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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組織監督

發布時間: 2021-02-26 05:15:52

Ⅰ 徐榮祥為什麼沒有受到過瑞典諾貝爾評委會和中科院的重視國際組織有無可能對相關評委進行有效監督

  1. 因為他出生「草根」;

  2. 目前只有法院可能對相關方進行規范。

Ⅱ 加入這些國際組織對中國有什麼影響

世界貿易組織 加入時間:2001.11.10 組織簡介: 世界貿易組織(簡稱WTO)成立於1995年1月1日,總部設在日內瓦。其宗旨是促進經濟和貿易發展,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證充分就業、保障實際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增長;根據可持續發展的目標合理利用世界資源、擴大貨物和服務的生產;達成互惠互利的協議,大幅度削減和取消關稅及其他貿易壁壘並消除國際貿易中的歧視待遇。截至今年10月底,該組織有成員134個,現任總幹事是紐西蘭的邁克爾·肯尼思·穆爾。 中國的作用: 中國在世界貿易組織不同成員之間發揮了橋梁作用,縮小了它們在關鍵問題上的分歧。中國「入世」,將是「世貿組織」發展中的一個重要的里程碑,它從此成為一個名副其實的世界貿易組織,使它不僅反映發達國家的聲音,而且也充分反映發展中國家的聲音,從而使之面目一新,開始它發展的新階段。 國際原子能機構 加入時間:1984年 組織簡介: 國際原子能機構是聯合國的核監督組織,提倡和平使用核能,以及防止核技術被用作軍事用途.在監督各國履行國際協議和決議,例如伊拉克、伊朗和朝鮮的核問題方面,國際原子能機構擔當著一個重要的角色。國際原子能機構也研究核能在例如農業、工業和醫葯方面的應用。該組織與成員國特別是發展中國家分享有關的知識和專門技術,以及定下安全的標准。國際原子能機構也就核電站的發展與操作,以及如何處理核廢料等問題向成員國提供協助與建議。 中國的作用: 中國提供了許多專家,幫助籌備會議,提供設備,同時也在農業,安全利用核能方面有很好合作,將推動核能和核技術的開發作為己任,充分發揮它在開發新一代核電技術中的協調作用。 亞太經合組織 加入時間:1991.11 組織簡介: 亞太經濟合作組織是亞太地區的一個主要經濟合作組織。1989年1月,澳大利亞總理霍克訪問韓國時建議召開部長級會議,討論加強亞太經濟合作問題。經與有關國家磋商,1989年11月5日至7日,澳大利亞、美國、加拿大、日本、韓國、紐西蘭和東盟6國在澳大利亞首都堪培拉舉行亞太經濟合作會議首屆部長級會議,這標志著亞太經濟合作會議的成立。1993年6月改名為亞太經濟合作組織,簡稱亞太經合組織或APEC。 中國的作用: 中國堅持人民幣不貶值,才使東南亞國家減少了由於亞洲金融危機而蒙受的損失。中國成為APEC的成員提高了其作為地區領導者以及在全球舞台上的作用。中國作為APEC的成員正日益發揮著重要的作用。無論在經濟發展還是貿易自由化,無論是在反恐還是在維護地區和世界的和平與穩定,中國的貢獻都是積極而重大的, 發揮著經濟和政治主導作用。」 聯合國 加入時間:1945.10.24 組織簡介: 聯合國於1945年10月24日成立,由51個國家承諾通過國際合作和集體安全維護和平。聯合國共有191個會員國。一國成為聯合國會員國時,同意接受《聯合國憲章》的義務。《聯合國憲章》是一個國際條約,其中規定了國際關系的基本原則。根據《憲章》,聯合國的四項宗旨為: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發展國家間友好關系;合作解決國際問題,增進對人權的尊重;成為協調各國行動的中心。聯合國並非世界政府,不制定法律。聯合國有六個主要機關。其中大會、安全理事會、經濟及社會理事會、託管理事會和秘書處五個機關設在紐約聯合國總部。第六個主要機關是國際法院,設在荷蘭海牙。 中國的作用與主張: 中國作為聯合國的主要發起國之一,先後參加了籌備成立聯合國的華盛頓會議、莫斯科會議、華盛頓橡樹園會議和舊金山會議,為《聯合國憲章》的正式生效和聯合國的正式成立發揮了一定的作用。特別是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大會恢復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的合法席位以來,中國認真遵循聯合國憲章精神,切實履行聯合國的各項義務以及安理會常任理事國的重要職責,在聯合國內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中國主張加強聯合國作用,擴大國際合作,促進世界和平與發展.

Ⅲ 保護國際監督機制是

通過國際機制促進、監督並保證各家履行其承擔的國際人權義務是人權取得以普遍回尊重和實現的重答要保障之一。這些機制大致可分以下三類:
(1)報告機制
報告機制是有關國際組織和主要國際人權公約廣泛採用的一種國際監督機制。他要求參加國際人權公約的締約國應按公約規定的時間和程序向設立的有關機構提交報告,說明本國在遵守公約確定的人權義務方面所採取的措施,取得的進展和面臨的問題,該機構有權對次類報告進行審議,並就報告的內容發表沒有法律拘束力的一般性意見。
(2)國家間控訴機制
國家間控訴機制是國際人權公約的締約國通過有關國際機構監督其他締約國履行條約義務的重要機制,他又分以下兩類:
1斡旋與調解機制;
2仲裁和司法解決機制。
(3)個人來文機制
個人來文機制是有關個人通過國際機構維護自身權利、促進國家(特別是本國)履行國際人權義務的重要機制。
另外,關於人權的一些國際條約還規定有其他促使、監督或保證有關國家履行人權義務的措施和機制。

Ⅳ 各國際組織和NGO的功能,或目的

依照國際政治學的分析,生態環境給民族國家帶來的麻煩,不止表現為直接的安全威脅,更體現在對國家主權這種至高無上的權利所受到的約束和制衡上。然而,如何認識這種約束和制衡,人們卻有著大相徑庭的立場與觀點。基本上可以看出兩種大的利害關系和思考方向:一種是從主權國家的利益出發的,另一種則主要著眼於全球共同體的利益。本節僅考察前者,後面(下篇)將專門討論國際社會的態度。

從國家行使管理權利的角度看,以生態環境遭破壞為核心的全球性危機的加深,給各國政府提出了許許多多的難題,其中不少涉及到國家主權、威脅到原有的統治能力。比如,有關環境保護的國際會議和國際規定越來越頻繁、也越來越嚴格;從環保標准上看,環境保護也趨向於定量化和加強監督過程,對各國政府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在世界各個地方,尤其是比較發達的地區,到處能夠聽到所謂加強「全球村居民」之間合作的呼聲,其中最強烈的籲求來自「綠黨」、新社會運動、各國政府及民間的環保機構、反核組織、各種專門的國際組織。到目前為止,各國對於這種勢頭抱有一種多少有些矛盾心理:當僅僅涉及生態保護、難民安置、水資源分享等比較具有技術工藝層面的國際間交流與合作時,它們願意顯得比較慷慨大度,主動出讓一部分曾經屬於主權范圍下的權利和權力;而一旦觸及比較敏感的國家安全、軍事和政治利益等領域時,最典型的如國際核監督、資源信息等等,主權受到損害的意識便會增強,相應地,在行動上也變得比較謹慎甚至有敵意(法國政府默許情報部門對紐西蘭等國的綠色和平組織的反核船隻實施秘密爆炸行動便是一例)。冷戰結束後的這幾年,國際關系中一個顯著的變化是,形形色色的國際干預日益增多。國際干預在當代的加強及其結果,無形中使國際法律秩序得到了某種硬化或加固。按照傳統的理解,國際法原則上只對同意這些規則的國家有約束力,如果主權國家表示異議,即等於本應適用於主權國家的規則失效或名存實亡。當代的世界政治現實與此並不完全一致,而且看上去似乎越來越不一致:如果涉及的僅僅是國與國之間的協定、國際法院的判決或權威的法學家的著作等國際法的淵源,主權國家的不承認或口頭承認後的不履行,的確可能導致國際法的失效;在上述諸方面,「軟約束」表現得十分明顯。然而,一旦涉及聯合國憲章和安理會決議,就難以講同樣的話。很清楚,在90年代的今天,誰也不敢拿安理會的決議當耳旁風;在很多場合,「理解的要執行,不理解的也要執行」。

這當然是許多主權國家不願見到的情形。

對於廣大的發展中國家來說,對國家主權的關注還有另外一層含義。在它們看來,如果說國際社會的環保決議或各種標准確實是國際社會的共同意願(至少是多數國家的意願)所致,那倒還容易理解一些;問題是其中相當多的東西是「少數發達國家塞進去的私貨」,僅僅代表著一些西方國家的利益和要求。從根本上講,西方國家憑借其軍事、經濟實力和信息及技術上的優勢,支配著許多國際制度、規章和條約的起草和執行,逼迫發展中國家接受它們本來不應當接受(起碼程度上有別)的環保方案,甚至以預防環境被破壞為名、行控制發展中國家之實。這裡面又可區分出三個方面:一是西方國家對議事程序和國際規則及優先性的控制,比如多數發展中國家會認為發展優先、環保只能在此基礎上跟進,而多數發達國家從既得利益出發,則有相反的強調,最終的國際規則往往是後者意志的體現(世界銀行近年來關於環保標准在用於發展援助的貸款項目中的強制性要求,就是一明顯的例子);二是決策權力和權威有利於發達地區的分配,比如凡是與生態環保問題有關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機構,關鍵的位置均由歐美日地區出身的專家出任,發展中國家推舉的代表充其量能夠擔當一些名義性、禮儀性等比較次要的職務〔注12〕;第三表現在對環保協定的執行和監督上面,比如國際原子能機構和巴黎統籌委員會及「倫敦核供應俱樂部」等重要國際核管理組織對核原料的控制、對發展中國家核技術的封鎖、以及對所謂「麻煩國家」的制裁。〔注13〕

