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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監督主體

發布時間: 2021-02-25 12:36:32

1. 行政法制監督主體的監督包括哪些內容

首先,要弄清楚什麼是 行政法制監督的主體行政法制監督的主體是指依法對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和是否遵紀守法進行監督的國家權力機關、國家司法機關、上級行政機關、專門行政監督機關以及國家機關體系以外的公民、組織。 其次,弄清行政法制監督的內容。行政法制監督包括對各級政府制定各種行政法律規范的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監督,對各級政府及公務員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監督,對國家公務員是否守法、廉潔奉公進行監督。 第三,就可以分析行政法制監督的方式了。(一)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
國家權力機關對行政主體的監督是全面的,具有最高權威性的。其監督方式主要有: 1.法律監督; 2.工作監督; 3.人事監督。 (二)國家司法機關的監督
國家司法機關的監督包括審判機關的監督和檢察機關的監督。 審判機關的監督主要是通過行政訴訟的方式進行。 檢察機關的監督主要是通過查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案件的方式進行。 (三)國家行政機關的監督
國家行政機關的監督是指行政監察機關、審計機關和上級行政機關的監督。屬於內部監督,有較大的監督范圍。 行政監察機關主要是對國家公務員遵紀守法情況進行監督。 國家審計機關主要是對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財政收支行為進行監督。 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負有領導和監督職責,主要是通過檢查工作、受理復議申請等方式進行監督。 (四)國家機關體系以外的公民、組織的監督
公民、組織的監督主要是通過批評、建議、檢舉、揭發或申訴、申請等方式進行。

2. 求行政法主體與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區別

簡要概括:

1、行政法主體中包括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監督行政法律關系主體;

2、行政法律關系主體: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方;

3、行政法主體包括行政主體和相對方外,還包括監督主體。

4、監督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國家有權機關與行政主體以及有關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監督主體:如法院審理行政訴訟案件時,人民法院就是行政法主體。又如行政復議中的上級行政機關等

4、行政主體:行政機關不等於行政主體,除行政機關外,一定的行政機構和其他社會組織,依照法定授權,也可以成為行政主體。公務員並不是行政主體。

一、行政的概念

指國家行政機關和其他公共行政組織對國家與公共事務的決策、組織、管理和調控。

二、行政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

1、行政法是國家重要的部門法之一,是調整行政關系以及在此基礎上產生的監督行政關系的法律規范和原則的總稱,或是調整因行政主體行使其職權而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和原則的總稱。

兩層含義:

(一)行政法是國家一類法律規范和原則的總稱;

(二)這一系列法律規范和原則調整的對象是行政關系和監督行政關系。

2、調整對象是:行政關系和監督行政關系

三、行政法關系概念和分類

(一)行政法關系:指經過行政法(實體、程序)調整之後,具備了權利義務內容的社會關系。

(二)主要有兩類法律關系:

1、行政法律關系:指經過行政法調整之後,具備了權利義務內容的行政管理關系。

行政法律關系主體:亦稱行政法律關系當事人,指行政法律關系中權利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者,包括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方(人)。

2、監督行政法律關系:指在監督行政行為的過程中,國家有權機關與行政主體以及有關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形成的,受行政法規范調整的各種關系。

四、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和行政法主體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1、行政法主體包括行政主體和相對方外,還包括監督主體。

(一)行政主體享有並行使國家行政權力,是行政法律關系中的特殊主體,在具體法律關系中佔有主導地位。

(二)行政相對方也是行政法上權力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者,是行政法律關系中的另一主體。

2、監督行政法律關系:指在監督行政行為的過程中,國家有權機關與行政主體以及有關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形成的,受行政法規范調整的各種關系。

監督行政法律關系特徵:

第一、一種多重、復雜的法律關系。

第二、包含著行政訴訟法律關系。

第三、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具有非對等性。行政主體在行政法律關系中享有較多的權利,承擔較少義務,而在監督行政法律關系中享有較少權利,承擔較多義務

