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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監督權

發布時間: 2021-02-26 02:21:52

Ⅰ 網民如何正確行使監督

網路監督興起的社會環境
腐敗大都和暗箱操作有關,群體性事件的發生也與信息不公開、不透明密不可分。正因如此,「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謠言止於公開」,成為全社會的共識,加快推進信息公開成為網路時代的一項迫切要求。
傳統社會的信息傳遞更多是單向的,信息量也是有限的。而在網路時代,信息傳遞是網狀的,「我即媒體」,人人都有「麥克風」,都成為一個傳播者。人們政治參與的廣度和深度不斷拓展,對信息公開的要求變得更加強烈。在這樣的背景下,如果對公開的意義認識不到位,對公開的需求漠視麻木,不僅可能導致虛假信息的泛濫,甚至會引發批評、質疑的輿論風暴。
網路監督的利弊
與傳統的監督手段相比,網路監督具有自身的優勢和特點:方便快捷、參與率高、影響力大、成本較低等。網路能夠全天候發布即時信息,人們坐在電腦前,只要輕輕移動滑鼠,就可迅速了解、上傳各類信息並進行評論;腐敗者一經網路「爆料」,就會立即暴露於眾目睽睽之下,無所遁形。同時,網路具有虛擬性,利用網路進行舉報、開展監督無需實名,「安全系數」較高,可以使相關人員得到保護。網路監督的這種優勢和特點激發了人們的參與熱情:一項調查顯示,參與的網民中有87.9%「非常關注網路監督」, 93.3%表示「會通過網路揭發社會不公」。依靠群眾是推進反腐倡廉建設的一個基本原則,網路監督無疑為貫徹這一原則提供了新的途徑。
然而,網路監督是一把雙刃劍,既有優勢,也有不足。其突出的不足就是網上的信息往往魚龍混雜、真偽並存,而網路只是一種工具和載體,本身無法甄別信息的真偽。一旦舉報信息與事實不符,就會造成多方面的不良後果,既浪費社會資源、影響社會秩序,又干擾被舉報人的正常生活。從一些案例來看,這樣的情況屢見不鮮:有的為了吸引公眾眼球,動輒使用「雷人」語言,捕風捉影,誇大其詞;有的隨意啟動「人肉搜索」,暴露他人隱私,形成「網路暴力」;有的缺乏分析判斷,盲目跟帖,妄加評論,導致以訛傳訛;有的無視法律規定,干擾法官審判,影響司法公正;有的甚至出於不良目的,掩蓋事實真相,煽動社會情緒;等等。這些行為,既影響社會和諧穩定,又損害網路監督的公信力。現實情況表明,正確對待和積極用好網路監督已經成為擺在各級黨委、政府和領導幹部面前的一個重大課題。
網路監督要遵循適度原則
全國人大代表、湖北省經濟學院院長呂忠梅也指出,就一些網路監督的具體形式而言,用之得法可促進社會公開透明。
但另一方面,代表委員們也認為,網路從誕生的那一天起就註定是一把雙刃劍。網路監督可以維護公平、伸張正義,同樣也可以散布謠言、顛倒黑白。
「網路監督同樣具有危害性,並且往往從虛擬世界轉到現實生活中來。輕則是誹謗他人,侵害一個人的名譽權,重則危及公共安全與社會穩定。」秦希燕說。
此外,他認為網路監督還應把握好平衡,以免干涉審判過程,造成司法不公。
呂忠梅則表示,網路監督用之不當容易侵犯公民個人隱私。
可見,如何在行使表達權的同時,符合法律和社會規范,已成為網民必須面對的問題。
全國政協委員劉克崮說,網路監督應該遵守適度的原則,同時應該更充分發揮媒體的作用。
秦希燕認為,作為新生事物,我國的網路立法滯後,比如網路誹謗屬於自訴案件,原則是當事人不告不理。如果告到法院就得自己提出證據,但當事人往往連IP地址都找不到,無法固定證據。因此,制定網路法,保障公民在虛擬空間的合法權益,是加強網路監管的治本之策。
公民如何正確行使網路監督權
如何才能用好網路監督呢?這需要廣大網民、社會各界和有關部門協調配合,各盡其責。對於各級黨委、政府和領導幹部來說,有三個關鍵詞不應忽視:規制、主導、引導。規制,就是完善網路監督的法律法規。只有通過法律手段,才能處理好知情權與隱私權、政務公開與政務機密、合理監督與造謠誹謗、言論自由與人身攻擊等諸多關系,實現網路監督的規范化,使正常開展監督者不必擔心遭到打擊報復,使散布虛假信息者受到應有懲處。主導,就是發揮有關部門的主導作用。通過設立官方監督舉報網站和各種網路平台,在黨和政府與廣大網民之間架起溝通橋梁,以及時了解社情民意和案件線索,同時及時對網民反映的問題和舉報的案件作出回應,滿足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引導,就是引導網民進行理性表達。加強網路道德教育和普法教育,營造良好的網上文化環境,促使廣大網民自覺遵守法律規定和道德規范,依法合理、積極有效地開展網路監督。

