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查和監察的區別
『壹』 檢查、檢察、監察的區別,適用范圍有何不同
任何上級對於下級,都可以檢查。
監察實行政法的概念。依據行政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內部和行政機關之間擁有監察權。
檢察權只有檢察院可以行使。
『貳』 監察機關和檢察機關有什麼區別
1、適用對象不同。監察機關調查權的適用對象是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公職人員,監察對象是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檢察機關等行使的偵查權,適用對象是涉嫌刑事犯罪或經濟犯罪的人員,涵蓋了涉嫌刑事犯罪和經濟犯罪的公職人員,軍人違反職責的犯罪和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和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的例外2、行使權利不同。監察機關行使調查權。監察委員會是政治機關而非司法機關,決定重要調查事項要由同級黨委、上級監委批准。檢察機關行使偵查權,這種特定的主體資格由法律來規定和認可。3、法律依據不同。監察機關調查權的適用依據是監察法,突出體現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檢察機關偵查權的適用依據主要是刑事訴訟法,突出體現公安機關辦案時保障人權與打擊犯罪並重,公正與效率平衡。
『叄』 請問監察、檢察有什麼區別
1、適用對象不同。監察機關調查權的適用對象是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公職人員,監察對象是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檢察機關等行使的偵查權,適用對象是涉嫌刑事犯罪或經濟犯罪的人員,涵蓋了涉嫌刑事犯罪和經濟犯罪的公職人員,軍人違反職責的犯罪和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和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的例外2、行使權利不同。監察機關行使調查權。監察委員會是政治機關而非司法機關,決定重要調查事項要由同級黨委、上級監委批准。檢察機關行使偵查權,這種特定的主體資格由法律來規定和認可。3、法律依據不同。監察機關調查權的適用依據是監察法,突出體現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檢察機關偵查權的適用依據主要是刑事訴訟法,突出體現公安機關辦案時保障人權與打擊犯罪並重,公正與效率平衡。
『肆』 監督和檢查的區別
監督是指的是要觀察你的一舉一動,檢查是看你工作做的到不到位
『伍』 監查、監察、稽查的區別
審計部門和監察部門的區別:
審計機關是依照法律,對國家各級行政機關、金融機構、企業事業組織進行財務收支、財經法紀、建設項目進行的經濟監督。
監察機關是人民政府行使監察職能的機關,依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行政監察。
審計機關的職責:
(1)、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2)、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分別在本級行政首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結果報告;
(3)、對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4)、對國家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5)、對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6)、對與國計民生有重大關系、接受財政補貼較多或虧損數額較大的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7)、對國家建設項目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8)、對政府部門管理的和社會團體受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9)、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10)、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的事項,依照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審計監督;
(11)、對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地方、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並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審計調查結果;
(12)、對各部門、國有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內部審計,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13)、對社會審計機構的業務質量,依照有關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進行監督;
(14)、承辦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15)、此外,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審計機關還負責對縣級以下的黨政領導幹部、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監察機關的職責:
(1)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
(2)受理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
(3)調查處理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
