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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進型服務企業

發布時間: 2021-02-25 17:25:04

Ⅰ 北京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申報條件是什麼

1.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中的一種或多種技內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采容用先進技術或具備較強的研發能力;
2.企業的注冊地及生產經營地在本市行政區域內;
3.企業具有法人資格;
4.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占企業職工總數的50%以上;
5.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中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
6.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不低於企業當年總收入的35%。
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是指企業根據境外單位與其簽訂的委託合同,由本企業或其直接轉包的企業為境外單位提供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和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而從上述境外單位取得的收入。

Ⅱ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哪些政策優惠

為進一步推動服務貿易創新發展、優化外貿結構,現就服務貿易類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服務貿易類),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本通知所稱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服務貿易類)須符合的條件及認定管理事項,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79號)的相關規定執行。其中,企業須滿足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領域范圍按照本通知所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領域范圍(服務貿易類)》執行。

三、省級科技部門應會同本級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部門及時將《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領域范圍(服務貿易類)》增補入本地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並據此開展認定管理工作。省級人民政府財政、稅務、商務、科技和發展改革部門應加強溝通與協作,發現新情況、新問題及時上報財政部、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

四、省級科技、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認定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工作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此外,如果你對其他政策感興趣,不妨上經濟帶網了解一下,必然對你有所幫助。

Ⅲ 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可以享受哪些企業所得稅優惠

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完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59號)規定:「一、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大連、深圳、廣州、武漢、哈爾濱、成都、南京、西安、濟南、杭州、合肥、南昌、長沙、大慶、蘇州、無錫、廈門等21個中國服務外包示範城市(以下簡稱示範城市)繼續實行以下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1.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2.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二、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79號)規定:「一、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行以下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1.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2.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Ⅳ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哪些稅收優惠

享受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城市有: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大連、內深圳、廣州、容武漢、哈爾濱、成都、南京、西安、濟南、杭州、合肥、南昌、長沙、大慶、蘇州、無錫等20個中國服務外包示範城市(以下簡稱服務外包示範城市),即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上述20個服務外包示範城市實行以下政策:

(1)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2)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其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按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8%的比例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3)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收入免徵營業稅。

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是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根據境外單位與其簽訂的委託合同,提供本通知附件中所界定的信息技術外包服務、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和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從上述境外單位取得的收入。

Ⅳ 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及科技型中小企業有什麼區別

你好,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及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區別主要是:
一、概念
()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又稱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並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台地區)注冊一年以上的居民企業。
(2)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是指國家為了扶持高端技術性服務業的發展,對從事技術外包、業務外包和知識外包服務的企業進行稅收等多項政策支持的企業類型。
(3)科技型中小企業:是指依託一定數量的科技人員從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取得自主知識產權並將其轉化為高新技術產品或服務,從而實現可持續發展的中小企業。
區別:
(1)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高新技術領域內的(1.電子信息技術2.生物與新醫葯技術3.航空航天技術4.新材料技術5.高技術服務業6.新能源及節能技術7.資源與環境技術8.先進製造與自動化)且具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並具有持續性的研發活動。
(2)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主要是企業依託自身平台,為政府和企業提供業務整體解決方案,關鍵的是開展外包服務。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外向性特徵很明顯。
(3)科技型中小企業只要求有科技研發活動,將自主知產並轉為產品或者服務,涵蓋范圍會寬泛許多。