Ⅱ 如何看待「輿論監督權冒用濫用」問題

一些真媒體、假媒體,一批真記者、假記者,濫用或冒用輿論監督權,以發表批評報道、「曝光丑聞」等手段要挾報道對象,對基層單位企業等進行敲詐勒索,謀取不法利益,實施違法犯罪行為。
時事評論觀點:如何看待「輿論監督權冒用濫用」問題
新聞媒體被稱為「社會瞭望塔」,新聞記者也被譽為「社會良心」。但在新聞傳媒業日益發達的當下,新聞采訪權特別是輿論監督權,呈現出濫用和冒用的趨勢。中宣部等9部門近日聯合印發通知,決定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打擊新聞敲詐和假新聞專項行動,同時還通報了一批媒體采編人員及假記者、假媒體新聞敲詐典型案例。
從公布的這批新聞敲詐案例來看,主要存在三類嚴重問題:
第一,部分新聞單位惟利是圖,管理極其混亂,直接導致新聞敲詐案發生。比如《中國特產報》及其記者違法案,該報社領導班子主要由退休或內退人員擔任,主要負責人均來自同一家庭,,未能履行對新聞采編活動和新聞記者的管理職責,對部分采編人員不發工資讓其自謀生計,還要求這些人每人每年上繳20餘萬元費用。而《企業黨建參考報》直接向記者站攤派經營任務,導致部分記者站和記者違規采訪、亂設機構。這類直接將媒體定位為牟利工具的機構,如何能成「社會瞭望塔」?
第二,一些不良記者濫用新聞采訪權和輿論監督權謀取私利。比如《杭州日報》記者楊某收受公關公司30餘萬賄賂案,《證券時報》記者羅某某向某電腦公司索要200萬「封口費」案。這種打著輿論監督的旗號,把本該服務大眾的新聞報道,用作牟取個人和小團體利益的私器,這類記者中的害群之馬,如何能擔起「社會良心」?
第三,一些假記者、假媒體冒用輿論監督權,製造虛假報道,大行不法之事,擾亂社會秩序,影響及其惡劣。如陝西西安「1?15」假記者敲詐勒索案中假記者既合夥敲詐基層單位,又在同夥被抓後詐騙同夥家屬;山東青島「11?25」非法經營報刊案,涉及28種非法報刊,銷售非法報刊達1100萬份,銷往28個省區市。
《新快報》陳永洲事件猶在眼前,這些案例更說明類似行為並非個案,我們的新聞界並非凈土。種種濫用或冒用輿論監督權進行「新聞敲詐」的行為,已成為新聞界一大公害,不僅損害新聞隊伍形象,侵蝕新聞媒體權威性和公信力,還污染社會風氣,擾亂社會秩序,如果任由其存在並蔓延,必然會嚴重阻礙社會的發展進步。
必須通過重拳出擊、動真碰硬地嚴打,切實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堅決遏制新聞敲詐和假新聞擴散蔓延。只有去偽而存真,嚴懲「假媒體」「假記者」玷污媒體和記者名聲的非法行為,媒體和記者的形象才不會被敗壞、報道也才能更有力量。正人先正己,只有嚴懲新聞界的「害群之馬」,關停一批違規新聞單位,撤銷一批違規記者站,吊銷一批違規記者的新聞記者證,並完善舉報投訴制度,加大社會監督力度,形成震懾效應,才能凈化新聞隊伍,推動形成健康的新聞傳播秩序。
在充滿各種利益、誘惑的當下,媒體、記者應該時刻秉公守法、公正客觀,「為天地立心,為生民立命」,讓媒體更有公信力和影響力。在此,不妨重溫新聞前輩范長江的話,「這個社會正需要無數有操守的記者代表人民的利益而奮斗」。我們的記者,要時刻保持清醒、自律,守護職業的良知,堅守記者的操守,鐵肩擔道義,妙手著文章,做一個有社會良心的記者。,才能凈化新聞隊伍,推動形成健康的新聞傳播秩序。