各國政府、尤其是較為貧窮落後的發展中國家的政府在環境保護問題上的「主權關注」,由此自然產生出來;簡單說,它的基本含義是,在一個經濟相互依賴、生態問題日益嚴重的全球化時代,如何既能夠進入國際市場、參與國際競爭、利用比較成本優勢,使自己國家的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改善,又能夠學會適應國際上日益加大的重視生態壓力和各種環保標准,把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可持續發展)擺到一個適合本國國情的平衡點上,同時又能夠確保本國在國際舞台上的政治發言權,避免陷入某些發達國家設下的「游戲圈套」,尤其是防止涉及國家主權與安全的根本權益受到損害,不致成為資本主義世界體系之少數「核心國家」的「依附性外圍」。這里的關鍵詞是「依附」(英文為「dependence」),按照其發明者之一的界定,它「是指這樣一種狀況,即一些國家的經濟受制於它所依附的另一國經濟的發展與擴張。兩個或更多國家的經濟之間以及這些國家的經濟與世界貿易之間存在著互相依賴的關系,但是結果某些國家(統治國)能夠擴展和加強自己,而另外一些國家(依附國)的擴展和自身加強則僅是前者擴展——對後者的近期發展可以產生積極的和/或消極的影響——的反映,這種相互依賴關系就呈現依附的形式。無論如何,依附狀態導致依附國處於落後和受統治國剝削這樣一種總局面。」〔注14〕因此,所謂「國家主權關注」,實際上就是指淪為經濟及政治上的依附國的擔憂。

無論是地理政治關注,還是生態威脅關注,或者是國家主權關注,反映的都是民族國家作為國際政治舞台上的行為體的思考及憂慮。然而,象我們前面指出過的那樣,民族國家並不是唯一的行為體,在許多情況下甚至不被當成是最重要的行為體;在後面這些場合,生態環境政治引起的關注自然也有了另外一些內涵。

下篇、生態環境政治——國際社會的視角

最近二十年多來,全球主義政治觀迅速擴大了自己的影響,它對生態環境問題的透視,它在進行這種透視時所採取的獨特視角,使越來越多的人感受到了傳統國際政治結構和國際思維框架的局限性,感受到了建立新的合作與協調模式的必要與可能,感受到了世界在新的時代所發生的改變與演進。從國際社會的利益和要求出發,全球主義政治觀在觀察生態環境問題帶來的沖擊時,揭示了一系列具有「破舊立新」意味的命題與思想,把人們的眼光置於一個更廣闊的歷史背景下。英國牛津大學講師安德魯·胡里奧(Andrew Hurrell )指出,這裡面最重要的一個挑戰,是對舊式的國家主權觀念的沖擊。這個構造傳統國際政治學的基本概念,在生態危機的全球性擴展面前,日益展示出其時代的局限性。「生態的挑戰迫使我們重新開啟有關自然與國家主權局限性這一問題的探索之門。向傳統的主權觀念發出質疑的,既有國家處理生態威脅的有限能力(地方性和全球性兩方面兼而有之),也有新社會力量圍繞環境問題顯示出來的動員能力及其潛力,還有國家控制全球經濟的力不從心的各種表現,以及管理生態保護問題的國際制度的各種安排顯示的力量及其前景。不僅如此,世人環境保護意識的增長和『人-境』相互依賴感的強化,增加了一種新的星球意識(a new sense of planetary consciousness),它導致了不是基於領土之上的政治認同感,建立起了新的政治組織和行動的機制。」〔注15〕

依照這種「新的思維」,生態環境危機給國際關系結構和國際政治研究帶來的深遠改變,至少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國家主權的受制約和相對弱化

與上篇提到過的「國家主權關注」不同,這里講的主權問題,是從國際社會的共同利益出發的。按照新的觀念,由生態環境危機造成的國際政治和國際關系的新趨勢,顯示出傳統的國家主權結構和觀念的衰變。國家在新的全球生態危機面前要麼顯得太大,那麼顯得過小:所謂「太大」,是指它無法設計和承擔各種各樣的具體的可持續發展的任務,它們只能從下面、從基層、從各個地方逐漸實現;所謂「過小」,是說國家無法應對跨國界的生態問題,後者經常是由國際組織和NGO處理的。「從這個角度看,正在分崩離析的主權國家體系已經成為管理全球生態環境問題的最重要的一個障礙。」〔注16〕另一方面,全球生態危機的加深,和世界對待它們的反應的變化,為「世界主義道德意識」(a cosmopolitan moral consciousness)的增長提供了強有力的刺激。人類只有一個地球,它的資源是有限的,所有人必須負責任地分享這個世界,「星球方舟」上的全體乘客不得不同舟共濟,保護生態環境,為子孫後代保留一個健康、和諧的家園——資源必須在所有民族(國家)之間保護和分享、在不同代際之間保護和分享的這種觀念,與舊的國際政治學中所講的國家利益、權力斗爭或集團本位主義有質的區?稹?/P>

「地球村」意識的發展,有可能導致限制國家主權的要求:首先,全球意識的加強將要求約束國家主權的范圍和功能,比如,限制礦物能源的消費,控制可能造成對臭氧層的破壞的物質(如氟利昂)的使用,制止對雨林及森林地區的砍伐等等。其次,全球意識的強化將要求加大對全球NGO和各國內部個人及集團權利的保護,促進資源、財富和活動餘地的公平分配,推動可持續發展在不同層面的實現。例如,在新的國際氣氛下,對少數(個人和集團)的保護和重視會比從前多得多。再次,全球意識的發展將要求人們注意一些過去不曾注意或注意不夠的互斥關系,如自然環境的高度保護與經濟最大限度的發展的關系、迅速的經濟成長與傳統文化(包括歷史遺址、傳統技藝等)的保留的關系、經濟效率與社會公正的關系、新技術新科學的發明與道德尺度的維護的關系。總之,「全球環境變化和生態環境問題的現有政治經濟結構發出的挑戰,向我們提出了世界重新設計與組織的嚴肅課題,比如,國家間談判與合作的形態,可持續發展所要求的世界財富的分配和全球民主化的新形式,等等。……在國家觀念的現有尺度內,秩序、正義等標准已經形成特定的模式;而一旦超越這種尺度,就會發現許多不完善之處。……環境問題和生態政治可能正在改變占支配地位的偏好和價值,創造新的思維空間」。〔注17〕

從國際制度層面觀察,全球生態環境挑戰及其「制度效應」(即不斷設立解決相關問題的各種制度、規范和法律),會逐漸導致國家間關系中以往存在的「無政府現象」的減弱,同時令各國的本民族意識淡化,國際化、全球化程度提高。由於世界各國越來越多、越來越深地捲入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各種機制,世人已經不可能再把國家視為某種完全自主的單元。這一「纏繞過程」(process of enmeshment)將持續延綿下去,逐漸增強自己的力量和影響;在此過程中,權力正不知不覺地從各國的上層向各種國際制度轉移(如聯合國環境綱要、聯合國發展綱要、聯合國海洋法、聯合國發展援助、聯合國經社理事會、海牙國際法庭、世界自然保護協會、國際貨幣基金及世界銀行等等),而各國從開始時的不情願、不主動地進入國際合作與協調過程,逐漸朝比較情願、比較主動的協作方向邁進。作為這一過程的結果,既往的權利與義務的平衡正在不知不覺地發生變化:一面是正式的主權國家的權利要求,另一面是國際社會的權威性;變化的趨勢是前者弱化,後者加強。國際范圍的各種機制和規范,逐漸成為新的權威中心,各國政府的舊的權威地位受到日益增長的削弱。國際制度的不同層次,把不同的約束(實踐的和規范的)施在國家主權的概念上面。各國面臨了前所未有的高密集度的國際准則、規定、規范和制度的約束,也不得不學習和適應這些約束;即使是那些強國大國,它們的國際權力和地位及影響他國的能力,很大程度上將取決於它們是否「有力」和「有效」地利用各種國際合作安排。 總之,從全球主義者角度看,生態環境危機造成的一個國際結構性的變化是,國家的傳統權利及權力在淡化,而國際社會的共同職責在加強,影響在擴大;變化的特點,是從最低限度的合作目標,朝建立國際規則和承擔更大責任的方向演進,朝改善及改造國家內部的組織功能的方向演進,朝形成共同的星球意識的方向演進。這是一個前所未有的主權受制約的時代。

2.國際國內的界限逐漸模糊

、外部挑戰內部憂患的『雙重變奏』反復出現、社會現代化舉步維艱的國家,國家的主權往往得不到充分的保障。由此可以看出,雖然主權問題一般都被放入國際關系的背景下加以說明,國家主權與社會進步之間事實上存在著不可分割的聯系;離開了對各國國家內部事務的考察,我們不可能真正認識和理解當代的國際關系。」〔注18〕

