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法鄉村
A. 2019年農村違法建房查處由哪個部門負責
當地的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原國土資源局)執法監察大隊進行查處
B. 村幹部是否是監察對象
明確回答,村幹部不是監察對象。
村幹部應該包括農村黨支部(黨委、黨總支,即黨的農村基層黨組織)委員、農村村委會委員、農村團組織成員、農村婦聯成員、農村會計、農村出納等農村基層組織管理人員。這些統稱村幹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十六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對下列機關和人員實施監察:(一)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及其公務員;(二)本級人民政府及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任命的其他人員;(三)下一級人民政府及其領導人員。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監察機關還對本轄區所屬的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的公務員以及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這就是法定的監察對象。從上不難看出,黨團組織和群眾組織及其人員不是行政監察對象。而村委會成員是根據村民自治法,由村民自己選舉出的管理人員,不需要鄉鎮一級人民政府任命,村委會也非一級政府。所以村幹部不是監察對象。
但是,他們雖然不是監察對象,上級監察機關卻可以對一部分村幹部及其工作事項進行監察。《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新修訂後在第五十條規定,監察機關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及其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託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組織及其從事公務的人員實施監察,適用本法。 村委會是村民自治法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其村委會成員在具體事務中發生公共管理職能的行為,監察機關可以對其實施監察。
這個事情大家曾經討論過。現行監察法是2010年6月25日新修訂的,正好解決了這一問題。這是純紀檢監察業務了。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C. 鄉村貪污怎麼舉報
鄉村貪污屬於檢察院受案范圍,寫舉報材料或者直接打電話向當地人民專檢察院舉報。屬
實名舉報並提供詳細的貪污證據或者貪污線索效果最好。
舉報人可以採用電話舉報、書面材料舉報,也可以實名舉報,也可以匿名舉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D. 鄉村黨風廉政兩個責任具體怎麼落實
兩個責任是:要落實黨委的主體責任和紀委的監督責任,黨委、紀委或其他相關職能部門都要對承擔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做到守土有責。
各級黨委、紀委,尤其是中央國家機關黨組織和紀檢監察機構,必須不斷強化「兩個責任」意識,把思想認識和行動統一到中央的部署和要求上來,加強擔當,各司其職、各負其責,把落實好「兩個責任」作為當前一件大事抓緊抓實,確保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各項任務落到實處。
牢牢牽住 「牛鼻子」
黨的十八大以來,在黨中央的堅強領導下,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各項工作取得了新的明顯成效。但我們也要看到,當前腐敗現象仍然多發,滋生腐敗的土壤依然存在,反腐敗形勢依然嚴峻復雜。影響反腐敗成效的問題主要是反腐敗機構職能分散,形不成監督合力,有些案件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難以得到堅決查辦,有的地方腐敗案件頻發卻追究責任不力。
堅決懲治腐敗,遏制腐敗蔓延勢頭,必須適應形勢和任務的發展變化,有針對性地加強反腐敗體制機制改革和制度創新,其中一個很重要的方面就是理清責任、落實責任。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是黨章賦予各級黨委和紀委的重要職責,是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牛鼻子」。如果責任不明確,出了問題不追究責任,反對腐敗這個艱巨的任務就不可能完成,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就會成為一句空話。
黨委能否落實好主體責任,直接關系黨風廉政建設成效。黨委把黨的建設抓好了,把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抓在手上,紀委的工作才好開展,紀委的監督責任才能落實。各級黨組織必須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牢固樹立「不抓黨風廉政建設就是失職、抓不好黨風廉政建設就是瀆職」的意識,要在懲治和預防腐敗方面更多地承擔領導責任,把預防腐敗的要求體現和落實到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各項改革和制度建設中去,領導和支持執紀執法機關查處違紀違法問題,並加強領導班子自身建設,當好廉潔從政的表率。紀委是黨內執紀監督的專門機關,必須履行好監督職責。各級紀委必須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督促檢查相關部門落實懲治和預防腐敗工作任務,要更多地擔負起在懲治腐敗方面的責任,組織協調有關力量,加大辦案工作力度,堅決遏制腐敗蔓延勢頭。
認真落實黨委的主體責任
落實主體責任,必須黨委(黨組)書記親自抓、負總責,領導班子成員各負其責,解決好「誰來抓」的問題。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各級黨政班子都有責任,每一名班子成員都有責任。黨委(黨組)書記是第一責任人,其他班子成員是分管范圍內的主要責任人。要嚴格執行專題報告制度,各級黨委(黨組)每年要向上級紀委專題報告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第一責任人要定期匯報階段性工作進展情況。領導班子成員還要向黨委(黨組)報告個人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和廉潔自律情況。
落實主體責任,各級黨委(黨組)和領導班子成員要發揮好「三個作用」,解決好「怎麼抓」的問題。一是領導班子成員要在領導班子開展黨風廉政建設中發揮作用。第一責任人要把黨風廉政建設擺在突出位置,納入重要日程,與業務工作同步考慮,同步部署、同步實施。其他班子成員在研究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時要主動出主意、想辦法,認真負責地參與決策,不能袖手旁觀。二是在分管范圍內要發揮主要責任人作用。班子成員在分管范圍內也是第一責任人,對分管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主要責任。要堅決落實領導班子抓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要定期研究、定期布置、定期檢查、定期報告,守土有責,對黨負責。三是班子成員要發揮好表率作用。帶頭落實中央關於黨風廉政建設的整體部署,帶頭廉潔自律。