(4)受理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不服主管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決定的申訴,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監察機關履行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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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檢察機關與監察機關有什麼不同
1、適用對象不同。
監察機關調查權的適用對象是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公職人員,監察對象是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
檢察機關等行使的偵查權,適用對象是涉嫌刑事犯罪或經濟犯罪的人員,涵蓋了涉嫌刑事犯罪和經濟犯罪的公職人員,軍人違反職責的犯罪和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和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的例外
2、行使權利不同。
監察機關行使調查權。監察委員會是政治機關而非司法機關,決定重要調查事項要由同級黨委、上級監委批准。
檢察機關行使偵查權,這種特定的主體資格由法律來規定和認可。
3、法律依據不同。
監察機關調查權的適用依據是監察法,突出體現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
檢察機關偵查權的適用依據主要是刑事訴訟法,突出體現公安機關辦案時保障人權與打擊犯罪並重,公正與效率平衡。
(6)檢查和監察的區別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二條規定:「監察機關是人民政府行使監察職能的機關」。行政監察工作應當在國務院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和管理下進行。
行政監察工作是國家行政管理的重要內容和必要環節,也是國家機關內部監督的重要形式。
為了保證行政監察職能正確的實現,國家在政府系統設立監察機關,依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以及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以改善和加強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促進廉政建設,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發展,行政監察機關具有檢查權、調查權、建議權、行政處分權。
『柒』 檢查和監察機關有何區別
1、適用對象復不同。監察機制關調查權的適用對象是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公職人員,監察對象是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檢察機關等行使的偵查權,適用對象是涉嫌刑事犯罪或經濟犯罪的人員,涵蓋了涉嫌刑事犯罪和經濟犯罪的公職人員,軍人違反職責的犯罪和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和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的例外2、行使權利不同。監察機關行使調查權。監察委員會是政治機關而非司法機關,決定重要調查事項要由同級黨委、上級監委批准。檢察機關行使偵查權,這種特定的主體資格由法律來規定和認可。3、法律依據不同。監察機關調查權的適用依據是監察法,突出體現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檢察機關偵查權的適用依據主要是刑事訴訟法,突出體現公安機關辦案時保障人權與打擊犯罪並重,公正與效率平衡。
『捌』 紀檢和監察有什麼區別
紀檢是黨的機構,監察是國家的機構,是政府的組成部門。紀檢部門負責查處黨內的違紀事件,視情節輕重予以不同的處理。而監察部門是以政府的角度給予查處和行政處分的。對於黨員幹部,違法和犯罪後不但要予以黨紀處風,還要給予政紀處理。
在體制上,紀檢、監察部門實行兩塊牌子、一套人馬的管理體制。 各級行政監察機關的主要任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規定,行政監察是行政監察機關依法對監察對象履行職責方面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決定命令中的問題的監督檢查及違法失職行為的查處。
行政監察工作的目的是:維護黨和政府的權威,保證政令暢通,促進監察對象正確履行職責,依法辦事,廉潔奉公,恪盡職守,勤政高效地為人民服務。
行政監察工作的主要任務是:一是檢查監察對象遵守和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二是依法界定監察對象的行政行為是否正確;三是依法糾正錯誤的行政行為;四是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紀律責任。
行政監察工作的基本原則:
(1)監察權相對獨立原則。《行政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首先,獨立意味著依法獨立行使監察權,監察機關是在法定職權范圍內獨立監察,監察的依據是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機關可以拒絕沒有法律根據的任何干涉。
其次,監察機關是行政系統中的專門執行監察職能的機關,專門性決定了它的獨立性,其他行政機關是其監視、督察、糾舉、誡勉活動的對象,無權對其活動加以干涉。各種社會團體和個人雖然對監察機關的工作進行監督,監督的目的在於使監察工作更好地獨立行使監察權,這與干涉監察機關的工作是兩回事。
再次,監察機關是國家行政機關的一部分,它當然要接受同級政府和上級監察機關的領導。正因為如此,所以我們說監察機關獨立行使監察權具有相對的性質,但領導也不至於可以干涉監察機關的具體工作。這種領導主要表現為:
①方針、政策的領導;
②通過法定程序和方式對監察業務進行指導。但不能對監察工作包辦代替、不能搞非法干擾。
(2)實事求是、重證據、重調查研究的原則。《行政監察法》第4條規定:「監察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重證據、重調查研究,在適用法律和行政紀律上人人平等。」這是保證行政監察辦案質量所必須貫徹的原則,也是對監察工作人員的工作態度、工作作風、思想品質和業務水平提出的要求。辦案要正確,必須有確鑿的證據。證據的取得靠的是辦案人員深入細微的調查、研究,這就要求辦案人員具有實事求是的態度,不主觀臆斷、不貪贓枉法的品德修養和高度的業務能力。