3. 行政立法監督的主體 和形式是什麼

簡要概括: 1、行政法主體中包括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監督行政法律關系主體; 2、行政法律關系主體: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方; 3、行政法主體包括行政主體和相對方外,還包括監督主體。 4、監督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國家有權機關與行政主體以及有關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監督主體:如法院審理行政訴訟案件時,人民法院就是行政法主體。又如行政復議中的上級行政機關等 4、行政主體:行政機關不等於行政主體,除行政機關外,一定的行政機構和其他社會組織,依照法定授權,也可以成為行政主體。公務員並不是行政主體。
權力機關對行政立法的監督形式有兩種:

1、事前監督。指權力機關對行政機關的立法活動在所立之法效力之前所進行的監督。這是最主要的立法監督形式,主要針對授權立法而言的。可以從以卜幾個方面考慮:
(1)行政機關是否具備行政立法主體資格。只有具備行政立法主體資格,才能進行相應的行政立法活動。我國具備行政立法主體資格的有國務院、國務院各部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及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2)是否在立法許可權范圍內行使立法權。行政機關行使行政立法權,必須是在授權范圍內進行,不能超越法律所規定的許可權范圍。同時授權應是有嚴格的限制,不能無限制的授權,否則造成行政權力的極度擴張,最終導致行政專橫。
(3)是否遵循相應的立法程序。嚴格的立法程序是正確進行行政立法的有效保障。按照立法程序進行立法,既能防止受領導者個人意志的影響,又可使立法程序規范化。一般而言,如果遵循程序正義,則其結果也是止義的。國務院2001年底頒布的「亍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專門對立法程序問題作了規定。
(4)內容是否違背憲法和法律。行政立法屬授權立法,以憲法和法律為依據,因而其內容不得有與憲法和法律相抵觸之處,否則無效。這是行政立法過程中最易出現問題的地方,特別是地方政府在立法過程中易出現此類情況,一旦出現則屬實質違法,因而無效。
(5)上下級行政機關所立之法是否矛盾和沖突。在我國,地方國家行政所立之法不得與國務院所立之法相抵觸,否則無效。

2、事後監督。事後監督是指對已經生效的行政法規、規章和地方性法規在適用過程中,對其合憲性和合法性產生懷疑而進行審查監督的過程。權力機關對行政立法事後監督的主要

形式是審查行政立法行為,撤銷與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或規章。

4. 行政監督的主體和行政主體誰能跟我說說是怎麼回事呢

行政法制監督主體是指有權依法對行政主體及國家公務員所行使的行政職權行為和遵紀守法回狀況進答行監督的組織和個人。
比如說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法院,檢察院,社會大眾媒體等,他們處於行政法律關系之中。

行政主體是指在公共行政中依法享有行政職權,能代表國家獨立管理行政事務及從事與行政管理相關活動的組織。它是行政法中最基本的主體。

5. 行政法主體和行政主體有什麼區別

行政法主體即指行政法調整的各種行政關系與監督行政關系的參加人——組織和個人。

組織包括國家機關(主要是行政機關)、企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個人包括國家公務員以及作為行政相對人的公民、外國人、無國籍人等。

行政主體是行政法主體的一種。行政可能在各種行政法律關系中存在,但在各種行政法律關系中,它只是關系的一方當事人,與另一方當事人共同構成相應關系的雙方。

人們往往容易混淆行政法主體與行政主體的概念。實際上,這是兩個有著相互聯系,但又有重要區別的概念。

行政主體雖然只是行政法主體的一種,但它是行政法主體中最重要的一種。首先,行政主體在行政法律關系中佔有主導地位,而行政管理法律關系在整個行政法律關系中又佔有主導地位。

其次,行政主體在各種行政法律關系中均可構成一方主體,而其他行政法主體只可能在一種或兩種行政法律關系中出現,而不可能在所有行政法律關系中出現。

此外,行政主體,特別是行政機關,作為行政法主體具有相對恆定性。盡管行政機關有時也會以民事主體的身份參與民事關系,但在絕大多數時候和場合,

行政機關均是以行政法主體的身份參與行政法律關系;而其他行政法主體,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等,則常常以民法主體的身份參與民事關系,或以其他身份參與其他社會關系和其他法律關系。