二、認定條件
(1)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
(一)企業申請認定時須注冊成立一年以上;
(二)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台地區)注冊的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並購等方式,或通過5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所有權,且達到下列其中一項數量要求:
1.發明或者植物新品種2件以上;
2.實用新型專利6件以上;
3.非簡單改變產品圖案和形狀的外觀設計專利(主要是指:運用科學和工程技術的方法,經過研究與開發過程得到的外觀設計)或者軟體著作權或者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7件以上;
(三)對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目錄2016》規定的范圍;
(四)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10%;
(五)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下同)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近一年銷售收入小於5,000萬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於5%;
2. 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億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於4%;
3. 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於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佔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
(委託外部研究開發費用的實際發生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按照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託方研發費用總額。)
(六)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於40%;
(七)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應達到相應要求;
(八)企業申請認定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2)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其從事的業務應屬於下列范圍:
1、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包括軟體研發及外包、信息技術研發服務外包和信息系統運營維護外包等。
2、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包括企業業務流程設計服務、企業內部管理服務、企業運營服務和企業供應鏈管理服務等。
3、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
(二)具有法人資格,注冊地及生產經營地均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內的居民企業;
(三)企業近兩年在進出口業務管理、財務管理、稅收管理、外匯管理、海關管理等方面無違法行為;
(四)企業應採用先進技術或具備較強的研發能力;
(五)從事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收入總和占本企業當年總收入的70%以上;
(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占企業職工總數的50%以上;
(七)企業應獲得有關國際資質認證(包括開發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開發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集成、IT服務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服務提供商環境安全、ISO質量體系認證、人力資源能力認證等)並與境外客戶簽訂服務外包合同,且其向境外客戶提供的國際(離岸)外包服務業務收入不低於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
(3)科技型中小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台地區)注冊的居民企業。
(二)職工總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收入不超過2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
(三)企業提供的產品和服務不屬於國家規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類。
(四)企業在填報上一年及當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和嚴重環境違法、科研嚴重失信行為,且企業未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五)企業根據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指標進行綜合評價所得分值不低於60分,且科技人員指標得分不得為0分。
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指標具體包括科技人員、研發投入、科技成果三類,滿分100分。
1. 科技人員指標(滿分20分)。按科技人員數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分檔評價。
A. 30%(含)以上(20分)B. 25%(含)-30%(16分)C. 20%(含)-25%(12分)
D. 15%(含)-20%(8分)E. 10%(含)-15%(4分)F. 10%以下(0分)
2. 研發投入指標(滿分50分)。企業從(1)、(2)兩項指標中選擇一個指標進行評分。
(1)按企業研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分檔評價。
A. 6%(含)以上(50分)B. 5%(含)-6%(40分)C. 4%(含)-5%(30分)
D. 3%(含)-4%(20分)E. 2%(含)-3%(10分)F. 2%以下(0分)
(2)按企業研發費用總額占成本費用支出總額的比例分檔評價。
A. 30%(含)以上(50分)B. 25%(含)-30%(40分)C. 20%(含)-25%(30分)
D. 15%(含)-20%(20分)E. 10%(含)-15%(10分)F. 10%以下(0分)
3. 科技成果指標(滿分30分)。按企業擁有的在有效期內的與主要產品(或服務)相關的知識產權類別和數量(知識產權應沒有爭議或糾紛)分檔評價。
A. 1項及以上Ⅰ類知識產權(30分)B. 4項及以上Ⅱ類知識產權(24分)C. 3項Ⅱ類知識產權(18分)
D. 2項Ⅱ類知識產權(12分)E. 1項Ⅱ類知識產權(6分)F. 沒有知識產權(0分)
符合第(一)~(四)項條件的企業,若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中的一項,則可直接確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條件:
(一)企業擁有有效期內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
(二)企業近五年內獲得過國家級科技獎勵,並在獲獎單位中排在前三名;
(三)企業擁有經認定的省部級以上研發機構;
(四)企業近五年內主導制定過國際標准、國家標准或行業標准。
區別:
(1)高新技術企業:必須擁有核心知識產權的所有權支撐自身產品,有明確的比例要求限制,如銷售收入、人員學歷、研發人員;
(2)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對知識產權和研發投入無要求,且離岸外包業務是該類企業的核心限制條件,企業只要為發包方提供提供智力服務,企業有無知識產權不會對其提供的智力服務產生影響。有人員學歷限制、業務范圍、業務收入有比例限制;
(3)科技型中小企業:有科技研發活動,對核心知識產權要求程度略低於高企。有數量限制,人數、年銷售額、資產總額的上限。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Ⅵ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有什麼優惠

財稅〔來2014〕59號
自2014年1月源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大連、深圳、廣州、武漢、哈爾濱、成都、南京、西安、濟南、杭州、合肥、南昌、長沙、大慶、蘇州、無錫、廈門等21個中國服務外包示範城市(以下簡稱示範城市)繼續實行以下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1.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2.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Ⅶ 享受相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將技術先進型服務專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屬的通知》(財稅〔2017〕79號)規定:「二、享受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台地區)注冊的法人企業;
2.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詳見附件)中的一種或多種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採用先進技術或具備較強的研發能力;
3.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占企業職工總數的50%以上;
4.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中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
5.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不低於企業當年總收入的35%。
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是指企業根據境外單位與其簽訂的委託合同,由本企業或其直接轉包的企業為境外單位提供《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中所規定的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和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而從上述境外單位取得的收入。」

Ⅷ 什麼是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3號)文件規定,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范圍包括:

1、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包括軟體研發及外包、信息技術研發服務外包和信息系統運營維護外包等;

2、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包括企業業務流程設計服務、企業內部管理服務、企業運營服務和企業供應鏈服務等;

3、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

此外,申請認定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需要該企業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收入總和占本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與境外客戶簽訂服務外包合同,且其向境外客戶提供的國際(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收入不低於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

Ⅸ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征所得稅多少

財政部等5部門近日聯合發布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服務貿易類),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以進一步推動服務貿易創新發展、優化外貿結構。

通知還明確,省級科技、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認定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工作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Ⅹ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認定管理有何要求

要求有這么幾點:

1、具有法人資格,注冊地及生產經營地均在上海市行政區域內內的居民企業;
2、企業從容事一種或多種技術先進型服務;
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范圍:
(1)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包括軟體研發及外包、信息技術研發服務外包和信息系統運營維護外包等;
(2)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包括企業業務流程設計服務、企業內部管理服務、企業運營服務和企業供應鏈服務等;
(3)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
3、企業近兩年在進出口業務管理、財務管理、稅收管理、外匯管理、海關管理等方面無違法行為,企業應採用先進技術或具備較強的研發能力;
4、企業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員工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50%以上;
5、企業從事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收入總和占本企業當年總收入的70%以上。
6、企業應獲得有關國際資質認證(包括開發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開發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集成、IT服務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服務提供商環境安全、ISO質量體系認證、人力資源能力認證等)並與境外客戶簽訂服務外包合同,且其向境外客戶提供的國際(離岸)外包服務業務收入不低於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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