理階段、保險市場的監管相繼從人民銀行分離出來,分別由證監會和保監會執行、金融監管,不再開展經營活動,銀行的經營與監管分離,形成雙層式組織,不過此時中國現代化的金融體系架構還沒有明確,整個金融行業的監管還集中於人民銀行。

第二階段是1984年到1992年的雙層式管理階段。

第三階段是1993年到2002年的監管架構探索階段,這一時期證券市場,人民銀行主要行使中央銀行職能,專於貨幣政策,歷經了30多年時間,銀行業監管工作進入新階段。銀監會立足於中國實情

第四階段是2003年至今的以風險控制為本的中國銀行業監管新階段。2003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批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銀監會)成立。

(2)監管分離擴展閱讀:

當前,全球經濟復甦乏力,投資動力不足。隨著中國加快實施「一帶一路」倡議和企業「走出去」戰略,中國金融走向海外迎來快速發展期。中國銀行業順勢而為,通過並購等方式不斷擴大海外經營規模,通過開發新業務等方式不斷培育新增長點,為中國企業「走出去」提供了有力支持。

為企業「走出去」提供支持。

中國商務部研究院世界經濟研究所所長梁艷芬對本報記者表示,「一帶一路」倡議的實施,人民幣國際化與銀行業走出去良性互動等因素促成了中國金融業加快「出海」步伐。中資銀行發放的貸款為資金短缺國家緩解了燃眉之需。

截至2015年底,共有9家中資銀行在「一帶一路」沿線24個國家設立了56家一級分支機構。中資銀行探索多樣化的金融產品,為「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提供了多層次、多領域、多形式的金融支持。

在非洲大陸,中國金融「出海」的成功案例越來越多。不久前,中國工商銀行拿下奈及利亞丹哥特集團219萬噸水泥廠3.5億美元融資項目。中國工商銀行非洲代表處首席代錶王文彬告訴本報記者,截至2015年底,中國工商銀行在非洲實現了近50個「走出去」項目和本土化項目的簽約。

此外,工商銀行2013年與南非標准銀行簽署合作協議,出資200億蘭特(1美元約合14蘭特)聯合支持南非開發可再生能源項目,並在2015年中非合作論壇約翰內斯堡峰會期間宣布,將發行100億蘭特歐洲債券,優先投放到南非電力市場。

不久前,一家中國農葯公司進入巴西,但對當地情況「兩眼一抹黑」。中國銀行(巴西)有限公司不但為其引薦當地客戶,而且提供當地政經情況,幫助這家公司很快打開當地市場。中行巴西總經理張廣華對本報記者說,目前在巴西的100多家中資企業大多都在中行開有賬戶。

除金融服務外,中行還為來巴西投資的中資企業提供經濟、金融、法律、稅務服務。

中行巴西的本地客戶以世界500強企業和實力較強的本土大企業為主。巴西知名國有企業巴西化工前不久找到中行巴西,希望開展合作。「中資銀行資金充足。許多本地大企業意識到,與中資銀行合作既能獲得充足、穩定的資金,又能提升其在國際市場上的形象。」張廣華說。

