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初核手段
『壹』 《監察法》規定的監察手段有哪些
監察處置方式: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政務處分;問責或者提出問責建議;移送審查起訴;提出監察建議;撤銷案件。 監察救濟方式:監察對象對監察機關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原級復審,上級復核。 《監察法》第四十五條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如下處置: (一)對有職務違法行為但情節較輕的公職人員,按照管理許可權,直接或者委託有關機關、人員,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 (二)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 (三)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按照管理許可權對其直接作出問責決定,或者向有權作出問責決定的機關提出問責建議; (四)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製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並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五)對監察對象所在單位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存在的問題等提出監察建議。 監察機關經調查,對沒有證據證明被調查人存在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撤銷案件,並通知被調查人所在單位。 《監察法》第四十九條監察對象對監察機關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復審,復審機關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復審決定;監察對象對復審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審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核,復核機關應當在二個月內作出復核決定。復審、復核期間,不停止原處理決定的執行。復核機關經審查,認定處理決定有錯誤的,原處理機關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貳』 為何設立國家監察委,它有哪些監察手段
《方案》提出,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建立在黨統一領導下的「國家反腐敗工作機構」,要實施組織和制度創新,整合反腐敗資源力量,擴大監察范圍,豐富監察手段,實現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面覆蓋,建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監察體系。根據《方案》,試點地區的監察委員會將與紀委合署辦公。
此外,2016年10月27日通過的十八屆六中全會公報中寫道,「各級黨委應當支持和保證同級人大、政府、監察機關、司法機關等對國家機關及公職人員依法進行監督」。這是中國官方首次將「監察機關」與人大、政府、司法機關一並提及。
手段方面,目前的行政監察法賦予監察機關檢查權、調查權、建議權和行政處分權等。但由於有限的監察手段分散於各個部門,且偏重事後監督,所以一些方式方法在實踐中難以落實。
一旦改革,監察委員會的監察手段將得到優化、豐富。除以往的監察方法外,審計、反腐反瀆案件偵查等,都將集於一身。尤其對貪腐、瀆職案件的刑事偵查措施,過去只能由檢察院享有,紀檢監察機關沒有這項權力。以後,監察委也許可以使用刑事拘留、逮捕甚至監視居住等手段。
這里還涉及偵查成本問題。現在,紀委在查處違紀過程中只有黨內的手段措施,雖然也能收集一些證據,但筆錄、口供等要想成為司法程序中的證據都要經過檢察院的二次轉化。在這個過程中,不僅可能出現問題,還可能出現變數,造成無用功。監察委員會如果享有反貪反瀆案件的偵查權,就大大減少了轉化的必要性。這不僅解決了限制違法違紀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合法性問題,還能填補紀檢機關與司法機關在銜接、協調過程中的障礙、漏洞,同時也會在法律上受到更大約束。
『叄』 紀檢監察初步核實的范圍是指什麼
《關於切實加強和規范反映領導幹部問題線索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紀辦版發[2013]6號)中規定紀檢監權察案件線索的五類處置方式和相應處置標准:1.擬立案類。主要是指經過初步核實,確有違紀事實,需要立案調查,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一類線索。2.初步核實類。主要是指反映的問題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可查性,擬進行核查的一類線索,包括開展側面了解、發函由被反映人做出情況說明、請所在地方或部門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與被反映人談話、委託下級紀檢監察機關進行了解等工作的線索。3.暫存類。主要指反映的問題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於種種原因,目前不具備核查的條件而暫時存放備查的一類線索。4.留存類。主要是指反映的問題不具體、基本不具有可查性的一類線索。5.了結類。主要是指反映的問題失實或無可能開展核查工作的一類線索。
『肆』 紀檢監察機關案件調查的方法有幾種
主要有八種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第二十八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組織和個人都有提供證據的義務。調查組有權按照規定程序,採取以下措施調查取證,有關組織和個人必須如實提供證據,不得拒絕和阻撓。
(一)查閱、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文件、資料、賬冊、單據、會議記錄、工作筆記等書面材料;
(二)要求有關組織提供與案件有關的文件、資料等書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況;
(三)要求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案件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說明;