上述事例證明,國際政治理論需要更多地聚焦在國內政治與國際政治的互動關繫上。無論如何,以往所說的「國際無政府狀態」和「國內秩序」的標准,已經不能令人滿意。當我們問道,國家是否能夠在其邊界內有效地貫徹生態平衡和環境保護政策?與國際壓力這種「外生變數」相比,國家自身治理生態污染的能力的下降,在多大程度上標志著主權的弱化?國際上所說的許多「半主權國」(quasi-state),是因為它們失於管理環境退化問題,還是由於經濟失敗或政治合法性喪失,或者其它原因的綜合所致?越來越多的人相信,在探索和回答這些問題的過程中,勢必跨越傳統的「國際」政治和「國內」政治的界限,產生一些新的研究範式和范疇。

3.NGO基礎上形成「全球市民社會」

從全球主義角度分析,對舊的國際政治造成深刻巨大沖擊的另一個因素,是世界范圍內「跨國性市民社會」(transnational civil society)的萌生。由新的國際行為體組成的全球性市民社會網路,不論組織形式還是政治綱領都有別於國際政治學家已經十分熟悉的方式和內容。

在新的國際行為體中,各種各樣的非政府組織(NGO)最引人注目。一般說來,NGO是指非官方的、非盈利的、與政府部門和商業組織保持一定距離的專業組織,它們通常圍繞特定的領域或問題結成團體,有自己的利益和主張,代表社會某些集團或階層的願望或要求。處在地方、民族、區域、國家、國際等不同范圍的NGO,情況可以有很大的差別。按照「國際組織聯盟」1993年年鑒的統計,1909年,全球范圍的NGO為176個,1972年達到2173個,1992年超過27190個。NGO色雜樣多,形式特點一言難盡。有的NGO是全球性的,有的是地區性或次區域性的;有的政治色彩濃厚,有的純粹是專業人員和技術精英的俱樂部,;有的NGO人數眾多、聲勢浩大,經常出現在國際政治的畫面中心,有的僅僅表達少數人的偏好和追求;有的同聯合國和各國政府保持著良好的合作關系,有的則與正式的官方的機構格格不入;有的財政來源豐富、組織網路遍布全球,有的NGO入不敷出,或者靠不穩定的某些贊助和課題維持有限的活動。

不論組織大小、范圍廣狹,總起來看,各種NGO在世界政治中扮演了越來越多、越來越活躍的角色。例如,1992年在巴西里約熱內盧召開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除了各國政府的正式代表外,另有1400個NGO的4000多人出席了這次世界瞻目的會議,與此同時,在主會場附近,還有來自167個國家的25000名代表不同NGO的個人,圍繞同一主題舉辦了「全球論壇」;更重要的是,在里約同時召開的這兩個大會,最後通過的文件都強烈反映了重要的國際NGO對世界環境與發展問題的見解。在聯合國經濟和社會理事會中,有來自各國各地區的各種NGO的代表978位,一些國家的官方代表團里也有部分NGO成員。一個有趣的現象是,一些小島國由於無法負擔參加一些國際會議的費用,常常委託某些著名的NGO的代表作為臨時代言人;例如,太平洋島國諾魯便是請兩位環境保護組織的活動家代為出席在倫敦舉行的「防止廢料傾倒國際會議」。從生態保護領域觀察,各種國際NGO起著十分積極的作用,除上面已經提到的以外,還可舉出的事例有:協調世界各國溝通南北方對話,達成各種環保協議;在各種場合反復強調人類可持續發展概念對新的國際經濟政治秩序的重要性;積極參與全球環境保護的各項具體工作;向國際社會和輿論揭露世界各地發生的破壞生態環境、違背有關協定的現象;努力揭示各國內部社會進步、政治民主、經濟平等的過程同國際自然生態環境改善的內在聯系;等等。

從發展前景看,國際NGO在未來的活動范圍及其影響可能會進一步擴張。原因之一是聯合國的支持和鼓勵。不少專家指出,UN實際上是NGO的天然盟友,因為它們本質上都是「國際主義的」行為主體。現在,各種NGO參與聯合國的程度日益加深,聯合國與一些重要國際NGO保持著密切的接觸。另一點原因,是冷戰結束後出現的、未來一段時間還可能進一步增強的世界「縮小和碎片化」趨勢。目前的種族主義急劇上升、國內沖突大量外溢、國際干預不斷增強、各國內部動盪不穩等現象,具有明顯的跨國界跨地區特點;在電視等傳媒的作用下和人們的日常感覺里,這個世界不僅變得越來越小,而且更加支離破碎,原有的維系手段和尺度卻在日益失效。在這種情況下,各種超國家的、跨地區的、次區域的、縱向橫向的NGO顯示出強勁的崛起勢頭,迅速填補了或力圖填充民族國家衰敗後的某些真空。所以說,國際政治不僅不再是、而且越來越不止是國家間政治,如未來學家托夫勒指出的那樣,它是21世紀的大趨勢之一。此外,也不能忽視NGO成長壯大的社會內部原因。市場化潮流使市民社會的發育成為難以阻擋的過程,它在令各國認同法人規則、產權規則和競爭規則的同時,給予個人、團體、利益群體自我表達的機會,使政府的調控及整合能力受到這樣那樣不無益處的挑戰。因此,NGO的境遇以及它能否與政府建立建設性的批評夥伴關系,是全球市民社會成熟與否的一個象徵。從各國歷程觀察,比較有彈性有包容性的社會,會有比較多有特色的專業化的NGO,會有更豐富更生動的多種行為主體互動的畫面。同理亦適用於國際社會:比較和平、穩定與發展的時期,可能有國際NGO更大的生存空間和更有特色的「補空」方式。〔注19〕

4.重新思考國際研究的內涵

從以上討論可以看出,全球主義者在看待生態環境問題時,建立了不同於傳統的國際政治學派的視角與方法。他們重新考察了國家的作用和主權的觀念,重新估計了國際社會的道德與組織力量,主張用更大的單元(國際共同體甚至全球村)取代民族國家的主導地位,主張以社會關系(包括政治、經濟、文化、軍事和歷史以及對外關系)的綜合分析代替權力政治為中心的單一視角,主張賦予非國家行為體(包括比國家更大的單元如世界社會、或比國家更小的單元如個人或集團等)更重要的角色,主張用「世界政治」(world politics)概念取代「國家間政治」(politics among nations)或「國際政治」(international politics)等概念。

「全球主義」並不是一個思想整體。全球主義者中又有許多不同的觀點和角度,在許多問題上存在分歧。有的學者以樂觀主義態度看待國際體系發生的新變化,有些人則比較悲觀,故國際上又有「樂觀論的全球主義者」(optimist-globalist)與「悲觀論的全球主義者」(pessimist-globalist)之分。前者相信,「如果相互依賴的程度持續上升,它將最終導致一個世界『共同體』或世界『文化』的形成,這又會進一步促進能夠管理日益增長的相互依賴進程的世界『國家』的發展。」他們同時賦予跨國單元日益增長的經濟活動和影響以更多的政治和安全含義,肯定它們對國際穩定與和平的積極貢獻。〔注20〕後者認為,「並不存在肯定的理由說,相互依賴的增長會導致一個世界共同體的出現」;相反,它有可能產生更多的沖突,因為,「系統性的相互依賴的增長,在世界政治中一般會同時創造新的沖突機會和新的合作領域。」〔注21〕悲觀論者承認經濟領域的相互依賴,但他們主要從「全球性問題」的角度加以考察和得出結論。「羅馬俱樂部」的兩份重要報告《增長的極限》和《人類處於轉折點》,是悲觀論的典型。不過,總起來講,全球主義立場代表了一種有別於傳統的現實主義國際觀的視角,它使人們拉開了與傳統的權力政治位置的距離。

全球主義理論家提出的許多問題,有些在比較保守的現實主義者看來,可能聽上去有點匪夷所思,但這些問題確實啟發了人們的思考、擴大了研究者的視野。對所謂「人類中心主義」的抨擊,可看成國際政治理論研究者發展出的多樣性的一個事例。



可以想像,當然不是所有人都會同意亨利·舒的上述觀點及其比喻,但它從一個側面反映出生態政治論在當代世界歧展延伸的程度,反映出國際關系學在全球主義推動下出現的思考多樣性。

本文的上下篇分別敘述了主權國家和國際社會對待生態環境問題的不同態度,依筆者看,雖然角度各異、對策有別,它們已經具有、並且將越來越具有深刻的國際關系含義,這就是,使世界各國及其決策者和思想家不能不認真地面對在新的全球性問題面前傳統安全觀和主權觀面臨的新問題、新矛盾及新挑戰,不能不尋找新的政策選擇和思維方式,不能不以這樣那樣的方式方法改變或完善自己國家和周圍世界的現有存在形式,盡管各種選擇之間存在矛盾與磨擦,但從更高的視角觀察,它們最終構成了一種「合力」,共同推動著國家及國際社會朝更高的階段上邁進。這是真正意義上的歷史進步,是生態環境政治引發的當代國際關系的積極變化。

98年元月初稿

註解:

1.參見阿.佩切伊:「全球問題研究的發端」,王興成、秦麟征編《全球學研究與展望》,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88年5月第1版,第1-24頁。

2.Harold and Margaret Sprout, The Ecological Perspective on Human Affairs with Special Reference to International Politics,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65.

3.這方面最有代表的新作之一是:Andrew Hurrell and Benedict Kingsbury, eds. THE INTERNATIONAL POLITICS OF THE ENVIRONMENT, Actors, Interests, and Institutions, Clarendon Press, Oxford, 1992.