❸ 監督全面化是什麼意思

十餘年來,我國已經初步形成了較為系統的監管法規和考核辦法,並在此基礎上基本建立了基於「管采分離」原則、以財政部門為監督考核主體、主要面向政府集中采購機構、以程序規范性和結果經濟性為兩大重點的監督考核體系。近年來,通過制定集中采購目錄、明確各級標准配置、強化集中采購、強調公開招標、擴大公開透明等措施,初步形成了多主體參與,全過程監管的整體監督,政府采購的監督考核工作取得了極大的進展。
然而,新時期政府采購工作面臨著從實現「節支防腐」的老目標向「績效最優」的政策功能效應新目標的轉變,亟須提高政府采購的「效率」,並更好地實現其對節能環保、中小企業等政策支持,我國政府采購工作仍需在今後的工作中持續改進。
考核指標體系無法很好體現政采績效
2013年,課題組對財政部、國稅總局、海關總署、北京、深圳、浙江、河南等地區進行了調研,並依託財政部,向11個省市的采購人、監管部門和政府集中采購機構三方共發放了207份有效問卷,從調研的情況來看,目前政府采購監督考核體系還存在以下主要問題。
1.政府采購的制度體系建設有待提升,法規體系、體制架構等還需完善。調研中三方均認為政府采購目前最主要的問題依次是:沒有有效地發揮政策性功能、采購需求不規范、過度采購嚴重和采購整體效率低下。而造成這些問題的原因一是法規體系不健全,現有政府采購法律缺乏對政策職能的明確要求,從而在監督和考核中不能明確相關的指標;二是管理體制問題,政府集中采購機構是否設立、設立後的定位和性質等問題均無明確規定,造成了各地管理混亂。
2.監督考核重結果輕過程,且結果著重於經濟性、過程著重於規范性的監督考核指標體系不能完全體現政府采購的績效。問卷調查顯示,采購人和監管部門均認為當前政府采購考核存在的最主要問題是過度重視結果(采購人選擇比例為38.8%,集中采購機構34.1%),忽略過程考核(采購人選擇比例為35%,集中采購機構48.4%)。在實際工作中,這一問題又進一步簡化為重點考核采購資金的節支率和財政資金的采購程序是否合規合法兩個重點考核項。但由於節約額和節約率主要以政府采購預算為基準和參照物,預算環節的不精細導致節支率高低在當前缺乏實際意義。同時,在公開招標等采購方式中,過程的規范性並不能阻止在進入采購流程前已經發生的圍標、串標行為,同時評標專家權力過大、重評標過程而忽略合同履約的考核也使得程序規范性考核的效用大打折扣。此外,節支率和當前法律條件下的合法合規實際上是與「績效最優」原則相悖的,並不利於政府采購政策功能的發揮。
3.以財政部門為核心的監督考核執行主體實際上弱化了「管采分離」原則。雖然部分地方已經意識到財政部門權力過大帶來的問題,如廣東省2010年發布的《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辦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已將實施監督檢查的主體規定為人民政府和人大,財政部門扮演的只是「協作配合」的角色。然而在我國的政府采購體系中,地方政府(采購人)本身就具有過度采購的傾向,而人大對財政預決算雖然具有審批監督權,但對預算、決算遭到否決的法律後果沒有規定,對人大在監督中的不作為應承擔何種責任也沒有明確規定,導致人大監督的主動性不強。
4.以集中采購機構為主要的監督考核對象,實際上未能明確最終責任人,且遺漏了采購人、社會代理機構和供應商等責任主體。首先,作為主要監管對象的集中采購機構只是從事集中采購目錄范圍內的采購代理工作,既不能充分了解采購人的需求,也沒有抑制采購人不合理需求的權力,甚至在多數地區沒有簽訂合同的權力,僅僅承擔了組織采購人選擇相應的采購方式(一般為公開招標)的基礎工作。對集中采購機構的監督考核,其本質只能是對采購流程的復核,出現問題了也找不到責任人,或者責任人並不能切實負起責任。其次,采購人作為需求源頭的監管缺位。由於預算編制不精細,采購標准滯後(尤其是非貨品類的服務缺乏標准)、標準的彈性過大、采購周期過長等原因,近期仍出現了部分天價采購和非必要采購。最後,對社會代理機構和供應商的監督考核方式主要是資格認定,標准比較寬松。而調研中發現,違規違法采購大多是社會代理機構為了維系政府采購人這一大客戶,通過違規違法手段滿足政府采購人的不當需求而產生的。
5.監督考核結果往往沒有得到有效的反饋和利用。由於當前我國政府采購監督考核的內容過於狹窄,導致監督考核的結果應用范圍很窄、應用程度也不高。既不能作為指導下一年度工作的數據基礎,也不能對采購人的績效高低予以不同的獎勵和懲罰,出現問題後整改意見往往只能落實到單位而不是個人,沒有體現監督考核的指揮棒作用。