正是因為上述原因,行政法學研究行政法主體,往往將行政主體的研究置於最重要的位置。

(5)行政法監督主體擴展閱讀:

在中國行政法學領域,行政主體是指享有行政職權,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職權並獨立承擔責任的組織。

行政主體是行政管理法律關系的一方當事人,是指能以自己名義行使國家行政職權,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並能對外承擔行政法律責任,在行政訴訟中能作為被告應訴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是指享有行政權力,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做出影響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並能獨立承擔由此產生的相應法律責任的社會組織。

特徵

行政主體具有下列三個特徵

1.行政主體是享有國家行政權力,實施行政活動的組織。這是行政主體與其他國家機關、組織的區別所在。

2.行政主體是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的組織。這是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內部的組成機構和受行政機關委託執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務的組織的區別。

3.行政主體是能夠獨立對外承擔其行為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這是行政主體具有獨立法律人格的具體表現,也是—個組織成為行政主體的必備條件。

在中國,行政主體包括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確立意義

編輯

依法行政的需要

行政管理活動是行使國家行政權的活動,這種活動必然對社會產生一定的影響。行政管理部門在實施對社會經濟生活的組織管理時,有可能損害相對方的合法權益,這就要求行政管理部門必須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不僅要求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行使行政權,而且還要求其必須承擔因其行為所引起的相應法律後果。承擔法律後果就必須明確主體。主體不明確,必然許可權不清、職責不明,

因而也無法承擔責任。所以,依法行政首先要求對復雜多樣的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行政主體資格的確定。

確定行政行為效力的需要

如果行政機關及其他組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則其行為便不具有行政行為的效力,也不能引起所希望的法律後果的產生,並且可能導致該行為無效或被撤銷的後果。

因此,確定行政機關及其他組織的行為是否是行政行為,是否具有行政行為的效力,標准之一就是確立行政機關及其他組織是否具備行政主體資格。

不具備行政主體資格的行政機關和組織的行為就不是行政行為,不具有行政行為的效力。

確定行政訴訟被告的需要

行政訴訟是以具體行政行為為訴訟標的的訴訟活動。

保證行政管理活動連續性、統一性的需要

行政活動是由公務員具體實施的,但公務員並不直接承擔其行政職務的履行所引起的法律後果。因為公務員與國家之間存在著行政職務關系,其履行職務所引發的法律後果應歸屬於他所代表的國家。

依法行政的原則要求有行政主體存在,由行政主體把眾多的先後不一的公務員的行為統一、連續起來,並承擔由各個公務員的行為所引發的法律後果。

6. 行政法制監督主體的監督包括哪些內容

(1)行政監察機關:行政監察機關主要是對國家公務員遵紀守法情況進行監督。
(2)、國家審計機關:國家審計機關主要是對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財政收支行為進行監督。
(3)、上級行政機關:根據我國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活動負有領導和監督職責。