Ⅲ 媒體監督的定義2

媒體監督,是指報紙、刊物、廣播、電視等大眾傳媒對各種違法違紀行為的違法犯罪、瀆職腐敗行為所進行的揭露、報道、評論或抨擊,支持和監督國家機關的方式,其具有速度快、范圍廣、影響大的特點。司法權是國家權力的重要部分,媒體對司法活動進行報道並監督司法權的行使,為其提供必要的保障。

Ⅳ 審計、鑒證、監督、評價幾個詞的辨析和其中的聯系,越詳細越好,求大神解答!

審計:簡單說來,審計就是審會計。不過這是狹義的定義,現代審計不止是財務報表審計。
審計是由專職機構和人員,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及其他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審查和評價的獨立性經濟監督活動。審計的主體、客體,審計的基本工作方式和主要目標。
審計是一項具有獨立性的經濟監督活動,獨立性是審計區別於其他經濟監督的特徵;審計的基本職能是監督,而且是經濟監督,是以第三者身份所實施的監督。審計的主體是從事審計工作的專職機構或專職的人員,是獨立的第三者,如國家審計機關、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人員。審計的對象是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及其他經濟活動,這就是說審計對象不僅包括會計信息及其所反映的財政、財務收支活動,還包括其他經濟信息及其所反映的其他經濟活動。審計的基本工作方式是審查和評價,也即是搜集證據,查明事實,對照標准,做出好壞優劣的判斷。審計的主要目標,不僅要審查評價會計資料及其反映的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而且還要審查評價有關經濟活動的效益性。
鑒證:
鑒證是指注冊會計師對鑒證對象信息提出結論,以增強除責任方之外的預期使用者對鑒證對象信息信任程度的業務。
鑒證包括歷史財務信息審計業務、歷史財務信息審閱業務和其他鑒證業務。
注冊會計師執行歷史財務信息審計業務、歷史財務信息審閱業務和其他鑒證業務時,應當遵守本准則以及依據本准則制定的審計准則、審閱准則和其他鑒證業務准則。
鑒證業務包括三方關系、鑒證對象、標准、證據和鑒證報告五要素。
監督:會計監督,是指單位內部的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依法享有經濟監督檢查職權的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成立的社會審計中介組織,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善性以及本單位內部預算執行情況所進行的監督。
評價這個你要具體說清楚評價有很多隻能評價,你問的哪種?

Ⅳ 我想問一下那個網上的新聞評論是不是要受監管的,如果是的話是受誰的監管,昨天我在網易新聞看那個什麼高

具體不知道,說的話會被查水表的吧 低調啊lz

Ⅵ 我國公民監督權包括哪些

我國《憲法》所規定的公民的監督權主要包括批評建 議權、控告檢舉權、申訴權。

1、公民的監督權是指公民所享有的監督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活動的權利。監督權是人民主權原則的具體體現,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

2、批評建議權實際上是由批評權和建議權兩項權利組成。批評 權側重於公民在國家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中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缺點、錯誤或其他感到不滿意的地方提出批評意見;

3、建議 權側重於公民發現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存在的缺點或不足之後 有權通過一定的形式提出改進建議。批評權與建議權往往是緊密結合在一起的,所以一般被統稱為批評建議權。

4、控告檢舉權主要是指公民在國家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中,對 於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或犯罪行為,有權向有關機關提出控告和檢舉、揭發,請求有關機關對違法犯罪行為予 以制裁。

5、申訴權是指公民對因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的錯誤或違法的決 定、判決,或者因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致使其本人或其親屬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有權向有關國家機關申述理由,
提出改正或撤銷決定、判決或賠償損失的請求。