4.例如李少軍認為,應當將「生態」與「環境」二者區分開來使用,見他的《國際安全警示錄》第153頁,金城出版社1997年7月第1版。

5.拙著《當代國際政治析論》(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8月第1版)第5章《地緣政治的觀念與現實》(第177頁至225頁),對西方地理政治學有一個總體的分類介紹與評論,或許可供有興趣的讀者參閱。

6.Raymond Aron, Peace and War, Garden City, New York:Doubleday, 1966, P191.

7.傑弗里·帕克:《二十世紀的西方地理政治思想》,解放軍出版社1992年版,第199頁。

8.轉引自《二十世紀的西方地理政治思想》,第4頁。

9.Henry Shue, "The Unavoidability of Justice", in THE INTERNATIONAL POLITICS OF THE ENVIRONMENT,ibd, PP373-397.

10.轉引自《國際安全警示錄》,第169頁至171頁。

11.趙英在《新的國家安全觀——戰爭之外的對抗與抉擇》一書(雲南人民出版社1992年12月第1版)中,詳盡描繪了生態戰的某些新方式,可供讀者參閱。

12.THE INTERNATIONAL POLITICS OF THE ENVIRONMENT, ibd, PP45-46.

13.見《當代國際政治析論》第八章「霸權和平與『國際規則』」關於國際核控制機制的介紹與分析,第373頁至375頁。

14.特·多斯桑托斯:《帝國主義與依附》,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2年8月第1版,第310頁。

15.THE INTERNATIONAL POLITICS OF THE ENVIRONMENT, ibd, P136.

16.Andrew Hurrell, "International Political Theory and the Global Environment", in Ken Booth and Steve Smith, eds.,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 TODAY, The Pennsylvania State University Press, 1995, P148.

17.A.Hurrell, "International Political Theory and the Global Environment", ibd, PP150-152.

18.《當代國際政治析論》,第二章「主權觀念及其制約」,第60頁。

19.參見王逸舟:「國際政治中的非政府組織」,《東方》,1995年第5期。

20.21.Oran Young, "Interdependence in World Politics", International Journal 24, Autumn 1969, P728.

22.Henry Shue, "Ethics, the environment and the changing international order", International Affairs 71, 3 (1995), PP453-461.

Ⅳ 世界各國中央對地方的監督包括哪些方式

金融監管的定義金融監管是金融監督和金融管理的總稱。金融監管是指政府通過特定的機構(如中央銀行)對金融交易行為主體進行的某種限制或規定。金融監管本質上是一種具有特定內涵和特徵的政府規制行為。綜觀世界各國,凡是實行市場經濟體制的國家,無不客觀地存在著政府對金融體系的管制。從詞義上講,金融監督是指金融主管當局對金融機構實施的全面性、經常性的檢查和督促,並以此促進金融機構依法穩健地經營和發展。金融管理是指金融主管當局依法對金融機構及其經營活動實施的領導、組織、協調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動。金融監管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金融監管是指中央銀行或其他金融監管當局依據國家法律規定對整個金融業(包括金融機構和金融業務)實施的監督管理。廣義的金融監管在上述涵義之外,還包括了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和稽核、同業自律性組織的監管、社會中介組織的監管等內容。[編輯]金融監管的目的和原則[編輯]對金融機構實施監管的主要目的(1)維持金融業健康運行的秩序,最大限度地減少銀行業的風險,保障存款人和投資者的利益,促進銀行業和經濟的健康發展。(2)確保公平而有效地發放貸款的需要,由此避免資金的亂撥亂劃,制止欺詐活動或者不恰當的風險轉嫁。(3)金融監管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貸款發放過度集中於某一行業。(4)銀行倒閉不僅需要付出巨大代價,而且會波及國民經濟的其它領域。金融監管可以確保金融服務達到一定水平從而提高社會福利。(5)中央銀行通過貨幣儲備和資產分配來向國民經濟的其他領域傳遞貨幣政策。金融監管可以保證實現銀行在執行貨幣政策時的傳導機制。(6)金融監管可以提供交易帳戶,向金融市場傳遞違約風險信息。[編輯]金融監管的原則金融監管的原則為了實現上述金融監管目標,中央銀行在金融監管中堅持分類管理、公平對待、公開監管三條基本原則。所謂分類管理原則就是將銀行等金融機構分門別類,突出重點,分別管理。所謂公平對待原則是指在進行金融監管過程中,不分監管對象,一視同仁適用統一監管標准。這一原則與分類管理原則並不矛盾,分類管理是為了突出重點,加強監測,但並不降低監管標准。公開監管原則就是指加強金融監管的透明度。中央銀行在實施金融監管時須明確適用的銀行法規、政策和監管要求,並公布於眾,使銀行和金融機構在明確監管內容、目的和要求的前提下接受監管,同時也便於社會公眾的監督。[編輯]金融監管的方式1.公告監管公告監管是指政府對金融業的經營不作直接監督,只規定各金融企業必須依照政府規定的格式及內容定期將營業結果呈報政府的主管機關並予以公告,至於金融業的組織形式、金融企業的規范、金融資金的運用,都由金融企業自我管理,政府不對其多加干預。公告監管的內容包括:公告財務報表、最低資本金與保證金規定、償付能力標准規定。在公告監管下金融企業經營的好壞由其自身及一般大眾自行判斷,這種將政府和大眾結合起來的監管方式,有利於金融機構在較為寬松的市場環境中自由發展。但是由於信息不對稱,作為金融企業和公眾很難評判金融企業經營的優劣,對金融企業的不正當經營也無能為力。因此公告監管是金融監管中最寬松的監管方式。2.規范監管規范監管又稱准則監管,是指國家對金融業的經營制定一定的准則,要求其遵守的一種監管方式。在規范監管下,政府對金融企業經營的若乾重大事項,如金融企業最低資本金、資產負債表的審核、資本金的運用,違反法律的處罰等,都有明確的規范,但對金融企業的業務經營、財務管理、人事等方面不加干預。這種監管方式強調金融企業經營形式上的合法性,比公告監管方式具有較大的可操作性,但由於未觸及金融企業經營的實體,僅一些基本准則,故難以起到嚴格有效的監管作用。3.實體監管實體監管是指國家訂立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規則,金融監管機構根據法律賦予的權力,對金融市場,尤其是金融企業進行全方位、全過程有效的監督和管理。實體監管過程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金融業設立時的監管,即金融許可證監管;第二階段是金融業經營期問的監管,這是實體監管的核心;第三階段是金融企業破產和清算的監管。實體監管是國家在立法的基礎上通過行政手段對金融企業進行強有力的管理,比公告監管和規范監管更為嚴格、具體和有效。[編輯]金融監管的重要性綜合世界各國金融領域廣泛存在的金融監管,我們認為,金融監管具有以下深層次的原因和意義:金融市場失靈和缺陷。金融市場失靈主要是指金融市場對資源配置的無效率。主要針對金融市場配置資源所導致的壟斷或者寡頭壟斷,規模不經濟及外部性等問題。金融監管試圖以一種有效方式來糾正金融市場失靈,但實際上關於金融監管的討論,的集中在監管的效果而不是必要性方面。道德風險。道德風險是指由於制度性或其他的變化所引發的金融部門行為變化,及由此產生的有害作用。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存款人(個人或集體)必然會評價商業性金融機構的安全性。但在受監管的金融體系中,個人和企業通常認為政府會確保金融機構安全,或至少在發生違約時償還存款,因而在存款時並不考慮銀行的道德風險。一般而言,金融監管是為了降低金融市場的成本,維持正常合理的金融秩序,提升公眾對金融的信心。因此,監管是一種公共物品,由政府公共部門提供的旨在提高公眾金融信心的監管,是對金融市場缺陷的有效和必要補充。現代貨幣制度演變。從實物商品、貴金屬形態到信用形態,一方面使得金融市場交易與資源配置效率提高,一方面導致了現代紙幣制度和部分儲備金制度,兩種重要的金融制度創新。信用創造。金融機構產品或服務創新其實質是一種信用創造,這一方面可以節省貨幣,降低機會成本,而另一方面也使商業性結構面臨更大的支付風險。金融系統是「多米諾」骨牌效應最為典型的經濟系統之一。任何對金融機構無力兌現的懷疑都會引起連鎖反應,驟然出現的擠兌狂潮會在很短時間內使金融機構陷入支付危機,這又會導致公眾金融信心的喪失,最終導致整個金融體系的崩潰。金融的全球化發展將使一國國內金融危機對整個世界金融市場的作用表現的更為直接迅速。[編輯]金融監管的對象與內容1.金融監管的主要對象。金融監管的傳統對象是國內銀行業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但隨著金融工具的不斷創新,金融監管的對象逐步擴大到那些業務性質與銀行類似的准金融機構,如集體投資機構、貸款協會、銀行附屬公司或銀行持股公司所開展的准銀行業務等,甚至包括對金邊債券市場業務有關的出票人、經紀人的監管等等。目前,一國的整個金融體系都可視為金融監管的對象。2.金融監管的主要內容。主要包括:對金融機構設立的監管;對金融機構資產負債業務的監管;對金融市場的監管,如市場准入、市場融資、市場利率、市場規則等等;對會計結算的監管;對外匯外債的監管;對黃金生產、進口、加工、銷售活動的監管;對證券業的監管;對保險業的監管;對信託業的監管;對投資黃金、典當、融資租賃等活動的監管。其中,對商業銀行的監管是監管的重點。主要內容包括市場准入與機構合並、銀行業務范圍、風險控制、流動性管理、資本充足率、存款保護以及危機處理等方面。[編輯]金融監管的歷史沿革與發展趨勢金融監管制度先於中央銀行制度而出現,但金融監管並不是中央銀行的產物。;一、金融監管的歷史沿革金融監管的發展歷史大致可以劃分為四個階段。1.20世紀30年代以前——金融監管理論與實踐的自然發軔這一階段金融監管的特點具有自發性、初始性、單一性和滯後性,對金融監管的客觀要求與主觀認識不足,處於金融監管的初級階段。後果:自由經營銀行業務造成的投機之風盛行,多次金融危機給西方國家的經濟發展帶來了很大的負面影響。2.20世紀30年代至70年代——嚴格監管,安全優先這一階段金融監管的主要特點是全面而嚴格的限制性,主要表現在對金融機構具體業務活動的限制,對參與國內外金融市場的限制以及對利率的限制等方面。影響:強有力的金融監管維護了金融業的穩健經營與健康發展,恢復了公眾的投資信心,促進了經濟的全面復甦與繁榮。並且,金融監管的領域也由國內擴展到國外,開始形成各自不同的金融監管組織體系。3.20世紀70年代至80年代末——金融自由化,效率優先這一時期金融監管的主要特點便是放鬆管制,效率優先。客觀背景:布雷頓森林體系的崩潰加大了商業銀行在開展國際業務過程中的匯率風險;世界經濟增長速度放緩,國際資本出現了相對過剩,銀行經營日益國際化,全球性的銀行業競爭更加激烈;金融的全球化、自由化及其創新浪潮使建立於30年代的金融監管體系失靈。理論背景:貨幣學派、供給學派、理性預期學派等新自由主義學派從多個方面向凱恩斯主義提出了挑戰,尊崇效率優先的金融自由化理論也對30年代以後的金融監管理論提出了挑戰。4.20世紀90年代至今——安全與效率並重90年代以來的金融監管最主要的特徵是安全與效率並重。背景:經濟全球化進程加快,金融創新與自由化帶來的金融風險更加復雜,並具有國際傳染性。有效的金融監管要求政府在安全與效率之間努力尋找一個平衡點。二、《巴塞爾協議》與金融監管的發展趨勢金融風險的全球傳染性加之各國監管方式上的差異,使有效監管跨國金融機構並非易事,這要求國與國之間的合作。1974年成立的「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及其頒布的一系列有關國際金融監管的重要協議,約束、引導著各國金融監管行為。(一)《巴塞爾資本協議》的演變路徑《巴塞爾資本協議》作為國際銀行業監管的「神聖公約」,從其誕生至今已有三個版本。每一次演變都體現了金融風險的變化,蘊涵著金融監管的新方向。1.1988年《巴塞爾資本協議》。即《統一資本計量與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是以跨國銀行的資本充足率為核心(資本占風險總資產的比重為8%)、以信用風險控制為約束重點的單一資本充足協議。主要內容:界定了銀行資本的組成,規定核心資本要佔全部資本的50%,附屬資本不應超過資本總額的50%。同時,對不同資產分別給予不同的風險權數,換算為風險資產,銀行資本(核心資本加附屬資本)與風險資產比率最低為8%,核心資本與風險資產的比例不低於4%。意義:1988年版本使國際銀行業監管有了可以共同遵循的統一標准。實踐證明,資本充足率這「一條鐵律」適用於全世界所有銀行,深入人心。2.1997年《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產生背景:20世紀90年代以來,金融衍生產品的交易十分活躍,銀行業深深介入其中,金融市場的波動風險對銀行業的影響也越來越顯著,僅僅強調8%這「一條鐵律」很容易導致銀行過分注重資本充足率,從而忽視銀行業的贏利性及其他風險。主要內容:提出了比較系統的全面風險管理思路,強調從銀行申請設立到破產倒閉的全過程中的各個環節進行綜合的風險監管,將源於銀行的外匯、交易債券、股票、商品與期權頭寸中的市場風險納入金融監管的范疇。3.2001年《新巴塞爾資本協議》。產生背景:1997年東南亞爆發金融危機,許多金融機構瀕臨破產,其主要原因不僅僅是信用風險或市場風險等單一的風險。主要內容:將「一條鐵律」擴充為「三道天條」,首次將資本充足率、監管約束和市場約束並列為銀行監管的三大支柱,利用市場機制壓縮成本,提高監管效率。突出特點之一:強調市場約束(marketdiscipline)的作用——市場具有迫使銀行有效而合理地分配資金和控制風險的作用,穩健的、經營良好的銀行可以以更為有利的價格和條件從投資者、債權人、存款人及其它交易對手那裡獲得資金;而風險程度高的銀行在市場中則處於不利地位,它們必須支付更高的風險溢價、提供額外的擔保或採取其他安全措施。突出特點之二:注重借用銀行內部的力量加強風險防範——除繼續保留外部評級方式外,更強調銀行自己以市場為基礎衡量風險狀況,建立內部風險評估體系。對於信用風險,新協議提供了三種循序漸進的方案供銀行選擇:由監管當局利用外部評級結果確定資本水平的標准化方案、初級和高級內部評級法。意義:新協議決定了國際銀行業監管新的發展方向,各國的監管理念將由單一的嚴厲政府管制走向與監管對象協調和配合的協同監管,注重讓市場的力量來促使銀行穩健、高效的經營。(二)金融監管的發展趨勢新時期的金融監管呈現以下趨勢:1.監管理念方面,發生重心轉移。注重加強監管者與被監管者之間的合作,變「貓鼠對立關系」為「腦與四肢的協同關系」。2.監管機制方面,走向多元化。由偏重於國家監管機制向監管機制多元化轉變——國家專門監管機制、銀行內控機制及自律機制的齊頭並舉。多元化監管機制實現的關鍵在於引入市場約束,強化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便於存款戶、投保者、股東等多方市場主體及時掌握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3.監管模式方面,向功能型監管轉變。功能型監管是指在一個統一的監督機構內,由專業分工的管理專家和相應的管理程序對金融機構的不同業務進行監管。其優點主要是有效地解決混業經營條件下金融創新產品的監管歸屬問題,避免監管真空和多重監管現象;可使監管機構的注意力不僅限於各行業內部的金融風險;能更好地適應金融業在今後發展中可能出現的各種新情況。功能型監管的不足之處在於協調過多,程序復雜,對金融機構經營行為的風險確認速度比不上機構型監管模式。但隨著電子計算機的廣泛運用、金融信息網的建成完善,功能型監管的不足之處將會降到最小的程度。4.監管技術方面,出現了一種激勵相容的新方案。激勵相容方案的主要內容是:監管當局設定一個測試期,銀行在測試期初向監管當局承諾其資本水平,為該期間內可能出現的損失做准備,在整個期間內,只要累積損失超過承諾水平,監管當局就對其進行懲罰,如交納額外資本費給中央銀行。5.監管范圍方面,有所擴大。從單純的表內業務,擴展到包括表外業務在內的所有業務,還通過並表監督來加強監管。

