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監察大隊網上受理
❶ 勞動監察大隊受理范圍是什麼
勞動監察大隊是隸屬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事業單位,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授權委託的指導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的行政職能和負責勞動保障監察經辦工作。
主要受理內容有:
1、社會勞務中介機構和社會培訓機構遵守有關規定的情況;
2、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情況;
3、單位招聘職工的行為;
4、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5、企業遵守企業工資總額宏觀調控規定的情況;
6、單位支持職工工資的情況;
7、國有企業經營者的收入情況;
8、單位和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9、社會保險金給付情況;
10、單位遵守職工福利規定的情況;
11、單位和勞動者遵守職業技能開發規定的情況;
12、社會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對勞動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發放證書的情況;
13、承辦境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公民個人出境就業的機構維護境外就業人員合法權益的情況;
1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1)勞動監察大隊網上受理擴展閱讀:
勞動保障監察是勞動保障行政機關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和糾正違法行為,並進行處理、處罰的行政執法活動。勞動保障監察職能作用發揮得如何,直接關繫到勞動力市場秩序、勞動關系雙方合法權益,以及相關勞動法律法規的權威性。
現實中,伴隨著勞動用工模式的增多,勞動者被侵權的方式也在不斷變化,這對勞動保障監察部門維護勞動者權益的工作提出了新挑戰。比如,餐飲、中小微科技企業等,往往白天人員不齊,常規檢查可能效果不佳。
從這個意義上說,勞動保障監察「夜間執法」無疑具有多重意義,一則這樣的「錯時執法」更能有效消弭執法盲區;二則打破常規可以讓用人單位在無准備的狀態下接受檢查,反映的問題可能更真實;三則常規與非常規執法的交替、共存,不但擴大了執法的覆蓋面,而且有利於增強執法力度。
唯有勞動保障監察執法「硬」起來,對違法用工處罰力度大起來,不法用工行為才更有可能被遏制。「夜間執法」雖然給相關職能部門增添了一定的工作量,但也是監察執法角色的更精準定位。
「夜間執法」的形式更值得學習的、更應該推廣的,是這種開拓思維、開動腦筋、智慧執法的思路和理念,是惦記職工權益、千方百計維護職工權益的責任心。
❷ 勞動監察大隊不受理怎麼辦
勞動者證據不足的,勞動監察部門不受理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通過勞動仲裁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序。
第七十八條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依法維護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申請勞動仲裁: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相關證據復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信息)。
2、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後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後開庭審理,之後對你們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於裁決書不服,勞動者可以起訴到法院;
3、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2)勞動監察大隊網上受理擴展閱讀
勞動監察大隊收到舉報、投訴後有權利進行調查和現場檢查,並在60個工日內做出處理決定。
一、對依法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對應當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責令改正或者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理決定;
三、對情節輕微且已改正的,撤銷立案。
四、發現違法案件不屬於勞動保障監察事項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五、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六、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
七、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賠償發生爭議的,依照國家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
八、對應當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的事項或者已經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申請調解、仲裁或者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告知投訴人依照勞動爭議處理或者訴訟的程序辦理。
❸ 勞動監察大隊受理范圍是怎樣的
【勞動監察投訴】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所需要材料如下:(1)投訴應當由投訴人向有管轄權的勞動行政部門遞交投訴文書。投訴文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①投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被投訴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以及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情況;②勞動保障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和投訴請求事項,並應有投訴人的簽名或蓋章。(2)投訴人證明材料。投訴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應提供原件核對);用人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或注冊登記資料(確實不能提供的,經說明後可不提交)。集體投訴推薦代表的還需要提交推薦人簽章的推薦委託文書。(3)相關證據材料。提交必要證據材料以證明投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訴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所造成的,如證明勞動關系及與投訴請求有關的證據材料。具體事宜可以直接咨詢勞動監察,以勞動監察的要求為准。【申請勞動仲裁】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當事人應當親自或者書面委託代理人到有管轄權的仲裁委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一)申請書。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通常申請書應一式三份,遞交仲裁委兩份,申請人留存一份(若被申請人為共同當事人時,申請書應一式四份,遞交仲裁委三份,申請人留存一份)。申請書需用藍黑、黑色鋼筆、簽字筆書寫或列印,均須本人簽名並落有申請日期。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勞動者(受聘人員)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通訊地址和聯系電話,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通訊地址、聯系電話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二)身份證明。