考核內容不應只限於結果
為解決我國政府采購監督考核中出現的上述問題,適應當前我國社會經濟發展對政府采購定位、職能和目標轉變的需要,按照「抓緊解決老問題、逐步實現新目標」的思路,政府采購應從如下五方面進一步完善我國政府采購監督考核的體制機制。
1.從體制建設上,以理順財政部門權責為突破,更好落實「管采分離」原則,形成權責明確的多元化監督考核主體,填補當前監管空白環節。一是要拓展「管」的內容,將「管」拓展至「日常管理」和「監督考核」兩個職能。日常管理程序化、流程化,而監督考核則應進一步拓展至政府采購的需求、采購和審計等全過程。二是要明確新增監管職能的責任主體。參考國際經驗,建議在政府采購的事前階段,由各級人大負責同級政府采購人采購需求計劃的監督考核,對采購人提出采購項目的采購標准、采購成本、采購方式進行評估和論證;在政府采購的事中階段,由財政部門負責對集中采購機構以及社會代理采購機構合規性、采購績效進行考核,並由政府集中采購機構負責對供應商履約情況的考核;在政府采購的事後階段,由審計部門負責對采購項目整體績效的全面考核,並提交人大進行決算審議。近期可先強化人大和審計部門對財政部門預算和決算監督的力度,在某些專業化領域探索獨立第三方進行監督考核,進一步落實公開透明工作,鼓勵新聞媒體和社會各界監督政府采購工作,並建立政府采購舉報獎勵制度和舉報人保護制度等。
2.從機制建設上,以促進政府采購專業化為抓手,明確政府采購各方、各環節責任人的責權關系,落實監督考核的對象,提升政府采購的效率。遠期來看,采購人和采購使用人是兩個不同的主體,采購使用人的需求往往不包含政策功能,並需要通過相關的規章制度和采購人來規范和抑制其過度需求。因此,采購人作為政府采購的代表,應與采購使用人相對分離,形成一支專業化、職業化的隊伍,較為獨立地全權行使政府采購工作職能。但我國短期內還難以形成這樣一支專業化、高效率的采購人隊伍,需要一個中間過渡機構,既能一定程度上履行在執行層面上約束采購使用人過度需求的職能,又能快速培養專業化、職業化采購官隊伍。從當前的實踐來看,以現有的集中采購機構代表政府履行采購人職責最為合適。一方面集中采購機構最能掌握采購的細節,從而更好地控制采購行為,實現政策功能;另一方面集中采購機構本身作為當前被嚴格監督考核的對象,又可以更好地規范其自身采購行為。建議近期進一步強化集中采購機構和內部官員的專業化水平,並吸納其參與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限額標準的制定,負責制定政府集中采購操作規程、實施辦法,統一組織本級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的實施,並在采購過程中參與對采購人、供應商、評審專傢具體采購行為的監督和管理。對於集中采購機構及其內部官員出現的問題,也理應從嚴從重處罰。要實現集中采購機構作為專業化、職業化采購官培養機構的設想,應對集中采購機構的定位進行調整,從目前《政府采購法》中定位的代理機構轉變為執行機構。
3.從流程規范化的角度,應以強化監督考核采購關鍵環節為重點,推進源頭采購使用人監督考核和事中事後的參與方履約監督考核,實現監督考核全程覆蓋。在政府采購的事前階段,要科學管理采購需求。采購使用人編報采購需求和采購計劃時,就應對采購項目進行評估和論證,明確和細化資金來源、采購方式、采購時間、采購標准。在政府采購的事中階段,要著重加強對招投標環節的監督管理,一是要在招投標前排查圍標、串標問題時落實流程背後的責任人,明確責任追究的主體。二是在事中統一評審專家的權責,可借鑒深圳的評定分離創新,將采購人吸納到采購過程中來,同時加強評標專家的責任。三是在事後重點落實對合同履約情況的監督考核,強化對招標人與中標人合同簽訂情況、變更供應商、變更服務和貨品內容以及未履行投標承諾情況的監督考核評價,加大對合同違約行為的懲處。最後,還應考核采購項目對某一地區的社會、經濟、環境等宏觀方面所產生的有形效益或無形效益的結果,以及采購使用人對於采購服務的滿意度等,並進一步完善政府采購的申訴機制和供應商救濟制度。
4.以電子化建設為手段促進政府采購和監督考核過程公開透明。通過電子化采購平台,建立健全采購執行的動態監控機制,加大對政府采購信息發布、計劃執行、方式變更、合同備案等重點環節的監控力度。
5.以監督考核結果的合理運用促進政府采購績效的進一步提升。將政府采購監督考核結果與下一年度的采購預算、獎勵懲罰制度掛鉤,促使各部門積極地運用績效評估結果發現自身在政府采購中存在的問題,在以後的采購工作中加以改進,不斷提高政府采購績效。