Ⅵ 世界上主要的國際組織

1、聯合國: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成立的國際組織,是一個由主權國家組成的國際組織。1945年10月24日,在美國舊金山簽訂生效的《聯合國憲章》,標志著聯合國正式成立。聯合國致力於促進各國在國際法、國際安全、經濟發展、社會進步、人權及實現世界和平方面的合作。

2、歐洲聯盟(德語:Europäische Union,法語:Union européenne),簡稱歐盟(EU),總部設在比利時首都布魯塞爾(Brussel),是由歐洲共同體發展而來的,創始成員國有6個,分別為德國、法國、義大利、荷蘭、比利時和盧森堡。該聯盟現擁有28個會員國,正式官方語言有24種。

3、世界貿易組織(WTO),1994年4月,在摩洛哥馬拉喀什市舉行的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部長會議決定成立更具全球性的世界貿易組織 ,以取代成立於1947年的關貿總協定。世界貿易組織是當代最重要的國際經濟組織之一, 擁有164個成員,有「經濟聯合國」之稱。

4、亞洲太平洋經濟合作組織(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縮寫APEC),簡稱亞太經合組織,是亞太地區重要的經濟合作論壇,也是亞太地區最高級別的政府間經濟合作機制。

2001年10月,APEC會議在中國上海舉辦。這是APEC會議首次在中國舉行。2014年,APEC會議時隔13年再次來到中國。截至2014年9月,亞太經合組織共有21個正式成員和三個觀察員。

5、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簡稱WHO)是聯合國下屬的一個專門機構,總部設置在瑞士日內瓦,只有主權國家才能參加,是國際上最大的政府間衛生組織。

世界衛生組織的宗旨是使全世界人民獲得盡可能高水平的健康。世界衛生組織的主要職能包括:促進流行病和地方病的防治;提供和改進公共衛生、疾病醫療和有關事項的教學與訓練;推動確定生物製品的國際標准。

(6)國際組織監督擴展閱讀

政府間國際組織(International 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IGOs),指一般只有主權國家才能參加、通過宣言等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公約而成立的國際組織, 例如,聯合國專門機構(Special Agencies of the United Nations)等。

非政府國際組織(International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NGOs),指未經政府間協議而建立,由獨立機構、民間組織、志願協會等團體組成的國際組織,占國際組織總數80%以上。例如,國際紅十字會、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等。