申請人是勞動者(受聘人員)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明原件並提交復印件(A4紙),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請仲裁的,需提交《授權委託書》,註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並提交委託人和受委託人的身份證明原件(仲裁委留存復印件A4紙);委託代理人為律師的,還需出示律師證並提交所在律師事務所函;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應出示本單位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副本並提交復印件(A4紙)以及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委託代理人身份證明等。(三)勞動人事關系證明。如勞動(聘用)合同、解除或終止勞動(聘用)合同證明、工資發放情況證明、社會保險繳費證明、工作證、出入證等材料及相應復印件(A4紙)。(四)被申請人身份證明。根據立案審查的需要,申請人在申請勞動(人事)仲裁時,應提交能夠證明被申請人身份的有關材料。如果被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應當提供其工商注冊登記相關情況的證明(包括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經營地等);如果被申請人是勞動者(聘用人員)的,應當提交其身份證復印件、戶口所在地地址、現居住地地址、聯系電話等。(五)送達地址確認書。申請人在遞交申請書時應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寫明自己接收仲裁文書的詳細地址、郵政編碼和聯系電話等內容。被申請人在答辯時遞交《送達地址確認書》。(六)相關證據材料。雙方當事人在提交證據時應同時提交證據材料清單。
❹ 如何查詢勞動監察大隊已受理案件
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吳淑君律師回答:查詢案件是否已經受理,您可提供您立案時的資料,比如當事人信息,打電話詢問可以(一般都會有對外的電話),去案件受理處問詢也可以。
❺ 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多長時間內受理
勞動監來察大隊接到勞自動者投訴,應在5個工作日內受理或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
附:關於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5號)
第十八條對符合下列條件的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法受理,並於受理之日立案查處:
(一)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發生在2年內的;
(二)有明確的被投訴用人單位,且投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訴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所造成的;
(三)屬於勞動保障監察職權范圍並由受理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
對不符合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投訴人。
對不符合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投訴,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當告知投訴人補正投訴材料。
對不符合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投訴,即對不屬於勞動保障監察職權范圍的投訴,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當告訴投訴人;對屬於勞動保障監察職權范圍但不屬於受理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投訴,應當告知投訴人向有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
❻ 勞動監察大隊受理時間要多久
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內成,復雜的容經批准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實踐中,勞動監察大隊執法不力是全國通病,如果投訴後法定時限沒有答復的或者不能處理該勞動爭議的,勞動者應當及時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規定: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七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調查,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情況復雜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❼ 請問:勞動監察大隊受理工資投訴,需要等多長時間
需要等待五天左右可以知道受理結果。同時,受理機關會在60個工作日內作出調查處理結果(最遲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按照《關於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受理機關應該在五個工作日內決定受理或者不受理。一旦受理投訴後,受理機關一般會在60個工作日內作出調查處理結果,情況復雜的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關於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5號)具體條文如下:
第十八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的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法受理,並於受理之日立案查處:
(一) 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發生在2年內的;
(二) 有明確的被投訴用人單位,且投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訴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所造成的;
(三) 屬於勞動保障監察職權范圍並由受理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對不符合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投訴人。
對不符合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投訴,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當告知投訴人補正投訴材料。
對不符合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投訴,即對不屬於勞動保障監察職權范圍的投訴,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當告訴投訴人;對屬於勞動保障監察職權范圍但不屬於受理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投訴,應當告知投訴人向有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定的調查期限:
第十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調查,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情況復雜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