(3)在適用法律和政紀上人人平等的原則。這也是《行政監察法》第4條明確規定的監察工作的基本原則。這一原則的實質是反對特權,在法律和政紀面前,不管是行政機關首長也好,還是一般公務員也好,都有平等遵紀守法的義務,不允許有任何特權,只有要違法違紀監察機關必須平等地加以追究。
(4)教育和懲罰相結合。監督檢查與改進工作相結合的原則。 《行政監察法》第5條規定:「監察工作應當實行懲處與教育相結合、監督檢查與改進工作相結合。」這就是說監督檢查也好、懲處違法違紀人員也好都不是行政監察的目的,而只是一種手段,檢查、監督、懲處的目的是教育、挽救違紀違法者,教育大家。以減少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違法違紀現象,從而改進工作。
(5)專門工作和依靠群眾相結合的原則。行政監察是由專門機關進行的專門工作,但是要做好這項工作也必須依靠群眾,走群眾路線。所以《行政監察法》第6條規定:「監察工作應當依靠群眾。」這是因為我們是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主義國家,人民有權對國家管理工作提出批評建議,有權對公務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進行檢舉、控告和申訴,也有權對行政監察機關的工作進行監督。而政府的管理工作是在群眾中進行的,專門的監察人員只有深入群眾、調查研究、依靠群眾的幫助,才能搞清事實真像,才能正確地做好監察工作。
行政監察的基本原則。
行政監察的基本原則,是指監察機關在履行各項職責過程中必須遵守的基本准則。《行政監察法》第3條至第6條,明確規定了行政監察的基本原則,這些原則體現了依法治國和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要求,是我國行政監察實踐經驗的科學概括,反映了做好監察工作必須遵循的帶規律性的要求。
一、行政監察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不受其他行政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干涉的原則。
監察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不受其他行政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干涉的原則,有以下三點基本含義:
(一)依法監察。監察機關是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和促進法制建設的機關,它的一項重要職責就是檢查和糾正違法違紀行為,保證法律、法規、政策、政令的貫徹實施。這樣的法律地位,要求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自身必須具有很強的法制觀念和紀律觀念,嚴格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進行活動,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法規、政紀為准繩,妥善處理問題,做到依法監察。
(二)自主行使監察權。行政監察機關是依法行使監察職權的主體。按照責權一致的原則,它依法擁有自主行使監察職權的權力。這是使監察機關正確履行職責、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的法律保障。
(三)監察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不受其他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所謂干涉,是指其他行政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利用職權、地位、影響,採取種種不正當手段,非法干預、影響監察活動的行為。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為了秉公執法,就必須堅決排除各種干擾,做到依法獨立行使監察權。
二、實事求是,重證據、重調查研究的原則。
實事求是,重證據、重調查研究的原則,體現了黨的「一切從實際出發,理論聯系實際,在實踐中檢驗真理和發展真理」 的思想路線的精神,也貫徹了「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的社會主義法制原則的精神。貫徹實施這一項原則,對於搞好各項監察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這一原則的基本內容有三點:
(一)堅持實事求是。堅持實事求是,就是要尊重客觀實際,一切從實際出發。監察機關和監察工作人員應自覺貫徹實事求是的原則,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工作方針、做出工作部署、進行工作指導、解決各方面的問題。要堅持調查研究,詳細掌握材料,對錯綜復雜的實際情況進行深入分析,總結和借鑒歷史的和現實的經驗教訓,研究探索做好各項監察工作的規律,提高監察工作的質量和水平;防止和克服在工作中的主觀性、片面性、表面性和盲目性。
(二)重證據。重證據,就是注重事實、重證據,就要充分收集和掌握證據,使政紀案件的處理建立在尊重客觀事實的基礎上,確保案件質量。
(三)重調查研究。調查研究是堅持實事求是的基本環節,是了解真實情況的基本途徑和方法、監察機關在開展的各項監察工作中,都必須經過艱苦細致的調查研究,全面、客觀地了解情況,再加以去偽存真、由表及裡的分析研究,才能對監察事項的性質做出正確的判斷,才能為做出監察決定和提出監察建議提供符合客觀實際的依據。
三、在適用法律和行政紀律上人人平等的原則。
在適用法律和行政紀律上人人平等的原則,是指監察機關在查處違反行政紀律案件等工作中,在適用法律和行政紀律上,對任何監察對象都要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法規和行政紀律的特權。這體現了我國憲法關於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的社會主義法制原則。我國憲法和《行政監察法》之所以要規定這一重要法制原則,旨在堅持平等,反對特權,保護所有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尊嚴。
堅持和實行這一原則,在行政監察工作中的要求是:
(一)任何監察對象的合法權益都平等地受法律保護;
(二)任何監察對象都必須履行法定義務,遵守法律和行政紀律,不允許有超越法律和行政紀律的特權;