全球性國際組織:這類國際組織的名稱一般以聯合國)、世界、全球、國際的英文字母縮寫開頭,例如,世界衛生組織、國際勞工組織,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區域性國際組織:這類國際組織的名稱一般指明其所在地域,例如,亞太經濟合作組織,歐洲聯盟等。

政治性國際組織,如聯合國是世界最大的政治性國際組織,獨立國家聯合體是蘇聯解體後有原多個加盟共和國組織的一個地區性組織。專業性國際組織,如世界貿易組織、國際圖書館協會聯合會(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Library Associations and Institutions,IFLA)等。

Ⅶ 一個國際組織

.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簡稱為WTO)

世界貿易組織成立於1995年1月1日,總部設在日內瓦。

世貿組織是一個獨立於聯合國的永久性國際組織。1995年1月1日正式開始運作,負責管理世界經濟和貿易秩序,總部設在瑞士日內瓦萊蒙湖畔。1996年1月1日,它正式取代關貿總協定臨時機構。世貿組織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國際組織,在調解成員爭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權威性。它的前身是1947年訂立的關稅及貿易總協定。與關貿總協定相比,世貿組織涵蓋貨物貿易、服務貿易以及知識產權貿易,而關貿總協定只適用於商品貨物貿易。世貿組織與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一起,並稱為當今世界經濟體制的「三大支柱」。目前,世貿組織的貿易量已佔世界貿易的95%以上。現任總幹事是歐盟前貿易委員帕斯卡爾·拉米 (法國人),2005年9月任職。

其宗旨是:促進經濟和貿易發展,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證充分就業、保障實際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增長;根據可持續發展的目標合理利用世界資源、擴大商品生產和服務;達成互惠互利的協議,大幅度削減和取消關稅及其他貿易壁壘並消除國際貿易中的歧視待遇。截止1999年12月底,該組織由成員135個,現任總幹事是紐西蘭的邁克爾.肯尼思.穆爾。WTO作為正式的國際貿易組織在法律上與聯合國等國際組織處於平等地位。他的職責范圍除了關貿總協定原有的組織實施多邊貿易協議以及提供多邊貿易談判所和作為一個論壇之外,還負責定期審議其成員的貿易政策和統一處理成員之間產生的貿易爭端,並負責加強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的合作,以實現全球經濟決策的一致性。WTO協議的范圍包括從農業到紡織品與服裝,從服務業到政府采購,從原產地規則到知識產權等多項內容。

WTO的最高決策權力機構是部長會議,至少每兩年召開一次會議。下設總理事會和秘書處,負責世貿組織日常會議和工作。總理事會設有貨物貿易、非貨物貿易(服務貿易)、知識產權三個理事會和貿易與發展、預算兩個委員會。總理事會還下設貿易政策核查機構,他監督各個委員會並負責起草國家政策評估報告。對美國、歐盟、日本、加拿大每兩年起草一份政策評估報告,對最發達的16個國家每4年一次,對發展中國家每6年一次。上訴法庭負責成員間發生的分歧進行仲裁。

與其前身關貿總協定相比,WTO涵蓋貨物貿易、服務貿易以及知識產權貿易,而關貿總協定知識用於商品貨物貿易。

Ⅷ 世界有哪些國際組織

1、聯合國: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成立的國際組織,是一個由主權國家組成的國際組織。1945年10月24日,在美國舊金山簽訂生效的《聯合國憲章》,標志著聯合國正式成立。聯合國致力於促進各國在國際法、國際安全、經濟發展、社會進步、人權及實現世界和平方面的合作。

2、歐洲聯盟(德語:Europäische Union,法語:Union européenne),簡稱歐盟(EU),總部設在比利時首都布魯塞爾(Brussel),是由歐洲共同體發展而來的,創始成員國有6個,分別為德國、法國、義大利、荷蘭、比利時和盧森堡。該聯盟現擁有28個會員國,正式官方語言有24種。

3、世界貿易組織(WTO),1994年4月,在摩洛哥馬拉喀什市舉行的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部長會議決定成立更具全球性的世界貿易組織 ,以取代成立於1947年的關貿總協定。世界貿易組織是當代最重要的國際經濟組織之一, 擁有164個成員,有「經濟聯合國」之稱。

4、亞洲太平洋經濟合作組織(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縮寫APEC),簡稱亞太經合組織,是亞太地區重要的經濟合作論壇,也是亞太地區最高級別的政府間經濟合作機制。

2001年10月,APEC會議在中國上海舉辦。這是APEC會議首次在中國舉行。2014年,APEC會議時隔13年再次來到中國。截至2014年9月,亞太經合組織共有21個正式成員和三個觀察員。

5、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簡稱WHO)是聯合國下屬的一個專門機構,總部設置在瑞士日內瓦,只有主權國家才能參加,是國際上最大的政府間衛生組織。

世界衛生組織的宗旨是使全世界人民獲得盡可能高水平的健康。世界衛生組織的主要職能包括:促進流行病和地方病的防治;提供和改進公共衛生、疾病醫療和有關事項的教學與訓練;推動確定生物製品的國際標准。

(8)國際組織監督擴展閱讀

政府間國際組織(International 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IGOs),指一般只有主權國家才能參加、通過宣言等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公約而成立的國際組織, 例如,聯合國專門機構(Special Agencies of the United Nations)等。

非政府國際組織(International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NGOs),指未經政府間協議而建立,由獨立機構、民間組織、志願協會等團體組成的國際組織,占國際組織總數80%以上。例如,國際紅十字會、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等。

全球性國際組織:這類國際組織的名稱一般以聯合國)、世界、全球、國際的英文字母縮寫開頭,例如,世界衛生組織、國際勞工組織,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區域性國際組織:這類國際組織的名稱一般指明其所在地域,例如,亞太經濟合作組織,歐洲聯盟等。

政治性國際組織,如聯合國是世界最大的政治性國際組織,獨立國家聯合體是蘇聯解體後有原多個加盟共和國組織的一個地區性組織。專業性國際組織,如世界貿易組織、國際圖書館協會聯合會(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Library Associations and Institutions,IFLA)等。

Ⅸ 聯合國對於世界衛生問題的監督機構有哪些

聯合國衛生組織——好像只有這個……

Ⅹ 四種區域性組織(國際組織)

依照國際政治學的分析,生態環境給民族國家帶來的麻煩,不止表現為直接的安全威脅,更體現在對國家主權這種至高無上的權利所受到的約束和制衡上。然而,如何認識這種約束和制衡,人們卻有著大相徑庭的立場與觀點。基本上可以看出兩種大的利害關系和思考方向:一種是從主權國家的利益出發的,另一種則主要著眼於全球共同體的利益。本節僅考察前者,後面(下篇)將專門討論國際社會的態度。

從國家行使管理權利的角度看,以生態環境遭破壞為核心的全球性危機的加深,給各國政府提出了許許多多的難題,其中不少涉及到國家主權、威脅到原有的統治能力。比如,有關環境保護的國際會議和國際規定越來越頻繁、也越來越嚴格;從環保標准上看,環境保護也趨向於定量化和加強監督過程,對各國政府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在世界各個地方,尤其是比較發達的地區,到處能夠聽到所謂加強「全球村居民」之間合作的呼聲,其中最強烈的籲求來自「綠黨」、新社會運動、各國政府及民間的環保機構、反核組織、各種專門的國際組織。到目前為止,各國對於這種勢頭抱有一種多少有些矛盾心理:當僅僅涉及生態保護、難民安置、水資源分享等比較具有技術工藝層面的國際間交流與合作時,它們願意顯得比較慷慨大度,主動出讓一部分曾經屬於主權范圍下的權利和權力;而一旦觸及比較敏感的國家安全、軍事和政治利益等領域時,最典型的如國際核監督、資源信息等等,主權受到損害的意識便會增強,相應地,在行動上也變得比較謹慎甚至有敵意(法國政府默許情報部門對紐西蘭等國的綠色和平組織的反核船隻實施秘密爆炸行動便是一例)。冷戰結束後的這幾年,國際關系中一個顯著的變化是,形形色色的國際干預日益增多。國際干預在當代的加強及其結果,無形中使國際法律秩序得到了某種硬化或加固。按照傳統的理解,國際法原則上只對同意這些規則的國家有約束力,如果主權國家表示異議,即等於本應適用於主權國家的規則失效或名存實亡。當代的世界政治現實與此並不完全一致,而且看上去似乎越來越不一致:如果涉及的僅僅是國與國之間的協定、國際法院的判決或權威的法學家的著作等國際法的淵源,主權國家的不承認或口頭承認後的不履行,的確可能導致國際法的失效;在上述諸方面,「軟約束」表現得十分明顯。然而,一旦涉及聯合國憲章和安理會決議,就難以講同樣的話。很清楚,在90年代的今天,誰也不敢拿安理會的決議當耳旁風;在很多場合,「理解的要執行,不理解的也要執行」。