要把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作為一項重大政治任務,抓作風建設、抓嚴明紀律、抓懲治腐敗,解決好「抓什麼」的問題。一要狠抓作風建設,解決好保持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問題。把作風建設作為永恆課題,經常抓、深入抓、持久抓,通過立破並舉、扶正祛邪,不斷鞏固和擴大已經取得的成果,努力以優良的黨風政風帶動全社會風氣根本好轉。二要狠抓紀律建設,不斷增強黨員、幹部隊伍的凝聚力和戰鬥力。強化黨員、幹部黨的意識和組織意識教育,嚴格遵守和維護黨章,自覺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嚴格執行民主集中制、黨內組織生活制度等黨的組織制度,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都要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切實執行黨的各項紀律,敢抓敢管,使紀律真正成為帶電的高壓線。三要嚴懲腐敗,堅決遏制腐敗現象滋生蔓延勢頭。各級黨組織要通過全面深化改革和制度創新,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對幹部加強日常監督管理。要保證各級紀委監督權的相對獨立性和權威性,旗幟鮮明地支持紀檢監察機關執紀辦案,對腐敗分子形成有力震懾。
認真落實紀委的監督責任
紀委的監督責任意味著紀委既是監督主體、執紀主體,也是問責主體、管理主體。深化紀檢監察機關轉職能、轉方式、轉作風,是履行監督責任的重要保證,是實現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內容。要從組織創新和制度建設上加強和完善內部監督機制,加大自我監督力度,切實解決「燈下黑」問題。
落實監督責任必須轉職能,聚焦主業。要通過機構改革,把更多的機構和力量調配到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主業上來。進一步清理壓縮參加的議事機構,堅決把不該管的工作交還給主責部門,把職能聚焦到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上來。
落實監督責任必須轉方式,強化監督。進一步明晰內設機構的工作職責,減少職能交叉,轉變工作方式方法,切實增強監督力度。紀檢監察室要全面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兩項職能;在查辦案件中,要求既查辦貪污賄賂案件,又注重查辦玩忽職守和濫用職權的瀆職案件。對反映的問題線索,及時清理;對被反映的同志,及時約談,要求其作出說明,立足於抓早抓小,治病救人。強化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的領導,查辦腐敗案件以上級紀委領導為主。在巡視工作中,更加註重發現問題,形成震懾。通過工作方式的轉變,做到「情況明、數字准、責任清、作風正、工作實」,進一步形成監督合力。
落實監督責任必須轉作風,加強自身監督。正人先正己。必須加強和完善內部監督機制,用鐵的紀律打造一支忠誠可靠、服務人民、剛正不阿、秉公執紀的紀檢監察幹部隊伍。
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是各級黨組織的責任所系、使命所在,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關鍵看行動、根本在擔當。黨委主體責任與紀委監督責任是同一責任范疇的兩個側面,不能互相替代,更不能互相削弱,而必須相互協調和共同促進。
E. 村書記是否是監察對象
明確回答,村幹部不是監察對象。
村幹部應該包括農村黨支部(黨委、黨總支,即黨的農村基層黨組織)委員、農村村委會委員、農村團組織成員、農村婦聯成員、農村會計、農村出納等農村基層組織管理人員。這些統稱村幹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十六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對下列機關和人員實施監察:(一)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及其公務員;(二)本級人民政府及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任命的其他人員;(三)下一級人民政府及其領導人員。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監察機關還對本轄區所屬的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的公務員以及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這就是法定的監察對象。從上不難看出,黨團組織和群眾組織及其人員不是行政監察對象。而村委會成員是根據村民自治法,由村民自己選舉出的管理人員,不需要鄉鎮一級人民政府任命,村委會也非一級政府。所以村幹部不是監察對象。
但是,他們雖然不是監察對象,上級監察機關卻可以對一部分村幹部及其工作事項進行監察。《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新修訂後在第五十條規定,監察機關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及其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託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組織及其從事公務的人員實施監察,適用本法。
村委會是村民自治法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其村委會成員在具體事務中發生公共管理職能的行為,監察機關可以對其實施監察。
這個事情大家曾經討論過。現行監察法是2010年6月25日新修訂的,正好解決了這一問題。這是純紀檢監察業務了。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F. 舉報農村違建用什麼方式舉報最有效
直接向公安機關舉報即可。
依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
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監察法鄉村擴展閱讀:
舉報的相關要求規定:
1、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信訪工作責任制,對信訪工作中的失職、瀆職行為,嚴格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並在一定范圍內予以通報。
2、信訪人反映的情況,提出的建議、意見,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或者對改進國家機關工作以及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有貢獻的,由有關行政機關或者單位給予獎勵。
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信訪工作機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訪人的原則,確定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信訪工作機構)或者人員,具體負責信訪工作。
G. 農村拆房建房,是否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鄉建設監察大隊,是否有權強制拆除
城市居民購買農村村民房屋改建成樓房是否違法,違反那種、那條法律。望回復,謝謝!