❹ 貨幣政策職能與金融監管職能為什麼相分離

您問的是"為什麼相分離",新聞以及論文都有許多討論,但其實真心來講,沒有最合邏輯的答案。理由是:總是要有人、有組織去分別做好每一件事情。

勉強引述論文說法:

  1. 強化了中國人民銀行與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有關的職責

  2. 明確提出了維護金融穩定的職能

上述都是把"監管職責的剝離"作為前提,把某一件事情分離給另一個單位去做,剩下的事情當然有機會更專注了~~

我的答案不中聽,如果您是課堂需要,建議在網路文庫搜尋。

❺ 教育"管辦評分離"如何走進現實

管辦評分離其實就是在具體的制度設計上要做到明晰教育管理、自主辦學、社會評價的責權利關系。
一.要明確管辦評分離改革所涉及的主體
筆者認為,雖然實施管辦評分離的教育體制改革需要從整體上把握和推進,但是就改革對象而言,其主體一定是各級各類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和專業評價機構。其中,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是監管主體,學校是教育活動得以開展的組織主體,教師是課程實施的主體,學生是課程學習的主體,評價機構是提供專業化服務的主體。因此,管辦評分離涉及的主體就是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和評價機構,也因此,所謂管辦評分離也就是要依法保障教育行政部門、學校、評價機構這三大主體的基本權益,明確其應盡義務,就是要讓這三大主體依法活動,讓他們明明白白地知道自己該干什麼、怎麼乾和不該干什麼、幹了不該乾的事情會受到什麼處罰。
明確了管辦評分離涉及的三大法定主體,也就明確了法定主體之間的責權利基本法律關系。這樣,幾大主體之間的責任和義務關系也就明晰了。這是我們在具體制定現代學校制度時首先要考慮的問題。
二.要突出監管的法定責任和義務
管辦評分離改革的要點就是突出法定主體的責任和義務的法定屬性。一定要明確,所謂推進管辦評分離改革,不是剝奪各級教育管理部門的行政管理權力和弱化其應盡義務,教育行政管理部門仍然是政府派出的專司教育管理的部門,而是旨在讓他們的行政管理權力和義務都回歸法治軌道,進而依法保障其行政管理行為合法有效,從而有效杜絕其濫用行政權力現象的發生,提升治理教育的能力。可以說,要落實管辦評分離,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性質不會改變,不同的是其行政管理職能是依法監管而非行政指令。這樣,教育管理就會回歸依法治校的長效機制中,進而依法規范自身,依法管理學校,最終實現管辦評分離,依法保障各級各類學校落實辦學自主權,釋放教育活力。
這就要求,教育部要清理於法治原則相抵觸的政策和文件,要逐漸擰干行政化管理教育的水分,明確教育監管的責任和義務。在現階段,一定要在教育管理層面有計劃地組織開展好法治教育和依法監管理念的教育,要破除落實推進管辦評分離各項工作措施的各種阻力。
明確了教育管理的責任和義務,也就明確了教育管理的基本職能即依法監管的重要性質。我們可以相信,隨著教育管理監管職能的進一步明確,行政化或泛行政化這種陳舊的大一統的教育管理方式將會被逐步解構,與此同時,一種新的符合法治原則的教育管理方式也就會隨之建構起來,我國教育管理的新時代也就自然會到來。
三.要突出自主辦學的責任和義務
管辦評分離改革,就是突出法定主體的責任和義務的法定屬性,這一屬性適用於一個法定體系的各個組成部分,而絕不能有例外。因此,還要明確,我們要實施的管辦評分離改革,也不是讓辦學自主權走向絕對化,而是說,要讓學校在法定監管范圍內根據法律賦予的辦學權力和義務合法地從事教育組織實施活動和教育改革活動。例如,學校依法落實辦學責任和義務,依法組織實施國家課程、依法管理學術研究活動、依法聘用和管理教師、依法規范學生在校行為等等,學校如果做出了有違國家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事情,教育管理部門則要依法進行問責,追究其責任,並依法進行相應的處罰。