(三)一切違反法律和行政紀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追究,任何監察對象都不能例外。
四、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是監察機關在查處違反政紀案件等工作中必須遵循的一項基本原則。行政監察機關是政府維護政紀的專門機構,通過嚴肅懲處違紀者,可以給監察對象以正確的導向,使違紀者及其他人員認識到政紀是必須遵守的,違反了就要受到懲處,從而增強遵紀守法的自覺性,並遏制和防範違反政紀行為的發生。這對於維護行政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保證政令暢通,嚴格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推動廉政勤政建設,都具有重要促進作用。
另一方面,懲前毖後是我們黨的一貫方針,因此監察機關應堅持懲處與教育相結合,通過懲處,教育那些違反行政紀律的人員認識錯誤,改正錯誤,做好工作,將功補過;同時,通過案件的解剖,分析產生錯誤的客觀環境和主觀原因,總結教訓,來對廣大的監察對象進行法制和紀律教育,促使他們增強法制觀念、紀律觀念和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為搞好廉政、勤政建設提供思想保證。
五、監督檢查與改進工作相結合的原則。
監督檢查與改進工作相結合的原則,是監察機關在辦理所有監察事項中都必須堅持的一條原則,它要求行政監察機關必須把履行職責同要達到的目的統一起來。行政監察機關的基本職責,是對監察對象遵紀和守法執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揭露存在的缺點和錯誤,對違反行政紀律者給予應得的政紀處分。但是,發現問題和執行紀律並不是目的,其目的在於,除了對監察對象進行教育、提高其思想道德素質之外,就是要通過發現問題、執行紀律,去分析產生錯誤的客觀環境和主觀原因,研究糾正錯誤、改進工作的對策和措施,以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促進廉政建設,保證政令暢通,有效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六、監察工作依靠群眾的原則。
監察工作依靠群眾的原則,體現了黨的群眾路線的精神和要求,是做好新時期行政監察工作的基本保證。這是因為:
首先,監察對象的執法活動是在人民群眾中進行的,人民群眾對監察對象遵紀執法和工作情況的好壞最為了解;因此,監察機關必須通過各種形式聽取人民群眾對監察對象的反映和意見,認真受理其控告、檢舉,從而,把行政監察與人民群眾的監督緊密結合起來。
其次,人民是國家的主人,他們具有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批評監督的權力,也有同各種腐敗現象進行斗爭的政治責任感和積極性,行政監察機關應當支持和保護人民群眾的這種積極性。
第三,人民群眾往往是監察對象違紀行為的直接受害者,具有糾正和懲處監察對象違紀行為的強烈要求,行政監察機關應當認真受理並支持、保護、鼓勵人民群眾對監察對象違紀行為的控告、檢舉。
依靠群眾開展監察工作,是我國行政監察機關的優良傳統。而且,在這方面已積累了不少經驗,找到了許多依靠群眾開展監察工作的有效辦法和途徑:
(一)建立舉報和來信來訪制度,受理群眾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並對檢舉、控告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二)實行特邀監察員制度。聘請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專家學者、勞動模範以及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中的知名人士作為特邀監察員。特邀監察員的職責是負責了解並反映監察對象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決定命令中的問題;向監察機關傳遞人民群眾對監察對象違反行政紀律的控告、檢舉和法律規定應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參與研究或起草行政監察的法規、規章,對行政監察工作提供咨詢;參加某些執法監察和案件調查工作;反映人民群眾對監察機關的意見和要求。
(三)在開展各項工作中,都要注意調動、發揮群眾的積極性。在查處違反行政紀律案件中,要深入群眾進行調查,收集和核實證據,聽取群眾意見;在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工作中,要把群眾意見大、反映強烈的問題列為糾風工作的重點;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人士及群眾代表,對政府部門、公用事業單位的行業風氣進行評議,提出意見與建議;在執法監察、領導幹部廉潔自律、有關規章制度建設等各項工作中,都要通過各種形式請群眾廣泛參與。
(四)通過新聞媒體及其他各種形式,將行政監察工作的方針、政策、重要案件的查處結果、重要工作情況等向群眾公開,讓群眾知情,聽取群眾意見,接受群眾監督。同時,還應在監察工作實踐中,探索依靠群眾開展監察工作的新辦法、新途徑。
『玖』 檢查 監察 檢察的區別
檢查、監察和檢察的區別:
1、含義不同
檢查的英文名稱為Check, 定義為為驗證航專空器其功能是否符合屬經批準的標准而進行的工作。 所屬學科為航空科技(一級學科) ;航空器維修工程(二級學科)。
監察,用於對機關或工作人員的監督(督促)考察及檢舉。如果面對的目標是環境、儀表等,用監測、監視、監控等詞。
檢察指審查被檢舉的犯罪事實,如「對此,司法機關決定立案檢察」。
2、特點不同
檢查多指核對、查出問題。
審查被檢舉的犯罪事實。
監察是監督各級國家機關和機關工作人員的工作並檢舉違法失職的機關或工作人員。
(9)檢查和監察的區別擴展閱讀:
檢查的作用和難度:
一、作用
1、查找問題和缺陷;
2、減少失誤;
3、提高正確率;
4、保證質量和效果。
二、難度
1、檢查難以自我發現;
2、檢查的方式缺乏合理性、規范性;
3、檢查的意識往往淡漠被忽視;
4、檢查的效果難以得到保證;
5、檢查的結果難以使人信服。
『拾』 檢查 監察 監督的區別和聯系
監察: 用於對機關或工作人員的監督考察及檢舉。如果面對的目標是環境、儀表等,用監測、監視、監控等;
檢察:是指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我國專指人民檢察院)為了履行法律監督職責而審查一定法律事實的活動。
監督:即對現場或某一特定環節、過程進行監視、督促和管理,使其結果能達到預定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