(四)必要時可以對與案件有關的人員和事項,進行錄音、拍照、攝像;
(五)對案件所涉及的專門性問題,提請有關的專門機構或人員作出鑒定結論;
(六)經縣級以上(含縣級)紀檢機關負責人批准,暫予扣留、封存可以證明違紀行為的文件、資料、賬冊、單據、物品和非法所得;
(七)經縣級以上(含縣級)紀檢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對被調查對象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進行查核,並可以通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
(八)收集其他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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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對經初步核實,雖有違紀事實,但情節輕微,不需追究黨紀責任的,紀檢機關應建議有關黨組織按照以下辦法做出處理:
1、黨組織負責人同被反映人談話,進行批評教育;
2、責成被反映人作出口頭或書面檢查;
3、召開民主生活會,對被反映人進行批評幫助;
4、糾正被反映人的違紀行為或責令其停止正在實施的違紀行為;
5、對被反映人的工作或職務進行調整;
6、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通報批評;
7、責成被反映人退出違紀所得。
『伍』 紀委初步核實通常收集哪些證據
初步核實過程中,核查組經批准可採取必要措施收集證據,與相關人員談話了解情況,要求相關組織作出說明,調取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閱復制文件、賬目、檔案等資料,查核資產情況和有關信息,進行鑒定勘驗。
如果需要採取技術調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紀檢機關在嚴格履行審批手續後,交有關機關執行。
初步核實結束後,核查組應當撰寫初核情況報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況、反映的主要問題、辦理依據及初核結果、存在疑點、處理建議,由核查組全體人員簽名備查。
承辦部門應當綜合分析初核情況,按照擬立案審查、予以了結、談話提醒、暫存待查,或者移送有關黨組織處理等方式提出處置建議。初核情況報告報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審批,必要時還要向同級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報告。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第二十五條規定:經過初步核實,對存在嚴重違紀需要追究黨紀責任的,應當立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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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辦理審批手續。凡需要直接進行初步核實的,由承辦紀檢監察室填寫《初步核實呈批表》,按批准許可權報請審批。委託下級紀檢監察機關初核的,應製作《委託初步核實通知書》。
2、制定初步核實方案。初步核實方案的內容通常包括:(1)初步核實的依據。(2)需要核實的問題。(3)核實的方法步驟。
3、實施初步核實。
(1)初核意見的通報。
(2)向知情人或有關單位調查核實。
初步核實的調查取證應堅持實事求是原則,注意策略,不得泄露案情。
在初核階段可採取以下方法收集證據:查閱、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文件、資料、賬冊、單據、會議記錄、工作筆記等書面資料。要求有關組織提供與案件有關的文件、資料等書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況。採取有關辦案措施。
必要時可以對與案件有關的人員和事項,進行錄音、拍照、攝像。對案件所涉及的專門性問題,提請有關的專門機構或人員作出鑒定結論。收集其他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證據。如發現被調查人確犯有嚴重錯誤,可根據需要採取必要的組織處理措施。
4、撰寫初步核實情況報告。
5、對初步核實結果的處理。
(1)對案件線索所反映問題失實的,應向被反映人所在單位黨組織說明情況,必要時還應向被反映人說明情況或在一定范圍內予以澄清。對蓄意誣告、陷害的,應調查處理或建議有關組織嚴肅追究。
(2)對確有違紀事實,但情節輕微,不需要追究黨紀責任的,應建議有關黨組織作出恰當處理。
(3)對經初核確有違紀事實需要追究黨紀責任的,應予以立案調查。
參考資料來源:中共雲南省紀委檢查委員會-案件初核的一般方法
『陸』 初核階段可以採取哪些措施
在初核階段,核查組經過批准,可以採取除限制被調查人人身、財產權利以外的調查措施收集證據,如調取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閱復制文件、賬目、檔案等資料,查核資產情況和有關信息,進行鑒定、勘驗檢?等。對於確需採取技術調查或者限制出境措施的,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交有關機關執行。
初步核實結束後,核查組應當撰寫初核情況報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況、反映的主要問題、辦理依據及初核結果、存在疑點、處理建議,由核查組全體人員簽名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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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舉報初核工作的方法
1、要找准初核優先點。要堅持做到「四個優先」,即:優先初核舉報人與被舉報人矛盾激烈的舉報線索、影響民生民利的舉報線索、社會影響重大的舉報線索以及上級交辦、檢察長批辦的舉報線索。對這四類線索盡可能縮短從受理到初核的時間,防止因被舉報人覺察而隱匿證據、串通證言。
2、要找准初核價值點。要建立線索審查協調機制,成立舉報線索審查小組,以控申部門為主體,定期對線索進行審查評估,努力找准「初核價值點」,提高成案率。
3、要找准初核切入點。注重在舉報初核中,根據案件線索的不同情況,選取事實比較清楚、取證把握較大、牽涉范圍較小、取證時間較短的環節作為切入點突破,避強擊弱,以保證初核質量。