H. 新國家監察法出台後農村信用社是否屬於監察對象
根《黨章》第四十四條規定了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職責和任務,其中一項是「檢查和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復雜的案件。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據此,對於農村信用社中的黨組織和黨員的違紀行為.
I. 2020年能否實施監察官法
監察官制度是在監察法中首次提出的,迄今尚未在部分地方或部門開展試點。
1月15日,中國共產黨第十九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通過《中國共產黨第十九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公報》(下簡稱《公報》)。《公報》明確,2020年要制定監察法實施條例,並推動研究制定監察官法。
今年將制定監察法實施條例
全會提出,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和「十三五」規劃收官之年,做好紀檢監察工作意義重大。要持續深化紀檢監察體制改革,推動健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其中還提到要制定監察法實施條例,推動研究制定監察官法。
2018年3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下簡稱監察法)。出台此法是為了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實現國家監察全面覆蓋,深入開展反腐敗工作,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中央紀委法規室主任、監察法起草組成員馬森述曾指出,制定監察法,有利於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懲治腐敗,有利於堅持和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集中統一領導;有利於探索中國特色監督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有利於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國家監察體系,把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
今年是《監察法》正式施行第三年,中央層面提出要在今年制定監察法實施條例。
南都記者注意到,早在2018年4月,監察法通過施行不到一個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就印發《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創制政務處分。同月還制定出台《國家監察委員會管轄規定(試行)》,進一步明確了六類監察對象的具體范圍,列明了監委管轄的88個罪名,明確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管轄分工和協調等事項,為監察機關履行好職責提供了制度保障。
2019年7月,經黨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紀委國家監察委員會印發《監察機關監督執法工作規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有關負責人表示,《監察機關監督執法工作規定》作為監察法的實施辦法,與《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相銜接,與刑事訴訟法、刑法等國家法律有效對接,將發揮推進監察工作法治化、規范化的重要作用。
制定監察官法被納入2020年立法工作計劃
監察官法則在監察法表決通過的當年就已被提上立法日程。
南都記者注意到,按照十九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部署,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將深刻把握執紀執法貫通、有效銜接司法的基本要求,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有條不紊推進政務處分法、監察官法等法規項目的起草工作。2018年9月7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公布,監察官法被納入。
2019年12月2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舉行第三次新聞發布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新聞發言人岳仲明首次亮相,介紹立法工作相關情況。
據岳仲明介紹,2020年立法工作計劃經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十四次委員長會議原則通過。岳仲明表示,2020年要加強重要領域立法,將制定監察官法、個人信息保護法、數據安全法、鄉村振興促進法、社會救助法、法律援助法等。
教育部「長江學者」特聘教授,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秦前紅近日撰文指出,改革領域的立法通常是對實踐經驗的總結固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至今已近三年,但監察官制度卻是在監察法中首次提出的,迄今尚未在部分地方或部門開展試點,在短期內恐怕也難以形成比較全面、穩妥、有效的經驗做法。倘若匆忙制定,可能導致法律內容脫離現實,從而難以為預期的監察官制度提供良善的規范和指引。
秦前紅建議,從立法思路層面考慮,制定監察官法宜遵循「宜粗不宜細」的思路,即只對相對宏觀和實踐中已經明確的內容作出規定;至於更為細致的內容,可以先不做規定,經過實踐探索後,今後可以通過修改法律的方式加以完善,以免規定過於細致限縮了實踐探索的空間,以及實踐突破規定的情形發生。