Ⅶ 權利為什麼要監督




  1. 制度上:加強權復利制約,監督體制制的建設,完善相關監督法律。

  2. 政府上:政府要公開透明相關權利運行機制,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

  3. 群眾:加大對權利運行的日常監督,積極檢舉濫用權利的行為,讓權利行使接受群眾的評價。

  4. 法律宣傳:加大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讓群眾知法懂法。通報典型濫用權利的行為人後果,起到震懾與警示作用。






Ⅷ 網上評論違法么

不違法。

文化部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

第五條 從事互聯網文化活動應當遵守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弘揚民族優秀文化,傳播有益於提高民族文化素質、推動經濟發展、促進社會進步的思想道德、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豐富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十七條 互聯網文化單位不得提供載有以下內容的文化產品: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十八條 互聯網文化單位提供的文化產品,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8)評論監督權擴展閱讀:

互聯網跟帖評論服務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規范互聯網跟帖評論服務,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國務院關於授權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跟帖評論服務,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跟帖評論服務,是指互聯網站、應用程序、互動傳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聞輿論屬性和社會動員功能的傳播平台,以發帖、回復、留言、「彈幕」等方式,為用戶提供發表文字、符號、表情、圖片、音視頻等信息的服務。

第三條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全國跟帖評論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跟帖評論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各級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應當建立健全日常檢查和定期檢查相結合的監督管理制度,依法規范各類傳播平台的跟帖評論服務行為。

第四條跟帖評論服務提供者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相關的跟帖評論新產品、新應用、新功能的,應當報國家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進行安全評估。

第五條跟帖評論服務提供者應當嚴格落實主體責任,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照「後台實名、前台自願」原則,對注冊用戶進行真實身份信息認證,不得向未認證真實身份信息的用戶提供跟帖評論服務。

(二)建立健全用戶信息保護制度,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公開收集、使用規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並經被收集者同意。

(三)對新聞信息提供跟帖評論服務的,應當建立先審後發制度。

(四)提供「彈幕」方式跟帖評論服務的,應當在同一平台和頁面同時提供與之對應的靜態版信息內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評論審核管理、實時巡查、應急處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時發現和處置違法信息,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六)開發跟帖評論信息安全保護和管理技術,創新跟帖評論管理方式,研發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統,提升垃圾信息處置能力;及時發現跟帖評論服務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採取補救措施,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七)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審核編輯隊伍,提高審核編輯人員專業素養。

(八)配合有關主管部門依法開展監督檢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術、資料和數據。

第六條跟帖評論服務提供者應當與注冊用戶簽訂服務協議,明確跟帖評論的服務與管理細則,履行互聯網相關法律法規告知義務,有針對性地開展文明上網教育。

跟帖評論服務使用者應當嚴格自律,承諾遵守法律法規、尊重公序良俗,不得發布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的信息內容。

第七條跟帖評論服務提供者及其從業人員不得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或基於錯誤價值取向,採取有選擇地刪除、推薦跟帖評論等方式干預輿論。

跟帖評論服務提供者和用戶不得利用軟體、僱傭商業機構及人員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擾跟帖評論正常秩序,誤導公眾輿論。

第八條跟帖評論服務提供者對發布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信息內容的,應當及時採取警示、拒絕發布、刪除信息、限制功能、暫停更新直至關閉賬號等措施,並保存相關記錄。

第九條跟帖評論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用戶分級管理制度,對用戶的跟帖評論行為開展信用評估,根據信用等級確定服務范圍及功能,對嚴重失信的用戶應列入黑名單。

停止對列入黑名單的用戶提供服務,並禁止其通過重新注冊等方式使用跟帖評論服務。

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應當建立跟帖評論服務提供者的信用檔案和失信黑名單管理制度,並定期對跟帖評論服務提供者進行信用評估。

第十條跟帖評論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違法信息公眾投訴舉報制度,設置便捷投訴舉報入口,及時受理和處置公眾投訴舉報。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對舉報受理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跟帖評論服務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責任落實不到位,存在較大安全風險或者發生安全事件的,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應當及時約談;跟帖管理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要求採取措施,進行整改,消除隱患。

第十二條互聯網跟帖評論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_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

網路_互聯網跟帖評論服務管理規定

人民網_法律界定網路謠言犯罪行為值得期待

Ⅸ 人民的評論和輿論監督能改變審判機關的判決嗎

雖然從理論上來說,這是不應該的,但實際上,很多案子因此改變。這就是很多案件的結果,在法律專業人士眼裡看來都是直搖頭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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