這當然是許多主權國家不願見到的情形。

對於廣大的發展中國家來說,對國家主權的關注還有另外一層含義。在它們看來,如果說國際社會的環保決議或各種標准確實是國際社會的共同意願(至少是多數國家的意願)所致,那倒還容易理解一些;問題是其中相當多的東西是「少數發達國家塞進去的私貨」,僅僅代表著一些西方國家的利益和要求。從根本上講,西方國家憑借其軍事、經濟實力和信息及技術上的優勢,支配著許多國際制度、規章和條約的起草和執行,逼迫發展中國家接受它們本來不應當接受(起碼程度上有別)的環保方案,甚至以預防環境被破壞為名、行控制發展中國家之實。這裡面又可區分出三個方面:一是西方國家對議事程序和國際規則及優先性的控制,比如多數發展中國家會認為發展優先、環保只能在此基礎上跟進,而多數發達國家從既得利益出發,則有相反的強調,最終的國際規則往往是後者意志的體現(世界銀行近年來關於環保標准在用於發展援助的貸款項目中的強制性要求,就是一明顯的例子);二是決策權力和權威有利於發達地區的分配,比如凡是與生態環保問題有關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機構,關鍵的位置均由歐美日地區出身的專家出任,發展中國家推舉的代表充其量能夠擔當一些名義性、禮儀性等比較次要的職務〔注12〕;第三表現在對環保協定的執行和監督上面,比如國際原子能機構和巴黎統籌委員會及「倫敦核供應俱樂部」等重要國際核管理組織對核原料的控制、對發展中國家核技術的封鎖、以及對所謂「麻煩國家」的制裁。〔注13〕

各國政府、尤其是較為貧窮落後的發展中國家的政府在環境保護問題上的「主權關注」,由此自然產生出來;簡單說,它的基本含義是,在一個經濟相互依賴、生態問題日益嚴重的全球化時代,如何既能夠進入國際市場、參與國際競爭、利用比較成本優勢,使自己國家的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改善,又能夠學會適應國際上日益加大的重視生態壓力和各種環保標准,把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可持續發展)擺到一個適合本國國情的平衡點上,同時又能夠確保本國在國際舞台上的政治發言權,避免陷入某些發達國家設下的「游戲圈套」,尤其是防止涉及國家主權與安全的根本權益受到損害,不致成為資本主義世界體系之少數「核心國家」的「依附性外圍」。這里的關鍵詞是「依附」(英文為「dependence」),按照其發明者之一的界定,它「是指這樣一種狀況,即一些國家的經濟受制於它所依附的另一國經濟的發展與擴張。兩個或更多國家的經濟之間以及這些國家的經濟與世界貿易之間存在著互相依賴的關系,但是結果某些國家(統治國)能夠擴展和加強自己,而另外一些國家(依附國)的擴展和自身加強則僅是前者擴展——對後者的近期發展可以產生積極的和/或消極的影響——的反映,這種相互依賴關系就呈現依附的形式。無論如何,依附狀態導致依附國處於落後和受統治國剝削這樣一種總局面。」〔注14〕因此,所謂「國家主權關注」,實際上就是指淪為經濟及政治上的依附國的擔憂。

無論是地理政治關注,還是生態威脅關注,或者是國家主權關注,反映的都是民族國家作為國際政治舞台上的行為體的思考及憂慮。然而,象我們前面指出過的那樣,民族國家並不是唯一的行為體,在許多情況下甚至不被當成是最重要的行為體;在後面這些場合,生態環境政治引起的關注自然也有了另外一些內涵。

下篇、生態環境政治——國際社會的視角

最近二十年多來,全球主義政治觀迅速擴大了自己的影響,它對生態環境問題的透視,它在進行這種透視時所採取的獨特視角,使越來越多的人感受到了傳統國際政治結構和國際思維框架的局限性,感受到了建立新的合作與協調模式的必要與可能,感受到了世界在新的時代所發生的改變與演進。從國際社會的利益和要求出發,全球主義政治觀在觀察生態環境問題帶來的沖擊時,揭示了一系列具有「破舊立新」意味的命題與思想,把人們的眼光置於一個更廣闊的歷史背景下。英國牛津大學講師安德魯·胡里奧(Andrew Hurrell )指出,這裡面最重要的一個挑戰,是對舊式的國家主權觀念的沖擊。這個構造傳統國際政治學的基本概念,在生態危機的全球性擴展面前,日益展示出其時代的局限性。「生態的挑戰迫使我們重新開啟有關自然與國家主權局限性這一問題的探索之門。向傳統的主權觀念發出質疑的,既有國家處理生態威脅的有限能力(地方性和全球性兩方面兼而有之),也有新社會力量圍繞環境問題顯示出來的動員能力及其潛力,還有國家控制全球經濟的力不從心的各種表現,以及管理生態保護問題的國際制度的各種安排顯示的力量及其前景。不僅如此,世人環境保護意識的增長和『人-境』相互依賴感的強化,增加了一種新的星球意識(a new sense of planetary consciousness),它導致了不是基於領土之上的政治認同感,建立起了新的政治組織和行動的機制。」〔注15〕

依照這種「新的思維」,生態環境危機給國際關系結構和國際政治研究帶來的深遠改變,至少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國家主權的受制約和相對弱化

與上篇提到過的「國家主權關注」不同,這里講的主權問題,是從國際社會的共同利益出發的。按照新的觀念,由生態環境危機造成的國際政治和國際關系的新趨勢,顯示出傳統的國家主權結構和觀念的衰變。國家在新的全球生態危機面前要麼顯得太大,那麼顯得過小:所謂「太大」,是指它無法設計和承擔各種各樣的具體的可持續發展的任務,它們只能從下面、從基層、從各個地方逐漸實現;所謂「過小」,是說國家無法應對跨國界的生態問題,後者經常是由國際組織和NGO處理的。「從這個角度看,正在分崩離析的主權國家體系已經成為管理全球生態環境問題的最重要的一個障礙。」〔注16〕另一方面,全球生態危機的加深,和世界對待它們的反應的變化,為「世界主義道德意識」(a cosmopolitan moral consciousness)的增長提供了強有力的刺激。人類只有一個地球,它的資源是有限的,所有人必須負責任地分享這個世界,「星球方舟」上的全體乘客不得不同舟共濟,保護生態環境,為子孫後代保留一個健康、和諧的家園——資源必須在所有民族(國家)之間保護和分享、在不同代際之間保護和分享的這種觀念,與舊的國際政治學中所講的國家利益、權力斗爭或集團本位主義有質的區?稹?/P>

「地球村」意識的發展,有可能導致限制國家主權的要求:首先,全球意識的加強將要求約束國家主權的范圍和功能,比如,限制礦物能源的消費,控制可能造成對臭氧層的破壞的物質(如氟利昂)的使用,制止對雨林及森林地區的砍伐等等。其次,全球意識的強化將要求加大對全球NGO和各國內部個人及集團權利的保護,促進資源、財富和活動餘地的公平分配,推動可持續發展在不同層面的實現。例如,在新的國際氣氛下,對少數(個人和集團)的保護和重視會比從前多得多。再次,全球意識的發展將要求人們注意一些過去不曾注意或注意不夠的互斥關系,如自然環境的高度保護與經濟最大限度的發展的關系、迅速的經濟成長與傳統文化(包括歷史遺址、傳統技藝等)的保留的關系、經濟效率與社會公正的關系、新技術新科學的發明與道德尺度的維護的關系。總之,「全球環境變化和生態環境問題的現有政治經濟結構發出的挑戰,向我們提出了世界重新設計與組織的嚴肅課題,比如,國家間談判與合作的形態,可持續發展所要求的世界財富的分配和全球民主化的新形式,等等。……在國家觀念的現有尺度內,秩序、正義等標准已經形成特定的模式;而一旦超越這種尺度,就會發現許多不完善之處。……環境問題和生態政治可能正在改變占支配地位的偏好和價值,創造新的思維空間」。〔注17〕

從國際制度層面觀察,全球生態環境挑戰及其「制度效應」(即不斷設立解決相關問題的各種制度、規范和法律),會逐漸導致國家間關系中以往存在的「無政府現象」的減弱,同時令各國的本民族意識淡化,國際化、全球化程度提高。由於世界各國越來越多、越來越深地捲入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各種機制,世人已經不可能再把國家視為某種完全自主的單元。這一「纏繞過程」(process of enmeshment)將持續延綿下去,逐漸增強自己的力量和影響;在此過程中,權力正不知不覺地從各國的上層向各種國際制度轉移(如聯合國環境綱要、聯合國發展綱要、聯合國海洋法、聯合國發展援助、聯合國經社理事會、海牙國際法庭、世界自然保護協會、國際貨幣基金及世界銀行等等),而各國從開始時的不情願、不主動地進入國際合作與協調過程,逐漸朝比較情願、比較主動的協作方向邁進。作為這一過程的結果,既往的權利與義務的平衡正在不知不覺地發生變化:一面是正式的主權國家的權利要求,另一面是國際社會的權威性;變化的趨勢是前者弱化,後者加強。國際范圍的各種機制和規范,逐漸成為新的權威中心,各國政府的舊的權威地位受到日益增長的削弱。國際制度的不同層次,把不同的約束(實踐的和規范的)施在國家主權的概念上面。各國面臨了前所未有的高密集度的國際准則、規定、規范和制度的約束,也不得不學習和適應這些約束;即使是那些強國大國,它們的國際權力和地位及影響他國的能力,很大程度上將取決於它們是否「有力」和「有效」地利用各種國際合作安排。 總之,從全球主義者角度看,生態環境危機造成的一個國際結構性的變化是,國家的傳統權利及權力在淡化,而國際社會的共同職責在加強,影響在擴大;變化的特點,是從最低限度的合作目標,朝建立國際規則和承擔更大責任的方向演進,朝改善及改造國家內部的組織功能的方向演進,朝形成共同的星球意識的方向演進。這是一個前所未有的主權受制約的時代。