『柒』 監察機關在初步核實中不能採取哪六項措施
紀檢監察機關通過初步核實或者初步審查認定或者否定違紀行為,都要有確鑿的證據予以證明。這些證據包括:
(1)主體證據。主體證據是證明被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是紀律檢查對象或行政監察對象的證據。這是紀檢監察機關調查案件的基礎證據,缺失這種證據,紀檢監察機關調查的案件就不能成立。
(2)違紀經過證據。違紀經過證據是證明違紀基本事實的證據,是認定違紀案件的基本證據。違紀經過證據的要素通常包括:何時、何地、何事、何因、何果。
(3)贓款、贓物及其來源和去向證據。如果初步核實涉及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等經濟類問題,必須有證據證明贓款、贓物的來源和去向。這種證據是此類案件的支持證據,不可缺失。
(4)造成後果證據。《黨紀處分條例》中規定的違紀行為,有些是將造成後果作為違紀條件規定的,沒有造成後果則不構成違紀,如有些失職、瀆職行為等。有些是將造成的後果作為量紀情節規定的,即作為量紀處理輕重的重要依據,如侵犯黨員、公民權利的行為等。即使是經濟類案件,除侵犯的客體外,造成的其他損失也是量紀處理的重要依據
『捌』 如何採取初步核實方式處置問題線索
具體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三十八條需要採取初步核實方式處置問題線索的,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履行審批程序,成立核查組。初步核實工作結束後,核查組應當撰寫初步核實情況報告,提出處理建議。承辦部門應當提出分類處理意見。初步核實情況報告和分類處理意見報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審批。
本條規定主要包括四個方面內容:
一是初步核實的定位。初步核實是指監察機關對受理和發現的反映監察對象涉嫌違法犯罪的問題線索,進行初步了解、核實的活動。初步核實是監察機關調查工作的重要環節,初步核實過程中所查明的有無違法犯罪事實情況,以及所收集到的證據材料,是是否立案調查的重要依據,為案件調查工作奠定一定的基礎。
二是初步核實的程序。根據本條規定,監察機關採取初步核實方式處置問題線索,履行審批程序,一般應當報監察機關相關負責人審批。經批准後,承辦部門應當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組。初步核實方案一般包括初步核實的依據,核查組人員組成,需要核實的問題,初步核實的方法、步驟、時間、范圍和程序等,以及應當注意的事項。
核查組的人數可根據所反映主要問題的范圍和性質來確定,最少不少於2人,對案情復雜、性質嚴重、工作量大的,可以適當增配人員。初步核實方案應當報承辦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監察機關分管負責人審批。
三是初步核實的任務和方法。初步核實階段的主要任務是了解核實所反映的主要問題是否存在,以及是否需要給予所涉及的監察對象政務處分。在初步核實工作中,核查組要突出重點,抓住主要問題收集證據、查清事實,也要注意保密,盡量縮小影響。
核查組經批准可採取必要措施收集證據,比如與相關人員談話了解情況,要求相關組織作出說明,調取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閱復制文件、賬目、檔案等資料,查核資產情況和有關信息,進行鑒定勘驗等。如需要採取技術調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監察機關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交有關機關執行。
四是初步核實結果處理。初步核實工作結束後,核查組應當撰寫初步核實情況報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況、反映的主要問題、辦理依據及初步核實結果、存在疑點、處理建議,由核查組全體人員簽名備查。
承辦部門應當綜合分析初步核實情況,按照擬立案審查、予以了結、談話提醒、暫存待查,或者移送有關機關處理等方式提出分類處理建議。初步核實情況報告和分類處理建議報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審批,必要時向同級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報告。
(8)監察委初核手段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三十九條經過初步核實,對監察對象涉嫌職務違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監察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辦理立案手續。
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依法批准立案後,應當主持召開專題會議,研究確定調查方案,決定需要採取的調查措施。
立案調查決定應當向被調查人宣布,並通報相關組織。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應當通知被調查人家屬,並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四十條監察機關對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進行調查,收集被調查人有無違法犯罪以及情節輕重的證據,查明違法犯罪事實,形成相互印證、完整穩定的證據鏈。
嚴禁以威脅、引誘、欺騙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證據,嚴禁侮辱、打罵、虐待、體罰或者變相體罰被調查人和涉案人員。
第四十一條調查人員採取訊問、詢問、留置、搜查、調取、查封、扣押、勘驗檢查等調查措施,均應當依照規定出示證件,出具書面通知,由二人以上進行,形成筆錄、報告等書面材料,並由相關人員簽名、蓋章。
調查人員進行訊問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證工作,應當對全過程進行錄音錄像,留存備查。
第四十二條調查人員應當嚴格執行調查方案,不得隨意擴大調查范圍、變更調查對象和事項。
對調查過程中的重要事項,應當集體研究後按程序請示報告。
『玖』 如何採取初步核實方式處置問題線索
研究制定擬立案、初核、暫存、留存和了結5類處置標准,強化審查辦案全過程回管理。下發加答強和規范反映領導幹部問題線索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對問題線索全面清理,執行分類處置標准。嚴格辦案程序,完善和細化初核、立案調查等各項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