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會的監督屬於
『壹』 剛成立的國家監察委員會是屬於內部監督還是外部監督檢察機關和它有什區別請詳細解釋一下,廢話請少說
首先你要問清楚國家監察委,對誰來說屬於內部監督還是外部監督,如果要是對國家行政機關來說,國家監察委的監督當然屬於外部監督。
檢察機關屬於司法機關監察委員會,屬於監察機關二者的性質就是不同的。盡管二者都可以對行政機關進行監督,但是監督的方式不同,你可以搜索一下他們的具體職能。這個職能就比較多來了。
『貳』 請問監察委員會的三大職責是什麼
1、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
2、受理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
3、調查處理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
4、受理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不服主管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決定的申訴,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監察機關履行的其他職責。
主要目的是為了聚焦反腐敗職能,將監察委員會負責履行的監督、調查、處置的責任、任務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確,將黨中央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方案中關於監察委員會職責的改革部署轉化為國家意志,使監察委員會履職盡責於法有據。
(2)監察委員會的監督屬於擴展閱讀
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叄』 監察委員會是什麼機關
是政治機關,專司反腐工作,與紀檢機關是一班人馬,合署辦公。
『肆』 請問監察委員會的職責是什麼
1、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
2、受理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
3、調查處理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
4、受理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不服主管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決定的申訴,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監察機關履行的其他職責。
主要目的是為了聚焦反腐敗職能,將監察委員會負責履行的監督、調查、處置的責任、任務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確,將黨中央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方案中關於監察委員會職責的改革部署轉化為國家意志,使監察委員會履職盡責於法有據。
(4)監察委員會的監督屬於擴展閱讀
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伍』 監察委屬內部監督還是外部監督
審計部門和監察部門的區別:
審計機關是依照法律,對國家各級行政機關、金融機構、企業事業組織進行財務收支、財經法紀、建設項目進行的經濟監督。
監察機關是人民政府行使監察職能的機關,依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行政監察。
審計機關的職責:
(1)、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2)、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分別在本級行政首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結果報告;
(3)、對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4)、對國家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5)、對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6)、對與國計民生有重大關系、接受財政補貼較多或虧損數額較大的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7)、對國家建設項目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8)、對政府部門管理的和社會團體受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9)、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10)、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的事項,依照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審計監督;
(11)、對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地方、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並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審計調查結果;
(12)、對各部門、國有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內部審計,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13)、對社會審計機構的業務質量,依照有關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進行監督;
(14)、承辦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15)、此外,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審計機關還負責對縣級以下的黨政領導幹部、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監察機關的職責:
(1)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
(2)受理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
(3)調查處理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
(4)受理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不服主管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決定的申訴,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監察機關履行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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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公民、人大、監察委員會、政協的監督對象各是什麼
公民來有監督權。公民自可以監督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
人大可以監督其他國家機關。包括政府監察委。司法機關等
監察委監察一切擁有國家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實現對公職人員監督全覆蓋。
政 協可以監督黨的工作,也可以監督國家機關的工作。他的監督是一種民 主監督。
『柒』 監察委由誰監督