❻ 銀行監管職能從中央銀行分離的弊端拜託各位了 3Q

盡管銀行監管與貨幣政策的性質不同, 兩者統一於中央銀行會帶來一系列的矛盾沖突, 因而將銀行監管從中央銀行分離出去有利於解決這兩種職能的沖突,對保持貨幣政策的獨立性與加強銀行監管都能起到重要作用。但我們同時也應該看到, 銀行監管與貨幣政策之間也存在著一致性, 具體表現在 1.政策目標的一致性, 即兩者最終都是以保持金融穩定, 促進經濟發展為目標的 2.政策措施之間的協調性, 貨幣政策的有效性是以穩健的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環境為基礎的, 而謹慎的銀行監管必然是在一定的宏觀經濟政策下的監管, 而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要有適當的貨幣政策為背景 3.信息的共享性, 銀行監管的信息有助於貨幣政策的執行, 而貨幣政策執行過程中的信息同樣有助干銀行監管的進行。因此, 中央銀行在負貴銀行監管方面也具有一定的優勢, 而銀行監管從中央銀行分離後, 就可能無法發揮這些優勢。 銀行監管由中央銀行負責的優勢主要表現在: 一.便於監管信息與貨幣政策信息之間的交流 二.有助於維持金融體系的穩定 三.有助於保障支付系統的安全 我國在將銀行監管職能從人民銀行分離後, 貨幣當局與銀行監管當局之間在信息溝通、政策協調等方面都會 出現一些問題:信息溝通問題、不同政策的協調問題、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的透明度。 資料來源:銀行監管職能從中央銀行分離的利弊分析,商業研究,2004.7

❼ 證照分離改革中「強化准入管理"是什麼意思

「證照分離」中,「證」是指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生產經營許可證,「照」是指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
「證照分離」,是指除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和公眾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的外,把能分離的許可類的「證」都分離出去,分別予以取消或改為備案、告知承諾等管理方式,對暫時不能取消也不適合採取告知承諾制的行政許可事項,提高審批的透明度和可預期性,切實破解「辦照容易辦證難」「准入不準營」等問題。

❽ 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分離出來原因

「一行三會」是我國金融業分業監管的的主要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是我國的中央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依法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而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是在證券業、銀行業、保險業進行分業監管的金融監督機構。這三會都是從中國人民銀行自身分離出來的。
中國人民銀行更側重於制定和執行金融宏觀政策方面,而三會則側重於在各自領域進行日常監管。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第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有關貨幣政策情況和金融業運行情況的工作報告。(這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代表整個金融業向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工會報告。而三會則沒有這方面的要求)
第九條 國務院建立金融監督管理協調機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其他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信息共享機制。

❾ 貨幣政策職能與金融監管該不該分離

您問的是"該不該分離",新聞以及論文都有許多討論,但其實真心來講,沒有最合邏輯的答回案。理由是答:總是要有人、有組織去分別做好每一件事情。

先說優點,勉強引述論文說法:

  1. 強化了中國人民銀行與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有關的職責

  2. 明確提出了維護金融穩定的職能

上述都是把"監管職責的剝離"作為前提,把某一件事情分離給另一個單位去做,剩下的事情當然有機會更專注了~~

但會有連帶的缺點,這時候需要做好央行與銀監會的職能協調與合作才能彌補。缺點及理由是:

這兩個機構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會佔有一定的信息資料,其中有不少是對另一個機構有用的信息,所以二者不可以缺乏交流,否則若不是自己一方信息不足,那就是受查的金融機構被打擾兩次。

(部分轉貼自我另一問題的答覆)

❿ 怎樣才能更好的落實安全生產監管分離

想要更好的落實,安全生產監控分離,必須把安全生產的所有內容和條款進行明確細致化,然後有針對性的進行措施的監管和分離,才能更好的達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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