7. 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與行政主體的關系

簡要概括:
1、行政法主體中包括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監督行政法律關系主體;
2、行政法律關系主體: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方;
3、行政法主體包括行政主體和相對方外,還包括監督主體。
4、監督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國家有權機關與行政主體以及有關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監督主體:如法院審理行政訴訟案件時,人民法院就是行政法主體。又如行政復議中的上級行政機關等
4、行政主體:行政機關不等於行政主體,除行政機關外,一定的行政機構和其他社會組織,依照法定授權,也可以成為行政主體。公務員並不是行政主體。
一、行政的概念
指國家行政機關和其他公共行政組織對國家與公共事務的決策、組織、管理和調控。
二、行政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
1、行政法是國家重要的部門法之一,是調整行政關系以及在此基礎上產生的監督行政關系的法律規范和原則的總稱,或是調整因行政主體行使其職權而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和原則的總稱。
兩層含義:
(一)行政法是國家一類法律規范和原則的總稱;
(二)這一系列法律規范和原則調整的對象是行政關系和監督行政關系。
2、調整對象是:行政關系和監督行政關系。
三、行政法關系概念和分類
(一)行政法關系:指經過行政法(實體、程序)調整之後,具備了權利義務內容的社會關系。
(二)主要有兩類法律關系:
1、行政法律關系:指經過行政法調整之後,具備了權利義務內容的行政管理關系。
行政法律關系主體:亦稱行政法律關系當事人,指行政法律關系中權利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者,包括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方(人)。
2、監督行政法律關系:指在監督行政行為的過程中,國家有權機關與行政主體以及有關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形成的,受行政法規范調整的各種關系。
四、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和行政法主體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1、行政法主體包括行政主體和相對方外,還包括監督主體。
(一)行政主體享有並行使國家行政權力,是行政法律關系中的特殊主體,在具體法律關系中佔有主導地位。
(二)行政相對方也是行政法上權力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者,是行政法律關系中的另一主體。
2、監督行政法律關系:指在監督行政行為的過程中,國家有權機關與行政主體以及有關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形成的,受行政法規范調整的各種關系。
監督行政法律關系特徵:
第一、一種多重、復雜的法律關系。
第二、包含著行政訴訟法律關系。
第三、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具有非對等性。行政主體在行政法律關系中享有較多的權利,承擔較少義務,而在監督行政法律關系中享有較少權利,承擔較多義務。

8. 行政監督的主體是什麼

行政監督的主體是:行政監督泛指執政黨、國家權力機關、司法機關和人民群眾等多種社會力量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人員的監督。

具體情況:

  1. 行政監督有時又稱行政調查,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對相對方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執行行政命令、決定的情況進行檢查、了解、監督的行政行為。

  2. 行政監督也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行政監督是指行政機關內部上下級之間,以及專設的行政監察、審計機關對行政機關及其公務人員的監督。廣義的行政監督泛指執政黨、國家權力機關、司法機關和人民群眾等多種社會力量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人員的監督。

  3. 一種指行政主體基於行政職權依法對行政相對人是否遵守行政法規范和執行行政決定等情況進行的監督檢查,也叫行政檢查。

  4. 另一種是指行政組織系統內容的監督檢查,指的是對行政機關和工作人員的監督。

  5. 由於第一種行政監督本質上屬於行政管理職能和行政執法活動的組成部分,所以用行政管理或行政執法即可涵蓋,因此一般行政法上的行政監督主要是指對行政權力的監督,其監督對象是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在第一種意義上使用行政監督概念的著作以及法律規范是極少的。

9. 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就是行政法主體

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就是行政法主體。

行政法主體,即行政法律關系主體,指行政法調整的各種行政關系的參加人,包括組織和個人。

具體來說,組織包括國家機關、企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個人則包括國家公務員以及作為行政相對人的公民、外國人和無國籍人。行政法主體是指在具體的行政法律關系中享受權利、承擔義務的當事人,包括行政主體和行政相關人。

(9)行政法監督主體擴展閱讀:

1、主體的恆定性與不可轉化性。即關系中必有一方主體是行政主體,不以行政主體為一方當事人的法律關系不是行政法律關系,而且在我國,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對人,被告則只能是行政主體,他們之間不能互為原被告(與民訴不同之處)。

2、主體資格的受限制性。在我國,只有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才能成為行政主體。

3、主體地位「平等下的不平等性」。

主體雙方各自權利義務性質不完全相同。主體雙方權利義務的數量不能相等,且一方所具有的權利義務是另一方所不具有的。

特徵:

1、行政主體是組織,而不是個人。

2、行政主體是依法擁有行政職權的組織,是行政權的歸屬者。

3、行政主體有權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代表國家並獨立行使職權。

4、行政主體能以自己的名義單獨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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