事關政治體制改革全局的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近來牽動人心。尤其是已在徵求意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下稱《監察法(草案)》),所引發的熱議與關注都遠在許多法律之上。
近日,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中國政法大學國家監察與反腐敗研究中心聯合舉辦國家監察法立法座談會。多位專家對於如何規范和制約監察機關,保護被調查人員的合法權益等問題表示關注。
「很多人對於如何監督監察委非常關注。實際上,在《監察法(草案)》的立法過程中已經充分注意到了這一問題,通過一些制度上的設計,來確保監察委接受相應的制度和法律的約束與監督。」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教授說,「當然,在具體的規定上還有一些可以完善的空間。」
監察委員會將會成為一個怎樣的機構,由誰來監督,怎樣監督,是一個非常受關注的話題。
在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教授看來,在「規范反腐敗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行為,防止其濫用職權,保護被監察人員人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立法目的方面,《監察法(草案)》作出了很大努力,為此設計和確立了一系列相應的規范、制度。
例如,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行使職權實行全方位監督,包括人大監督、上級監察機關監督、民主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司法機關的監督以及監察機關在工作中的自我監督。
監察機關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必須嚴格遵循程序,其內部問題線索處理、調查、審理等各部門之間須建立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
監察人員採取訊問、詢問、留置、搜查、調取、查封、扣押、勘驗檢查等調查措施時,均應出示證件,出具書面通知,由二人以上進行,形成筆錄或者報告、意見等書面材料,並由相關人員簽字蓋章。
留置應由監察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決定,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或備案(省級以下留置經批准,省級經備案);除有礙調查的,應24小時內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單位或家屬;留置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延長不得超過3個月;被留置人的飲食、休息、醫療服務應予保障;對之訊問應合理安排時間和時長等。
嚴禁以威脅、引誘、欺騙及其他違法方式收集證據;嚴禁侮辱、打罵、虐待、體罰或者變相體罰被調查人;進行訊問、查封、扣押等應全過程錄音錄相等。
從上述規定中,不難看出監察委的自我監督在監察法中也得到體現。比如,對留置的全程錄音錄像,留置的時長,還有對審批許可權的嚴格掌握,都屬於自我監督,防止權力濫用的措施。
「另外,還可以考慮比照香港廉政公署,在監察委內部設立投訴委員會,接受包括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和社會公眾的投訴。投訴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可以包括社會各界人士,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律師、學者等。」馬懷德說。
維護人的尊嚴應有共同規則
現有的制度設計充分體現了監督機關並非無人監督與無從監督。但是,專家們認為,仍有進一步改進和完善的空間。
例如,人大究竟應當如何監督監察委,是當前引發熱議的問題。其中的兩個關鍵是,監察委是否需要向人大報告工作,以及人大是否有罷免監察委主任的權力。「監察委作為跟法院、檢察院、一級政府相類似的國家機構,應該向人大作報告。監察委員會由人大產生,向人大負責,接受人大監督是理所當然。」馬懷德說。
另外,多位學者主張,按照憲法的規定,各級人大有權罷免各級政府領導、法院院長、檢察長。在修改憲法時,也應當增加人大有權罷免監察委員會主任的條款。「修改憲法的程序較為特殊,目前需要抓緊研究修憲方案,例如是大修、中修還是小修的問題。」馬懷德解釋。
中央黨校教授王勇認為,憲法修改勢在必行。例如,要增加監察委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的規定。憲法當中的一些具體的條款也要修改,涉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的規定中,應將與監察委相關的內容包含進去。
姜明安認為,《監察法(草案)》規定的某些控制權力、保障人權的措施較為抽象,不夠具體,這可能給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留下任意解釋、規避法律制約的空間。
例如,第41條規定監察機關對被留置人進行訊問應合理安排時間和時長。什麼是「合理時間」?是晚上11點以前,清晨7點以後,或者是晚上12點以前,凌晨5點以後?什麼是「合理時長」是一次訊問不得超過4小時,還是不得超過8小時?又如,第29條規定監察機關決定採取技術調查措施,應履行嚴格的批准手續。什麼是「嚴格的批准手續」?是應經本級監察機關負責人批准,還是應經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或者是應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批准?
「《監察法(草案)》目前規定不夠精細化,尚有一定的完善空間,需要以問題為導向進一步修改。」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中國行政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應松年說。
此外,對於頗受關注的監察法與刑事訴訟法關系的問題,應松年指出,「適用銜接的關鍵問題在於,對人身自由、對人的尊嚴維護,這應該有一些共同的要求、共同的規則作為底線,不能突破。」
『捌』 "國家監察委員會"的職能是什麼
1、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對公職人員開展廉政教育,對其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3、此外,監察委員會還將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
4、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
(8)監察委員會的監督屬於擴展閱讀:
監察委員會作為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與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合署辦公,從而實現黨對國家監察工作的領導。
這是實現黨和國家自我監督的政治機關,不是行政機關、司法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實現了紀嚴於法、填補了「好同志」和「階下囚」之間黨內監督空間。
而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則是以法律為尺子,全面填補國家監督的空白。過去行政監察的對象主要是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檢察院主要是偵辦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不管職務違法行為。
改革後,監察委員會依法行使的監察權,不是行政監察、反貪反瀆、預防腐敗職能的簡單疊加,而是在黨直接領導下進行。
既調查職務違法行為,又調查職務犯罪行為,依託紀檢、拓展監察、銜接司法,實際上是新的拓展、新的開創。
『玖』 監察委員會屬不屬於行政系統內部的監督
不屬於,是獨立的廉政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