2.國際國內的界限逐漸模糊

、外部挑戰內部憂患的『雙重變奏』反復出現、社會現代化舉步維艱的國家,國家的主權往往得不到充分的保障。由此可以看出,雖然主權問題一般都被放入國際關系的背景下加以說明,國家主權與社會進步之間事實上存在著不可分割的聯系;離開了對各國國家內部事務的考察,我們不可能真正認識和理解當代的國際關系。」〔注18〕

上述事例證明,國際政治理論需要更多地聚焦在國內政治與國際政治的互動關繫上。無論如何,以往所說的「國際無政府狀態」和「國內秩序」的標准,已經不能令人滿意。當我們問道,國家是否能夠在其邊界內有效地貫徹生態平衡和環境保護政策?與國際壓力這種「外生變數」相比,國家自身治理生態污染的能力的下降,在多大程度上標志著主權的弱化?國際上所說的許多「半主權國」(quasi-state),是因為它們失於管理環境退化問題,還是由於經濟失敗或政治合法性喪失,或者其它原因的綜合所致?越來越多的人相信,在探索和回答這些問題的過程中,勢必跨越傳統的「國際」政治和「國內」政治的界限,產生一些新的研究範式和范疇。

3.NGO基礎上形成「全球市民社會」

從全球主義角度分析,對舊的國際政治造成深刻巨大沖擊的另一個因素,是世界范圍內「跨國性市民社會」(transnational civil society)的萌生。由新的國際行為體組成的全球性市民社會網路,不論組織形式還是政治綱領都有別於國際政治學家已經十分熟悉的方式和內容。

在新的國際行為體中,各種各樣的非政府組織(NGO)最引人注目。一般說來,NGO是指非官方的、非盈利的、與政府部門和商業組織保持一定距離的專業組織,它們通常圍繞特定的領域或問題結成團體,有自己的利益和主張,代表社會某些集團或階層的願望或要求。處在地方、民族、區域、國家、國際等不同范圍的NGO,情況可以有很大的差別。按照「國際組織聯盟」1993年年鑒的統計,1909年,全球范圍的NGO為176個,1972年達到2173個,1992年超過27190個。NGO色雜樣多,形式特點一言難盡。有的NGO是全球性的,有的是地區性或次區域性的;有的政治色彩濃厚,有的純粹是專業人員和技術精英的俱樂部,;有的NGO人數眾多、聲勢浩大,經常出現在國際政治的畫面中心,有的僅僅表達少數人的偏好和追求;有的同聯合國和各國政府保持著良好的合作關系,有的則與正式的官方的機構格格不入;有的財政來源豐富、組織網路遍布全球,有的NGO入不敷出,或者靠不穩定的某些贊助和課題維持有限的活動。

不論組織大小、范圍廣狹,總起來看,各種NGO在世界政治中扮演了越來越多、越來越活躍的角色。例如,1992年在巴西里約熱內盧召開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除了各國政府的正式代表外,另有1400個NGO的4000多人出席了這次世界瞻目的會議,與此同時,在主會場附近,還有來自167個國家的25000名代表不同NGO的個人,圍繞同一主題舉辦了「全球論壇」;更重要的是,在里約同時召開的這兩個大會,最後通過的文件都強烈反映了重要的國際NGO對世界環境與發展問題的見解。在聯合國經濟和社會理事會中,有來自各國各地區的各種NGO的代表978位,一些國家的官方代表團里也有部分NGO成員。一個有趣的現象是,一些小島國由於無法負擔參加一些國際會議的費用,常常委託某些著名的NGO的代表作為臨時代言人;例如,太平洋島國諾魯便是請兩位環境保護組織的活動家代為出席在倫敦舉行的「防止廢料傾倒國際會議」。從生態保護領域觀察,各種國際NGO起著十分積極的作用,除上面已經提到的以外,還可舉出的事例有:協調世界各國溝通南北方對話,達成各種環保協議;在各種場合反復強調人類可持續發展概念對新的國際經濟政治秩序的重要性;積極參與全球環境保護的各項具體工作;向國際社會和輿論揭露世界各地發生的破壞生態環境、違背有關協定的現象;努力揭示各國內部社會進步、政治民主、經濟平等的過程同國際自然生態環境改善的內在聯系;等等。

從發展前景看,國際NGO在未來的活動范圍及其影響可能會進一步擴張。原因之一是聯合國的支持和鼓勵。不少專家指出,UN實際上是NGO的天然盟友,因為它們本質上都是「國際主義的」行為主體。現在,各種NGO參與聯合國的程度日益加深,聯合國與一些重要國際NGO保持著密切的接觸。另一點原因,是冷戰結束後出現的、未來一段時間還可能進一步增強的世界「縮小和碎片化」趨勢。目前的種族主義急劇上升、國內沖突大量外溢、國際干預不斷增強、各國內部動盪不穩等現象,具有明顯的跨國界跨地區特點;在電視等傳媒的作用下和人們的日常感覺里,這個世界不僅變得越來越小,而且更加支離破碎,原有的維系手段和尺度卻在日益失效。在這種情況下,各種超國家的、跨地區的、次區域的、縱向橫向的NGO顯示出強勁的崛起勢頭,迅速填補了或力圖填充民族國家衰敗後的某些真空。所以說,國際政治不僅不再是、而且越來越不止是國家間政治,如未來學家托夫勒指出的那樣,它是21世紀的大趨勢之一。此外,也不能忽視NGO成長壯大的社會內部原因。市場化潮流使市民社會的發育成為難以阻擋的過程,它在令各國認同法人規則、產權規則和競爭規則的同時,給予個人、團體、利益群體自我表達的機會,使政府的調控及整合能力受到這樣那樣不無益處的挑戰。因此,NGO的境遇以及它能否與政府建立建設性的批評夥伴關系,是全球市民社會成熟與否的一個象徵。從各國歷程觀察,比較有彈性有包容性的社會,會有比較多有特色的專業化的NGO,會有更豐富更生動的多種行為主體互動的畫面。同理亦適用於國際社會:比較和平、穩定與發展的時期,可能有國際NGO更大的生存空間和更有特色的「補空」方式。〔注19〕

4.重新思考國際研究的內涵

從以上討論可以看出,全球主義者在看待生態環境問題時,建立了不同於傳統的國際政治學派的視角與方法。他們重新考察了國家的作用和主權的觀念,重新估計了國際社會的道德與組織力量,主張用更大的單元(國際共同體甚至全球村)取代民族國家的主導地位,主張以社會關系(包括政治、經濟、文化、軍事和歷史以及對外關系)的綜合分析代替權力政治為中心的單一視角,主張賦予非國家行為體(包括比國家更大的單元如世界社會、或比國家更小的單元如個人或集團等)更重要的角色,主張用「世界政治」(world politics)概念取代「國家間政治」(politics among nations)或「國際政治」(international politics)等概念。

「全球主義」並不是一個思想整體。全球主義者中又有許多不同的觀點和角度,在許多問題上存在分歧。有的學者以樂觀主義態度看待國際體系發生的新變化,有些人則比較悲觀,故國際上又有「樂觀論的全球主義者」(optimist-globalist)與「悲觀論的全球主義者」(pessimist-globalist)之分。前者相信,「如果相互依賴的程度持續上升,它將最終導致一個世界『共同體』或世界『文化』的形成,這又會進一步促進能夠管理日益增長的相互依賴進程的世界『國家』的發展。」他們同時賦予跨國單元日益增長的經濟活動和影響以更多的政治和安全含義,肯定它們對國際穩定與和平的積極貢獻。〔注20〕後者認為,「並不存在肯定的理由說,相互依賴的增長會導致一個世界共同體的出現」;相反,它有可能產生更多的沖突,因為,「系統性的相互依賴的增長,在世界政治中一般會同時創造新的沖突機會和新的合作領域。」〔注21〕悲觀論者承認經濟領域的相互依賴,但他們主要從「全球性問題」的角度加以考察和得出結論。「羅馬俱樂部」的兩份重要報告《增長的極限》和《人類處於轉折點》,是悲觀論的典型。不過,總起來講,全球主義立場代表了一種有別於傳統的現實主義國際觀的視角,它使人們拉開了與傳統的權力政治位置的距離。

全球主義理論家提出的許多問題,有些在比較保守的現實主義者看來,可能聽上去有點匪夷所思,但這些問題確實啟發了人們的思考、擴大了研究者的視野。對所謂「人類中心主義」的抨擊,可看成國際政治理論研究者發展出的多樣性的一個事例。



可以想像,當然不是所有人都會同意亨利·舒的上述觀點及其比喻,但它從一個側面反映出生態政治論在當代世界歧展延伸的程度,反映出國際關系學在全球主義推動下出現的思考多樣性。

本文的上下篇分別敘述了主權國家和國際社會對待生態環境問題的不同態度,依筆者看,雖然角度各異、對策有別,它們已經具有、並且將越來越具有深刻的國際關系含義,這就是,使世界各國及其決策者和思想家不能不認真地面對在新的全球性問題面前傳統安全觀和主權觀面臨的新問題、新矛盾及新挑戰,不能不尋找新的政策選擇和思維方式,不能不以這樣那樣的方式方法改變或完善自己國家和周圍世界的現有存在形式,盡管各種選擇之間存在矛盾與磨擦,但從更高的視角觀察,它們最終構成了一種「合力」,共同推動著國家及國際社會朝更高的階段上邁進。這是真正意義上的歷史進步,是生態環境政治引發的當代國際關系的積極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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