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對違法
❶ 監察機關經調查對違法取得的財物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涉嫌犯罪取得的財物,應隨案移送何機關
人民檢察院。
監察法第四十六條監察機關經調查,對違法取得的財物,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涉嫌犯罪取得的財物,應當隨案移送人民檢察院。
本條是關於涉案財物如何處置的規定,規定本條的目的是規范監察機關對涉案財物的處理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在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後,檢察機關應將未認定的涉案財物退回監察機關,監察機關應當視情況作出相應處理,對違法取得的財物,可以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調查人的合法財物,將原財物予以歸還,原財物被消耗、毀損的,用與之價值相當的財物予以賠償。
(1)監察對違法擴展閱讀:
本條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內容:
一是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調查人違法取得的財物,監察機關可以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目的是防止職務違法的公職人員在經濟上獲得不正當利益,挽回職務違法行為給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和公民個人的合法財產造成的損失。「沒收」,是指將違法取得的財物強制收歸國有的行為,沒收的財物一律上繳國庫。
「追繳」,是指將違法取得的財物予以追回的行為,追繳的財物退回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依法不應退回的,上繳國庫。「責令退賠」,是指責令違法的公職人員將違法取得的財物予以歸還,或者違法取得的財物已經被消耗、毀損的,用與之價值相當的財物予以賠償的行為。責令退賠的財物直接退賠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無法退賠的,應當上繳國庫。
二是隨案移送。對被調查人涉嫌犯罪取得的財物,監察機關應當在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時隨案移送,以保證檢察機關順利開展審查起訴工作。對隨案移送檢察機關的財物,監察機關要製作移送登記表。與檢察機關辦理交接手續時,雙方應當逐筆核對財物情況以及相對應的犯罪事實,做到心中有數。
參考資料:中國監察委員會-涉案財物如何處置的規定
❷ 監察委員會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什麼處分決定
監察委員會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一條監察委員會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
(一)對公職人員開展廉政教育,對其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三)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
(2)監察對違法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❸ 監察委員會依法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什麼決定
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一條第三款:
監察委員會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
(3)監察對違法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❹ 監察委員會對違法的公職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十一條監察委.員會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回.查、處置職責:答
(一)對公職人員開展廉政教育,對其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三)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
❺ 監察機關經調查對違法取得的財物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涉嫌犯罪取得的財物
對涉嫌犯罪取得的財物,應當隨案移送人民檢察院。
《監察法》規定:
第四十六條:監察機關經調查,對違法取得的財物,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涉嫌犯罪取得的財物,應當隨案移送人民檢察院。
❻ 監察委員會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什麼決定
監察委員會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依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一條:監察委員會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
(一)對公職人員開展廉政教育,對其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三)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
(6)監察對違法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規定,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❼ 監察機關經調查對違法取得的財物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涉嫌犯罪取得的財物應當隨案移送什麼機構
監察機關經調查,對違法取得的財物,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涉嫌犯罪取得的財物,應當隨案移送人民檢察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六條監察機關經調查,對違法取得的財物,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涉嫌犯罪取得的財物,應當隨案移送人民檢察院。
第四十八條監察機關在調查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案件過程中,被調查人逃匿或者死亡,有必要繼續調查的,經省級以上監察機關批准,應當繼續調查並作出結論。被調查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後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監察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7)監察對違法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五條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如下處置:
(一)對有職務違法行為但情節較輕的公職人員,按照管理許可權,直接或者委託有關機關、人員,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
(二)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
(三)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按照管理許可權對其直接作出問責決定,或者向有權作出問責決定的機關提出問責建議;
(四)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製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並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五)對監察對象所在單位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存在的問題等提出監察建議。
監察機關經調查,對沒有證據證明被調查人存在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撤銷案件,並通知被調查人所在單位。
❽ 監察機關對涉嫌違法的公職人員調查結束後對於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該怎麼處理
監察機關對涉嫌違法的公職人員調查結束後對於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應當撤銷案件,並通知被調查人所在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監察機關經調查,對沒有證據證明被調查人存在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撤銷案件,並通知被調查人所在單位。對有職務違法行為但情節較輕的公職人員,按照管理許可權,直接或者委託有關機關、人員,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
(8)監察對違法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十六條監察機關應當嚴格按照程序開展工作,建立問題線索處置、調查、審理各部門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調查、處置工作全過程的監督管理,設立相應的工作部門履行線索管理、監督檢查、督促辦理、統計分析等管理協調職能。
第三十七條監察機關對監察對象的問題線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出處置意見,履行審批手續,進行分類辦理。線索處置情況應當定期匯總、通報,定期檢查、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